国际贸易实务之票据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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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说明:1 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3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国际结算国际结算 目录目录0.1 0.1 支付工具支付工具0.2 0.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货币货币票据票据有证有证无证无证支票支票本票本票汇票汇票信用证信用证托收托收汇付汇付区别支付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选择第一节 支付工具1 票据的定义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2 票据的4个特性 (1)流通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3 票据的种类 (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2)本票 (3)支票4 说明 (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的定义(一)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种类 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一般不随附货运单据,即光票。商业汇票 大都附有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4 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跟单汇票和光票 汇票样张(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程序见教材 (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丙公司。此后,江苏丁公司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戊贸易公司和上海区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同年月日,上海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提示付款款。银行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区自来水公司。之后,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贸易公司在支付款项后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元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进行再追索。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75万元,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 25万元。之后。浙江丙公司依法向上海浙江丙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但甲公司和乙公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75万元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银行自来水公司25万75万100万汇票二、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 (三)本票的种类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式样GBP5,000.003 London,20th June 2001 5At 60 days after date7 we promise to pay2 ABC Company or order4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3 For Bank of Europe,London Signature6PROMISSORY NOTE1三、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二)支票的必备内容 (三)支票的种类 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 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31stJan.,1999Cheque1London,31stJan.,19996No.352876BANKOFEUROPE4London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Pay2to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Corp.8Corp.ororderthesumoffourhundredandfiftypounds3ForSino-BritishTradingCo.,5Londonsignature352876352876602386022111250000450000银行编码支票编号付款行代号出票人在付款根据支票磁性编码磁性编码行的支票专户面额加编账户磁码的磁码450.00支票式样汇票本票支票当事人数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关系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无所谓资金关系先有资金关系主债务人承兑前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出票人担保责任付款承兑自付款付款有无到期日记载有有无(即期)付款人承兑人(单位或银行)出票人(单位或银行)银行有无副本有无无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性质性质当事人当事人 付款时间付款时间汇票汇票支票支票本票本票无条件的书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面支付命令无条件的书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面支付承诺出票人出票人/受款人受款人出票人出票人/付付款人款人/受款人受款人无条件的书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面支付命令只有即期只有即期没有远期没有远期分远期分远期/即期即期远期不承兑远期不承兑分远期分远期/即期即期远期需承兑远期需承兑出票人出票人/付付款人款人/受款人受款人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一 汇付汇付即汇款,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当事人汇款人汇款人REMITTER汇出款项的人或企业收款人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汇出行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汇入行汇入行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A、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1分T/T in advance或T/T at sight(of documents)2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B、信汇(mail transfer,M/T)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C、票汇(demand draft,D/D)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说明: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汇付的当事人以T/T,M/T为例A收款人收款人(债权人)(债权人)汇款人汇款人(债务人)(债务人)汇出行汇出行汇入行汇入行合合同同电汇申请电汇申请书书回单回单电汇款通电汇款通知知汇款通知汇款通知收据收据付款付款付讫借记付讫借记流流程程说说明明(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2 汇付的使用场合:(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随订单付现CWO);(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含义: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时候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主要的教训是什么?二托收(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2 分类:(1)光票托收(2)跟单托收(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债权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付款人DRAWEE/PAYER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若有汇票),通常为进口商。托收银行REMITTANCE BANK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也称寄单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是代收行本身。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在发生拒付时,由委托人指定付款地代为处理货物存储、出售、运回等的代理人。(三)跟单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卖方仅开立金融票据而不附带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收收款。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及贸易的从属费用等跟单托收DOCUMENTARY卖方整套货运单据附带金融单据或不附带金融单据(汇票要交印花税)的托收。付款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卖方的交单是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银行仅在买方付款后才把商业单据交给买方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买方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类似于D/A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卖方交单以买方在汇票上承担为条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风险较大。(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1)托收方式是逆汇法。2)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付款人付款人合同代收行代收行托收行托收行委托人委托人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付款人付款人合同代收行代收行托收行托收行委托人委托人承兑交单收付程序付款人付款人合同代收行代收行托收行托收行委托人委托人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险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问:该案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上海W公司在2007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是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的区别?2、法院应如何 判决?为什么?(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1.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托收银行买入出口人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支付给出口人。优缺点:1 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2 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2.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适用场合:在D/P远期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D/P T/R 与 D/A 的异同:相同点: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不同点:在D/P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六、托收统一规则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并无检查单据及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商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提货和代保管货物的义务卖方交货后,货款的支付完全决定于买方的信誉,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托收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可省去开证手续及预付开证押金,还可预借货运单据卖方可利用托收来促成贸易,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掌握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邮程为10天,根据下表填写有关日期:支付条款托收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交单日期D/Patsight11/10D/Pat30daysaftersight11/10D/Aat30daysaftersight11/10第三节信用证一、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1.L/C的基本定义: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2.信用证的性质银行信用3.信用证的产生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开证行开证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议付行议付行NEGOTIATINGBANK付款行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BANK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CLEARINGBANK受让人(第二受益人)受让人(第二受益人)TRANSFEREE承兑行(承兑行(ACCEPTING BANK)转让行转让行 TRANSFERRING BANK其他可能当事人:1 偿付行(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2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3 承兑行: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如果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4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信用证程序示意图的说明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进口人根据合同内容向当地某一银行申请开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后交给出口人出口人按信用证装船、制做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并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二、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人开证人(进口人)(进口人)受益人受益人(出口人)(出口人)付款行付款行 开证行开证行通知行通知行 议付行议付行订立合同订立合同三、三、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3个特点:(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表面严格一致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四、四、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的性质银行信用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1)出口人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2)进口人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3)银行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1)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2)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五、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制订机构:国际商会(二)最新版本全称简称UCP600(三)效力 UCP6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4、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5、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7、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六、六、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案例1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不可以,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纯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卖方主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卖方付款。案例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履行合同,否则即可造成单证不符。若卖方不同意信用证中的条款,应该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否则将会遭到银行的拒付。案例3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合理。于或约于是在所固定的时间前后5天,所以卖方的交货时间是合理的,但提示单据的时间却超过了21天,所以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合理的。案例4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开证行没有拒付的理由,因为不管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只要已经议付的,均不可撤销!我方可继续发货,因为该信用证仍然是有效的。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应执行合同还是信用证?2009年底,我某A公司与我国香港B公司成交一批商品,价值为318816美元,然后再由该港商转口去西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外套麻包。2010年2月6日A公司收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在这个条款中没有要求外套麻包。业务员经过推敲,认为应遵循与信用证相符。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后,凭单据要求议付行付款,而此时B公司却告之A公司货物包装未套麻包,要求A公司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后经双方多次协商,B公司支付补救措施中材料等费用35000美元,同时A公司补贴费用40000美元,该交易才顺利结案,请问此案例,双方有何教训?分析:在该案例中,作为 卖方的A公司,以信用证依据履约,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因此对于此案例,卖方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改证有困难的,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此到达信用证与合同相符,这样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软条款欺诈案例辽宁某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来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对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由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一、汇付条款说明:(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2)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具体汇付条款二、托收条款说明:1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2、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三、信用证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开证时间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1在装运月份前-天开到卖方2不迟于-月-日开到卖方3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天内开证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卖方是否有权撤消合同)开证银行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受益人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信用证种类1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2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信用证金额1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2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3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约”表示上下浮动10%。到期日和到期地点1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制定银行的最后日期,因此也称为交单截止日。若信用证未规定,则默认为21天。2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二、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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