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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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_-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第351号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_年年_月月_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布,自_年年_月月_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总理朱镕基 二二二年二年_月月_日日_-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15条)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15条)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1条)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7条)第六章罚则(7条)第七章附则(4条)共计7章63条_-7阐明了:第一章:总则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分级_-7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概念的概念:_-7医疗事故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录_-7案例1:静脉推注大剂量庆大霉素引起的医疗事故患儿男性,9岁,因头痛就诊。某医师未作详细检查,即将硫酸庆大霉素16万单位稀释于20毫升25%葡萄注射液中,静脉推注。约十分钟后患儿出现全身抽搐、牙关紧咬、后出现大小便失禁、昏迷。转院后体查:体温41.5,脉率164次/分,血压40/0mmHg.血常规:RBC450/mm3,Hb13.8g,WBC10800,分叶83%,杆状2%,淋巴15%,血小板13万/mm3,血钾5.1Eq/L,血钠144.6Mep/L,血氯102.7Eq/L,血钙4.7mg%,Co2结合力64容积。两次便培养痢疾杆菌阴性。后经过对症治疗无效,于注射庆大霉素后23小时死亡_-7尸检主要病理所见:肺多发灶性出血,出血区有坏死灶改变,小血管内有血栓形成。脑水肿。肝细胞浊肿。轻度结肠炎。肾小管变性,集合管中有蛋白管型。心外膜有灶性出血。从动物实验发现,大剂量静脉推注庆大霉素可以迅速引起一系列反应,首先是四肢颤动、抽搐、呼吸加快,严重的出现全身抽搐、呼吸急促、大小便失禁及死亡。这些症状体征的严重程度与用药剂量有平行的关系,与本文的案例中患儿的症状体征相似。这就说明,大剂量静脉推注庆大霉素,能给机体带来急性毒副作用,并能迅速引起死亡。鉴定结论,认为患儿的死亡符合在身体已有一定感染的基础上,由于庆大霉素使用不当(剂量过大,用药途径不当)而产生了急性毒性作用,导到呼吸循环衰竭而死。_-7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_-7第519条阐明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应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人员病历资料的保管复印病历的规定告知病情防范于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内容)补救病历封存、实物封存尸检规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_-7病历保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_-7案例2:有感于病历丢失天价赔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医生的杨建(化名)推上被告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_年_月_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_年_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_年_月_日至_月_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大红门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10万元)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_-7复印病历资料的规定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_-7(知情同意权)(告知签字制度)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_-7报告制度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_-7补救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_-7封存病历、实物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_-7第2034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如:病人当场呼吸道梗阻窒息为抢救生命而进行的紧急气管切开,流程、无菌方面(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麻醉意外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_-7(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一产妇分娩,丈夫拒签字导致的死亡。(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灾害天气、地震、塌方)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_-7案例3:患者输液后死亡邱苹系嘉陵区西河乡人,_年_月31日8时因身体不适前往董诚所开设的诊所就诊,并在该诊所打针输液。邱苹打针输液后返回家中,出现心慌、大汗状态,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庭审中,诊所辨称诊所和医生都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可以从事相关的医疗活动。邱苹在事发当日到诊所求医,医生是按照诊所所具备的条件对邱苹进行了常规的检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对病给其开具了处方,对其作了输液前的皮试反应为阴性,才对其进行输液治疗,说明被告对邱苹的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和任何过错,没有对邱苹身体造成任何的损害,其不幸逝世完全是因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的诊治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在向法庭举证时,只提供了死者邱苹到其诊所治疗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输液所用药瓶及输液器材、输液记录的情况,同时也未供证据证实自己在给死者邱苹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邱苹之死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邱苹在就医时,未讲明自己的病情事实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不能责任。经过法官数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_-7案例4:输液过敏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案情介绍:_年_月_日,21岁的晓娜在回石河子某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因为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娜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说把药量加重点,让孩子下午不用再去打针了。”晓娜的继母陈秀明回忆说,在输液过程中,晓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值班医生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娜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当时孩子很难受,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晓娜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晓娜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女儿莫名致死,晓娜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二审法院对案件再一次审理并深入调查后,认为:晓娜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134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134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的判决上清晰地写着:撤销原审判决;农八师134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孙雪亮夫妇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315.14元。_-7第3545条主要是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与监督作要求,故不在此作详细阐述。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_-7第4652条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_-7第5359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_-7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_-7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_-7第6063条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_-7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7案例案例5:非法行医导致的事故责任:非法行医导致的事故责任何某(9岁)因咽喉痛发烧去某县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就诊,值班医生颜某查看病情后,对何某母亲说:“你儿子扁桃体发炎,需要做手术,在医院做,起码要百多元钱,如到家里去做,只要几十元钱。”并表示希望去何某家做手术。由于医生如此热心,何某的母亲不便拒绝。颜某为方便起见,邀院长田某一同往,两人置医院“不准任何人擅自出诊”的规定于不顾,于第二天上班时间,带着手术刀来何某家做手术。按照扁桃体手术规程,术前病人应严格禁食和术前用药。颜某和田某为了尽快做完手术,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吃了冰棍的何某某匆匆做手术。手术开始不久,由于大出血,气管被堵塞,何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此时由于一无抢救器材,二无药品,颜某、田某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仅9岁的何某某血染全身,窒息而死。评析本案是由医院正式医务人员擅自在病人家中做手术而导致的一起侵权事件,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合法医务人员,且是在上班时间进行手术的),而且实践中发生类似事件大多是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的。但是律师认为本案恰好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而是一个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_-7医疗事故是在正常合法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后果,也即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的指定场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过失而导致的病人伤亡事件才可称之为医疗事故。本案中,颜某、田某为谋取私利,在上班时间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出诊,在病人家中器械、药品等手术条件均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手术,而致病人死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奉公,自觉遵法守纪,不以医谋私”的医德规范,违反了医院工作规章制度,违反了技术操作规则。颜某、田某两人擅自离开医疗机构进行手术而致何某死亡不是正常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违法委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不应由行为人所在医院承担,而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颜某、田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外,还应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何某亲属支付一定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_-7须提醒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中颜某、田某擅自在病人家中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医外,还有许多医务人员擅自诊疗病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此外略举几例,使读者便于对照。例一,某妇产科医生为私吞手术费,在下班后为病人作人流手术,因缺少助手配合,病人术中出血休克死亡。例二,某外科医生因计划生育手术室医生上厕所不愿等待,自以为技术高明,擅自为正常等待就诊的朋友取环,因技术不熟致子宫穿孔,病人死亡。例三,某外科医师下班后为赚钱将本应在医院接受手术的病人带到自己家中手术,因缺少手术设备也无助手配合,病人死亡。以上几例事例都是医务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在法定上班时间之外或法定工作职责之外或法定治疗场所之外擅自行医而造成的,都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尤其例三中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为赚钱而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1988年_月_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曾对此作出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后,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_-7为提高患者对疾病诊断、治疗、护理等全过程及其风险性的认识、增加患者的健康知识、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广大护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确保护理安全,化解护患矛盾,更深层次提升护理质量,特制订本制度。一、护患沟通时间:护患沟通贯穿于患者从门诊到住院、出院、出院后整个过程。1、门诊设立服务咨询台、健康知识咨询台。导诊人员负责接受患者咨询,耐心解答患者的提问,并行分诊、导诊等。护患沟通制度护患沟通制度_-72、患者入院,由责任护士介绍病室人员、环境、医护人员等。_-73、在整个住院过程中,护士在患者检查、治疗、护理、手术、处置等前、中、后均应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说明目的、配合方法、注意事项等。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饮食、卧位、药物、休息等方面的宣教,交待医药费用等情况。_-74、患者出院时,责任护士做好出院指导,向患者交代休息、饮食、功能锻炼、服药、病情观察、复查及其它注意事项。_-75、接受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及电话咨询,负责对重点患者进行电话随访。(我院此项工作由科室统筹安排)_-7二、护患沟通方式:1、床旁沟通:了解患者的需要及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2、分级沟通: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复杂程序及预后的好差,由不同级别的护理人员沟通,尤对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纠纷苗头的,要重点沟通。3、集中沟通:召开患者及家属工休会议、征求意见并进行健康教育讲课。4、出院访视沟通。_-7三、护患沟通技巧:护理人员应明确沟通的重要性,学习沟通技巧,讲究语言的艺术修养,提高沟通的有效性,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1、真诚、耐心地倾听患者及家属的倾听,尽量让患者和家属宣泄和倾诉,对患者的病情尽可能做出准确解释。2、沟通前要掌握患者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医疗费用情况及患者和家属的社会及心理状况。3、沟通语言应通俗易懂、简单明确、避免过于专业化术语和医院常用省略句。4、对有严格要求的注意事项,必须明确无误,一而再、再而三地交待清楚,绝不能含糊不清。5、使用礼貌性的语言,尊重患者人格,使用安慰性的语言,语言讲究科学性、针对性。6、对丧失语言能力的、需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治疗的、实施患者家属不配合或不理解的行为或一些特殊患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7、对诊断不明或疾病病情恶化时,在沟通前,医一护,护一护之间要求相互讨论。统一认识后由护士长向家属进行解释,避免病人和家属产生不信任的疑虑心理。_-71、按照静脉输液操作规范要求操作2、静脉输液操作时做到严格三查七对,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八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方法、有效期。3、在输液瓶贴上倒贴写有床号、姓名、住院号、浓度、剂量、方法、药名、时间的标签,注意勿覆盖输液瓶上原有药名及浓度标签。4、严格遵医嘱配制药液,注意配伍禁忌。5、对静脉输液者建立补液巡视卡,每小时观察后记录输液滴速,患者用药反应及签全名。6、静脉输注药物,应做好双签名,治疗护士配药后在输液瓶贴上或输液卡上签全名,核对护士签全名,输液或更换补液的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或更换补液后,在输液瓶贴上或输液卡上签全名。7、根据药物性质及病人情况控制输液滴速,医嘱有控制滴速要求者,挂控制滴速警示标记。输注药物安全管理制度输注药物安全管理制度_-78、行深静脉穿刺实施输液的病人,应严格执行深静脉护理常规,输液不畅时严禁挤压、加压冲洗导管,以防发生栓塞。9、药物静脉推注时,针筒上应贴有注明床号、姓名、住院号、浓度、剂量、方法、药名、时间的统一标签,粘贴标签时注意勿将针筒的刻度完全包裹,以便观察针筒内药液的色、质、量。10、使用输液泵输注药液前,应先检查泵的性能是否完好(尤其是报警系统)正确连接输液导管及设置药液推注速度,输液过程中若仪器报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微泵针筒上应贴有输液标签,内容同静脉输液要求,并记录输入速度。11、输液过程中病人主诉不适或发现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液,通知医生,配合医生对病情进行判断及处理,妥善保留及处理相关实物,并记录在案。_-712、使用升压药者,输液架上应挂升压药标记,并遵医嘱严格控制滴速,不得随意改变滴速或停止用药。13、静脉使用青霉素族药物时,应套红网袋,在输液瓶贴及输液卡药名下划红线。14、静脉输注细胞毒性药物时,应套黄网袋,加强巡视和观察。15、输液结束后,输液卡上注明结束时间,输液卡应保留至病人出院后2年。16、当患者或家属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对患者引起不良后果时,应进行药物封存。17、出现输液反应时按药物不良反应管理流程处理。_-7谢谢大家!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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