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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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金融能源金融 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人类社会活动对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日益严重,而气候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气候谈判初步对全球变暖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合作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行动计划。在第三次公约缔约方会议上,与会各国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一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二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国际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待未来国际气候谈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减排规则。由于尚未形成全球碳交易市场,目前就市场规模和成熟程度而言,无论是成交额还是成交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都是全球最大、最成熟、最具影响力的碳交易市场。所谓碳金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减排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活动。碳金融也可以理解为国际碳交易市场提供解决方案的金融活动。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本章主要关注三个问题:即为什么(碳交易市场为什么会存在,未来发展的前景)、是什么(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和靠什么(碳金融)推动。另外,我们也将关注中国的碳金融问题。作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碳排放国家,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开发和碳金融体系的发展,不仅是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换、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契机。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第一节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第二节碳金融体系第三节中国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第四节第五节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条款定义了减排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集中度稳定在避免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性影响的水平上。IPCC(AR4,2007)指出目前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大约在430ppm(CO2e)的水平,而当全球升温3-4对世界主要自然和经济领域的不利影响可能明显增加。AR4报告中最终仅列举了不同温升水平对自然和经济领域的不利影响,指出如果要将未来全球温度升高控制在3-4范围内,相应温室气体浓度需要稳定在550ppm650ppm(CO2e)的水平(图7-1)。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图7-1 在一系列稳定水平上温室气体排放和平衡温度的升幅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利用气候敏感性的“最佳估值”,表7-1概括了不同稳定浓度类别所需的排放水平,以及最终的平衡的全球平均温度升幅。稳定在较低浓度水平和相关平衡温度水平会使排放量达到峰值的时间提前,并需要在2050年之前有更大的减排。表7-1 不同稳定浓度下温度上升与二氧化碳排放变化的对应值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2008年4月,斯特恩新报告出台(Stern,2008),再次从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欧盟倡导的到2050年,全球升温不超过2的长期目标的科学性、可行性、紧迫性。新报告继续坚持并试图说服国际社会接受和确认全球升温不超过2的目标是一个合适的长期目标,并以此作为后续一系列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前提和科学基础。国际能源署(IEA)根据节能减排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深度评估,利用斯特恩新报告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三种情景方案:基准情景(Baseline scenario),即不采取任何其他附加的变化或者说其他的干预,那么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浓度从目前的385ppm达到550ppm(二氧化碳当量),全球平均温度将升高5;ACT情景(ACT Map scenario),即以现有或正开发中的技术进行节能减排,碳排放峰值将在2020到2030年间,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浓度为485ppm(二氧化碳当量),平均温度仍将升高3;BLUE情景(Blue Map scenario),即要求国际社会紧急采取严格的节能减排政策,包括改变能源结构、加大对碳捕获等新技术投资等,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ppm(二氧化碳当量)左右,全球平均温度只升高2。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图7-2 IEA的BULE情景下减排量估算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目前国际社会虽然对如何采取减排措施仍存在分歧,但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上基本上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对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ppm550ppm(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在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减排配额具体方案时,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应该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以发达国家减排为主,发展中国家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尽量配合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但是未来的趋势仍将是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适当的、量化的减排义务。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核心是温室气体的减排,而减排行动的性质、程度、时间和成本取决于全球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希望达到的减排目标。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气候合作机制。国际气候合作机制需要一个国际制度框架,来解决三个关键性问题:如何使各国在减排目标和实施途径上达成一致共识;如何设计和实施一个有效的奖惩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国际合作中博弈各方的行为;如何维持这个国际制度的正常运转。目前,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制度框架的核心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的先天缺陷在于对附件I中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的排放限制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公约只是笼统和模糊地规定了限制排放的目标,没有规定具体限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指标。“承诺”条款内容上的模糊性导致未能就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达成可操作的具体协议,缺乏强有力的公约履行机制。公约的规定多属于宣言式的敦促性规定,对各国的约束力是很薄弱的,缺乏强有力的硬性规定,特别是在对缔约方义务履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方面。(二)京都议定书相对于比较原则性的、“软性”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则是带有约束性条款的、“硬性”的国际法,是对公约的具体贯彻落实。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为了落实“共同而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大会上各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共二十八条,它规定所谓附件I所列缔约方(Annex I parties)应个别地或共同地,在2008-2012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的排放量。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二)京都议定书为帮助附件I缔约方实现他们的承诺,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议定书第6条确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第12条确定的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和第17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三)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突破,在国际事务中也是史无前例的。它代表着经济和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并界定了二十一世纪全球努力解决气候变化的基本结构要素。但是,京都议定书也是当时国际社会能达成的最好的折衷办法,在温室气体减排的过程中起到实际的作用仍有待观察。另外,随着2012年的临近,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京都议定书之后如何构建新的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制度的挑战。在各方分歧严重的严峻形势下,要打破谈判僵局,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的启动需要引入更多的制度创新。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制度框架(三)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2005年末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缔约方第六次会议(COP6),在各方艰苦努力下,最终取得了重要进展,签订了马拉喀什协定,以“双轨并行”的方式正式启动了后京都谈判。尽管各方在具体减排目标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但对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基本要素几乎已经达成共识。未来国际气候协议将不是只有减排目标的单一的国际协议,最有可能的是一个包含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诸多要素、综合的一揽子协议。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做出表率,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以更可持续的方式推进发展的目标。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减排灵活机制,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国际上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碳交易平台,逐渐形成以欧洲和北美两个区域性交易市场为核心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一)排放权交易类型碳排放交易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存在着三种交易类型:“总量限制交易”(cap and trade)、“基线和信用”(baseline and credit)和“抵消”(offset)。(二)市场划分虽然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过渡阶段,尚未形成全球性市场,但是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交易标的物和市场范围三方面对市场结构进行划分(图7-3)。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二)市场划分图7-3 国际碳交易市场结构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二)市场划分1、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按减排强制程度国际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京都体系和自愿减排体系。2、按交易标的物划分国际碳交易市场按交易标的不同,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3、按市场范围划分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市场范围划分,又可分为区域、国家、地方市场。(三)运行状况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市场范围扩展、市场结构层次、产品复杂度和市场的规模都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市场影响力而言,无论是成交额还是成交量,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远高于其他交易所,也显著超过包括CDM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图7-4)。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三)运行状况图7-4 2008年碳交易成交量(左)和成交额(右)市场份额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三)运行状况EU ETS在促进欧盟内部减排行动的同时,通过与其他碳市场相互联动,也对全球减排行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整个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融合与发展。EU ETS为碳交易提供了价格参考,推动了发展中国家CDM项目的发展,覆盖了更多的减排行业,实现了更多的减排量,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增长(图7-5)。图7-5 2003-2008年全球碳市场份额划分及交易量增长情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三)运行状况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递增300亿美元,2012年达到1900亿美元,未来20年有望成为和国际石油市场并肩的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目前,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规模已达到920亿美元,远远高于其他交易体系,其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已经成为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定价基础。(四)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奥巴马的上台改变了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态度。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降低对石油进口依赖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目前已获得众议院通过,而参议院正在审核该法案。但是,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随着京都议定书即将于2012年到期,未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三、碳交易市场三、碳交易市场(四)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2009年12月召开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第16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了确定2012年后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发达国家愿意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所提供的相应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减排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关键性问题。但是,哥本哈根会议最终只是以一项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遗憾收场,并将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条约的目标推迟到2010年年底以前。由于哥本哈根会议未能取得相应的突破,未来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有待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的结果。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四、相关研究四、相关研究尽管国际气候谈判的推进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合作框架的出台对气候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解答,但是对于气候变化的应对策略研究还仅仅是一个开始。目前的研究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能源一是基于能源-经济经济-环境模型的政策分析研究环境模型的政策分析研究,二二是对现有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合作框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是对现有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合作框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两个方面的研究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解决国际气候政策的选择、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减排效果评估问题。(一)能源-经济-环境模型(3E模型)能源-经济-环境模型(Energy-Economic-Environment Models,3E)是综合评价工具的统称,广泛用于各类社会经济政策对环境气候效果评估,通过设定不同的政策情景(如减排目标、碳税等),模拟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获得相应的排放物及其对环境气候变化的影响结果。3E模型既能够在宏观层面来全面分析政策的影响,又能够从微观层面考察各种政策的可行性。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一节第一节 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四、相关研究四、相关研究3E 模型根据其构建思路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自上而下(top-down)模型2.自下而上(bottom-up)模型3.混合(Hybrid)模型(二)国际气候合作框架的研究温室气体是典型的“累积型污染物”(stock pollutants),影响气候变化的不是年排放量,而是在大气中的累积量。因此,温室气体减排是一个优化控制问题,最优决策的结果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系列点构成的最优减排路径。所以,国际气候谈判作为一场全球性的博弈,不仅需要在历史责任与现实义务之间进行平衡,而且还需要考虑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妥协。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由于配额的分配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都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所以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要更为严格,因而强制的配额市场上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而交易规模也会远远大于自愿交易市场。目前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过渡阶段,还有待未来国际气候谈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减排规则,由于尚未形成全球市场,目前主要是以欧洲(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北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两个市场为核心的区域性交易体系。2007年10月,在欧盟倡导下,欧盟部分国家、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澳大利亚等20国,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建立“国际二氧化碳交易市场”的合作协议,迈出了构建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第一步。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发展概况碳排放权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经验,后者是美国为控制酸雨,在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基础上,采取排污权市场交易模式进行限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一个制度创新。2000年,欧盟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的绿皮书(COM/2000/87),正式提出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欧盟气候政策主要部分。2001年10月,欧盟公布了关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草案,在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修订,于2003年10月13日正式颁布排放权交易指令(2003/87/EC),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范围主要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业部门。2008 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还公布了EUETS交易第三阶段(2012-2020)的意见征集稿。欧盟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20%的第三阶段减排目标。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交易情况20052006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是全球市价最高的碳交易市场,交易价格由2005年初的7欧元/吨一度攀升至最高值31欧元。2006年5月前,EUAs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曾上涨到30欧元/吨。在2007年初,EUAs 的价格由于配额供过于求而一度崩溃。图7-10 2005年-2009年EU ETS的EUAs及CERs期货价格及成交量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三)市场结构欧洲的碳排放交易已经完全市场化运行,形成了场外、场内、现货、衍生品等多层次的市场体系。EU ETS分为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8年EU ETS 80%的交易量发生在场外交易市场(OTC),其中,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完成的交易就占到了整个OTC市场的54%。从图7-11中可以对2008年EU ETS交易体系整个的交易情况有所了解。总体而言,EU ETS的衍生品交易较现货交易更为活跃,比如2008年EUAs期货合约平均每日成交量为EUAs现货成交量的8.6倍,CERs期货合约平均每日成交量为CER现货成交量的41.4倍。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三)市场结构图7-11 2008年EU ETS交易体系的交易情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一)自愿减排交易体系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不同于京都机制下强制性减排机制,它是建立在有一定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减排行为的基础上,由自愿减排体系参与方或者自愿减排者(非政府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合作,并认购由CDM项目产生的签发的CERs,或者由参与方按照某些认证机构标准。开发减排项目来获得相应的自愿减排量(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s),并且通过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买卖流通。自愿减排交易体系早在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的驱动力不同,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一)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较高的运作成本,强制市场更适合风险小、额外性强、减排量大的项目,而自愿市场更适合风险大、额外性较低,减排量小的项目。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自愿市场目前仍处于标准竞争的阶段,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合作框架。但是,也正是没有制度上的束缚,自愿市场的创造性远超过强制市场,也带来许多创新型的商业减排模式。目前两个市场从机制上是完全隔离的,但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很快,已经在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1、发展概况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成立于2003年,同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CCX是全球第一个自愿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交易平台。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CCX的目标是促进温室气体交易,透过市场的价格发现,增加减排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低成本、快速结算的交易;同时,帮助企业建立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效益分析机制,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减排能力建设,探讨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管理模式。2、交易情况CCX的交易系统是一套集登记、验证、认证、结算和审计的市场体系,由三个主要的部分组成:一是电子交易平台、二是清算和结算平台、三是注册系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第一阶段的CFIs交易量并不大,直到第二阶段的2007年交易量才开始猛增,是2006年的两倍,交易额突破7000万美元。2008年的增势更猛,第一季度的交易额就轻松突破2007年的总额,虽然2008年下半年的价格下跌,但是总量仍相当可观。2009年后随着会员基本提前完成减排目标,CFIs的价格从顶峰急剧跌落,交易量也相应大幅萎缩(图7-12)。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图7-12 2004年-2009年CCX交易的CFIs价格及成交量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一)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创新方案(一)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创新方案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创新方案(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是由美国纽约州前州长乔治帕塔基(George Pataki)于2003年4月创立的区域性强制减排组织。目前,这个组织已经成功吸收了10个州参与,主要针对电力企业的碳减排。RGGI规定,各州至少要将25%的排放配额(RGGI Allowances,RGAs)通过拍卖来进行分配,而且如果某一发电企业到2011年还没有持有排放指标却仍在继续排放二氧化碳,届时他们将面临州政府的巨额罚款,到时必须付出比初始拍卖价格高出3倍的价钱来购买新的排放配额。RGGI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到2009年9月已完成了五轮的排放配额拍卖。RGGI管制的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减排措施来实现减排目标,也可以通过拍卖来购买相应数量的RGA,还可以通过交易所市场购买相应数量的RGA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来实现自己的减排指标。目前RGGI的RGAs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合约主要是在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和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上市交易。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一)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创新方案(一)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创新方案总体而言,基于RGAs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并不活跃,成交量很低,流动性不好,因此,和EU ETS市场中交易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价格比较起来有很大的差价(图7-13),RGAs的价格在46美元/吨左右,而同期EUAs的价格在810欧元/吨左右。图7-13 RGA的交易价格及成交量(2008.8-2009.1)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减排交易体系尽管澳大利亚尚未加入京都协定,但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却是全球最早强制实施的减排体系之一。NSW GGAS的目标是减少澳大利亚在发电和用电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一般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同的是,NSW GGAS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基于项目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它为电力销售公司(电力零售商)而不是电力生产公司(发电企业)规定减排义务,而电力销售公司利用NSW GGAS 的交易平台购买排放指标来抵消一部分其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新西兰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New Zealand Emisstion Trading Scheme,NZ ETS)是于2007 年开始实施的,该计划涵盖了包括电力部门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而且其配额新西兰排放单位(New Zealand Units,NZUs)的分配根据不同行业设立了不同的分配方式,下游部门将免费获得NZUs,而石化等能源密集性部门作为上游行业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有偿获得NZUs。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三、其他减排交易体系(三)亚洲减排交易体系目前,亚洲只有日本政府于2005年5月推出了日本自愿减排交易计划(Japan 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JVETS)。该计划由日本环境省主导,鼓励日本企业和电力部门积极自愿参与,政府汇总各参与方的自愿设定减排目标后分配减排配额(Japan Emission Allowance,JEA),并且为参与方的减排行动提供1/3的财政补贴。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凭借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优势,率先在发展中国家中建立了自己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印度印度有两家交易所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ational Commodity and Derivatives Exchange,NCDEX)和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ulti Commodity Exchange of India,MCX),提供CERs期货交易(以印度本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为基础)。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四、相关研究四、相关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排放交易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EU ETS进行研究,不仅是因为EU ETS的交易规模和市场成熟度,而且因为EU ETS是一个实验,将为未来全球碳交易体系的构建积累经验。EU ETS不仅要经受环境有效性(减少总排放)和经济有效性(减排成本)的考验,更重要的是市场有效性(定价机制)能否实现京都机制下通过交易机制来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目前研究重点集中在制度设计、定价机制、影响因素及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以国际间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为基础,投资方通过资金和先进技术等投入方式,换取东道国根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该减排额度根据国际组织认证后还可以进一步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流通交易。由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利益集团在“全球联合履约”观点上的分歧巨大,京都议定书将原始意义上的“联合履约”划分为两种机制: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发达国家间的联合履约机制(JI),共同构成了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京都议定书附件I中缔约国在非附件I中缔约国投资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经核准的减排量(CER),以使得附件I缔约国以较低的减排成本实现其减排承诺。(一)CDM项目开发1、组织结构CDM 项目开发的国际机制相当复杂,涉及不同级别的组织机构。图7-17所示的组织结构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CDM 项目开发的实质及相关流程和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各个层次上得到解决的。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一)CDM项目开发1、组织结构图7-17 CDM项目中的组织结构框架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一)CDM项目开发2、项目流程和周期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一个CDM 项目的正常周期,从项目立项到拿到返还的CERs进行收益提成,一般可能需要三年,而这还是假定负责审核项目的DOE 能够按照正常效率进行运转。CDM项目流程在各国均有所不同,但是主要都是由七个步骤组成:准备、合格性审定、缔约国批准、注册、运行与监测、核实/核证和颁发。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一)CDM项目开发2、项目流程和周期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一个CDM 项目的正常周期,从项目立项到拿到返还的CERs进行收益提成,一般可能需要三年,而这还是假定负责审核项目的DOE 能够按照正常效率进行运转。CDM项目流程在各国均有所不同,但是主要都是由七个步骤组成:准备、合格性审定、缔约国批准、注册、运行与监测、核实/核证和颁发。(二)CDM方法学方法学是清洁发展机制在实践中,可操作层面的规则细化。EB通过不断颁布新的方法学,对CDM项目开发进行指引和规范,保证真实、可测量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方法学贯穿于CDM项目开发的整个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二)CDM方法学1、项目边界与泄漏项目边界(project boundary)是指“应包括在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的、数量可观并可合理归因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和/或汇的人为去除量。”而泄漏(leakage)是指“项目边界之外出现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和可归因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的净变化。”2、基准线基准线(baseline)是指“合理地代表一种在没有拟议的CDM 项目活动时会出现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的情景。基准线应涵盖京都议定书附件A 所列的所有气体种类、排放部门和排放源类别在项目边界内的排放量。”3、额外性额外性(additionality)是指CDM 项目活动是额外的,如果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量被减少到低于没有该登记的CDM 项目活动时所出现的排放水平。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二)CDM方法学4、基于项目的减排增量成本基于项目的减排增量成本是指相对于基准线项目而言,在完成同样的国内经济效益(比如产品和/或服务)的前提下,CDM 项目活动为提供额外的减排效益(经核准的减排量,CER)所增加的净财务成本。其中考虑了可能的国内社会经济和环境外部净效益的内部化,比如由于采用清洁能源而减少了环境污染费的支出。(三)CDM项目类型及运作模式1、CDM项目类型CDM项目可按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为减排和碳汇两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又可按照项目的规模细分为大型项目和小型项目两类。不同类型CDM项目,其适用的方法学和PDD格式都有所不同。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三)CDM项目类型及运作模式1、CDM项目类型(1)减排类减排类CDM项目,主要是指在工业、能源部门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替代性或可更新能源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CDM项目。减排类CDM项目的减排计入期也分为两类,一是可更新计入期,每期七年,可更新两次,总计二十一年;二是固定计入期,为十年。小型项目的计入期则与大型项目相同。(2)碳汇类碳汇项目,是指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增加陆地碳贮量的项目,如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和农牧地管理等。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的规定,目前碳汇项目仅限于造林和再造林CDM项目。造林和再造林CDM项目的计入期也分为两类:可更新计入期,每期二十年,可更新两次,总计六十年;固定计入期为三十年。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清洁发展机制(三)CDM项目类型及运作模式2、CDM项目运作模式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作有三种模式: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 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二、联合履约机制联合履约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都是允许附件I缔约国或私人实体通过参与在另一缔约方实施的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如提高能源利用率、增加碳汇的温室气体清除能力、再造林等)获得减排单位的交易机制。二者实施的条件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联合履约需要在相互之间可以交易通过实施合格的项目而获得的排放削减单位的附件I缔约国之间实行。1、组织结构JI项目开发的国际机制较简单,涉及的相关方如下:缔约方大会(COP/MOP);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JI Supervisory Committee,JISC);经认证的独立实体(Aceredited Independent Entities,AIE)。2、JI项目流程从总体上来说,联合履约项目的实施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确定项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的批准;项目实际执行;监测;ERUs的核查、发放。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二、联合履约机制3、方法学联合履约项目的实施要以一个未实施联合履约项目时的状况作为基准(baseline)。各联合履约项目的项目参与方可以制定不同的基准,项目参与方有两种选择:根据 COP/MOPI第10/CMP.1号决定的规定,“联合履约项目的参与方可酌情适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包括小规模项目活动的方法学”项目参与方也可以根据京都议定书第6条的指南,即附录B基准制定与监测标准指南的方法学来制定基准和监督机制。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而基于项目的市场交易额为72亿美元。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市场最活跃,占据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图7-20),达到了4亿吨的交易量,远高于JI、自愿减排等生成的配额的交易量。图7-20 1998年-2008年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交易量及分布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一)CDM项目市场特点1、CDM项目以能源类项目为主,目前的减排量以非二氧化碳为主由于能源部门基本上是高能耗部门,所以能源工业(除传统燃料能源外,还包括风能、氢动力等可再生能源)也是实施CDM项目数量最多的部门(图7-21)。图7-21 2002年-2008年 CDM项目行业分布状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一)CDM项目市场特点但是从减排量(CERs)的角度来看,情形是相反的(图7-22左)。能源项目的减排量仅占全部减排量的22%,而卤化碳、六氟化硫生产和消费的散逸性减排方面的减排量占了69%。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未来到2012年,可以提供更多减排量的领域还是能源项目,尤其是风能、氢动力和生物质能项目将会是增幅最快的CDM项目,(图7-22右)。图7-22 已签发的CER分布(左)及到2012年CERs分布趋势预测(右)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一)CDM项目市场特点2、CDM项目投资方仍以欧洲国家为主,有强烈的减排量存储倾向欧洲国家是CDM项目的主要投资方,按减排量来看,2008年欧洲国家投资的CDM项目减排量占总的减排量的85%。日本仅在2006年前占据市场主要地位,在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后,日本投资CDM项目逐渐萎缩(图7-23)。图7-23 2002年-2008年 CDM项目投资方分布状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一)CDM项目市场特点3、CDM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程度差异度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CDM项目东道国,中国的CERs和CDM项目数量均居世界第一位,而且所占比重占绝对优势(图7-24)图7-24 2002年-2008年 CDM项目所在区域分布状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一)CDM项目市场特点但是,中国的CDM项目涉及的领域较少,多集中在水电、工业余热利用、风电等低成本高效益资源利用型领域,这些项目由于技术条件、盈利状况和在联合国获批可能性较高,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改变。(二)CDM的市场结构CDM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如交易所)和场外交易(OTC)两类。根据目前的市场实践,CDM项目绝大部分通过场外交易进行。CDM市场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原始CERs(Pre-CERs,简称pCERs),也就是初次交易的类似远期的CERs合同,不能保证交付。二级市场的交易是指CERs远期合同签约后又发生的交易。其交易对象一般也称为二手CERs(2ndry-CERs),二手CER交付风险低,其远远高于一级CDM市场的CERs价格(图7-26)。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二)CDM的市场结构图7-26 2005年-2006年CERs的价格区间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三)JI项目市场特点由于在京都议定书中,附件I的缔约国俄罗斯和乌克兰承诺的减排义务是冻结在1990年水平,而实际上由于20世纪90年代前苏联的解体,整个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工业开工不足,经济经历了较长时期的萧条,使得其目前的排放量远远低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限额,即使到2012年也不可能恢复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JI项目市场2008年的交易额仅为2.9亿美元,俄罗斯和乌克兰是市场主要的项目东道国(图7-27)。JI项目市场项目也主要集中在能源部门(化石燃料、煤矿区煤层气CMM、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风能和氢动力等)项目。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三、市场运行情况三)JI项目市场特点图7-27 2002年-2007年 JI项目所在区域分布状况图7-27 2002年-2007年 JI项目所在区域分布状况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是为碳金融提供支持的金融市场环境,包含了监管、市场、机构、产品、服务等诸多要素。碳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从碳金融体系入手,破解其是如何影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又是如何影响碳排放权的定价的。一、监管环境保障国际碳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监管环境主要是国际法(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以及建立在这些国际条约基础上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平台。二、碳基金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很多国际银行、投资银行机构都设有专门的碳金融服务部门,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碳交易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碳基金可以分为三种:国际碳基金、政府碳基金和企业碳基金。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二、碳基金(一)国际碳基金国际碳基金由国际组织设立并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和机构、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目前,具有国际碳基金性质的机构主要有三个: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UFC)、国际金融公司(CFI)、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二)政府碳基金由发达政府设立的政府碳基金主要是希望通过CDM项目或JI项目合作的方式,获得CERs以补偿国内减排量与承诺目标之间的差距;同时这些碳基金还要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并且投资低碳技术的研发。根据基金的融资模式,政府碳基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政府全部承担所有出资。2、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3、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二、碳基金(三)企业碳基金由企业(主要是金融机构)设立的企业碳基金则主要为了从碳交易中获取利润。国际金融机构对于碳交易的重视超乎人们的想象。2008年破产的雷曼兄弟公司在破产前在CDM项目领域管理的碳资产总量达到1500万吨;美国国际集团、高盛国际、美林银行、摩根士丹利、盖茨基金等投资公司都参与了CDM 项目开发。三、产品和服务为国际碳交易市场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用途不同分为交易类和融资类两种类型。(一)交易类目前大部分碳交易尤其是一级CDM市场,还是主要通过有中介参与的场外柜台交易(OTC)完成的。目前,碳交易市场主要由两大体系构成,即京都机制体系和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交易所内交易的现货和期货、期权产品都是在两大体系产生的碳减排额度(碳信用)的基础上设计的。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三、产品和服务(二)融资类除了为具有良好减排项目开发提供贷款外,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发相关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更好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价值发现等服务。1、银行类碳理财产品;2、融资租赁;3、保理业务;4、碳信托;5、碳资产证券化;6、碳交易保险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四、碳货币及碳本位国际货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据中心货币地位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充当国际商品的价值尺度或价格标准,以及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是各种货币汇率结算的基础。“碳货币”的概念来源于“石油美元”(Petro-dollar)。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被广泛使用的计价、结算的国际货币就被称为“碳货币”,而未来的“碳本位”则以碳信用为国货币制度规定的标准货币基础,用法律的形式将本国货币与之固定地联系起来,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以及国际交易的最终清偿手段,也就是将碳排放权作为类似黄金的最终结算物。(一)碳货币“碳货币”就是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作为碳信用的主要计价及结算工具。影响一种货币成为“碳货币”的主要因素有三个:1、碳交易市场的规模;2、碳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3、碳信用差异性。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四节第四节 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四、碳货币及碳本位尽管国际碳排放体系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不确定性,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将直接影响未来国际金融体系,争夺“碳货币”地位,是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一个重要契机。而“碳货币”地位的取得,取决于该国家或集团在碳减排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是否有强有力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作为支撑。(二)碳本位在未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碳排放权可能会取代石油在目前国际经济中的稀缺资源的地位,成为国际货币本位的特殊商品。在未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碳排放权可能会取代石油在目前国际经济中的稀缺资源的地位,成为国际货币本位的特殊商品。首先,碳排放权的具有稀缺性。第二,碳排放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第三,碳排放权的具有可计量性。“碳本位”具备了成为国际货币本位的特殊商品的三个特性稀缺性、普遍的可接受性及可计量性,同时也具备超主权的特性,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具有成为未来国际货币本位的可能。第七章第七章 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第五节第五节 中国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中国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当前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由于中国CDM项目运行模式单一,机会成本高、市场影响弱、交易行为不规范,而且国内金融机构尚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国内没有一个规范、完善的公开交易平台,使得CDM项目交易中信息不透明,使得中国在碳交易中还处于提供廉价资源的状态,位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一、中国CDM项目管理机制1、管理机构1990年2月,国务院专门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制订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2005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后,调整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作为政府协调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活动和对象的领导机构,每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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