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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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2.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3.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4.日本核事故与海洋保护问题日本核事故与海洋保护问题1 西兰公国是一个由个人宣称建立而未被承认的国家西兰公国是一个由个人宣称建立而未被承认的国家(实实体体)。它声称怒涛塔是该国的领土。它声称怒涛塔是该国的领土(也是仅有的一块陆上也是仅有的一块陆上“领土领土”)”)。其为英国其为英国2 2战结束时战结束时的废弃人造建筑,坐落于英的废弃人造建筑,坐落于英吉利海峡之上,大约距英国的萨福克郡海岸吉利海峡之上,大约距英国的萨福克郡海岸1010公里公里(7 7海海里里远远)。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罗伊贝茨和他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其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大约有五人,其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大约有550550平方米。平方米。1968 1968年年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 3海里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发生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发生“政变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1987年才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12海里,而海里,而“西兰公西兰公国国”也声也声12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大陆架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2 根据根据1982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没有任何过渡法承认由某个邻近国家建造的建筑物,没有任何过渡法承认由某个邻近国家建造的建筑物,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地位并不被承认。这也就是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地位并不被承认。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工岛屿既不能在建造完后作为一个主权说,一个人工岛屿既不能在建造完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存在,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或者是作国家存在,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或者是作为计算某国的专属经济区或领海的延伸基点。不过,为计算某国的专属经济区或领海的延伸基点。不过,由于怒涛塔不是一个人工岛,而是一艘沉船,所以由于怒涛塔不是一个人工岛,而是一艘沉船,所以这些条款并不能适用,因此作为物主的英国政府这些条款并不能适用,因此作为物主的英国政府(因为英国政府是其建造者,且拥有怒涛塔下大陆(因为英国政府是其建造者,且拥有怒涛塔下大陆架的主权)有必要将它拆除。架的主权)有必要将它拆除。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规定的海洋问题主要有:的海洋问题主要有:海洋划界海洋划界资源开发权利资源开发权利通过权利通过权利环境保护与生物养护制度环境保护与生物养护制度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4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首次对国家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首次对国家海洋权益进行了系统、全面和明确的规定海洋权益进行了系统、全面和明确的规定,为沿为沿海国开发利用海洋、有效管理海洋提供了机遇。海国开发利用海洋、有效管理海洋提供了机遇。然而然而,沿海国尤其是濒临闭海或半闭海的沿海国沿海国尤其是濒临闭海或半闭海的沿海国在主张海洋权益时往往与相邻国家的主张重叠在主张海洋权益时往往与相邻国家的主张重叠,从而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处于半闭海包围中的从而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处于半闭海包围中的我国与海上邻国之间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和我国与海上邻国之间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和资源权益等方面均存在矛盾资源权益等方面均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在公约这些矛盾在公约生效后变得愈加激烈和复杂生效后变得愈加激烈和复杂,使我国海洋权益使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5我国海洋权益现状我国海洋权益现状 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由于海域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在黄海和东海,中日韩三方都主张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 200 海里的权利海里的权利,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 400 海里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出现海域主张重叠,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总面积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总面积38 38 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我国与朝鲜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和韩国存在着18 18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面积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面积77 77 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我国与日本有中我国与日本有16 16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与东黄海的海洋权益之争相比与东黄海的海洋权益之争相比,我国在南海的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面临着几十个岛海洋权益面临着几十个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的严峻现实。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的严峻现实。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能够维持人能够维持人类生存的岛屿可以依法获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海域类生存的岛屿可以依法获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海域,因此因此,对岛屿对岛屿的占有意味着对其周围水域海洋资源的控制。这一巨大的诱惑促使各国加紧的占有意味着对其周围水域海洋资源的控制。这一巨大的诱惑促使各国加紧对海上各类岛礁的占领对海上各类岛礁的占领,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我国南沙群岛的岛屿被越南侵占的有我国南沙群岛的岛屿被越南侵占的有29 29 个个,菲律宾占领的有菲律宾占领的有9 9 个个,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控制的有控制的有5 5 个。南海诸岛在经济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个。南海诸岛在经济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周边国家蚕食我国南周边国家蚕食我国南沙许多岛礁的严峻形势沙许多岛礁的严峻形势,使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使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6以南海诸岛为例插入视频学习插入视频学习 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笼统、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笼统、含糊的规定含糊的规定,导致各国对海洋划导致各国对海洋划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分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分歧歧。在在1973-19821973-1982年的第三次联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关于大陆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的矛盾极为尖锐架划界原则的矛盾极为尖锐,“,“中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间线或等距离原则”集团集团“公平公平原则原则”集团的对立贯穿会议始终集团的对立贯穿会议始终,在分歧严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在分歧严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有关划界的条款就成为一种妥协平衡的产物有关划界的条款就成为一种妥协平衡的产物,体现在公约中体现在公约中的是一项折衷条款的是一项折衷条款:“:“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以便得到公平解决。”7中国在海洋划界上的立场中国在海洋划界上的立场: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遵循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管辖权界限。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已与越南就北部湾划界问题进行了协商与谈判,并于2000年12月签订了正式的划界协议,这是我国与海上邻国间通过和平的方式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我国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与日、韩签订了新的渔业协定,这些都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尊重历史的原则。尊重历史的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沿海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我国在南中国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1945年日本投降后将西沙和南沙群岛交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46年先后派员接收并立碑纪念,我国在南中国海标注的九段断续国界线为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周边国家所认可,在很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上也标示了这九段国界并注明属于中国。8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充分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制度的主导原则。日本和韩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上提出了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这是与 中大陆架制度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东海大陆架从自然地理学上看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部分,应该属于我国(包括位于东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岛)。我国是宽大陆架国家,大陆架面积居世界第七,我国历来主张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的划分也应该依据自然延伸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法中划分大陆架的主导原则,也是我国捍卫海洋权益的有力武器。9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海洋权益和海域边界的划分还必须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要全面考虑岸线比例、人口的规模和密度等因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搁置争议并不是对邻国侵占我国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认可,而是在双方认识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主动回避,以求国家关系的大局不受局部争端影响的一种暂时性的措施。搁置争议也不意味着消极等待,而是要通过保持克制,避免磨擦,缓解紧张的矛盾,然后通过在一定年限内的共同开发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为未来解决争端创造良好的条件。目前,这一原则是我国提出的解决南沙问题的指导原则,是和平解决南沙争端的第一步。10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一一.我国海洋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海洋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属于沿海国管辖的海洋区域主要属于沿海国管辖的海洋区域主要是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这些管辖海域所制定的对这些管辖海域所制定的法律属于海洋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属于海洋基本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581958年年9 9月月4 4日日,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从而建立了新中从而建立了新中国的领海制度国的领海制度,但该声明还不能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领海立法。为了健但该声明还不能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领海立法。为了健全我国领海法律制度、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全我国领海法律制度、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海洋权益,我国于我国于19921992年年2 2月月25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共该法共1717条条,对我国领海对我国领海 及毗连区的宽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及毗连区的宽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以及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等法律制度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以及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等法律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作了系统规定。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再次重申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再次重申,台湾及其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都是我国的陆地领土及其他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都是我国的陆地领土,这对维护我国岛屿的领这对维护我国岛屿的领土主权和防止其他国家的侵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土主权和防止其他国家的侵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于1998年6月26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作为我国海洋基本法,其主要规定了管辖区域的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其中,管辖区域的范围为专属经济区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为200海里,而大陆架按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确立;权利和义务包括我国为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及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以及从事经济性勘探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物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在与有关国家共处同一大陆架或与有关国家之间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时,有关各方应当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海上划界的国际实践,考虑到所有的有关情况,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12二二.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 海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海洋综合管理中的各种过程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确保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必须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充分考虑到海洋开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根本上调整海洋及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有: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及其管理只有采用海洋功能区划,才能合理地开发利用各个海域的优势资源和环境;开发部门正确选择海域的使用方向、范围和对象,管理部门按照各种客观条件审批具体海域使用的申请,并实施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它是该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直接起到了使海洋开发秩序化和布局合理化的保证作用;它是启动我国海域使用立法之前就经国务院批准的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它是海域使用立法之前就经国务院批准的一项制度。海域及其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性的“资产”,其社会属性就应具有一切有形的属性,即资金的实物存在形式,因此海域及其资源的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使用金,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13三三.我国海洋行业的法律制度我国海洋行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海洋管理是以部门管理为主、综合管理为辅的体制,而综合管理的授权不够充分和明确,还不足以全面承担海洋管理的任务。与此同时,海洋行业管理法规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海洋渔业管理的法律制度。海洋渔业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1979年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和2004年8月28日2次修改),后者是我国渔业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我国渔业生产的方针,并对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管理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海上交通管理的法律制度。海上交通管理的法律制度。交通运输业是海洋开发的传统产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等。14海上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海上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海上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除在海洋石油资源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外,基本上都是陆上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向海洋的延伸,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中,海洋环境管理方面发展最为迅速也比较健全。继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之后,国务院先后就石油勘探和开发的环境管理、倾废管理、船舶排污管理、海岸工程管理和陆地污染管理制定了行政法规,国家海洋局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部分沿海省市也制定了保护毗邻海域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海洋调查研究的法律制度。海洋调查研究的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部分专门对海洋调查研究作出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我国于199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并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5四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如何处理潜在的竞争甚至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重大安全的问题。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一)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 公约确定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制度,是各国实现海洋权益的根本保障。公约中关于加强区域合作的规定对解决各种海上矛盾和冲突提出了值得重视的现实思路,对岛屿归属、海域划界、资源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矛盾交织的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我国对海洋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公约具体条款和国家实践的深入研究和系统分析。在海洋利益分割、纠纷处理等越来越趋向于法制化的时代,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力求在实施过程中用好用足其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受益于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16(二二)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作为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发展中沿海国作为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发展中沿海国,完备完备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是实现公约赋予的海洋主权和利益的法律手段。海洋权利的行使公约赋予的海洋主权和利益的法律手段。海洋权利的行使,海洋利益的维护海洋利益的维护,海洋开发和涉外海洋科研等活动的规范海洋开发和涉外海洋科研等活动的规范,都离不都离不开国内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开国内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和完善。我国对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理解不够我国对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理解不够,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制定缺乏长远规划缺乏长远规划,与我国海洋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与我国海洋大国的地位不相称。在按照公约规定完成其配套法规方面在按照公约规定完成其配套法规方面,我国还有我国还有10 10 多个多个领域有待于建立正式的法律制度领域有待于建立正式的法律制度,如如:专属经济区的配套法律、参专属经济区的配套法律、参加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公海生物资源利用与养护制加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公海生物资源利用与养护制度等当前我国需要在国家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度等当前我国需要在国家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度,包括制定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具体政策。同时包括制定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具体政策。同时,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应该与时俱进,与国际法相协调与国际法相协调,增加适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增加适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维护海洋权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维护海洋权益的战略目标。益的战略目标。17(三)(三)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1 1、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重大海洋事务属于国家战略和安全问题,需要国家高层的统一协调决策。许多国家都建有高层统一协调的海洋决策体制。美国成立了海洋政策委员会;俄罗斯设有政府海洋委员会,是该国军事、安全、海洋、法律、经济、外贸六大委员会之一。日本也调整了管理体制,以利综合管理海洋事务。我国所面临的重大海洋问题比许多国家都突出,应该设立更高层次的决策机构,例如在中央或国务院设立“全国海洋工作领导小组”,或“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由所有涉海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 2、广泛宣传、广泛宣传,舆论造势舆论造势,加强公众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公众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作为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发展中沿海国,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立足于国家需求和民族利益,加大维护海洋权益的宣传,克服重陆轻海的传统观念;大力提高全民族维护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类似“保钓”行动等的维权活动。3 3、教育的普及是深化和提升公众海洋意识的有效途径。、教育的普及是深化和提升公众海洋意识的有效途径。高等学校应在国家的学科分类中增加具有独立地位的海洋法学专业,加强学科群、专业队伍及相关学术机构的建设,加强针对具体问题的对策性研究,为家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18(四)(四)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 对争议岛屿或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实地管理;二是要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提供保障。从解决海洋争议的实践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的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过去,中国在海洋主权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得不够。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建议国家考虑出台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强化中国在争议海域的存在,加强对争议海域和岛屿的行政管理、经济开发、科研调查、文化传播及旅游开发等,争取在解决矛盾时赢得主动。真正过硬的证据,就是实际控制。越南组织赴长沙(南沙)群岛旅游,提出向南沙群岛移民以加强各岛开发力度的设想,并要把所谓的海岛“社会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建设”结合起来,目的就在于宣示对争议岛屿拥有主权。日本在钓鱼岛设立灯塔,还派巡逻艇和飞机加强警戒,也是在确立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权。19(五五)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 任何边界纷争都可以通过谈判,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我们要在公约和相关国际法的框架内,本着尊重历史延承关系、尊重现实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积极探讨合理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的途径和方式。同时,我们要积极为谈判进行充分的准备,提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行动方案,构建实现海洋权益的量化指标体系和可行性途径。(六六)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除国家管辖海域外,我国还应该充分利用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是地球上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最大政治地理单元,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对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共同管理的制度,我国应积极参与其中的工作。我国还需要制订公海利用战略规划、运行机制及其实施策略等,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20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号称是第三世界国家反对大国霸权的产物,也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在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上起草和缔结的第一个大的国际公约。1945年,美国在得克萨斯沿海发现了石油,该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公告,即杜鲁门公告,又称大陆架公告,主张美国对邻接其海岸公海下大陆架地底和海床的天然资源拥有管辖 权和控制权。公告发布后,曾引起了一场蓝色“圈地运动”。许多沿海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纷纷提出对大陆架的主张,导致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产生。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召开。联合国海洋公约法以绝对多数票获得通过,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拥有12海里领海主权和在领海外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以及对大陆架资源的权利。里根政府时期突然发现,世界上原来只有美国是世界上少数面临两个大洋的国家,而且不需要跟任何人平分什么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公布,美国才是最大得益者,因此美国立即宣布自己东西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21 然而,里根政府并没有批准公约,在海洋法会议即将结束时,美国政府突然宣布,对即将通过和签署的公约有“重大的保留意见”,具体的讲,美国人的“保留意见”主要就是指向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附件三在1967年海洋法会议筹备期间,马尔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度曾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建议:深层海底矿藏应被联合国宣布为“人类共同遗产”,其开采利益不应由少数发达国家的公司独占,而应由联合国建立机构统筹管理,其开采利益部分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可以说,这绝对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建议,而帕度的这一建议所指向的是辽阔的公海,其远期利益是近海区域所无法比拟的,这便触及到了发达国家海洋利益的关键所在。美国政府强调:规定中的“生产限制政策”、“强制性技术转让”,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的平行开发等规定,“违反了美国倡导的自由竞争原则及其经济利益”,因此,这部分规定“基本上是不可以接受的”。而美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则是:第一,取消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规定;第二,删除限制生产的有关规定;第三,修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表决程序;第四,调整审查会议的相关规定。这实际等于近乎彻底推翻了公约第十一部分,显然,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的。22 当然,除第十一部分之外,公约中大部分条款实际都有利于美国,故在1983年,美国政府又宣布:将接受除第十一部分之外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习惯法”,在公约签署以后的十多年间,美国拒绝行使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签字国的权利,不派代表参见海底管理局筹委会的工作。90年代前半期,在公约生效之前,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主导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支持下,有关国家又对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条款举行了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最终,联大于1994年7月以121票赞成、7票弃权、零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执行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由此,便一度出现了这样一种情景:美国要求其它国家把他们的海洋政策建立在公约的基础上,甚至鼓励其它国家加入公约,而且美国到处在主张公约,但他恰恰没有加入公约。2007年10月31日,美参院外委会最终才批准了公约。在多数媒体的报道中,将这归结为:由于俄罗斯的舰船、飞机近期频繁进入北极,从而导致北极地区资源争夺日趋激烈。23日本核事故与海洋保护问题日本核事故与海洋保护问题事故回顾:事故回顾: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并引发海啸,导致福岛县核电站泄漏,造成大范围核辐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宣布,将把福岛第一核电站1.15万吨含低浓度放射物质的污水排入海中,为储存高辐射性污水腾出空间,于4月4日开始将大量超标500倍以上的辐射污水排入海中,引发周边国家的抗议和世界恐慌。分析分析:1.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角度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角度 一国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行为造成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时,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此为跨界损害责任。即只要造成了跨界损害性后果,行为国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这一原则在肯定国家环境主权的同时要求国家承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包括“公域环境”,即公海、公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地球南北两极、外层空间等区域。24 传统国家责任与跨界损害责任的区别就在于传统国家责任强调行为的不法性,不论行为后果如何都须课予国际法律责任而承担国家责任;而跨界损害责任则强调跨界的损害性后果,既使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当一跨界损害后果并非由于主体行为所致时,如工业事故或突发性灾难所导致的跨界损害后果,则既不适用传统国家责任也不适用跨界损害责任。当此情形,则适用跨界影响补偿责任。这是指由于突发事故导致在事故发生地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造成严重影响而对因突发事故而遭受实际损害者予以补偿。事故发生地国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向可能受跨界影响的国家及民众告知该事故的潜在危险,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受影响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害或寻求替代措施。252.从联合国海洋保护公约角度考虑从联合国海洋保护公约角度考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第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26 第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第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在第条所指的情形下,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目的,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争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273.3.从核安全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角度从核安全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角度 核安全公约规定了缔约方对其民用核设施安全核安全公约规定了缔约方对其民用核设施安全和监管负有的义务和执行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监管负有的义务和执行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二条第二条 通报和情报通报和情报在发生核事故,该条所述的缔约国应:在发生核事故,该条所述的缔约国应:(1 1)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将该核事故及)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将该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时间和在适当情况下确切地点通知第一条其性质、发生时间和在适当情况下确切地点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那些实际受影响或可能会实际受影响的国家和所规定的那些实际受影响或可能会实际受影响的国家和机构;机构;(2 2)迅速地直接或通过机构向所述的国家和机构提供)迅速地直接或通过机构向所述的国家和机构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尽量减少对那些国家的辐射后果的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尽量减少对那些国家的辐射后果的这类可获得的情报。这类可获得的情报。28才疏学浅,敬请谅解!才疏学浅,敬请谅解!10级研究生级研究生 李佳霓李佳霓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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