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社会保险法知识交流

上传人:ra****d 文档编号:240476911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1.0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社会保险法知识交流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法律资料]社会保险法知识交流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法律资料]社会保险法知识交流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法知识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一、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第十条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费达到法定期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以保证年老者稳定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针对企业,现在主要讲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关于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企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关于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辽宁、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数省、市;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辽宁、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数省、市;有的地方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的地方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省、市。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省、市。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提取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2、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周岁,女工人为50岁;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年的;(3)男年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力的。3、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问题。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存在的问题:由于地区收入水平差距,缴费基数差距,还未实现全国统筹等因素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我们厂许多员工不愿意参保的主要原因。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部分,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职工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追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四、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即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致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费用结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1-1)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单位应及时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然后送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并经社会保险部门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批准。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三分之二。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被保险人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被评定为5-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评定为5-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评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依法提供合理合法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做好记录,保存好所有相关资料)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5.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即指国家为失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金申领办法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六、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即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保法第四条社保法第四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2)义务:1.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登记义务;3.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3.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2)义务:1.缴费义务;2.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社保法第八十三条社保法第八十三条(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不缴费或欠费采对用人单位不缴费或欠费采取的强制措施取的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及税收优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税收优惠:1.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2.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3.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总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提供了强制措施。东莞市有关社保的规定1、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340*10%=134元/人/月(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单位缴纳:元/人/月(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个人缴纳:元/人/月2、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元/人/月,个人不用缴费3、工伤保险:单位缴纳:1340*1%=元/人/月(我厂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个人不用缴费4、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元/人/月东莞市户籍参保人缴纳:元/人/月,市外户籍参保人不用缴费5、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元/人/月,个人不用缴费6、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元/人/月个人缴纳:元/人/月7、总计:单位缴纳:元/人/月,缴费比例为16.8%,201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为17.8%个人缴纳:市内户籍参保人:元/人/月,缴费比例为9%东莞市外户籍参保人元/人/月,缴费比例为8.5%东莞市社保转移指引养老保险申领流程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各项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保待遇的计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要根据医院的级别来确定。住院基本医疗待遇注意:注意:1、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和特定门诊、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和特定门诊待遇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待遇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参保形式的,住院及特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金额不、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参保形式的,住院及特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当时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当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保形式规定计算。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门诊就医管理、社区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支付比例: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支付。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并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的参保人,符合领取生育医疗待遇条件,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500元,男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津贴的)假期工资津贴28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