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时限总结及招标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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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 投 标 时 限 制 度 招 投 标 的 法 定 期 限 期 限 , 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终 止 的 时 间 , 分 为 期 间 和 期 日 。 民 事 上 的 期 限 可 以 由 法 律 规 定 ( 法定 期 限 ) , 还 可 以 由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约 定 ( 约 定 期 限 ) , 也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裁 判 确 定 ( 指 定 期 限 ) 。 指 定 期 限 和 约 定 期 限 不 得 改 变 法 定期 限 。 1.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最 短 时 间( 2003七 部 委 30号 令 第 十 五 条 ) 招 标 人应 当 按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规 定 的时 间 、 地 点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预 审 文件 。 自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出 售之 日 起 至 停 止 出 售 之 日 止 , 最 短 不 得 少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2.强 制 招 标 项 目 编 制 投 标 文 件的 最 短 时 间(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招 标 人 应当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的 合 理 时 间 ; 但 是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招 标 的 项 目 ,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之 日 止 ,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日 。 3.招 标 人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要 求(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招 标 人 对 已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成 部 分 。 4.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 开 标 应 当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定 的 地 点 。 5.评 标 和 定 标 时 间 要 求( 2003七 部 委 30号 令 第 五 十 六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后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当 在 十 五 日 内 确 定中 标 人 , 但 最 迟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结 束 日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确 定 。 汇 编 P302 第 40条 ( 2001七 部 委 12号 令 第 四 十 条 ) 评 标 和 定 标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30个 工 作 日 前 完 成 。不 能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30个 工 作 日 前 完 成 评标 和 定 标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投 标 有 效 期 。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有权 收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标 人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因 延 长 投 标 有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载 明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 6.签 订 合 同 时 间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招 标 人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7.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时 间 要 求 2003七 部 委 30号 令 第 六 十 三 条 招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工 作 日 内 , 应 当 向 未 中 标 的 投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8.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2003七 部 委 30号 令 第 三 十 七条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超 出投 标 有 效 期 三 十 天 。 9.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依 法 必 须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发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向 有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面 报 告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法 律 性 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要 约 、 承 诺 的 特殊 性 5.7案例分析案例1背 景 : 某 办 公 楼 的 招 标 人 于 2002年 3月 20日 向 具 备 承 担 该 项目 能 力 的 甲 、 乙 、 丙 三 家 承 包 商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其 中 说明 ,3月 25日 在 该 招 标 人 总 工 程 师 室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4月 5 日14时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该 3家 承 包 商 均 接 受 邀 请 , 并 按 规定 时 间 提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 开 标 时 , 由 招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确 认 无误 后 ,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 并 宣 读 了 该 3家 承 包 商 的 名称 、 投 标 价 格 、 工 期 和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 5.7案例分析案例1 (第2页)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 共 有 4人 组 成 , 其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人 , 经 济 专 家 1人 , 技 术 专 家 1人 。 经 评 标 、 定 标 , 招 标 人 选 定 乙 承 包 商 为 中 标 人 , 并 与 之签 订 了 合 同 。问 题 : 该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哪 些 方 面 不 符 合 招 标 投标 法 的 规 定 ? 请 逐 一 说 明 。 5.7案例分析案例1 答案 (第3页) 在 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不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关 规 定 , 分 述 如 下 : ( 1) 从 3月 25日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到 4月 5日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 这 段 时 间太 短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4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自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最 短 不 得 少于 20d。 ( 2分 ) ( 2) 开 标 时 , 不 应 由 招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根 据 招 标 投标 法 第 36条 规 定 : 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 2分 )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应 全 部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 1分 ) , 而 且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也 不 符 合 规 定 ( 2分 )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37条 规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5人 以 上 单 数 ( 1分 ) ,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2/3( 1分 ) 。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的 技 术 、 经 济 专 家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应 采 取 ( 从 专 家 库 中 )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 本 项 目 显 然 属 于 一 般 招 标 项 目 ( 1分 ) 。 5.7案例分析案例2 (第1页)背 景 : 某 市 越 江 隧 道 工 程 全 部 由 政 府 投 资 。 该 项 目 为 该 市 建 设 规 划 的重 要 项 目 之 一 , 且 已 列 入 地 方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 概 算 已 经 主管 部 门 批 准 , 征 地 工 作 尚 未 全 部 完 成 , 施 工 图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齐 全 。现 决 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 因 估 计 除 本 市 施 工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外 ,还 可 能 有 外 省 市 施 工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 故 业 主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编 制 了 两个 标 底 , 准 备 分 别 用 于 对 本 市 和 外 省 市 施 工 企 业 投 标 价 的 评 定 。 5.7案例分析案例2 (第2页) 业 主 对 投 标 单 位 就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所 有 问 题 统一 作 了 书 面 答 复 , 并 以 备 忘 录 的 形 式 分 发 给 各 投 标 单位 , 为 简 明 起 见 , 采 用 如 下 表 格 形 式 。 在 书 面 答 复 投标 单 位 的 提 问 后 , 业 主 组 织 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了 施 工 现场 踏 勘 。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10天 , 业 主 书 面 通 知 各 投标 单 位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 决 定 将 收 费 站 工 程 从 原 招 标范 围 内 删 除 。 序 号 问 题 提 问 单 位 提 问 时 间 答 复1 2 5.7案例分析案例2 (第3页)问 题 :1 该 项 目 的 标 底 应 采 用 什 么 方 法 编 制 ? 简 述 其 理 由 。2 业 主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应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3 该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的 哪 些 方 面 存 在 问 题 或 不 当 之 外 ? 请逐 一 说 明 。 招标投标法案例分析案例3 (第1页)背 景 某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计 划 于 2004年 12月 28日 开 工 , 由 于 工 程 复 杂 , 技 术 难 度 高 ,一 般 施 工 队 伍 难 以 胜 任 , 业 主 自 行 决 定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 于 2004年 9月 8日 向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 、 、 、 五家 施 工 承 包 企 业 发 出 了 投 标 邀 请 书 。 该 五 家 企 业 均 接 受 了 邀 请 , 并 于 规定 时 间 月 日 购 买 了 招 标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 月 日 下午 时 是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间 , 月 日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A、 B、 D、E四 家 企 业 提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 但 C企业 于 10月 18日 下 午 5时 才 送 达 , 原 因是 中 途 堵 车 ; 10月 21日 下 午 由 当 地 招投 标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持 进 行 了 公 开开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共 有 7人 组 成 ,其 中 当 地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1人 , 公 证 处 1人 , 招 标 人 1人 , 技术 经 济 方 面 专 家 4人 。 评 标 时 发 现 E企 业 投 标 文 件 虽 无 法 定代 表 人 签 字 和 委 托 人 授 权 书 , 但 投 标文 件 均 已 有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并 加 盖 了 公章 。 评 标 委 员 会 于 10月 28日 提 出 了 评标 报 告 。 B、 A企 业 分 别 综 合 得 分 第 一 、第 二 名 。 由 于 B企 业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A企业 ,11月 10日 招 标 人 向 A企 业 发 出 了 中标 通 知 书 , 并 于 12月 12日 签 订 了 书 面合 同 。 问 题 :( 1) 企 业 自 行 决 定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做法 是 否 妥 当 ? 说 明 理 由 。( 2) C企 业 和 E企 业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分 别 说 明 理 由 。( 3) 请 指 出 开 标 工 作 的 不 妥 之 处 , 说 明 理由 。 ( 4) 请 指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的 不 妥 之处 , 说 明 理 由 。( 5) 招 标 人 确 定 A企 业 为 中 标 人 是 否 违 规 ?说 明 理 由 。( 6)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是 否 违 规 ? 说 明 理 由 。 答 案( 1) 企 业 自 行 决 定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做法 是 否 妥 当 ? 说 明 理 由 。 答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定 的 地 方 重 点 项 目 中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项 目 , 要 经 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方 可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 因 此 ,本 案 业 主 自 行 对 省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决 定 采取 邀 请 招 标 的 做 法 是 不 妥 的 。 ( 2) C企 业 和 E企 业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分 别 说 明 理 由 。答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当 拒 收 。 本 案 C企 业 的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时 间迟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因 此 该 投 标 文 件 应被 拒 收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家 计 委 、 建设 部 等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定 , 投 标 文 件 若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和 加 盖 公 章 , 则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 本 案 E企业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项 目经 理 也 未 获 得 委 托 人 授 权 书 , 无 权 代 表本 企 业 投 标 签 字 , 尽 管 有 单 位 公 章 , 仍属 存 在 重 大 偏 差 ,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 ( 3) 请 指 出 开 标 工 作 的 不 妥 之 处 , 说 明理 由 。 答 : 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三十 四 条 ) 规 定 , 开 标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确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本 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是 10月 18日 下 午 4时 , 但 迟 至 10月 21日 下 午才 开 标 , 是 不 妥 之 处 一 ; 2)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三 十五 条 ) 规 定 , 开 标 应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本 案 由 属 于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当 地 招投 标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持 , 是 不 妥之 处 二 。 ( 4) 请 指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的 不 妥 之处 , 说 明 理 由 。 答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家 计 委 、建 设 部 等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规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 并规 定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人 员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 一 般 而 言 公 证 处 人 员 不 熟 悉 工 程 项 目相 关 业 务 , 当 地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属 于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 显 然 招 投 标 监 督 管理 办 公 室 人 员 和 公 证 处 人 员 担 任 评 标 委员 会 成 员 是 不 妥 的 。 招 投 标 法 还 规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2/3。 本 案 技 术 、 经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比 例 为 4/7, 低 于 规 定 的比 例 要 求 。 ( 5) 招 标 人 确 定 A企 业 为 中 标 人 是 否 违 规 ?说 明 理 由 。 答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四 十 一条 ) 规 定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的 中 标 人的 投 标 应 当 中 标 。 因 此 中 标 人 应 当 是 综合 评 分 最 高 或 投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 本案 中 B企 业 综 合 评 分 是 第 一 名 应 当 中 标 ,以 B企 业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A企 业 为 由 , 让 A企 业 中 标 是 违 规 的 。 ( 6)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是 否 违 规 ? 说 明 理 由 。 答 : 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 规定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出 之 日 起 30天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本 案 11月 10日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迟 至 12月 12日 才 签 订 书面 合 同 , 两 者 的 时 间 间 隔 已 超 过 30天 , 违反 了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案 例 4背 景 某 大 型 工 程 , 由 于 技 术 难 度 大 , 对 施 工 单 位 的施 工 设 备 和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要 求 高 , 而 且 对工 期 的 要 求 也 比 较 紧 迫 。 业 主 在 对 有 关 单 位 和在 建 工 程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 邀 请 了 三 家 国 有 一 级施 工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 并 预 先 与 咨 询 单 位 和 该 三家 施 工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了 施 工 方 案 。 招 标 人 于 2000年 3月 5日 向 A、 B、 C三 家 国有 一 级 施 工 企 业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其 中 说 明 ,3月 10 11日 9 16时 在 招 标 人 总 工 程 师 室 领 取招 标 文 件 , 4月 5日 14时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该 五家 承 包 商 均 接 受 邀 请 , 并 领 取 了 招 标 文 件 。 4月 5日 这 三 家 承 包 商 均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了 投标 文 件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综 合 评 标 标准 , 3个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的 依 次顺 序 为 B、 C、 A故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承 包 商B为 中 标 人 。 由 于 承 包 商 B为 外 地 企 业 ,招 标 人 于 4月 8日 将 中 标 通 知 书 寄 出 , 承包 商 月 于 4月 12日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 最 终双 方 于 5月 12日 签 订 了 书 面 合 同 。 问 题 1)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规 定 的 招 标 方 式 有哪 几 种 ? 2)该 工 程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且 仅 邀 请 三家 施 工 单 位 投 标 , 是 否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为什 么 ? 3)从 招 标 投 标 的 性 质 看 , 本 案 例 中 的 要约 邀 请 、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具 体 表 现 是 什 么 ? 分 析 与 答 案 1)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规 定 的 招标 方 式 有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两 种 。 2)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因 为 根 据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技 术 复 杂 的 工 程 ,允 许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 邀 请 参 加投 标 的 单 位 不 得 少 于 三 家 。 3)在 本 案 例 中 , 要 约 邀 请 是 招 标人 的 投 标 邀 请 书 , 要 约 是 投 标 人 提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承 诺 是 招 标 人 发 出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案 例 5背 景 某 承 包 商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后 ,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了 仔 细 分 析 , 发 现 业 主 所 提 出 的 工 期 要 求 过 于苛 刻 , 且 合 同 条 款 中 规 定 每 拖 延 1d工 期 罚 合 同价 的 l 。 若 要 保 证 实 现 工 期 要 求 , 必 须 采 取 特殊 措 施 , 从 而 大 大 增 加 成 本 ; 还 发 现 原 设 计 结构 方 案 采 用 框 架 剪 力 墙 体 系 过 于 保 守 。 因 此 , 该 承 包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业主 的 工 期 要 求 难 以 实 现 , 因 而 按 自 己认 为 的 合 理 工 期 (比 业 主 要 求 的 工 期增 加 3个 月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并 据 此报 价 ; 还 建 议 将 框 架 剪 力 墙 体 系 改 为框 架 体 系 , 并 对 这 两 种 结 构 体 系 进 行 了 技 术 经济 分 析 和 比 较 , 证 明 框 架 体 系 不 仅能 保 证 工 程 结 构 的 可 靠 性 和 安 全 性 、增 加 使 用 面 积 、 提 高 空 间 利 用 的 灵活 性 , 而 且 可 降 低 造 价 约 3 。 该 承 包 商 将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分 别封 装 ,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和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前 1d上 午 将 投 标 文 件 报 送 业 主 。 次日 (即 投 标 截 止 日 当 天 )下 午 , 在 规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1h, 该 承 包 商 又 递交 了 一 份 补 充 资 料 , 其 中 声 明 将 原报 价 降 低 4 。 但 是 , 招 标 单 位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认 为 , 根 据 国 际 上 “ 一 标 一 投 ” 的 惯例 , 一 个 承 包 商 不 得 递 交 两 份 投 标 文件 , 因 而 拒 收 承 包 商 的 补 充 资 料 。 开 标 会 由 市 招 投 标 办 的 工 作 人员 主 持 , 市 公 证 处 有 关 人 员 到 会 ,各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均 到 场 。 开 标 前 ,市 公 证 处 人 员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资 格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审 查 , 确 认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均 有 效 后 ,正 式 开 标 。 主 持 人 宣 读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投 标价 格 、 投 标 工 期 和 有 关 投 标 文 件 的重 要 说 明 。 问 题 1)该 承 包 商 运 用 了 哪 几 种 投 标 技 巧 ?其运 用 是 否 得 当 ?请 逐 一 加 以 说 明 。 2)从 所 介 绍 的 背 景 资 料 来 看 , 在 该 项 目招 标 程 序 中 存 在 哪 些 问 题 ?请 分 别 作 简 单说 明 。 分 析 与 答 案 1)该 承 包 商 运 用 了 三 种 报 价 技 巧 , 即 多方 案 报 价 法 、 增 加 建 议 方 案 法 和 突 然 降价 法 。 其 中 , 多 方 案 报 价 法 运 用 不 当 ,因 为 运 用 该 报 价 技 巧 时 , 必 须 对 原 方 案(本 案 例 指 业 主 的 工 期 要 求 )报 价 , 而 该承 包 商 在 投 标 时 仅 说 明 了 该 工 期 要 求 难以 实 现 , 却 并 未 报 出 相 应 的 投 标 价 。 增 加 建 议 方 案 法 运 用 得 当 , 通 过 对 两个 结 构 体 系 方 案 的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和 比 较(这 意 味 着 对 两 个 方 案 均 报 了 价 ), 论 证了 建 议 方 案 (框 架 体 系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和经 济 合 理 性 , 对 业 主 有 很 强 的 说 服 力 。 突 然 降 价 法 也 运 用 得 当 , 原 投 标 文 件的 递 交 时 间 比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仅 提 前1d多 , 这 既 是 符 合 常 理 的 , 又 为 竞 争 对 手调 整 、 确 定 最 终 报 价 留 有 一 定 的 时 间 , 起到 了 迷 惑 竞 争 对 手 的 作 用 。 若 提 前 时 间 太多 , 会 引 起 竞 争 对 手 的 怀 疑 , 而 在 开 标 前1h突 然 递 交 一 份 补 充 文 件 , 这 时 竞 争 对 手已 不 可 能 再 调 整 报 价 了 。 2)该 项 目 招 标 程 序 中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招 标 单 位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拒 收 承包 商 的 补 充 文 件 , 因 为 承 包 商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之 前 所 递 交 的 任 何 正 式 书 面 文 件都 是 有 效 文 件 , 都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成 部 分 , 也 就 是 说 , 补 充 文 件 与 原 投 标文 件 共 同 构 成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 而 不 是 两份 相 互 独 立 的 投 标 文 件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标 法 , 应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开 标 会 ,并 宣 读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投 标 价 格 等内 容 , 而 不 应 由 市 招 投 标 办 公 室 工作 人 员 主 持 和 宣 读 。 资 格 审 查 应 在 投 标 之 前 进 行 (背 景 资料 说 明 了 承 包 商 已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公 证处 人 员 无 权 对 承 包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其到 场 的 作 用 在 于 确 认 开 标 的 公 正 性 和 合法 性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公 证 处 人 员 确 认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均 为有 效 标 书 是 错 误 的 , 因 为 该 承 包 商 的 投 标文 件 仅 有 单 位 公 章 和 项 目 经 理 的 签 字 , 而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印 鉴 , 应 作 为废 标 处 理 。 即 使 该 承 包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赋予 该 项 目 经 理 有 合 同 签 字 权 , 若 没 有 正 式的 委 托 书 , 该 投 标 文 件 仍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 招 投 标 综 合 案 例 背 景 某 工 程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通 过 招 标选 择 了 一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承 担施 工 招 标 代 理 和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 并在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第 45天 , 与 该监 理 单 位 签 订 了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 之 后 双方 又 另 行 签 订 了 一 份 监 理 酬 金 比 监 理 中标 价 降 低 10%的 协 议 。 在 施 工 公 开 招 标 中 , 有 A、 B、C、 D、 E、 F、 C、 H等 施 工 单 位 报名 投 标 , 经 监 理 单 位 资 格 预 审 均 符合 要 求 , 但 建 设 单 位 以 A施 工 单 位 是外 地 企 业 为 由 不 同 意 其 参 加 投 标 , 而 监 理 单 位 坚 持 认 为 A施 工 单 位 有 资格 参 加 投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人 组 成 , 其 中 当地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招 投 标 管 理办 公 室 主 任 1人 、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1人 、政 府 提 供 的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的 技 术 经济 专 家 3人 。 评 标 时 发 现 , B施 工 单 位 投 标 报 价 明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单 位 报 价 且 未 能 合 理 说明 理 由 ; D施 工 单 位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金 额小 于 小 写 金 额 ; F施 工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提 供的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求 ; H施 工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某 分 项 工 程的 报 价 有 个 别 漏 项 ;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投标 文 件 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最 终 确 定 G施 工 单 位 中 标 ,并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本 ) 与 该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了 施 工 合 同 。 工 程 按 期 进 入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后 , 由于 雷 电 引 发 了 一 场 火 灾 。 火 灾 结 束 后 48小 时 内 , G施 工 单 位 向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通报 了 火 灾 损 失 情 况 : 工 程 本 身 损 失 150万 元 ; 总 价 值 100万 元 的 待 安 装 设 备 彻底 报 废 ; G施 工 单 位 人 员 烧 伤 所 需 医 疗费 及 补 偿 费 预 计 15万 元 , 租 赁 的 施 工 设备 损 坏 赔 偿 10万 元 ; 其 他 单 位 临 时 停 放在 现 场 的 一 辆 价 值 25万 元 的 汽 车 被 烧 毁 。 另 外 , 大 火 扑 灭 后 G施 工 单 位 停 工 5天 ,造 成 其 它 施 工 机 械 闲 置 损 失 2万 元 以 及 必要 的 管 理 保 卫 人 员 费 用 支 出 1万 元 , 并 预计 工 程 所 需 清 理 、 修 复 费 用 200万 元 。 损失 情 况 经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审 核 属 实 。 问 题 : 1.指 出 建 设 单 位 在 监 理 招 标 和 委 托 监 理 合同 签 订 过 程 中 的 不 妥 之 处 , 并 说 明 理 由 。 2.在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中 , 监 理 单 位 认 为A施 工 单 位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是 否 正 确 ? 说明 理 由 。 3.指 出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不 妥 之处 , 说 明 理 由 , 并 写 出 正 确 作 法 。 4.判 别 B、 D、 F、 H四 家 施 工 单 位 的 投 标是 否 为 有 效 标 ? 说 明 理 由 。 5.安 装 调 试 阶 段 发 生 的 这 场 火 灾 是 否 属于 不 可 抗 力 ? 指 出 建 设 单 位 和 G施 工 单位 应 各 自 承 担 哪 些 损 失 或 费 用 ( 不 考 虑保 险 因 素 ) ? 答 案 ( 共 20分 ) 1. 在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第 45天签 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不 妥 , 依 照 招 投 标 法 ,应 于 30天 内 签 订 合 同 。 在 签 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后 双 方 又 另 行签 订 了 一 份 监 理 酬 金 比 监 理 中 标 价 降 低10 的 协 议 不 妥 。 依 照 招 投 标 法 , 招 标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2, 监 理 单 位 认 为 A施 工 单 位 有 资 格参 加 投 标 是 正 确 的 。 以 所 处 地 区 作 为 确定 投 标 资 格 的 依 据 是 一 种 歧 视 性 的 依 据 ;这 是 招 投 标 法 明 确 禁 止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不 妥 , 不 应 包 括当 地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室 主 任 。 正 确 组 成 应 为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4. B、 F两 家 施 工 单 位 的 投 标 不 是 有效 标 。 B单 位 的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为 低 于 成 本 ,F单 位 的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为 是 明 显 不 符 合 技术 规 格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属 重 大 偏 差 。D、 H两 家 单 位 的 投 标 是 有 效 标 , 他 们 的情 况 不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 5.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发 生 的 火 灾 属 于不 可 抗 力 。 建 设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费 用包 括 工 程 本 身 损 失 150万 元 , 其 他 单位 临 时 停 放 在 现 场 的 汽 车 损 失 25万元 , 待 安 装 的 设 备 的 损 失 100万 元 ,工 程 所 需 清 理 、 修 复 费 用 200万 元 。 施 工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费 用 包 括 : 施 工单 位 人 员 烧 伤 所 需 医 疗 费 及 补 偿 费 预 计15万 元 , 租 赁 的 施 工 设 备 损 坏 赔 偿 10万元 , 大 火 扑 灭 后 C施 工 单 位 停 工 5天 , 造成 其 他 施 工 机 械 闲 置 损 失 2万 元 以 及 必 要的 管 理 保 卫 人 员 费 用 支 出 1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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