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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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宣 讲 新 法 体 现 的 理 念 和 原 则 :预 防 为 主1 风 险 管 理 全 程 控 制 社 会 共 治2 3 41.预 防 为 主 , 强 化 了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和 政 府 监 管 中 的 风 险 预 防 要 求 。2.风 险 管 理 , 提 出 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食品 安 全 状 况 等 , 确 定 监 管 重 点 、 方 式 和 频 次 , 实 施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 3.全 程 控 制 , 提 出 了 国 家 要 建 立 食 品 全 程 追 溯 制 度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要 建 立 食 品 安全 追 溯 体 系 , 保 证 食 品 可 追 溯 。4.社 会 共 治 , 强 化 了 行 业 协 会 、 消 费 者 协 会 、 新 闻 媒 体 、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等 方 面 的 规定 。四 大 理 念 : 新 法 亮 点 :最 直 观 的 变 化 : 增 加 50条原 法104条 修 订 后154条七 大 亮 点 :1.让 制 度 “ 带 电 长 牙 ” 6.保 健 食 品 自 身 要 “ 保健 ”2.食 品 从 业 者 赚 钱 外 应有 的 义 务 3.食 品 安 全 “ 高 压 钱 ”千 万 别 碰 4.监 管 卫 士 的 “ 新 武 器 7.消 费 者 的 三 道 “ 保 护网 ”5.食 品 安 全 不 能 袖 手 旁观 新 法 亮 点 :亮 点 一 让 制 度 “ 带 电 长 牙 ”完 善 统 一 权 威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构由 “ 九 龙 治 水 ” 的 分 段 监 管 变 成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统 一 监 管 。建 立 最 严 格 的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制 度对 食 品 生 产 流 通 餐 饮 服 务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等 环 节 ,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关 产 品 的 监 管 以 及 网 络 食 品 交 易 等 新 兴 业 态 进 行 了 细 化 和 完 善 。建 立 最 严 格 的 标 准明 确 特 了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 加 强 了 标 准 制 定 与 标 准执 行 的 衔 接 。 ( 详 见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建 立 最 严 格 的 法 律 责 任 制 度从 民 事 和 刑 事 等 方 面 强 化 了 对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惩 处 力 度 。 ( 详 见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 新 法 亮 点 :对 特 殊 食 品 施 行 严 格 监 管对 保 健 食 品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和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等 特 殊 食 品 实 行 严 格监 督 管 理 。 ( 详 见 第 四 节 第 七 十 四 条至 八 十 三 条 )加 强 对 农 药 的 管 理鼓 励 使 用 高 效 低 毒 低 残 留 的 农 药 , 禁止 将 剧 毒 高 毒 农 药 用 于 蔬 菜 瓜 果 茶叶 和 中 草 药 材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农 作 物 。( 详 见 第 二 节 第 四 十 九 条 )加 强 风 险 评 估 管 理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 对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的 有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 ( 详 见 第 二 章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 新 法 亮 点 :亮 点 二 A BC D食 品 从 业 者 赚 钱 外 应 有 的 义 务 强 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企 业 追 溯 义 务 ( 详见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经营 者 对 食 品 安 全承 担 责 任 主 题 责任 , 对 其 生 产 经营 食 品 的 安 全 负责 ( 详 见 第 四 条 )明 确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自 查 和 报 告 义务 ( 详 见 第 四 十 七条 强 化 网 络 食 品 交 易第 三 平 台 提 供 者 的义 务 ( 详 见 第 六 十 二 条 ) 亮 点 三 食 品 安 全 “ 高 压 线 ” 千 万 别 碰新 法 亮 点 :强 化 刑 事 责 任 追 究首 先 进 行 刑 事 责 任 追 究 ; 若 因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法 , 则终 身 禁 业 。 ( 详 见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增 设 了 行 政 拘 留对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经 营 病 死 畜 禽 违 法 使 用 剧 毒 高 毒 农 药 等 严 重 行为 增 设 行 政 处 罚 。重 复 违 法 行 为 加 大 处 罚对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三 次 因 违 法 受 到 罚 款 警 告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 给 予 责 令 停 产停 业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 ( 详 见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非 法 提 供 场 所 增 设 罚 则 对 明 知 从 事 无 证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从 事 非 法 添 加 非 食 用 物 质 等 违 法 行 为 , 任然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的 行 为 , 最 高 处 10万 元 罚 款 。 新 法 亮 点 :大 幅 度 提 高 罚 款 额 度对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恶 劣的 的 违 法 行 为 , 直 接 吊 销 许 可 证 ,并 处 最 高 为 货 值 金 额 30倍 的 罚 款强 化 民 事 责 任 追 究实 行 首 负 责 任 制 , 要 求 接 到 消 费 者 赔 偿 请 求 的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先行 赔 付 , 不 得 推 诿 ; 同 时 消 费 者 在 法 定 情 形 下 可 以 要 求 十 倍 价 款或 者 三 倍 损 失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 ( 详 见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 亮 点 四 监 管 卫 士 的 “ 新 武 器 ”完 善 复 检 制 度 (详 见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对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可 以 自 收 到 检 验 结 论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日 内 向 实 施 抽 样 检 验 的 监 管 部 门 或 者 上 一 级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检 申 请 。增 设 临 时 限 量 和 临 时 检 验 方 法 制 度对 有 证 据 证 明 食 品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但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未 作 相 应 规 定 的 , 相 关 部门 可 规 定 食 品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临 时 限 量 值 和 检 验 方 法 。 新 法 亮 点 :增 设 生 产 经 营 者 自 查 制 度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定 期 自 查 食 品 安 全 状况 , 发 现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潜 在 风 险 的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增 设 责 任 约 谈 制 度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 监 管 部 门 可 对 其 负 责人 进 行 责 任 约 谈 ; 监 管 部 门 未 及 时 消 除 监 管 区 域 内 的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本 级 政 府 可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责 任 约 谈 ; 地 方 政 府 未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职责 , 未 及 时 消 除 区 域 性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 上 级 政 府 可 以 对 其 主 要 负责 人 进 行 责 任 约 谈 。 ( 详 见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 亮 点 五 食 品 安 全 不 能 袖 手 旁 观 亮 点 六 保 健 食 品 自 身 要 “ 保 健 ”改 变 过 去 单 一 的 产 品 注 册 制 度 ,对 保 健 食 品 实 行 注 册 与 备 案 的 分类 管 理 明 确 了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功 能 目 录的 管 理 制 度 , 对 使 用 符 合 保 健 食 品 原料 目 录 规 定 原 料 的 产 品 实 行 备 案 管 理保 健 食 品 企 业 应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并 实 行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发 布 必 须 经 过 省 级 食 品药 品 监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批 注明 确 了 保 健 食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与 依 据1.2.3. 4.5.详 见 第 四 节 特 殊 食 品 亮 点 七 7消 费 者 的 三 道 “ 保 护 网 ” 新 法 细 读 :1.食品经营生产2.餐 饮 服 务 ( 主 要 细 读 第 五 十 五 条 、 五 十 六 条 、 五 十 七 条 、 五 十 八 条 )食 品 流 通 ( 主 要 细 读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 四 十 五 条 、 五 十 三 条 、 五 十 五四 条 、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3.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主 要 细 读 第 四 十 七 条 、 五 十 条 、 五 十 一 条 、 五 十 二 条 、六 十 条 ) 5.法 律 责 任 (主 要 细 读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 一 百二 十 五 条 、 一 把 二 十 六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4.标 签 ( 主 要 细 读 第 六 十 七 条 、 六 十 八 条 ) 新 法 细 读 :食 品 流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第 三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装 、 贮 存 等 场 所 ,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 并 与 有 毒 、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二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 风 、 防 腐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防 虫 、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三 ) 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 不 洁 物 ;食 品 流 通 ( 五 ) 餐 具 、 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应 当 洗 净 、 消 毒 , 炊具 、 用 具 用 后 应 当 洗 净 , 保 持 清 洁 ;( 六 ) 贮 存 、 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 、 无 害 , 保 持 清洁 ,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 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 、 湿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 不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贮 存 、 运 输 ;( 七 ) 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使 用 无 毒 、 清 洁 的 包 装 材 料 、 餐 具 、 饮 具 和 容 器 ;( 八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时 , 应 当 将 手 洗净 ,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 帽 等 ; 销 售 无 包 装 的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时 , 应 当 使 用 无毒 、 清 洁 的 容 器 、 售 货 工 具 和 设 备 ;( 九 )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十 )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应 当 对 人 体 安 全 、 无 害 ;( 十 一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非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从 事 食 品 贮 存 、 运 输 和 装 卸 的 ,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第 六 项 的 规定 。新 法 细 读 : 第 三 十 四 条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下 列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 二 )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生 物 毒 素 、 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三 ) 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四 ) 超 范 围 、 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 五 )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六 )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七 )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 八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类 制 品 ;新 法 细 读 : 第 四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 患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 ,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 八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九 )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十 )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剂 ;( 十 一 )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十 二 )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十 三 ) 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新 法 细 读 :第 五 十 三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出 厂 检 验合 格 证 或 者 其 他 合 格 证 明 ( 以 下 称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 规 格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者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条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实 行 统 一 配 送 经 营 方 式 的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 可 以 由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进 行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 如 实 记 录 批 发 食 品的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销 售 日 期 以 及 购 货 者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新 法 细 读 :第 五 十 四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贮 存 食 品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 品 , 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食 品 经 营 者 贮 存 散 装 食 品 , 应 当 在 贮 存 位 置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 、 生 产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生 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三 次 因 违 反 本 法 规定 受 到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以 外 处 罚 的 ,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履 行 了 本 法 规 定 的 进 货 查 验 等 义 务 , 有充 分 证 据 证 明 其 不 知 道 所 采 购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并 能 如实 说 明 其 进 货 来 源 的 , 可 以 免 予 处 罚 , 但 应 当 依 法 没 收 其 不 符 合 食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造 成 人 身 、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损 害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餐饮服务食 品 流 通餐 饮 服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制 定 并 实 施 原 料 控 制 要 求 , 不 得采 购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 倡 导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公 开 加工 过 程 , 公 示 食 品 原 料 及 其 来 源 等 信 息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检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 发 现有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六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 不 得 加 工 或 者 使 用 。新 法 细 读 :第 五 十 六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定 期 维 护 食 品 加 工 、 贮 存 、 陈 列等 设 施 、 设 备 ; 定 期 清 洗 、 校 验 保 温 设 施 及 冷 藏 、 冷 冻 设 施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对 餐 具 、 饮 具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 不 得 使用 未 经 清 洗 消 毒 的 餐 具 、 饮 具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委 托 清 洗 消 毒 餐 具 、 饮 具 的 ,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位 。 新 法 细 读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 托 幼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的 食 堂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从 供 餐 单 位 订 餐 的 , 应 当 从 取 得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的 企 业 订 购 , 并 按 照 要 求 对 订 购 的 食 品 进 行 查 验 。 供 餐 单位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当 餐 加 工 , 确 保 食 品 安 全 。学 校 、 托 幼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对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教 育 和 日 常 管 理 , 降 低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 及 时 消 除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第 五 十 八 条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作 业 场 所 、 清 洗消 毒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用 水 和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国家 标 准 和 其 他 国 家 标 准 、 卫 生 规 范 。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应 当 对 消 毒 餐 具 、 饮 具 进 行 逐 批 检 验 , 检 验 合格 后 方 可 出 厂 , 并 应 当 随 附 消 毒 合 格 证 明 。 消 毒 后 的 餐 具 、 饮 具 应 当 在 独 立包 装 上 标 注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消 毒 日 期 以 及 使 用 期 限 等 内 容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新 法 细 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制 度 , 定 期 对 食 品 安 全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 食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潜 在 风 险 的 , 应当 立 即 停 止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部 门 报 告 。第 五 十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应 当 查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 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的 食 品 原 料 , 应 当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不 得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制 度 ,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者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六 个 月 ; 没 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新 法 细 读 :第 五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 查 验 出 厂 食品 的 检 验 合 格 证 和 安 全 状 况 ,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生 产 日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检 验 合 格 证 号 、 销 售 日 期 以 及 购 货 者 名 称 、 地址 、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本法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 应 当 按 照 食 品安 全 标 准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合格 后 方 可 出 厂 或 者 销 售 。第 六 十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添 加 剂 , 应 当 依 法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生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 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者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十 条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标 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包 装 上 应 当 有 标 签 。 标 签 应 当 标 明 下 列 事 项 :( 一 ) 名 称 、 规 格 、 净 含 量 、 生 产 日 期 ;( 二 )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 三 )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四 ) 保 质 期 ;( 五 )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 六 ) 贮 存 条 件 ;( 七 )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通 用 名 称 ;( 八 )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九 )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应 当 标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其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主 要 营 养 成 分 及 其含 量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对 标 签 标 注 事 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六 十 八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销 售 散 装 食 品 , 应 当 在 散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 外 包 装 上 标明 食 品 的 名 称 、 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 、 保 质 期 以 及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 新 法 细 读 : 法 律 责 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或 者 未 取 得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活 动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明 知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 仍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条 件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应 当 与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新 法 细 读 : 新 法 细 读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 五 倍 以 上 三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销 许 可 证 , 并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 ; ( 二 ) 生 产 经 营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三 ) 经 营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其 制 品 ; ( 四 )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未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五 ) 生 产 经 营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六 ) 生 产 经 营 添 加 药 品 的 食 品 。 明 知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 仍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其他 条 件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使 消 费 者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违 法 使 用 剧 毒 、 高 毒 农 药 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给 予处 罚 外 ,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拘 留 。新 法 细 读 : 新 法 细 读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货 值 金 额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生 物 毒 素 、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二 ) 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剂 , 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超 范 围 、 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 ( 四 ) 生 产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五 ) 生 产 经 营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 新 法 细 读 : ( 六 ) 生 产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注 册 的 保 健 食 品 、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未 按 注 册 的 产 品 配 方 、 生 产 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生 产 ; ( 七 ) 以 分 装 方 式 生 产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同 一 企 业 以 同 一 配 方生 产 不 同 品 牌 的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 八 )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未 通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九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止 经 营 后 ,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 除 前 款 和 本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生产 经 营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 依照 前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生 产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 未 通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或 者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照 新 法 细 读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剂 ,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生 产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剂 ; ( 二 ) 生 产 经 营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者 标 签 、 说 明 书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转 基 因 食 品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标 示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 说 明 书 存 在 瑕 疵 但 不 影 响 食 品安 全 且 不 会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误 导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新 法 细 读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五 千 元 以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产 的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进 行 检 验 ; ( 二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或 者 未 按规 定 配 备 或 者 培 训 、 考 核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三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货 时 未 查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文 件 ,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并 遵 守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和 销 售 记 录制 度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 ; ( 五 ) 餐 具 、 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未 经 洗 净 、 消毒 或 者 清 洗 消 毒 不 合 格 ,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设 施 、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定 期 维 护 、 清洗 、 校 验 ; ( 六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安 排 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或 者 患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 新 法 细 读 :( 七 ) 食 品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销 售 食 品 ; ( 八 )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或者 未 按 备 案 的 产 品 配 方 、 生 产 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 ( 九 )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将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产 品 配方 、 标 签 等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 十 ) 特 殊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运 行 ,或 者 未 定 期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 ( 十 一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定 期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 或 者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未 按 规 定 处 理 ; ( 十 二 ) 学 校 、 托 幼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未 按规 定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 十 三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按 规 定 制 定 、 实 施 生 产经 营 过 程 控 制 要 求 。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用 水 , 使 用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 或 者 出 厂 的 餐 具 、 饮 具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合 格 并 随 附 消 毒 合 格 证 明 , 或 者未 按 规 定 在 独 立 包 装 上 标 注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生 产 的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新 法 细 读 : 完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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