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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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目 录总 则 1 机 构 与 职 责 2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3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4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管 理5 考 核 与 奖 惩 6 附 则 7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条 第 3条 第 4条 第 5条第 2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公 司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规 范 和 集团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编 制 目 的 和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最 高法 规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是 关 于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专 门 法规 , 规 定 了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全 过 程 安 全 监 察 的 基 本 制度 。 由 于 本 办 法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规 范 较 多 , 故 未 一 一 列 举 , 原 集 团 公 司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原 规 定 ) 中 引 用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已 废 止 , 故 予 以 删 除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 直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所 属 企 业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集 团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的 控 股 公 司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参 照 本办 法 执 行 。 铁 路 机 车 、 海 上 设 施 和 船 舶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督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适 用 范 围 。 在 原 规 定 第 三 条 的 基 础 上 , 引 用 条 例 第 三 条 中 的 内 容“ 军 事 装 备 、 核 设 施 、 航 空 航 天 器 、 铁 路 机 车 、 海 上 设 施 和 船 舶 以 及 矿 山 井 下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民 用 机 场 专 用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 , 对 适 用 范 围 进 行 明 确 和 规 范 , 符 合 集 团 公 司 现 行企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是 指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下 同 )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 重机 械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和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定 义 , 引 用 条 例 第 二 条 中 的 定 义 。 鉴 于 所 属 企 业 没 有 客 运 索 道 ,因 此 在 定 义 中 予 以 删 除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领 导 、 专 业 分 公 司 监 督 、所 属 企 业 负 责 的 体 制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管 理 体 制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条 集 团 公 司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二 ) 总 部 监 督 、 企 业 负 责 ;( 三 ) 直 线 责 任 、 属 地 管 理 。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管 理 原 则 。 依 据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集 团 公 司 HSE管 理 原 则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6条 第 8条 第 9条 第 10条第 7条第 11条 第 13条 第 14条 第 15条第 12条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六 条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与 节 能 部 是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度 和 标 准 规 范 ; ( 二 ) 组 织 制 修 订 集 团 公 司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 三 ) 检 查 、 指 导 、 考 核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 四 ) 协 调 解 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 参 与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工 作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与 节 能 部 职 责 , 在 原 规 定 第 七 条 的 基 础 上 , 依 据 集 团 公 司 HSE管 理 手 册 总 部 机 关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HSE职 责 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七 条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规 划 计 划 部 门 负 责 投 资 权 限 范 围 内 特 种 设 备 隐 患 治 理 项 目 的 立项 ; ( 二 )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的 调 配 , 归口 管 理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能 力 评 价 与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 三 )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特 种 设 备 驻 厂 监 造 , 组 织 制 修 订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的 企 业 标 准 ; ( 四 )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 选 用 具 有 资 质的 特 种 设 备 供 应 方 , 采 购 的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总 部 机 关 其 它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负 责 做 好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 作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集 团 公 司 机 关 部 门 职 责 。 依 据 集 团 公 司 HSE管 理 手 册 总 部 机 关 职能 管 理 部 门 HSE职 责 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 将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具 体 化 , 既 体 现 了 各 部 门 团 结 协 作 又避 免 了 职 责 交 叉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八 条 专 业 分 公 司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 一 ) 组 织 制 修 订 本 专 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并 检 查 执行 情 况 ; ( 二 ) 制 定 本 专 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业 务 分 管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 四 ) 协 调 解 决 本 专 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 参 与 本 专 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工 作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各 专 业 分 公 司 职 责 。 依 据 集 团 公 司 HSE管 理 手 册 各 专 业 分 公 司HSE职 责 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九 条 所 属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和 节 能 全 面 负 责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条 件 ,提 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性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 注 : 本 条 在 原 规 定 第 四 、 五 条 的 基 础 上 , 明 确 了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规 定 的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责 和 条 例 第 五 条 中 的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和 节 能 全 面 负 责 。 ”第 八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和 节能 投 入 。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条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配 备 满 足工 作 需 要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所 属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 未 设 置 安 全 监 督机 构 的 由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职 责 。 按 照 直 线 责任 和 “ 管 工 作 必 须 管 安 全 ” 的 原 则 ,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责 任 主 体 。 依 据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十 一 条 中 的 内 容 “ 下列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一 ) 电 梯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等 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 ( 二 ) 长 输 管 道 运 营 单 位 ; ( 三 ) 使 用 20台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的 石 化 、 电 力 、 冶 金 企 业 ; ( 四 ) 使 用 50台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的 其 它 企 业 。 前 款 之 外 的 其 它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特 种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 兼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规范 和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制 修 订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并 检 查 执 行情 况 ; ( 二 ) 负 责 对 本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的 采 购 、 生 产 ( 含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下 同 ) 、 使 用 、 注 册 登 记 、 检 验 检 测 、 变 更 、 报 废 等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 定 期 开 展 特种 设 备 检 查 ; ( 三 )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台 帐 ,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计 划 ,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在 用 特 种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 五 ) 参 与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 制 造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审 查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特种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和 锅 炉 清 洗 的 审 批 与 竣 工 验 收 ; ( 六 ) 配 合 人 事 部 门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培 训 ; ( 七 ) 组 织 下 属 单 位 制 修 订 特 种 设 备 应 急 预 案 ,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与 演 练 ; ( 八 ) 参 与 本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工 作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在 原 规 定 第 七 条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修 改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所 属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对 下 属 单 位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规 范 和 集 团 公 司 、 本 企 业 有 关 规定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职 责 。 依 据 :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中 的 内 容“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执 行 机 构 , ” 第 十 三 条 中 的 内 容 “ 对 被 监 督 单 位 遵 守 安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规 范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三 条 所 属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 明 确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配 备 专 、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所 属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未 设 置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的 由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工作 。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职 责 。按 照 直 线 责 任 和 “ 管 工 作 必 须 管 安 全 ” 的 原 则 ,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责 任 主 体 。依 据 : 同 第 十 条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所 属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企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全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进行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 对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 生 产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 维 护保 养 等 实 施 管 理 , 整 改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的 隐 患 和 问 题 ,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案 , 并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与 演 练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职 责 。 在 原 规 定 第 十 条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维 护 保 养 和 制 定检 验 计 划 的 描 述 。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规 章制 度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它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并 向 现 场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未 经 定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职 责 。 在 原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的 基 础 上 , 将 “ 国 家 安 全 规 程 、 国 家标 准 和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 修 改 为 “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更 切 合 实 际 , 操 作 性 更强 ”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16条 第 18条 第 19条 第 20条第 17条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29条 第 31条 第 32条 第 33条第 30条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42条 第 44条 第 45条 第 46条第 43条第 四 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第 28条 第 34条 第 35条第 36条 第 37条 第 38条 第 39条 第 40条 第 41条第 21条 第 23条 第 24条 第 25条第 22条 第 26条 第 27条第 47条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所 属 企 业 采 购 特 种 设 备 时 , 选 型 、 技 术 参 数 、 安 全 性 能 、 能 效 指 标 等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设 计 要 求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中 的 基 本 要 求 。 依 据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十 四 条 中 的 内 容 “ 采 购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一 ) 选 型 、 技 术 参 数 、安 全 性 能 、 能 效 指 标 等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设 计 要 求 。 ” 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注 : 本 节 为 新 增 内 容 ,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环 节 企 业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所 属 企 业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对 制 造 单 位进 行 资 质 审 查 , 合 格 后 方 可 采 购 。 注 : 本 条 依 据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 明 确 要 求 各 企 业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对 制 造 单 位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部 门 控 制 资 质 关 , 从 “ 源 头 ” 把 关 ;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作 为 专 业 部 门 审 查 相 关 资 质 , 防 止 资 质 不 全 等 问 题 , 同 时 对 整 个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控 制 。 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注 : 本 节 为 新 增 内 容 ,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环 节 企 业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所 属 企 业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与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要 求 制造 单 位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随 机 文 件 , 以 及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等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文 件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相 关 要 求 。 依 据 :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出 厂 时 , 应 当 附 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 监督 检 验 证 明 等 文 件 。 ” 和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要 求 , 目 的 是 防 止 采 购 的 产 品 因 出 厂 资 料 不 全 , 不 能 注 册办 理 使 用 证 的 问 题 。 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注 : 本 节 为 新 增 内 容 ,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环 节 企 业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所 属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具 有 相 应资 质 的 单 位 对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进 行 驻 厂 监 造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驻 厂 监 造 的 要 求 。 依 据 集 团 公 司 产 品 驻 厂 监 造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目 的 为 加 强 关 键 性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控 制 。 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注 : 本 节 为 新 增 内 容 ,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环 节 企 业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所 属 企 业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采 购 的 特 种 设 备 、 随 机 附 件及 随 机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检 查 验 收 的 要 求 。 依 据 为 企 业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目 的 是 明 确 采 购部 门 要 对 新 设 备 进 行 开 箱 验 收 , 保 证 设 备 与 合 同 要 求 一 致 , 随 机 文 件 齐 全 。 第 一 节 特 种 设 备 采 购注 : 本 节 为 新 增 内 容 ,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环 节 企 业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责 任 落 实 要 求 。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属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许 可 , 按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从 事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 不 得 生 产 不 符 合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 能 效指 标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生 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对 企 业 内 部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的 要 求 。 在 原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的 基 础 上 , 依 据 条 例 第 十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并 公 布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的 要 求 ,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 特 种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对 其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能 和 能 效 指 标 负 责 , 不 得 生 产 不 符 合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能 效 指 标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生 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中 的 气 瓶 、 氧 舱 和 大 型 游 乐 设施 的 设 计 文 件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机 构 鉴 定 , 方 可 用 于 制 造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资 格 许 可 及 设 计 文 件 鉴 定 规 定 。依 据 :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中 的 内 容 “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活 动 。 ” 第 十 二 条 中 的 内 容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中 的 气 瓶 ( 以 下简 称 气 瓶 ) 、 氧 舱 和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以 及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 方 可 用 于 制 造 。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从 事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起 重 机 械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含 清 洗 ) 和 场 ( 厂 ) 内 专用 机 动 车 辆 的 改 造 、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 业 绩 、 人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进 行 审查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应 当 由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者 其 通 过 合 同 委 托 、 同 意的 取 得 国 家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控 制 “ 资 质 关 ” 的 范 围 。 依 据 为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和管 理 要 求 , 保 证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的 资 质 条 件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同 时 明 确 了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的 特 殊 要 求 。 依 据 : “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必 须 由 电 梯制 造 单 位 或 者 其 通 过 合 同 委 托 、 同 意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 电 梯 质量 以 及 安 全 运 行 涉 及 的 质 量 问 题 负 责 。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施 工 前 , 所 属 企 业 或 者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施 工 合 同 , 同 时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或 者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转 包 和 违 规 分 包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要 求 , 确 保 施 工 单 位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特 别 明 确 特 种 设备 施 工 不 可 以 转 包 和 违 规 分 包 , 保 证 资 质 及 施 工 受 控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开 工 前 15个 工 作 日 内 ,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向本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到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办理 施 工 审 批 手 续 。 审 批 合 格 后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告 知 所 在 地 直 辖 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施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的 相 关 要 求 。 依 据 :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将 拟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 ” 以 及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的 内 容 “ 建 设 ( 工 程 )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 以 下 建 设 ( 工 程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本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所 属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 提 供 符 合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作 业 环 境 ,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 对 施 工过 程 进 行 检 查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属 地 责 任 。 依 据 : 集 团 公 司 HSE管 理 原 则 有 关 要 求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工 程 , 应 当 经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门 验 收 , 合 格 后 财 务 部 门 方 可 结 算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工 程 验 收 与 结 算 要 求 。 依 据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规 定 验 收 与 审 批 相 对 应 ,形 成 闭 环 管 理 , 确 保 施 工 过 程 存 在 问 题 有 效 整 改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单 位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还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提 交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施 工 单 位 需 要 移 交 的 施 工 资 料 , 确 保 使 用 单 位 资 料 齐 全 , 顺 利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 依据 :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中 的 内 容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验 收 后 30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还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提 交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使 用 单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 本 办 法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 是 为 了 保 证 使 用 单 位 按 条 例 要 求 30日 内 完 成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无 资 料 无 法 完 成 注 册 登 记 。 第 二 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等 特 种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日 内 , 企 业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到 直 辖 市 或 者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日内 , 企 业 下 属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到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 以 下 简 称 管 道 )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60日 内 ,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将 竣 工 测 量 图 报 管 道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管 道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 管 道 沿 线 应当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设 置 管 道 标 志 , 管 道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应 当 与 管 道 主 体 工程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的 相 关 要 求 。依 据 :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日 内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直 辖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中 的 内 容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日 内 ,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验 收 资 料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单 等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法 第 十 六 条 中 的 内 容 “ 管 道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应 当 与 管 道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 第 十 八 条 中 的 内 容 “ 管 道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在 管 道 沿 线 设 置管 道 标 志 。 ” 第 二 十 条 中 的 内 容 “ 管 道 企 业 应 当 自 管 道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将 竣 工 测 量 图 报 管 道 所 在 地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管 道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备 案 。 ”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所 属 企 业 及 下 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责 任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 一 ) 特 种 设 备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 二 )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三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特 种 设 备 采 购 、 安 装 、 注 册 登 记 、 日常 维 护 保 养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重 点 监 控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 定 期 检 验 、 停 用 报 废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 安 全 会 议 、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管 理 、 节 能 管 理 等 ) ;( 四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五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六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与 处 理 制 度 ;( 七 ) 其 它 相 关 制 度 。注 : 本 条 为 新 增 条 款 ,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依 据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十 四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 安 装 、 使 用 登 记 、 操 作 规 程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培 训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定 期 检 验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安 全 检 查 ) 、 重 点 监 控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 事 故 报告 和 应 急 处 置 、 安 全 会 议 、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管 理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等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还 应 当 建 立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 ”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明 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一 )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工 艺 参 数 (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 最 高 或 者 最 低 工 作 温 度 、最 大 起 重 量 、 介 质 等 ) ;( 二 )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方 法 ( 开 车 、 停 车 操 作 程 序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 ; ( 三 )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中 应 重 点 检 查 的 项 目 和 部 位 , 运 行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异 常情 况 和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 以 及 紧 急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报 告 程 序 等 ;( 四 )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及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方 法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内 容 的 相 关 要 求 , 主 要 参 照 相 关 规 范 及 管 理 实 际 需 求 。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分 级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台 帐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技术 档 案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一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 制 造 单 位 资 质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使 用 维 护 说明 等 文 件 以 及 安 装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二 )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记 录 ;( 三 )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四 )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五 )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 六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能 耗 状 况 记 录 以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资 料 。注 : 本 条 对 特 种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内 容 提 出 要 求 。 依 据 :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使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计 文 件 、 制 造 单 位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等 文 件 以 及 安 装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 二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记 录 ; ( 三 )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 四 ) 特 种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五 )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 ( 六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能 耗 状 况 记 录 以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资 料 。 ” 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属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情 况 检 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 并 作 出 记 录 。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应 当 由 取 得 许 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电 梯 制 造 单位 进 行 , 至 少 每 15日 进 行 一 次 清 洁 、 润 滑 、 调 整 和 检 查 。 管 道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对 管 道 线 路 进 行 日 常 巡 护 , 管 道 巡 护 人 员 发 现危 害 管 道 安 全 的 情 形 或 者 隐 患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 管 道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排 除 存 在 的 隐 患 。 对 管 道 存 在 的 外 部 安 全 隐 患 , 管 道 所 属 企 业 自 身 排 除 确 有 困 难 的 ,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管 道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报 告 。注 : 本 条 规 定 检 查 和 频 次 要 求 。依 据 :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日 常 维护 保 养 , 并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自 行 检 查 ,并 作 出 记 录 。 ”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的 内 容 “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必 须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安 装 、改 造 、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应 当 至 少 每 15日 进 行 一 次 清 洁 、 润 滑 、 调 整 和 检查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的 内 容 “ 管 道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管 道巡 护 制 度 ,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对 管 道 线 路 进 行 日 常 巡 护 。 管 道 巡 护 人 员 发 现 危 害 管 道 安 全 的 情 形 或 者隐 患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 ”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的 内 容 “ 管 道 企 业 发 现 管 道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排 除 。 对 管 道 存 在 的 外 部 安 全 隐 患 , 管 道 企 业 自 身 排 除 确 有 困 难 的 , 应 当 向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管 道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报 告 。 ”第 三 节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查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 无 改 造 、维 修 价 值 , 或 者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有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 企业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报 废 , 并 向 原 登 记 的 地 方 政 府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条 件 的 管 道 , 管 道 所 属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更 新 、 改 造 或者 停 止 使 用 。 注 : 本 条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隐 患 整 改 及 设 备 报 废 的 相 关 要 求 。依 据 :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 ” 第 三 十 条 中 的 内 容 “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事 故 隐 患 , 无 改 造 、 维 修 价 值 , 或 者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时 予 以 报 废 , 并 应 当 向 原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的 内 容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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