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剖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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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机 械 领 域 专 利 侵 权案 例 分 析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机 械 申 诉 处2011年 4月 2 案 例 1: 说 明 书 对 权 利 要 求 的 解 释 。 案 例 2: 权 利 要 求 自 身 清 楚 时 不 宜 用 说 明 书解 释 限 制 权 利 要 求 。 案 例 3: 等 同 原 则 案 例 4: 对 功 能 性 限 定 技 术 特 征 的 解 释 案 例 5: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案 例 6: 等 同 原 则 、 先 用 权 抗 辩 、 现 有 技 术抗 辩 案 例 7: 说 明 书 的 解 释 作 用 、 方 法 专 利 的 举证 等 3 侵 权 判 定 的 审 理 思 路 一 、 确 定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确 定 权 利 基 础 、 特 征划 分 , 确 定 范 围 的 原 则 , 必 要 时 解 释 ,功 能 性 限 定 的解 释 ) 二 、 确 定 被 诉 侵 权 物 的 技 术 特 征 三 、 判 断 被 诉 侵 权 物 是 否 落 入 保 护 范 围 ( 全 面 覆 盖? 相 同 ? 等 同 ? 等 同 的 限 制 ( 禁 止 反 悔 、 捐 献 ) ) 四 、 被 告 的 各 种 抗 辩 是 否 成 立 ( 专 利 法 62、 69条 ) 谢 谢 谢 谢 4 一 、 确 定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一 ) .确 定 依 据 ( 二 ) .确 定 原 则 ( 三 ) .对 权 利 要 求 内 容 进 行 解 释 的 规 则 ( 四 ) .对 功 能 性 限 定 的 解 释 5 ( 一 ) 、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依 据 根 据 权 利 人 主 张 的 权 利 要 求 , 确 定 专 利 权 的 保护 范 围 。 权 利 人 在 一 审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变 更 其 主 张 的 权利 要 求 。 权 利 人 可 以 主 张 以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确 定 专 利 权 保护 范 围 。 2010 解 释 第 一 条 : 6 一 项 权 利 要 求 多 项 权 利 要 求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未 明 确 释 明 释 明 后 仍 不 明 确 以 独 权 1为 基 础专 利 权 人 可 明 确 :( 一 ) 、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依 据 7 ( 二 )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专 利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围 以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 (折 衷 解 释 原 则 ) 2010 解 释 第 二 条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权 利要 求 的 记 载 , 结 合 本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阅 读 说 明书 及 附 图 后 对 权 利 要 求 的 理 解 , 确 定 专 利 法 的 五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 8 解 释 的 基 本 原 则 : 当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清 楚 明 晰 、 没 有争 议 时 , 不 需 其 他 证 据 辅 助 解 释 。 当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术 特 征 含 糊 不 清 或 存在 多 种 理 解 时 , 可 借 助 其 他 证 据 进 行 解释 。 9 可 以 运 用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的 相 关 权 利 要 求、 专 利 审 查 档 案 进 行 解 释 。 说 明 书 对 权 利 要 求 用 语 有 特 别 界 定 的 , 从 其 特 别 界 定 。 以 上 述 方 法 仍 不 能 明 确 权 利 要 求 含 义 的 , 可 以 结 合 工 具书 、 教 课 书 等 公 知 文 献 , 及 本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的 通 常理 解 进 行 解 释 。 10 工 具 书 、 教 科 书 公 知 文 献 专 家 证 言 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外部证据 说 明 书 及 附 图权 利 要 求 书 的 相 关 权 利 要 求 专 利 审 查 档 案 11 ( 四 ) 对 功 能 性 特 征 的 解 释 2010 解 释 第 四 条 : 对 于 权 利 要 求 中 以 功 能 或 者 效 果 表 述 的 技 术 特征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描 述 的 该功 能 或 者 效 果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及 其 等 同 的 实 施方 式 , 确 定 该 技 术 特 征 的 内 容 。 12 注 意 与 审 查 指 南 的 不 同 审 查 指 南 规 定 : “ 对 产 品 权 利 要 求 来 说 , 应 当尽 量 避 免 使 用 功 能 或 者 效 果 特 征 来 限 定 发 明 ” 、 “ 对 于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功 能 性 特 征 , 应 当 理解 为 覆 盖 了 所 有 能 够 实 现 所 述 功 能 的 实 施 方 式。 对 于 含 有 功 能 性 限 定 的 特 征 的 权 利 要 求 , 应当 审 查 该 功 能 性 限 定 是 否 得 到 说 明 书 的 支 持 ” 授 权 、 确 权 与 侵 权 采 取 了 两 个 不 同 的 标 准 13 三 、 判 断 被 诉 物 是 否 落 入 保 护 范 围 ( 一 )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 二 ) 相 同 侵 权 ( 三 ) 等 同 侵 权 ( 四 ) 等 同 原 则 的 限 制 14 ( 一 )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2010 解 释 第 七 条 : 人 民 法 院 判 定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是 否落 入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应 当 审 查 权 利 人 主 张 的 权 利 要 求 所记 载 的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包 含 与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相 同或 者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落 入 专 利 权 的保 护 范 围 ;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的 技 术 特 征 与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全 部 技 术 特 征 相 比 , 缺 少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一 个 以 上 的 技 术 特征 , 或 者 有 一 个 以 上 技 术 特 征 不 相 同 也 不 等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 认 定 其 没 有 落 入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15 (二 ) 相 同 侵 权 落 入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字 面 保 护 范 围 。 如 果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方 法 含 有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全 部 技 术特 征 , 则 构 成 相 同 侵 权 。 即 使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方 法 的 技术 特 征 多 于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 无 论 其 技 术 效果 如 何 , 也 构 成 相 同 侵 权 。 被 控 侵 权 物 的 技 术 特 征 落 入 权 利 要 求 中 以 上 位 概 念 表 述 的技 术 特 征 的 范 围 之 内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被 控 侵 权 物 的该 技 术 特 征 与 权 利 要 求 中 以 上 位 概 念 方 式 表 达 的 技 术 特 征相 同 。 16 2010 解 释 第 七 条 : 人 民 法 院 判 定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是 否 落入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应 当 审 查 权 利 人 主 张 的 权 利 要 求 所 记载 的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包 含 与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相 同或 者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落 入 专 利 权 的保 护 范 围 ;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的 技 术 特 征 与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全 部 技 术 特 征 相 比 , 缺 少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一 个 以 上 的 技 术 特征 , 或 者 有 一 个 以 上 技 术 特 征 不 相 同 也 不 等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 认 定 其 没 有 落 入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三 ) 等 同 侵 权 17 2001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等 同 特 征 是 指 与 所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以 基 本 相 同的 手 段 , 实 现 基 本 相 同 的 功 能 , 达 到 基 本 相 同 的 效果 , 并 且 本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无 需 经 过 创 造 性 劳动 就 能 够 联 想 到 的 特 征 。(三 ) 等 同 侵 权 18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过 程 , 就 是 对权 利 要 求 的 解 释 过 程 。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字 面 范 围 +等 同 范 围 19 适 用 等 同 原 则 时 注 意 的 问 题 技 术 特 征 的 等 同 , 而 非 技 术 方 案 的 等 同 判 断 主 体 : 本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判 断 时 间 点 :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时 , 而 非 专 利 申 请 日或 公 开 日 20 ( 四 ) 等 同 原 则 的 限 制 1、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2、 捐 献 原 则 21 1、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2010 解 释 第 六 条 : 专 利 申 请 人 、 专 利 权 人 在 专 利 授 权 或 者 无 效宣 告 程 序 中 , 通 过 对 权 利 要 求 、 说 明 书 的 修改 或 者 意 见 陈 述 而 放 弃 的 技 术 方 案 , 权 利 人在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件 中 又 将 其 纳 入 专 利 权保 护 范 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22 2、 捐 献 原 则 2010 解 释 第 五 条 : 对 于 仅 在 说 明 书 或者 附 图 中 描 述 而 在 权 利 要 求 中 未 记 载 的 技术 方 案 , 权 利 人 在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件 中将 其 纳 入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予 支 持 。 23 示 例 权 利 要 求 书 : 1、 一 种 刨 土 轮 .轮 上 装 有 4个 刀片 . 说 明 书 : 本 专 利 刨 土 轮 上 的 刀 片 , 除 了 四 个 刀 片之 外 , 还 可 以 装 6、 8、 10个 刀 片 。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的 特 征 之 一 : 轮 上 装 有 6个 刀 片 。 如 果 权 利 人 主 张 6个 刀 片 与 4个 刀 片 等 同 , 依 据 司法 解 释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权 利 的 上 述 主 张 不 能 成 立 。 24 四 、 常 见 各 种 抗 辩 方 式 ( 一 )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 二 ) 先 用 权 ( 三 ) 权 利 用 尽 ( 四 ) 临 时 过 境 ( 五 ) 科 研 和 实 验 ( 六 ) 行 政 审 批 用 的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七 ) 合 法 来 源 25 ( 一 )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介 绍1、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的 援 引 范 围 : 专 利 法 第 62条 : 在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 被 控 侵 权 人 有 证 据 证明 其 实 施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的,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 专 利 法 第 22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现 有 技 术 , 是 指 申 请 日 以前 在 国 内 外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技 术 。 )法 释 200921号 第 14条 :被 诉 落 入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 与 一 项 现 有 技 术中 的 相 应 技 术 特 征 相 同 或 者 无 实 质 性 差 异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 认 定 被 诉 侵 权 人 实 施 的 技 术 属 于 专 利 法 第 六 十 二 条规 定 的 现 有 技 术 。 26 2、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的 适 用 范 围 等 同 侵 权 的 情 形 相 同 侵 权 的 情 形 被 控 侵 权 客 体 未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的保 护 范 围 之 内 27 ( 二 ) 先 用 权 抗 辩 专 利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视 为 侵 犯 专 利 权 :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 使 用 相同 方 法 或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备, 并 且 仅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 使 用 的 。 28 1、 先 用 技 术 /设 计 的 来 源( 1) 先 用 技 术 /设 计 是 申 请 人 之 外 的 他 人 独立 作 出 的 。 ( 2) 先 用 技 术 /设 计 是 在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内 以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由 申 请 人 那 里 获 知 的 。 2010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被诉 侵 权 人 以 非 法 获 得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主 张先 用 权 抗 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 29 2、 对 “ 必 要 准 备 ” 的 理 解 2010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属 于 专 利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的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备 : ( 一) 已 经 完 成 实 施 发 明 创 造 所 必 需 的 主 要 技 术 图 纸 或 者工 艺 文 件 ; ( 二 ) 已 经 制 造 或 者 购 买 实 施 发 明 创 造 所必 需 的 主 要 设 备 或 者 原 材 料 ” 。 上 述 条 款 列 举 了 两 种 属 于 “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 使 用 的 必要 准 备 ” 的 情 形 , 只 要 满 足 其 一 即 可 , 对 于 作 好 必 要准 备 的 要 求 有 降 低 的 趋 势 。 30 3、 对 于 “ 原 有 范 围 ” 的 理 解 ( 1) 实 施 主 体 的 范 围 : 先 用 权 人 本 人 或 随 先用 权 人 的 企 业 一 同 转 让 或 继 承 ( 2) 实 施 行 为 的 范 围 : 2010 解 释 明 确 “ 原 有 范 围 , 包 括 专 利申 请 日 前 已 有 的 生 产 规 模 以 及 利 用 已 有 的 生 产设 备 或 者 根 据 已 有 的 生 产 准 备 可 以 达 到 的 生 产规 模 ” 。 31 专 利 授 权 的 权 利 要 求 1: 1、 一 种 安 全 电 热 毯 , 由 电 加 热 系 统 和 包 复 层 组成 , 其 特 征 在 于 电 加 热 系 统 是 由 电 热 丝 、 套 在电 热 丝 外 并 两 端 封 闭 的 软 套 管 、 夹 在 电 热 丝 与套 管 之 间 的 传 热 液 4构 成 。案 例 1 安 全 电 热 毯 ( 93210997.7姜 国 有 ) 32 5-电 热 丝 , 其 外 有 绝 缘软 塑 料 护 套 ;软 塑 料 套 管 , 套 在 电 热丝 5( 的 塑 料 护 套 ) 外;传 热 液 , 封 在 电 热 丝 5( 包 有 绝 缘 软 塑 料 护 套) 和 软 塑 料 套 管 之 间 。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 用 水 作 为 传 热 液 。 33 如 何 理 解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 传 热 液 ”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落 入 保 护 范 围 ?专 利 说 明 书 : 目 前 公 知 的 电 热 毯 , 由 于 采 用 热 水 循 环 系 统 , 还 存 在着 水 的 密 封 不 严 , 易 渗 漏 的 弊 端 。 本 实 用 新 型 是 这 样 实 现的 , 传 热 液 采 用 防 冻 液 。 采 用 防 冻 夜 做 热 传 导 物 质 , 克服 了 水 在 低 温 情 况 下 结 冰 使 导 管 易 折 断 的 弊 端 。 34 被 告 在 答 辩 期 内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无 效 请 求 侵 权 诉 讼 的 审 理 中 止 随 后 ,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作 出 第 4340号 无 效审 查 决 定 , 结 论 : 维 持 专 利 权 有 效 。 并 且该 决 定 在 后 续 的 行 政 诉 讼 中 被 维 持 。 35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认 定 :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限 定 的 电 加 热 系 统 包 括 了 夹 在电 热 丝 和 套 管 之 间 的 传 热 液 。 在 本 专 利 说 明 书 技术 方 案 部 分 描 述 到 “ 传 热 液 采 用 防 冻 液 ” 。 在 其实 施 例 中 有 这 样 的 描 述 : “ 传 热 液 为 加 入 适 量 防冻 剂 的 蒸 馏 水 ” 。 本 专 利 所 能 达 到 的 有 益 效 果 是: “ 采 用 防 冻 液 做 热 传 导 物 质 , 克 服 了 水 在 低温 下 结 冰 使 导 管 易 折 断 的 弊 端 ” 。 本 专 利 所 要 解决 的 技 术 问 题 即 是 针 对 附 件 1中 用 水 作 为 传 热 液所 存 在 的 弊 端 而 提 出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36 无 效 审 查 决 定 认 定 : 为 了 实 现 本 实 用 新 型 所 要 解 决 的 技 术 问 题, 达 到 其 所 能 产 生 的 有 益 效 果 , 对 本 专 利权 利 要 求 1中 传 热 液 的 理 解 为 一 种 不 包 含 有水 的 传 热 液 。 基 于 该 理 解 , 权 利 要 求 1与 附件 1存 在 如 下 区 别 : 两 者 电 热 丝 外 部 的 套 管不 同 , 所 采 用 的 传 热 液 不 同 。 可 见 , 权 利要 求 1具 有 新 颖 性 。 37 侵 权 诉 讼 的 审 理 恢 复 法 院 认 为 : 原 告 姜 国 有 享 有 “ 安 全 电 热 毯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依 法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其 保 护 范 围 以 权 利 要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要 求 。 原 告 在 其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记 载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是 1、 一 种 安 全 电 热 毯 , 由 电 加 热 系 统 和 包 复 层 组 成; 2、 电 加 热 系 统 由 电 热 丝 、 套 在 电 热 丝 外 并 两端 封 闭 的 软 套 管 、 夹 在 电 热 丝 与 套 管 之 间 的 传 热液 构 成 。 38 侵 权 诉 讼 的 审 理 法 院 认 为 : 原 告 在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对 传 热 液 作 了 进 一 步 解 释 ,即 传 热 液 采 用 防 冻 液 , 且 原 告 专 利 与 其 申 请 日 以前 的 现 有 技 术 的 不 同 点 在 于 : 1、 电 热 丝 外 部 采用 软 套 管 ; 2、 传 热 液 中 加 入 适 量 防 冻 剂 。 因 此, 本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传 热 液 应 为 加 入 适 量 防 冻剂 的 水 , 并 排 除 了 单 纯 以 水 作 传 热 液 的 情 形 。 39 侵 权 诉 讼 的 审 理 法 院 认 为 : 被 告 的 的 产 品 中 的 传 热 液 采 用 的 是 水 , 与原 告 专 利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不 同 , 又 因 原 告已 将 水 作 传 热 液 排 除 在 保 护 范 围 之 外 , 也不 构 成 等 同 。 被 告 制 造 、 销 售 的 水 暖 安 全 电 热 毯 不 构 成侵 权 。 40 案 例 1总 结 确 定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时 对 权 利 要 求 内 容 的 理解 。 41 在 确 定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时 , 如 果 对 权 利 要求 中 的 某 一 特 征 的 理 解 存 在 歧 义 , 此 时 应 结 合说 明 书 及 其 附 图 的 解 释 , 特 别 是 需 要 考 虑 说 明书 对 背 景 技 术 的 描 述 及 技 术 效 果 的 描 述 。权 利 要 求 的 解 释 -专 利 权 的 字 面 保 护 范 围 是 否包 括 专 利 所 要 克 服 的 现 有 技 术 的 缺 陷 的 技 术 方 案 ? 42 授 权 的 权 利 要 求 1内 容 如 下 : .1、 一 种 平 滑 型 金 属 屏 蔽 复 合 带 的 制 作 方 法 是 将 塑 料薄 膜 与 金 属 箔 带 表 面 进 行 凹 凸 不 平 的 非 纯 平 面 粘 合。 工 艺 过 程 与 条 件 如 下 : ( 1) 将 原 金 属 箔 带开 卷 伸 直 , 进 行 前 预 热 处 理 ; ( 2) 将 塑 料 熔 体 或塑 料 膜 通 过 的 粗 糙 面 细 目 钢 辊 , , 使 塑 料 膜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 糙 面 ,热 挤 压 在 金 属 箔 带 一 面 的 基 材 上 ( 3) ( 4) (5) ( 6) 。 案 例 2 43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 铝 塑 复 合 带 , 其 中 塑 料 膜 层 表 面 粗 糙 度 为Ral.8um 5um(实 测 为 Ra2.47um 3.53um),塑 料 膜 层 的 厚 度 为 0.055mm 0.070mm;案 例 2关 键 问 题 : 如 何 理 解 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特 征 “ 使 塑 料 膜 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 糙 面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落 入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 44 如 何 理 解 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技 术 特 征 “ 使 塑 料 膜 的 表 面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 糙 面 ” 理 解 1: 塑 料 膜 表 面 的 粗 糙 度 为 0.040.09mm ;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表 面 粗 糙 度 为 Ra2.47um3.53um , 即 0.0024 0.0035mm,小 于 0.04mm,此 时 没 有 落 入 专 利 的 范 围 。 ) 理 解 2: 塑 料 膜 的 厚 度 为 0.040.09mm 。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塑 料 膜 层 的 厚 度 为 0.055mm0.070mm , 此 时 落 入 专 利 的 范 围 。 ) 45 权 1中 “ 使 塑 料 膜 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 糙 面 ” 的 解 释 问 题 : 鉴 定 意 见 认 为 : 由 于 专 利 说 明 书 实 施 例 记 载的 0.04mm、 0.09mm和 0.07mm均 为 塑 料 膜的 厚 度 。 因 此 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 使 塑 料 膜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糙 面 ” , 应 当 解 释 为 塑 料 膜 本 身 的 厚 度 。 一 审 、 二 审 法 院 采 纳 了 该 鉴 定 意 见 。案 例 2 46 被 诉 侵 权 人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称 : 其 生 产 的 铝 塑 复 合 带 的 塑 料 膜 层 表 面 粗 糙 度 为Ral.8um 5um(实 测 为 Ra2.47um 3.53um),塑 料 膜 层 的 厚 度 为 0.055mm 0.070mm;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相 应 技 术 特 征 则 是 “ 使 塑料 膜 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糙 面 ” , 二 者 既 不 相 同 也 不 等 同 。 案 例 2 4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 使 塑 料 膜 的 表 面 形 成 0.040.09mm厚 的 凹 凸 不 平 粗 糙 面 ” , 其 文 字 含 义 是清 楚 的 、 确 定 的 。 专 利 法 虽 然 规 定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要 求 , 但 是 , 当 权 利 要 求 本 身 的 含 义 清 楚 、 确 定且 说 明 书 又 没 有 就 权 利 要 求 的 术 语 含 义 作 特 别 界定 时 , 应 当 以 权 利 要 求 自 身 界 定 的 内 容 为 准 。 案 例 2 48 案 例 2总 结当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清 楚 明 晰 、 没 有 争 议 时 , 不 需 其 他 证 据 辅 助解 释 。当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术 特 征 含 糊 不 清 或 存 在 多 种 理 解 时 , 可 借 助 其 他证 据 进 行 解 释 。 49 “镶 嵌 硬 质 合 金 块 的 高 耐 磨 叶 片 ”ZL200620113956.3 授 权 权 利 要 求 1内 容 如 下 : 1、 一 种 镶 嵌 硬 质 合 金 块 的 高 耐 磨 叶 片 , 包括 叶 片 本 体 , 其 特 征 在 于 : 该 叶 片 本 体 的外 边 缘 上 嵌 装 有 至 少 一 个 硬 质 合 金 块 , 硬质 合 金 块 的 顶 部 凸 出 于 叶 片 本 体 的 外 边 缘。 案 例 3 50 10 叶 片 本 体 ; 11、 12、 13 硬 质 合 金 块17、 18、 19 焊 接 材 料案 例 3 51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的 特 征 划 分 一 种 镶 嵌 硬 质 合 金 块 的 高 耐 磨 叶 片 , 包 括 1、 叶 片 本 体 , 2、 本 体 的 外 边 缘 嵌 有 硬 质 合 金 块 , 3、 硬 质 合 金 块 的 顶 部 凸 出 于 叶 片 本 体 的 外边 缘 。 案 例 3 52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特 征 高 耐 磨 叶 片 , 包 括 1、 叶 片 本 体 , 2、 本 体 的 外 边 缘 嵌 有 金 刚 石 , 3、 金 刚 石 与 叶 片 边 缘 是 平 的 。 案 例 3 53 案 例 3 将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与 专 利 1权 利 要 求 1相 比 较 , 存 在两 个 区 别 技 术 特 征 : 1、 专 利 1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是硬 质 合 金 块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是金 刚 石 ; 2、 专 利 1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硬质 合 金 块 凸 出 于 叶 片 本 体 边 缘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金 刚 石 与 叶 片 本 体 边 缘 平 齐 。 54 是 否 落 入 保 护 范 围 的 判 断 全 面 覆 盖 ? 相 同 侵 权 ? 等 同 侵 权 ? 55 关 于 区 别 特 征 1 在 叶 片 本 体 边 缘 镶 嵌 硬 质 合 金 块 是 由 于 硬 质 合 金 块 的 硬 度较 高 , 可 以 提 高 叶 片 的 耐 磨 度 。 而 金 刚 石 是 一 种 公 知 的 硬度 较 高 的 材 质 , 用 金 刚 石 代 替 专 利 1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硬 质 合金 块 , 对 于 本 专 利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而 言 无 需经 过 创 造 性 劳 动 即 可 得 到 。 用 金 刚 石 代 替 硬 质 合 金 块 可 以实 现 基 本 相 同 的 功 能 , 达 到 基 本 相 同 的 效 果 , 因 此 , 此 种替 换 属 于 等 同 替 换 。 案 例 3 56 关 于 区 别 特 征 2: 专 利 1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硬 质 合 金 块 凸 出 于叶 片 本 体 边 缘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叶 片 本 体 中 镶 嵌 的 金 刚 石虽 然 与 叶 片 边 缘 是 平 齐 的 , 但 在 使 用 中 随 着 叶 片 边 缘 的 磨损 , 金 刚 石 就 会 凸 出 于 叶 片 边 缘 , 从 而 防 止 叶 片 边 缘 的 进一 步 磨 损 。 其 所 起 的 作 用 及 所 要 达 到 的 效 果 专 利 权 利要 求 1所 记 载 的 叶 片 边 缘 镶 嵌 的 硬 质 合 金 块 凸 出 于 叶 片 本体 边 缘 这 一 技 术 方 案 所 要 达 到 的 作 用 和 效 果 并 无 不 同 , 两者 并 无 本 质 区 别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落 入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 案 例 3 57 总 结 等 同 侵 权 的 判 断 58 案 例 4: “ 除 臭 吸 汗 鞋 垫 ” 01207388.1 一 审 情 况 原 告 : 曾 展 翅 ( 专 利 权 人 ) 被 告 1: 珍 誉 工 贸 公 司 ( 简 称 ) ( 被 控 侵 权 产品 的 制 造 方 ) 被 告 2: 双 龙 顺 购 物 中 心 ( 简 称 ) ( 被 控 侵 权产 品 的 销 售 方 )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 “ 珍 誉 ” 牌 袜 不 湿 物 理 除 臭 鞋垫 59 授 权 的 权 利 要 求 1: “ 1、 一 种 除 臭 吸 汗 鞋 垫 , 其 特 征 是 它 是 由 两层 防 滑 层 于 相 对 的 内 面 各 附 设 一 单 向 渗 透 层 ,其 间 再 叠 置 粘 结 吸 汗 层 、 透 气 层 、 除 臭 层 组 成, 吸 汗 层 与 透 气 层 相 邻 。 ”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说 明 : 本 实 用 新 型 中 的 单 向 渗 透 层 2、 2是 为 一 种 具 有漏 斗 状 孔 隙 的 布 面 。 60“1、 一 种 除 臭 吸 汗 鞋 垫 , 其 特 征 是 它 是 由 两 层 防 滑 层 1于 相 对 的 内 面 各 附 设 一单 向 渗 透 层 2, 2, 其 间 再 叠 置 粘 结 吸 汗 层 3、 透 气 层 4、 除 臭 层 5组 成 , 吸 汗 层3与 透 气 层 4相 邻 。 ” 61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特 征 ( 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陈 述 , 以 及 被 控 侵 权 物 的 产 品说 明 书 、 经 公 证 的 被 诉 侵 权 产 品 确 定 ) :双方意见一致 62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1、 该 ( 被 控 侵 权 ) 产 品 的 两 层 外 表 面 被 称 为 干 爽表 面 , 它 是 由 一 层 布 面 构 成 , 上 表 面 的 布 面 为 斜 纹布 , 底 面 则 由 于 针 线 的 缝 合 产 生 了 凹 凸 不 平 的 效 果, 与 涉 案 专 利 防 滑 层 的 功 能 效 果 相 同 , 且 使 用 了 与专 利 技 术 等 同 的 解 决 手 段 , 二 者 特 征 构 成 等 同 。 2、 对 珍 誉 公 司 称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只 有 一 层 单 向 渗 透层 的 说 法 , 从 该 产 品 的 说 明 指 示 图 上 和 拆 封 的 公 证实 物 上 看 , 在 两 层 干 爽 表 面 相 对 的 内 面 各 附 设 了 一单 向 渗 透 层 , 因 此 , 该 产 品 是 具 备 两 层 单 向 渗 透 层的 。 63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不 能 证 明 曾 展 翅 ( 专 利 权 人 ) 对 单 向 渗 透 层作 出 了 限 定 , 而 将 单 向 渗 透 层 描 述 为 “ 是 一 种 具 有 漏 斗 状孔 隙 的 布 面 ” 是 曾 展 翅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列 举 的 实 施 例 , 在 不违 反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实 施 例 不 能 理 解 为 是 对 必 要技 术 特 征 的 限 定 , 因 此 , 对 单 向 渗 透 层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确 定为 能 够 实 现 水 分 单 向 渗 透 的 层 面 。 在 此 前 提 下 , 被 控 侵 权产 品 的 单 向 渗 透 层 设 置 于 正 面 干 爽 表 面 和 抗 皱 层 之 间 , 通过 一 层 非 织 造 布 和 吸 汗 层 两 层 结 构 实 现 单 向 渗 透 功 能 , 可以 确 认 使 用 了 与 专 利 等 同 的 技 术 手 段 , 并 实 现 了 相 同 的 技术 效 果 , 该 项 特 征 与 专 利 技 术 中 的 单 向 渗 透 层 构 成 等 同 。 64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3、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中 的 抗 皱 弹 性 层 是 由 一 层 尼 龙 纤 维 网 构成 , 该 网 状 结 构 决 定 了 其 在 起 到 防 止 鞋 垫 发 生 褶 皱 作 用 的同 时 也 能 够 实 现 涉 案 专 利 透 气 层 的 功 能 , 它 与 专 利 对 应 特征 构 成 相 同 。 4、 涉 案 专 利 中 的 七 层 结 构 是 以 粘 结 的 方 式 连 接 的 , 虽 然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使 用 了 线 缝 合 的 方 式 , 但 是 , 这 一 点 区 别 是该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不 需 要 创 造 性 劳 动 就 能 够 联 想 到 的 ,二 者 技 术 特 征 亦 构 成 等 同 。 综 上 , 珍 誉 公 司 制 造 、 销 售 的“ 珍 誉 ” 牌 袜 不 湿 物 理 除 臭 鞋 垫 构 成 对 曾 展 翅 享 有 的 “ 除臭 吸 汗 鞋 垫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侵 犯 。 65 一 审 判 决 如 下 : ( 一 ) 珍 誉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制 造 、 销 售 “ 珍誉 ” 牌 袜 不 湿 物 理 除 臭 鞋 垫 ; ( 二 ) 双 龙 顺 购 物 中 心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珍誉 ” 牌 袜 不 湿 物 理 除 臭 鞋 垫 ; ( 三 ) 珍 誉 公 司 赔 偿 曾 展 翅 经 济 损 失 十 五万 元 ; ( 四 ) 驳 回 曾 展 翅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66 二 审 珍 誉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起 上 诉 , 请 求 撤 销 原判 决 , 驳 回 曾 展 翅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理 由 如 下 : 1、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对 于 “ 单 向 渗 透 层 ” 的 唯 一解 释 是 “ 单 向 渗 透 层 是 一 种 具 有 漏 斗 状 孔 隙 的布 面 ” , 因 此 应 当 根 据 该 解 释 合 理 地 限 定 该 技术 特 征 的 内 容 , 可 以 考 虑 与 其 相 同 或 等 同 的 技术 内 容 , 但 至 少 不 应 扩 大 理 解 到 能 够 实 现 水 分单 向 渗 透 功 能 的 所 有 技 术 特 征 。 2、 67 二 审 上 诉 理 由 : 3、 原 审 判 决 所 认 定 的 关 于 “ 单 向 渗 透 层 等 同” 的 结 论 存 在 事 实 和 法 律 上 的 错 误 。 被 控 侵 权产 品 中 并 不 存 在 “ 单 向 渗 透 层 的 结 构 ” , 它 是通 过 一 层 非 织 造 布 , 布 面 上 复 合 吸 汗 剂 来 实 现的 , 是 一 种 化 学 方 法 的 实 现 方 式 , 两 者 的 技 术手 段 和 实 现 方 式 完 全 不 同 。 4、 68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 本 院 认 为 ,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求 。 对 于 采 用 功 能 性 限 定 特 征 的 权 利 要 求 , 不 应 当 按 照 其字 面 含 义 解 释 为 涵 盖 了 能 够 实 现 该 功 能 的 所 有 方 式 , 而 是应 当 受 到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记 载 的 实 现 该 功 能 的 具 体 方 式 的 限制 。 具 体 而 言 , 在 侵 权 判 断 中 应 当 对 功 能 性 限 定 特 征 解 释为 仅 仅 涵 盖 了 说 明 书 中 记 载 的 具 体 实 现 方 式 及 其 等 同 方 式。 69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从 本 案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看 , 均 采 用 功 能 性限 定 特 征 , 因 此 , 对 该 权 利 要 求 进 行 解 释 时 , 应 当 考 虑 说明 书 中 记 载 的 具 体 实 现 方 式 。 涉 案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对 单 向 渗透 层 明 确 指 明 “ 为 一 种 具 有 漏 斗 状 孔 隙 的 布 面 ” , 而 涉 案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单 向 渗 透 层 采 用 的 是 非 织 造 布 , 并 非 是 与 具有 漏 斗 状 孔 隙 的 布 面 相 同 或 相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 因 此 , 被控 侵 权 产 品 没 有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70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 原 审 法 院 关 于 单 向 渗 透 层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确 定 为 能够 实 现 水 分 单 向 渗 透 的 层 面 的 认 定 有 误 , 不 适 当地 扩 大 了 曾 展 翅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本 院 予 以 纠正 。 上 诉 人 珍 誉 公 司 关 于 对 “ 单 向 渗 透 层 ” 的 解释 应 当 结 合 专 利 说 明 书 进 行 限 定 的 上 诉 主 张 成 立,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综 上 , 珍 誉 公 司 制 造 、 销 售 的 “ 珍 誉 ” 牌 袜 不 湿物 理 除 臭 鞋 垫 没 有 落 入 曾 展 翅 享 有 的 “ 除 臭 吸 汗鞋 垫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不 构 成 侵 权。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应 予改 判 。 71 二 审 判 决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驳 回 曾 展 翅 的 诉 讼 请 求 ; 一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7 010元 , 由 曾 展 翅 负 担 (已 交 纳 ) ,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7 010元 , 由 曾展 翅 负 担 (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交纳 ) 。 72 案 例 4总 结 对 功 能 性 限 定 的 解 释 73 案 例 5: ( 2009) 民 申 字 第 239号 “ 汽 车 地 桩 锁 ” 案 涉 案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1为 : “ 1、 一 种 汽 车 地 桩 锁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由 底座 ( 1) 、 芯 轴 ( 2) 、 活 动 桩 ( 3) 和 锁 具 ( 4) 构 成 , 所 述 底 座 ( 1)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 所 述活 动 桩 ( 3) 通 过 芯 轴 ( 2) 与 座 ( 1) 相 连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 ( 4) 插 入 的 孔 。 ” 74 1、 底 座2、 芯 轴3、 活 动 桩4、 锁 具 75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一 种 汽 车 地 桩 锁 , 由 底 座 、 芯 轴 、 锁 具 以 及 左 、 右 两 根 活动 杆 组 成 。 底 座 固 定 在 地 面 上 , 锁 具 固 定 安 装 在 底 座 右 端的 孔 中 。 左 、 右 活 动 杆 的 一 端 可 活 动 地 连 接 在 一 起 , 左 活动 杆 的 另 一 端 通 过 芯 轴 固 定 在 底 座 左 端 , 右 活 动 杆 的 另 一端 设 有 一 供 锁 舌 插 入 的 孔 , 当 锁 具 锁 定 时 , 锁 舌 插 入 右 活动 杆 的 孔 中 , 左 、 右 活 动 杆 呈 “ ” 形 被 锁 定 在 底 座 上 。左 活 动 杆 的 杆 体 上 还 设 有 凹 槽 , 转 动 右 活 动 杆 可 将 右 活 动杆 完 全 收 纳 在 该 槽 中 , 此 时 左 、 右 活 动 杆 整 体 呈 一 字 形 结构 , 可 以 芯 轴 为 中 心 在 底 座 上 转 动 。 76 特 征 对 比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 ( 1) : 底 座 ; ( 2) : 芯 轴 ; ( 3) : 锁 具 ; ( 4) : 活 动 桩 ; ( 5)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具 插 入 的 孔 。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 1) : 底 座 ; ( 2) : 芯 轴 ; ( 3) : 锁 具 ; ( 4) : 左 、 右 两 根 活 动杆 ; ( 5) : 右 活 动 杆 的 另 一端 设 有 一 供 锁 舌 插 入 的 孔。 77 焦 点 问 题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与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1中的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 插 入 的 孔 ” 这 一 特征 相 同 或 者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 78 侵 权 诉 讼 一 审 中 , 专 利 权 被 他 人 请 求 无 效 。 专 利 权 人 在 无 效 程 序 及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中 的意 见 陈 述 : 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 插 入 的孔 。 该 描 述 的 含 义 是 , 锁 具 不 是 永 久 固 定在 孔 中 , 而 是 根 据 使 用 状 态 呈 现 两 种 连 接关 系 , 即 锁 定 时 位 于 活 动 桩 的 孔 中 , 打 开时 , 从 孔 中 取 出 , 与 活 动 桩 的 孔 分 离 。 79 第 8127号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认 定 : “ 在 锁 闭 地 桩 锁 时 , 权 利 要 求 1的 活 动 桩 上 所 设 置的 孔 可 供 锁 具 整 体 的 插 入 以 达 到 锁 闭 地 桩 锁 的 目的 , 开 启 地 桩 锁 时 , 可 将 锁 具 全 部 取 出 , 活 动 桩上 也 无 需 设 置 附 加 的 固 定 装 置 来 固 定 锁 具 , 因 而本 专 利 相 对 于 现 有 技 术 具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 在 现 有 技 术 基 础 上 不 能 达 到 本 专利 权 利 要 求 1所 述 结 构 的 汽 车 地 桩 锁 , 因 此 权 利 要求 1相 对 于 附 件 1、 2具 备 创 造 性 。 ” 80 侵 权 诉 讼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专 利 权 人 在 相 应 程 序 中 的 陈 述 , 权 利 要 求 1中 记 载 的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 插 入 的 孔 ”的 含 义 , 是 指 “ 锁 具 不 是 永 久 固 定 在 孔 中, 而 是 根 据 使 用 状 态 呈 现 两 种 连 接 关 系 ,即 锁 定 时 位 于 活 动 桩 的 孔 中 , 打 开 时 , 从孔 中 取 出 , 与 活 动 桩 分 离 。 ” 81 侵 权 诉 讼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而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锁 具 是 固 定 在 底 座 上 的 , 在 锁 具 锁 定 时锁 舌 插 入 “ ” 形 杆 上 的 孔 内 , 使 右 杆 与 底 座 相 连 。 故 被控 侵 权 产 品 的 该 技 术 特 征 与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 插 入 的 孔” 是 不 相 同 的 。 根 据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 沈 其 衡 亦 不 能 以 等 同 为 由 主 张 专 利 侵权 成 立 。 由 于 上 述 技 术 特 征 既 不 相 同 , 也 不 能 主 张 等 同 ,故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技 术 特 征 未 覆 盖 权 利 要 求 1记 载 的 全 部技 术 特 征 , 未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82 二 审 维 持 一 审 。专 利 权 人 不 服 申 请 再 审 。 83 再 审 请 求 的 理 由 只 有 在 等 同 侵 权 判 定 时 , 方 可 以 根 据专 利 权 人 对 权 利 要 求 进 行 的 限 制 性 陈 述 适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 本 案 中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技 术 特 征 与 涉 案 专 利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完 全相 同 , 属 于 相 同 侵 权 而 不 是 等 同 侵 权 , 二审 法 院 适 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84 申 请 再 审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对 “ 活 动 桩 设 有 供 锁 具插 入 的 孔 ” 所 作 的 陈 述 , 只 是 为 了 澄 清 、 解 释 锁具 与 活 动 桩 的 两 种 连 接 关 系 , 没 有 对 独 立 权 利 要求 进 行 狭 义 或 狭 窄 的 解 释 , 也 没 有 增 加 、 减 少 或者 变 更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 申 请 再 审人 的 有 关 解 释 并 没 有 形 成 维 持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条 件, 对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性 没 有 起 到 作 用 , 因 此 在 本 案中 不 存 在 适 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情 形 和 条 件 。 再 审 请 求 的 理 由 85 本 案 中 被 申 请 人 没 有 提 供 申 请 再 审 人 在 无效 程 序 及 专 利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中 作 出 承 诺 、认 可 和 放 弃 的 任 何 证 据 , 也 没 有 提 出 以 禁止 反 悔 原 则 作 为 抗 辩 理 由 的 主 张 , 二 审 法院 主 动 适 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也 对 申 请 再 审 人 不 公 。 请 求 撤 销 二 审 判 决, 支 持 申 请 再 审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 再 审 请 求 的 理 由 86 最 高 院 认 为 本 案 焦 点 在 于 : 1、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与 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 活 动桩 ” 相 同 或 者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 2、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与 权 利 要 求 1中 的 “ 活 动桩 设 有 供 锁 具 插 入 的 孔 ” 相 同 或 者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3、 二 审 法 院 适 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是 否 存 在 错 误 。 87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包 括 两 个 一 字 形 的 活 动 杆 , 左 活 动杆 的 一 端 通 过 芯 轴 可 转 动 地 固 定 在 底 座 上 , 右 活动 杆 虽 然 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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