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经济学》5-卫生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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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市场 管理系朱丰根副教授第五章 教学目标 Z 说 明 市 场 机 制 的 概 念 及 作 用Z 列 举 市 场 机 制 发 挥 作 用 的 基 本 条件 和 市 场 失 灵 的 表 现Z 简 述 政 府 干 预 的 目 的 和 范 围Z 了 解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政 府 职 能Z 分 析 政 府 在 卫 生 领 域 中 的 作 用 和存 在 的 问 题 第一节市场与市场机制 一、市场与市场机制 ( 一 ) 市 场 的 概 念 狭 义 的 市 场 指 商 品 交 换 关 系的 总 和 , 是 买 卖 双 方 相 互 作 用 ,共 同 决 定 物 品 或 服 务 价 格 与 数量 的 过 程 。 市场构成的基本要素 以 价 格 为 核 心 的 市 场 信 号 (包括 需 求 、 供 给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价 格以 及 生 产 要 素 的 价 格 ), 以 及 作 为市 场 主 体 的 消 费 者 和 提 供 者 是 市 场构 成 的 基 本 要 素 。 (二)市场机制 各 市 场 构 成 要 素 相 互 作 用 、 相 互制 约 , 构 成 了 经 济 运 行 的 内 在 机 理 ,即 所 谓 的 市 场 机 制 , 它 是 市 场 经 济活 动 中 各 种 调 节 作 用 的 总 称 。 (三)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 场 机 制 包 括 : 供 求 价 格 机 制 竞 争 机 制 风 险 机 制 供求价格机制的作用 一 定 的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对 应 于一 定 的 价 格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发 生变 化 后 价 格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相 应 的改 变 , 即 当 供 大 于 求 价 格 下 降 ,供 小 于 求 时 价 格 上 升 。 价 格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发生 相 应 的 改 变 , 当 价 格 上 升 时 , 供给 者 增 加 提 供 , 市 场 中 的 供 给 量 增加 , 而 消 费 者 因 价 格 上 升 减 少 购 买 ,需 求 量 下 降 。 当 价 格 下 降 时 , 提 供者 因 收 益 减 少 而 减 少 供 给 量 , 同 时需 求 量 上 升 。 市 场 主 体 调 整 行 为 的 结 果 又导 致 供 求 关 系 的 改 变 。 如 此 循 环往 复 , 使 供 求 关 系 趋 于 平 衡 , 使价 格 趋 于 均 衡 价 格 。 在 此 过 程 中 ,社 会 资 源 流 向 经 济 效 益 好 的 产 品或 服 务 。 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各市场主体行为图 5-2 市 场 机 制 调 节 的 基 本 模 式竞 争 机 制风 险 机 制 竞争机制的作用 在 供 求 价 格 机 制 的 作 用 过 程 中 ,各 市 场 主 体 围 绕 一 定 的 价 格 水 平 展开 竞 争 , 主 要 包 括 了 两 类 竞 争 : 部 门 内 部 门 之 间 在部门内生产同种商品的各生产者的竞争 竞 争 方 式 : 不 断 采 用 新 技 术 、 提 高劳 动 生 产 率 ,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 竞 争 的 结 果 : 生 产 率 提 高 , 社 会 必要 劳 动 时 间 缩 短 , 单 位 商 品 的 成 本降 低 。 如 果 某 个 生 产 者 的 个 别 劳 动 时 间 和个 别 生 产 成 本 低 于 生 产 该 商 品 的 社会 必 要 劳 动 时 间 和 社 会 平 均 生 产 成本 , 就 可 获 得 更 高 的 利 润 , 在 竞 争中 处 于 有 利 地 位 , 可 以 占 有 更 多 市场 份 额 。 反 之 , 将 亏 本 以 致 破 产 。 在 此 过 程 中 , 社 会 资 源 流 向 生产 效 益 高 的 生 产 者 , 社 会 资 源 在 该生 产 部 门 内 的 各 生 产 者 之 间 实 现 更合 理 的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 在部门之间生产不同种商品的各生产者的竞争 当 某 种 商 品 供 不 应 求 时 , 价 格 上升 , 给 提 供 者 带 来 更 高 的 利 润 , 因 而除 了 本 部 门 的 生 产 者 会 增 加 供 给 外 ,其 它 利 润 较 低 部 门 的 生 产 者 也 会 向 该部 门 投 资 以 获 得 较 高 利 润 , 这 就 促 使生 产 要 素 向 该 部 门 的 流 动 和 转 移 。 反 之 , 若 该 部 门 商 品 供 大 于 求时 , 价 格 下 降 , 导 致 利 润 降 低 ,则 本 部 门 的 生 产 者 就 会 减 少 生 产 ,并 将 生 产 要 素 向 其 它 利 润 高 的 生产 部 门 转 移 。 结 果 使 社 会 资 源 在各 部 门 之 间 的 配 置 趋 于 合 理 , 使用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 竞 争 机 制 的 作 用 是 给 市 场 主 体 以压 力 , 使 他 们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生产 或 提 供 效 率 , 并 迫 使 经 济 效 益 低 下的 经 济 主 体 退 出 市 场 , 使 社 会 资 源 配置 到 经 济 效 益 高 的 经 济 主 体 。 竞 争 机制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的 标 志 就 是 优 胜 劣 汰 。 风险机制的作用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每 一 个 经 济主 体 都 必 须 承 担 风 险 , 他 们 每 时 每 刻都 面 临 着 盈 利 、 亏 损 和 破 产 的 可 能 。风 险 以 利 益 的 诱 惑 、 亏 损 和 破 产 的 压力 推 动 生 产 者 努 力 改 善 管 理 , 更 新 技术 , 降 低 成 本 和 提 高 盈 利 水 平 。 国富论中对市场机制 的描述 每 个 人 考 虑 和 重 视 的 都 是 自 己 的 利益 , 为 追 求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采 取 相 应 的经 济 行 为 , 就 像 被 一 只 看 不 见 的 手 引领 着 , 去 尽 力 达 到 一 个 并 非 其 本 意 想达 到 的 目 的 , 结 果 促 进 了 整 个 社 会 的经 济 运 行 。 (四)市场经济 是 一 种 与 计 划 经 济 相 对 的 社 会 经济 运 行 与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 它 是 就 整个 社 会 的 经 济 运 行 与 资 源 配 置 的 基本 特 征 而 言 的 , 是 与 计 划 经 济 完 全不 同 的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与 协 调 形式 和 资 源 配 置 手 段 。 当 社 会 经 济 运 行 与 资 源 配 置 是 由市 场 机 制 起 基 础 性 调 节 作 用 时 , 则称 为 市 场 经 济 。 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一 )价 格 信 号 的 灵 敏 性 (二 )完 备 的 市 场 主 体 (三 )经 济 主 体 具 有 充 分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四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五 )供 求 双 方 处 于 基 本 平 衡 和 平 等 地 位 (一)价格信号的灵敏性 只 有 价 格 能 够 随 市 场 供 求 状 况的 变 化 及 时 地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化 ,市 场 本 身 才 能 实 现 对 社 会 资 源 配置 的 有 效 调 节 。 反 之 , 固 定 不 变 的 价 格 不 能够 行 使 其 市 场 信 号 的 传 递 功 能 ,供 给 者 和 需 求 者 不 能 够 根 据 价格 信 号 来 调 整 自 己 的 行 为 。 价 格 的 扭 曲 将 会 带 来 市 场 主 体 行 为的 连 续 扭 曲 , 并 导 致 资 源 的 不 合 理配 置 和 社 会 资 源 的 严 重 浪 费 。 (二)完备的市场主体 市 场 体 系 是 产 品 市 场 和 要 素 市 场的 总 称 。 在 两 类 市 场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影 响的 关 系 中 , 市 场 机 制 的 调 节 功 能 才能 够 实 现 。 当 要 素 市 场 的 供 求 关 系 与 价格 发 生 变 化 时 , 对 产 品 市 场 的 提供 者 来 说 意 味 着 成 本 的 改 变 , 而生 产 或 提 供 成 本 的 改 变 又 会 引 起产 品 或 服 务 价 格 与 供 求 关 系 的 变化 。 反 之 , 亦 然 。 若 不 存 在 完 备 的 市 场 体 系 , 某 个市 场 或 两 个 市 场 的 市 场 信 号 僵 化 ,则 市 场 主 体 就 不 可 能 按 照 市 场 规 律进 行 决 策 和 采 取 相 应 行 为 , 市 场 机制 难 以 发 挥 其 调 节 社 会 资 源 优 化 配置 的 有 效 作 用 。 (三)经济主体具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 这 是 指 他 们 能 够 自 主 决 定 生 产 什么 , 如 何 生 产 , 并 为 决 策 的 结 果 承担 责 任 。 只 有 市 场 主 体 真 正 能 够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自 我发 展 、 自 我 约 束 , 才 能 对 各 种 市 场信 号 的 变 化 作 出 正 确 而 灵 敏 的 反 应 ,市 场 机 制 才 能 够 起 到 其 调 节 资 源 配置 的 作 用 。 (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 使 竞 争 机 制 的 功 能 真 正 得 以 发挥 , 就 必 须 保 证 各 相 互 竞 争 的 市 场主 体 进 行 公 平 的 竞 争 。 否 则 , 竞 争的 结 果 不 是 择 优 汰 劣 , 使 资 源 得 到优 化 配 置 , 而 是 变 为 择 劣 汰 优 , 导致 资 源 配 置 的 不 合 理 。 产生不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有二 未 形 成 规 范 化 的 市 场 秩 序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平 等 的 竞争 地 位 (五)供求双方处于基本平衡和平等地位 当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处 于 基 本 平 衡状 态 , 供 需 双 方 掌 握 的 信 息 相 差 不大 时 , 市 场 机 制 对 资 源 的 正 常 调 节作 用 才 能 发 挥 出 来 。 如 果 供 给 量 明 显 大 于 需 求 量 , 则 需方 在 竞 争 中 处 于 有 利 地 位 , 拥 有 更多 的 选 择 , 导 致 供 方 之 间 形 成 激 烈竞 争 , 市 场 机 制 虽 然 可 以 发 挥 其 调节 资 源 配 置 的 作 用 , 但 也 以 资 源 的巨 大 浪 费 为 代 价 。 如 果 供 给 量 明 显 小 于 需 求 量 , 则供 方 在 竞 争 中 处 于 有 利 地 位 , 可 导致 供 方 之 间 的 竞 争 弱 化 , 产 品 或 服务 的 价 格 较 高 但 质 量 有 可 能 下 降 。此 时 市 场 机 制 不 再 能 够 发 挥 其 优 化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 当 供 需 双 方 所 拥 有 的 信 息 存 在 严重 差 异 时 , 一 方 拥 有 的 信 息 明 显 多于 另 一 方 , 则 拥 有 信 息 多 的 一 方 占有 主 权 地 位 , 在 交 易 中 就 会 占 有 有利 地 位 , 具 有 较 大 获 益 优 势 。 如 果 对 他 们 没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在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 易 导 致拥 有 少 量 信 息 的 一 方 利 益 受 损 。 第二节市场失灵与政府作用 一、市场失灵 市 场 机 制 发 挥 其 优 化 配 置 资 源 的作 用 是 有 条 件 的 , 在 不 能 满 足 这 些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市 场 机 制 不 仅 不 能够 使 资 源 达 到 有 效 配 置 , 还 会 产 生负 作 用 , 导 致 资 源 配 置 状 况 的 恶 化 ,称 为 市 场 失 灵 。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 )市 场 机 制 对 某 些 领 域 的 调 节 作 用 很 微 弱 (二 )垄 断 (三 )市 场 机 制 的 调 节 与 社 会 经 济 利 益 不 一 致 (四 )市 场 调 节 的 滞 后 性 (五 )市 场 调 节 的 消 极 性 (六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导 致 收 入 上 的 差 别 (一)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的 调节作用很微弱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方 面 1. 信 息 不 对 称 2. 效 益 外 在 性 3. 公 共 产 品 1信息不对称 供 求 双 方 所 拥 有 的 信 息 不 对 称时 , 虽 然 供 求 双 方 也 都 接 受 了 某 一价 格 , 但 由 于 二 者 的 地 位 不 平 等 ,在 一 定 价 格 下 成 交 , 往 往 对 信 息 量大 的 一 方 有 利 , 对 信 息 量 小 的 另 一方 不 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的 均 衡 结果 , 导 致 社 会 资 源 的 配 置 是无 效 率 或 低 效 率 的 , 不 能 够达 到 资 源 配 置 的 最 优 化 。 2效益外在性(外部性) 是 指 某 个 经 济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对 他 人 造 成 影 响 , 但 这 种 影 响 并 没有 从 市 场 交 易 的 成 本 或 价 格 之 中 反映 出 来 。 分 为 : 1) 正 外 部 性 2) 负 外 部 性 具有正外部性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学特点 直 接 消 费 者 (提 供 者 )对 消 费 (提供 )效 益 的 估 计 与 消 费 (提 供 )的 实 际效 益 是 不 相 同 的 , 消 费 (提 供 )的 总效 益 大 于 消 费 者 (提 供 者 )个 别 消 费 (提 供 )效 益 之 和 。 由 于 消 费 者 (提 供 者 )在 消 费 (提 供 )该 产 品 时 仅 考 虑 到 自 己 的 利 益 , 不 会去 考 虑 总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 如 果 一 些因 素 影 响 到 消 费 或 提 供 , 结 果 往 往 是对 该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需 求 量 小 于 社 会 最佳 需 求 量 , 从 而 使 社 会 对 该 产 品 或 服务 的 需 求 不 足 , 供 给 也 不 足 , 一 部 分资 源 没 有 配 置 到 效 益 好 的 地 方 。 具有负外部性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学特点 个 别 消 费 者 或 生 产 者 没 有 考 虑 由于 他 们 的 经 济 行 为 给 别 人 或 社 会 带 来的 负 效 应 (外 在 成 本 ), 而 由 其 他 人 承担 了 额 外 的 成 本 , 因 此 , 该 类 消 费 者(生 产 者 )消 费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总和 高 于 社 会 最 佳 需 求 量 (提 供 量 )。 该 消 费 者 或 生 产 者 没 有 因 为成 本 的 增 加 而 减 少 消 费 或 生 产 ,社 会 资 源 仍 以 原 有 的 数 量 配 置 到这 些 消 费 品 或 产 品 上 , 导 致 资 源配 置 和 使 用 的 低 效 率 。 3公共产品 公 共 产 品 具 有 非 抗 争 性 和 非 排 他性 , 这 种 产 品 一 经 提 供 , 无 论 出 钱 还是 不 出 钱 者 均 可 获 益 。 所 以 , 人 们 都会 试 图 不 出 钱 而 受 益 , 因 而 个 人 对 这类 产 品 的 需 求 很 少 , 相 应 的 提 供 者 提供 这 类 产 品 也 不 会 获 得 理 想 的 利 润 。 在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 公共 产 品 市 场 将 会 处 于 极 度 萎 缩状 态 , 甚 至 根 本 不 存 在 , 导 致公 共 产 品 的 提 供 数 量 远 远 低 于社 会 所 需 要 的 数 量 , 资 源 没 有配 置 到 社 会 需 要 的 地 方 。 (二)垄断 垄 断 组 织 的 行 为 已 不 再 是 依据 市 场 信 号 调 整 自 己 的 行 为 从 而获 取 经 济 利 益 , 而 是 反 过 来 操 纵市 场 信 号 , 并 借 此 牟 利 。 一 些 行 业 具 有 天 然 的 垄 断性 , 提 供 者 利 用 这 种 垄 断 性 来影 响 市 场 价 格 和 提 供 数 量 , 提供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但 这 样 做 常 常 会 损 害 消 费 者 的利 益 。 垄 断 会 导 致 市 场 信 号 以 至整 个 市 场 机 制 调 节 发 生 严 重 扭曲 , 使 市 场 机 制 难 以 发 挥 其 优化 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 (三)市场机制的调节 与社会经济利益不一致 市 场 机 制 的 调 节 是 建 立 在 各 微观 经 济 主 体 对 自 身 经 济 利 益 追 求 的基 础 上 但 是 由 于 各 微 观 经 济 主 体 不 可能 洞 察 国 民 经 济 的 全 局 , 并 根 据 全局 的 利 益 来 决 定 自 己 的 经 济 行 为 ,而 且 他 们 自 身 的 经 济 利 益 并 不 一 定就 符 合 社 会 整 体 的 经 济 利 益 , 甚 至可 能 与 宏 观 上 的 资 源 配 置 需 要 相 悖 。 因 此 , 市 场 机 制 对 微 观 经 济 主体 作 用 的 结 果 可 能 会 损 害 国 民 经 济的 全 局 利 益 或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 (四)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市 场 调 节 是 一 种 事 后 调 节 , 从 价 格形 成 、 信 号 反 馈 到 调 整 产 品 的 生 产 需 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尤 其 是 对 于 供 给 价 格 弹 性较 低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需 要 的 时 间 就 会 更长 , 再 加 上 企 业 或 个 人 往 往 不 可 能 掌 握所 有 的 相 关 信 息 , 因 而 微 观 决 策 常 带 有一 定 的 被 动 性 和 盲 目 性 。 仅 仅 依 靠 市 场 机 制 的 调 节 不 能够 保 持 国 民 经 济 的 总 供 求 关 系 的 平衡 , 即 使 最 终 可 以 达 到 , 也 需 要 很长 的 时 间 。 (五)市场调节的消极性 市 场 对 于 社 会 资 源 供 求 平 衡 的 调节 是 作 为 一 个 总 的 过 程 逐 渐 完 成 的 ,是 以 过 程 中 无 数 次 的 不 平 衡 或 经 济运 行 的 紊 乱 为 代 价 的 , 往 往 造 成 社会 资 源 的 损 失 和 浪 费 , 有 时 甚 至 是巨 大 的 , 是 社 会 难 以 承 受 的 损 耗 。 (六)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收入上的差别 由 于 人 们 的 素 质 、 所 拥 有 的 资源 存 在 差 异 , 因 而 收 入 水 平 会 有 所差 别 。 市 场 的 自 发 调 节 反 而 往 往 容易 引 起 收 入 差 距 的 扩 大 , 从 而 影 响到 人 们 在 支 付 能 力 上 的 差 别 。 因 此 , 市 场 机 制 在 提 高 效 率方 面 可 以 发 挥 其 有 效 作 用 , 但 往往 难 以 实 现 社 会 的 公 平 目 标 。 二、政府干预的范围 市 场 机 制 不 是 万 能 的 , 它 发挥 优 化 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是 有 条 件的 , 如 果 不 满 足 这 些 条 件 , 就 会出 现 市 场 失 灵 。 此 时 , 就 需 要 政府 的 作 用 。 (一)经济人理论 “经 济 人 ” 假 设 : 在 经 济 社 会 里 , 人 采取 行 为 的 基 本 动 机 往 往 是 出 于 自 身 经济 上 的 考 虑 , 即 使 是 其 它 非 经 济 动 机也 往 往 是 以 一 定 的 经 济 实 力 为 前 提 的 ,通 常 不 以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会 利 益 作 为 其行 动 的 动 机 。 经济人行动的动机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有三种可能 1 在 增 进 自 我 利 益 的 同 时 实 现他 人 和 社 会 的 利 益 ;2 在 不 损 害 他 人 和 社 会 利 益 的前 提 下 实 现 自 我 利 益 ;3 损 人 利 己 。 经 济 人 行 为 究 竟 给 他 人 和 社会 带 来 什 么 影 响 , 取 决 于 社 会 的经 济 体 制 、 制 度 框 架 以 及 包 括 法规 在 内 的 具 体 竞 争 规 则 。 在 不 同 规 则 下 经 济 人 的 自 利 行 为 会产 生 不 同 的 结 果 。 不 同 的 制 度 框 架 和 竞 争 规 则 , 就 会产 生 不 同 的 行 为 模 式 。 因 此 , 问 题 的 本 身 不 在 于 个 人 是 否追 求 自 身 利 益 , 而 在 于 社 会 制 度 和规 则 是 否 促 使 或 限 制 其 追 求 。 亚 当 斯 密 认 为 , 自 利 和 利 他是 同 一 过 程 的 两 方 面 效 应 , 人 们 在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增 进 了 他 人和 社 会 的 利 益 , 而 不 应 该 将 两 者 对立 起 来 。 因 此 , 关 键 是 建 立 一 个 什 么 样的 制 度 框 架 和 具 体 的 竞 争 规 则 来 规范 人 们 的 行 为 , 使 每 个 人 在 不 损 害他 人 和 社 会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自 身的 利 益 , 并 使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在 个 人利 益 得 到 满 足 中 得 以 实 现 。 (二)政府的任务和干预范围 政 府 的 任 务 : 通 过 制 度 使 人 们在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过 程 中 不 损 害 他人 和 社 会 利 益 , 最 终 目 的 是 既 使 个人 利 益 得 到 满 足 , 又 使 社 会 利 益 得以 实 现 。 市场缺陷主要有三类 一 是 市 场 本 身 的 固 有 缺 陷 ;二 是 市 场 发 育 不 完 善 出 现 的 功 能 障 碍 ;三 是 政 府 干 预 过 多 或 不 适 当 干 预 造 成 的市 场 功 能 障 碍 。 在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府 的 作 用 就是 针 对 市 场 缺 陷 采 取 相 应 的 行 为 。 对 于 市 场 本 身 固 有 的 缺 陷 , 政 府 应该 采 取 各 种 手 段 弥 补 市 场 失 灵 。 对 于 发 育 不 完 善 的 市 场 , 政 府 应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去 促 进 市 场 的 发 育 ,即 建 立 起 使 市 场 机 制 能 够 发 挥 其 优化 资 源 配 置 作 用 的 市 场 环 境 , 而 不应 采 取 措 施 代 替 市 场 直 接 进 行 资 源的 配 置 。 市 场 发 育 不 良 带 来 的 问 题 只 能靠 市 场 本 身 的 完 善 来 消 除 , 政 府 只能 通 过 促 使 市 场 尽 快 完 善 来 解 决 问题 , 直 接 干 预 将 会 影 响 市 场 的 完 善 ,妨 碍 了 市 场 机 制 的 正 常 作 用 , 往 往适 得 其 反 。 对 于 政 府 干 预 过 多 或 不 适 当 干 预 造成 的 市 场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政 府 在 本 应该 由 市 场 机 制 发 挥 作 用 进 行 资 源 配置 的 地 方 插 手 资 源 的 配 置 过 程 , 结果 带 来 了 政 策 性 市 场 扭 曲 , 反 而 妨碍 了 市 场 机 制 功 能 的 正 常 发 挥 。 这 类 市 场 缺 陷 不 是 市 场 本 身 的问 题 , 而 是 政 府 行 为 的 问 题 。 纠 正这 类 市 场 缺 陷 的 方 法 就 是 政 府 退 出市 场 机 制 能 够 发 挥 其 优 化 资 源 配 置的 领 域 。 第三节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及在卫生领域中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 在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府 在参 与 经 济 活 动 中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两大 职 能 (一 )基 本 职 能 (二 )经 济 职 能 (一)基本职能 指 政 府 凭 借 其 政 治 权 力 维 护 社会 秩 序 、 保 证 国 家 机 器 正 常 运 转 的政 权 职 能 。 政府基本职能的具体内容 及与经济活动的关系 1 保 证 国 家 机 器 的 正 常 运 转2 建 立 和 健 全 法 律 体 系3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策 体 系 (二)经济职能 指 政 府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所 有者 和 经 济 活 动 的 宏 观 管 理 者 , 在公 益 事 业 (如 公 共 产 品 与 公 共 服 务 )和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稳 定 等 方 面 所 应履 行 的 职 能 。 政府的经济职能 主要通过以下职能来实现 1 资 源 配 置 职 能 2 收 入 再 分 配 职 能 3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职 能 4 经 济 监 管 职 能 二、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财政职能 政 府 的 经 济 职 能 主 要 是 通 过政 府 的 财 政 职 能 来 实 现 的 。 政 府的 财 政 职 能 主 要 包 括 : (一 ) 资 源 配 置 职 能 (二 ) 收 人 分 配 职 能 (一)资源配置职能 政 府 通 过 财 政 收 支 对 社 会 经济 资 源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产 生 影 响 。 一 是 通 过 对 公 共 产 品 的 直 接 投 资 或购 买 , 来 实 现 公 共 产 品 的 提 供 , 以满 足 国 民 对 公 共 产 品 的 需 要 , 或 通过 对 于 对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 瓶 颈 ”效 应 的 行 业 或 企 业 投 资 , 以 达 到 控制 目 的 , 并 通 过 这 种 形 式 来 调 节 社会 资 源 的 配 置 。 二 是 利 用 财 政 政 策 来 影 响 生 产 、 提供 和 消 费 , 进 而 达 到 调 节 资 源 配 置的 作 用 。 政 府 通 过 税 收 政 策 对 生产 什 么 、 如 何 生 产 和 生 产 组织 形 式 等 产 生 影 响 。 政 府 通 过 对 供 方 或 需 方 的 补贴 政 策 来 影 响 双 方 的 经 济 行 为 ,进 而 达 到 调 节 供 给 量 和 消 费 量 和资 源 配 置 的 目 的 。 (二)收人分配职能 政 府 主 要 采 取 转 移 支 付 的 形 式 ,将 一 部 分 人 的 收 入 转 移 给 另 一 部 分 人 。在 此 过 程 中 , 政 府 只 起 到 了 中 介 作 用 ,与 前 面 提 到 的 直 接 投 资 或 购 买 公 共 产品 有 所 不 同 , 前 者 是 在 社 会 不 同 个 人之 间 进 行 资 源 的 再 分 配 , 而 后 者 直 接占 用 了 社 会 资 源 。 综 上 所 述 , 政 府 的 财 政 职能 是 通 过 税 收 以 及 以 税 收 为 基础 的 直 接 购 买 资 源 和 转 移 支 付的 形 式 来 实 现 的 。 三、政府干预失灵 如 果 政 府 干 预 不 仅 不 能 弥补 市 场 失 灵 , 反 而 会 导 致 资 源配 置 的 恶 化 以 及 资 源 利 用 效 率的 降 低 , 称 之 为 政 府 干 预 失 灵 。 政府干预失灵主要表现(一 )政 府 行 为 的 低 效 率 包 括 决 策 低 效 率 和 工 作 低 效 率 。 (二 )寻 租 行 为 导致政府行为低效率的原因 1 作 为 干 预 主 体 的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受信 息 不 完 备 的 制 约 , 常 常 很 难 作 出最 优 决 策 , 而 且 要 很 长 的 时 间 才 能作 出 决 策 。 决 策 成 本 较 高 。 2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经 济 人 行 为 是 政府 干 预 失 灵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此 外 ,权 力 的 滥 用 也 会 导 致 成 本 的 提 高 。 3 政 府 干 预 的 对 象 常 常 出 于 自 身 的 利益 , 利 用 自 己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和 知 识 ,对 政 府 的 决 策 采 取 相 应 “ 对 抗 ” 行 为或 “ 打 擦 边 球 ” , 使 政 策 达 不 到 预 期的 效 果 , 或 导 致 政 策 失 灵 。 4 政 府 干 预 成 本 较 高 , 包 括 政 府 干预 的 直 接 成 本 和 隐 性 干 预 成 本 。 寻租活动 一 些 个 人 或 企 业 为 了 达 到 其 经济 目 的 , 往 往 给 能 够 使 其 经 济 目 的以 低 成 本 而 获 得 更 大 收 益 的 拥 有 权力 个 人 一 定 的 “ 好 处 ” 。 寻租行为的后果 寻 租 活 动 导 致 提 供 者 不 是 通过 降 低 成 本 、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来 获得 更 多 的 利 润 , 而 是 通 过 这 种 非经 营 性 活 动 达 到 目 的 。 寻 租 活 动 破 坏 了 市 场 机 制 对生 产 者 的 激 励 作 用 , 也 影 响 了 政府 干 预 目 标 的 实 现 , 不 仅 对 资 源配 置 起 到 了 恶 化 作 用 , 而 且 还 直接 消 耗 了 社 会 资 源 用 于 偏 离 社 会目 标 的 地 方 。 四、卫生领域中的政府作用 (一 )卫 生 领 域 中 的 政 府 作 用 在 卫 生 领 域 中 存 在 着 很 多 市 场失 灵 现 象 , 需 要 政 府 的 干 预 。 政府在卫生领域的主要作用包括 1) 政 府 对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预 防 保健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投 入 2)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2021-6-1卫生经济学101 3) 直 接 投 资 和 管 理 医 院 , 以 实 现政 府 的 社 会 目 标 4) 通 过 财 政 政 策 进 行 转 移 支 付 5) 医 疗 服 务 的 价 格 管 制 2政府作用的对象 如 果 我 们 按 照 经 济 学 的 特 点 对卫 生 服 务 进 行 分 类 , 可 分 为 具 有 公共 产 品 性 质 的 服 务 、 具 有 准 公 共 产品 性 质 或 正 外 部 性 的 服 务 、 必 需 的卫 生 服 务 和 特 需 卫 生 服 务 四 类 从 具 有 公 共 产 品 性 质 的 服务 到 特 需 卫 生 服 务 , 政 府 作 用的 力 度 由 强 变 弱 , 而 市 场 作 用的 力 度 则 由 弱 变 强 。 (二)政府在卫生领域中 的作用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 政 府 的 财 政 职 责 2 财 政 体 制 3 政 府 主 要 支 持 供 方 的 投 资 体 制 4 补 贴 政 策 1政府的财政职责 随 着 经 济 体 制 的 变 革 , 政 府财 政 职 责 向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双元 财 政 结 构 (公 共 财 政 与 国 有 资本 财 政 )转 变 。 其 中 公 共 财 政 是 指 作 为 政 权 组织 和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 的 政 府 以 政 权组 织 对 税 收 进 行 分 配 , 以 满 足 公 共需 要 , 弥 补 市 场 失 灵 , 保 证 各 类 通过 市 场 机 制 难 以 达 到 有 效 配 置 资 源的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的 财 力 。 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责为 仅 保 证 公 共 需 要 , 而 不 应 参 与 市 场机 制 能 够 解 决 资 源 有 效 配 置 问 题 领域 的 活 动 ; 通 过 税 收 、 财 政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障 等政 策 性 收 支 , 调 节 社 会 分 配 的 不 公 。 在卫生领域中政府的财政作用 政 府 出 资 补 偿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公共 卫 生 服 务 的 成 本 , 或 通 过 市 场 机制 与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补 偿 部分 具 有 准 公 共 产 品 性 质 的 卫 生 服 务成 本 。 应 扩 大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覆 盖面 , 使 财 政 通 过 社 会 医 疗 保险 调 节 卫 生 服 务 分 配 不 公 平的 职 能 得 以 体 现 。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相 当 比 例 的 财 政 补 贴 仍 然 用 于医 疗 机 构 的 人 员 经 费 和 扩 大 医疗 机 构 的 规 模 , 导 致 真 正 需 要资 金 的 防 保 领 域 却 资 金 不 足 在 卫 生 领 域 , 政 府 的 公 共 财 政 职能 因 投 入 方 向 的 不 合 理 以 及 实 施 影响 到 市 场 机 制 在 卫 生 领 域 更 好 发 挥作 用 的 补 贴 政 策 、 价 格 政 策 等 , 使卫 生 资 源 利 用 的 总 体 经 济 效 益 及 社会 效 益 均 不 高 , 不 公 平 问 题 加 重 。 2财政体制 现 行 的 “ 划 分 收 支 , 分 级 管 理 ” 的财 政 体 制 , 使 得 财 政 收 入 不 高 或 根本 就 入 不 敷 出 的 城 市 基 层 政 府 、 农村 县 或 乡 政 府 , 尤 其 是 贫 困 地 区 ,没 有 更 多 的 资 金 分 配 到 卫 生 部 门 ,无 力 发 展 卫 生 事 业 这 些 地 区 对 卫 生 资 金 和 卫 生 服务 的 需 要 却 相 对 较 高 。 从 而 导致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的 层 级 结 构 不合 理 , 也 带 来 卫 生 服 务 分 配 不公 平 的 进 一 步 加 重 。 3政府主要支持供方的投资体制 对 于 我 国 大 多 数 人 口 而 言 , 政 府的 卫 生 资 金 主 要 投 向 医 疗 服 务 提供 方 , 尤 其 是 在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广大 农 村 地 区 。 这 种 政 府 主 要 支 持 供 方 的 投 资体 制 ,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补 偿了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成本 , 但 也 带 来 了 在 卫 生 服 务 分配 上 新 的 不 公 平 。 对 于 仍 停 留 在 解 决 温 饱 问 题 阶段 的 人 们 , 仍 然 利 用 不 起 他 们 所需 要 的 最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 对 于 高 收 入 者 来 说 , 低 价 使 他们 几 乎 能 够 免 费 的 利 用 卫 生 服 务 。 政 府 通 过 对 供 方 补 助 降 低 医 疗 服务 价 格 的 方 法 , 有 利 于 收 入 相 对较 高 的 人 群 , 不 仅 不 一 定 能 够 达到 提 高 低 收 入 人 口 对 卫 生 服 务 可及 性 的 目 标 , 反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扩 大 了 不 同 收 入 人 群 卫 生 服 务 利用 率 的 差 距 。 在 这 种 卫 生 投 资 体 制 下 , 虽 然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了 农 村 地 区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能 力 , 但 在 贫困 农 村 由 于 农 民 利 用 不 起 卫 生服 务 , 或 利 用 水 平 很 低 所 以 即 使 有 了 机 构 、 设 备 和医 生 , 但 因 利 用 不 足 而 出 现 供 大于 求 的 现 象 , 同 时 每 年 还 需 要 为此 支 付 一 笔 数 量 不 菲 的 经 常 性 费用 , 导 致 卫 生 资 源 的 浪 费 与 不 足并 存 。 4补贴政策 根 据 补 贴 对 象 可 以 分 为 对 需 方 的 直 接 补 贴 和 间 接 补 贴 对 供 方 的 直 接 补 贴 和 间 接 补 贴 根据补贴方式可以分为 对 需 方 的 平 均 补 贴 和 针 对 特殊 人 群 的 补 贴 对 供 方 的 按 机 构 、 床 、 人 补贴 和 按 服 务 、 功 能 补 贴 以 及 定 项 、定 额 补 贴 不 同 的 补 贴 方 式 , 对 供 需 双 方 的 激励 机 制 不 同 , 并 影 响 到 他 们 的 行 为 ,进 而 对 卫 生 服 务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和 卫生 资 源 配 置 及 利 用 效 率 产 生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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