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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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1 监 理 工 程 师n 3.1.1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特 点n 3.1.2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n 3.1.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n 3.1.4 FIDIC道 德 准 则n 3.1.5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n 3.1.6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n 3.1.7 监 理 工 程 师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罚 监 理 工 程 师 , 准 确 地 说 称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师 , 是 指 经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合 格 ,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 并 按 规 定 注册 , 取 得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包 括执 业 印 章 )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技 术 人 员 。3.1.1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特 点 1.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含 义 : 一 是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二 是 取 得 国 家 确 认 的 资 格 证 书 ; 三 是 省 、 部 、 委 级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2.执 业 特 点 (1) 执 业 范 围 广 泛 土 木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的 各 个 领 域 。 (2) 执 业 内 容 复 杂 执 业 基 础 内 容 是 合 同 管 理 , 主 要 内 容 是 工 程 目标 控 制 和 协 调 管 理 , 执 业 方 式 包 括 监 督 管 理 与 咨 询 服务 。 (3) 执 业 技 能 全 面 多 学 科 , 多 专 业 。 需 要 工 程 技 术 , 经 济 , 法 律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4) 执 业 责 任 重 大 两 方 面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行 政 权 力 ; 委 托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人 义 务 。 1.较 高 的 专 业 学 历 和 复 合 型 的 知 识 结 构3.1.2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素 质 2.丰 富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3.良 好 的 品 德 4.健 康 的 体 魄 和 充 沛 的 精 力 3.1.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维 护 国 家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 按 照 “ 守 法 、 诚实 、 公 正 、 科 学 ” 的 准 则 执 业 。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规 程 和 制 度 ,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责任 。 努 力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和 建 设 监 理 知 识 , 不 断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监 理 水 平 。 不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 。 3.1.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不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和 从事 监 理 活 动 , 不 在 政 府 部 门 和 施 工 、 材 料 设 备 的 供 应等 单 位 兼 职 。 不 为 所 监 理 的 项 目 指 定 承 包 商 、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和 施 工 方 法 。 不 收 受 被 监 理 单 位 的 任 何 礼 金 。 不 泄 露 所 监 工 程 目 各 方 认 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 3.1.3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努 力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 提 高 义 务 水 平 ; 不 以 个 人名 义 承 担 监 理 义 务 ; 不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的 单 位 注册 , 或 在 施 工 、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兼 职 ; 不 收 受 贿 赂 。 3.1.4 FIDIC道 德 准 则 FIDIC道 德 准 则 社 会 和 职 业 的 责 任 能 力 正 直 性 公 正 性 3.1.5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 1) 权 力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 获 取 相 应 的 报 酬 ; 继 续 教 育等 ; ( 2) 义 务 遵 纪 守 法 , 不 断 提 高 义 务 水 平 , 保 证 执 业 活动 成 果 的 质 量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监 理 工程 师 法律 责 任 1.违 法 行 为 2.违 规 行 为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个 人 过 失 引 发 的 合 同 违 约 行为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与 监 理 企 业 承 担 一 定 的 连带 责 任 。3.1.6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刑 法 等法 律 、 法 规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都 有 明 确的 规 定 。 3.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工 程 监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则 应 当 与 质 量 、 安 全事 故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违 章 指 挥 或 发 出 错 误 指 令 ,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由 此 引发 安 全 事 故 的 。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企 业 串 通 , 弄 虚 作 假 、 降低 工 程 质 量 , 从 而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 3.2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注 册 和 继 续 教 育n 3.2.1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n 3.2.2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n 3.2.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继 续 教 育 1.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实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的 意 义 : 促 进 监 理 人 员 努 力 钻 研 监 理 业 务 ,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 统 一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业 务 能 力 标 准 。 有 利 于 公 正 地 确 定 监 理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 合 理 建 立 工 程 监 理 人 才 库 。 便 于 同 国 际 接 轨 , 开 拓 国 际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3.2.1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2.报 考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条 件 一 是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学 历 二 是 要 具 有 一 年 年 限 的 工 程 建设 实 践 经 验 。条 件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工 程 建 设 监理 基 本 理 论 、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投 资 控 制 、 建 设 工 程 合同 管 理 和 涉 及 工 程 监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理 论 知识 和 实 务 技 能 。 设 四 个 考 试 科 目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理 论 和 相 关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 投 资 、 进 度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案 例 分 析 3.考 试 内 容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大 纲 、 统 一 命 题 、 统 一 组 织 、 统 一 时 间 、 闭 卷考 试 、 分 科 记 分 、 统 一 录 取 标 准 的 办 法 , 一 般每 年 举 行 一 次 。4.考 试 方 式 和 管 理 形 式注 册 具 有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的 责 任 和 权 利3.2.2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按 专 业 注 册 , 每人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两个 专 业 册 , 并 且 只能 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注 册 申 请 。( 1) 初 始 注 册( 2) 延 续 注 册( 3) 变 更 注 册 ( 1) 初 始 注 册 初 始 注 册 者 ,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年 内 提出 申 请 。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 须 符 合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 经 全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条 件 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 注 册程 序 ( 1) 初 始 注 册申 请 人 向用 人 单 位提 出 申 请 聘 用 企 业 向 所 在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者 准 予 注 册报 国 务 院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3.2.2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 2) 延 续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注 册 有 效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 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30日 前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延 续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有 效 期 3年 。 ( 3) 变 更 注 册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并 按 规 定 的 程 序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 变 更 注 册 后 应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期 。 3.2.2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不 予 初 始 注 册 、 延 续 注 册 和 变 更 注 册 的 情 形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刑 事 处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因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或 相 关 业 务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之 日 止 不 满 2年 ; 未 达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申 请 注 册 ; 以 虚 假 的 职 称 证 书 参 加 考 试 并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年 龄 超 过 65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形 式 。 3.2.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继 续 教 育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 3年 ) 内96 学 时必 修 课48学 时 选 修 课48学 时 只 注 册 一 个 专 业每 年 16学 时注 册 两 个 专 业每 年 各 8学 时每 年 16学 时 3.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n 3.4.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分 类n 3.4.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构 成 要素n 3.4.3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和 业 务 范 围 n 3.4.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申 请n 3.4.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3.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是 指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证 书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监 理 公 司 、 监 理 事 务 所 和兼 承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程 设 计 、 科 学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设咨 询 的 单 位 , 它 是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机 构 。 3.4.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分 类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分 类按 企 业 的组 织 形 式 分 按 隶 属关 系 分 按 工 程类 别 分 按 资 质等 级 分公司制监理企 业 合资工程监理企业 合作工程监理企业 独 立法 人工 程监 理企 业 附 属机 构工 程监 理企 业 14个专业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3.4.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构 成 要 素 1.监 理 人 员 素 质 2.专 业 配 套 能 力 3.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技 术 装 备 4.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5.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经 历 和 成 效 3.4.3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和 业 务 范 围 主 项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增 项 资 质 。 ( 1) 甲 级 1.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各 主 项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3) 丙 级( 2) 乙 级 各 主 项资 质 等级 的 业务 范 围2.业 务 范 围甲 级 : 可 以 建 立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一 、 二 、 三 等 工 程 。丙 级 : 可 以 建 立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三 等 工 程 。乙 级 : 可 以 建 立 经 核 定 的 工 程 类 别 中 二 、 三 等 工 程 。 3.4.4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 一 般 要 到 企 业 注 册 地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有 关 手 续 。 新 设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 其 资 质 等 级 按 照 最 低等 级 核 定 , 并 设 1年 的 暂 定 期 。 3.4.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1.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责 任 “ 分 级 管 理 , 同 分 结 合 ” 按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层 次 进 行 管 理 3.4.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管 理 内 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 主 要 是 指 对 建 设 工 程监 理 企 业 的 设 立 、 定 级 、 升 级 、 降 级 、 变 更 、 终 止 等 的资 质 审 查 或 批 准 及 资 质 年 检 工 作 等 。 ( 1) 资 质 审 批 制 度 ( 2) 资 质 审 批 公 示 公 告 制 度 ( 3) 资 质 年 检 制 度 3.5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及 管 理n 3.5.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基 本 准 则n 3.5.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企 业 管 理 1. 经 营 活 动 基 本 准 则n 守 法 : 在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 不 出 卖 资质 证 书n 诚 信 : 道 德 要 求 , 在 不 损 害 社 会 和 他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n 公 正 : 维 护 业 主 利 益 , 又 不 损 害 承 包 商 利益 n 科 学 : 科 学 的 方 案 , 科 学 的 手 段 , 科 学 的方 法 。 ( 1) 市 场 定 位3.5.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企 业 管 理1.基 本管 理 施 ( 2) 管 理 方 法 现 代 化( 3) 建 立 市 场 信 息 系 统( 4) 严 格 贯 彻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2.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监 理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一 般 包 括 : 组 织 管 理 、 人事 管 理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经 营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 科 技 管 理 、 档 案 文 书 管 理 及 项 目 监理 机 构 管 理 等 制 度 。 有 条 件 的 监 理 企 业 , 还 要 注重 风 险 管 理 , 实 施 监 理 责 任 保险 制 度 , 适 当 转 移 责 任 风 险 。 3.市 场 开 发 ( 1)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方 式 通 过 投 标 竞 争 去 的 监 理 业 务 由 业 主 直 接 承 托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 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投 标 书 的 核 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投 标 书 的 核 心 是 反 应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水 平 高 低的 监 理 大 纲 , 尤 其 是 主 要 的 监 理 对 策 。 监 理 大 纲 中 主 要 的 监 理 对 策 是 指 : 根 据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针 对 业 主 委 托 监 理 工 程 的 特 点 , 初 步 拟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工 作 指 导思 想 , 主 要 的 管 理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拟 投 入 的 监 理 力 量 及 为 搞 好 该 项 工 程 建 设 而 向 业 主 提 出 的 原 则 性 的 建 议 等 。 4.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1)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构 成 监 理 直 接 成 本监 理 间 接 成 本税 金 利 润 按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法( 2)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计 算方 法 工 资 加 一 定 比 例 的 其 他 费 用 计 算 法 按 实 际 算 法 固 定 价 格 计 算 法 5.建 立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1) 风 险 因 素 的 预 测 和 识 别 合 同 风 险 通 常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 2)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分 析 风 险 的 评 估 师 对 视 别 处 的 风 险 因 素 作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尽 可 能 将 风 险 损 失 的 程 度 和 发 生 可 能 性 量 化 , 根 据 量化 的 结 果 , 按 高 风 险 、 中 风 险 、 低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因 素 对监 理 项 目 的 影 响 程 度 以 便 采 取 不 同 级 别 的 防 范 对 策 措 施 。 5.建 立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3) 制 定 风 险 对 策 措 施 风 险 对 策 一 般 有 : 减 轻 、 预 防 、 转 移 、 回 避 以 及 采取 后 背 措 施 等 。 ( 4) 实 施 过 程 的 监 督 与 控 制 风 险 对 策 的 实 施 过 程 应 该 是 动 态 的 , 需 要 加 强 监 督与 控 制 , 分 析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是 否 正 确 、 可 行 , 实 施 效 果是 否 符 合 项 目 的 总 目 标 , 并 进 行 实 时 的 调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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