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保定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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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高速公路保定段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并结合张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定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对张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在本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活动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认真学习国务院、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及取弃渣(土)厂、施工便道、生产加工区、办公区等相关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实行合同段负责制,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中桥等施工区域实行重点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筹建处工程科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筹建处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各驻地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相关部、室、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订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安全第二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分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和辖区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准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批准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第十条安全保证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工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施工单位与筹建处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轻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及作业影响区的村民);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7、无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安全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责任感。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资金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制度落实。施工单位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报经驻地办批准后执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人。 2、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3、遵守防火安全相关法规,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驻地、施工现场和关键部位要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查,责任到人。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段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位于自然保护区、林区等特殊环境,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做好落实工作。 4、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否则,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一般规定:筹建处每季度安全工作会议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会议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6、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防流行病、防传染性疫病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大检查,加强重点危险源、危险施工环节、易发事故部位的检查、监控,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真正做到防高处坠落事故、防洪涝事故、防起重伤亡事故、防触电电击事故、防机械伤害事故、防火灾事故、防交通事故、防坍塌事故、防隧道内有害气体及防止其他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做到防患于未然。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安全生产台帐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影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检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操作是否规范,检查高空作业、隧道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8、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于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结合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宣传和演练工作,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10、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驻地办、施工单位要制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进行立卷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11、各从业单位必须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筹建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改善农民工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工程建设创造和谐的内部环境。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认真学习施工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进场的民工或从事新工种的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0小时,以后每月不少于5小时。 安全教育要有记录,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或专项)进行书面的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做到场地平整,布局合理,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作业现场要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提示所有人员注意安全,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不断交施工路段施工时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协管员。 加强隧道洞口的管理,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物资进出登记制度,驻地监理人员要对每天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驻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山区段施工场地和人员驻地的选址应加强对地质、水文情况的勘察,远离河道、山谷汇水区域及滑坡易发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各类机械设备安置稳固,材料堆放整齐,用电设施安装触电保护器。隧道用机械(具)、电器、电力设备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设备配备及更换、维修登记表,施工单位内部应制定设备仪器维修、保养、更换制度,由隧道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所有的起重设备、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必须加强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及具有完备的安全装置。所有机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预应力张拉作业、挂蓝施工作业、大型模板制作与安装作业、桥梁高墩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隧道开挖与支护作业、桥梁与隧道相接作业、隧道洞口防护作业、深路堑高边坡施工、基础开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保管、机械电器操作使用、施工用电梯操作等危险工艺、工序、工种及高、难、险工程,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便于检查的专项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对照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增加检查频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拴系安全带、挂安全网。施工用脚手架、模板、钢架等承重结构要经设计计算,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安全系数,脚手架搭设牢固稳定。提升设备严禁载人上下。第二十四条开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如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开挖基坑后,应及时设置围护和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1)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第二十六条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使用的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在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对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第二十八条对重点施工现场、大型设备和器材(特别是爆破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卫,要建立档案,归类管理,有管理卡、责任书、责任人。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设备物资被盗、破坏或被哄抢。 第二十九条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六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于整改不力、屡发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五章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本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地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警民共创安全文明工地。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外工作协调。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沿线村委会沟通,最大程度的获得沿线干部、群众对工程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事故的报告和处置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1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筹建处、总监办、各驻地办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筹建处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经常性(不定期)安全巡检,筹建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程科、总监办、驻地办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独立的巡检或抽查。 3、专项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容易出安全事故的环节做专项检查。 4、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如暴雨、大雪等),可能对施工安全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党和国家重大会议等)前后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容易纪律松散、思想麻痹、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检查内容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查落实、查事故处理等。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对照检查各施工单位的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渗透到实际工作中、时时事事不忘安全。具体的讲,就是要查思想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抓的深度和广度。 (2)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班组,制度是否深得人心、严格执行;是否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否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理。(3)查隐患。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卫生防护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4)查措施。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特殊施工项目,即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挖孔灌注桩、摸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隧道围岩的开挖、爆破及弃渣的运输等是否都编制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查教育培训。检查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完成“三级”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并持证上岗;各级管理人员是否都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6)查落实。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发生隐患的整改情况。 (7)查事故处理。检查发生人生伤亡事故和安全事故时是否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九条检查结果处理 1、每季度和年度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召开安全生产检查评比专题会议,通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安全事故和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必须按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管理活动。每期的生产调度会上对安全生产情况予以通报。 3、在日常安全巡检和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以下规定处理:(1)要求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可能随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由检查人或检查组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查的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驻地办、总监办和筹建处,总监办或筹建处收到反馈表后,立即组织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 (2)限期整改问题。凡是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整改。(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三违”现象及一般隐患,可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解决,并作好文字记录。(4)施工过程屡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5)气候性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后要召开会议,有针对性的要求施工单位布置落实安全保证措施。 4、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后,施工单位应针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检查人或检查组对其进行复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社会调查报告张石高速顺平北站社会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张石高速公路的实地调查认识,使我对高速公路的施工测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路路线施工测量与放样、桥梁施工测量、锥坡测量放样以及其它公路测量相关的方法和计算,有了一次全面的感性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习和实践相结合。 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一期工程(涞水至曲阳段)及密涿支线全长161.517公里,概算投资93.6亿元。其中,张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全长135.566公里,途经涞水、易县、定兴、徐水、满城、顺平、唐县、曲阳8个县,共设互通式立交12座,设计标准为平原微丘区六车道,设计时速120公里。密涿支线全长25.951公里,途经涞水、高碑店、涿州3个县(市),设计标准为平原微丘区四车道。张石高速公路是我省高速公路规划中的“纵五”,是省会石家庄与保定、张家口连接的便捷路线。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全长287.7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涞水至曲阳段全长135.566公里、密涿支线全长25.951公里,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计划今年11月一期工程建成通车。由于涞水至涞源段尚未开工建设,实现张石高速公路全线通车得等到2021年。张石高速公路涞水至曲阳段及密涿支线通过与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廊涿高速公路相连,共同形成了京石二通道,将缓解京石通道交通压力,为京石高速公路改扩建提供必要条件。 二、调查时间:2021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三、调查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顺平北收费站 四、调查简介: 张石高速公路起自张家口市涿鹿县城东北单家堡,与京化高速相接,在张家口市境内经涿鹿县城东、栾庄、黑山寺、卧佛寺、孔涧、谢家堡,在岔河村东进入保定市,然后经九龙镇、紫石口、三坡、都衙、娄村、西水北,在涿州榆林村北接张石高速公路密涿支线。路线全长155.944公里,总投资154.763亿元,其中张家口段83.566公里,投资77.299亿元;保定市境内72.378公里,投资77.464亿元。 2021年10月至11月,我在张石高速保定段社会调查报告,主要从事测量员。对公路路线施工、桥梁施工、锥坡等进行放样和测量,对公路的路线,桥梁的桩位和高程进行控制。白天我们基本都是在工地进行测量,因为工作面开始开展很多而我们必须在每个施工1 队伍进场之前完成各个区段的各种测量工作。我在实习过程中有不少的收获,在工程部各领导的教育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在调查期间,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吃苦耐劳,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 五调查内容: (一)、施工测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导线复测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做好导线复测工作。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除设计有特殊要求者外应满足以下要求:角度闭合差()16n,坐标相对闭合差:0.01% (2)中线复测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道路中心桩,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如桥涵等)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3)查对复测及增设水准点 查对复核建设单位所交付的水准点,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公路大桥附近的水准点闭合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闭合差为20lmm;二级及以下公路为30lmm。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临时水准点的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区不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区宜为100m。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坚固稳定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受施工影响转移后的水准点,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4)路基放样定位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应进行复测。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路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表和有关规定进行放样。包括路基用地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置控制桩,期间隔不宜大于50m,桩上标明桩号与路中心填(+) 或挖(-)高度 在边桩放样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高填深挖地段,没挖填5cm应复测中心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在填筑一定高度后,也可采用放样定位样板、边坡架等方法进行。 (二)、道路施工测量 道路施工测量主要进行线路中线的恢复,竖曲线、施工控制桩和路基边桩的测设。 (1)道路恢复中线测量 若直线段上转点丢失或移位,可在交点桩上用经纬仪按原偏角值进行补桩或校正,若交点桩丢失或移位,可根据相邻直线校正的两个以上转点放线,重新交出交点位置。并将碰动和丢失的交点桩和中线桩校正和恢复好。 (2)施工控制桩测设 施工控制桩测设可以用与线路中心线平行的平行线法测设(适用于地势平坦地区直线段),还可以切线延长线法控制恢复jd点。 (3)路基边桩的测设 路基边桩测设就是根据设计断面图和各中桩的填挖高度,把路基两旁的边坡与原地面的交点在地面上钉设木桩(称为边桩),作为路基的施工依据。路基边桩的位置由两侧边桩至中桩的平距确定常用图解法和解析法,配合横断面来测设。 (三)、桥梁施工测量 建立施工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用以放样桥梁中线和墩台、保证桥梁架设的质量。对于干涸及浅水河道,可用钢尺直接丈量或间接测距方法测设桥轴线和墩台中心位置;对于深水河道则采用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建立平面控制。高程控制,一般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布设基准点与施工水准点。过河水准测量可采用水准仪倾斜螺旋法或经纬仪倾角法和光学测微法等进行对向观测。 桥墩施工时的定位测量多采用前方交会角差图解法、前方交会法、距离交会法等。施工中需要随着它的下沉,测定其在平面上的偏移值、下沉深度以及倾斜度。桥梁墩台竣工后,应测定其中心的实际坐标及其间的实际距离,进行水准测量,建立墩台顶上的水准点,检查墩台顶各处和垫石的高程,丈量墩台各部分的尺寸,绘制竣工平面图,编制墩台中心间距和墩台顶水准点高程一览表,为架设上部结构提供资料。上部结构架设的测量工作有支座底板的放样,纵轴线的检查。主柱竖直性的检查以及拱度测定等。架设完毕后,应对它进行竣工测量,编绘平面图,拱度曲线图、纵断面图等。 六、调查总结: 持续近一个月的调查就这样结束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的确不能说是很长,可是它带给我们的却是永远也忘不了的经历。在这近一个月里,我们知道了有关路桥的更多知识,了解了路和桥的测量内容和方法,知道了路和桥的大体分类,掌握了一些实践的知识,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次调查是将我们以前所学的知识初步的与实践联系起来,不仅让我们坚信了以前所学的知识的正确性,同时也拓展了我们的知识面,接触了好多有用的新名词、新术语,为我们以后的工作铺下了道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们不仅在知识上更上一层楼,而且在身体素质和意志力上也有一定的提高,调查期间有下雨天,有高温天气,我们并没有因为这些而不去工作,相反,每天的任务我们都是按时的、保质保量的完成。近年来,我国的公路事业特别是高速公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其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对于从事道路的工作者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作为将要走出学校的我们来说,更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加强实践和设计能力,这样更有利于将来的发展,使自己在此领域内也有所作为。 总之,在这次社会调查中,我们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进步,相信这次调查给我们带来的经历一定可以为我们将来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很大的帮助 第三篇:某高速公路东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精)某高速公路东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21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各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各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 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清除隐患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业主报告,使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允许其继续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不满足条件时,业主将暂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并得到确认后,进入支付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施行 按实签证支付。施工单位期中支付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本工程实际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发 票扫描件,必要时审查原件,在包干价的控制内按实签证。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 入安全保护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支付时暂扣相应费用,并督促承包人增加安全投入,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拨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处以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须认真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对提供虚假发票和预付凭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予以202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太佳高速公路(太原段建设管理处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大于90分的单位工程所占的比例不低于85%,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达到97分以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分数不少于96分,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不少于95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河北省高速 公路承秦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筹建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遵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冀交基202119号文件)规定的的格式,从业单位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检查、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九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本项目业主,河北省高速公路 承秦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合同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三)负责督促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筹建处定期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项目工程师管理制度,项目工程师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根据 施工进展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线通报;同时对主要的工程项目、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季度质量大检查等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 (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中的要求,筹建处积极开展质量年活动,制定质量年活动实施细则,深入细致落实省厅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九)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十)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一)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对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隧道等技术风险大的质量隐患 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管理。 (十二)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三)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带动工程质量。 (十四)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 (十五)有针对性的召开工程质量现场观摩会。 (十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八)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十九)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本项目按照省厅“十公开”工程的要求,将公开各项相关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数据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切实体现承秦高速公路的建设理念。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 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委派合适的临时人选代行职权,并同时征得总监办、筹建处同意。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 展施工监理业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交通运输厅、高管局、筹建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二)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转序验收签字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等。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三)总监办必须具备独立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工程实体独立抽检。监理抽检严格按照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拒绝使用。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避免由于早期工程延误造成后期赶工而影响质量控制。 (六)总监办制定统一的“监理日志”,明确填写内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八)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运行,预防和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筹建处、质监站检查发现经监理验收的产品不合格,将追究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服务费分施工阶段和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两阶段支付,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监理要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与所管辖标段 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人员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由于对设计图纸审阅不严造成工程损失,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组织机构,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认真执行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结构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路基、路面实行试验段制度。分项工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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