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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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耳及听力保健抚顺市妇幼保健院 李珂 内 容 儿 童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技 术 规 范 儿 童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技 术 规 范 一 、 目 的 通 过 眼 保 健 宣 传 教 育 、 视 力 评 估 和 相 关 眼病 的 筛 查 , 早 期 发 现 影 响 儿 童 视 觉 发 育 的眼 病 , 及 早 矫 治 或 及 时 转 诊 , 以 预 防 儿 童可 控 制 性 眼 病 的 发 生 发 展 , 保 护 和 促 进 儿童 视 功 能 的 正 常 发 育 。 二 、 服 务 对 象 辖 区 内 0 6岁 儿 童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三 、 内 容 与 方 法 ( 一 ) 时 间 1 健 康 儿 童 应 当 在 生 后 28-30天 进行 首 次 眼 病 筛 查 , 分 别 在 3、 6、 12月 龄 和 2、 3、 4、 5、 6岁 健 康 检 查 的同 时 进 行 阶 段 性 眼 病 筛 查 和 视 力 检查 。 2 具 有 眼 病 高 危 因 素 的 新 生 儿 , 应 当 在 出 生 后尽 早 由 眼 科 医 师 进 行 检 查 。 新 生 儿 眼 病 的 高 危因 素 包 括 : ( 1) 新 生 儿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住 院 超 过 7天 并 有 连 续 吸氧 ( 高 浓 度 ) 史 。 ( 2) 临 床 上 存 在 遗 传 性 眼 病 家 族 史 或 怀 疑 有 与 眼 病有 关 的 综 合 征 , 例 如 先 天 性 白 内 障 、 先 天 性 青 光 眼、 视 网 膜 母 细 胞 瘤 、 先 天 性 小 眼 球 、 眼 球 震 颤 等 。 ( 3) 巨 细 胞 病 毒 、 风 疹 病 毒 、 疱 疹 病 毒 、 梅 毒 或 毒浆 体 原 虫 ( 弓 形 体 ) 等 引 起 的 宫 内 感 染 。 ( 4) 颅 面 形 态 畸 形 、 大 面 积 颜 面 血 管 瘤 , 或 者 哭 闹时 眼 球 外 凸 。 ( 5) 出 生 难 产 、 器 械 助 产 。 ( 6) 眼 部 持 续 流 泪 、 有 大 量 分 泌 物 。 3 出 生 体 重 2000g的 早 产 儿 和 低出 生 体 重 儿 , 应 当 在 生 后 4-6周 或 矫正 胎 龄 32周 , 由 眼 科 医 师 进 行 首 次眼 底 病 变 筛 查 。( 一 ) 时 间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 。 1 内 容 在 儿 童 健 康 检 查 时 应 当 对 0-6岁 儿童 进 行 眼 外 观 检 查 , 对 4岁 及 以 上儿 童 增 加 视 力 检 查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 1 内 容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增 加 与 儿 童 年 龄 相 应 的 其 它眼 部 疾 病 筛 查 和 视 力 评 估 : 满 月 访 视 时 进 行 光 照 反 应 检 查 , 以 发 现 眼 部结 构 异 常 ; 3月 龄 婴 儿 进 行 瞬 目 反 射 检 查 和 红 球 试 验 , 以评 估 婴 儿 的 近 距 离 视 力 和 注 视 能 力 ; 6月 龄 婴 儿 进 行 视 物 行 为 观 察 和 眼 位 检 查 ( 角膜 映 光 加 遮 盖 试 验 ) ; 1-3岁 儿 童 进 行 眼 球 运 动 检 查 , 以 评 估 儿 童 有无 视 力 障 碍 和 眼 位 异 常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 2、 方 法 ( 1) 眼 外 观 : 观 察 眼 睑 有 无 缺 损 、 炎 症 、肿 物 , 眼 睫 毛 内 翻 , 两 眼 大 小 是 否 对 称 ;结 膜 有 无 充 血 , 结 膜 囊 有 无 分 泌 物 , 持 续溢 泪 ; 角 膜 是 否 透 明 呈 圆 形 ; 瞳 孔 是 否 居中 、 形 圆 、 两 眼 对 称 、 黑 色 外 观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2) 光 照 反 应 : 检 查 者 将 手 电 灯 快 速移 至 婴 儿 眼 前 照 亮 瞳 孔 区 , 重 复 多 次, 两 眼 分 别 进 行 。 婴 儿 出 现 反 射 性 闭目 动 作 为 正 常 。 (28-30天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3) 瞬 目 反 射 : 受 检 者 取 顺 光 方 向 ,检 查 者 以 手 或 大 物 体 在 受 检 者 眼 前 快速 移 动 , 不 接 触 到 受 检 者 。 婴 儿 立 刻出 现 反 射 性 防 御 性 的 眨 眼 动 作 为 正 常。 如 3月 龄 未 能 完 成 , 6月 龄 继 续 此 项检 查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4) 红 球 试 验 : 用 直 径 5cm左 右 色 彩 鲜 艳的 红 球 在 婴 儿 眼 前 20 33cm距 离 缓 慢 移 动, 可 以 重 复 检 查 2 3次 。 婴 儿 出 现 短 暂 寻找 或 追 随 注 视 红 球 的 表 现 为 正 常 。 如 3月 龄未 能 完 成 , 6月 龄 继 续 此 项 检 查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5) 眼 位 检 查 ( 角 膜 映 光 加 遮 盖 试 验 ) :将 手 电 灯 放 至 儿 童 眼 正 前 方 33cm处 ,吸 引 儿童 注 视 光 源 ; 用 遮 眼 板 分 别 遮 盖 儿 童 的 左、 右 眼 , 观 察 眼 球 有 无 水 平 或 上 下 的 移 动。 正 常 儿 童 两 眼 注 视 光 源 时 , 瞳 孔 中 心 各有 一 反 光 点 , 分 别 遮 盖 左 右 眼 时 没 有 明 显的 眼 球 移 动 。 ( 6月 龄 、 1-6岁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6) 眼 球 运 动 : 自 儿 童 正 前 方 , 分 别 向 上、 下 、 左 、 右 慢 速 移 动 手 电 灯 。 正 常 儿 童两 眼 注 视 光 源 时 , 两 眼 能 够 同 时 同 方 向 平稳 移 动 , 反 光 点 保 持 在 两 眼 瞳 孔 中 央 。 ( 1-6岁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7) 视 物 行 为 观 察 : 询 问 家 长 儿 童 在 视 物时 是 否 有 异 常 的 行 为 表 现 , 例 如 不 会 与 家人 对 视 或 对 外 界 反 应 差 , 对 前 方 障 碍 避 让迟 缓 , 暗 处 行 走 困 难 , 视 物 明 显 歪 头 或 距离 近 , 畏 光 或 眯 眼 、 眼 球 震 颤 等 。 ( 6月 龄、 1-3岁 ) ( 二 ) 检 查 内 容 和 方 法2、 方 法 ( 8) 视 力 检 查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或 对 数 视 力表 检 查 儿 童 视 力 , 检 测 距 离 5m, 视 力 表 照 度 为 500Lux, 视 力 表 1.0行 高 度 为 受 检 者 眼 睛 高 度 。 检 查时 , 一 眼 遮 挡 , 但 勿 压 迫 眼 球 , 按 照 先 右 后 左 顺序 , 单 眼 进 行 检 查 。 自 上 而 下 辨 认 视 标 , 直 到 不能 辨 认 的 一 行 时 为 止 , 其 前 一 行 即 可 记 录 为 被 检者 的 视 力 。 对 4岁 视 力 0.6、 5岁 及 以 上 视 力 0.8的 视 力 低常 儿 童 , 或 两 眼 视 力 相 差 两 行 及 以 上 的 儿 童 , 都应 当 在 2周 1月 复 查 一 次 。 ( 4-6岁 ) ( 三 )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指 导 1 早 期 发 现 , 及 时 就 诊 识 别 儿 童 常 见 眼 部 疾 病 , 儿 童 若 出 现 眼 红、 畏 光 、 流 泪 、 分 泌 物 多 、 瞳 孔 区 发 白 、眼 位 偏 斜 或 歪 头 视 物 、 眼 球 震 颤 、 不 能 追视 、 视 物 距 离 过 近 或 眯 眼 、 暗 处 行 走 困 难等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到 医 院 检 查 。 儿 童应 当 定 期 接 受 眼 病 筛 查 和 视 力 评 估 。 ( 三 )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指 导 2 注 意 用 眼 卫 生 ( 1) 培 养 良 好 的 用 眼 卫 生 习 惯 , 包 括 培 养正 确 的 看 书 、 写 字 姿 势 , 正 确 的 握 笔 方 法, 在 良 好 的 照 明 环 境 下 读 书 、 游 戏 。 ( 2) 儿 童 持 续 近 距 离 注 视 时 间 每 次 不 宜 超过 30分 钟 , 操 作 各 种 电 子 视 频 产 品 时 间 每次 不 宜 超 过 20分 钟 , 每 天 累 计 时 间 建 议 不超 过 1小 时 。 2岁 以 下 儿 童 尽 量 避 免 操 作 各种 电 子 视 频 产 品 。 眼 睛 与 各 种 电 子 产 品 荧光 屏 的 距 离 一 般 为 屏 面 对 角 线 的 5 7倍 ,屏 面 略 低 于 眼 高 。 ( 三 )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指 导 2 注 意 用 眼 卫 生 ( 3) 屈 光 不 正 儿 童 要 到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医疗 机 构 或 眼 镜 验 配 机 构 进 行 正 规 散 瞳 验 光, 调 整 眼 镜 屈 光 度 , 不 要 使 用 劣 质 及 不 合格 眼 镜 。 ( 4) 不 要 盲 目 使 用 眼 保 健 产 品 , 要 在 专 业医 师 指 导 下 合 理 、 适 度 使 用 。 ( 5) 合 理 营 养 , 平 衡 膳 食 。 经 常 到 户 外 活动 , 每 天 不 少 于 2小 时 。 ( 三 )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指 导 3 防 止 眼 外 伤 ( 1) 儿 童 应 当 远 离 烟 花 爆 竹 、 锐 利 器 械 、有 害 物 质 , 不 在 具 有 危 险 的 场 所 活 动 , 防范 宠 物 对 眼 的 伤 害 。 ( 2)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不 要 放 置 锐 利 器 械 、 强酸 强 碱 等 有 害 物 品 , 注 意 玩 具 的 安 全 性 。 ( 3) 儿 童 眼 进 异 物 , 或 眼 球 扎 伤 、 撞 伤 ,要 及 时 到 设 有 眼 科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 ( 三 )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指 导 4 预 防 传 染 性 眼 病 ( 1) 教 育 和 督 促 儿 童 经 常 洗 手 , 不 揉 眼 睛。 ( 2) 不 要 带 领 患 有 传 染 性 眼 病 的 儿 童 到 人群 聚 集 的 场 所 活 动 。 ( 3) 社 区 或 托 幼 机 构 应 当 注 意 隔 离 患 有 传染 性 眼 病 的 儿 童 , 防 止 疾 病 传 播 蔓 延 。 ( 四 ) 转 诊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当 予 以 及 时 转 诊 至 上 级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的 相 关 专 科 门 诊 进一 步 诊 治 。 1 具 有 眼 病 高 危 因 素 的 新 生 儿 和 出 生 体 重 2000克 的 早 产 儿 和 低 出 生 体 重 儿 。 2 眼 睑 、 结 膜 、 角 膜 和 瞳 孔 等 检 查 发 现 可 疑 结 构异 常 。 3 检 查 配 合 的 婴 儿 经 反 复 检 测 均 不 能 引 出 光 照 反应 及 瞬 目 反 射 。 ( 四 ) 转 诊 4 注 视 和 跟 随 试 验 检 查 异 常 。 5 具 有 任 何 一 种 视 物 行 为 异 常 的 表 现 。 6 眼 位 检 查 和 眼 球 运 动 检 查 发 现 眼 位 偏 斜或 运 动 不 协 调 。 7 复 查 后 视 力 , 4岁 儿 童 0.6、 5岁 及 以 上儿 童 0.8, 或 两 眼 视 力 相 差 两 行 及 以 上 。 四 、 流 程 图 五 、 工 作 要 求 ( 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在 儿 童 健 康 检 查 的同 时 进 行 与 其 年 龄 相 应 的 眼 部 疾 病 筛 查 和 视 力 评 估 , 同 时进 行 儿 童 眼 及 视 力 保 健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早 期 发 现 儿 童 的眼 病 和 视 力 不 良 。 对 筛 查 出 的 可 疑 眼 病 或 视 力 低 常 儿 童 ,应 当 及 时 转 诊 至 上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的 相 关专 科 门 诊 进 一 步 诊 治 。 ( 二 ) 从 事 眼 病 筛 查 及 视 力 评 估 工 作 的 医 护 人 员 应 当 接 受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 三 ) 眼 病 筛 查 和 视 觉 行 为 评 估 应 当 在 室 内 自 然 光 线 下 进行 , 检 查 设 备 为 电 源 能 量 充 足 的 聚 光 手 电 灯 、 直 径 5cm左右 的 红 球 、 遮 眼 板 。 视 力 检 查 设 备 为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或 对数 视 力 表 灯 箱 。 ( 四 ) 认 真 填 写 相 关 检 查 记 录 , 进 行 转 诊 结 局 的 追 访 。 儿 童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技 术 规 范 正 常 听 力 是 儿 童 进 行 学 习 的 前 提 , 一 般 的 体 检和 父 母 识 别 , 几 乎 不 能 在 第 一 年 内 发 现 病 儿 听力 障 碍 , 使 很 多 儿 童 失 去 及 时 康 复 的 时 机 , 成为 听 力 残 障 儿 童 。 一 、 目 的 早 期 发 现 听 力 损 失 , 及 时 进 行 听 觉 言 语 干 预 及康 复 , 保 护 和 促 进 儿 童 的 听 觉 和 言 语 发 育 , 减少 儿 童 听 力 和 言 语 残 疾 , 提 高 儿 童 健 康 水 平 。 儿 童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技 术 规 范 二 、 服 务 对 象 辖 区 内 0 6岁 儿 童 ,重 点 为 3岁 以 内 。 三 、 内 容 与 方 法 新 生 儿 期 听 力 筛 查 后 , 进 入 0 6岁 儿 童 保 健 系统 管 理 , 在 健 康 检 查 的 同 时 进 行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其 中 6、 12、 24和 36月 龄 为 听 力 筛 查 的 重 点年 龄 。 三 、 内 容 与 方 法 ( 一 ) 检 查 内 容 。 1 耳 外 观 检 查 。 检 查 有 无 外 耳 畸 形 、 外 耳 道 异 常分 泌 物 、 外 耳 湿 疹 等 。 2 听 力 筛 查 。 运 用 听 觉 行 为 观 察 法 ( 表 1) 或 便携 式 听 觉 评 估 仪 ( 表 2) 进 行 听 力 筛 查 。 有 条 件 的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 可 采 用 筛 查 型耳 声 发 射 仪 进 行 听 力 筛 查 。 行 为 测 听 : 听 力 筛 查 仪 可 选 用 电 子 发 生 仪 , 或 者 标 定 过 频 率 的 、 易 于发 声 的 物 品 。 ( 噪 音 、 啭 音 、 语 声 、 发 声 玩 具 、 低 中 高 频的 鼓 、 碰 钟 、 响 板 ) 筛 查 环 境 需 安 静 , 测 查 方 法 是 : 儿 童 取 平 卧 位 或 坐 位 , 检查 时 应 避 开 儿 童 视 线 , 在 耳 后 30-50cm的 距 离 , 分 别 从 不同 的 方 向 给 予 不 同 强 度 的 声 音 , 测 试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婴 幼 儿最 常 用 的 刺 激 声 持 续 时 间 为 3-5秒 。 每 次 刺 激 的 间 隔 时 间 至少 持 续 10秒 。 观 察 孩 子 的 反 应 , 大 致 地 估 测 听 力 正 常 与 否。 对 刺 激 声 做 出 的 反 应 方 式 : 惊 跳 (身 体 )反 应 , 眼 睑 反 射 , 听觉 -心 跳 反 射 , 吸 吮 动 作 变 化 , 手 足 动 或 停 , 从 睡 眠 中 惊 醒, 发 出 声 音 , 面 部 表 情 改 变 , 屏 住 呼 吸 或 呼 吸 节 律 变 化 ,开 始 发 声 , 突 然 停 止 发 声 , 开 始 或 停 止 哭 , 眼 睛 睁 大 , 寻找 或 定 位 声 源 , 头 转 向 声 源 , 笑 或 者 其 他 一 些 面 部 表 情 变化 , 皱 眉 , 或 者 吃 惊 的 叫 。 最 普 通 的 注 意 性 行 为 是 当 婴 儿 听 到 声 音 时 , 他 会 先 看 父 母 , 好 像 想 找 到 声 源 。 表 1 0 3岁 儿 童 听 觉 观 察 法 听 力 筛 查 阳 性 指 标年 龄 听 觉 行 为 反 应 6月 龄 不 会 寻 找 声 源 12月 龄 对 近 旁 的 呼 唤 无 反 应不 能 发 单 字 词 音 24月 龄 不 能 按 照 成 人 的 指 令 完 成 相 关 动 作不 能 模 仿 成 人 说 话 ( 不 看 口 型 ) 或 说 话 别人 听 不 懂 36月 龄 吐 字 不 清 或 不 会 说 话总 要 求 别 人 重 复 讲 话经 常 用 手 势 表 示 主 观 愿 望 表 2 0 6岁 儿 童 听 觉 评 估 仪 听 力 筛 查 阳 性 指 标年 龄 测 试 音 强 度 测 试 音频 率 筛 查 阳 性 结果 12月龄 60 ( dB SPL, 声 场 ) 2kHz(啭 音 ) 无 听 觉 反 应 24月龄 55 ( dB SPL, 声 场 ) 2、 4 kHz( 啭 音) 任 一 频 率 无听 觉 反 应 3-6岁 45( dB HL, 耳 机 或 声场 ) 1、 2、 4 kHz( 纯音 ) 任 一 频 率 无听 觉 反 应 ( 二 )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知 识 指 导 1 正 确 的 哺 乳 及 喂 奶 , 防 止 呛 奶 。 婴 儿 溢 奶 时 应 当 及时 、 轻 柔 清 理 。 2 不 要 自 行 清 洁 外 耳 道 , 避 免 损 伤 。 3 洗 澡 或 游 泳 时 防 止 呛 水 和 耳 进 水 。 4 远 离 强 声 或 持 续 的 噪 声 环 境 , 避 免 使 用 耳 机 。 5 有 耳 毒 性 药 物 致 聋 家 族 史 者 ,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医 生 。 6 避 免 头 部 外 伤 和 外 耳 道 异 物 。 7 患 腮 腺 炎 、 脑 膜 炎 等 疾 病 , 应 当 注 意 其 听 力 变 化 。 8 如 有 以 下 异 常 , 应 当 及 时 就 诊 : 儿 童 耳 部 及 耳 周 皮肤 的 异 常 ; 外 耳 道 有 分 泌 物 或 异 常 气 味 ; 有 拍 打 或 抓 耳部 的 动 作 ; 有 耳 痒 、 耳 痛 、 耳 胀 等 症 状 ; 对 声 音 反 应 迟钝 ; 有 语 言 发 育 迟 缓 的 表 现 。 ( 三 ) 转 诊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当 予 以 及 时 转 诊至 儿 童 听 力 检 测 机 构 做 进 一 步 诊 断 。 1 听 觉 行 为 观 察 法 筛 查 任 一 项 结 果 阳 性 。 2 听 觉 评 估 仪 筛 查 任 一 项 结 果 阳 性 。 3 耳 声 发 射 筛 查 未 通 过 。 四 、流程图 五 、 工 作 要 求 ( 一 ) 为 儿 童 提 供 定 期 耳 外 观 检 查 和 听 力筛 查 , 同 时 进 行 儿 童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宣 传 教育 工 作 。 听 力 筛 查 未 通 过 者 应 当 及 时 转 诊到 听 力 检 测 机 构 。 ( 二 ) 从 事 儿 童 耳 及 听 力 保 健 工 作 的 医 护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儿 童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并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从 事 听 力 筛 查 和 检 测的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批准 , 经 岗 前 培 训 , 取 得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五 、 工 作 要 求 ( 三 ) 听 力 筛 查 设 备 应 定 期 经 国 家 认 可 的 计 量 部 门标 定 。 听 觉 评 估 仪 技 术 指 标 : 声 音 种 类 为 纯 音 、 啭音 ; 频 率 范 围 为 0.5、 1.0、 2.0、 4.0 kHz; 声 音 强度 为 插 入 耳 机 25 100 dB HL; 声 场 测 听 扬 声 器的 强 度 为 20 90 dB SPL/HL, 每 5dB一 档 。 ( 四 ) 筛 查 房 屋 应 当 安 静 , 远 离 电 梯 、 超 声 等 辐 射干 扰 , 室 内 本 底 噪 声 45 dB(A)。 ( 五 ) 做 好 辖 区 内 筛 查 未 通 过 儿 童 的 追 访 , 并 记 录筛 查 、 诊 断 和 干 预 结 果 。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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