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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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护 理 管 理 与 医 疗卫 生 法 律 法 规护 理 管 理 与 教 育 教 研 室第 十 二 章 第 一 节 与 护 理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一 、 卫 生 法 体 系 与 护 理 法( 一 ) 我 国 的 卫 生 法 体 系( 二 ) 护 理 法二 、 我 国 与 护 理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一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二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 四 ) 医 院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 五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 六 )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一 、 卫 生 法 体 系 与 护 理 法( 一 ) 我 国 的 卫 生 法 体 系1.卫 生 法 概 念 :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作 保 证 , 用 以 调 整 人 们 在 卫 生 活 动 中 的 各种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和 。2.卫 生 法 体 系 : 主 要 由 公 共 卫 生 与 疾 病 防 治 法 、 医 政 法 、药 政 法 、 妇 幼 卫 生 法 、 优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组成 。 医 政 法 是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 二 ) 护 理 法 护 理 法 始 于 20世 纪 初 。 护 理 法 概 念 : 护 理 法 ( nursing legislation)是 指 国 家 制 定 的 , 用 以 规 范 护 理 活 动( 如 护 理 教 育 、 护 士 注 册 和 护 理 服 务 )及 调 整 这 些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u u 护 士 是 医 疗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者 , 但 中 国 至 今没 有 出 台 护 士 法 。 2005年 两 会 , 来 自 安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的 汪 春 兰 代 表 建 议 加 快 制定 护 士 法 , 以 弥 补 这 一 医 界 重 要 法 律 的 缺失 。 汪 春 兰 说 , 由 于 缺 乏 法 律 的 规 范 和 调 整 ,医 护 发 展 很 不 协 调 。 汪 春 兰 认 为 , 护 士 法 应 该 包 括 护 士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试 制 度 , 护 士 执 业 许 可 制 度 , 护 士 从 业 管 理 制度 , 护 士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医 疗 机 构 中 护 士的 编 制 , 医 患 纠 纷 中 护 士 的 责 任 划 分 , 违 反 护 士 法 的 法 律 制 裁 等 内 容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制 定 护 士 法 护士管理条例的进展 二 、 我 国 与 护 理 管 理 相 关 的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1.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2.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4. 医 院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5.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6.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1.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994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国 务 院 第 149号 颁 布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是 我 国 医 疗机 构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的 主 干 , 是 纲 领 性法 规 。 它 明 确 规 定 我 国 医 疗 机 构 管 理的 基 本 内 容 ,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遵 守 的 规范 , 以 及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 2.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2002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国 务 院 第 351号 颁 布医 疗 事 故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活 动 中 ,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规 , 过 失 造 成 病 人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1994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卫 生 部 部 长 令 第 31号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规定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 护 士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 护 士 注 册 制 度 、 护士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 护 士 执 业 监 督 处 罚 制 度 4. 医 院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2003年 6月 16日 起 实 施 , 国 务 院 第 十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医 疗 废 物 ( medical waste) 是 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 、 预 防 、保 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直 接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 、 毒 性 以 及 其 他 危 害性 的 废 物 。 5.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2000年 11月 20日 , 卫 生 部 431号文 件 颁 布制 定 目 的 : 加 强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 有 效 预 防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6.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境 防 治 法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保 法 第 二 节 护 理 管 理 中 常 见 的 法 律 问 题一 、 依 法 执 业 问 题二 、 执 业 安 全 问 题 一 、 依 法 执 业 问 题( 一 ) 侵 权 行 为 与 犯 罪( 二 ) 失 职 行 为 与 渎 职 罪( 三 ) 临 床 护 理 记 录 不 规 范( 四 ) 执 行 医 嘱 的 问 题( 五 ) 麻 醉 药 品 与 药 品 管 理( 六 ) 护 理 专 业 学 生 的 法 律 身 份 问 题 ( 一 ) 侵 权 行 为 与 犯 罪 侵 权 行 为 : 是 指 医 护 人 员 对 病 人 的 权 力 进 行侵 害 导 致 病 人 利 益 受 损 的 行 为 。 侵 权 行 为 主 要 涉 及 : 侵 犯 自 由 权 、 侵 犯 生 命 健 康 权 、侵 犯 隐 私 权 。 ( 二 ) 失 职 行 为 与 渎 职 罪失 职 行 为 : 主 观 上 的 不 良 行 为 或 明 显 的 疏 忽 大意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属 失 职 行 为 。 如 : 对 危 、 急 、 重 病 人 不 采 取 任 何 急 救 措 施 或 转 院 治疗 : 贻 误 治 疗 或 丧 失 抢 救 时 机 ; 查 对 不 严 格 或 查 对 错 误 : 打 错 针 、 发 错 药 ; 不 认 真 执 行 消 毒 、 隔 离 制 度 和 无 菌 操 作 规 程 : 交叉 感 染 。 二 、 执 业 安 全 问 题( 一 ) 无 证 上 岗( 二 ) 职 业 伤 害( 三 ) 职 业 保 险 ( 一 ) 无 证 上 岗u 护 理 人 员 在 毕 业 后 到 取 得 护 士 职 业证 书 期 间 , 只 能 在 注 册 护 士 的 指 导 下做 一 些 辅 助 性 的 护 理 工 作 , 而 不 能 独立 上 岗 , 否 则 被 视 为 无 证 上 岗 、 非 法职 业 。 ( 二 ) 职 业 伤 害u 生 物 性 危 害 : 艾 滋 病 、 乙 肝 、 丙 肝 感 染u 化 学 性 危 害u 物 理 性 危 害u 心 理 社 会 性 危 害 等 : 人 身 伤 害 ( 三 ) 职 业 保 险职 业 保 险 : 是 指 从 业 者 通 过 定 期 向 保 险 公 司 缴纳 保 险 费 , 使 其 一 旦 在 职 业 保 险 范 围 内突 然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时 , 由 保 险 公 司 承 担受 损 害 者 的 赔 偿 。 思 考 题1.护 理 立 法 的 意 义 有 哪 些 ?2.护 理 工 作 中 哪 些 因 素 威 胁 护 士 的执 业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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