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单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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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本 章 主 要 内 容监 理 工 程 师1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2v 本 章 重 点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概 念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的 地 位 、 工 作 内 容 、 道 德 准 则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的 资 质 管 理 。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概 念 是 一 种 岗 位 职 务 , 指 经 全 国 监 理 工 程师 执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 从 而 获 得 执 业资 格 证 书 , 又 经 政 府 注 册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岗 位 证 书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人 员 。注 册 概 念确 认 监 理 工 程 师 素 质 ;对 我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队 伍 进 行 控 制 。 2 监 理 工 程 师v执 业 资 格 与 职 业 资 格 的 区 别 v职 业 资 格 包 括 从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 从 业 资 格 是政 府 规 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某 种 专 业 技 术 性 工 作 的 学识 、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起 点 标 准 。 它 可 通 过 学 历 认 定或 考 试 取 得 。 v执 业 资 格 是 政 府 对 某 些 责 任 较 大 、 社 会 通 用 性 强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实 行 的 准 入 控 制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开 业 或 独 立 从 事 某 种 专业 技 术 工 作 学 识 、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必 备 标 准 。 它 通过 考 试 方 法 取 得 。 考 试 由 国 家 定 期 举 行 , 实 行 全国 统 一 大 纲 、 统 一 命 题 、 统 一 组 织 、 统 一 时 间 。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是 经 国 家 人 事 部 组 织 , 考试 合 格 后 取 得 , 但 不 能 以 “ 监 理 工 程 师 ” 的 名 义执 业 ;v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证 书 )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后 , 受 聘 于 监 理单 位 , 经 建 设 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的 证 书 , 它 是 从 业人 员 的 执 业 凭 证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未 经 注 册不 能 以 “ 监 理 工 程 师 ” 的 名 义 执 业 ;v监 理 员 上 岗 证 -经 培 训 , 符 合 条 件 后 取 得 的 证 书 ,他 不 能 以 “ 监 理 工 程 师 ” 的 名 义 执 业 , 只 能 做 监理 员 。 2 监 理 工 程 师 Bv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1.要 有 较 高 的 学 历 和 多 学 科 专 业 知 识 ; 2.要 有 丰 富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 3.要 有 健 康 的 体 魄 和 充 沛 的 精 力 ; 4.有 良 好 的 品 德 ; 5.较 好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素 质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守 则v守 法 、 诚 信 、 公 正 、 科 学v不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监 理 业 务v不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注 册 和 从 事 监 理 活 动v不 在 施 工 、 材 料 设 备 生 产 供 应 单 位 兼 职v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考 试v报 考 条 件 :v资 历 高 级 职 称 或 中 级 职 称 后 3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v学 历 大 专 及 以 上 2 监 理 工 程 师考 试 科 目 单 选 题 多 选 题 满 分 及 格基 本 理 论 与 相 关 法 规 50 30 110 66合 同 管 理 50 30 110 66质 量 、 投 资 、 进 度 控 制 80 40 160 96案 例 分 析 6题 120 72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v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经 过 注 册 方 能 以 注 册 监 理工 程 师 的 名 义 执 业 。v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依 据 其 所 学 专 业 、 工 作 经 历 、 工程 业 绩 ,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划分 的 工 程 类 别 , 按 专 业 注 册 。 每 人 最 多 可 以 申 请两 个 专 业 注 册 。 v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申 请 注 册 ,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 国 务 院 建 设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初 始 注 册 初 始 注 册 者 ,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年 内 提 出申 请 。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经 全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格 ,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 二 ) 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 ( 三 )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 ( 四 ) 其 他 ( 如 年 龄 未 满 65周 岁 ) 。 2 监 理 工 程 师v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3年 , 注 册 有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 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30日前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 延 续 注 册 有效 期 3年 。 变 更 注 册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并 按 规 定 的 程序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 变 更 注 册 后 仍 延 续 原 注 册有 效 期 。 2 监 理 工 程 师v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注 册 失 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注 册 证 书 和执 业 印 章 失 效 : ( 一 ) 聘 用 单 位 破 产 的 ; ( 二 ) 聘 用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 三 ) 聘 用 单 位 被 吊 销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的 ; ( 四 ) 已 与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 ( 五 )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的 ; ( 六 ) 年 龄 超 过 65周 岁 的 ; ( 七 )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的 ; ( 八 ) 其 他 导 致 注 册 失 效 的 情 形 。 第 二 节 课 堂 练 习 单 选 我 国 规 定 , 参 加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条 件之 一 是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满 三 年 , 此 规 定 的 目 的 在 于保 证 监 理 工 程 师 具 有 ( ) A、 较 高 的 学 历 B、 丰 富 的 工 程 建 设 实 践 经 验 C、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D、 充 沛 的 精 力 v多 选 题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 ) A、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B、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培 训 证 书 C、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D、 参 加 全 国 或 地 方 监 理 协 会 E、 经 过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并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一 般 是 指 取 得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具 有 法人 资 格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 工 程 建 设 监理 事 务 所 和 兼 营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程 设 计 、 科学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单 位 。 工 作 原 则 : 公 正 、 独 立 、 自 主 。 概 念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Gv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的 地 位 1.建 筑 市 场 的 三 大 主 体 之 一 ; 2.与 业 主 的 关 系 ; 3.与 承 包 商 的 关 系 。 监 理 单 位 的 地 位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三 元 结 构 主 体 之 一业 主 监 理单 位承 包商买 卖 监 理 与 被 监 理 委 托 与被 委 托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s 1) 地 位 相 等 ;s 2) 在 工 程 上 是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的 关 系 ;s 3) 授 权 与 被 授 权 的 关 系 ;s 4) 组 织 资 金 的 计 划 到 位 必 须 由 业 主 负 责 , 工 程 的 规 模 、 功 能 、 采 用 标 准 等 由 业 主 确 定 。 业 主 : 决 策 合 同 签 订 外 部 协 作 条 件 监 理 单 位 : 其 他 方 面 。 与 业 主 的 关 系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s 1) 平 等 的 关 系 ;s 2) 没 有 合 同 关 系 s 3)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授 予 监 理 的 权 力 , 业 主 的 授 权 。 与 承 包 商 的 关 系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公 司 的 设 立 公 司 法 第 六 条 : 设 立 公 司 , 应 当 依 法 向 公 司 登 记机 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公 司 法 第 七 条 :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 由 公 司 登 记 机关 发 给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为 公 司成 立 日 期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是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v设 立 登 记 的 程 序 以 武 汉 市 为 例 名 称 预 核 申 请 表 名 称 预 核 通 知 设 立 开 户 设 立 验 资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申 请 刻 章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式 开 户 税 务 登 记 、 税 务 开 户 刻 发 票 专 用 章 、 购 买发 票 设 立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1) 设 立 监 理 单 位 的 条 件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出 资 人 和 出 资 额 必 须 制 订 监 理 单 位 章 程 必 须 有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从 事 监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和 职 称 符 合 要 求( 2) 设 立 监 理 单 位 的 程 序 登 记 注 册 并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申 请 资 质 审 查 、 核 发 暂 定 资 质 证 书 设 立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 评 价 标 准 : 监 理 能 力 、 监 理 效 果v 资 质 构 成 要 素 : 1) 监 理 人 员 具 备 较 高 的 工 程 技 术 或 经 济 专 业 知 识 ; 2) 专 业 配 套 能 力 ; 3) 技 术 装 备 ; 4) 管 理 水 平 ; 5) 监 理 经 历 和 业 绩 。 资 质 等 级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2007年 8月 1日 起 施 行 建 设 部 第 158号 令 。 2001年8月 29日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02号 ) 同 时 废 止 。 v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资 质 、 专 业 资 质和 事 务 所 资 质 。 其 中 , 专 业 资 质 按 照 工 程 性 质 和技 术 特 点 划 分 为 十 四 个 工 程 类 别 。v 综 合 资 质 、 事 务 所 资 质 不 分 级 别 。 专 业 资 质分 为 甲 级 、 乙 级 ; 其 中 , 房 屋 建 筑 、 水 利 水 电 、公 路 和 市 政 公 用 专 业 资 质 可 设 立 丙 级 。 资 质 等 级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甲 级 乙 级 丙 级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15 10 52 冶 炼 工 程 15 10 3 矿 山 工 程 20 12 4 化 工 石 油 工 程 15 10 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20 12 56 电 力 工 程 15 10 7 农 林 工 程 15 10 8 铁 路 工 程 23 14 9 公 路 工 程 20 12 510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20 12 11 航 天 航 空 工 程 20 12 12 通 信 工 程 20 12 13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15 10 514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15 10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v ( 一 )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600万 元 。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并 具 有 15年 以 上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高 级 职 称 。 3、 具 有 5个 以 上 工 程 类 别 的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 4、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60人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人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人 次 。 5、 其 他 ( 略 )v综 合 资 质 可 以 承 担 所 有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项 目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资 质 等 级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等 级 甲 乙 丙经 历 15年 10年 8年人 数 25人 15人 5人注 册 资 金 300万 100万 50万 划 分 标 准 ( 二 ) 专 业 资 质 标 准( 三 ) 事 务 所 资 质 标 准 1、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书 面 合 作 协 议 书 。 2、 合 伙 人 中 有 3名 以 上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合 伙 人 均 有 5年 以上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 3、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4、 有 必 要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Bv 监 理 单 位 的 动 态 管 理 年 检 ( 80 , 八 项 行 为 ) 结 果 分 为 : 合 格 、 基 本 合 格 、 不 合 格 ; 定 级 和 升 级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连 续 两 年 年 检 合 格 才 能 申 请 晋 升 上 一 个资 质 等 级 ; 降 级 监 理 单 位 年 检 不 合 格 或 者 连 续 两 年 基 本 合 格 的 , 重新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 变 更 ; 违 规 处 罚 ; 动 态 管 理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 监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 1.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监 理 2.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阶 段 监 理 编 制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协 助 业 主 确 定 标 底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审 投 标 企 业 资 质 组 织 开 标 、 评 标 工 作 , 提 出 中 标 单 位 建 议 协 助 业 主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 含 施 工 准 备 ) 监 理 监 督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检 查 工 程 进 度 和 施 工 质 量 签 署 工 程 付 款 凭 证 4.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v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基 本 准 则 1.守 法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全 面 、 及 时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2.诚 信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3.公 正 实 事 求 是 、 以 合 同 和 法 律 、 规 范 为 准 绳 , 维 护 业 主 权 益的 同 时 不 损 害 承 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4.科 学 科 学 的 方 案 、 手 段 、 方 法 道 德 准 则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委 托 人权 利 授 予监 理 人权 限 的权 利 监 理 合 同 内 授 予 监 理 人 的 权 限 ,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可 随 时 通 过 书 面附 加 协 议 予 以 扩 大 或 减 少对 其 他合 同承 包 人 的选 定 权 委 托 人 对 设 计 合 同 、 施 工 合 同 、 加 工 制 造 合 同 等 承 包 单 位 有 选定 权 和 订 立 合 同 的 签 字 权委 托监 理 工 程 重 大 事 项的决 定 权 委 托 人 有 对 工 程 规 模 、 规 划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 、 设 计 标 准 和 使 用功 能 等 要 求 的 认 定 权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审 批 权对 监 理 人履 行 合 同的监 督 控 制权 对 监 理 人 员 的 控 制 监 督对 合 同 履 行 的 监 督 权 对 监 理 合 同 分 包 的 监 督 监 理 合 同 监理人权利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中 赋 予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完 成 监 理 任 务 后 获 得 酬 金 的 权 利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建 设 工 程 有 关 事 项 和 工 程 设 计 的建 议 权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设 计 标 准 、 规 划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设 计 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监 理 人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可 以 行 使 的权 力 对 实 施 项 目 的 质 量 、 工 期 和 费 用的 监 督 控 制 权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协 作 单 位 组 织 协 调的 主 持 权在 业 务 紧 急 情 况 下 , 有 权 发 布 变更 指 令审 核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权 利监 理 合 同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委托人义务 外 部 关 系 协 调在 更 换 委 托 人 常 驻 工 地 代 表 时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就 监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的 要 求 做 出 书 面 决 定为 监 理 人 顺 利 履 行 合 同做 好 协 助 工 作 将 监 理 人 权 利 、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成 员 职 能 分 工 、 监 理权 限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人免 费 提 供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资 料为 监 理 人 驻 工 地 监 理 机 构 开 展 正 常 工 作 协 助 服 务监理 人义务 认 真 勤 奋 地 工 作按 合 同 约 定 派 驻 人 员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 合 同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使 用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设 施 完 成 工 作 后 应 归 还不 应 接 受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与 监 理 工 程 有 关 的 报 酬不 得 参 与 委 托 人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不 得 泄 露 申 明 的 秘 密负 责 工 程 施 工 中 有 关 各 方 的 协 调 管 理 监 理 合 同 附 加 工 作 ( 是 指 与 完 成正 常 工 作 相 关 , 在 委 托 正常 监 理 工 作 范 围 以外 监 理 人 应 完 成 的 工 作 )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第 三方 的 原 因 , 使 监 理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误 , 以 致 增 加 了 工作 量 或 延 续 时 间 如 :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承 包 合 同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而 必 须 延 长的 监 理 工 作 时 间双 方 书 面 协 商 增 加监 理 工 作 的 范 围 和内 容 如 : 委 托 人 要 求 监 理 人 就 施 工 中 采用 新 工 艺 施 工 部 分 编 制 质 量 检 测 合格 标 准额 外 工 作 ( 是 指 正 常 工 作和 附 加 工 作 以 外 的 工 作 ) 非 监 理 人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监 理 业 务 , 其 善 后 工作 及 恢 复 监 理 业 务 前 不 超 过 42天 的 准 备 工 作 时 间如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被 迫中 断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完 成 的 确 认 灾 害 发 生 前 承 包 人 已 完成 工 程 的 合 格 不 合 格 部 分 、 指 示 承 包 人 采 用 应 急 措 施 等 ,以 及 灾 害 消 失 后 恢 复 施 工 前 必 要 的 监 理 准 备 工 作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合 同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工 程 监 理 费 构 成 工 程 概 ( 预 ) 算 的 一 部 分 , 在 工 程 概 ( 预 ) 算中 单 独 列 支v工 程 监 理 费 的 构 成 1.直 接 成 本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2.间 接 成 本 监 理 公 司 发 生 的 各 项 开 支 3.税 金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应 交 纳 的 各 种 税 令 总 额 , 如 营 业 税 、 所 得 税 等 4.利 润 正常监理工作酬金 直接成本 监 理 人 员 和 监 理 辅 助 人 员 的 工 资 , 包 括 津 贴 、 附 加 工 资 、 奖 金用 于 该 项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专 项 开 支 , 包 括 差 旅 费 、 补 助 费 等监 理 期 间 使 用 与 监 理 工 作 相 关 的 计 算 机 和 其 他 检 测 仪 器 、 设 备 的 摊 销 费 用所 需 的 其 他 外 部 协 作 费 用 间 接 成 本 管 理 人 员 、 行 政 人 员 、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资经 营 业 务 费 , 包 括 为 招 揽 业 务 而 支 出 的 广 告 费 、 宣 传 费 等 办 公 费 , 包 括 文 具 、 纸 张 、 账 表 、 报 刊 、 文 印 费 用 等 交 通 费 、 差 旅 费 、 办 公 设 施 费 ( 公 司 使 用 的 水 、 电 、 气 、 环 卫 、 治 安 等 费用 )固 定 资 产 及 常 用 工 器 具 、 设 备 的 使 用 费业 务 培 训 费 、 图 书 资 料 购 置 费其 他 行 政 活 动 经 费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工 程 监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1.按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法 (常 用 ) 监 理 费 工 程 概 ( 预 ) 算 监 理 取 费 百 分 比2.固 定 价 格 计 算 法3.工 资 加 一 定 比 例 的 其 他 费 用 计 算 法 监 理 费 监 理 人 员 工 资 ( 1 其 他 费 用 百 分 比 )4.按 时 计 算 法 ( 附 加 、 额 外 工 作 酬 金 ) 监 理 费 日 平 均 监 理 费 监 理 工 作 日 数5.按 监 理 人 数 计 算 法以 武 汉 市 为 例 :监 理 费 3.5 5万 元 /人 年 参 与 监 理 工 作 年 度 平 均 人数 武 汉 市 监 理 取 费 标 准 ( 施 工 、 保 修 阶 段 )工 程 造 价 监 理 取 费 百 分 比 ( %)500万 以 下 2.50500-1000万 2.50-2.001000-5000万 2.00-1.405000万 -1亿 1.40-1.201-5亿 1.20-0.805-10亿 0.80-0.60 10亿 以 上 0.60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市 场 开 发( 一 ) 取 得 监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方 式 1.投 标 竞 争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 下 列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众 安 全 的 项 目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v2.业 主 直 接 委 托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机 密 工 程 没 有 竞 争 对 手 工 程 规 模 较 小 、 较 单 一 对 原 监 理 企 业 续 用v( 二 ) 竞 争 中 应 注 意 事 项 守 法 、 履 约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参 与 不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 不 得 出 借 监 理 资 质 不 得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或 以 其 他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监理 业 务 第 三 节 课 堂 练 习v单 选 题 某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总 监 办 公 室 行 政 人 员 的 工 资 应列 入 工 程 监 理 费 中 的 ( ) A、 直 接 成 本 B、 间 接 成 本 C、 成 本 D、 利 润 v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年 检 中 发现 , 某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有 18人 取 得 监 理 工 程师 注 册 证 书 , 其 他 各 项 资 质 条 件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其 年 检 结 论 应 为 ( ) A、 合 格 B、 基 本 合 格 C、 基 本 不 合 格 D、 不 合 格 v多 选 题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要 做 到 公 正 , 就 必 须 做 到 ( ) A、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B、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C、 熟 悉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条 款 D、 提 高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问 题 的 能 力 E、 借 助 于 先 进 的 科 学 仪 器 根 据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新 设 立 的 工程 监 理 企 业 , ( ) A、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并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后 , 方 可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资 质 申 请 手 续 B、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资 质 申 请 手 续 并 获 批 准 后 , 方 可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C、 资 质 等 级 按 实 际 达 到 的 资 质 条 件 核 定 , 并 设 二 年 的 暂 定 期 D、 其 资 质 等 级 按 最 低 等 级 核 定 , 并 设 二 年 的 暂 定 期 E、 其 资 质 等 级 按 最 低 等 级 核 定 , 并 设 一 年 的 暂 定 期 对 于 资 质 年 检 ( ) 的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重 新 核 定 其 资 质 等 级 A、 连 续 两 年 年 检 不 合 格 B、 年 检 不 合 格 C、 年 检 基 本 合 格 D、 连 续 两 年 年 检 基 本 合 格 E、 连 续 两 年 年 检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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