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与管理第三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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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环 境 规 划 与 管 理 的 手 段 q环 境 管 理 的 手 段 : 法 律 、 行 政 、经 济 、 技 术 、 宣 传 教 育 指 为 实 现 环 境 管 理 与 规 划 目 标 , 管 理与 规 划 主 体 针 对 客 体 所 采 取 的 必 需 , 有效 的 手 段 。 一 、命 令 型 和 控 制 性 手 段(一 )法 律 手 段1.法 律 手 段 的 含 义 :l 为 保 护 环 境 ,管 理 主 体 代 表 国 家 和 政 府 ,依 据 国 家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所 赋 予 的 、并 受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施 的 、对 人 们 的 行 为 进 行 管 理 的 手 段 。l 常 见 措 施 :行 政 制 裁 、民 事 制 裁 和 刑 事 制 裁 。 行 政 制 裁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或 其 他 伤 害 , 但 未 构 成 犯 罪民 事 制 裁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或 他 人 的 人 身 遭 受 损 害刑 事 制 裁 严 重 污 染 或 者 破 坏 环 境 ,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重 大 损 失 触 犯 刑 法 l 2.法 律 手 段 特 点 :l 强 制 性l 权 威 性l 规 范 性l 共 同 性l 持 续 性l 法 律 规 范 的 构 成(1)条 件 :法 律 适 用 于 特 定 的 范 畴 和 情 形(2)行 为 规 则 :法 律 规 范 最 基 本 的 部 分(3)法 律 责 任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后 果不 作 为 : 指 消 极 地 不 履行 某 种 义 务 所 要 求 的 动作 而 危 害 社 会 的 状 态 环 境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主 要 表 现 A.地 方 政 府 在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缺 位 ( 1) 环 境 行 政 征 收 中 的 政 府 缺 位 环 境 行 政 征 收 , 是 政 府 依 据 环 境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为 国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之 需 要 , 以 强 制 的 方 式 无 偿 地 取 得 行 政 相对 人 一 定 金 钱 或 实 物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主 要 包 括 环 境 行 政 征税 和 环 境 行 政 收 费 两 类 。 现 阶 段 ,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收 费主 要 是 征 收 排 污 费 。 排 污 费 征 收 中 的 政 府 缺 位 主 要 表 现 为 :一 是 未 能 做 到对 所 有 排 放 者 全 部 进 行 征 收 , 存 在 应 当 征 收 而 未 征 收排 污 费 的 情 况 ; 二 是 未 能 全 额 收 缴 , 特 别 是 违 反 规 定 ,减 缴 、 免 缴 排 污 费 。 ( 2) 环 境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中 的 政 府 缺 位 先 建 设 后 审 批 “ 三 同 时 ” 常 缺 乏 有 效 监 管 ( 3)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政 府 缺 位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罚 款 ,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等 B.环 境 行 政 立 法 领 域 中 的 抽 象 行 政 不 作 为 这 种 不 作 为 实 质 上 是 政 府 不 依 法 行 使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的 制 订 、 修 改 、 废 止 的 权 力 。 建 立 与 完 善 法 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l 宪 法 ( 26条 ) 关 于 保 护 环 境 资 源 的 规 定 :“ 国 家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与 生 态 环 境 ,防 治 污 染 与 其 他 公 害 ” , “ 国 家 保 障 自 然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保 护 珍 贵 的 动 物 和 植 物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用 任 何 手 段 侵 占 或 破坏 自 然 资 源 ” 。 纳 米 比 亚 红 色 沙 漠纳 米 比 亚 是 第 一 个 把 保 护 环 境 写 入 宪法 的 国 家 l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法 : 是 对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重 大问 题 作 出 规 定 和 调 整 的 综 合 性 立 法 , 1989年12月 26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保 护 法 。l 环 境 资 源 单 行 法 : 针 对 某 一 特 定 的 环 境 要 素 或 特定 的 环 境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调 整 的 专 门 性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量 多 面 广 的 特 点 , 主 要 由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立法 构 成 : 、 、 等 。 l 环 境 标 准 : 由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而 制 定 和颁 发 的 , 旨 在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和 环 境 质量 、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各 种 法 律 性 技 术 指 标和 规 范 的 总 称 。l 其 他 部 门 法 中 有 关 保 护 环 境 资 源 的 法 律 规 范l 我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有 关 保 护 环 境 资 源 的 国 际 条 约 和 国际 公 约 (二 )行 政 手 段l 1.行 政 手 段 的 含 义 :l 指 行 政 机 构 以 命 令 、指 示 、规 定 等 形 式 作 用 于 直 接 管理 对 象 的 一 种 手 段 。如 责 令 关 闭 、停 业 、拆 迁 、限 期 整改 等 。l 主 要 特 征 :(1)权 威 性(2)强 制 性(3)规 范 性 l 3.行 政 手 段 的 主 要 手 段环 境 标 准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技 术 标 准行 政 审 批 或 许 可证 制 度 有 关 污 染 者 的 具 体 规 定环 境 监 测 监 测 系 统 的 的 质 量 保 证 、 记 录 保 存 、 环 境 报告处 罚 警 告 ; 罚 款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责 令 停 产 、 停业 、 关 闭 ; 暂 扣 、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他 具 有许 可 性 质 的 证 件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财 物 ; 行 政 拘 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表 、 报 告 书 、 现 场 评 价其 他 环 境 、 资 源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保 障 赔 偿 , 执 行保 证 金 l 3.行 政 手 段 的 局 限( 1)难 以 适 应 市场 经 济 要 求 ( 2)受 主 管 因 素影 响 程 度 大 ( 3)容 易 造 成 行政 关 系 混 乱 二 、 经 济 型 和 激 励 型 手 段1.经 济 手 段 的 含 义l 指 行 政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的 环 境 经 济 政 策 和 经 济 法 规 , 运用 价 格 、 成 本 、 利 润 、 信 贷 、 税 收 、 收 费 和 罚 款 等 经济 杠 杆 来 调 节 各 方 面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规 范 人 们 的 宏观 经 济 行 为 , 培 育 环 保 市 场 以 实 现 环 境 和 经 济 协 调 发展 的 手 段 。 (一 )经 济 手 段 经 济 手 段 发 挥 作 用 的 基 本 前 提 : 企 业 因 违 反 环 境 法 律 、 法规 所 必 须 支 付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补 偿 或 费 用 必 须 大 于 企 业 因逃 避 环 境 责 任 而 获 取 的 非 法 收 入 的 额 度 。 l 经 济 手 段 包 括 :( 1) 宏 观 管 理 的 经 济 手 段 : 指 国 家 运 用 价 格 、 税 收 、信 贷 、 保 险 等 经 济 政 策 来 引 导 和 规 范 各 种 经 济 行 为 主体 的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 以 满 足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 把 微 观 经济 活 动 纳 入 到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轨 道 上 来 的手 段 。( 2) 微 观 管 理 的 经 济 手 段 : 指 行 政 机 构 运 用 征 收 排 污费 、 污 染 赔 款 和 罚 款 、 押 金 制 等 经 济 措 施 来 规 范 经 济行 为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 强 化 企 业 内 部 的 环 境 管 理 , 以防 治 污 染 和 保 护 生 态 的 手 段 。 2.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 1) 收 费 与 税 收 污 染 者 支 付 的 价 格对 环 境 污 染 的 抑 制 作 用增 加 地 方 或 者 国 家 收 入 作 用环 境 税 ( Environmental Taxation) , 也 有 人 称 之 为生 态 税 ( Ecological Taxation) 、 绿 色 税 ( Green Tax) , 是 20世 纪 末 国 际 税 收 学 界 才 兴 起 的 概 念 , 至今 没 有 一 个 被 广 泛 接 受 的 统 一 定 义 。 它 是 把 环 境 污 染和 生 态 破 坏 的 社 会 成 本 , 内 化 到 生 产 成 本 和 市 场 价 格中 去 , 再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来 分 配 环 境 资 源 的 一 种 经 济 手段 。 部 分 发 达 国 家 征 收 的 环 境 税 主 要 有 二 氧 化 硫 税 、水 污 染 税 、 噪 声 税 、 固 体 废 物 税 和 垃 圾 税 等 5种 。 2.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 2) 补 贴 根 据 WTO一 揽 子 协 议 中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简称 SCM协 定 )的 规 定 , 补 贴 是 由 一 国 政 府 或 任 何 公 共 机 构提 供 , 使 接 受 者 得 益 的 财 政 资 助 。鼓 励 削 减 污 染为 削 减 污 染 所 必 需 的 措 施 提 供资 助三 种 形 式 : 赠 款 软 贷 款 税 收 补 贴 WT0环 境 补 贴 政 策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协 定 关 于 环 境 补 贴 的 规 定 如 下 : 如果 一 个 国 家 通 过 了 环 境 保 护 的 新 法 规 , 为 了 实 现 新 法 规 提出 的 要 求 , 某 个 企 业 必 须 对 现 有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 这 些 改 造对 企 业 构 成 很 大 负 担 , 则 政 府 可 以 对 此 提 供 环 境 保 护 资 助 。这 类 补 贴 不 可 诉 的 条 件 是 :(1)资 助 是 一 次 性 、 非 重 复 的 ;(2)资 助 数 额 在 适 应 性 改 造 工 程 成 本 的 20 以 内 ;(3)资 助 不 应 包 括 对 辅 助 性 投 资 的 安 装 , 试 验 费 用 ;(4)资 助 必 须 与 企 业 减 少 污 染 有 直 接 和 适 当 的 关 系 ,不 应 包 括 制 造 业 能 节 约 的 成 本 ;(5)资 助 应 当 是 普 遍 的 , 所 有 能 使 用 新 设 施 或 新 方 法 的 企 业 都 应 当 能 获 得 资 助 。 绿 色 贸 易 壁 垒 是 指 在 国 际 贸 易 活 动 中 , 进 口 国以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 生 态 环 境 和 人 类 健 康 为 由 而制 定 的 一 系 列 限 制 进 口 的 措 施 。 2.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 3) 押 金 返 还 对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的 产 品 销 售 征 附 加 费 , 当 符 合 条 件 ,例 如 把 用 过 的 或 废 弃 的 物 品 送 到 集 中 地 , 从 而 避 免 了 污染 , 这 笔 费 用 可 以 退 还 。阻 止 违 法 或 不 适 当 地 处 置 具 有 潜 在 危 害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部 分 废 弃 物 可 以 循 环 利 用 , 节 约 原材 料 , 降 低 成 本 对 汽 车 残 骸 使 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国 家 有 希 腊 、 挪 威 、瑞 典 , 其 意 图 是 促 使 人 们 放 弃 旧 车 , 购 买 能 达 到 更 高 排 放 标准 的 新 车 , 同 时 还 可 以 避 免 随 处 丢 弃 旧 车 , 其 返 还 率 达 到80%-90%之 间 。 对 金 属 罐 使 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国 家 主 要 有 澳大 利 亚 、 加 拿 大 、 葡 萄 牙 、 瑞 典 、 美 国 , 啤 酒 罐 、 软 饮 料 罐等 的 返 还 率 分 别 在 50%到 90%之 间 。 对 塑 料 饮 料 容 器 使 用 押 金返 还 制 度 的 有 10多 个 国 家 , 在 各 国 的 返 还 率 均 超 过 60%。 对玻 璃 瓶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在 OECD(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国 家应 用 得 更 加 广 泛 , 有 近 二 十 多 个 国 家 , 主 要 适 用 的 是 啤 酒 瓶 、葡 萄 酒 瓶 等 , 其 中 啤 酒 瓶 和 软 饮 料 瓶 的 押 金 占 销 售 价 格 的 百分 比 较 高 , 其 返 还 率 可 达 90%100%; 葡 萄 酒 瓶 和 酒 精 瓶 的返 还 率 在 60%到 80%之 间 。 对 荧 光 灯 管 、 清 洁 剂 包 装 、 涂 料 包装 和 汽 车 电 池 等 实 行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国 家 主 要 有 奥 地 利 、 德国 、 美 国 , 返 还 率 在 60%至 80%之 间 。 适 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以 下 个 条 件 A. l 须 是 固 体 废 弃 物 B. l 具 有 潜 在 污 染 性 或 可 回 收 利 用 C. l 使 用 后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不 具 有 或 只 具 有 较 少 的 经济 价 值 , 适 当 的 押 金 能 起 到 激 励 返 还 的 作 用 D. l 产 品 的 使 用 是 分 散 的 , 其 废 弃 物 一 旦 丢 弃 后 不易 收 集 押 金 的 收 取 标 准 要 考 虑 两 个 因 素 :一 是 可 能 产 生 的 污 染 后 果 , 即 某 一 产 品 废 弃 物 可 能 带来 的 污 染 后 果 越 严 重 , 则 应 收 取 越 多 的 押 金 。二 是 押 金 的 数 额 要 足 够 高 , 才 能 对 消 费 者 形 成 激 励 ,促 使 他 们 返 还 使 用 后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 种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一 、 由 回 收 系 统 返 还 押 金 生 产 者 在 销 售 产 品 的 同 时 , 向 政 府 上 缴 押 金 , 并 将 押 金 包 含 在价 格 中 通 过 批 发 、 零 售 环 节 销 售 , 最 终 由 消 费 者 负 担 。 当 消 费 者 把完 全 丧 失 或 只 有 极 小 经 济 价 值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交 到 政 府 指 定 的 回 收 系统 后 , 该 回 收 系 统 将 押 金 返 还 给 消 费 者 。 这 之 前 需 要 政 府 将 从 生 产者 那 里 收 取 的 押 金 分 配 给 各 指 定 回 收 系 统 。 存 在 问 题 : 1 成 本 2 给 消 费 者 带 来 不 便二 、 由 批 发 商 返 还 押 金 批 发 商 在 销 售 商 品 时 , 将 押 金 包 含 在 价 格 内 , 通 过 零 售 渠 道最 终 由 消 费 者 负 担 , 而 消 费 者 将 产 品 废 弃 物 交 还 批 发 商 设 定 的 回 收点 后 赎 回 押 金 , 再 由 批 发 商 将 收 集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统 一 交 到 政 府 指 定的 回 收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 优 势 :政 府 只 需 面 对 批 发 商 , 其 管 理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存 在 的 问 题 1 执 行 成 本 高 。2 零 售 商 为 了 寻 求 更 低 的 价 格 , 可 能 会 在 区 域外 的 其 他 批 发 商 那 里 寻 求 货 源 , 从 而 规 避 从 区域 内 的 批 发 商 那 里 购 买 附 加 了 押 金 的 商 品 。3 可 能 由 于 每 个 区 域 对 同 一 产 品 设 置 的 押 金 不同 , 批 发 商 会 将 回 收 的 产 品 废 弃 物 卖 给 区 域 外的 回 收 系 统 , 这 样 会 导 致 对 某 一 产 品 的 返 还 率超 过 100 的 情 况 。 三 、 由 零 售 商 返 还 押 金 零 售 商 在 销 售 商 品 的 同 时 收 取 押 金 , 在 消 费者 交 还 产 品 废 弃 物 后 返 还 押 金 , 并 负 责 将 产 品 废弃 物 交 到 政 府 指 定 的 回 收 系 统 。 优 势 :给 消 费 者 带 来 便 利 。 存 在 的 问 题 : 执 行 成 本 高 返 还 的 押 金 大 于 收 取 的 押 金 因 凭 证 保 管 不 便 而 易 受 到 消 费 者 的 抵 制 政 府 管 理 带 来 很 大 困 难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的 情 况 , 应 当 而 且 可 以 推 行 对 电 池( 包 括 汽 车 电 池 、 电 力 助 动 车 电 池 等 ) 、 废 旧 荧 光灯 管 、 金 属 饮 料 罐 、 玻 璃 容 器 等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1.推 行 经 济 激 励 制 度 4.采 用 适 当 的 识 别 标 志 ,便 于 产 品 的 识 别 2.培 育 再 生 材 料 的 市 场 3.对 零 售 商 返 还押 金 , 实 行 资 格认 证 制 度 5.健 全 法 律 保 障 制 度 2.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 4) 建 立 市 场交 易 的 对 象 一 般 为 : 排 污 权 或 循 环 利 用 的 物 质 市 场 干 预 排 污 权 交 易 责 任 保 险形 式 排 污 权 交 易 ( pollution rights trading) 是 指在 一 定 区 域 内 ,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 允 许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 内 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排污 量 、 保 护 环 境 的 目 的 。 它 主 要 思 想 就 是 建 立合 法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权 利 即 排 污 权 ( 这 种 权 利 通常 以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形 式 表 现 ) , 并 允 许 这 种 权利 像 商 品 那 样 被 买 入 和 卖 出 , 以 此 来 进 行 污 染物 的 排 放 控 制 。 排 污 权 交 易 起 源 于 美 国 。 美 国 经 济 学 家 戴 尔斯 于 1968年 最 先 提 出 了 排 污 权 交 易 的 理 论 , 并 首先 被 美 国 国 家 环 保 局 ( EPA) 用 于 大 气 污 染 源 及河 流 污 染 源 管 理 。 做 法 由 政 府 部 门 确 定 出 一 定 区 域 的 环境 质 量 目 标 , 并 据 此 评 估 该 区 域的 环 境 容 量 推 算 出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允 许 排 放 量, 并 将 最 大 允 许 排 放 量 分 割 成 若干 规 定 的 排 放 量 , 即 若 干 排 污 权 政 府 可 以 选 择 不 同 的 方 式 分 配 这些 权 利 , 并 通 过 建 立 排 污 权 交 易市 场 使 这 种 权 利 能 合 法 地 买 卖 90年 代 2007年 11月 10日 2003年 2001年 9月 2001年 4月 排 污 权 交 易 在我 国 的 发 展引 入 排 污 权 交 易制 度 , 最 初 为 了控 制 酸 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与 美 国 环 保 协 会 签订 推 动 中 国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总 量控 制 及 排 放 权 交 易 政 策 实 施 的 研究 合 作 项 目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顺 利 实 施 中 国 首 例 排污 权 交 易 。 交 易 双 方 为 南 通 天 生 港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与 南 京 醋 酸 纤 维 有 限公 司 , 双 方 在 20012007年 期 间 交易 SO 2排 污 权 1800吨 。 江 苏 太 仓 港 环 保 发电 有 限 公 司 与 南 京下 关 发 电 厂 达 成SO2排 污 权 异 地 交易 。 开 创 了 中 国 跨区 域 交 易 的 先 例 国 内 第 一 个 排 污 权 交 易 中 心 在浙 江 嘉 兴 挂 牌 成 立 四 川 省 首 个 排 污 权 交 易 中 心 将 在 郫 县 挂 牌 交 易 在 本 世 纪 才 形 成 的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场 发展 迅 速 ,交 易 额 2008年 有 600亿 美 元 ,2012年 可能 达 到 1500亿 美 元 ,有 望 超 过 石 油 交 易 市 场 的规 模 ,成 为 发 展 最 快 的 金 融 产 品 2.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 5) 执 行 刺 激 违 章 收 费执 行 保 证 金 碳 交 易 是 为 促 进 全 球 温 室 气 体减 排 , 减 少 全 球 二 氧 化 碳 排 放所 采 用 的 市 场 机 制 。 即 把 二 氧化 碳 排 放 权 作 为 一 种 商 品 , 从而 形 成 了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权 的 交易 , 简 称 碳 交 易 。 贷 款 优 惠 政 策补 贴 政 策减 免 税 制 度 排 污 权 交 易 (二 )宣 传 教 育 手 段 l 宣 传 教 育 手 段l 指 运 用 各 种 形 式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的 宣 传 教 育 以 增 强 人 们 的 环境 意 识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业 知 识 的 手 段 。l 环 境 教 育 的 形 式 :l 专 业 环 境 教 育 、 基 础 环 境 教 育 、 公 众 环 境 教 育 和 成 人 环 境教 育l 各 种 形 式 的 环 境 教 育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有 不 同 的 优 先 顺序 。 发 达 国 家 : 公 众 、 基 础 、 成 人 、 专 业 环 境 教 育 ; 发 展中 国 家 : 专 业 、 公 众 、 成 人 和 基 础 环 境 教 育 。 l 特 征 : l 后 效 性l 广 泛 性l 非 程 序 化 (三 ) 技 术 手 段 l 指 借 助 那 些 既 能 提 高 生 产 率 , 又 能 把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生 态 的破 坏 控 制 到 最 小 限 度 的 管 理 技 术 、 生 产 技 术 、 消 费 技 术 及 先进 的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等 , 达 到 保 护 环 境 的 目 的 。l 环 境 管 理 的 技 术 手 段 包 括 :l 宏 观 管 理 技 术 手 段 指 管 理 者 为 开 展 宏 观 管 理 所 采 用 的 各 种定 量 化 、 半 定 量 化 以 及 程 度 化 的 分 析 技 术 。 属 于 决 策 技 术的 范 畴 , 是 一 类 “ 软 技 术 ” 。l 包 括 环 境 预 测 技 术 、 环 境 评 价 技 术 和 环 境 决 策 技 术 等 。l 微 观 管 理 技 术 手 段 指 管 理 者 运 用 各 种 具 体 的 环 境 保 护 技 术来 规 范 各 类 经 济 行 为 主 体 的 生 产 与 开 发 活 动 , 对 企 业 生 产和 资 源 开 发 过 程 中 的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保 护 活 动 实 施 全 过 程控 制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手 段 。 属 于 应 用 技 术 的 范 畴 , 是 一 类“ 硬 技 术 ” 。 l 包 括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 生 态 保 护 技 术 和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三 类 。 l 技 术 手 段 具 有 规 范 性 特 征 环 境 规 划 数 学 基 础 例 题 三 :某 城 区 大 气 环 境 及 其 相 应 的 标 准 值 如 下 ( 单 位 : mg/m3)评 价 标 准 实 测 值 级 级 级 级二 氧 化 硫 0.05 0.15 0.25 0.50 0.058氮 氧 化 合 物 0.05 0.10 0.15 0.30 0.026总 悬 浮 颗 粒 0.15 0.30 0.50 0.75 0.474试 评 价 该 城 区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灰 色 系 统 分 析关 联 度 分 析对 两 个 系 统 或 两 个 因 素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大 小 的 量 度 , 称 为 关 联 度1.以 评 价 标 准 作 为 参 考 数 列 , 即 SO 2 NOX TSP X1= 0.05,0.05,0.15 X2= 0.15,0.10,0.30 X3= 0.25,0.15,0.50 X4= 0.50,0.30,0.75以 实 测 值 为 比 较 数 列 , 即 X0= 0.058,0.026,0.474 2.求 离 差 数 列 = 比 较 数 列 -参 考 数 列 01= X0-X1 = = 0.008,0.024,0.324 02= X0-X2 = = 0.092,0.074,00.174 03= X0-X3 = = 0.192,0.124,0.026 04= X0-X4 = = 0.442,0.274,0.276两 级 最 小 绝 差 和 最 大 绝 差 分 别 为 min=0.008 max=0.4423.计 算 各 点 的 关 联 系 数 max0 maxmin ii 称 为 分 辨 系 数 , 其 意 义 是 削 弱 最 大绝 差 太 大 引 起 的 失 真 , 提 高 关 联 系数 之 间 的 差 异 显 著 性 , 一 般 取 0.1-0.5 221.0229.0442.05.0 442.05.008.0 00 iii将 01= X0-X1 = = 0.008,0.024,0.324 带 入 得 4202.09347.00000.101 5797.07763.07316.002 9721.06638.05545.0 03 4608.04626.03453.004 4.计 算 各 比 较 数 列 的 关 联 度 ni iiwr 1 0为 i因 子 权 重 , 就 是 模 糊 数学 法 中 的 权 重 集 )728.0113.0159.0( A443.0871.0 626.0571.04321 rrrr 根 据 关 联 度 最 大 原 则 , r3最大 , 即 该 地 大 气 质 量 为 级灰 色 关 联 评 价 DPS操 作 1.输 入 数 据 2.选 中 数 据 3.菜 单 栏 中 选 择 其 他 灰 色 系 统 方 法 关 联 度 分 析 4.输 出 结 果 本 章 重 点l 环 境 规 划 与 管 理 的 手 段 有 哪 些l 经 济 手 段 的 种 类l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l 环 境 教 育 的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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