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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酒 店 员 工 手 册 目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第 四 章 员 工 守 则第 五 章 劳 动 报 酬第 六 章 员 工 福 利第 七 章 奖 励 政 策第 八 章 处 罚 条 例第 九 章 安 全 及 紧 急 程 序第 十 章 环 境 保 护 及 能 源 节 约 第 十 一 章 附 则第 十 二 章 员 工 意 见 回 折 人力资源共享库,发布1个下载即下载200个其他会员提供的下载,完全免费! 第 一 章 总 则1、 序 言 我 们 热 诚 欢 迎 您 加 入 88酒 店 工 作 , 为 了 造 就 一 流的 酒 店 从 业 人 员 , 保 持 本 酒 店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水 平 , 特编 制 此 本 员 工 手 册 。 册 中 所 有 条 文 已 经 酒 店 总 经理 批 准 , 各 位 员 工 务 必 全 面 了 解 并 切 实 遵 守 。 从 今 天 起 您 的 言 行 举 止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酒 店 的 风 貌和 声 誉 , 我 们 衷 心 希 望 您 发 挥 自 己 的 才 能 和 潜 力 , 为酒 店 树 立 良 好 的 口 碑 。 我 们 大 家 无 论 职 务 高 低 都 要 精诚 合 作 , 尽 责 尽 力 , 酒 店 的 成 功 离 不 开 您 的 一 份 努 力 ,只 要 您 发 挥 自 己 的 才 能 和 潜 力 , 都 有 被 酒 店 委 任 和 升职 的 机 会 。 忠 于 职 守 , 热 心 勤 勉 及 礼 貌 主 动 是 本 酒 店 提 倡 的 精 神 , 深 盼 大 家 能 充 分 投 入 , 发 挥 一 技 之 长 , 彼 此 真诚 合 作 , 共 为 88酒 店 公 寓 带 来 光 辉 业 绩 。 总 经 理 : 第 一 章 总 则2、 适 用 范 围 本 手 册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88酒 店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合 同 制 员 工 及 临 时 工 , 如 以 合 约 聘 请 的管 理 人 员 , 如 合 约 内 所 列 条 款 与 本 手 册 有 所冲 突 , 则 以 合 约 为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3、 酒 店 简 介 人力资源共享库,发布1个下载即下载200个其他会员提供的下载,完全免费! 第 一 章 总 则4、 酒 店 组 织 机 构 u www. aq800. com 人力资源共享库,发布1个下载即下载200个其他会员提供的下载,完全免费! ! 第 一 章 总 则5、 酒 店 公 寓 楼 层 分 布 1号 楼 1层 : 客 房 (44间 )办 公 室 (2间 )医 务 室 (1间 )设 备 用 房 (1间 )工 作 用 房 (1间 ) 2-4层 : 客 房 (49间 /每 层 )设 备 用 房 (1间 /每 层 )工 作 用 房 (1间 / 每 层 ) 5层 : 客 房 (49间 ) 对 外 营 业 设 备 用 房 (1间 )工 作 用 房 (1间 ) 2号 楼 1层 : 大 堂 吧 、 商 务 中 心 、 精 品 商 场 、 职 工 餐 厅 (可 容 纳 200人 ) 2层 : 餐 饮 包 厢 6个 , 60个 餐 位 洽 谈 室 4个 , 可 容 纳 400人 会 议 室 3个 , 可 容 纳 60人 35层 行 政 办 公 室 附 属 楼 : 设 备 用 房 (锅 炉 房 、 热 交 换 器 房 、 空 调 机 房 、 冷 却 塔 、 变 压 器 与 低 压 配 电 室 、 应 急 发 电 机 房 、 泵 房 、 消 防 泵 房 、 洗 衣 房 )、 消 防 监 控 室 ( 包 括 保 安 值 班 室 ) 、 员 工 宿 舍 、 员 工 更 衣 室 、 员 工 公 共 厕 所 、 酒 店 总 仓 库 、 综 合 办 公 室 第 一 章 总 则6、 员 工 应 熟 知 电 话 酒 店 总 机 : 营 销 部 : 酒 店 传 真 : 工 程 部 : 总 台 订 房 : 工 程 部 值 班 室 : 总 台 问 讯 : 监 控 、 消 防 : 总 台 收 银 : 保 安 部 : 大 堂 副 理 : 大 堂 吧 : 夜 班 值 班 经 理 室 : 订 餐 预 订 : 送 餐 电 话 : 房 务 中 心 :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1、 酒 店 精 神 合 作 、 开 拓 、 高 效 合 作 : 团 队 精 神 , 部 门 之 间 、 上 下 级 之 间 、 同 事 之 间 的 合 作 及 与 客 人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合 作 。 开 拓 : 敢 为 行 业 先 , 创 造 性 地 工 作 。 高 效 :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最 好 地 完 成 一 切 工 作 。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2、 酒 店 目 标 把 酒 店 公 寓 建 成 顾 客 和 同 行 尊 重 的 知 名 品 牌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3、 酒 店 理 念 经 营 理 念 : 为 客 人 创 造 价 值 、 为 员 工 创 造 价 值 行 动 指 南 : 客 人 的 需 求 就 是 我 们 的 工 作 服 务 理 念 : 酒 店 是 家 , 客 人 是 亲 人 服 务 效 果 : 让 客 人 没 有 陌 生 感 、 没 有 距 离 管 理 法 则 : 以 人 为 本 , 追 求 和 谐 与 完 善 发 展 信 念 : 有 需 求 就 有 市 场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 4、 指 导 管 理 原 则 我 们 确 保 我 们 在 同 所 有 人 相 处 时 , 要 表 现 出 真 诚 和 关 心 确 保 我 们 的 服 务 程 序 永 远 是 以 客 人 为 中 心 且 简 明 易 行 期 望 所 有 的 管 理 人 员 要 保 持 与 客 人 直 接 接 触 我 们 要 努 力 创 造 一 个 既 有 利 于 员 工 事 业 发 展 ; 又 有 助 于 实 现 他 们 个 人 目 标 的 氛 围 。 有 效 更 新 鼓 励 合 情 合 理 的 风 险 行 动 尝 试 新 思 想 借 鉴 其 它 行 业 的 思 维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5、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董 事 会 领 导 和 授 权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6、 运 营 机 制 1) 层 级 管 理 、 逐 级 负 责 原 则 : 按 照 酒 店 公 寓 确 定 的 组 织 架 构 , 各 职 级 人 员 实 行 层 级 管 理 、 逐 级 负 责 的 管 理 原 则 , 工 作 指 令 逐 级 下 达 , 每 位 下 级 只 接 受 一 位 上 级 的 管 理 指 令 。 2) 职 责 分 工 、 沟 通 协 作 原 则 : 每 个 职 级 、 每 个 部 门 、 每 一 位 员 工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对 自 己 分 担 的 业 务 负 全 面 责 任 , 并 有 义 务 向 其 他 部 门 、 人 员 提 供 协 作 。 3) 严 格 考 核 、 奖 优 罚 劣 原 则 : 每 个 职 级 、 每 个 部 门 、 每 一 位 员 工 的 工 作 都 将 纳 入 酒 店 的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 实 施 严 格 的 考 核 , 成 绩 将 受 到 表 彰 或 奖 励 , 过 失 者 亦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处 罚 。 第 二 章 酒 店 管 理 理 念6、 运 营 机 制 4) 越 级 检 查 、 越 级 申 诉 原 则 : 每 位 上 级 虽 不 越 级 下 达 管 理 指 令 , 但 可 越 级 检 查 工 作 ; 每 位 下 级 虽 不 可 越 级 汇 报 工 作 , 但 可 越 级 进 行 申 诉 。 5) 服 从 命 令 原 则 : 员 工 应 服 从 上 级 工 作 分 配 , 执 行 工 作 指 令 ; 确 有 问 题 亦 可 在 恰 当 的 时 候 向 直 接 上 级 提 出 疑 异 或 建 议 ; 必 要 时 再 行 使 越 级 申 诉 权 利 。 6) 紧 急 事 态 指 挥 原 则 : 当 酒 店 出 现 紧 急 事 态 时 ( 如 酒 店 火 警 、 财 产 安 全 事 故 、 宾 客 或 员 工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等 ) 在 现 场 的 最 高 职 级 人 员 担 负 指 挥 责 任 , 现 场 每 位 人 员 必 须 无 条 件 地 服 从 其 指 挥 、 调 度 。 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1、 用 工 原 则 1) 酒 店 面 向 社 会 , 公 开 招 聘 , 全 面 考 核 , 择 优 聘 用 。 2) 酒 店 实 行 全 员 劳 动 合 同 制 。 3) 酒 店 实 行 管 理 人 员 竞 争 上 岗 , 逐 级 聘 任 制 。2、 试 用 期 1) 新 招 聘 的 员 工 必 须 经 过 一 至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 试 用 不 合 格 者 则 不 予 录 用 。 2) 新 晋 升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3个 月 的 考 察 期 。3、 体 检 员 工 须 经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体 检 合 格 后 , 向 酒 店 提 供 健 康 证 , 方 可 正 式 录 用 或 上 岗 。 对 患 有 传 染 性 等 疾 病 者 , 酒 店 将 酌 情 处 理 , 以 保 证 酒 店 的 卫 生 安 全 。 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4、 入 职 培 训 应 聘 人 员 经 应 聘 测 试 , 体 检 合 格 , 须 通 过 酒 店 的 入 职 培 训 教 育 。 入 职 培 训 后 , 要 经 过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 者 方 可 成 为 酒 店 的 试 用 员 工 ,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 可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 经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 即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5、 工 作 时 间 1) 酒 店 原 则 上 实 行 以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48小 时 ( 不 含 就 餐 时 间 ) 合 计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时 制 度 。 员 工 须 按 照 部 门 安 排 的 班 次 进 行 工 作 ,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调 班 。 2) 因 酒 店 系 关 系 国 家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特 殊 行 业 , 所 以 确 实 需 要 安 排 员 工 超 时 或 加 班 劳 动 时 , 员 工 应 予 合 作 和 配 合 , 由 部 门 事 后 给 予 补 休 或 发 给 加 班 工 资 。 6、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酒 店 与 员 工 本 人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签 订 的 , 具 有 法 律 效 应 员 工 受 聘 时 必 须 细 阅 其 内 容 。 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7、 员 工 轮 训 接 受 培 训 是 每 个 员 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酒 店 利 用 淡 季 时 间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全 员 培 训 , 保 证 每 一 个 员 工 都 至 少 接 受 一 次 全 面 培 训 。8、 员 工 申 诉 员 工 有 不 满 时 可 提 出 。 凡 是 合 理 的 意 见 , 管 理 层 将 通 过 与 员 工 沟 通 来 消 除 误 解 与 磨 擦 , 增 加 相 互 理 解 。 员 工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 1) 员 工 对 工 作 有 任 何 不 满 , 请 反 映 给 直 属 领 导 。 2) 如 果 对 上 级 的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意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部 门 领 导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申 诉 。 3) 有 关 部 门 在 收 到 员 工 上 诉 时 应 尽 快 予 以 解 决 , 如 有 必 要 , 将 请 示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的 建 议 为 最 后 批 示 。 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 9、 辞 职 1) 员 工 辞 职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酒 店 提 交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生 效 。 否 则 , 员 工 须 向 酒 店 支 付 违 约 金 作 为 补 偿 ( 违 约 金 为 一 个 月 薪 金 ) 。 2) 员 工 辞 职 须 按 劳 动 合 同 及 培 训 协 议 等 规 定 条 款 赔 偿 酒 店 经 济 损 失 及 违 约 金 。 3) 试 用 期 的 员 工 提 出 辞 职 , 应 提 前 一 个 星 期 向 酒 店 提 交 申 请 。 10、 辞 退 员 工 违 反 店 规 店 纪 , 酒 店 将 根 据 处 罚 条 例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分 , 直 至 辞 退 。 第 三 章 劳 动 管 理11、 离 店 手 续 员 工 离 店 须 由 本 人 在 离 岗 5日 内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完 毕 有 关 手 续 。 否 则 ,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12、 离 职 面 谈 部 门 领 导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在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前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将 分 别 与 其 进 行 面 谈 。 第四章员工守则1、 总 则 1) 爱 店 如 家 , 忠 于 职 守 , 努 力 学 习 , 遵 章 守 纪 , 服 从 调 动 , 严 守 机 密 。 2) 团 结 协 作 , 艰 苦 奋 斗 , 开 拓 创 新 , 努 力 把 酒 店 建 成 顾 客 和 同 行 尊 重 的 知 名 品 牌 。2、 忠 于 职 守 1)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时 间 , 不 迟 到 、 早 退 , 不 无 故 缺 勤 , 不 私 自 调 换 班 次 , 下 班 后 非 工 作 需 要 不 准 在 酒 店 内 逗 留 。 2) 讲 究 职 业 道 德 ,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酒 店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3)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须 严 格 管 理 并 督 导 所 属 员 工 遵 章 守 纪 , 时 刻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3、 服 从 上 级 员 工 须 服 从 上 级 工 作 分 配 , 执 行 工 作 指 令 。 如 有 问 题 须 向 直 接 上 级 汇 报 请 示 。 第四章员工守则4、 仪 表 仪 容 1) 员 工 须 保 持 个 人 清 洁 : 勤 洗 理 、 勤 修 指 甲 , 不 留 异 味 。 2) 男 员 工 头 发 不 过 衣 领 , 发 角 不 过 耳 , 不 蓄 胡 子 , 不 烫 发 , 染 彩 发 。 女 员 工 须 保 持 淡 雅 清 妆 , 长 发 须 盘 起 , 不 烫 怪 发 , 不 浓 妆 艳 抹 、 涂 指 甲 油 。 3) 工 作 时 间 内 除 结 婚 戒 指 ( 不 含 餐 饮 服 务 员 和 厨 师 ) 外 不 得 佩 戴 任 何 饰 物 及 私 人 BP机 、 移 动 电 话 等 。 4) 皮 鞋 须 保 持 清 洁 光 亮 。 5) 须 按 规 定 着 装 , 并 保 持 其 整 洁 、 挺 括 。5、 证 件 及 名 牌 1) 酒 店 发 给 员 工 的 工 作 证 须 随 身 携 带 , 工 作 名 牌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须 按 规 定 标 准 佩 戴 。 2) 酒 店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检 查 员 工 工 作 证 及 名 牌 。 3) 员 工 遗 失 工 作 证 或 工 作 名 牌 须 及 时 报 告 人 力 资 源 部 并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 但 每 次 补 领 员 工 工 作 证 或 名 牌 均 需 按 酒 店 规 定 金 额 赔 偿 。 第四章员工守则6、 考 勤 1) 除 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外 , 所 有 员 工 上 下 班 出 入 酒 店 须 刷 记 考 勤 卡 。 2) 员 工 须 执 行 上 班 签 到 、 下 班 签 离 制 度 。 员 工 上 、 下 班 时 间 以 实 际 到 岗 、 离 岗 时 间 为 准 。 3) 严 禁 代 人 、 托 人 刷 记 考 勤 卡 或 签 到 、 签 离 。7、 更 衣 柜 1) 更 衣 柜 须 保 持 整 洁 , 除 酒 店 统 一 配 备 个 人 的 工 作 制 服 、 用 品 外 不 得 存 放 贵 重 物 品 及 危 险 品 ; , 严 禁 将 酒 店 物 品 私 藏 个 人 更 衣 柜 。 2) 更 衣 柜 为 个 人 使 用 , 不 得 私 自 借 人 和 调 换 ; 钥 匙 须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私 自 加 配 和 转 让 , 如 遗 失 须 立 即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3) 酒 店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将 不 定 期 抽 查 员 工 更 衣 柜 的 卫 生 和 安 全 。 4) 员 工 须 遵 守 更 衣 室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更 衣 室 洗 澡 间 仅 供 员 工 下 班 后 使 用 , 不 准 带 外 人 洗 澡 , 不 准 在 更 衣 室 洗 澡 间 内 洗 涤 、 晾 晒 衣 物 。 第四章员工守则8、 工 作 制 服 1) 酒 店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工 作 服 的 式 样 和 发 放 数 量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内 须 按 规 定 着 装 , 并 要 注 意 爱 护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 2) 工 作 服 须 定 期 更 换 洗 涤 , 如 有 破 损 须 及 时 交 给 客 房 部 服 装 修 补 。 3) 工 作 服 非 因 公 不 得 穿 出 酒 店 。 下 班 后 , 须 将 工 作 服 存 入 更 衣 柜 。 4) 员 工 离 店 须 将 工 作 服 交 回 客 房 部 布 草 房 。 工 作 服 如 遗 失 或 无 故 损 坏 者 须 酌 情 赔 偿 。 员 工 变 动 岗 位 工 种 , 须 更 换 相 应 的 工 作 服 后 上 岗 。9、 人 事 资 料 1) 员 工 须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履 历 及 自 然 情 况 , 如 有 变 更 , 须 及 时 通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 2) 如 因 员 工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人 事 信 息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 由 其 个 人 承 担 。 第四章员工守则10、 店 外 兼 职 未 经 酒 店 批 准 , 员 工 不 得 在 店 外 兼 职 。11、 拾 遗 员 工 拾 到 任 何 财 物 , 须 立 即 向 部 门 报 告 , 由 部 门 统 一 送 交 保 安 部 登 记 、 保 管 。12、 上 下 班 员 工 上 下 班 或 进 出 酒 店 须 从 员 工 门 、 员 工 通 道 、 员 工 电 梯 进 出 ; 未 经 批 准 , 不 得 走 大 堂 门 、 乘 坐 客 梯 和 穿 越 客 用 公 共 区 。 每 个 员 工 均 有 自 己 的 工 作 区 域 , 未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不 得 到 其 他 工 作 区 域 。13、 携 物 外 出 员 工 携 物 外 出 , 须 持 有 部 门 签 发 的 出 门 单 , 并 主 动 出 示 物 品 、 证 件 , 接 受 门 卫 人 员 检 查 、 登 记 , 服 从 门 卫 人 员 管 理 。 如 手 续 不 全 ,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扣 留 。 第四章员工守则14、 会 见 亲 友 员 工 当 班 时 间 不 得 会 见 亲 友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可 在 酒 店 指 定 地 点 会 见 。15、 电 话 酒 店 电 话 仅 供 客 人 和 工 作 使 用 , 严 禁 员 工 私 用 。 特 殊 或 紧 急 情 况 确 需 使 用 时 , 须 事 先 征 得 部 门 经 理 的 同 意 后 , 方 可 使 用 。16、 保 密 员 工 不 得 私 自 对 外 提 供 酒 店 保 密 资 料 和 信 息 等 。17、 小 费 和 礼 品 员 工 不 得 收 取 客 人 小 费 和 礼 品 , 更 不 得 公 开 或 暗 示 索 要 。 如 客 人 主 动 给 予 时 , 先 要 婉 言 谢 绝 , 说 明 情 况 ; 如 客 人 坚 持 确 实 不 能 谢 绝 时 , 先 应 礼 貌 收 下 并 致 谢 , 事 后 须 向 上 级 报 告 并 上 交 登 记 。 第四章员工守则18、 电 脑 使 用 1) 所 有 酒 店 的 电 脑 操 作 员 都 有 保 护 酒 店 电 脑 的 义 务 。 2) 在 酒 店 电 脑 上 只 能 使 用 酒 店 购 买 或 酒 店 允 许 使 用 的 软 件 系 统 , 严 禁 使 用 电 脑 游 戏 盘 片 和 未 经 认 可 的 软 件 。19、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除 酒 店 规 章 制 度 外 , 部 门 经 理 可 根 据 本 部 门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 制 定 适 用 于 本 部 门 的 制 度 , 所 有 部 门 的 制 度 须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以 作 为 酒 店 总 规 章 中 的 部 分 规 章 , 并 不 得 与 酒 店 总 规 章 相 抵 触 , 否 则 无 效 。 第五章员工劳动报酬1、 工 资 制 度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和 “ 各 尽 所 能 、 按 劳 分 配 、 多 劳 多 得 ” 的 原 则 , 实 行 岗 位 技 能 工 资 制 。 为 体 现 奖 优 罚 劣 , 奖 勤 罚 懒 原 则 , 员 工 工 资 与 效 益 、 同 酒 店 业 绩 相 挂 钩 ,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上 下 浮 动 。2、 工 资 确 定 根 据 员 工 所 在 岗 位 责 任 大 小 、 劳 动 难 易 程 度 、 业 务 技 能 高 低 、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劳 动 力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 综 合 确 定 员 工 的 岗 位 工 资 等 级 档 次 。3、 工 资 计 发 酒 店 将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或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员 工 工 资 , 员 工 可 在 每 月 12日 领 取 当 月 工 资 。 第五章员工劳动报酬4、 加 班 费 计 发 1) 员 工 法 定 假 日 加 班 , 酒 店 将 按 国 家 规 定 发 给 加 班 工 资 。 2) 员 工 平 日 加 班 , 原 则 上 由 部 门 安 排 补 休 , 对 确 实 无 法 补 休 人 员 , 由 酒 店 发 给 加 班 费 。 3)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 除 法 定 假 日 加 班 外 , 因 履 行 职 责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加 班 , 原 则 不 计 加 班 。5、 薪 金 保 密 1) 为 鼓 励 各 级 员 工 恪 尽 职 守 , 并 能 为 酒 店 盈 利 与 发 展 积 极 做 出 贡 献 , 实 施 以 贡 献 论 酬 的 薪 金 制 度 ; 为 培 养 凭 贡 献 争 取 高 薪 的 风 气 、 避 免 优 秀 人 员 遭 受 嫉 妒 , 特 推 行 薪 金 保 密 管 理 办 法 。 2) 各 级 领 导 及 所 属 人 员 应 养 成 不 探 问 他 人 薪 金 的 礼 貌 , 不 评 论 他 人 薪 金 的 习 惯 , 形 成 以 工 作 表 现 争 取 薪 酬 的 良 好 氛 围 。 第六章员工福利1、 法 定 假 日 员 工 每 年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元 旦 、 春 节 、 “ 五 一 ” 、 “ 十 一 ”共 十 天 法 定 假 日 。2、 病 假 员 工 因 病 请 假 , 须 出 示 医 院 出 具 的 有 关 病 例 证 明 , 获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上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 后 方 可 休 病 假 。 患 急 疹 不 能 及 时 请 假 时 , 须 在 上 班 前 以 最 快 捷 的 方 式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 事 后 凭 急 疹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3、 事 假 酒 店 实 行 事 假 无 薪 制 度 , 员 工 原 则 上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申 请 事 假 。 如 申 请 事 假 提 前 1天 以 书 面 报 告 送 至 部 门 , 事 假 3天 以 内 由 部 门 批 准 , 3天 以 上 须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批 准 。 第六章员工福利4、 婚 假 员 工 在 酒 店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 方 可 申 请 婚 假 , 一 般 婚 假 为 三 天 , 如 属 晚 婚 者 , 可 享 有 十 天 。 申 请 婚 假 须 于 一 个 月 前 向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 并 须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送 人 力 资 源 部 登 记 , 婚 假 必 须 圩 结 婚 证 书 签 发 后 一 年 内 使 用 , 不 能 保 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代 替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的 , 须 经 酒 店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为 有 效 。 员 工 如 属 再 婚 , 则 不 享 有 婚 假 。 探 亲 假5、 产 假 对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晚 婚 晚 育 的 在 店 工 作 满 一 年 的 女 员 工 , 由 本 人 提 出 要 求 , 给 予 产 前 15天 , 产 后 75天 共 计 90天 的 休 假 。 6、 丧 假 如 因 直 系 亲 属 ( 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岳 父 母 、 公 婆 ) 去 世 , 员 工 可 享 有 3天 有 薪 丧 假 。 第六章员工福利7、 工 作 餐 酒 店 为 当 班 员 工 提 供 免 费 工 作 餐 。 员 工 须 严 格 执 行 员 工 餐 厅 就 餐 制 度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有 秩 序 地 就 餐 , 就 餐 时 不 得 浪 费 饭 菜 ; 不 准 擅 自 领 他 人 就 餐 ; 不 准 将 个 人 食 品 带 入 餐 厅 , 不 准 将 食 品 带 出 餐 厅 等 。8、 康 乐 活 动 酒 店 将 定 期 组 织 康 乐 活 动 , 以 丰 富 员 工 的 业 余 生 活 。9、 员 工 宿 舍 员 工 宿 舍 为 酒 店 提 供 给 外 地 员 工 的 福 利 , 住 宿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员 工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住 宿 手 续 。 第七章奖励政策 酒 店 对 员 工 的 奖 励 分 为 : 表 扬 ( 通 报 表 扬 ) 、 奖 励 、 嘉 奖 、 晋 级 ( 提 升 ) 等 四 类 , 即 甲 、 乙 、 丙 、 丁 四 类 : 甲 为 晋 级 ( 提 升 ) 类 , 乙 为 嘉 奖 类 , 丙 为 奖 励 类 , 丁 为 表 扬 ( 通 报 表 扬 ) 类 。 第七章奖励政策 为 维 护 酒 店 正 常 经 营 和 工 作 秩 序 ,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酒 店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酒 店 将 对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员 工 给予 特 别 奖 励 。 1、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提 高 个 人 业 务 水 平 和 酒 店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 2、 在 酒 店 节 约 原 材 料 、 能 源 和 资 金 方 面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 3、 在 改 进 酒 店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 4、 保 护 公 共 财 产 、 防 止 和 挽 救 事 故 有 功 , 使 国 家 、 酒 店 和 员 工 利 益 免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5、 坚 持 原 则 , 遵 纪 守 法 、 抵 制 歪 风 邪 气 , 并 在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和 酒 店 秩 序 方 面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 6、 为 酒 店 科 学 管 理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被 酒 店 采 纳 的 。 7、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 为 酒 店 争 得 荣 誉 的 。 第八章处罚条例1、 目 的 为 促 进 员 工 自 律 , 建 立 员 工 行 为 标 准 , 保 持 高 度 的 工 作 效 率 , 保 证 优 良 的 服 务 。 同 时 为 部 门 主 管 提 供 一 个 一 致 的 纪 律 处 分 的 标 准 。2、 类 别 甲 类 过 失 ( 轻 度 过 失 , 现 金 罚 款 20元 100元 ) 1)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2) 未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或 非 工 作 需 要 搭 乘 客 用 电 梯 。 3) 不 按 规 定 穿 着 工 作 服 , 仪 容 不 整 , 违 反 酒 店 有 关 饰 物 佩 带 规 定 。 4)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或 到 其 他 部 门 闲 逛 、 闲 扯 、 干 私 事 。 5) 工 作 时 吃 口 香 糖 和 其 他 零 食 。 6) 不 遵 守 打 电 话 的 规 定 。 7) 随 地 吐 痰 , 乱 丢 烟 头 、 纸 屑 等 , 未 能 保 持 酒 店 的 环 境 整 洁 。 第八章处罚条例 甲 类 过 失 ( 轻 度 过 失 , 现 金 罚 款 20元 100元 ) ( 续 ) 8) 下 班 后 无 故 逗 留 在 酒 店 内 。 9) 工 作 时 间 听 录 音 机 、 看 电 视 或 玩 电 子 游 戏 。 10) 在 公 共 场 所 高 声 喧 哗 , 高 声 与 顾 客 交 谈 或 作 不 雅 的 动 作 。 11) 忘 记 佩 带 工 号 牌 和 名 牌 。 12) 服 务 效 率 欠 佳 。 13) 私 自 调 换 更 衣 室 。 14) 工 作 时 间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带 亲 友 或 其 他 人 到 酒 店 的 工 作 场 所 。 15) 浪 费 酒 店 能 源 。 16) 违 反 吸 烟 条 例 。 第八章处罚条例 乙 类 过 失 (较 严 重 过 失 , 现 金 处 罚 100元 -300元 , 扣 除 年 终 奖 50%) 1) 工 作 时 间 睡 觉 2) 对 宾 客 和 同 事 不 礼 貌 , 说 污 辱 性 与 无 责 任 的 话 。 3) 经 常 迟 到 或 早 退 , 中 途 离 岗 影 响 工 作 。 4) 吵 闹 、 粗 言 秽 语 或 扰 乱 饭 店 安 宁 , 影 响 工 作 秩 序 。 5) 损 坏 酒 店 财 产 或 客 人 财 物 。 6) 未 经 许 可 擅 入 客 房 阔 私 自 使 用 客 房 设 施 , 私 自 留 宿 。 7) 培 训 学 习 旷 课 。 8) 违 反 员 工 餐 厅 、 更 衣 室 、 员 工 浴 室 等 有 关 规 定 。 9) 挑 拨 打 架 事 件 。 10) 拒 绝 酒 店 授 权 人 员 检 查 手 袋 、 包 裹 等 。 11) 不 服 从 上 级 工 作 指 示 与 分 配 调 动 。 第八章处罚条例 乙 类 过 失 (较 严 重 过 失 , 现 金 处 罚 100元 -300元 , 扣 除 年 终 奖 50%) 12) 拿 取 或 偷 吃 酒 店 或 客 人 食 物 。 13) 无 病 装 病 , 弄 虚 作 假 。 14) 不 报 告 遗 失 的 财 产 , 没 有 如 实 报 告 , 事 故 经 过 对 领 导 隐 瞒 事 实 。 15) 违 反 员 工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条 款 , 引 起 较 为 严 重 的 后 果 。 16) 擅 自 改 换 班 次 , 休 息 或 休 息 时 间 。 17)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或 失 职 引 起 客 人 严 重 不 满 。 18)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配 酒 店 钥 匙 。 19) 私 换 外 汇 、 套 汇 。 20) 涂 改 、 伪 造 酒 店 单 据 、 文 件 者 。 第八章处罚条例 丙 类 过 失 ( 严 重 过 失 , 现 金 处 罚 300元 -500元 , 扣 除 年 终 奖 80%-100%) 1) 威 胁 或 危 害 酒 店 任 何 人 员 。 2) 殴 打 他 人 或 相 互 打 斗 。 3) 向 客 人 索 要 钱 物 或 其 他 报 酬 。 4) 在 酒 店 聚 众 赌 博 , 破 坏 酒 店 经 营 工 作 秩 序 。 5) 偷 盗 公 司 、 客 人 、 同 事 之 财 物 的 。 6) 行 贿 受 贿 。 7) 偷 取 或 企 图 偷 取 酒 店 、 宾 客 或 同 事 财 物 。 8) 泄 露 酒 店 机 密 资 料 。 9) 触 犯 国 家 任 何 法 律 的 罪 案 。 10) 招 摇 撞 骗 , 破 坏 酒 店 声 誉 的 。 11) 吸 食 毒 品 。 12) 旷 工 连 续 三 天 以 上 。 13) 携 带 或 私 藏 毒 品 、 枪 械 等 。 第九章安全及紧急程序1、 安 全 守 则 酒 店 规 定 的 各 种 安 全 措 施 ,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 这 是 是 每 个 员 工 的 职 责 和 应 尽 的 义 务 。 1) 员 工 需 留 意 任 何 危 险 的 工 作 环 境 , 一 有 发 现 , 立 即 向 主 管 汇 报 。 2) 员 工 不 得 在 酒 店 内 奔 跑 , 应 保 持 正 常 的 行 走 步 态 。 3) 应 用 双 手 推 车 。 4) 需 用 梯 子 或 立 凳 取 高 处 的 物 件 。 5) 高 空 工 作 或 在 栏 杆 外 工 作 必 须 配 戴 安 全 带 。 6) 破 损 的 工 具 和 设 备 不 能 再 使 用 。 7) 重 的 物 件 需 用 提 起 , 绝 不 能 弯 腰 去 提 , 而 是 弯 曲 膝 盖 和 脚 。 8) 在 指 定 的 地 方 , 应 该 遵 守 “ 不 准 吸 烟 ” 告 示 牌 , 尤其 是 厨 房 。 9) 所 有 的 工 具 , 一 定 要 安 全 存 放 。 不 要 企 图 去 修 理 破 损 或 有 故 障 的 机 电 设 备 , 除 非 得 到 授 权 。 第九章安全及紧急程序 10) 不 论 发 生 细 小 的 工 伤 事 故 , 员 工 要 立 即 报 告 上 司 , 不 要 因 太 轻 微 而 忽 略 它 。 事 实 上 , 所 有 的 受 伤 一 定 要 经 驻 店 医 生 治 疗 , 然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部 门 经 理 报 告 。注 意 : 要 小 心 与 机 警 ! 任 何 员 工 在 执 行 任 务 前 , 对 安 全 方 法 有 疑 问 时 , 因 立 即 请 示 上 司 , 不 能 瞎 猜 。 第九章安全及紧急程序火 警 当 火 警 发 出 时 , 不 论 程 度 大 小 , 必 须 作 出 如 下 措 施 : 1) 保 持 镇 静 , 不 要 惊 慌 失 措 。 2) 按 动 最 近 之 火 警 报 警 器 。 3) 呼 唤 附 近 同 事 援 助 。 4) 通 知 总 机 , 说 出 火 警 发 生 的 地 点 及 火 情 。 5) 在 安 全 情 况 下 , 利 用 就 近 的 灭 火 设 备 尽 力 将 火 扑 灭 。 6) 切 勿 用 水 或 泡 沫 灭 火 器 扑 灭 因 漏 电 引 致 的 火 警 。 7) 肥 所 有 火 警 现 场 之 门 窗 禁 闭 , 并 关 掉 一 切 电 器 用 具 之 开 关 。 8) 如 火 势 蔓 延 , 必 须 协 助 引 导 客 人 撤 离 火 警 现 场 。 9) 撤 离 时 切 勿 搭 乘 电 梯 , 必 须 使 用 楼 梯 上 、 下 。 10) 参 加 每 次 防 火 演 习 时 , 应 熟 记 火 警 讯 号 , 走 消 防 能 道 与 出 口 位 置 及 灭 器 具 使 用 方 法 。预 防 失 火 及 意 外 事 故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 地 球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的 空 间 。 保 护 环 境 节 约 能 源 是 每个 员 工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1) 保 护 环 境 卫 生 , 不 准 乱 扔 物 品 ,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 提 倡 戒 烟 , 严 禁 在 非 吸 烟 区 吸 烟 。 2) 尽 可 能 减 少 使 用 塑 料 包 装 物 , 防 止 白 色 污 染 。 3) 保 护 绿 色 植 被 。 4) 保 护 水 源 、 节 约 用 水 。 5) 节 约 用 电 , 下 班 后 须 关 闭 不 必 要 继 续 启 动 的 电 灯 、 空 调 、 电 脑 等 电 器 设 备 。 6) 节 约 办 公 用 品 , 如 笔 、 纸 等 , 提 倡 废 物 利 用 。 7) 注 意 可 再 生 资 源 物 品 的 回 收 , 须 将 废 纸 、 旧 报 纸 、 玻 璃 瓶 、 铝 罐 等 集 中 后 , 由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回 收 处 理 。 第十一章附则 1、 本 手 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2、 员 工 离 店 时 须 将 此 员 工 手 册 交 回 人 力 资 源 部 。 3、 若 本 手 册 中 的 条 款 与 中 国 法 律 及 政 策 相 悖 时 , 以 中 国 政 府 颁 布 的 法 律 条 例 及 政 策 规 定 为 准 。 酒 店 将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 变 动 事 项 另 行 通 知 。 4、 本 员 工 手 册 自 公 布 起 执 行 。 第十二章员工意见回执 本 人 已 收 到 酒 店 发 给 的 员 工 手 册 。 本 人阅 读 后 , 完 全 了 解 员 工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 现 郑 重 声 明 , 我 愿 遵 照 执 行 。 员 工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部 门 : 岗 位 : 日 期 : ( 签 字 后 本 页 撕 下 交 人 事 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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