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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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总 论 讲 义 第 一 篇 序 论 第 一 章 商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第 一 节 商 法 的 意 义 调 整 商 事 交 易 主 体 在 其 商 行 为 中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 法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 教 科 书 第 7页 )狭 义 的 商 法广 义 的 商 法 一 形 式 意 义 的 商 法 形 式 意 义 的 商 法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形 式 意 义 的 “ 商 法 ” : 被 命 名 为 “ 商 法 ” 的 法 典 。 理 论 着 眼 点 为 规 范 的 表 现 形 式 和 法 律 的 编 篡 结 构 。 德 国 、 法 国 、 日 本 等 大 多 数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参 考 : 日 本 商 法 典 的 构 成 第 一 篇 总 则 商 法 的 适 用 商 人 ( 营 业 主 体 ) 商 业 登 记 ( 商 人 营 业 的 公 示 制 度 ) 商 号 ( 与 营 业 相 关 的 物 的 、 人 的 设 施 的 名 称 ) 商 业 账 簿 商 业 使 用 人 代 理 商 第 二 篇 商 行 为 商 行 为 的 概 念 商 行 为 适 用 通 则 商 事 买 卖 ( 典 型 的 商 人 营 业 ) 交 互 计 算 匿 名 组 合 ( 以 上 为 开 展 商 人 营 业 的 特 殊 制 度 ) 运 送 营 业 仓 库 营 业 保 险 营 业 等 ( 以 上 为 特 殊 的 商 人 营 业 )第 三 篇 海 商 公 司 法 ( 2005年 单 独 立 法 ) 保 险 法 ( 2008年 单 独 立 法 ) 无 形 式 意 义 的 “ 商 法 ” 之 国 家 : 英 国 、 美 国 等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 挪 威 、 瑞 典 等 ,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形 式 意 义 商 法 存 在 之 国 家 无 商 法 之 国 家 ? 商 法 典 的 制 定 取 决 于 各 国 的 历 史 发 展 状 况 以及 立 法 政 策 , 有 商 法 典 的 国 家 其 内 容 也 因 时 间与 场 所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 与 “ 商 法 典 ” 的 有 无 与 内 容 无 关 , 存 在 着一 个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商 法 而 进 行 统 一 、 体 系 性 地把 握 的 特 殊 的 法 领 域 。 二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理 论 上 可 以 被 统 一 地 、 有 体 系 地 进 行 把 握的 特 殊 的 法 领 域 。 教 科 书 第 8页 指 一 切 调 整 商 事 关 系 的 法 律规 范 的 总 称 ( ? ) 。 理 论 着 眼 点 为 商 事 规 范 的 性 质 、 作 用 、 构成 、 实 施 的 方 式 等 等 在 理 念 上 的 有 机 统 一 。 理 论 意 义 : 有 关 商 法 根 源 的 本 质 论 商 法 相 对 于 民 法 是 否 拥 有 自 己 的 独 立 性 商 法 与 民 法 区 别 的 境 界 线 实 际 意 义 : 对 商 法 解 释 学 并 无 实 质 性 的 影 响 对 立 法 学 影 响 深 厚 如 : 我 国 需 不 需 要 “ 商 法 典 ” , 需 要 的 话 范 畴 有 多 广 等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之 规 范 对 象 : 既 然 国 家 将 某 种 类 的 法 规 统 一 成 商 法典 , 且 包 括 各 特 别 法 以 及 商 惯 习 等 形 成商 法 学 领 域 , 那 么 其 必 然 以 带 有 共 同 特殊 性 的 一 定 生 活 关 系 为 基 础 ( 1) 固 有 的 商 :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 商 ” 着 眼 于 商 法 规 范 对 象 的 内 容 ( 即 非 生 产 者 , 也 非 消 费 者 , 而 是 于 商 品流 通 过 程 中 通 过 财 货 转 换 而 获 取 利 益 的 营 利 性 为 )时 媒 介 行 为 既 非 生 产 者 也 非 消 费 者 , 而 是 在 两 者 之 间 进 行 财 物 转 换 的 营 利 行 为 ( 买 进 卖 出 ) 。代 与 物 品 交 易 有 关 的 商 营 业 的 辅 助 服 务 性 营 利 行 为 ( 货 物 运 输 、 仓库 保 管 、 财 产 保 险 、 银 行 等 ) 发 与 物 品 交 易 无 关 的 第 三 种 “ 商 ” 旅 客 运 送 、 人 寿 保 险 等 。 出 租 、 借 贷 、 承 包 业 务 等展 问 题 点 : 只 是 对 商 法 的 历 史 变 迁 作 了 整 合 性 的 说 明 , 并 没 有 说 明 贯 穿 在其 中 的 体 系 精 神 。 未 能 统 一 把 握 商 法 的 对 象 。 公 司 法 ( 营 业 组 织 的 基 础 ) 在 商 法 里 所 处 的 位 置 ? 以 商 人 为 对 象 的 银 行 交 易 与 以 非 商 人 为 对 象 的 银 行 交 易 的 区 别 ? ( 2) 商 的 色 彩 论 着 眼 于 商 法 规 范 对 象 的 特 殊 性 商 法 与 民 法 的 区 别 并 非 在 于 法 律 事 实 的 不 同 。 商 法 规范 对 象 之 法 律 事 实 乃 一 般 私 法 之 法 律 事 实 中 带 有 商 的色 彩 的 部 分 。 商 的 色 彩 : 商 法 上 的 法 律 事 实 中 所 共 通 的 具 有 集 团性 、 个 性 丧 失 特 点 的 技 术 色 彩 。 问 题 点 : 仅 仅 局 限 于 商 法 所 规 范 的 生 活 关 系 的 表 面 , 而未 能 抽 出 使 得 这 种 特 殊 性 发 生 的 内 在 基 本 生 活 关 系 。 例 如 : 开 发 商 开 发 的 楼 盘 销 售 属 于 商 法 调 整 的 范 畴 , 但开 发 商 为 消 费 者 单 独 设 计 建 造 的 房 屋 就 不 能 为 商 法 所调 整 。 然 而 两 者 之 间 不 应 有 区 别 。 ( 3) 企 业 法 说 以 企 业 为 中 心 概 念 , 将 商 法 的 对 象 从 生 活 关 系的 内 容 上 予 以 确 定 。企 业 法 说 的 角 度 : 固 有 的 商 中 的 “ 商 ” ( 买 进 卖 出 ) 实 际 上 是企 业 的 起 源 。 固 有 的 商 中 的 辅 助 商 并 非 一 种 辅 助 , 而 是 企业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第 三 种 商 之 所 以 被 纳 入 商 法 的 范 畴 , 乃 是 作为 企 业 范 围 扩 大 的 结 果 。 企 业 法 说 下 的 商 法 定 义 : 关 于 企 业 的 组 织 、 活 动 及 其 关 联 事 项的 特 有 的 法 规 总 体 。 将 与 企 业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人 之 间( 出 资 人 、 业 务 执 行 人 、 交 易 关 系 人 )的 利 益 调 整 , 以 权 利 义 务 方 式 进 行 规 定的 法 律 。企 业 法 说 的 意 义 : 商 法 是 关 于 企 业 的 法 。 企 业 乃 生 产 ( 营 利 ) 经 济 体 , 与 作 为 消 费 经济 体 的 家 庭 相 比 , 具 有 鲜 明 的 色 彩 。 此 特 殊 性要 求 法 的 规 范 应 当 具 有 特 殊 性 , 此 乃 商 法 与 民法 的 区 别 原 因 。 三 形 式 意 义 的 商 法 与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商 法 本 质 论 : 无 需 就 各 个 时 代 的 商 法 典 规 定 的 存 在 、 不 存 在 予 以 包 括 性的 说 明 。 形 式 意 义 的 商 法 受 时 代 的 限 制 有 可 能 以 不 能 反 映 本 质 的歪 曲 的 形 式 出 现 。1 两 者 的 范 围 产 生 不 一 致如 : 医 生 、 律 师 等 自 由 职 业 不 属 于 商 法 典的 规 范 对 象 , 但 属 于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范畴 。2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不 局 限 于 商 法 典 商 事 条 约 商 惯 习 团 体 的 章 程 ( 定 款 ) 第 二 节 企 业 与 企 业 法一 企 业 、 企 业 法 的 意 义1 企 业 具 有 持 续 性 的 意 图 及 一 定 的 计 划 , 以 资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追 求 营 利 的 、 人 与 物的 独 立 经 济 组 织 体 。计 划 性 ?资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2 企 业 法 的 两 个 侧 面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第 三 章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企 业 法 说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三 章 乃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商 法 一 般 买 卖 (合 同 )法 中 的 商 事 买 卖 特 别 法 例 : 日 本 的 特 定 交 易 法 规 定 , 业 者 必 须 交 付 书 面 的 合 同 书 、 必 须 设 丁 可撤 销 契 约 的 时 间 等 侧 面 一商 法 的 典 型 规 定 : 自 由 主 义 、 营 利 主 义侧 面 二对 自 由 主 义 等 进 行 限 制企 业 法 说 中 并 存 有 两 种 性 质 相 异 的 规 定 。 二 企 业 环 境 的 变 迁 1 商 行 为 对 象 的 大 众 化 警 备 公 司 的 服 务 对 象 商 品 销 售 的 对 象 损 害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经 济 政 策 、 劳 动 政 策 、 消 费 者 保 护 政 策 、 环 境政 策 等 公 共 利 益 角 度 的 商 法 参 与 2 非 商 人 的 投 资 交 易 证 券 市 场 、 不 动 产 市 场 不 仅 是 企 业 行 为 、 个 人 行 为 也 可 能 包 含 利 益追 求 三 现 代 企 业 法 的 特 征 1 商 外 以 外 企 业 法 的 存 在 传 统 的 规 定 ( 肯 定 资 本 的 集 结 , 支 持 资 本的 运 动 法 则 , 维 持 商 人 社 会 的 秩 序 ) 现 代 的 规 定 ( 阻 止 资 本 的 集 结 , 与 资 本的 运 动 法 则 相 反 , 保 护 其 它 关 系 者 及 社会 的 利 益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包 含 制 约 企 业 营 业 行 为 的 规 定 ) 2 社 会 中 的 企 业围 绕 企 业 行 动 的 两 个 原 则 企 业 : 遵 从 资 本 多 数 决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则 , 以 此 作 为 企 业 意思 统 一 的 方 法 。 支 持 资 本 的 集 结 、 使 得 国 家 经 济 不 断 产 生 新 的 活 力 。 社 会 : 遵 从 由 平 等 的 市 民 选 举 权 所 代 表 的 民 主 主 义 社 会 的 决 定 原则 , 以 此 作 为 国 家 的 意 思 统 一 方 法 。 基 于 人 间 的 尊 严 , 统 一 市 民 社 会 的 不 同 意 见 。上 述 两 个 原 则 不 仅 使 商 法 以 外 的 企 业 法 得 以 诞 生 ,还 带 来 了 商 法 的 功 能 中 是 否 应 包 含 公 益 性 这 一 立 法 、 解 释 论上 的 难 题 。 ( 独 立 董 事 的 选 任 方 法 及 使 命 、 公 司 治 理 中 效率 性 的 追 求 与 健 全 性 的 追 求 、 保 险 法 中 道 德 风 险 的 防 止 等 ) 第 三 节 企 业 法 的 体 系一 企 业 法 的 构 成 1 商 法 是 关 于 企 业 的 法 律2 企 业 法 除 商 法 外 , 还 包 括 经 济 法 、 劳 动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3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企 业 法 并 不 以 法 律 规 定 形式 为 其 判 断 标 准 4 企 业 的 肆 意 性 属 性 乃 该 构 成 的 前 提 二 企 业 的 属 性 1 营 利 性 ( 营 利 追 求 性 ) 企 业 的 本 质 之 一 在 于 获 得 利 益 , 为 此 其具 有 削 减 成 本 、 扩 大 资 本 的 倾 向 。 某 些情 况 下 甚 至 甘 冒 较 大 的 风 险 。 2 效 率 性 为 了 追 求 利 益 , 企 业 在 各 个 方 面 需 要 将效 率 最 大 化 。 3 企 业 活 动 的 自 由 化 希 望 废 除 规 制 、 享 受 契 约 自 由 4 肆 意 性 一 方 面 , 企 业 生 产 受 社 会 生 产 的 产 品 , 实 施 受社 会 欢 迎 的 行 为 , 并 籍 此 扩 大 品 牌 , 占 领 市 场 。 另 一 方 面 , 企 业 为 了 防 止 破 产 , 必 须 不 断 进 行资 本 增 值 , 为 达 成 此 目 的 有 可 能 过 度 地 追 求 营利 , 肆 意 地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肆 意 性 不 仅 包 括 非 道 德 等 贬 义 , 还 包 括 企 业 随着 业 绩 的 增 长 自 然 地 形 成 独 占 市 场 的 格 局 , 此时 企 业 不 加 任 何 回 避 而 任 其 肆 意 地 发 展 。 此 情形 下 , 需 要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登 场 。 有 关 企 业 的 立 法 , 正 是 依 照 企 业 的 上述 特 性 , 分 别 采 取 放 置 、 支 持 、 规 制 的立 法 态 度 。 商 法 乃 其 中 的 一 个 环 节 ( 支持 ) 。 为 防 止 企 业 的 肆 意 性 , 劳 动 法 、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才 作 为 企 业 法 的 特 别 法 得 以发 展 。 补 充 : 我 国 的 企 业 类 型 以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为 依 据 关 于 划 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的 规 定 第 2条 内 资 企 业 ;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私营 企 业 ; 其 他 企 业 ; 港 、 澳 、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港 或 澳 、 台 资 ) ; 合 作 经 营 企业 ( 港 或 澳 、 台 资 ) ; 港 、 澳 、 台 商 独 资 经 营企 业 ; 港 、 澳 、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外 商投 资 企 业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分 类 十 分 混 乱 , 仅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框 架 内 具 有 办 理企 业 登 记 时 确 定 其 属 性 与 类 型 的 意 义 。 企 业 类 型 的 考 察( 一 ) 公 司 制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依 企 业 投 资 人 的 出 资 方 式 和 责 任 形 式 不 同 的 划 分 。 企 业 分 类 中 最 基 本 的 、 法 律 上 的 分 类 公 司 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二 ) 法 人 企 业 、 非 法 人 企 业 依 企 业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同 的 划 分法 人 企 业 : 公 司 、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 、 符 合 法 人 条 件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紧 密 型 联 营 企 业非 法 人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不 符 合 法 人 条件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 合 伙 型 和 协 作 型的 联 营 企 业 。 ( 三 ) 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国 有 企 业 :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归 家 所 有 , 并 按 企 业 法 人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织 。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 集 体 企 业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群 众 出 资 举 办 的 企 业 , 具体 包 括 城 乡 劳 动 者 使 用 集 体 资 本 投 资 兴 办 的 企 业 以及 部 分 个 人 通 过 集 资 自 愿 放 弃 所 有 权 并 经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机 关 认 定 为 集 体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 由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 以 雇 佣劳 动 为 基 础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 包 括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等 规 定 的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私 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 企业 雇 工 人 数 应 在 8人 以 上 。 ( 四 ) 工 业 企 业 、 农 业 企 业 、 金 融 企 业 该 分 类 有 利 于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 我 国 曾 长 期 以 所 有 制 标 准为 主 , 以 行 业 标 准 为 辅 进 行 企 业 立 法 , 根 据 不 同 行 业的 特 点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地 调 控 。( 五 ) 大 型 企 业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以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的 大 小 为 标 准 的 分 类 。 各 国 对 此 划 分 标 准 有 很 大 区 别 。 企 业 的 生 产 销 售 总 额 、 企 业 的 利 润 、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企业 职 工 的 数 量 等 。( 六 ) 内 资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以 企 业 资 本 金 中 是 否 含 有 外 国 企 业 、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的直 接 投 资 来 划 分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第 四 节 商 法 的 地 位 一 商 法 与 民 法 的 关 系 1 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 民 法 : 以 最 广 泛 的 社 会 生 活 、 经 济 生 活 为 对 象 , 规 范 私 法 关 系 最 一 般 层 面 。 商 法 : 以 社 会 生 活 、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企 业 生 活 关 系 为 对 象 , 规 范 作 为 企 业 关 系 所 特 有 的 层 面 。 注 意 点 : 商 法 的 规 范 对 象 为 由 于 企 业 关 系 的 特 殊性 , 使 得 仅 依 靠 民 法 的 规 定 无 法 充 分 或 恰 当 地解 决 问 题 的 部 分 。 因 此 , 一 般 商 法 与 民 法 的 存在 着 交 错 适 用 现 象 。 商 法 规 定 的 分 类 ( 与 民 法 的 关 系 上 ) ( 1) 对 民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补 充 或 者 变 更 如 : 消 灭 时 效 10年 ( 民 ) 5年 ( 商 )( 2) 对 民 法 一 般 制 度 的 特 殊 形 态 的 规 定 如 : 委 任 契 约 ( 民 ) 代 理 商 契 约 寄 托 契 约 ( 民 ) 仓 库 寄 托 契 约 等( 3) 创 设 民 法 上 完 全 不 存 在 的 特 殊 制 度 商 业 登 记 、 商 号 、 商 业 账 簿 等 但 是 , 权 利 能 力 、 行 为 能 力 , 法 律 行 为 等 民法 所 规 定 的 一 般 原 则 当 然 适 用 于 企 业 的 法 律 关系 。 2 民 商 二 法 统 一 论 商 法 的 所 规 范 的 对 象 包 含 于 民 法 所 规 范 的 对象 , 两 法 可 以 统 一 。 具 体 理 由 : ( 1) 商 法 乃 作 为 中 世 纪 商 人 的 阶 级 法 而 形 成 , 而 现 在 ,商 法 规 定 的 大 部 分 已 经 适 用 于 一 般 的 生 活 关 系 。 只 要 企 业 关 系 具 有 民 法 所 不 能 处 理 的 特 殊 性 , 那 么为 了 能 够 应 对 该 特 殊 性 , 具 有 自 主 性 的 商 法 作 为 特 别法 存 在 也 是 一 种 必 然 。 ( 2) 民 商 两 法 典 所 适 用 的 对 象 没 有 明 确 的 区 别 标 准 ,由 此 会 引 起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混 乱 , 有 损 法 的 安 定 性 。 立 法 技 术 上 的 问 题 注 意 商 法 的 某 些 规 定 的 确 可 以 纳 入 民 法 规 定 范 畴 。 1 例 如 票 据 法 可 以 纳 入 债 法 。 但 票 据 法 形 成 了 以 有 价 证 券 为 媒 介 的 金 钱 债 权 之特 有 理 论 。 具 有 自 己 独 自 的 法 领 域 。 2 即 使 以 特 殊 规 定 形 式 纳 入 民 法 由 于 企 业 活 动 不 断 发 展 , 新 型 商 行 为 不 断 出 现 ,不 仅 使 得 民 法 条 文 显 得 繁 琐 , 不 断 的 法 修 订 也 与 民法 的 稳 定 性 相 矛 盾 。 ( 3) 商 法 典 乃 为 保 护 大 企 业 者 利 益 的 阶 级 法 ,制 订 时 只 征 求 大 企 业 者 的 意 见 而 牺 牲 了 一 般 市民 的 利 益 。 仅 仅 是 一 个 政 治 问 题 。( 4) 两 法 典 的 分 立 , 会 妨 碍 作 为 私 法 全 体 的 统一 、 整 合 的 理 论 发 展 。 学 者 的 研 究 态 度 问 题 。民 商 法 典 强 行 统 一 的 弊 端 : 重 民 轻 商 或 重 商 轻 民 瑞 士 债 务 法 乃 形 式 上 的 统 一 , 实 质 上 公 司 、商 业 登 记 、 商 业 账 簿 等 相 关 商 法 制 度 依 然 作 为特 别 法 存 在 。 3 民 法 的 商 化 商 法 与 民 法 的 界 限 非 静 止 的 , 流 动 的 非 婚 同 居 财 产 的 处 理 : 有 的 国 家 使 其 适 用 商 法 上 的合 伙 制 度 。民 商 法 的 关 系 如 冰 河 一 般 商 法 一 方 面 全 方 面 地 向 民 法 渗 透 , 使 得 自 己 原 有 的领 域 在 不 断 缩 小 , 但 同 时 , 为 了 应 对 新 生 的 商 事 需 求 ,其 又 会 产 生 出 新 的 领 域 。 民 法 的 商 化 并 非 指 民 法 逐 渐 发 展出 调 整 商 事 关 系 的 规 范 , 取 代 商法 。真 正 含 义 是 : 随 着 经 济 生 活 的 发 展 , 规 范企 业 的 商 法 在 市 民 法 体 系 中 占 据了 主 导 地 位 , 从 而 导 致 了 修 正 民法 原 理 的 现 象 。 其 说 明 的 是 同 属 私 法 领 域的 两 大 法 律 部 门 的 相 互 影 响 。 二 商 法 与 劳 动 法 的 关 系 劳 务 提 供 为 企 业 与 第 三 者 交 易 企 业 企 业 辅 助 者 第 三 者 企 业 辅 助 者 交 易 的 顺 利 生 活 利 益 的 保 护 与 交 易 安 全 的 确 保 劳 动 法 领 域 商 法 领 域 ( 社 会 政 策 的 角 度 ) ( 企 业 主 体 间 利 益 的 调 整 ) 三 商 法 与 经 济 法 的 关 系 商 法 : 调 整 与 企 业 相 关 的 个 别 经 济 主 体 的 利 害 关 系 。 经 济 法 : 超 越 个 别 经 济 主 体 的 利 害 关 系 , 以 谋 求 国 民 经 济 全 体 利 益 为 目 的 , 对 个 别 经 济 主 体 的 组 织 或 行 为 加 以 规 范 。 第 三 节 商 法 的 特 色商 法 : 作 为 民 法 的 特 别 法 , 因 反 映 企 业 关 系特 殊 需 要 , 具 有 独 特 的 内 容 上 技 术 性 格 ,并 形 成 独 自 的 法 领 域 。一 内 容 的 特 色( 一 ) 企 业 活 动 的 特 色1 营 利 性 营 利 主 义 营 利 性 : 经 济 主 体 通 过 经 营 活 动 而 获 取 经济 利 益 的 特 性 。 商 法 的 对 象 : 企 业 资 本 企 业 资 本 的 本 质 : 一 方 面 : 无 限 的 利 益 追 求 另 一 方 面 : 助 长 物 质 的 生 产 及 服 务 的 向 上 , 增 加 雇 用 机 会 及 税 收 , 也 就 是 说 拥 有 社 会 效 用 。 商 法 : 支 持 企 业 资 本 的 营 利 活 动 , 在 一 定 限 度 内 承认 企 业 的 营 利 追 求 。相 对 于 民 法 ( 一 般 私 法 ) 的 特 别 规 定 : (日 本 法 )民 法 的 委 任 无 偿 性 商 法 商 人 的 当 然 报 酬 请 求 权 民 法 的 消 费 借 贷 无 偿 为 原 则 商 人 间 的 消 费 借 贷 当 然 的 法 定 利 息 请 求 权 2 契 约 的 自 由 ( 方 式 的 自 由 ) 企 业 人 的 行 为 : 经 过 冷 静 地 计 算 , 采 取 最 合 理行 动 的 经 济 人 的 行 为 。 使 得 当 事 人 依 照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缔 结 契 约 乃 当事 人 之 间 利 害 关 系 调 整 的 最 佳 方 式 。 商 法 典 的 规 定 : 大 多 数 为 补 充 规 定 性 质 的 任 意 法 规 。 担 保 因 商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权 的 质 权 , 不 适 用 民 法有 关 流 质 禁 止 的 规 定 。 ( 515条 ) 3 简 便 迅 速 性企 业 活 动 的 性 格 : 为 了 获 得 营 利 而 需 要 简便 的 手 续 , 以 求 尽 量 节 省 时 间 、 费 用 等 。商 法 : 商 人 的 简 便 迅 速 的 活 动 以 及 商 事 债权 的 迅 速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民 法 代 理 的 显 名 主 义 商 法 非 显 名 主 义民 事 消 灭 时 效 商 事 消 灭 时 效 4 个 性 的 丧 失 定 型 化 企 业 活 动 仅 仅 是 营 利 的 手 段 , 并 不重 视 其 行 为 的 对 象 、 目 的 物 等 , 即 企 业交 易 的 个 性 并 不 被 重 视 , 加 上 上 述 简 便迅 速 性 的 特 点 , 企 业 活 动 被 要 求 将 集 团的 法 律 关 系 进 行 划 一 的 处 理 , 即 契 约 的定 型 化 。 个 性 丧 失 : 例 1 一 般 民 法 的 代 理 制 度 代 理 权 的 内 容 因 代 理 契 约 的内 容 而 定 , 具 有 个 性 。 商 法 上 的 法 人 代 表 的 代 理 代 表 权 , 乃 基 于 其 具 有一 定 的 地 位 而 被 赋 予 包 括 性 的 权 利 。 例 2 民 法 的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也 是 个 性 化 丧 失 的 体 现 。 商 法 的 金 钱 债 权 之 间 具 有 关 联 性 的 定 型 化 特 征 。 定 型 化 :格 式 条 款 5 公 示 主 义 为 了 保 护 作 为 交 易 另 一 方 的 第 三 者 , 保 障 集 团 性 交易 能 够 顺 利 、 安 全 地 开 展 , 要 求 企 业 在 其 活 动 中 公 开其 基 本 信 息 。 商 法 制 定 了 将 有 关 交 易 上 重 要 事 项 公 开 的 手 续 。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与 民 法 相 区 别 的 是 1 确 认 代 理 权 有 无 的 场 所 为 国 家 管 理 的 登 记 簿 。 实 行 一元 化 管 理 2 第 三 人 可 以 自 由 调 查 代 理 人 代 理 权 的 有 无 。 6 外 观 主 义安 全 、 迅 速 地 处 理 集 团 、 反 复 性 的 交 易外 观 优 位 主 义 ( 外 观 第 一 主 义 ) 交 易 一 方 在 开 展 交 易 时 , 不 需 要 经 过 琐 碎 、 繁 琐 的 调查 , 只 要 通 过 外 观 判 断 得 出 没 有 瑕 疵 , 其 交 易 也 就 不具 有 瑕 疵 而 成 立 。 例 :民 法 的 即 时 取 得 制 度 ( 192条 、 193条 ) 要 件 : 第 三 人 的 善 意 无 过 失 被 盗 品 及 遗 失 物 的 例 外票 据 法 中 的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 手 16条 2项 ) 要 件 : 第 三 人 的 善 意 无 重 过 失 ( 轻 过 失 的 许 容 ) 没有 被 盗 品 及 遗 失 物 的 例 外 此 外 : 商 号 出 借 者 的 责 任 不 实 登 记 者 的 责 任 7 安 全 保 障 主 义 、 责 任 加 重 主 义 为 了 维 持 企 业 活 动 的 活 性 , 需 要 保 障当 事 者 所 期 待 的 经 济 效 果 之 实 现 。 保 证 连 带 保 证 ( 511条 )免 责 条 款 效 力 的 限 制 ( 二 ) 企 业 组 织 的 特 色1 资 本 的 集 合2 劳 动 力 的 补 充 民 法 : 代 理 、 委 任 、 雇 用 商 法 : 代 理 商 、 中 介 人3 危 险 的 分 散 损 害 保 险 、 共 同 海 损4 有 限 责 任5 企 业 的 维 持 商 号 、 营 业 让 渡 二 发 展 倾 向 上 的 特 色 1 进 步 的 倾 向 ( 1) 作 为 商 法 对 象 的 企 业 关 系 ,对 应 经 济 的 发展 ,基 于 新 的 生 产 技 术 与 经 营 方 法 的 开 拓 而 不 断发 生 变 化 。 ( 2) 商 法 本 身 乃 被 资 本 主 义 之 合 理 主 义 所 支配 , 以 追 求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技 术 法 , 所 以 其 自 身具 有 积 极 立 法 走 向 进 步 的 倾 向 。 ( 3) 在 商 法 领 域 , 其 自 身 进 步 的 倾 向 使 得 其不 断 采 用 普 通 条 款 以 及 新 的 惯 习 法 , 并 通 过 此行 为 促 进 现 有 成 文 法 的 修 改 , 走 向 进 步 。 2 世 界 统 一 化 倾 向 ( 1) 商 法 是 以 经 济 合 理 主 义 为 基 调 的 技术 法 , 不 容 易 被 各 国 的 历 史 、 宗 教 、 习惯 所 制 约 , 某 国 发 达 的 商 事 制 度 , 容 易被 其 他 国 家 所 吸 收 。 ( 2) 国 际 经 贸 往 来 的 发 展 , 其 自 身 就 需要 有 统 一 的 商 事 惯 习 , 并 通 过 国 际 条 约来 统 一 世 界 各 国 的 商 法 。 三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基 本 原 则 的 意 义 研 究 与 制 订 商 法 的 出 发 点 , 构 造 商 法 理 论 体 系 与规 范 体 系 的 基 础 。( 二 ) 基 本 原 则 的 功 能 1 商 事 立 法 准 则 的 功 能 2 商 事 活 动 行 为 准 则 和 商 事 纠 纷 裁 判 准 则 的 功能 3 授 权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创 造 性 司 法 活 动 的 功 能 。 ( 三 ) 商 主 体 严 格 法 定 原 则 商 主 体 类 型 法 定 : 商 主 体 的 创 设 或 变 更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预 定 的 主 题类 型 和 标 准 进 行 。 商 主 体 内 容 法 定 : 法 律 对 可 以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的 商 主 体 的 财 产 关 系 与 组织 关 系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当 事 人 不 得 创 设 或 经 变 更 形 成具 有 非 规 范 性 财 产 关 系 与 组 织 关 系 的 商 主 体 。 商 主 体 公 示 法 定 : 商 主 体 之 成 立 必 须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予 以 公 示 , 以 便 交易 第 三 人 及 时 知 晓 。 未 经 法 定 公 示 者 , 不 得 以 其 对 抗善 意 的 第 三 人 。 维 护 交 易 公 平 原 则保 障 交 易 简 便 、 迅 速 原 则维 护 交 易 安 全 原 则 第 四 节 商 法 的 历 史 一 、 罗 马 法 一 般 私 法 的 昌 盛 尚 未 形 成 独 立 的 商 法 原 因 : 当 时 是 以 使 用 奴 隶 为 主 的 农 业 经 济 商 人 这 一 特 殊 身 份 阶 级 的 还 没 有 团 结 起 来 罗 马 万 民 法 的 弹 力 性 罗 马 的 市 民 与 没 有 拥 有 市 民 权 的 外 人 之 间 具 有 相 同 的 交 易 主 体 资 格 二 中 世 纪 欧 洲 的 商 法 1 商 法 ( 一 般 私 法 的 特 别 法 ) 的 成 立 条 件商 业 的 发 达 商 人 集 团 的 兴 起 与 团 结 九 世 纪 初 地 中 海 沿 岸 各 商 业 都 市 的 发 达 劳 动 被 从 土 地 解 放 出 来 , 劳 动 力 的 集 结 变 得 容 易 商 人 阶 级 形 成 、 商 习 惯 法 被 作 为 城 市 法 所 确 立 2 商 业 同 业 行 会 : 拥 有 自 治 权 以 及 裁 判 权*自 治 规 则 、 裁 判 所 性 质 : 商 人 法 对 象 : 行 业 内 会 员 商 人 城 市 法 ( 都 市 裁 判 所 ) 依 据 商 业 联 盟 的 自 治商 业 联 盟 商 人 同 业 行 会 自 治 规 则 ( 拥 有 裁 判 所 ) 裁 判 权 的 扩 张 行 业 内 的 会 员 ( 商 人 ) 非 行 业 会 员 商 法 性 质 的 转 变 阶 级 法 ( 身 份 法 ) 商 事 特 别 法 3 现 代 商 法 的 起 源 商 业 同 业 行 会 自 治 规 则 商 习 惯 法 ( 行 会 裁 判 所 适 用 ) 特 征 :商 人 间 的 习 惯 法 ( 非 商 人 间 不 适 用 ) 三 近 代 国 家 的 商 法 商 法 典 的 形 成 19世 纪 以 后 政 治 形 势 的 变 化 : 封 建 制 度 崩 溃 中 央 集 权 国 家 成 立 经 济 形 势 的 变 化 : 城 市 经 济 向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特 征 : 中 世 纪 的 商 人 间 的 习 惯 法 近 代 国 家 的 商 法 由 习 惯 法 到 成 文 法 意 义 : 代 表 市 民 的 议 会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介 入 了 商 事 交 易 关 系 由 商 人 团 体 的 裁 判 所 发 展 成 国 家 的 裁 判 所 : 法 国 的 商 事 裁 判 所 由 商 人 间 的 阶 级 法 ( 与 一 般 私 法 的 区 别 为 限 定 主 体 ) 向 商 事 特 别 法 (与 一 般 私 法 的 区 别 为 限 定 行 为 )发 展 。 意 义 : 商 行 为 被 从 商 人 阶 级 解 放 出 来 扩 大 到 了 一 般 的 市 民 法 国 商 法 典 1807年 成 立 、 1808年 1月 1日 施 行 第 1篇 商 事 一 般 以 及 票 据 法 ( 商 事 一 般 中 有 13条 是 关 于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第 2篇 海 商 第 3篇 破 产 及 伴 随 犯 罪 行 为 的 欺 诈 破 产 第 4篇 商 事 管 辖公 司 法 相 关 条 文 较 少 : 民 间 资 本 不 容 易 集 结 , 企 业 资 本 的 成 长 度 相当 缓 慢 。 特 征 : 行 为 主 义 ( 商 事 法 主 义 ) 、 客 观 主 义 原 则 商 法 是 关 于 商 行 为 的 法 , 只 要 行 为 的活 动 属 于 商 行 为 , 行 为 的 主 体 就 是 商 人 ,其 活 动 适 用 于 商 法 。 法 国 大 革 命 的 平 等 思 想 ( 阶 级 废 止 )的 影 响 德 国 的 新 商 法 典 1861年 成 立 1897年 修 订 特 征 : 属 人 主 义 ( 商 人 法 主 义 ) 、 主 观 主 义原 则 商 法 是 以 商 人 的 营 业 为 对 象 的 特 别 法 。 同一 行 为 , 商 人 为 之 , 则 适 用 商 法 , 非 商 人 为 之 ,则 适 用 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 旧 商 法 采 行 为 主 义 , 新 商 法 的 商 人 法 主 义并 非 倒 退 , 而 是 与 中 世 纪 的 商 人 法 主 义 完 全 不同 的 , 废 除 了 阶 级 思 想 的 新 商 人 法 主 义 。 第 二 章 商 法 的 法 源商 法 的 法 源 :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法 之 存 在 形 式 , 即 规律 商 事 事 项 的 各 种 规 范 法 规 。 1 商 事 制 定 法 商 法 典 、 商 事 特 别 法 全 国 人 大 及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保 险 法 、 海 商 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票 据 法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外 资 企 业 法 、合 同 法国 务 院 及 其 部 委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规定 2 商 事 条 约 多 见 于 海 商 法3 商 事 自 治 法 公 司 的 章 程 各 种 格 式 条 款4 习 惯 与 习 惯 法 合 同 法 第 22条 承 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但 根 据 交 易习 惯 或 者 要 约 表 明 可 以 通 过 行 为 作 出 承 诺 的除 外 。 习 惯 与 习 惯 法 的 区 别习 惯 法 : 其 性 质 乃 法 规 范习 惯 : 仅 为 作 为 意 思 表 示 材 料 的 事 实 上 的 惯 行习 惯 法 违 反 强 行 法 规 也 成 立 , 习 惯 不 得 违 反 强 行法 规习 惯 法 的 存 在 乃 法 律 问 题 , 若 判 决 违 反 习 惯 法 则可 成 为 上 告 理 由 , 而 违 反 习 惯 仅 为 事 实 认 定 的问 题 。问 题 : 习 惯 与 习 惯 法 的 区 别日 本 商 法 2005年 修 正 将 商 习 惯 也 作 为 法 源 5 商 事 判 例6 商 业 政 策 民 法 通 则 第 6条 民 事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的 ,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公 司 活 动 昌 盛 , 但 没 有公 司 及 票 据 法 第 三 章 商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1 事 物 的 适 用 范 围 商 法 对 象 之 事 项 : 商 事 实 质 意 义 商 法 对 象 之 事 项 : 企 业 特 有 的 经 济 生 活 关 系 形 式 意 义 商 法 对 象 之 事 项 : 商 法 典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事 项 2 时 间 的 适 用 范 围 3 人 、 场 所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篇 商 法 总 则第 一 章 商 人第 一 节 商 人 的 意 义一 概 说 商 人 、 商 行 为 概 念 的 意 义 : 商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问 题 商 人 及 商 行 为 两 概 念 为 商 法 典 构 成 的 基 础1 商 行 为 主 义 ( 客 观 主 义 ) : 首 先 确 定 商 行 为 概 念 , 再 从 中 推 导 出 商 人 概 念 。 根 据 客 观 的 性 质 将 一 定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商 行 为 , 无 论行 为 的 主 体 是 谁 , 以 商 行 为 为 业 者 即 被 确 定 为 商 人 。 商 法 是 关 于 商 行 为 的 法 , 只 要 行 为 的 活动 属 于 商 行 为 , 行 为 的 主 体 就 是 商 人 ,其 活 动 适 用 于 商 法 。 历 史 意 义 : 法 国 大 革 命 自 由 平 等 思 想 的 体 现 ,将 商 法 从 商 人 阶 级 的 法 中 解 放 出 来 。 但其 缺 点 表 现 为 需 要 一 一 列 举 何 为 商 行 为 ,无 法 穷 尽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不 断 产 生 的 新 营业 类 型 。 2 商 人 主 义 ( 主 观 主 义 ) : 首 先 确 定 商 人 的 概 念 , 再 从 其 中 推 导出 商 行 为 概 念 。 着 眼 于 经 营 的 形 式 , 由 经 营 的 形 式 决定 商 人 概 念 , 再 将 商 人 营 业 上 的 行 为 确定 为 商 行 为 。 商 法 是 以 商 人 的 营 业 为 对 象 的 特 别 法 。同 一 行 为 , 商 人 为 之 , 则 适 用 商 法 , 非商 人 为 之 , 则 适 用 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 3 折 衷 主 义 商 人 主 义 与 商 行 为 主 义 相 互 交 错 的 立 法 方 式 。 日 本 商 行 为 商 人 商 行 为商 法 的 适 用 ( 日 本 商 法 的 规 定 ) 某 法 律 行 为 对 于 当 事 人 一 方 而 言 为 商 行 为时 ,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适 用 商 行 为 法 的 规 定 ( 日 本商 法 第 3条 第 1款 ) 。 但 是 , 商 行 为 法 里 存 在 着 要 求 当 事 人 双 方都 是 商 人 才 能 适 用 的 规 定 。 二 固 有 的 商 人 商 人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以 商 行 为 为 业 者 ( 商 法 4条 ) 。 1 自 己 的 名 义 :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 义 务 的 归 属 主 体 。 不 一 定 是 经 济 利 益 的 归 属 主 体 2 以 商 行 为 为 业 者 为 业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进 行 同 种 的 、 反 复 的 、继 续 的 行 为 。 营 利 的 目 的 : 以 获 利 为 目 的 。 以 全 体 为 标 准 , 不 局限 于 某 一 个 单 个 行 为 。 是 否 具 有 营 利 目 的 , 要 从 社 会 的 、 客观 的 角 度 予 以 判 断 。 在 日 本 , 医 生 、 律师 、 艺 术 家 的 活 动 被 认 为 不 具 有 营 业 目的 。 3 商 行 为 基 本 的 商 行 为 :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营 业 的 商 行 为 基 本 的 商 行 为 构 成 商 人 概 念 附 属 的 商 行 为 附 属 的 商 行 为 由 商 人 概 念 导 出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基 本 的 商 行 为 营 业 的 商 行 为商 行 为 相 对 的 商 行 为 附 属 的 商 行 为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 由 行 为 的 客 观 性 质 来 决 定 的 商 行 为 。相 对 的 商 行 为 : 以 商 人 的 营 业 上 实 施 的 行 为 为 要 件 的 商 行 为 。基 本 的 商 行 为 : 决 定 商 人 概 念 的 商 行 为 。 附 属 的 商 行 为 : 由 商 人 概 念 推 导 出 来 的 行 为 。 ( 1) 各 种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从 行 为 的 客 观 性 质 推 导 出 的 商 行 为 , 无 论 是否 作 为 营 业 行 为 来 实 施 。 投 机 购 买 及 卖 出 实 行 投 机 购 买 : 以 伴 随 着 获 利 的 让 与 活 动 为 意 ,有 偿 取 得 动 产 、 不 动 产 以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行 为 。 实 行 卖 出 : 将 上 述 有 偿 取 得 之 物 转 让 之 行 为 。 典 型 : 贸 易 行 业 取 得 行 为 , 让 与 行 为 ( 处 分 行 为 ) 的 性 质 : 有 偿 的 债 权 行 为 农 林 渔 业 等 原 始 产 业 的 , 从 自 然 界 原 始 取 得 的 行 为不 属 于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 (非 债 权 行 为 ) 但 属 于 拟 制 的 商 人让 与 的 对 象 : 通 过 债 权 行 为 取 得 的 物 或 有 价 证 券 等 。 但让 与 之 前 可 以 对 取 得 物 进 行 加 工 。制 造 业 者 的 原 材 料 购 入 、 产 品 的 销 售 等 , 属 于 绝 对 的 商行 为 。 投 机 卖 出 以 及 实 行 购 买 将 动 产 、 有 价 证 券 作 为 期 货 先 行 卖 出 ,再 以 低 于 卖 出 价 格 将 其 购 入 , 从 中 获 取 差 额 而得 利 的 行 为 。 交 易 所 内 实 施 的 交 易 行 为 交 易 所 : 多 数 的 商 人 定 期 地 集 合 在 一 起 , 对一 定 的 商 品 及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大 量 交 易 的 设 备 。 特 点 : 高 度 的 投 机 性 、 技 术 性 、 定 型 性 、 大量 性 以 及 强 烈 的 资 本 主 义 性 格 。 有 关 商 业 证 券 的 行 为 银 行 票 据 、 货 物 交 换 证 仓 库 证 券 等 ( 2) 营 业 的 商 行 为 作 为 营 业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而 反 复 进 行 的 行为 。 但 是 , 完 全 以 挣 取 工 资 为 目 的 从 事 劳 务 工 作的 不 在 此 范 围 。 投 机 借 贷 行 为 及 实 行 行 为 投 机 借 贷 : 具 有 租 借 给 他 人 之 意 而 有 偿 地 取得 或 租 借 动 产 、 不 动 产 的 行 为 。 实 行 行 为 ( 实 行 租 借 ) 行 为 : 将 上 述 有 偿 取得 或 租 借 之 物 租 借 给 他 人 的 行 为 。 与 投 机 购 买 行 为 的 区 别 : 对 象 为 物 的 利 用 权而 非 所 有 权 。 汽 车 租 赁 , 录 像 带 出 租 为 他 人 而 制 造 或 加 工 的 行 为 洗 衣 业 有 关 电 , 煤 气 供 给 的 行 为 有 关 运 送 的 行 为 提 供 空 间 移 动 这 一 事 实 行 为 劳 动 以 及 劳 务 的 承 包 土 建 营 造 业 , 人 才 派 遣 业 有 关 出 版 , 印 刷 , 摄 影 的 行 为 以 客 人 的 来 店 为 目 的 的 场 所 交 易 行 为 宾 馆 , 饭 店 , 电 影 院 , 浴 室 银 行 业 务 保 险 寄 放 的 承 担 仓 库 业 , 停 车 场 业 ( 3) 附 属 的 商 行 为商 人 为 了 营 业 而 实 施 的 行 为 。商 人 的 行 为 被 推 定 为 为 了 营 业 而 实 施 的 行为 。 鱼 贩 的 绝 对 的 商 行 为 : 将 鱼 低 价 买 进 高 价 卖 出 。鱼 贩 ( 商 人 ) 的 附 属 的 商 行 为 : 金 钱 借 贷 行 为 ( 4) 一 方 的 商 行 为 当 事 人 的 一 方 的 行 为 为 商 行 为 时 , 原 则 上当 事 人 双 方 都 适 用 于 商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为 复 数 时 , 其 中 一 人 的 行 为 为商 行 为 时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都 适 用 于 商 法 的 规 定 。 ( 商法 3条 ) 三 拟 制 商 人 固 有 的 商 人 : 以 商 行 为 为 标 准 界 定 拟 制 商 人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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