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活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指标标准体系与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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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 土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模 范 县 ( 市 ) 创 建活 动 土 地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指 标 标 准体 系 、 达 标 和 评 优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总 体 要 求1 指 标 体 系2 达 标 考 核3 评 优 考 核4 数 据 要 求5 考 核 对 象 全 省 所 有 县 、 市 、 区 。 对 部 分 缺 乏 管 理 权 限 的 区 ,可 申 请 对 主 城 区 整 体 进 行 考 核 。 2010年 度 考 核 重 点是 5个 国 家 级 试 点 单 位 和 9个 省 厅 拟 推 荐 上 报 单 位 。考 核 时 点 上 一 年 年 末 , 即 考 核 年 年 末 。 2010年 度 考 核 时 点 为2010年 12月 31日 。考 核 层 次 分 为 达 标 和 评 优 两 个 层 次 , 达 标 由 省 厅 组 织 考 核 ,要 求 2013年 所 有 县 市 区 全 部 达 标 。 评 优 由 部 组 织 考核 , 每 年 由 已 达 标 单 位 自 愿 申 报 , 省 厅 初 审 推 荐 。 申 报 类 型 分 为 土 地 主 导 型 、 矿 产 主 导 型 和 土 地 矿 产 兼 有 型 。 评 优 标准 是 土 地 、 矿 产 两 方 面 必 须 都 达 标 ( 矿 产 资 源 少 的 直 接 视为 达 标 ) , 并 且 有 一 方 面 达 到 优 秀 。 全 省 共 有 49个 矿 产 资源 大 县 。城 市 分 类 土 地 类 考 核 中 将 城 市 分 为 类 地 区 和 类 地 区 。 类 地 区 只尚 有 农 用 地 或 未 利 用 地 的 县 市 ; 类 地 区 只 基 本 没 有 农 用地 或 未 利 用 地 的 县 市 。 省 厅 确 定 。开 发 区 考 核 核 心 指 标 数 据 直 接 使 用 2010年 开 发 区 集 约 评 价 成 果 , 本 次 只准 备 一 般 性 指 标 和 综 合 指 标 , 其 中 一 般 性 指 标 按 类 地 区进 行 。 奖 励 情 况u荣 誉 称 号 。 部 里 每 年 评 优 100个 ( 今 年 每 个 省 至 少 1个 , 以 后 看 全 国 排 名 情 况 ) , 省 里 每 年 土 地 类 评 选8-10个 左 右 , 授 予 “ 国 土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模 范 县 ( 市) ” 荣 誉 称 号 ;u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奖 励 ;u国 土 资 源 项 目 奖 励 ;u模 范 县 ( 市 ) 称 号 作 为 “ 双 先 ” 评 选 的 一 个 重 要 条件 考 核指 标 核 心 指 标综 合 性 指 标一 般 性 指 标考 核 指 标 由 核 心 指 标 、 一 般 性 指 标 、 综 合 性指 标 组 成 。 类 地 区 和 类 地 区 的 核 心 指 标 和一 般 性 指 标 有 所 不 同 , 综 合 性 指 标 相 同 。 序 号 指 标 属 性 考 核 项 目 指 标 名 称1核心指标(权重0.60)土地利用效率建设用地地均G DP建设用地地均G DP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供应率土地有偿使用率土地招拍挂率2一般性指标(权重0.20)土地规划执行度(权重0.4)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情况规划信息公开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3耕地保护效率(权重0.3)耕地保护情况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4土地执法效率(权重0.3)巡查发现情况违法严重程度案件查处情况5综合性指标(权重0.20)行动测评领导机制方案设计舆论宣传管理制度社会效果重 点 考 核 存量 建 设 用 地的 挖 潜 状 况和 新 增 建 设用 地 的 利 用状 况 序 号 指 标 属 性 考 核 项 目 指 标 名 称1核心指标(权重0.60)土地利用效率建设用地地均G DP建设用地地均G DP增长率2一般性指标(权重0.20)土地执法情况存量建设用地违法情况3综合性指标(权重0.20)行动测评领导机制方案设计舆论宣传管理制度社会效果重 点 考 核 存量 建 设 用 地的 利 用 和 挖潜 状 况 I类 地 区 核 心 指 标 6个 , II类 地 区 2个 , 总 分 为 100分 。建 设 用 地 地 均 GDP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建 设 用 地 经 济 承 载 强 度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GDP数 据 由 省 统 计 局 提 供 ( 2010年 末 数 据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采 用 变 更 调 查 数 据 (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总 数 据 ,2010年 末 数 据 ) 由 省 厅 提 供 。 考 核 年 GDP考 核 年 建 设 用 地 面 积建 设 用 地 地 均 GDP 建 设 用 地 地 均 GDP增 长 率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建 设 用 地 经 济 承 载 强 度 的 变 化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GDP数 据 由 省 统 计 局 提 供 ( 09、 2010年 末 数据 )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采 用 变 更 调 查 数 据 ( 09、 2010年 末 数据 ) , 由 省 厅 提 供 。 说 明 : 上 年 GDP需 换 算 成 考 核 年 价 格 口 径 , 确 保 价 格 可 比 。建 设 用 地地 均 GDP增 长 率 考 核 年 建 设 用地 地 均 GDP上 年 建 设 用 地 地 均 GDP上 年 建 设 用 地地 均 GDP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地 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投 资 增 长 消 耗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状 况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数 据 由 省 统 计 局 提 供 ( 2010年 全年 数 据 ) ;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由 省 厅 通 过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备 案系 统 提 供 ( 2010年 全 年 数 据 ) 。 其 中 国 家 、 省 单 独 选 址 项 目用 地 , 可 由 县 市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后 予 以 扣 除 。考 核 年 固 定 资 产 投 资考 核 年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量新 增 建 设 用 地地 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土 地 供 应 率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批 次 用 地 的 实 际 供 应 状 况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批 次 土 地 供 应 率 可 由 省 厅 在 土 地 市 场 动 态 监 测 与监 管 系 统 直 接 提 取 ( 08、 09、 2010三 年 数 据 ) , 无 需 计 算 。土 地 供 应 率 考 核 年 及 之 前 两 年 批 次 用 地 中 实 际已 供 应 土 地 总 面 积考 核 年 及 之 前 两 年 批 次 用 地批 准 总 面 积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率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状 况l计 算 公 式 :( 指 标 实 际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100%的 , 方 可 参 加 指 标 标 准 化 赋 分 ;小 于 100%的 , 得 0分 )l数 据 来 源 : 实 际 有 偿 使 用 面 积 由 省 厅 通 过 监 测 监 管 系 统 获 取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项 目 而 采 用 有 偿 方 式 供 地 的 , 由 县 市 局以 项 目 方 式 列 表 上 报 , 省 厅 审 核 。 ( 2010年 数 据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率 考 核 年 年 度 供 应 土 地 中有 偿 使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考 核 年 年 度 供 应 土 地中 应 有 偿 使 用 的 土 地 面积 土 地 招 拍 挂 率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土 地 供 应 的 市 场 化 水 平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通 过 监 测 监 管 系 统 获 取 , 其 中 “ 出 让 土 地面 积 ” 含 招 拍 挂 出 让 面 积 和 协 议 出 让 面 积 。 ( 2010年 数 据 )土 地 招 拍 挂 率 考 核 年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供 地 面 积考 核 年 年 度 出 让 土 地 面 积 土 地 规 划 执 行 度 共 有 4个 分 指 标 , 总 分 100分 ;公 众 参 与 规 划 编 制 情 况 ( 10分 ) : 是 否 征 求 社 会 意 见 、 对 直接 利 益 群 体 是 否 举 行 听 证 等 ;规 划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 10分 ) : 规 划 经 批 准 后 是 否 进 行 全 文 、大 纲 等 形 式 公 开 ( 尚 未 依 法 审 批 造 成 未 公 开 的 视 为 已 公 开 ,得 10分 )以 上 2指 标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调 查 后 打 分 ,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由 市国 土 资 源 局 提 供 文 件 上 报 省 厅 。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40分 )l 计 算 公 式 : ( 因 抢 险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大 基 础 设施 建 设 造 成 的 规 划 修 改 可 不 计 入 , 由 省 厅 提 供 材 料 )l 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2010年 )严 格 执 行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规 划 , 一 年 之 内 未 进 行 规划 修 改 的 , 得 40分 ; 一 年 之 内 每 调 整 一 次 扣 10分 ,直 至 扣 为 0分 。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40分 )l计 算 公 式 :( 对 没 有 下 达 “ 新 增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 指 标 的 地 区 , 可 按 照 未突 破 下 达 计 划 指 标 处 理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2010年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 新 增 建 设 占 用 农 用 地 、 新 增 建设 占 用 耕 地 3项 指 标 全 部 控 制 在 国 家 逐 级 下 达 的 土 地 利用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内 的 , 得 40分 ;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突 破 , 扣15分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40分 。 耕 地 保 护 效 率 共 3个 分 指 标 , 总 分 100分 。耕 地 保 护 情 况 ( 30分 )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耕 地 保 护 目 标 考 核 结 果 及 相 关 文 件( 2010年 )耕 地 保 护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 15分 ) : 耕 地 保 有 量 不 低 于 上级 政 府 下 达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指 标 的 , 得 15分 ; 第 二 次 全 国 土地 调 查 确 认 耕 地 减 少 的 地 区 , 在 1997-2010年 规 划 期 内 , 将可 调 整 农 用 地 作 为 耕 地 统 计 后 , 达 到 规 划 目 标 的 , 得 10分 ;未 达 到 规 划 目 标 的 , 不 得 分 。 耕 地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 15分 ) : 年 度 耕 地 面 积 净 增 加 2%( 含 2%) 的 , 得 15分 ; 年 度 耕 地 面 积 净 增 加 1%-2%的 , 得 12分 ; 年 度 耕 地 面 积 净 增 加 0-1%的 , 得 10分 ; 年 度 耕 地 面 积净 减 少 的 , 不 得 分 。 永 久 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情 况 ( 40分 )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耕 地 保 护 目 标 考 核 结 果 及 相 关 文 件( 2010年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 20分 ) : 根 据 二 次 调 查 成 果 ,划 定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不 低 于 上 级 政 府 下 达 的 保 护 指 标 的 ,得 20分 , 否 则 0分 。基 本 农 田 依 法 占 用 和 补 划 情 况 ( 20分 ) : 符 合 土 地 管 理 法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 得 5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经 认 定 , 补 划 与 占 用 的 基 本 农 田 数 量 相 当 、 质量 相 等 的 (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未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 , 得 10分 ; 数量 相 等 、 质 量 不 相 当 的 , 得 5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因 灾 毁 、 生 态建 设 造 成 基 本 农 田 减 少 情 况 真 实 、 依 据 充 分 , 并 补 划 到 位 的 ,得 5分 , 其 中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不 得 分 。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情 况 ( 30分 )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考 核 结 果 及 相 关 文 件( 2010年 )批 准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5分 ) : 当 年批 准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下 达 计 划 指 标 的 , 得 5分 , 否 则 0分 ; 补 充 耕 地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5分 ) : 完 成 计 划 下 达 补 充 耕 地 任 务的 , 得 5分 , 否 则 0分 ;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落 实 情 况 ( 20分 ) : 所 有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项 目 完成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义 务 , 补 充 耕 地 落 实 到 地 块 ( 含 在 本 县 或 跨 市 县占 补 的 ) , 得 20分 ; 完 成 占 补 平 衡 义 务 , 但 补 充 耕 地 未 落 实 到 地块 的 , 得 10分 ; 有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耕 地 , 未 履 行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义 务的 , 得 0分 。 土 地 执 法 效 率 共 3个 分 指 标 , 共 100分 。巡 查 发 现 情 况 ( 30分 )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是 否 能 够 及 时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并 及 时 处 理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2010年 )( 1) 对 已 发 生 的 违 法 用 地 , 本 级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或 发 现 但 未 及 时下 发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的 , 有 一 起 扣 2分 , 扣 完 30分 为 止 ;( 2) 对 下 发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后 仍 拒 不 停 止 的 , 未 在 3日 内 向本 级 政 府 和 上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 有 一 起 扣 3分 ,扣 完 30分 为 止 。 违 法 严 重 程 度 ( 40分 )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土 地 监 管 水 平l计 算 公 式 :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采 用 卫 片 执 法 数 据 , 辅 助 采 用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监 察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 2010年 )( 1) 辖 区 内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比 例 大 于 等 于 8%小 于 10%的 , 扣 20分 ; 大 于 5%小 于 8%的 , 扣 10分 。( 2) 辖 区 内 发 生 单 宗 违 法 用 地 面 积 超 过 500亩 ( 含 500亩 ) 的 , 扣20分 ; 单 宗 违 法 用 地 面 积 超 过 300亩 ( 含 300亩 ) 的 , 扣 15分 ;单 宗 违 法 用 地 面 积 超 过 100亩 的 ( 含 100亩 ) , 扣 10分 ; 单 宗 违 法用 地 面 积 超 过 50亩 ( 含 50亩 ) 的 , 扣 5分 ; 以 上 有 一 宗 扣 一 宗 , 直至 扣 完 20分 为 止 。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 30分 )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违 法 结 案 率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统 一 采 用 省 厅 上 报 部 执 法 监 察 局 的 年 度报 表 数 据 。 ( 2010年 )结 案 : 指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违 法 用 地 行 为 立 案 查 处 并 下 达处 罚 决 定 , 被 处 罚 人 未 主 动 执 行 处 罚 内 容 , 做 出 处 罚 的 机 关 已 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涉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处 分 的 , 已 向 纪 检 监 察部 门 提 出 处 分 建 议 ; 涉 嫌 犯 罪 的 , 已 移 送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 1) 全 年 违 法 案 件 结 案 率 为 100%的 , 得 30分 ; 每 降 低 一 个百 分 点 扣 1分 , 扣 完 30分 为 止 。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违 法 情 况 ( 100分 , 类 地 区 )l指 标 内 涵 : 反 映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违 法 情 况l计 算 公 式 :l数 据 来 源 : 由 省 厅 提 供 文 件 ( 2010年 )( 2) 违 规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 发 现 一 起 , 扣 10分 , 直至 扣 完 100分( 1) 违 法 转 让 土 地 单 宗 违 法 所 得 在 100万 元 以 下 的 , 扣 10分 ;100-500万 元 的 , 扣 20分 ; 500-1000万 元 的 , 扣 30分 ;1000万 元 以 上 的 , 扣 50分 。 以 上 累 计 扣 分 , 直 至 扣 完 100分( 3) 批 而 未 征 、 或 征 而 未 供 、 或 供 而 未 用 土 地 满 两 年 的 , 发 现 一起 , 扣 10分 , 直 至 扣 完 100分 ( 以 上 各 项 累 计 扣 分 ) 综 合 性 指 标 共 5个 分 指 标 , 总 分 100分 。 领 导 机 制 ( 25分 ) 计 算 公 式 : 数 据 来 源 : 由 县 市 提 供 资 料 ( 截 止 目 前 ) 领 导 机 构 完 备 度 ( 15分 ) : 成 立 节 约 集 约 创 建 活 动领 导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且 有 文 件 的 , 15分 ; 有 领 导 机 构 和负 责 人 员 但 没 有 正 式 成 立 文 件 的 , 8分 ; 没 有 相 应 领 导 机构 的 , 得 0分 。 主 要 领 导 重 视 度 ( 10分 ) : 党 政 一 把 手 、 政 府 主 要领 导 担 任 创 建 活 动 主 要 领 导 ; 或 主 要 领 导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发 表 关 于 节 约 集 约 的 相 关 文 章 , 两 项 都 有 的 , 10分 ; 有其 中 一 项 的 , 5分 ; 两 项 都 没 有 的 , 得 0分 。 方 案 设 计 ( 20分 ) 计 算 公 式 : 数 据 来 源 : 由 县 市 提 供 资 料 ( 截 止 目 前 ) 实 施 方 案 完 备 度 ( 10分 ) : 制 定 了 创 建 活 动 实 施 方案 且 有 文 件 的 , 10分 ; 有 工 作 安 排 但 没 有 形 成 正 式 文 件 的 ,5分 ; 没 有 相 关 方 案 或 工 作 安 排 的 , 0分 。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率 ( 10分 ) : 落 实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项 目80%以 上 的 , 10分 ; 落 实 60%以 上 的 , 5分 ; 落 实 50%以下 或 未 落 实 的 , 0分 。 舆 论 宣 传 ( 25分 ) 计 算 公 式 : 数 据 来 源 : 由 县 市 提 供 资 料 ( 截 止 目 前 ) 宣 传 报 道 程 度 ( 15分 ) : 在 电 视 、 网 络 、 报 纸 等 主 流新 闻 媒 体 上 有 过 节 约 集 约 创 建 活 动 的 宣 传 报 道 的 , 依 据 报道 程 度 : 本 地 媒 体 5分 , 省 部 级 以 上 媒 体 10分 , 中 央 媒 体 15分 ; 开 设 专 栏 、 专 题 节 目 , 拍 摄 公 益 广 告 、 专 题 片 , 以 及开 展 重 大 宣 传 活 动 的 , 每 有 一 项 加 3分 , 累 计 不 超 过 15分 。 宣 传 方 案 完 备 度 ( 10分 ) : 制 定 了 创 建 活 动 宣 传 方 案且 有 文 件 的 , 10分 ; 有 宣 传 计 划 和 工 作 安 排 但 没 有 方 案 或正 式 文 件 的 , 5分 ; 没 有 宣 传 方 案 或 相 关 文 件 的 , 0分 。 管 理 制 度 ( 15分 ) 计 算 公 式 : 数 据 来 源 : 由 县 市 提 供 资 料 ( 截 止 目 前 ) 管 理 制 度 完 备 度 ( 5分 ) : 有 创 建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且 有正 式 文 件 的 , 5分 ;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但 无 正 式 文 件 的 , 3分 ;没 有 管 理 制 度 的 , 0分 。 干 部 考 核 挂 钩 度 ( 10分 ) : 已 将 国 土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评价 纳 入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体 系 、 与 干 部 考核 挂 钩 的 , 10分 ; 已 列 入 计 划 并 在 实 施 中 , 5分 ; 未 纳 入 的 ,0分 。 社 会 效 果 ( 15分 ) 计 算 公 式 : 数 据 来 源 : 由 县 市 提 供 资 料 ( 截 止 目 前 )社 会 认 知 度 ( 5分 ) : 公 众 较 为 了 解 的 , 5分 ; 公 众 有一 定 认 识 的 , 3分 ; 公 众 不 知 晓 的 , 0分 。 由 国 家 统 计 局通 过 调 查 打 分 。地 方 特 色 模 式 ( 10分 ) : 根 据 模 式 的 创 新 性 、 示 范 性 、可 推 广 性 进 行 打 分 。 参 评 资 格1、 参 评 要 求2、 一 票 否 决性 指 标 定 量 综 合 评 价 公 示 备 案省 厅 公 示 考核 结 果 7天 ,并 将 相 关 基础 资 料 和 成果 报 国 土 资源 部 备 案 。指 标 标 准 化权 重 确 定综 合 得 分 计 算评 价 结 果 考 量 1、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方 面 有 特 色 、 效 果 好 ;2、 已 设 立 创 建 活 动 的 领 导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3、 已 制 定 推 进 创 建 活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 实 施 办 法 、 保 障 措 施 。1、 一 年 内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100亩 , 且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占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10%的 。2、 三 年 内 有 已 被 或 正 在 被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群 发 性 非 法 勘 查开 采 、 矿 山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的 。考 核 最 终 得 分 和 每 个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都 不 小 于 60分 。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核 心 指 标 ( 类 地 区 6项 , 类 地 区 2项 ) 采 用 指 标 标 准化 法 进 行 评 分 , 由 省 厅 统 一 计 算 。 一 般 性 指 标 中 的 耕 地 保 护 效 率 、 土 地 执 法 效 率 和 土 地 规划 执 行 度 中 “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 “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执 行情 况 ” 由 省 厅 直 接 打 分 。 土 地 规 划 执 行 度 中 的 “ 公 众 参 与 规 划 编 制 情 况 ” 、 “ 规划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 和 综 合 性 指 标 采 用 直 接 打 分 法 , 达 标 考核 中 由 省 厅 打 分 ; 评 优 中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通 过 电 话 调 查 、 资料 分 析 和 实 地 考 证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分 。 核 心 指 标 权 重 0.6、 一 般 性 指 标 权 重 0.2 、 综 合 性 指 标权 重 0.2。 类 地 区 6项 核 心 指 标 的 权 重 由 省 厅 采 用 特 尔 菲 法 确 定 。 分 指 标 标 准 值 确 定 分 指 标 标 准 化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计 算 分 指 标 权 重 确 定指 标 标 准 化 法 的 概 念 : 将 所 有 县 市 该 项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进 行 排序 , 根 据 排 序 的 先 后 进 行 赋 分 。 排 在 前 面 得 高 分 , 排 在 后 面 得低 分 。 步 骤 : 方 法 步 骤 :1、 计 算 全 省 所 有 县 ( 市 )该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2、 将 指 标 实 际 值 从 大 到 小排 列 ;3、 选 择 不 小 于 前 1/4分 位数 且 大 于 0的 指 标 实 际 值 作为 该 指 标 的 标 准 值 。 例 如 : 我 省 今 年 参 加 考 评县 ( 市 ) 86个 , 前 1/4分 位相 当 于 第 21.5位 , 因 为 结 果不 是 整 数 , 则 取 小 于 其 的最 大 整 数 21。 因 此 , 选 取排 名 第 21位 县 ( 市 ) 的 指标 实 际 值 作 为 我 省 今 年 该项 指 标 的 标 准 值 。 各 分 指 标 的 满 分 为 100分 。 计 算 公 式 : 式 中 :Fij 第 i个 对 象 第 j项 指 标 标 准 化 值 ;aij 第 i个 对 象 第 j项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tj 第 j项 指 标 的 标 准 值 。 对 于 该 项 指 标 计 算 结 果 100的 情 况 ,F ij直 接 赋 分 为 100; 对 于 该 项 指 标 计 算 结果 0的 情 况 , Fij直 接 赋 分 为 0; 对 于 其 他情 况 , 结 果 保 持 不 变 。 例 如 : 2008年 我 省 “ 建 设用 地 地 均 GDP” 指 标 的 标准 值 为 100万 元 /公 顷 , 其中 某 县 的 “ 建 设 用 地 地 均GDP”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为 180万 元 /公 顷 , 则 该 县 的 标 准化 初 始 值 为 180, 得 分 为100分 。 又 如 , 另 一 县 的“ 建 设 用 地 地 均 GDP” 指标 的 实 际 值 为 80万 元 /公 顷 ,则 该 县 的 标 准 化 初 始 值 为80, 得 分 为 80分 。100 aijFij t j 由 省 厅 采 用 特 尔 菲 法 确 定 核心 指 标 的 各 指 标 权 重 。 对 指标 的 权 重 进 行 多 轮 代 表 打 分 ,并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权 重 值 :式 中 :wi 第 i个 指 标 的 权 重 ;Eij 代 表 j对 于 第 i个 指 标的 权 重 打 分 ;n 代 表 总 数 。 参 与 打 分 的 代 表 包 括 专 家 和其 他 代 表 两 部 分 。 专 家 所 占 比例 应 不 低 于 总 人 数 的 60%, 应由 熟 悉 国 家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有 关 政 策 , 以 及 土 地 利 用 、 土地 规 划 、 耕 地 保 护 、 土 地 执 法等 工 作 的 专 家 构 成 ; 其 他 代 表所 占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总 人 数 的30%, 应 由 当 地 领 导 机 构 代 表 、群 众 代 表 和 NGO代 表 等 组 成 ,总 人 数 控 制 在 10 40人 打 分 一 般 进 行 2 3轮 。 背 靠 背 原 则 ; 反 馈 原 则 ; 收敛 性 原 则 。1n i jji Ew n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式 中 :F0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Fi 核 心 指 标 中 第 i项 指 标 的分 值 ;wj 核 心 指 标 中 第 i项 指 标 的权 重 值 ;n 指 标 个 数 。 某 县 核 心 指 标 的 6个分 指 标 的 分 值 分 别 为80、 90、 70、 90、 100、70分 , 权 重 分 别 为0.15、 0.2、 0.2、 0.3、0.05、 0.1, 则 核 心 指标 得 分=80*0.15+90*0.2+70*0.2+90*0.3+100*0.05+70*0.1=83分 。 0 1 i iniF F w 分 指 标 打 分 各 考 核 项 目 分 值 计 算土地规划执行度(权重0.4)耕地保护效率(权重0.3)土地执法效率(权重0.3)一 般 性 指 标 按 照 规 定 方 式 打 分 , 根 据 指 标 体 系 规 定的 打 分 方 法 所 得 各 项 指 标 得 分 。考 核 项 目 分 值 赋 权 加 和一 般 性 考 核 项 目 加 权和 为 一 般 性 指 标 达 标考 核 最 终 得 分 。 一 般 性 指 标 最 终得 分 计 算 1i n ij ijjF F w 某 一 考 核 项 目 下 的 分 指 标 打 分 值 加 和 , 得 到 该 考核 项 目 的 得 分 。 举 例 说 明 :u土 地 规 划 执 行 度 ( 权 重 0.4) : 假 设 某 县 公 众 参 与 规划 编 制 情 况 、 规 划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得 分 分 别 为 10、 8、 30、 40分 , 则 土 地 规 划 执 行 度 得 分 为 88分 ;u耕 地 保 护 效 率 ( 权 重 0.3) : 假 设 某 县 耕 地 保 护 情 况 、永 久 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情 况 、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情 况 得 分 分别 为 25、 40、 30分 , 则 耕 地 保 护 效 率 得 分 为 95分 ;u土 地 执 法 效 率 ( 权 重 0.3) : 假 设 某 县 巡 查 发 现 情 况 、违 法 严 重 程 度 、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得 分 分 别 为 25、 35、 30分 , 则 土 地 执 法 效 率 得 分 为 90分 。u一 般 性 指 标 得 分 =88*0.4+95*0.3+90*0.3=90.7分 。 分 指 标 打 分 综 合 性 指 标 按 照 规 定 方 式 打 分 , 根 据 指 标 体系 规 定 的 打 分 方 法 所 得 各 项 指 标 得 分 。行 动 测 评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 即 综 合 性 指 标 达 标考 核 最 终 得 分 综 合 性 指 标 最 终 得 分 分 指 标 打 分 值 加 和 得到 行 动 测 评 考 核 项 目的 得 分 。 考 核 项 目 分 值 计 算 1i n ijjF F 式 中 :Fi 行 动 测 评 考 核 项目 得 分 ;Fij 行 动 测 评 考 核项 目 中 第 j项 指 标 的 分值 ;n 指 标 个 数 。 举 例 说 明 :u领 导 机 制 : 假 设 某 县 领 导 机 构 完 备 度 、 主 要 领 导 重视 度 得 分 分 别 为 15、 10分 , 则 领 导 机 制 得 分 为 25分 ;u方 案 设 计 : 假 设 某 县 实 施 方 案 完 备 度 、 实 施 方 案 落实 率 得 分 分 别 为 10、 5分 , 则 方 案 设 计 得 分 为 15分 ;u舆 论 宣 传 : 假 设 某 县 宣 传 报 道 程 度 、 宣 传 方 案 完 备度 得 分 分 别 为 15、 5分 , 则 舆 论 宣 传 得 分 为 20分 。u管 理 制 度 : 假 设 某 县 管 理 制 度 完 备 度 、 干 部 考 核 挂钩 度 得 分 分 别 为 5、 5分 , 则 管 理 制 度 得 分 为 10分 。u社 会 效 果 : 假 设 某 县 社 会 认 知 度 、 地 方 特 色 模 式 得分 分 别 为 5、 10分 , 则 管 理 制 度 得 分 为 15分 。 u综 合 性 指 标 得 分 =25+15+20+10+15=85分 。 各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收 集 按 照 上 述 评 分 计 算 方 法 分 别 得 出 核 心 指 标 、 一般 性 指 标 和 综 合 性 指 标 中 的 各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 综 合 计 算 考 核最 终 得 分 土 地 资 源 节 约 集 约达 标 考 核 最 终 得 分 。各 考 核 项 目 分 值 加权 平 均 1i n ij ijjF F w 式 中 :F 考 核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Fi 第 i项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w i 第 i项 考 核 项 目 的 权重 值 ;n 考 核 项 目 个 数 。 举 例 说 明 :u核 心 指 标 ( 权 重 0.6) : 假 设 某 县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83分 ;u一 般 性 指 标 ( 权 重 0.2) : 假 设 某 县 一 般 性 指 标 得 分为 90.7分 ;u综 合 性 指 标 ( 权 重 0.2) : 假 设 某 县 综 合 性 指 标 得 分为 85分 。 u达 标 考 核 最 终 得 分 =83*0.6+90.7*0.2+85*0.2=84.94分 。 各 省 申 报分 为 I类 地 区 、II类 地 区 两 个评 价 集 ;由 省 厅 统 一 认定 申 报 地 区 的属 性 , 并 汇 总上 报 。 定 量 综 合 评 价 公 示 备 案经 国 土 部 审 核通 过 后 , 在 媒体 上 公 示 7个工 作 日 , 接 受监 督 , 并 对 反映 的 问 题 进 行调 查 、 核 实 和处 理 。核 心 指 标 极 值 标 准 化权 重 确 定综 合 得 分 计 算协 调 平 衡 特 殊 加 分综 合 得 分 相 同的 情 况 下 , 被国 土 部 2006年正 式 确 定 为 国家 基 本 农 田 保护 示 范 区 的 县( 市 ) , 可 优先 评 为 模 范 县( 市 ) 。 将 上 报 对 象 依 I类 地 区 、 II类 地 区 分 为 2个 评 价 集 , 采 用 上述 对 应 的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定 量 综 合 评 价 。 核 心 指 标 标 准 化 权 重 确 定 综 合 得 分 计 算 协 调 平 衡 极 值 标 准 化 法体 现 差 别 化 , 按 土 地 等 别 归 为 四 类 。统 一 评 价 后 分 四 组 , 在 结 果 中 选 取 排 名 靠 前 的 地 区 评 为 “ 模 范 县 ( 市 ) ”min( )max( ) min( )a aij jSij a aj j 一 般 性 指 标 和 综 合 性指 标 打 分 与 达 标 考 核 打 分 方 法 相 同 采 用 极 值 标 准 化 方 法 对 各 指 标 进 行 标 准化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式 中 :Fij 第 i个 对 象 第 j项 指 标 的 标 准 化 值 ;aij 第 i个 对 象 第 j项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max(aj) 第 j项 指 标 的 最 大 值 ;min(aj) 第 j项 指 标 的 最 小 值 。采 用 达 标 考 核 中 的 指 标 权 重 确 定 方 法 和 得分 计 算 方 法 , 加 权 汇 总 得 到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min( ) 100max( ) min( ) a aij jFij a aj j 极 致 标 准 化 举 例 :“ 土 地 供 应 率 ”指 标 最 大 值 是100%, 最 小 值 是50%, 某 县 的 实际 值 是 80%, 则极 值 标 准 化 值 =( 80%-50%) /( 100%-50%)*100=60分 。 为 体 现 差 别 化 原 则 , 依 据 关 于 调 整部 分 地 区 土 地 等 别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8 308号 ) , 将 参 与 评 价 的 地 区 分为 十 五 等 ; 同 时 , 为 保 证 评 价 单 元 的 整体 性 , 按 下 表 归 并 为 四 类 :分 类 选 取 排 名 靠 前 的 地 区 评 为 “ 模 范县 ( 市 ) ” 。 分 类 评 优 数 量 可 参 考 各 类地 区 ( 考 虑 两 类 评 价 地 区 和 上 述 四 类 评价 单 元 划 分 的 组 合 ) 占 全 国 所 有 县 ( 市 )总 量 的 比 例 等 因 素 确 定 。 首 先 对 全 国 各 地 上 报 的 所有 参 与 评 优 考 核 的 县 ( 市 ) ,采 用 极 值 标 准 化 法 进 行 排 序 ,排 序 结 果 按 照 土 地 等 别 归类 情 况 一 览 表 划 分 为 四 组 ,按 照 创 建 活 动 给 出 的 名 额 占所 有 参 评 县 ( 市 ) 的 比 重 选取 各 组 排 名 靠 前 的 县 ( 市 ) 。如 土 地 主 导 型 共 有 30个 名 额 ,参 评 县 市 为 100个 , 则 选 取 各组 前 30%的 县 ( 市 ) 为 优 秀 。归 类一 类二 类三 类四 类土地等别1-6等7-10等11-12等13-15等土 地 等 别 归 类 情 况 一 览 表 四 个 阶 段 :u准 备 阶 段 ( 5月 底 -6月 2日 ) 。 成 立 专 班 、准 备 培 训 、 收 集 资 料 等 ;u申 报 阶 段 ( 6月 3日 -10日 ) 。 省 厅 收 集 数 据 、市 县 准 备 “ 一 个 表 一 各 报 告 一 本 汇 编 一 张 光盘 ”u考 核 评 审 阶 段 ( 6月 10日 -6月 12日 ) 。 审核 、 考 核 评 分 。u公 示 上 报 阶 段 ( 6月 13日 -6月 20日 ) 。 公示 、 厅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 确 定 上 报 名 单 。 省 厅 主 要 工 作 :u确 定 核 心 指 标 权 重 ;u收 集 省 级 数 据 ( 涉 及 15个 考 核 指 标 的 数 据 ) ;u资 格 性 审 查 。 上 报 县 市 符 合 参 评 资 格 ;u极 值 标 准 化 法 计 算 核 心 指 标 得 分 ;u材 料 审 查 并 综 合 评 分 ;u确 定 推 荐 评 选 对 象 并 公 示 7天 ;u提 出 初 评 意 见 ;u向 部 创 建 办 报 送 材 料 : 包 括 各 县 市 的 “ 一 个 表 一 各 报 告一 本 汇 编 一 张 光 盘 ” ; 测 评 原 始 记 录 、 详 细 测 评 分 数 及其 他 相 关 调 查 材 料 。县 市 主 要 工 作 :u按 要 求 准 备 “ 一 个 表 一 各 报 告 一 本 汇 编 一 张 光 盘 ” 资料 数 据 采 集 时 段评 价 考 核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基 础 数 据 应 根 据 指 标 计 算 需 要 ,分 别 采 用 考 核 年 的 全 年 数 据 、 年 末 数 据 、 考 核 年 前 一 年度 数 据 或 前 两 年 累 计 数 据 。数 据 认 定u评 价 考 核 中 , 经 济 社 会 数 据 应 经 统 计 部 门 认 可 , 土地 数 据 由 国 土 部 门 负 责 确 认 。 对 于 个 别 区 级 政 府 缺 乏管 理 权 , 数 据 直 接 统 计 到 市 的 , 先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割 ,市 州 审 核 确 认 。u县 市 收 集 的 资 料 在 装 订 成 册 后 要 加 盖 公 章 上 报 。 省 厅 需 收 集 的 数 据u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经 济 社 会 数 据 由 省 厅 直 接 从 统 计 年 鉴 提取 。u用 于 核 心 指 标 和 部 分 一 般 性 指 标 计 算 的 土 地 数 据 由 省 厅收 集 。数 据 沟 通u省 厅 将 采 集 到 的 全 省 所 有 县 市 的 考 评 基 础 数 据 放 在 厅 外网 “ 办 事 服 务 ” 下 的 “ 文 件 及 规 范 下 载 ” 中 , 供 大 家 下 载( http:/ 。u对 数 据 有 重 大 异 议 的 , 市 县 及 时 反 馈 , 协 调 省 厅 解 决 。 市 、 县 需 提 交 的 数 据u土 地 规 划 执 行 度 中 的 “ 公 众 参 与 规 划 编 制 情 况 ” 和“ 规 划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 涉 及 的 资 料 需 要 市 州 局 提 供 ;u综 合 性 指 标 涉 及 的 资 料 由 县 市 收 集 。数 据 内 容u一 个 表 : 推 荐 审 批 表 。u一 个 报 告 : 创 建 总 结 报 告 , 5000字 以 内 。u一 本 汇 编 : 资 料 汇 编 。 根 据 “ 参 评 县 资 料 提 交 一 览表 ” 提 供 。u一 个 宣 传 片 , 反 映 本 地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和 开 展 创 建 活动 的 宣 传 片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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