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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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的课程1.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考证课2.课程安排1-16周,周课时3节,共48学时。3.课程考核平时作业40%+期末60%+考勤(满勤加5分,缺勤1次扣2分)4.期末考核方式笔试或小组竞赛。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n 掌 握 旅 行 社 的 概 念 和 经 营 范 围n 掌 握 如 何 设 立 旅 行 社n 掌 握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制 度n 掌 握 旅 行 社 如 何 进 行 合 法 经 营学习目标: 模块内容框架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何谓旅行社如何设立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概念业务经营范围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分支机构的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旅行社如何进行合法经营业务经营原则与规则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旅 行 社 概 述一 旅 行 社 的 设 立二 旅 行 社 经 营三 旅 行 社 的 监 督 检 查四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旅 行 社 的 定 义 及 其 法 律特 征一 旅 行 社 的 旅 游 业 务 范 围二 旅 行 社 的 定 义 及 其 法 律特 征一 欧 陆 式 计 价 饭 店4 百 慕 大 计 价 饭 店5 一、旅行社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n(一)旅 行 社 的 概 念第 一 节 旅 行 社 概 述 条 例 所 称 旅 行 社 , 是 指 从 事 招 徕 、组 织 、 接 待 旅 游 者 等 活 动 , 为 旅 游 者提 供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 开 展 国 内 旅 游 业务 、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和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企 业 法 人 。 一、旅行社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n(二)旅 行 社 的 法 律 特 征n 旅 行 社 从 事 招 徕 、 组 织 、 接 待 旅 游 者 的 活 动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包 括 :第 一 节 旅 行 社 概 述安 排 交 通 服 务1 安 排 餐 饮 服 务3 安 排 住 宿 服 务2 安 排 观 光 、 游 览 、 休 闲 、 度 假 、 娱 乐 等 服 务4 安 排 导 游 领 队 服 务5 旅 游 咨 询 、 旅 游 活 动 设 计 服 务6 一、旅行社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n(二)旅 行 社 的 法 律 特 征n 接 受 委 托 , 提 供 以 下 旅 游 服 务 :第 一 节 旅 行 社 概 述一代 订 交 通 客票 、 代 订 住宿 和 代 办 出境 、 入 境 、签 证 手 续 等 二接 受 机 关 、 事业 单 位 和 社 会团 体 的 委 托 ,为 其 差 旅 、 考察 、 会 议 、 展 览 等 公 务 活 动 ,代 办 交 通 、 住宿 、 餐 饮 、 会务 等 事 务 ; 三接 受 企 业 委 托 ,为 其 各 类 商 务 活动 、 奖 励 旅 游 等 ,代 办 交 通 、 住 宿 、餐 饮 、 会 务 、 观光 、 游 览 、 度 假 、休 闲 等 事 务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第 一 节 旅 行 社 概 述 入 境 旅 游 业 务2 国 内 旅 游 业 务1 出 境 旅 游 业 务3 中 国 人 赴 港澳 台 算 是 那一 种 业 务 呢 ?久 居 中 国 的外 国 人 在 参加 国 内 游 属于 那 种 业 务 ?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相 关 规 定二 旅 行 社 的 设 立一 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设 立三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如 果 我 想 设立 一 家 国 内旅 行 社 该 准备 些 什 么 呢 ?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一 、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条 件 n(一)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与 入 境 游 业 务有 必 要 的 营 业 设 施2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1 30万 注 册 资 本3法定条件经 营 出 境游 的 法 定条 件 呢 ?如 经 营 出 境 : 150万 注 册资 本 除 此 外 ,还 有 其 他条 件 吗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二 、 旅 行 社 设 立 的 行 政 许 可n(一)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与 入 境 游 业 务 的 审 批1.审批部门2.耗时3.结果1.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旅 游 行 政 管理 部 门 。2.委 托 的 设 区的 市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许 可, 颁 发 许可 证 , 持证 向 工 商行 政 管 理部 门 办 理登 记 不 予 许可 , 书面 告 知理 由 。自 受 理 申请 之 日 起20个 工 作日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二 、 旅 行 社 设 立 的 行 政 许 可n(二)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审 批先 决 条 件 1.旅 行 社 取 得 经营 满 两 年 。2.未 因 侵 害 旅 游者 合 法 权 益 受到 行 政 机 关 罚款 以 上 出 发 的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二 、 旅 行 社 设 立 的 行 政 许 可n(二)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审 批1.审批部门2.耗时3.结果1.国 务 院 旅 游行 政 管 理 部 门2.国 务 院 委 托的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许 可, 换 发 旅行 社 业 务经 营 许 可证 , 持 证向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门 办 理 变更 登 记 。 不 予许 可, 书面 告知 理由 。自 受 理 申请 之 日 起20个 工 作日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三 、 旅 行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何 为 旅 行社 分 支 机构 ? 1.旅 行 社 分 社2.旅 行 社 服 务 网 点 。他 们 不 具 有 法 人 资格 。 记 住 啦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三 、 旅 行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n 1.旅 行 社 分 社 的 设 立 程 序(1) 持 许 可 证 副本 想 分 社 所 在 地 的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办 理 登 记 。 (2) 设 立 登 记 3个 工作 日 内 向 分 社 所 在 地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来 看 看 他们 的 设 立程 序 吧 。 设 立 分 社 不 受 地 域限 制 。 经 营 范 围 在设 立 社 之 内 。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三 、 旅 行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n 2.服 务 网 点 的 设 立服 务 网 点 相 当 于门 市 部 , 在 经 营范 围 内 招 徕 旅 游者 , 提 供 旅 游 咨询 服 务 。向 所 在 地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2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1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n 四 、 旅 行 社 办 事 机 构 的 管 理n 旅 行 社 设 立 办 事 处 、 代 表 处 、 联 络 处 等 办 事 机构 , 不 得 从 事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n(一)质 量 保 证 金 概 述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是 指 由 旅 行社 缴 存 的 用 于 保 障 旅 游 者 合 法 权益 的 专 用 款 项 。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n(一)质 量 保 证 金 概 述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存 入账 户存 入时 间存 入形 式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n(一)质 量 保 证 金 概 述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存 入金 额账 户存 期旅 行 社 分社 需 要 存入 质 量 保证 金 吗 ? 分 社 :1.增 存 5万2.增 存 30万保 证 金 的利 息 归 谁所 有 呢 ? 当 然 是 谁存 的 就 归谁 啦 。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n(二)质 量 保 证 金 缴 存 的 动 态 管 理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动 态 管 理1.交 纳 或 补 足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3年 内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受 罚 , 保 证 金 数 额 可 降 低 50%。2.保 证 金 减 少 , 应 当在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补 足 。3.旅 行 社 不 从 事旅 游 业 务 , 凭证 向 银 行 取 回保 证 金 。 4.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存 入 增 存补 足 保 证 金 ,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n(三)保 证 金 理 赔 范 围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1. . 2旅 行 社 因 解散 、 破 产 或因 其 他 原 因造 成 旅 游 者预 交 旅 游 费损 失 的 。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n(一)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界 定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条 例 所 称 的 外 商 投 资 旅 行社 ,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旅 行 社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旅 行 社 和 外 资 旅 行社 。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n(二)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申 办 程 序n 1.提 出 申 请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2.耗时自 受 理 申请 之 日 起30个 工 作日1.申请对象由 投 资 者向 国 务 院旅 游 行 政管 理 部 门提 出 申 请 。 3.结果同 意 设 立, 出 具 外商 投 资 旅行 社 业 务许 可 审 定意 见 。 不 予 许可 , 书面 告 知理 由 。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n(二)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申 办 程 序n 2.申 请 人 持 业 务 许 可 审 定 意 见 书 、 章 程 、 合 资 合作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向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设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予 以 批 准 , 颁 发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准 证 书 , 并 告 知申 请 人 想 国 务 院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旅 行 社 业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予 许 可, 书 面 告知 理 由 。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n(二)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申 办 程 序n 3.申 请 人 持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外 商 投 资企 业 批 准 书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n(二)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第 二 节 旅 行 社 的 设 立 入 境 旅 游 业 务2 国 内 旅 游 业 务1中 国 人 赴 港澳 台 旅 游 能到 外 商 投 资旅 行 社 报 名吗 ? 不 可 以 .No way!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不 得 经营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出 错 旅游 业 务 以 及 赴 港 澳 台 旅游 的 业 务 。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二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原 则一 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n 旅 行 社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 公平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维 护 旅游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n 旅 行 社 行 业 :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章 程 为 旅 行 社 提 供服 务 , 发 挥 协 调 自 律 作 用 , 引 导 旅 行 社 合 法 公平 竞 争 和 诚 信 经 营 。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n 该 证 不 得 转 让 、 出 租 或 者 出 借 。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一 )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使 用1准 许 或 默 许其 他 企 业 、团 体 或 个 人 ,以 自 己 的 名义 从 事 旅 行社 业 务 经 营活 动 。 2准 许 其 他 企业 、 团 体 或个 人 , 以 部门 或 个 人 城堡 挂 靠 的 形式 经 营 旅 行社 业 务 。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二 ) 旅 游 者 的 招 徕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旅 游服 务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 不得 做 虚 假 宣 传 。 旅 行 社 不 得低 于 旅 游 成 本 的 报 价 招 徕 旅游 者 。 极 端 例 子 :零 负 团低 价 团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n 条 例 规 定 : 旅 行 社 未 旅 游 者 安 排 或 介 绍 旅游 活 动 不 得 含 有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内 容 , 主 要包 括 :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三 ) 旅 游 活 动 及 安 排1234 违 反 了 会受 到 什 么样 的 处 罚 ?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n 1.有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2万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三 ) 旅 游 活 动 及 安 排 n 2.情 节 严 重 ,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证 。违 反 后 的 处 罚 :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三 ) 旅 游 活 动 及 安 排n 发 生 危 机 旅 游 者 人 身 安 全 情 形 , 未 采 取 措 施 并及 时 汇 报 的 处 罚 :2.旅 行 社 及 其 导 游 领 队 行 为 规 定 ( P34) :1.旅 行 社. 2.导 游 、 领 队.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三 ) 旅 游 活 动 及 安 排n 发 生 危 机 旅 游 者 人 身 安 全 情 形 , 未 采 取 措 施 并及 时 汇 报 的 处 罚2.旅 行 社 及 其 导 游 领 队 行 为 规 定 ( P34) :1.旅 行 社. 2.导 游 、 领 队.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 三 节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旅 行( 三 ) 旅 游 活 动 及 安 排n 在 旅 游 行 程 中 擅 自 变 更 旅 游 行 程 安 排 , 严重 损 害 旅 游 者 权 益 的 ;n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的 ;n 未 征 得 旅 游 者 书 面 同 意 , 委 托 其 他 旅 行 社履 行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2.旅 行 社 及 其 导 游 领 队 行 为 规 定 ( P34) :1.旅 行 社 。 2.导 游 、 直 接.新 法 第一百条 n 旅 行 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旅 游 主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造 成 旅 游 者 滞 留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吊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导 游 证 、 领 队 证 :n (一 )在 旅 游 行 程 中 擅 自 变 更 旅 游 行 程 安 排 , 严 重损 害 旅 游 者 权 益 的 ; n (二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的 ;n (三 )未 征 得 旅 游 者 书 面 同 意 , 委 托 其 他 旅 行 社 履行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 第三十五条n 旅 行 社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组 织 旅 游 活 动 , 诱 骗 旅 游者 , 并 通 过 安 排 购 物 或 者 另 行 付 费 旅 游 项 目 获 取 回 扣等 不 正 当 利 益 。n 旅 行 社 组 织 、 接 待 旅 游 者 , 不 得 指 定 具 体 购 物 场 所 ,不 得 安 排 另 行 付 费 旅 游 项 目 。 但 是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或 者 旅 游 者 要 求 , 且 不 影 响 其 他 旅 游 者 行 程 安 排 的 除外 。 n 发 生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 旅 游 者 有 权 在 旅 游 行 程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 要 求 旅 行 社 为 其 办 理 退 货 并 先 行 垫付 退 货 货 款 , 或 者 退 还 另 行 付 费 旅 游 项 目 的 费 用 。 第六十三条 n 旅 行 社 招 徕 旅 游 者 组 团 旅 游 , 因 未 达 到 约 定 人 数不 能 出 团 的 , 组 团 社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是 , 境 内 旅 游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七 日 通 知 旅 游 者 , 出 境 旅 游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三 十 日 通 知 旅 游 者 。n 因 未 达 到 约 定 人 数 不 能 出 团 的 , 组 团 社 经 征 得 旅游 者 书 面 同 意 ,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旅 行 社 履 行 合 同 。 组 团社 对 旅 游 者 承 担 责 任 , 受 委 托 的 旅 行 社 对 组 团 社 承 担责 任 。 旅 游 者 不 同 意 的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n 因 未 达 到 约 定 的 成 团 人 数 解 除 合 同 的 , 组 团 社 应当 向 旅 游 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全 部 费 用 。 第六十九条n 旅 行 社 应 当 按 照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旅 游 行 程 安 排 。n 经 旅 游 者 同 意 , 旅 行 社 将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中 的接 待 业 务 委 托 给 其 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地 接 社 履行 的 , 应 当 与 地 接 社 订 立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 约 定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向 地 接 社 提 供 与 旅 游 者订 立 的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副 本 , 并 向 地 接 社 支 付不 低 于 接 待 和 服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 地 接 社 应 当 按照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和 委 托 合 同 提 供 服 务 。 第七十条 n 旅 行 社 不 履 行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符 合 约 定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损 害 、 财产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旅 行 社 具 备 履 行条 件 , 经 旅 游 者 要 求 仍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造 成 旅 游 者 人身 损 害 、 滞 留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旅 游 者 还 可 以 要 求 旅 行社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赔 偿 金 。n 由 于 旅 游 者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不 能 履 行或 者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 或 者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的 ,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责 任 。 n 在 旅 游 者 自 行 安 排 活 动 期 间 , 旅 行 社 未 尽 到 安 全提 示 、 救 助 义 务 的 , 应 当 对 旅 游 者 的 人 身 损 害 、 财 产损 失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第七十一条n 由 于 地 接 社 、 履 行 辅 助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违 约 的 , 由 组团 社 承 担 责 任 ; 组 团 社 承 担 责 任 后 可 以 向 地 接 社 、 履行 辅 助 人 追 偿 。n 由 于 地 接 社 、 履 行 辅 助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损 害 、 财 产 损 失 的 , 旅 游 者 可 以 要 求 地 接 社 、 履 行 辅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也 可 以 要 求 组 团 社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组 团 社 承 担 责 任 后 可 以 向 地 接 社 、 履 行 辅 助 人 追 偿 。但 是 , 由 于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的 原 因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损害 、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旅 行 社 应 当 协 助 旅 游 者 向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索 赔 。 第九十五条n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的 , 由 旅游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违 法 所 得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n 旅 行 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本 法 第 二 十九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第 三 项 业 务 , 或 者 出 租 、 出 借 旅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非 法 转 让 旅 行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的 , 除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外 , 并 责 令停 业 整 顿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款 。 第九十六条n 旅 行 社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旅 游 主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n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为 出 境 或 者 入 境 团 队 旅 游 安 排 领队 或 者 导 游 全 程 陪 同 的 ;n (二 )安 排 未 取 得 导 游 证 或 者 领 队 证 的 人 员 提 供 导游 或 者 领 队 服 务 的 ; n (三 )未 向 临 时 聘 用 的 导 游 支 付 导 游 服 务 费 用 的 ;n (四 )要 求 导 游 垫 付 或 者 向 导 游 收 取 费 用 的 。 第九十九条n 旅 行 社 未 履 行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的 ,由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证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并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导 游 证 、领 队 证n 。 第 五 十 五 条 旅 游 经 营 者 组 织 、 接 待 出 入 境 旅 游 ,发 现 旅 游 者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或 者 有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规定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或 者我 国 驻 外 机 构 报 告 。 n 第 十 六 条 出 境 旅 游 者 不 得 在 境 外 非 法 滞 留 , 随 团出 境 的 旅 游 者 不 得 擅 自 分 团 、 脱 团 。 第四节 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工 作 人员 不 得 以 权 谋 私 的 规 定 。二 旅 行 社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一 一、旅行社的监督检查部门n ( 一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n ( 二 ) 工 商 、 价 格 、 商 务 、 外 汇 等 相 关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n ( 三 )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公 告n ( 四 ) 投 诉 处 理第 四 节 旅 行 社 的 监 督 检 查 第八十五条n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对 下 列 事 项 实施 监 督 检 查 :n (一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以 及 从 事 导 游 、 领 队 服 务 是否 取 得 经 营 、 执 业 许 可 ;n (二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行 为 ;n (三 )导 游 和 领 队 等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的 服 务 行 为 ;n (四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n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可 以对 涉 嫌 违 法 的 合 同 、 票 据 、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进 行 查阅 、 复 制 。 第八十六条n 旅 游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其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 并 应 当 出 示 合法 证 件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少 于 二 人 或 者 未 出 示 合法 证 件 的 ,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拒 绝 。 二、各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的规定。n 旅 游 、 工 商 、 价 格 、 商 务 、 外 汇 等 有 关 部 门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旅 行 社 的 任 何 馈 赠 , 不 得参 加 由 旅 行 社 支 付 费 用 的 购 物 活 动 或 者 游 览 项目 , 不 得 通 过 旅 行 社 未 自 己 、 亲 友 或 者 其 他 个人 组 织 牟 取 私 利 。第 四 节 旅 行 社 的 监 督 检 查 任务一 何谓旅行社n 情 景 导 入 对 话 :甲 : 你 是 做 什 么 工 作 的 ?乙 : 我 是 做 导 游 的 ?甲 : 你 在 旅 游 公 司 上 班 ?乙 : 是 的 , 我 在 旅 行 社 上 班 。甲 : 旅 行 社 是 不 是 就 是 带 游 客 出 去 玩 啊 ?乙 : 不 完 全 是 这 样 。甲 : 我 想 到 香 港 旅 游 找 你 行 吗 ?乙 : 我 们 旅 行 社 不 能 做 这 一 块 。 n 思 考 : 1、 旅 行 社 是 做 什 么 的 ? 2、 是 不 是 所 有 的 旅 行 社 都 可 以 随 意 组 织 游客 去 任 何 地 方 旅 游 ? 任务二 如何设立旅行社n 案 例 导 入 n 旅 游 者 王 某 等 七 人 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称 其 和 同 事 因 公 到北 京 出 差 , 开 会 间 隙 , 王 某 等 人 想 结 伴 到 北 京 各 大 旅 游 景 点 看 看 。王 某 等 人 刚 出 宾 馆 , 见 有 一 辆 旅 游 车 上 一 位 手 拿 某 旅 行 社 导 游 旗的 导 游 正 在 招 揽 客 人 前 往 长 城 、 十 三 陵 一 日 游 。 因 该 车 旅 游 线 路 、价 格 较 为 合 理 , 王 某 等 人 决 定 购 票 上 车 参 加 该 旅 游 团 。 该 旅 游 车在 前 往 长 城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交 警 认 定 旅 游 车 的 司 机 负 有 全 部责 任 。 在 这 次 事 故 中 王 某 身 受 重 伤 , 经 紧 急 送 医 院 救 治 后 脱 离 生命 危 险 , 但 花 去 医 疗 费 近 10万 元 。 n 王 某 等 人 认 为 , 他 们 参 加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旅 游 活 动 , 乘 坐 旅 行 社 的车 , 造 成 了 人 身 伤 害 , 旅 行 社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给 予 赔 偿 。 为 此 ,王 某 向 旅 游 质 监 所 投 诉 , 要 求 旅 行 社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接 到投 诉 后 , 旅 游 质 监 所 对 此 案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查 明 , 该 旅 游 活 动 的组 织 者 为 非 法 旅 游 经 营 者 。 n 思 考 : 1、 什 么 样 的 旅 行 社 才 是 合 法 的 旅 行 社 ? 2、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应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 3、 分 社 和 设 立 社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n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 ,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 应 当 具备 下 列 条 件 :n ( 一 )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n ( 1) 申 请 者 拥 有 产 权 的 营 业 用 房 , 或 者 申 请 者 租 用 的 、 租 期 不 少于 一 年 的 营 业 用 房 ;n ( 2) 营 业 用 房 应 当 满 足 申 请 者 业 务 经 营 的 需 要 。n ( 二 ) 有 必 要 的 营 业 设 施 n ( 1) 2部 以 上 的 直 线 固 定 电 话 ; n ( 2) 传 真 机 、 复 印 机 等 办 公 设 备 ;n ( 3) 具 备 与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他 旅 游 经 营 者 联 网 条 件 的 计 算机 设 备 。n ( 三 ) 有 不 少 于 30万 元 的 注 册 资 本n 旅 行 社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满 两 年 , 且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政 机 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 可 以 申 请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 二、设立旅行社的程序n ( 一 ) 申 请n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理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设 区 的 市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并提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n ( 1) 设 立 申 请 书 。 内 容 包 括 申 请 设 立 的 旅 行 社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及 英文 缩 写 , 设 立 地 地 址 , 企 业 形 式 、 投 资 人 、 投 资 额 和 出 资 方 式 ,申 请 人 、 受 理 申 请 部 门 的 全 称 、 申 请 书 名 称 和 申 请 的 时 间 ;n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履 历 表 及 身 份 证 明 ;n ( 3) 企 业 章 程 ; n ( 4) 依 法 设 立 的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n ( 5) 经 营 场 所 的 证 明 ;n ( 6) 营 业 设 施 的 证 明 或 者 说 明 ;n ( 7)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n 申 请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旅 游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旅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并 提 交 原 许 可 的 旅 游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 经 营 旅 行 社 业 务 满 两 年 、且 连 续 两 年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证 明 文 件 。n 旅 行 社 申 请 经 营 边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 适 用 边 境 旅游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n 旅 行 社 申 请 经 营 赴 台 湾 地 区 旅 游 业 务 的 , 适 用 大 陆 居 民 赴 台 湾 地 区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n ( 三 ) 存 入 质 量 保 证 金n 旅 行 社 应 当 自 取 得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 在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设 专 门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存 入 质 量 保 证 金 , 或 者 向 作 出 许 可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依 法取 得 的 担 保 额 度 不 低 于 相 应 质 量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银 行 担 保 。 旅 行 社与 银 行 应 当 达 成 使 用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协 议 。n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应 当 存 入 质 量 保 证 金20万 元 ;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 应 当 增 存 质 量 保 证 金 120万元 。n 旅 行 社 在 银 行 存 入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设 立 独 立 账 户 , 存 期 由 旅行 社 确 定 , 但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 账 户 存 期 届 满 , 旅 行 社 应 当 及 时 办理 续 存 手 续 。 n 旅 行 社 向 作 出 许 可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的 银 行 担 保 , 其 担 保期 间 由 旅 行 社 与 银 行 约 定 , 但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 担 保 期 间 届 满 前 3个工 作 日 , 应 当 向 原 许 可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新 的 银 行 担 保 。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n 旅 行 社 根 据 业 务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可 以 设 立 旅 行 社 分 社( 以 下 简 称 分 社 ) 和 旅 行 社 服 务 网 点 ( 简 称 服 务 网 点 ) 等分 支 机 构 。 旅 行 社 分 社 及 服 务 网 点 ( 简 称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以 设 立 分 社 、 服 务 网 点 的 旅 行 社 ( 简 称 设 立 社 ) 的 名 义 从事 条 例 规 定 的 经 营 活 动 , 其 经 营 活 动 的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设 立 社 承 担 。n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的 , 应 当 持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向分 社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 并 自 设 立登 记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分 社 所 在 地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门 备 案 。 分 社 的 名 称 中 应 当 包 含 设 立 社 名 称 、 分 社 所 在 地地 名 和 “ 分 社 ” 或 者 “ 分 公 司 ” 字 样 。 n 旅 行 社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的 分 社 ,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5万 元 ; 每 设立 一 个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金 账 户 增 存 30万 元 。 旅 行 社 分 社 的 设 立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分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不 得 超 出 设 立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n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旅 行 社 分 社 、 服 务 网 点 备 案 后 ,应 当 向 分 社 、 服 务 网 点 颁 发 标 注 有 “ 分 社 ” 或 者 “ 分公 司 ” 、 “ 门 市 部 ” 或 者 “ 服 务 网 点 ” 内 容 的 旅 行 社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设 立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分 社 和 服 务 网 点的 管 理 , 对 分 社 实 行 统 一 的 人 事 、 财 务 、 招 徕 、 接 待制 度 规 范 , 对 服 务 网 点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统 一 财 务 、 统一 招 徕 和 统 一 咨 询 服 务 规 范 。 n 讨 论 : 近 日 , 广 州 大 型 国 际 旅 行 社 广 之 旅 表 示 , 该 社在 珠 三 角 地 区 设 立 的 七 家 非 法 人 分 社 已 正 式 开 张 营 业 ,这 一 举 措 意 味 着 珠 三 角 居 民 可 以 在 居 住 地 报 名 参 加 名牌 旅 行 社 出 境 游 旅 行 团 , 使 更 多 的 游 客 得 到 实 惠 , 并有 利 于 旅 行 社 在 经 营 操 作 中 形 成 “ 航 母 式 ” 规 模 效 应 。这 是 实 施 新 的 行 政 许 可 法 后 , 旅 游 业 首 开 跨 地 区 成 立分 社 的 先 河 。 随 着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壁 垒 的 打 破 , 珠 三角 旅 游 一 体 化 进 入 实 质 性 阶 段 , 越 来 越 多 的 市 民 将 享受 到 出 境 游 自 由 选 择 组 团 社 的 便 利 和 自 由 市 场 竞 争 下性 价 比 更 高 的 旅 游 产 品 。n 非 法 人 分 社 与 独 立 法 人 分 社 有 何 区 别 ? n 参 考 观 点 : 旅 行 社 非 法 人 分 社 与 独 立 法 人 分 社的 区 别 在 于 , 非 法 人 分 社 不 是 独 立 法 人 , 享 有与 作 为 总 公 司 的 旅 行 社 同 样 的 经 营 范 围 , 与 过去 旅 行 社 在 异 地 通 常 只 能 经 营 境 内 游 不 同 , 现在 出 境 游 组 团 社 只 要 将 分 公 司 开 到 哪 里 , 就 能在 当 地 直 接 经 营 出 境 游 , 这 大 大 方 便 了 旅 行 社的 业 务 扩 张 , 也 令 当 地 市 民 出 游 有 更 多 的 选 择 ,同 时 又 便 于 总 公 司 的 统 一 管 理 。n 独 立 法 人 分 社 由 分 社 自 己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与 作为 母 公 司 的 旅 行 社 是 两 个 独 立 的 民 事 责 任 主 体 。 任务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n 案 例 导 入 n 游 客 赖 某 投 诉 L旅 行 社 在 办 理 香 港 游 中 拒 绝 退 返 押 金 人 民 币 5000元 。福 建 省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所 依 法 受 理 , 召 集 双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了 调 查 核实 。 查 明 : 本 年 8月 21日 , 赖 某 向 旅 行 社 原 总 经 理 刘 某 交 款 1600元 , 委 托 L旅 行 社 办 理 香 港 旅 游 。 出 游 前 , 赖 某 向 L旅 行 社 交 了 香港 游 押 金 人 民 币 5000元 并 收 到 由 原 总 经 理 刘 某 签 名 并 盖 有 该 社 公章 的 收 条 。 该 社 将 赖 某 送 给 福 建 省 H出 境 组 团 社 出 团 , 9月 14日 ,赖 某 参 加 H社 组 织 的 香 港 团 赴 港 旅 游 。 赖 某 因 有 事 须 提 前 返 程 , 向香 港 某 旅 游 公 司 交 款 300港 币 后 , 于 9月 20日 返 回 内 地 , 没 有 滞 留行 为 。 赖 某 回 来 后 向 L旅 行 社 要 求 退 还 押 金 人 民 币 5000元 , L社 以团 款 人 民 币 1600元 及 押 金 人 民 币 5000元 被 刘 某 私 吞 、 要 等 司 法 部门 对 刘 某 刑 事 案 处 理 终 结 后 再 来 处 理 退 还 押 金 案 及 企 业 困 难 等 理由 拒 退 押 金 。 旅 游 质 监 所 做 出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决 定 书 ( 简 称 赔 偿 决 定 ) 。 但 旅 行 社 仍 拒 绝 赔 偿 。 n 思 考 : 1、 什 么 是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 2、 什 么 情 况 下 旅 游 者 能 获 得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金 的 赔 偿 ? 3、 旅 行 社 如 果 不 服 赔 偿 决 定 , 可 以 采 取 什 么措 施 ? 4、 质 量 保 证 金 具 体 怎 么 赔 偿 ?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述n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 , 是 指 由 旅 行 社 缴 纳 、 旅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 用 于 保 障 旅 游 者 权 益 的 专 用 款 项 。 质 量 保证 金 的 利 息 属 于 旅 行 社 所 有 。n 旅 行 社 自 交 纳 或 者 补 足 质 量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将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交 存 数 额 降 低 50%,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旅 行社 可 凭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凭 证 减 少 其质 量 保 证 金 。n 旅 行 社 在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旅 游 者 的 损 失 ,或 者 依 法 减 少 质 量 保 证 金 后 ,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 应 当 在 收 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补 交 质 量 保 证金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补 足 质 量 保 证 金 。 n 旅 行 社 不 再 从 事 旅 游 业 务 的 , 凭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凭 证 ,向 银 行 取 回 质 量 保 证 金 。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适用n ( 一 ) 适 用 范 围n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 统 一 制 度 、 统 一 标 准 、 分 级 管 理 ” 的 原则 对 质 量 保 证 金 实 行 管 理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门 可 以 使 用 旅 行 社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n ( 1) 旅 行 社 违 反 旅 游 合 同 约 定 ,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 经 旅 游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查 证 属 实 的 ;n ( 2) 旅 行 社 因 解 散 、 破 产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旅 游 者 预 交 旅 游 费 用损 失 的 。n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及 其 他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认 定 旅 行 社 损 害 旅 游 者合 法 权 益 , 旅 行 社 拒 绝 或 者 无 力 赔 偿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从 旅 行 社的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上 划 拨 赔 偿 款 。 n 请 求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的 时 效 期 限 为 90天 , 从 赔 偿 请 求 人 受 侵 害 事实 发 生 时 计 算 。n ( 二 ) 不 适 用 情 形n 下 列 情 形 不 适 用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件 的 审 理 : ( 1) 旅 行 社 因 不 可 抗 力因 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 2) 旅 游 者 在 旅 游 期 间 发 生 人 身 、 财 物 意外 事 故 的 ; ( 3) 适 用 保 证 金 情 形 之 外 的 其 他 经 济 纠 纷 ; ( 4) 超过 规 定 的 时 效 期 限 的 ; ( 5) 司 法 机 关 已 经 受 理 的 。 n ( 一 ) 质 量 保 证 金 案 件 的 审 理n 1 赔 偿 条 件n 保 证 金 赔 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1) 符 合 保 证 金 赔 偿 的 范 围 ; ( 2) 请求 人 是 旅 游 合 法 权 益 直 接 受 到 侵 害 的 旅 游 者 或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 ( 3) 有 明确 的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 具 体 的 要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n 2 审 理 程 序n 请 求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书 ; 质 监 所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 能 调 解 的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制 作 处 理 决 定 书 通 知 案 件 双 方 当 事 人 。n 赔 偿 请 求 书 应 当 写 明 下 列 事 项 :n ( 1)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的 名 称 、 导 游 姓 名 ;n ( 2)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职 业 、 年 龄 及 团 队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n ( 3) 赔 偿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 理 由 与 证 据 。n 质 监 所 经 审 查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后 , 应 当 及 时 将 旅 游 投 诉 受 理 通 知 书 送达 被 投 诉 的 旅 行 社 ; 该 旅 行 社 接 到 通 知 后 , 应 当 在 30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书 面 答 复 应 当 写 明 调 查 核 实 过 程 、 事 实 证 据 、 责 任 及 处 理 意 见 。 质 监 所应 对 该 书 面 答 复 进 行 复 查 。n 质 监 所 经 审 查 作 出 不 受 理 的 决 定 , 应 当 在 接 到 赔 偿 请 求 书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日 内 通 知 请 求 人 , 并 告 知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n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接 到 质 监 所 通 知 书 后 , 可 与 请 求 人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纠 纷 , 但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有 关 和 解 情 况 报 送 质 监 所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 质 监 所 处 理 赔 偿 请 求 案 件 , 能 够 调 解 的 , 应 当 在 查 明 事 实 、 分 清 责 任的 基 础 上 30日 内 作 出 调 解 , 促 使 请 求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互 相 谅 解 , 达 成协 议 。质 监 所 对 调 解 不 成 的 案 件 ,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n ( 1) 属 于 请 求 人 自 身 过 错 的 , 可 以 决 定 撤 销 立 案 , 通 知 投 诉 人 并说 明 理 由 。n ( 2) 属 于 请 求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的 共 同 过 错 , 可 以 决 定 由 双 方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 可 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行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由 质 监 所 决 定 。n ( 3) 属 于 被 投 诉 人 的 过 错 , 可 以 决 定 由 被 投 诉 人 承 担 责 任 , 可 以责 令 被 投 诉 人 向 请 求 人 赔 偿 损 失 。 n ( 4) 属 于 其 他 旅 游 服 务 单 位 的 过 错 , 可 以 决 定 转 送 给 有 关 部 门 处理 。质 监 所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用 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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