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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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登 记 相 关 法 律 知 识二 一 五 年 五 月 框 架 体 系一 、 民 事 法 律 基 本 知 识(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继承法(5)民事诉讼法二 、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基 本 知 识 法 律 渊 源 及 适 用 规 则 ( 掌 握 ) 法 律 的 适 用 规 则1、 法 不 溯 及 既 往2、 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3、 同 一 效 力 等 级 的 , 特 别 法 优 于 一 般 法4、 同 一 效 力 等 级 的 , 新 法 优 于 旧 法5、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般 法 与 旧 的 特 别 法 不 一 致 时 , 提 交有 关 机 关 裁 决 法 的 效 力 等 级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是 ( B) 。A、 物 权 法 B、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C、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D、 房 地 产 抵 押 估 价 指 导 意 见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本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 ) 我 国 房 地 产 法 律 体 系 按 效 力 从 高 向 低 层 次 排 序 正 确 的 是 ( A ) 。A、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B、 宪 法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法 律C、 宪 法 部 门 规 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D、 法 律 宪 法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下 列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有 ( ABDE) 。A、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由 国 务 院 裁 决B、 部 门 规 章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效 力C、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由 国 务 院裁 决D、 法 律 的 效 力 优 于 根 据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E、 新 的 一 般 法 与 旧 的 特 别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由 全 国 人大 裁 决 下 列 效 力 高 于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的 有 ( ABC)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B、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C、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房 屋 登 记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D、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登 记 条 例 E、 长 沙 市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第一节 民法总论一 、 民 法 概 述 民 法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之 间 、 法 人 之 间 、 公 民 和 法 人 之 间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民 法 是 调 整 各 类 主 体 之 间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 ) 下 列 由 民 法 调 整 的 情 形 有 ( AC) 。A、 某 领 导 向 其 下 属 借 款 100元B、 政 府 承 诺 某 企 业 纳 税 百 万 即 给 该 厂 职 工 涨 工 资C、 国 土 局 与 开 发 公 司 签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D、 某 国 资 产 委 将 国 有 资 产 在 不 同 企 业 间 划 转E、 甲 邀 请 乙 共 赴 晚 宴 二 、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下 列 不 属 于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是 ( B ) 。A、 意 思 自 治 原 则B、 比 例 原 则 原 则C、 诚 实 信 用 原 则D、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三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掌 握 )( 一 ) 概 念特 定 的 为 法 律 所 调 整 的 人 与 人 之 间 或 人 与 标 的 物 之 间 的关 系 。( 二 ) 类 型1、 人 与 人2、 人 与 标 的本 质 :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三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要 素1、 主 体简 称 民 事 主 体 , 是 指 参 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并 承 担 民事 义 务 的 人 。2、 内 容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的 有 ( ABDE) 。A、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互 对 立 的B、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互 联 系 的C、 权 利 和 义 务 于 不 同 时 间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D、 权 利 的 内 容 要 通 过 相 应 的 义 务 表 现E、 义 务 的 内 容 由 相 应 的 权 利 进 行 限 定 3、 客 体指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不 包 括 ( D) 。A、 物B、 行 为C、 智 力 成 果D、 生 存 权判 断 : 债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指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物 。 ( ) 四 、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是 指 依 法 能 够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或 消 灭 的客 观 现 象 。1、 分 类 :事 件 : 又 称 “自 然 事 实 ”, 指 与 人 的 意 志 无 关 , 能 够 引起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的 客 观 现 象 。行 为 : 指 人 的 有 意 识 的 活 动 。2、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事 实 构 成 :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或 消 灭 的 两 个 以 上的 法 律 事 实 的 总 和 。 民 事 法 律 事 实事 件 行 为法 律 行 为 事 实 行 为 五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掌 握 ) 公 民 或 者 法 人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的合 法 行 为 。1、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征 : 以 意 思 表 示 为 核 心 以 发 生 私 法 上 的 效 果 为 目 的 不 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 ABCD) 。A、 张 三 自 建 住 宅 一 套B、 张 小 三 法 定 继 承 张 三 的 遗 产C、 李 四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D、 张 小 三 殴 打 李 四E、 李 四 将 房 屋 卖 给 王 五 2、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1)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双 方 法 律 行 为 与 多 方 法 律 行 为2) 处 分 行 为 与 负 担 行 为3) 有 偿 法 律 行 为 与 无 偿 法 律 行 为4) 诺 成 法 律 行 为 与 实 践 法 律 行 为5)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与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6) 死 因 行 为 与 生 前 行 为 下 列 关 于 自 然 人 之 间 借 款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AE) 。A、 双 方 法 律 行 为B、 诺 成 法 律 行 为C、 要 式 法 律 行 为D、 处 分 行 为E、 生 前 行 为 判 断 : 赠 与 合 同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 ) 民 事 主 体法 人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五 、 民 事 法 律 主 体 ( 掌 握 ) 法 人 法 人企 业 法 人有 限 责 任公 司普 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国 有 独 资公 司股 份 有 限公 司 非 企 业 法人机 关 法 人 事 业 单 位法 人 社 会 团 体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私 营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组 织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合 伙 型 联 营 企 业依 法 登 记 领 取 我 国 营 业 执 照 的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经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社 会团 体 登 记 证 的 社 会 团 体经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乡 镇 、 街 道 、 村 办 企 业 法 人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分 支 机 构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各 专 业 银 行 设 在 各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设 在 各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1、 概 念 的 区 分 判 断 : 自 然 人 是 指 具 有 我 国 国 籍 的 公 民 。 ( 错 )2、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掌 握 )是 指 享 受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能 力 , 即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主 体的 能 力 。判 断 : 自 然 人 既 能 够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主 体 , 也 能 够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 错 ) 公 民 从 18岁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 错 ) 3、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掌 握 )指 自 然 人 能 够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参 与 民 事 交 往 , 从 而 享 有 民 事 权 利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可 能 性 。1)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自 然 人 能 以 其 自 己 的 行 为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2)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自 然 人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3)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自 然 人 不 能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参 与 民 事 活 动 下 列 自 然 人 中 ,属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有 ( BD ) 。A、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 以 自 己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公 民B、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C、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D、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E、 十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判 断 题 : 张 三 现 年 17岁 , 父 母 早 逝 , 靠 外 出 打 工 维 持 生 活 , 应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 对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及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合 同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 后 , 合 同 有 效 。 ( 错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接 受 奖 励 、赠 与 、 报 酬 的 行 为 无 效 。 ( 错 ) 六 、 监 护 制 度 ( 掌 握 )1、 概 念 监 护 是 指 民 法 上 规 定 的 对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 力 人 的 人 身 、 财 产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进 行 监 督 、 保 护 的 法 律 制 度 。2、 类 型( 1)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父 母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兄 、 姐 关 系 密 切 的 其 他 亲 属 、 朋友 , 经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 未 成 年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委 会 、 村 委会 同 意 的 不 存 在 前 述 监 护 人 的 ,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 未 成年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或 者 民 政 部 门 。 ( 2) 成 年 精 神 病 人 的 监 护 配 偶 /父 母 /成 年 子 女 /其 他 近 亲 属 /关 系 密 切 其 他 亲 朋经 单 位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同 意 的 对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住 所 地 的 居 委会 、 村 委 会 在 近 亲 属 中 指 定 对 指 定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 对 于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直 接 由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指 定。 ( ) 下 列 关 于 对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人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 BDE )A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者 没 有 监 护 能 力 的 , 由 未 成 年 人 的祖 父 母 优 先 担 任 监 护 人 , 其 次 是 外 祖 父 母B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可 以 将 监 护 职 责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委 托 给 他 人C 对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由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 母 的 所 在 单 位 或 者未 成 年 人 住 所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部 门 在 近 亲 属 中 指 定D 对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裁 决E.夫 妻 离 婚 后 , 未 与 未 成 年 人 一 同 生 活 的 一 方 仍 享 有 对 未 成 年 人的 监 护 权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宣 告 失 踪 的 条 件 下 落 不 明 下 落 不 明 满 两 年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申 请配 偶 父 母 、 子 女 其 他 近 亲 属 其 他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人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宣 告 失 踪 的 法 律 后 果 为 失 踪 人 的 财 产 设 定 代 管 人 代 管 人 代 失 踪 人 履 行 义 务 、 实 现 权 利 宣 告 死 亡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下 落 不 明 经 过 一 定 期 限 : 4年 、 2年 、 即 刻 由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申 请顺 序 : 配 偶 父 母 、 子 女 其 他 近 亲 属 其 他 有 民 事 权 利 义务 的 人 人 民 法 院 做 出 宣 告 宣 告 死 亡 的 公 告 期 间 为 一 年 。 因 意 外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经 有 关 机 关 证 明 该 公 民 不 可 能 生 存 的 , 公 告 期 间 为 三个 月 。 宣 告 死 亡 的 法 律 后 果 确 定 死 亡 时 间 财 产 由 继 承 人 继 承 婚 姻 关 系 消 灭 子 女 可 由 配 偶 单 方 决 定 送 养 关 于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 正 确 的 有 ( ABE) 。A、 因 意 外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 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满 两 年 的 , 既 可 宣 告失 踪 , 也 可 宣 告 死 亡B、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申 请 人 范 围 一 致C、 宣 告 失 踪 与 宣 告 死 亡 申 请 人 均 有 顺 序 要 求D、 宣 告 失 踪 是 宣 告 死 亡 的 必 经 程 序E、 宣 告 死 亡 撤 消 后 财 产 关 系 与 人 身 关 系 自 动 恢 复 七 、 代 理 ( 掌 握 )( 一 ) 概 念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 本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而 使 其法 律 效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被 代 理人 的 法 律 制 度 。 代 理 人第 三 人本 人( 被 代 理 人 ) ( 二 ) 特 征下 列 关 于 代 理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BCD) 。A、 涉 及 被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 本 人 三 方 法 律 关 系B、 代 理 人 必 须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行 为C、 代 理 人 在 从 事 代 理 行 为 时 可 独 立 进 行 意 思 表 示D、 代 理 的 法 律 效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本 人E、 任 何 法 律 行 为 都 允 许 进 行 代 理 ( 三 ) 代 理 的 类 型 按 照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代 理 的 类 型 有 ( BCD ) 。A、 普 通 代 理B、 法 定 代 理C、 指 定 代 理D、 委 托 代 理E、 公 证 代 理 下 列 关 于 委 托 与 代 理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AC) 。A、 基 于 委 托 关 系 可 产 生 代 理 行 为B、 代 理 均 基 于 委 托 而 产 生C、 委 托 代 理 中 委 托 人 授 权 行 为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D、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 代 理 人 应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任 ,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E、 委 托 代 理 人 为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需 要 转 委 托 给 他 人 的 ,无 须 取 得 被 代 理 人 同 意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的 内 容 不 包 括( D) 。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 权 限 和 期 间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受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四 ) 无 权 代 理表 见 代 理 的 法 律 要 件 :1. 以 本 人 名 义 为 民 事 法 律 行为 。 2. 行 为 人 无 代 理 权 。 3. 须 有 使 相 对 人 信 其 有 代 理权 的 表 征 。 4. 须 相 对 人 为 善 意 。 无 权代 理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表 见代 理未 授 权 、 越 权 、代 理 权 消 灭 之 后 八 、 权 利 客 体( 一 ) 涵 义物 /权 利 和 法 律 关 系( 二 ) 物 的 概 念指 存 在 于 人 体 之 外 , 为 人 力 所 能 支 配 , 且 能 够 满 足 人 类社 会 生 活 需 要 的 有 体 物 。( 三 ) 不 动 产 的 范 围1、 土 地2、 地 上 定 着 物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林 木 等 ( 三 )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的 区 分1、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 公 示 方 法 不 同2、 能 够 设 立 的 物 权 类 型 不 同3、 对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不 同4、 买 卖 合 同 形 式 不 同5、 适 用 纠 纷 管 辖 依 据 不 同 第二节 物权法一 、 物 权 与 物 权 法 概 述( 一 ) 物 权 的 概 念指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 。( 二 ) 物 权 与 债 权 的 区 分 1、 物 权 是 绝 对 权 或 对 世 权 , 而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或 对 人 权 。 2、 物 权 是 支 配 权 , 而 债 权 是 请 求 权 。 3、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性 , 债 权 不 具 有 排 他 性 。 4、 物 权 是 优 先 权 , 而 债 权 是 具 有 平 等 性 的 权 利 5、 物 权 包 括 追 及 权 , 债 权 只 在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效 力 。 6、 物 权 具 有 公 示 性 , 债 权 具 有 隐 蔽 性 。 7、 物 权 设 立 采 法 定 主 义 , 而 债 权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 ( 三 ) 债 权 的 物 权 化A、 买 卖 不 破 租 赁B、 物 权 不 能 优 先 于 法 律 赋 予 优 先 效 力 的 某 些 债 权交 付 大 部 分 款 项 的 商 品 房 买 受 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受 偿 权 抵 押 权C、 办 理 了 预 告 登 记 的 债 权D、 预 售 合 同 备 案 与 预 告 登 记 ( 四 ) 善 意 取 得1、 概 念 :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占 有 人 无 权 处 分 其 占 有 的 动 产 或不 动 产 , 将 该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他 人 或 为 他 人 设 定 他物 权 , 如 果 该 人 在 受 让 所 有 权 或 取 得 他 物 权 时 为 善 意, 则 其 将 依 法 取 得 该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他 物 权 。 2、 善 意 取 得 的 构 成 要 件 : 标 的 物 是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转 让 人 是 无 权 处 分 人 受 让 人 为 善 意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转 让 完 成 了 法 定 的 物 权 变 动 的 公 示 要 求 甲 公 司 开 发 商 品 房 一 幢 , 2008年 将 其 中 一 层 卖 给 乙 公 司 , 约 定半 年 后 交 房 , 乙 公 司 于 2009年 申 请 办 理 了 预 告 登 记 。 2010年 ,甲 公 司 因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 在 乙 公 司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以 该 层 楼向 银 行 抵 押 借 款 并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现 甲 公 司 不 能 清 偿 欠 款 ,银 行 要 求 实 现 抵 押 权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C) 。A、 抵 押 合 同 有 效 , 抵 押 权 设 立B、 抵 押 合 同 无 效 , 抵 押 权 设 立C、 抵 押 合 同 有 效 , 抵 押 权 不 设 立D、 抵 押 合 同 无 效 , 抵 押 权 不 设 立 二 、 物 权 法 基 本 原 则( 一 ) 物 权 法 定 原 则物 权 的 种 类 和 内 容 , 由 法 律 规 定 。物 权 的类 型 体 系 自 物 权( 完 全 物 权 )他 物 权( 定 限 物 权 ) 所 有 权用 益 物 权担 保 物 权 抵 押 权质 押 权留 置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地 役 权 下 列 不 属 于 我 国 法 上 物 权 的 有 ( CE) 。A、 所 有 权B、 抵 押 权C、 典 权D、 宅 基 地 使 用 权E、 租 赁 权 ( 二 ) 物 权 特 定 原 则例 外 : 部 分 物 权 即 便 设 定 之 时 其 客 体 不 特 定 , 但 在 该 权利 实 现 时 客 体 能 够 特 定 , 也 是 可 以 的 , 如 动 产 浮 动 抵押 权 。( 三 ) 公 示 与 公 信 原 则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 经 依 法 登记 , 发 生 效 力 ; 未 经 登 记 , 不 发 生 效 力 , 但 法 律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物 权 的 公 示 公 信 原 则 适 用 于 各 类 物 权 变 动 。 ( ) 三 、 物 权 变 动( 一 )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生 效 要 件 主 义 的 例 外 :地 役 权 、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 准 不 动 产 上 的 物 权 变 动( 二 ) 非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继 承 、 受 遗 赠 、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 政 府 的 征 收 决 定 、 合 法建 造 或 拆 除 房 屋非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取 得 物 权 的 处 分 关 于 “物 权 生 效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ABC ) 。A、 人 民 法 院 、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的 征 收 决 定 等导 致 物 权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或 消 灭 的 , 自 法 律 文 书 或 人 民 政 府的 征 收 决 定 等 发 生 效 力 时 发 生 物 权 效 力B、 继 承 或 者 受 遗 赠 取 得 物 权 的 , 自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开 始 时 发 生 物 权效 力C、 合 法 建 造 、 拆 除 房 屋 等 事 实 行 为 设 立 或 者 消 灭 物 权 的 , 自 事 实行 为 成 就 时 发 生 物 权 效 力D、 商 品 房 买 卖 , 自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发 生 物 权 效 力E、 房 屋 抵 押 的 抵 押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发 生 物 权 效 力 下 列 属 于 非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有( BCDE ) 。A、 依 据 买 卖 合 同 引 起 的 物 权 变 动B、 受 遗 赠 的 房 产 引 起 的 物 权 变 动C、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引 起 的 物 权 变 动D、 自 建 的 房 产 引 起 的 物 权 变 动E、 继 承 的 房 产 引 起 的 物 权 变 动 下 列 属 于 自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的 物 权 有 ( BDE )。A、 房 屋 抵 押 权B、 地 役 权C、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D、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权E、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一 物 之 上 不 能 同 时 并 存 的 物 权 是 ( C ) 。A、 抵 押 权 、 抵 押 权 B、 抵 押 权 、 地 役 权C、 所 有 权 、 所 有 权 D、 地 役 权 、 地 役 权 四 、 所 有 权( 一 ) 权 能1、 积 极 权 能 :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2、 消 极 权 能 : 排 除 他 人 不 正 当 的 干 涉( 二 ) 特 征1、 完 全 性2、 整 体 性3、 永 久 性 所 有 权国 家 所 有 权 集 体 所 有 权 私 人 所 有 权( 三 ) 所 有 权 的 分 类 ( 四 )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是 指 业 主 对 建 筑 物 内 的 住 宅 、经 营 性 用 房 等 专 有 部 分 享 有所 有 权 , 对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共 有 部 分 享 有 共 有 和 共 同 管理 的 权 利 。 建 筑 物区 分 所 有 权 共 同 管 理 权共 有 权专 有 权 业 主 的 范 畴 下 列 属 于 业 主 的 有 ( ABCD) 。A、 已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人B、 已 入 住 商 品 房 但 尚 未 办 理 所 有 权 登 记 的 人C、 因 人 民 法 院 、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文 书 取 得 房 屋 , 但尚 未 办 理 所 有 权 登 记 的 人D、 因 继 承 或 者 受 遗 赠 取 得 房 屋 , 但 尚 未 办 理 房 屋 所 有权 登 记 的 人E、 承 租 并 已 入 住 的 人 业 主 的 共 有 权 下 列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部 分 的 有 ( ABD) 。A、 建 筑 物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B、 不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道 路 的 建 筑 区 划 内 道C、 不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绿 地 的 建 筑 区 划 内 绿 地D、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道 路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E、 建 筑 区 划 内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地 下 车 库 业 主 的 管 理 权1、 概 念 :业 主 的 共 同 管 理 权 是 针 对 业 主 的 专 有 权 和 共 有 权 而 产 生 。 ( 错 )2、 业 主 的 共 同 管 理 权 包 括 :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并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重 大 事 项 的 共 同 决 定 公 共 维 修 资 金 的 共 有 和 共 同 使 用 决 定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费 用 和 收 益 的 分 配 权 利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业 主 大 会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的 决 定 房 屋 在 办 理 初 始 登 记 时 , 应 当 划 分 房 屋 的 共 有 部 分 与 专 有 部 分 。( 错 ) 下 列 关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BCE) 。A、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是 指 共 有B、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包 括 专 有 、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权C、 建 筑 物 存 在 2个 或 2个 以 上 业 主 时 才 产 生 区 分 所 有D、 业 主 取 得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即 可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E、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 属 于业 主 共 有 ( 五 ) 共 有1、 概 念 : 指 两 个 以 上 民 事 主 体 对 同 一 物 共 同 享 有 所 有 权的 状 态 。2、 类 型 :按 份 共 有共 同 共 有 3、 区 别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同权 利 享 有 与 义 务 承 担 不 同分 割 的 限 制 上 不 同对 共 有 物 的 处 分 和 修 缮 不 同 共 有 人 申 请 将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转 为 等 额 按 份 共 有 的 , 应 当 办 理 转移 登 记 。 ( 错 ) 下 列 关 于 共 有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CDE ) 。A.共 有 人 对 共 有 财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除 共 有 人 具 有 家庭 关 系 等 外 , 视 为 按 份 共 有B.处 分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应 当 经 占 2/3以 上 共 有 人 同 意C.共 同 共 有 人 在 共 有 的 基 础 丧 失 或 者 有 重 大 理 由 需 要 分 割 时 可 以 请求 分 割 共 有 财 产D.具 有 家 庭 关 系 的 共 有 人 可 以 约 定 财 产 为 按 份 共 有E.按 份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亦 不 能 确定 出 资 额 的 , 视 为 等 额 享 有 五 、 用 益 物 权指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物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加 以 使 用 、 收 益 的 定限 物 权 。( 一 ) 特 征1、 是 一 种 物 权2、 是 一 种 限 制 物 权3、 是 一 种 他 物 权4、 是 以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为 内 容 的 定 限 物 权5、 是 以 不 动 产 为 客 体 的 物 权 ( 二 ) 类 型属 于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用 益 物 权 的 有 ( ABCD) 。A、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B、 地 役 权 C、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D、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E、 抵 押 权 ( 三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1、 概 念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上 营 造 建 筑 物 或 其 他 附 着 物 , 并 进 行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权 利 。2、 特 征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在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一 种 用 益 物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对 于 国 有 土 地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以 及 处分 使 用 权 的 权 利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地 表 、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分 别 设 立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具 有 期 限 性 3、 房 屋 所 有 权 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主 体 一 致 的 原 则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互 换 、 出 资 或 者 赠 与 的 , 附 着 于该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一 并 处 分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转 让 、 互 换 、 出 资 或 者 赠与 的 , 该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占 用 范 围 内 的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一 并 处 分 。 ( 四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是 指 农 村 集 体 组 织 的 成 员 经 依 法 批 准 用 以 建 造 个人 住 宅 的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农 村 集 体 组 织 的 成 员 依 法 享 有 的 在 宅基 地 上 建 设 住 宅 的 权 利 。1、 特 征 :主 体 只 能 是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只 能 用 于 住 宅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2、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取 得通 过 审 批 取 得 新 增 宅 基 地 使 用 权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通 过 集 体 组 织 成 员 内 部 的 转 让农 村 村 民 一 户 只 能 拥 有 一 处 宅 基 地通 过 非 基 于 法 律 行 为 的 物 权 变 动 取 得 3、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交 易转 让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适 用 土 地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规 定 。租 赁农 村 村 民 出 卖 、 出 租 住 房 后 , 再 申 请 宅 基 地 的 , 不 予 批准 。抵 押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抵 押 ( 五 ) 其 他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指 权 利 人 依 法 享 有 在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建 造 建 筑 物 、 构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权 利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作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 应 当 依 照 土 地 管 理 法等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 乡 ( 镇 ) 村 企 业 用 地 使 用 权 乡 ( 镇 ) 村 公 益 用 地 使 用 权 乡 ( 镇 ) 村 企 业 用 地 使 用 权 与 乡 ( 镇 ) 村 公 益 用 地 使用 权 均 不 得 抵 押 。 ( ) ( 六 ) 地 役 权是 指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为 了 便 利 的 使 用 不 动 产 而 通 过 法 律 行 为 设 定 的或 者 依 法 取 得 的 对 他 人 所 有 或 使 用 的 不 动 产 加 以 使 用 的 权 利 。特 征 : 是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或 使 用 的 不 动 产 加 以 利 用 的 用 益 物 权 权 利 主 体 既 可 以 是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 也 可 以 是 不 动 产 的 使 用权 人 客 体 是 不 动 产 以 提 高 自 己 的 不 动 产 的 效 益 为 目 的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权 的 区 分 。 下 列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 的 用 益 物 权 有 ( AE) 。A.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C.在 建 船 舶 抵 押 权 D.动 产 抵 押 权E.地 役 权 下 列 关 于 相 邻 关 系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DE ) 。A.相 邻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利 用 他 人 的 不 动 产 ,以 提 高 自己 的 不 动 产 的 效 益 即 产 生 相 邻 关 系B.相 邻 关 系 应 办 理 地 役 权 登 记C.相 邻 关 系 的 内 容 可 由 相 邻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自 由 约 定D.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因 用 水 、 排 水 、 通 行 、 铺 设 管 线 等 利 用 相 邻 不 动产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给 予 赔 偿E.法 律 、 法 规 对 处 理 相 邻 关 系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没 有 规 定的 , 可 按 照 当 地 习 惯 六 、 担 保 物 权( 一 ) 概 念 与 特 征1、 概 念 是 指 为 了 确 保 特 定 债 权 的 实 现 ,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以 自 己 的 动 产 、 不 动 产 或 权 利 为 标 的 而 设 定 的 , 当 债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物 权 的 情 形 时 , 权 利 人 有 权 就 该 财 产 变 价 并 优 先 受 偿的 一 种 限 制 物 权 。 担 保 物 权 体 系 意 定担 保 物 权法 定担 保 物 权 抵 押 权质 权留 置 权 动 产 质 权权 利 质 权 不 动 产 抵 押 权动 产 抵 押 权 2、 特 征下 列 关 于 担 保 物 权 特 征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有 ( BCD) 。A、 以 担 保 物 权 的 实 现 为 目 的B、 是 以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所 有 的 特 定 物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为 标 的 物而 设 定 的 限 制 物 权 C、 限 制 了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对 担 保 标 的 物 的 处 分 权D、 附 有 担 保 物 权 的 债 权 先 于 无 担 保 的 债 权 而 受 清 偿E、 债 务 人 享 有 对 担 保 标 的 物 的 变 价 权 ( 二 ) 担 保 物 权 的 属 性1、 从 属 性 债 权 消 灭 的 , 担 保 物 权 消 灭 。 ( 对 )2、 不 可 分 性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部 分 清 偿 的 , 担 保 物 权 部 分 消 灭 。 ( 错)3、 物 上 代 位 性 抵 押 房 屋 灭 失 , 抵 押 权 消 灭 。 ( 错 ) ( 三 ) 抵 押 权1、 抵 押 权 的 概 念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占 有 而 供 担 保 的 财 产 ,于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时 , 依 法 享 有 的 就 该 财 产 变 价 并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2、 特 征属 于 一 种 担 保 物 权是 在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财 产 上 所 设 定 的 物 权是 不 转 移 财 产 的 占 有 的 物 权是 就 抵 押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物 权 3、 抵 押 权 的 属 性从 属 性特 定 性不 可 分 性物 上 代 位 性4、 抵 押 权 登 记不 动 产 抵 押 权 登 记 的 登 记 生 效 主 义动 产 抵 押 的 登 记 对 抗 要 件 主 义 5、 抵 押 财 产允 许 抵 押 的 财 产抵 押 的 财 产 必 须 是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财 产可 以 抵 押 的 不 动 产 种 类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以 招 标 、 拍 卖 、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 2) 禁 止 抵 押 的 财 产土 地 所 有 权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但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会 团 体 的 教 育 设 施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施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依 法 被 查 封 、 扣 押 、 监 管 的 财 产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关 于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房 地 产 所 得 价 款 清 偿 顺 序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有 ( BCE ) 。 A 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按 照 债 权 先 后 清 偿 B 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C 抵 押 权 已 登 记 的 , 按 照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D 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 , 经 过 公 证 的 优 先 清 偿 E 抵 押 权 登 记 顺 序 相 同 的 , 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ACD) 。A、 所 有 权 人 对 标 的 物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权能B、 担 保 物 权 人 对 担 保 物 仅 享 有 处 分 权 能C、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对 标 的 物 仅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益 权 能D、 抵 押 权 人 对 抵 押 物 仅 享 有 处 分 权 能E、 质 权 人 对 质 押 物 仅 享 有 处 分 权 能 第 三 节 合 同 法一 、 合 同 概 述( 一 )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1、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订 约 主 体 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当 事 人 对 必 要 条 款 达 成 合 意2、 合 同 的 生 效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合 同 成 立 但 没 有 生 效 的 情 形 :a、 尚 未 满 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手 续b、 附 生 效 条 件 或 附 生 效 期 限 的 合 同 合 同 的类 型 按 双 方 当 事人 是 否 互 负给 付 义 务 按 是 否 存 在对 价按 合 同 成 立的 条 件 双务单务有偿无偿诺成实践按 合 同 之 间的 主 从关 系按 法 律 是 否赋 予 特 定名 称按 合 同 成 立的 形 式 要式不要式 有名无名 主从( 二 ) 合 同 类 型 ( 三 ) 合 同 效 力 与 物 权 登 记 效 力 的 区 分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有 关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不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 ;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 不 影 响合 同 效 力 。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 ( AE) 。A.当 事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订 立 合 同 B.收 养 、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 也 适 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C.书 面 合 同 是 指 纸 质 合 同D.要 约 又 称 为 要 约 邀 请 E.格 式 条 款 是 当 事 人 为 了 重 复 使 用 而 预 先 拟 定 , 并 在 订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款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同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 损 害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重 大 误 解 ; 显 失 公 平 ; 欺 诈 、 胁迫 ; 乘 人 之 危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独立 订 立 的 合 同 ; 表 见 代 理 以 外 的欠 缺 代 理 权 而 代 理 订 立 的 合 同 ;无 权 处 分 合 同 表 见 代 理三 、 合 同 效 力 无 效 合 同可 变 更 可 撤 销 合 同效 力 待 定 合 同有 效 合 同 特 殊 情 形 1、 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无 效 的 合 同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然 有 效 合 同 无 效 后 , 因 该 合 同 取 得 的 财 产 ,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 过 错 方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都 有 过 错 的 , 各 自 承 担 相应 责 任 因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而 导 致合 同 无 效 的 , 因 此 取 得 的 财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或 者 返 还 集体 、 第 三 人 2、 可 撤 销 合 同 法 律 后 果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被 撤 销 的 , 不 影 响 合 同 中 独 立 存 在 的 有 关 解 决 争议 方 法 的 条 款 的 效 力 合 同 被 撤 消 后 , 因 该 合 同 取 得 的 财 产 ,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 过 错方 承 担 责 任 2、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单 独 订 立 的 合 同 , 取 决于 法 定 代 理 人 是 否 追 认 无 权 代 理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除 非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 取 决 于被 代 理 人 是 否 追 认 就 无 权 处 分 合 同 , 取 决 于 权 利 人 是 否 追 认 或 者 无 权 处分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是 否 取 得 处 分 权 一 房 多 卖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 ( )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效 力 及 其 原 因 的 表 述 , 错 误 的 有( AD ) 。A.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 但 并 未 损 害 国 家利 益 , 合 同 无 效B.为 逃 避 法 定 税 费 双 方 串 通 订 立 的 合 同 , 合 同 无 效C.无 权 处 分 人 与 他 人 订 立 的 转 让 财 产 的 合 同 , 合 同 效 力待 定D.订 立 合 同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 合 同 无 效E.因 重 大 误 解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为 可 撤 销 合 同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 ( BDE ) 。A.10周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为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纯 获 利 益 的 合 同 或 者 与 其 年 龄 、 智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不 必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认 , 合 同 有 效 C.代 理 权 终 止 后 ,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无 效 D.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超 越 权 限 订 立 的 合 同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 , 该 合 同 有 效E.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 被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视 为 拒 绝 追 认 四 、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常 见 的 几 类 合 同( 一 ) 借 款 合 同 下 列 关 于 借 款 合 同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 ( CD ) 。A.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B.借 款 的 利 息 可 以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C.订 立 借 款 合 同 , 贷 款 人 可 以 要 求 借 款 人 提 供 担 保D.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对 支 付 利 息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视 为 不 支 付 利 息 E.民 间 借 贷 的 利 率 超 过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4倍 的 , 借 款 合 同 无 效 ( 二 ) 买 卖 合 同 下 列 关 于 不 动 产 买 卖 合 同 的 表 述 , 正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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