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PPT课件

上传人:sha****en 文档编号:22895374 上传时间:2021-06-02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1.0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事仲裁》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商事仲裁》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商事仲裁》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密仲 裁 制 度 与 商 事 仲 裁周 明2011.09 1 协 议 仲 裁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自 愿 选 择 , 或 裁 或 审 选 择 仲 裁 形 式 解 决 争 议 , 应 在 合 同 中有 仲 裁 条 款 或 事 后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独 立 办 案 。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选 定 , 仲 裁 不 实 行 级 别 和 地 域 管 辖 。仲 裁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干 涉 。 一 裁 终 局 。 裁 决 作 出 后 ,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 再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 仲 裁 委 员 会或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程 序 有 较 大 透 明 度 和 自 主 性 当 事 人 从 申 请 立 案 , 组 成 仲 裁 庭 到 开 庭 审 理 每 个 程 序 都 能提 出 决 定 性 的 建 议 。 仲 裁 员 有 较 高 资 望 。 法 院 的 支 持 和 监 督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 当 事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证 据 保 全 的 ,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将 申 请 按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提 交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提 出 证 据 , 证 明 裁 决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 可 以 向 仲 裁 委 员 含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45362789 仲裁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10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裁 决 , 另 一 方 可 依 照 民 诉 法 有 关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受 申 请 的 人民 法 院 应 当 执 行 2 二 、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所 谓 仲 裁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是 指 仲 裁 作 为 一 种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式 , 可 以 解 决哪 些 纠 纷 , 不 能 解 决 哪 些 纠 纷 。 对 此 仲 裁 法 明 确 规 定 ,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它 组 织 之 间 发 生 的 合 同 纠 纷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 可 以 仲 裁 。 同 时 规定 , 婚 姻 、 收 养 , 监 护 , 抚 养 、 继 承 纠 纷 和 依 法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处 埋 的 行 政争 议 , 不 能 仲 裁 。 这 一 规 定 体 现 两 层 含 义 : 第 一 、 将 纠 纷 提 靖 仲 裁 的 当 事 人必 须 是 民 事 主 体 , 非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纠 纷 。 如 劳 动 争 议 , 农 业 经 济 承 包 纠 纷不 能 进 行 仲 裁 : 第 二 , 提 交 仲 裁 的 纠 纷 限 于 民 事 纠 纷 , 包 括 合 同 纠 纷 和 涉 及财 产 权 益 的 非 合 同 纠 纷 , 唯 有 这 些 纠 纷 才 能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解 决 (1)经 济 合 同 纠 纷 : 购 销 合 同 、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供 用 电 台 同,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 借 款 合 同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以 及 其 它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 (2)技 术 合 同 纠 纷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等 纠 纷 。 (3)著 作 权 合 同 纠 纷 :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 委 托 创 作 合 同 , 出 版 合 同 等 纠 纷 , (4)商 标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纠 纷 。 (5)房 地 产 合 同 纠 纷 , 房 地 产 转 让 合 同 、 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等 纠 纷 。 (6)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合 同 、 中 外 合 作 勘 探 开 发 资 源 合 同 等纠 纷 , 以 及 涉 外 经 济 贸 易 中 的 其 他 合 同 纠 纷 。 3 三 、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 愿 原 则 以 仲 裁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出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共 同 意 愿 。 解 决 民 事 经 济 纠 纷 的 最 具 有 效 性 , 权 威 性 的 途径 有 两 个 , 一 十 是 诉 讼 , 一 个 是 仲 裁 。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 只 要 纠 纷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即 可 , 无 需 征 询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仲 裁 则 不 然 。 将 纠 纷 提 交 仲 裁 解 决 , 必 须 基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共 同 选 择 , 没 有 这 一 共 同 选择 , 没 有 记 载 着 双 方 共 同 意 向 的 仲 裁 协 议 , 任 何 一 方 仅 凭 自 己 单 方 面 的 愿 望 是 不 能 将 纠 纷 提 请 仲 裁 的 。 在 开 庭 和 裁 决 的 程 序 中 ,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约 定 审 理 方 式 , 开 庭 形 式 等 有 关 的 程 序 事 项 。 例 如 : 仲 裁 般 应 当 开庭 进 行 ,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 仲 裁 庭 也 可 以 对 案 件 进 行 书 面 审 理 ; 仲 裁 一 般 不 公 开 进 行 , 除 涉 及 国 家秘 密 的 外 , 当 事 人 协 议 公 开 的 , 也 可 以 公 开 进 行 , 裁 决 书 应 当 写 明 争 议 事 实 及 裁 决 理 由 ,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协 议不 愿 写 明 的 , 可 以 不 写 这 些 内 容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根 本 不 可 能 由 当 事 人 确 定 的 , 而 仲 裁 则 赋 予 了 当 事 人 一 系 列的 自 治 性 的 权 利 。 仲 裁 独 立 的 原 则 仲 裁 的 独 立 , 指 的 是 从 仲 裁 机 构 的 设 置 到 仲 裁 纠 纷 的 整 个 过 程 , 都 具 有 依法 的 独 立 性 。 包 括 仲 裁 机 构 不 隶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 仲 裁 庭 享 有 独 立 的 仲 裁 权 。 仲 裁 的 独 立 性 , 不 仅 仅 限 于 仲 裁独 立 于 行 政 , 在 有 关 仲 裁 的 组 织 体 系 中 , 仲 裁 协 会 、 仲 裁 委 员 会 与 仲 裁 庭 三 者 之 间 出 (目 应 存 在 着 独 立 性 。 各仲 裁 委 员 会 设 在 区 级 以 上 的 中 心 城 市 , 其 相 互 间 无 高 低 之 分 , 无 上 下 级 之 分 , 相 互 独 立 ,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 我国 仲 裁 法 所 确 立 的 仲 裁 独 立 的 原 则 , 是 我 国 仲 裁 制 度 发 展 完 善 的 一 个 里 程 婢 根 据 事 实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公平 合 理 解 决 纠 尉 的 原 则 。 向 哪 个 仲 裁 机 构 提 请 仲 裁 ,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选 定 当 事 人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不 受 地 城 和 级 别 管 辖 的 限 制 , 可 以 任 选 他 们 所 共 同 信 任 对 纠 纷 处 理较 为 方 便 的 仲 裁 机 构 处 理 他 们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争 议 。 这 一 点 与 诉 讼 及 我 国 已 往 的 仲 裁 制 度 有 着截 然 的 不 同 。 组 成 仲 裁 庭 的 仲 裁 员 由 当 事 人 在 仲 裁 员 名 册 中 自 上 选 定 , 也 可 委 托 仲 裁 机 构 主任 代 为 指 定 。 4 四 仲裁的基本工作制度 基 本 工 作 制 度协 议 仲 裁 制 度 。 当 事 人 将 争 议 提 文 仲 裁 解 决 , 必 须 在 当 事 人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 或 裁 或 审 制 度 。 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双 方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理 。 对 当 事 人 来 说 ,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 双 方 就 应 信 守 协 议 , 不 能 单 方 毁 约 ; 达 成 了 仲 裁 协 议 , 就 章 味 着 放 弃了 起 诉 权 , 就 不 能 再 去 法 院 起 诉 。 一 裁 终 局 制 度 。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裁 决 , 即 为 终 局 裁 决 。 裁 决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当 事 入 应 当 履行 , 并 不 得 就 同 一 纠 纷 再 向 其 他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先 行 调 解 与 自 愿 和 解 制 度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 应 该 先 行 调 解 ,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 也 可 以 通 过 自 行 协商 , 分 清 责 任 , 相 互 谅 解 , 自 行 和 解 。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 ,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根 据 和 解 协 议 作 出 裁 决 书 , 也 可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这 充 分 体 现 了 尊 重 当 事 人 意 志 , 有 利 于 经 济 纠 纷 的 及 时 解 决 。 财 产 保 全 制 度 。 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 方 当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可 能 使 裁 决 不能 执 行 或 者 难 以 执 行 的 , 可 以 审 请 财 产 保 全 。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的 审 请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提 交 人 民 法 院 。 自 觉 执 行 与 强 制 执 行 相 结 合 。 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仲 裁 裁 决 自 作 出 之 口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如 果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执 行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诉 诉 讼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受 申 请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执 行 。 回 避 制 度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 仲 裁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必 须 回 避 , 当 事 人 也 有 权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和 开 庭 辩 论 制 度 。 仲 裁 不 公 开 进 行 。 除 非 当 事 人 协 议 公 开 , 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除 外 。 在 仲 裁 委 员会 审 理 案 件 , 秘 密 进 行 审 理 , 已 成 为 几 乎 所 有 国 家 仲 裁 机 构 的 习 惯 做 法 , 这 有 利 于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和 减 少 纷 曝光 而 对 当 事 人 产 生 的 感 情 影 响 。 有 利 于 争 议 双 方 今 后 的 继 续 商 事 往 来 。 5 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经 济 纠 纷 的 前 提 条 件 足 必 须 有 仲 裁 协 议 。 仲 裁 协 议 包 括合 同 中 订 立 的 仲 裁 条 款 和 以 其 他 书 面 方 式 在 纠 纷 发 生 前 或 者 纠 纷 发 生 后 达成 请 求 仲 裁 的 协 议 。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 一 方 审 请 仲 裁 的 ,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预 受理 。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者 不 予 执 行 的 , 当 事 人 就 该 纠 纷可 以 根 据 双 方 重 新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贯 彻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则 是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原 则 , 仲 裁 协 议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双 方 共 同 研 宄 决 定 的 , 只有 共 择 的 内 容 才 是 双 方 意 志 的 共 同 体 现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能 强 迫 另 一 方 达 成办 议 。 这 也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 当 事 人 旦 选 择 仲 裁 , 实 际 上 就 放 放 弃 了 向 法院 诉 讼 的 权 利 不 能 再 向 法 院 起 诉 。 6 六 。 仲裁的效力与执行 仲 裁 裁 决 的 效 力 也 称 仲 裁 裁 决 的 法 律 效 力 。 我 国 的 仲 裁 法 根 据 国 际 惯 例实 行 一 级 仲 裁 , 即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作 出 的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立 即 发 生 法 律 效力 ,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必 劝 无 条 件 地 执 行 裁 决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一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人 民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受 申 请 的 法 院 应 当 执 行 。 执 行 亦 即 是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权 力 机 关 对 法 律 文 书 所 确 定 内 容 的 执 行 仲 裁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 当事 人 应 当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 按 这 一 规 定 要 求 , 在 仲 裁 庭 作 山 仲 裁 裁 决 后 , 双方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觉 、 全 面 , 及 时 地 履 行 裁 决 内 容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仲 裁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裁 决 书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除 经 法 律 程序 撤 销 以 外 , 均 有 国 家 强 制 力 作 后 盾 , 可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当 事 人拒 绝 执 行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7 七 、 仲裁与审判的区别 (1)受 理 机 构 不 同 其 性 质 也 不 同 : 仲 裁 是 由 仲 委 员 会 受 理 。 仲 裁 委 员 会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 , 是 中 国 仲 裁 协 会 的 会 员 审 判 是 由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人 民法 院 是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机 关 (2)受 理 案 件 的 依 据 不 同 。 仲 裁 委 员 会 只 有 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的 仲 裁 协议 和 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 才 能 受 理 争 议 案 件 , 实 行 协 议 管 辖 人 民 法 院 作为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 具 有 法 定 的 管 辖 权 , 审 判 是 强 制 管 辖 (3)审 理 组 织 的 组 成 原 则 不 同 。 仲 裁 庭 组 成 的 仲 裁 员 应 当 各 自 选 定 或 者 各自 委 托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任 指 定 而 审 判 庭 的 组 成 人 员 的 人 数 和 人 选 , 诉 讼 当事 人 无 权 过 问 , 完 全 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指 定 。 (4)法 院 审 理 案 件 一 般 是 公 开 的 , 而 仲 裁 庭 审 理 案 件 一 般 是 不 公 开 进 行 ,案 情 不 公 开 , 裁 决 也 不 公 开 。 开 庭 时 没 有 旁 听 , 审 理 中 仲 裁 庭 或 仲 裁 委 员秘 书 书 处 不 接 受 任 何 人 采 访 这 样 有 利 于 保 守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也 有 利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信 誉 (5)一 方 当 事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上 诉 , 我 国 法 院 是 两 审 终 审 制, 仲 裁 裁 决 是 一 裁 终 局 , 不 能 上 诉 ( 6) 确 认 仲 裁 8 八 、 不公开仲裁的规定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审 理 纠 纷 时 , 为 了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信 誉 , 保 护 其 商 业 秘 密 和有 利 于 纠 纷 的 解 决 。 根 据 仲 裁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采 取 不 公 开 仲 裁 的 原 则 即 除 了 当 事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以 及 有 关 证 人 、 鉴 定 人 员 参 加 仲 裁 活 动 外 ,不 允 许 其 他 任 何 人 员 以 参 观 、 旁 听 、 采 访 等 9 开 庭 仲 裁 是 在 仲 裁 庭 的 主 持 下 , 组 织 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及其 他 仲 裁 参 加 人 对 发 生 纠 纷 的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对 纠 纷 争 改 的 焦 点 和 责 任 的承 担 进 行 辩 沦 的 程 序 开 庭 仲 裁 可 以 通 过 摆 事 实 , 讲 道 理 , 达 到 有 益 于 澄清 事 实 , 明 确 责 仟 , 公 平 , 公 正 裁 决 的 目 的 果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仲 裁 的, 仲 裁 庭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仲 裁 申 请 书 、 答 辩 书 以 及 其 他 证 据 材 料 进 行 书 面 审理 作 出 裁 决 。 开 庭 仲 裁 与 不 开 庭 仲 裁 只 是 审 理 纠 纷 的 不 同 方 式 , 不 影 响 裁决 的 法 律 效 力 九 、 开庭仲裁与不开庭仲裁 10 十 、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和仲裁协议 基 本 案 情我 国 仲 裁 法 已 明 确 规 定 仲 裁 不 实 行 级 别 管 辖 和 地 域 管 辖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当 事 人协 议 选 定 。 也 就 是 说 , 提 交 仲 裁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地 点 和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可 以 自 由选 择 的 为 了 避 免 发 生 争 议 时 产 生 无 休 止 的 磋 商 , 在 拟 定 仲 裁 协 议 时 就 应 明 确 选 定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协 议 对 仲 裁 委 员 会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补 充协 议 ; 达 不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仲 裁 条 款 : 专 指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将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的 条 款 它 是 在 一 份 有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的 合 同 文件 中 , 专 门 规 定 将 合 同 当 事 入 之 间 的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的 一 条 规 定 。 仲 裁 条 款 是 最 常 见 的 仲 裁 协 议 的形 式 尽 管 仲 裁 条 款 是 整 个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但 它 被 视 为 一 项 单 独 的 合 同 。 其 有 效 性 并 不 取 决 于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有 效 性 在 包 含 仲 裁 条 款 的 合 同 因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失 效 或 无 效 后 , 该 仲 裁 条款 的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依 旧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协 议 : 在 争 议 发 生 后 达 成 的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是 一 个 单 独 的 法 律 文 件 。 它 可 以 是 对 原 合 同 的 一 个补 充 文 件 这 种 形 式 我 们 通 常 称 之 为 “ 仲 裁 协 议 书 ” , 以 区 别 广 义 的 仲 裁 协 议 。 仲 裁 协 议 书 的 达成 时 间 不 限 于 争 议 发 生 之 后 , 也 可 在 争 议 发 生 前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内 容 繁 简 不 一 , 一 般 来 说 , 仲 裁 协 议 应 当 早 量 订 得 完 整 些 , 以 便 一 旦 发生 争 议 需 要 仲 裁 时 , 能 有 所 遵 循 我 国 仲 裁 法 规 定 仲 裁 协 议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内 容 : (1)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即 愿 意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争 议 ; (2)仲 裁 事 项 , 就 什 么 事 项 进 行 仲 裁 ; (3)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 即 具 体 选 定 哪 个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11 仲 裁 事 项 和 仲 裁 委 员 会 都 仲 裁 协 议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仲 裁 事 项 足 仲 裁 的内 容 , 解 决 “ 仲 裁 什 么 ” 的 问 题 ,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仲 裁 的 机 构 , 解 决 “ 在 哪里 仲 裁 ” 的 问 题 如 果 一 个 仲 裁 协 议 , 只 有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而 无 明确 的 仲 裁 事 项 或 仲 裁 委 员 会 则 空 有 其 光 而 无 其 实 , 虽 有 仲 裁 的 愿 望 , 并不 清 楚 仲 裁 什 么 或 到 哪 里 去 仲 裁 , 仲 裁 愿 望 必 然 落 空 ,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所以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该 相 互 主 动 协 商 , 达 成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我 国 仲 裁 法 第十 八 条 对 仲 裁 协 议 中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作 有 专 项 规 定 : (1)仲 裁 事 项 或 者 仲 裁 委 员 会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补 充 协 议 。 能 够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仲 裁 协 议 才 有 效 。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贝会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1 2 请 各 位 批 评 指 正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