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讲——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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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宣 讲 背 景 安 全 生 产 法 解 读 安 全 生 产 法 新 增 要 点 典 型 案 例1324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要 求 2017年 起 , 每 年 12月 的 第 一 周 为 安 全 生 产 法 宣 传 周 12月 1日 为 安 全 生 产 法 宣 传 咨 询 日 民 航 局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 局 发 明 电20173331号 ) 公 司 要 求 OA下 发 关 于 开 展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宣讲背景 集 中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学 习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宣 传 咨 询 日 活 动 集 中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活 动 利 用 新 媒 体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宣 传 活 动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警 示 教 育 活 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内容 安全生产法目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第 三 章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1 6条)立 法 目 的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发 展 。安 全 工 作 方 针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合 治 理安 全 工 作 机 制生 产 单 位 负 责 、 职 工 参 与 、 政 府监 管 、 行 业 自 律 、 社 会 监 督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具 备 法 律 、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 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并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 2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安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 2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在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设 置 安 全警 示 标 志 ; 重 大 危 险 源 登 记 建 档 , 定 期 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建 立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 2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教 育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按 章 操 作 ;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合 格 的 劳 保 用 品 ; 开 展 经 常 性 安 全 检 查 。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时 , 组 织 抢 救 , 确 保 不 擅 离 职 守。 为 从 业 人 员 交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 2条) 权 力 :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建 议 ;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告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权 力 : 在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所 ; 因 安 全 事 故 收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伤 保 险 外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义 务 :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技 能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立 即 报 告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9条)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生 产 经 营 单位 的 监 督 要 求 。 ( 略 )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 0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救 援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后 , 立 即 上 报 ;事 故 调 查 遵 循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 第六章 法律责任(2 5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缺 少 所 必 需 的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 导 致 不 具 备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未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 第六章 法律责任(2 5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 未 对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场 所 、 设 备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志 ; 使 用 不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备 ;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的 ; 未 提 供 符 合 标 准 的 劳 保 用 品 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2 5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2 5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未 与 外 委 单 位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职 责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未 设 有 符 合 紧急 疏 散 需 要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口 , 或 者 锁 闭 、 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员 工 宿 舍 出 口 的 。 第六章 法律责任(2 5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拒 绝 、 阻 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擅 离 职 守 、 逃 匿 、 瞒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报;发 生 责 任 安 全 事 故 。 明 确 了 主 要 负 责 人 “ 行 业 禁 入 ” 的 规 定 第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第 七 条 工 会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第 九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照 规 定 受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处 分 之 日 起 , 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主 要 负 责 人 ; 对 重 大 、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责 任 的 ,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负 责 人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大 幅 提 高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的 罚 款 金 额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死 亡 人 数 重 伤 人 数 经 济 损 失 事 故 性 质 罚 款 金 额1-2人 10人 以 下 1000万 以 下 一 般 事 故 20万 -50万3-9人 10-50人 1000万 -5000万 较 大 事 故 50万 -100万10-29人 50-100人 5000万 -1亿 重 大 事 故 100万 -500万3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上 1亿 元 以 上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500万 -2000万 强 化 了 “ 双 罚 制 度 ” 针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针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实 施 处 罚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新 增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 公 告 ” 的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库 , 如 实 记 录 生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 对 违 法 行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并 通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国 土 资 源主 管 部 门 、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金 融 机 构。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新 增 拒 绝 、 阻 碍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绝 、 阻 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二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2010年 8月 24日 , 河 南 航 空 B-3130号 飞 机 执 行 哈 尔 滨至 伊 春 的 VD8387班 次 定 期 客 运 航 班 任 务 在 伊 春 市 林都 机 场 30号 跑 道 进 近 时 距 离 跑 道 690米 处 坠 毁 。典型案例8 .2 4伊春空难 河 南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薄 弱 ; 深 圳 航 空 对 河 南 航 空 投 入 不足 、 管 理 不 力 ; 民 航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不 到 位 ;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空 中 交 通 管 理局 安 全 管 理 存 在 漏 洞间 接原 因 夜 航 条 件 复 杂 ; 机 组 违 反 进 近 程 序 ; 机 长 航 线 经 验 不 足 ; 塔 台 航 管 责 任 。直 接原 因 处 理 结 果 免 去 李 强 河 南 航 空 总 经 理 职 务 当 班 机 长 齐 全 军 涉 嫌 犯 罪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违 规 操 纵 飞 机 低 于 最 低 运 行 标 准 实 施 进 近 , 穿 越 最 低 下降 高 度 实 施 着 陆 ; 在 撞 地 前 出 现 无 线 电 高 度 语 音 提 示 , 且 未 看 见 机 场 跑 道的 情 况 下 , 仍 未 采 取 复 飞 措 施 , 继 续 实 施 着 陆 , 导 致 飞机 撞 地 , 对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 飞 机 撞 地 后 , 没 有 组 织 指 挥 旅 客 撤 离 , 没 有 救 助 受 伤 人员 , 而 是 擅 自 撤 离 飞 机 。典型案例8 .2 4伊春空难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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