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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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五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是对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检查、总承包方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所有参建方。 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归口单位为工程技术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第十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工程技术处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等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责任: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场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十七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析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第十八条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由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题,报监理单位复查。第十九条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文件报工程技术处,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工程技术处; 第二十条设计优化 (一)工程设计优化,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第二十九条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确认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批准;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十一)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第三十二条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第三十五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查。 第三十六条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见表1。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技术处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2。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在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第四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处;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公司工程技术处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_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9、其他。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工程技术处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处罚;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质量管理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dtjs/zy-az-01)1总则 1.1为加强天津地铁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1.3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2地铁建设公司的质量责任 2.1建设公司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管理责任。 2.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2.3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质量管理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2.4依法将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5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勘查、设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交底应重点说明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 2.6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定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及时掌握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牵头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 2.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8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 2.9负责组织地铁工程建设的商品混凝土、试验室等单位的质量抽查、考核、评比及准入工作。 2.10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2.11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书。 2.12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13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审核,组织或参与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监督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条例、规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3.1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负总责。项目设计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设 第1页计质量负责。 3.2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3.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 3.4设计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完善设计文件。 3.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对于采用的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又没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用于设计。 3.6对于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3.7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进行设计交底,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部位应该明确提醒相关单位。 3.8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配合人员进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3.9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4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4.1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负责。 4.2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严格履约。 4.3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配备监理工程师,专业和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4.4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5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包括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并报建设公司审批。 4.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测方案、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7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质量生产措施。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8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 第2页金。 4.9监理单位应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公司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键部位施工组织监理旁站。 4.10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的隐蔽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1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场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见证试验和平行试验,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施工。 4.1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现场标准养护室,并不定期地对标准养护室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留置、养护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向建设公司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4.13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14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公司,组织工程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 4.15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 4.16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公司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5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5.1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5.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5.3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有关规定缴纳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 5.5施工单位收到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后,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会审,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反映,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 5.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 5.7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标准和要求交底,将有关的质量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 5.8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3页5.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 5.10施工单位必须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建筑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未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相关建筑材料,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验收。 5.11按照天津市建质安总【2021】 51号关于建立施工现场标养室的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标准养护室,配备专业试验人员,建立健全标养室管理制度。 5.1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3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组织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巡查,特别是对质量隐患和质量通病的排查和治理,发现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5.14发生质量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1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5.16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有针对性地制定创优规划,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5.17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6.1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承担检测责任,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6.2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方可承担地铁工程(含交通枢纽)建材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6.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项目检测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6.4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6.5对于未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相关建筑材料,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加盖见证取样标示的检测报告。 6.6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测台账,出现的检测结构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计入不 第4页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建设公司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7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对检测人员进行质量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7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7.1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对生产的混凝土质量负全责。 7.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并取得建设公司的认可,方可承担地铁工程(含交通枢纽)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工作。 7.3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商品混凝土生产需要。 7.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对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7.5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必须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使用的原材料,通过系统试验确定配合比,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产混凝土,不得随意更换原材料。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7.6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应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将相关生产数据和视频图像实时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信息系统”。8质量检查及记录 8.1建设公司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隐蔽工程检查、原材料(或半成品或构件)检验、测量控制、技术交底、质量隐患治理、质量事故处理、教育培训等。 8.2质量检查形式。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结合平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工程进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综合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建设公司牵头其他单位配合进行联合检查。 8.3检查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根据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经济处罚。9优质工程申报评选 9.1建设公司要制定质量创优计划,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创优措施。 9.2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和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 9.3各参建单位要积极申报天津“海河杯”和国家优质工程奖。10质量管理例会制度 10.1建设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例会制度,质量管理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10.2质量管理例会由建设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项目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及会议涉及到的监理、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参加,会议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 第5页织召集并准备。月例会会议内容包括。各项目管理部主管领导汇报本月质量工作情况;质量安全部通报本月质量、质量检查情况,通报表扬(批评)评比较好(较差)的施工单位,并公布对评比较差单位的处罚结果;传达集团公司、建设公司有关精神、指示、意见及要求。 10.3对于现场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专项会议或现场观摩。专项会议由建设公司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配合设计人员、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10.4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季度例会,通报本季度质量综合检查情况,总结经验,制定下一季度工作目标和措施。 10.5每年年终组织全年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总结会,评选优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处罚。11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11.1在施工前,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的准备。 11.2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3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向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向地铁建设公司相关部(室)通报,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1.4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级别,分别由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地铁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组织抢险。抢险应以抢救遇险人员,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向有关方面报警或请求救援,并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或引起连带事故的发生,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使事故尽快得到处理。 11.5应急抢险结束后,地铁建设公司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6事故调查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发生一般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较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c)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由地铁建设公司相关单位、部室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组工作。 第6页11.7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行为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铁建设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因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忽视质量管理、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 b)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c)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12教育和培训 12.1建设公司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12.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应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12.3建设公司应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教育培训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对参建人员进行考核。13监督检查 13.1为了保证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参建各方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自我监督检查机制。 13.2地铁建设公司对参建单位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抽查、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不定期专项检查四种形式。 13.3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公司监理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公司施工单位质量工作履约检查及履约考评管理办法,建设公司定期组织质量管理的检查评比,年终对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质量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奖惩结果记入承包商诚信档案。 13.4第三方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建设公司每年组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年初确定入围名单。 13.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混凝土生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进场的混凝土必须进行严格把关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坚决清退,不得用于工程。 13.6地铁建设公司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14奖惩 14.1每月根据抽查、专项检查情况,在月报中对质量管理较好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表扬,对质量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4.2每季度进行综合评价,对被评为本季度“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授予流动红旗,书面通报表扬并报送其公司总部。 14.3在季度联合大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管理漏洞或屡不整改 第7页情况的单位,地铁建设公司将按照以下层次进行处罚: a)地铁建设公司起草通报文件进行书面黄牌警告,并报送其公司总部;b)地铁建设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c)建设公司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d)亮红牌录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 14.4年终进行总评,根据总评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对被评为年度“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授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奖牌,对较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4.5第三方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的,将暂停地铁(含交通枢纽)工程质量检测和商品混凝土供应资格,严重的将取消地铁(含交通枢纽)工程质量检测和混凝土供应资格,并将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对各参建单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15附则 15.1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5.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8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通过提高各级人员工作质量,促进和保障工程质量,树立公司质量信誉,落实“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由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实施。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公司、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见附图)。 第五条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质量保证措施 (一)认真熟悉图纸,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和主要部位施工方法的选择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质量策划文件。 (二)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 (三)加强质量检查力度,严格质量计划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质量意识,实行全员、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五)选择综合素质好的施工队伍,检查中发现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公司质量目标要求的,责令更换施工队伍,以杜绝施工隐患,规避质量风险。 (六)严格管理,服务热情周到。 (七)积极推广“四新”技术应用,强化技术保障。 第三章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第七条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一)执行国家现行质量规定标准,组织落实、贯彻、检查督导并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及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初验和竣工交验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并办理竣工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五)负责对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公司联合质量检查,编写工程质量通报。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八条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部负责人 (一)对所承建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组织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三)负责所承建工程的各项资源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五)督促所承建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六)严守企业秘密。 第九条外埠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在技术质量管理部授权下,负责所属工程,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六)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外传。 第十条直属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和资料审核把关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严守企业秘密。第十一条项目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领导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督促本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一)负责贯彻执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上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负责iso900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落实。对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负管理责任。 (二)负责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协调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并负责实施施工项目的质量否决权,有权决定局部停工。 (三)负责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质量管理策划性文件的编制和落实。 (四)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把关、验收和取样送检、试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样板制”、“工序交接检”、“隐检、预检”工作,对隐检质量的符合性负责。 (六)负责质量问题、事故的上报(12小时内),处理意见的编写,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管理。 (八)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组织责任,全面配合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行使项目经理生产管理职权。 (二)协助项目经理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协助项目经理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协助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组织落实质检员的暂停指令和技术负责人的质量否决权及局部停工令。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 (一)贯彻、执行质量管理规定,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协助技术负责人行使质量否决权。并有权对存在问题越级汇报。 (二)负责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的日常检查与质量评定,具体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三)负责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记录的整理、归档。 (四)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按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形成相关质量记录。 (五)检查并制止违章施工,有权临时暂停施工,检查质量通病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落实在施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施工中问题检查,检查样板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工序交接检查的具体落实。 (七)负责现场材料质量检查,制止不合格材料的使用。 (八)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严守企业秘密。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一)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登记、受控、分办、催办、签收、用印、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二)来往文件资料收发应及时登记台账,视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递交项目经理批阅,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负责做好各类资料审查、积累、整理、处理、保管和归档立卷等工作,遵守保密原则,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终身负责。 (四)在工程竣工后,负责将文件资料、工程资料立卷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试验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和试验方法做好各项试验的取样、送样、试验工作,及时填写或索取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对所作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试验人员应详细观察和记录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向项目部相关人员通报结果,当发现有异常现象和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试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试验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测量放线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做好各项测量放线的策划及施测工作,及时索取测量基准数据资料,及时填写测量记录。对所做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测量人员负责监督保护测量基准点,应详细观察和记录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测量仪器设备,负责定期组织送检、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测量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材料员 (一)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率100,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材料送检、保验,确保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表面观感和尺寸质量。 (二)负责做好收料台账(日记)和材料供应原始资料收集保管,保持可追溯性。 (三)负责施工现场对有环境要求材料的贮存管理,要熟悉物资性能,创造必要条件,防止因贮存不当造成损失。 (四)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验证,杜绝不合格材料投入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工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作业区、段内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参与作好管段内的技术、质量、样板交底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施工队伍技术指导。 (三)随时掌握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的施工质量,做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班组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对所属班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因施工操作、违章作业引发的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 (二)负责作好所属工人的技术、质量交底和样板引路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具体组织落实工人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三)随时掌握所属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属工人的施工质量,并搞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严格遵守“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始,本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交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工人 (一)主动接受、遵守项目部业务人员交底及操作规程、工艺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合格,对自身操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积极提高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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