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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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LOGO Page 2 (一)招标投标法的背景 招 标 投 标 法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一 部 重要 法 律 , 受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委 托 , 原国 家 计 委 于 1994年 6月 开 始 研 究 、 起 草 。 经 过 五 年 多 的 反复 研 究 、 论 证 、 审 议 、 修 改 , 于 1999年 8月 30日 经 九 届 全国 人 大 11次 会 议 通 过 ,同 日 公 布 , 自 2000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它 是 一 部 规 范 我 国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基 本 法 律 。 LOGO Page 3 (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 括 如 下 五 方 面 :1.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2.招 标 方 式 、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和 招 标 范 围 等 招 标 事 项3.招 标 投 标 的 基 本 程 序4.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责 任5.招 标 投 标 的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分 工 LOGO Page 4 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LOGO Page 5 案例回放 2006年 初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发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公司 ) 向 国 内 五 家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函 和 招 标 文 件 ,五 家 投 标 人 均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递 交 了 投 标 书 。 经 过 开 标 、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了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并 推 荐 了 中 标 候选 人 。 LOGO Page 6 案例回放 但 甲 公 司 却 未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 而 是 向 另 一家 未 参 加 投 标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乙 公 司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与 其签 订 了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乙 公 司 以 施 工 合 同约 定 的 工 程 款 价 款 过 低 为 由 , 要 求 甲 公 司 增 加 工 程 款 , 被 甲公 司 拒 绝 后 , 乙 公 司 将 甲 公 司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确 认 施 工 合 同无 效 。 LOGO Page 7 专家视点观 点 : 对 于 这 种 不 属 于 强 制 招 标 范 围 自 行 招 标 行 为 , 应 当 受 招 标 投 标 法 制 约 。理 由 :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十 二 条 强 制 性 条 款 , 法 条 前 明 确“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 的 程 序 和 责 任 , 对 这 些 规 定 当 事人 可 参 照 执 行 。 其 余 则 应 当 完 全 执 行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LOGO Page 8 专家分析1.甲 方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责 任 : 由 于 甲 方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同 中 标人 签 订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 招 标人 与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 或 者招 标 人 、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责 令改 正 ; 可 以 处 中 标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对 中 标人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LOGO Page 9 专家分析 2.乙 方 违 反 合 同 法 的 责 任 : 关 于 合 同 的 效 力 的 认 定 , 认 为 ,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项 目 , 招 标 程 序 是 合 同 成 立 后 生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 合 同 不 具 备 生 效 要 件 , 合 同 无 效 并 按 照 招 标 投 标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LOGO Page 10 专家分析2.乙 方 违 反 合 同 法 的 责 任 : 对 于 自 愿 招 标 项 目 , 招 投 标 程 序 不 是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 ,因 为 合 同 已 经 签 订 并 正 在 履 行 , 应 当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有关 规 定 认 定 合 同 有 效 。 乙 方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承 担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从 司 法 实 践 考 虑 , 如 果 判 定 合 同 无 效 , 必然 助 长 投 标 人 恶 意 低 价 中 标 的 歪 风 邪 气 , 不 利 于 规 范 招 投标 市 场 秩 序 。 LOGO Page 11 我方分析 该 案 例 在 表 述 上 存 在 一 定 缺 陷 , 按 照 目 前 的 表 述 进行 探 讨 , 不 是 十 分 合 适 。 从 该 案 例 的 表 述 来 看 , 该 项 目 应 该 属 于 “ 依 法 必 须招 标 的 项 目 ” 。 LOGO Page 12 我方分析 理 由 : 招 标 投 标 法 约 束 的 是 三 类 项 目 , 这 三 类 项目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标 准 国 家 计 委 3号 令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 本 案例 项 目 业 主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 按 其 经 营 范 围 来 看 , 如 果不 是 公 司 自 建 自 用 的 项 目 , 应 当 属 于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目 ” 的 范 畴 。 LOGO Page 13 我方分析 理 由 : 由 于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开 发 经 营 范 畴 大 多 是 商 品房 和 其 他 涉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共 安 全 的 项 目 , 属 于 “ 依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 。 如 果 说 该 项 目 是 “ 非 强 制 招 标 项目 ” , 则 必 须 作 出 特 别 的 说 明 , 说 明 这 是 一 个 自 建 自 用 项目 , 这 样 的 表 述 才 是 严 谨 的 。 LOGO Page 14 我方分析从 案 例 背 景 中 看 , 该 项 目 似 乎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进 行 。 LOGO Page 15 我方分析理 由 : 七 部 委 30号 令 对 适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七 部 委 令 第 11条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批 准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一 )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 只 有 少 量 几 家 潜 在 投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 二 ) 受 自 然 地 域 环 境 限 制 的 ;( 三 )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 适 宜 招 标但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四 )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费 用 与 项 目 的 价 值 相 比 , 不 值 得 的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LOGO Page 16 我方分析 理 由 : 因 此 , 我 组 对 这 个 法 条 的 理 解 是 ,一 般 情 况 下 ,招 标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来 选 择 施 工 单 位 ( 供 应商 ) , 即 使 具 备 可 以 适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情 形 , 也 要 经 过 批 准才 行 。 而 一 般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大 多 不 具 备 可 以 适 用 邀 请招 标 的 情 形 。 LOGO Page 17 我方分析案 例 中 “ 自 行 招 标 行 为 ” 的 提 法 不 妥 。 LOGO Page 18 我方分析理 由 :1.“ 自 行 招 标 ” 是 相 对 于 “ 委 托 代 理 招 标 ” 而 言 , 是招 标 组 织 形 式 中 的 一 种 。2.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分 为 自 行 招 标 和 委 托 代 理 招 标 。3.招 标 方 式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 案 例 的 表 述 混 淆 了 “ 自 行 招 标 ” 和 “ 自 愿 选 择 招 标方 式 ” 的 区 别 , 容 易 引 起 误 导 。 LOGO Page 19 我方观点请 结 合 案 例 谈 谈 不 属 于 强 制 招 标 范 围 而 自 愿 选 择招 标 方 式 的 项 目 , 是 否 受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制 约 ? LOGO Page 20 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1.“ 改 正 错 误 ” 的 提 法 不 现 实 。 改 正 方 法 :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相 关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LOGO Page 21 我方对甲方最终观点 由 于 甲 方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同 中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规 定 “ 处 中 标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并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条 和 合 同 法 第 42条 的 规 定 , 对 中标 人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LOGO Page 22 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1.该 项 目 虽 是 非 强 制 招 标 项 目 , 但 当 事 人 选 择 了 采用 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就 应 当 遵 循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 由 于 合 同 的 签 订 不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定 , 不 管 该 合 同 是 不 是 已 经 开 始 履 行 或 者 履 行 结 束 , 自始 至 终 都 是 一 份 无 效 合 同 。 LOGO Page 23 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理 由 :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订 立 合 同 应 当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合 同 应 当 依法 订 立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招 投 标 活 动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招 标 人在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定 标 并 与 之 签 订 合 同 。 LOGO Page 24 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理 由 :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订 立 合 同 应 当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合 同 应 当 依法 订 立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招 投 标 活 动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招 标 人在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定 标 并 与 之 签 订 合 同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52条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 是 一 份无 效 合 同 。 LOGO Page 25 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2. 认 定 该 合 同 无 效 , 和 “ 助 长 投 标 人 恶 意 低 价 中 标的 歪 风 邪 气 , 不 利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 没 有 联 系 。 LOGO Page 26 我方探讨如 何 处 理 无 效 合 同 的 履 约 纠 纷 ? LOGO Page 27 我方探讨 处 理 这 个 问 题 , 应 该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一 分 为 二 地 来 看 待 和 处 理 :1.乙 公 司 要 求 认 定 该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的 理 由 成 立 , 应 当 支持 其 合 理 的 诉 求 ;2.由 于 该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 法 律 不 保 障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约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3.如 果 乙 公 司 以 该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为 由 , 擅 自 不 履 行 该 合同 , 甲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 但 法 律 不 保 证 其 胜 诉 ; LOGO Page 28 我方探讨 4.如 果 承 包 人 即 乙 公 司 以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行 该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的 , 甲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法 释 2004 14号文 第 8条 的 规 定 , 请 求 解 除 施 工 合 同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按 照司 法 解 释 的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支 持 甲 公 司 的 合 理 诉 求 ; LOGO Page 29 我方探讨 5.根 据 该 司 法 解 释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 合 同 解 除 后 ,“ 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约定 支 持 相 应 的 工 程 价 款 ; 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格 的 , 参 照 本 解 释 第 三 条 规 定 处 理 。 ” 6.因 乙 方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 应 根 据 该 司 法 解 释第 十 条 第 二 款 中 “ 违 约 方 应 当 赔 偿 因 此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的损 失 ” 的 规 定 来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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