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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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促进*银行(下称“本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保贷”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本行向中小企业客户发放的、以建筑物或土地抵押为基础,超出抵押率部分,采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组合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该业务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三条本业务项下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须在本行入围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章适用客户、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五条“银保贷”业务适用于本行各网点开户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三)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银保贷”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或土地做抵押,原则上不受理过户不满3个月的物业抵押,审慎介入过户不满年的物业抵押; (三)抵押建筑物应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 (四)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 (五)土地抵押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须指定本行为该抵押物的唯一抵押权人。 (七)抵押物价值核定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价格应真实可靠。 第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授信: (一)被人民银行、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能提供房产作抵押,但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不配合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实际经营状况难以判断;或信贷人员经过实地调查仍无法判断是否正常经营的客户; (三)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主体持续经营意愿较差;或经过其它途径了解到借款主体行业口碑较差;或经营者人品不好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客户; (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高管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或存在明显的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五)财务报表虚假,或资产负债科目明显不合理或与事实不符的客户; (六)现金流与账面收入严重不匹配,且对不匹配原因缺乏合理解释的客户; (七)违反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贷款资金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八)生产经营严重不正常的,资产负债率极高甚至资不抵债的; (九)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行业; (十)本行禁止授信的客户。 第九条授信用途 本业务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流动资金需要,不得流入监管部门及本行禁止进入的领域。 第三章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及保险费计算与收取 第十条业务品种 本产品适用于本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业务。 第十一条授信金额 本业务授信金额以“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准,且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授信期限 本业务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授信起止时间不得突破保险单起止时间。第十三条利率及保证金比例 (一)本业务项下贷款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实行差异化利率定价,具体参照*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业务项下办理银行承兑,保证金比率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 (一)按月计息,利随本清。 (二)本行及保险公司协商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保险费计算及收取 (一)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以“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为准。 (二)保费收取: 保费可由本行代收,并于保单签发日前一天由本行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具体代收手续费参照*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签订合作协议 总行与各入围保险公司签订*银行“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各经办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开展本业务。 第十七条客户筛选、营销 申请本业务的客户以经办行客户经理主动营销和接受入围保险公司推荐两种形式为主,经办行客户经理按照本业务相关要求和本行信贷政策,对目前客户进行筛选和营销。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 经办行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借款人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要材料,并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九条借款人需要向经办行提交以下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近两年的纳税证明(有则提供); (三)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最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中征码(原贷款卡号); (四)法定代表人及股份占比1%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法人代表个人履历; (五)关于申请授信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企业授信申请当年成立的,需提供最近6个月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七)银行账户对账单(不少于3个月)、个人账户流水(近个月); (八)企业近期水、电、租金及纳税等凭证(贸易流通及服务类企业不少于3个月,生产制造类企业不少于3个月); (九)已签订和正在执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订单等资料复印件; (十)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明细;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抵押物权证复印件; (十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三)第三方担保人相关材料【请参照第十九条12项执行,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人征信查询资料等】 ; (十四)银行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贷前调查 参照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查审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本业务准入条件; (二)客户经理的调查是否尽职、全面和准确;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的诚信度; (五)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所有权和变现能力; (六)借款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七)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 (八)授信期限是否超出保单期限,授信金额金额是否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九)评估借款人的风险度; (十)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参照*银行放款审核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放款审核岗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本行对该抵押物是否具有唯一抵押权益; (二)审查借款人超出抵押率部分的用信,是否在本行入围保险公司办理相应金额的贷款保证保险; (三)审核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四)审查本行是否为唯一受益人; (五)审查保单有效期是否覆盖贷款期间; (六)被保险贷款金额加上纯抵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 (七)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业务贷后管理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 (二)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三)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四)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五)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经通知,未按要求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可能导致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 (七)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选择或合并执行立即调整或取消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第七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应在赔款等待期过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经办行递交齐全的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进行赔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追偿权,经办行须为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八条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经办行有权暂停该业务项下新增客户的审批。 第八章追偿第二十九条在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经办行协同保险公司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并且经办行、保险公司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对任何一方追偿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再按协议约定补偿经办行及保险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受偿金额上限为其代偿金额。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总行相关制度执行。总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索赔申请书 2.未按期还款记录清单 3权益转让证明书 第 9 页 共 9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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