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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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 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 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 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 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 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 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 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 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 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o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 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 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 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 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 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 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并 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 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事后,被告曾 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尚 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 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 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 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 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 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 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 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 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 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I份,用以证明201 0年9 月2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 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 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 况的事实。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 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 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 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 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 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 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 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 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 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 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 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 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 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 用。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 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 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 至2 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 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 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 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20xx年8月28 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 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 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 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 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 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 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 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 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 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 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 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 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 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 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 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 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 2 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 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 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 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20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 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 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 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也无效。1. “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 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 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简单 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 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 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 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上诉人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 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 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 遍存在。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 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 资产无法收回。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况且:龙泉 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 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 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 “不匹配”的结果。2. “陈春此人非并虚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 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陈春 此人在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 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 在的人。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 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 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 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 真伪的责任。”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 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 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 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 函1997520号】第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 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银行不是户籍管理机关,更不是鉴别身份信息的专业机构, 从其职责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 为此,人民银行在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复明确银行对身份 信息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实质审 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专门查询了“陈春的征信报告,其在人民 银行的系统中存在征信记录,且在查询当时信用记录良好。因此,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4借款人只有晋小梅一人,不包括“陈春虽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名处的借款人为“晋小梅、 “陈春两人,但是,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被上诉人只向晋小 梅一人帐户(账号:6065120)发放了贷款10万元。被上诉人并没有向“陈春发放任何贷款,与陈春之间不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一审时未将“陈春列为被告。这完全符 合法律规定。联保合同和借款申请书也能印证“陈春并非借款人, 只是作为借款人晋小梅的“配偶身份签字的。四、关于经济犯罪1.晋小梅与陈春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欺诈,尚十分不清楚, 更不能认定两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更没有将本案作为 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 应当中止审理完全缺乏事实依据。2即使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仍然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 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 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 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春涉嫌经济 犯罪,本案也仍然应当继续审理。3. 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及时移送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宝检索系统 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该文件。因此,对该文件是否存在? 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4本案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无期 限地拖延案件审理,以达到其无期限地拖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目的。综上所述:1借款合同及联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4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权利应受法律保护;5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此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杜正武付贤禹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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