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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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第 一 节 概 述一 .股 份 公 司 与 上 市 公 司1. “股 份 制 ” 的 概 念 : P1 2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 古 罗 马 )n 股 份 制 是 企 业 财 产 所 有 制 的 一 种 形 式 , 通 常 是 指 以入 股 形 式 把 分 散 的 、 属 于 不 同 人 所 有 的 资 金 集 中 起来 , 统 一 使 用 , 股 东 以 确 认 的 股 份 享 有 利 益 或 承 担损 失 的 一 种 经 济 组 织 形 式 第 一 节 概 述一 .股 份 公 司 与 上 市 公 司2. “股 份 公 司 ” 的 概 念 : ( 19世 纪 末 , 中 国 1984年 )n 股 份 公 司 亦 称 股 份 制 企 业 , 是 指 以 股 份 制 形 式 筹 集资 金 组 成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 n 我 国 第 一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桥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1 . 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 公 司 的 类 别 : ( 按 公 司 法 )2 . 有限责任公司 设 立 方 式 : (1 )发 起 设 立 (2 )募 集 设 立 基 本 特 征 : P1 2 5 基 本 特 征 : P125 1 . “上市公司” 的概念:P1 2 5上 市 公 司 及 其 应 具 体 条 件 :2 . 应具体条件:P1 2 6 二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意 义 和 法 律 责 任意 义 : 1.有 助 于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2.促 进 证 券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 3.落 实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的 托 管 责 任 ; 4.促 进 上 市 公 司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 5.作 为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和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法 律 责 任 : 1. 证 券 法 要 求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 不 得 有 误 导 性 陈 述 、 不 得 有 重 大 遗 漏 。 2.处 罚 : 暂 停 其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中 止 其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赔 偿 二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框 架 招 股 说 明 书 : 概 念 、 内 容 P129 上 市 公 告 书 : 概 念 、 内 容招 股 说 明 书上 市 公 告 书定 期 报 告临 时 报 告包 括 :相 同 点 : 编 制 主 体 、 发 布 方 式 、 使 用 的 部 分 资 料 相 同不 同 点 : 公 布 时 间 不 同 ( 前 后 ) 标 准 不 同 ( 上 市 与 否 ) 编 制 目 的 不 同 ( 募 集 股 份 、 宣 布 可 流 通 交 易 ) 年 度 报 告中 期 报 告季 度 报 告定 期 报 告 异 同 :重 大 事 件 公 告公 司 收 购 公 告临 时 报 告 (主 要 重 大 事 件 : )P132 P132 第 二 节 分 部 报 告一 .分 部 报 告 的 意 义 、 类 别 和 编 制 基 础 概 念 : 分 部 报 告 意 义 : ( 更 加 有 用 、 更 加 具 体 ) 分 部 报 告 的 类 别 : 1.业 务 分 部 报 告 2.地 区 分 部 报 告分 部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础 : 一 般 :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合 并 报 表 情 况 下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二 .分 部 的 确 定 分 部 的 概 念 : 分 部 的 类 别 : 业 务 分 部 地 区 分 部 业 务 分 部 的 确 定 : 1.业 务 分 部 的 概 念 ( 注 意 : 业 务 分 部 与 业 务 部 门 不 完 全 相 同 ) P136 2.确 定 业 务 分 部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 各 单 项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性 质 ; ( 规 格 、 型 号 、 用 途 ) 生 产 过 程 的 性 质 ; ( 劳 动 密 集 型 、 资 本 密 集 型 )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客 户 类 型 ; ( 大 宗 客 户 、 零 散 客 户 )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 ; ( 批 发 、 零 售 、 自 产 自 销 ) 生 产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受 法 律 、 法 规 的 影 响 ; ( 经 营 范 围 、交 易 定 价 )只 要 包 含 上 述 大 部 分 因 素 ,就 可 确 定 为 业 务 分 部 . 地 区 分 部 的 确 定 : 1.地 区 分 部 的 概 念 : ( 注 意 : 地 区 分 部 与 行 政 区 域 不 完 全 一 致 ) 2.地 区 分 部 的 确 定 基 础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来 源 资 产 所 在 地客 户 所 在 地P138 3. 确 定 地 区 分 部 时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 所 处 经 济 、 政 治 环 境 的 相 似 性 ; 在 不 同 地 区 经 营 之 间 的 关 系 ; 经 营 的 接 近 程 度 大 小 ; 与 某 一 特 定 地 区 经 营 相 关 的 特 别 风 险 ;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 外 汇 风 险 ; 一 般 : 当 包 含 了 上 述 大 部 分 因 素 时 , 就 可 认 定 为 某 和 地 区 分 部 报 告 分 部 的 确 定 : 1.报 告 分 部 的 概 念 2.确 定 报 告 分 部 的 原 则 : 在 业 务 分 部 、 地 区 分 部 的 基 础 上 , 考 虑 重 要 性 原 则 3.报 告 分 部 重 要 性 标 准 的 判 断 : 当 业 务 分 部 、 地 区 分 部 的 大 部 分 收 入 是 对 外 交 易 收 入 , 其 对 企 业 盈 亏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 且 满 足 以 下 三 条 10%条 件 之 一 的 , 符 合 重 要 性 : 一 个 分 部 的 收 入 占 企 业 所 有 分 部 收 入 总 额 10%或 以 上 ; P142 P141 一 个 分 部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亏 损 ) 的 绝 对 额 , 占 下 列 两 项 中 绝 对 值 较 大 者 的 10%或 以 上 : A.所 有 盈 利 分 部 的 分 部 营 业 利 润 合 计 额 ; B.所 有 亏 损 分 部 的 分 部 营 业 亏 损 合 计 额 。 P143 一 个 分 部 资 产 占 所 有 分 部 资 产 总 额 的 10%或 以 上 。 三 .分 部 报 告 的 种 类 及 其 确 定 : 分 部 报 告 的 种 类 : 分 部 报 告 形 式 的 确 定 :按 其 报 告 形 式 主 要 报 告 形 式 ( 详 细 )次 要 报 告 形 式 ( 简 化 ) 以 其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主 要 来 源 和 性 质 为 依 据业 务 分 部 主 要 、 地 区 分 部 次 要主 要 来 源 为 产 品 、 劳 务主 要 来 源 为 国 家 、 地 区主 要 来 源 为 同 时 地 区 分 部 主 要 、 业 务 分 部 次 要业 务 分 部 主 要 、 地 区 分 部 次 要 国 家 、 地 区产 品 、 劳 务 四 .分 部 会 计 信 息 的 披 露 : 主 要 报 告 形 式 下 会 计 信 息 的 披 露 : 次 要 报 告 形 式 下 会 计 信 息 的 披 露 :1.披 露 的 内 容 P1 4 8 P1 5 0 分 部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分 部 资 产 、 负 债2 .分 部 信 息 与 企 业 报 表 总 额 或 合 并 报 表 的 衔 接收 入 、 利 润 、 资 产 、 负 债 的 衔 接1.地 区 分 部 披 露 的 内 容 (即 业 务 分 部 为 主 要 ) 2 .业 务 分 部 披 露 的 内 容 P151P152P152 分 部 报 告 的 其 他 披 露 内 容 :1 .分 部 间 转 移 价 格 的 确 定 及 其 变 更 ;2 .分 部 会 计 政 策 及 其 变 更 ;3 .前 期 比 较 数 据 。 P153 第 三 节 中 期 财 务 报 告一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构 成 、 意 义 :概 念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构 成 内 容 :包 括 月 度 报 告季 度 报 告半 年 度 报 告年 初 至 本 中 期 末 的 报 告至 少 应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现 金 流 量 表附 注P156 中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意 义 :1.有 助 于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2.有 助 于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3.有 助 于 规 范 企 业 的 行 为 。 二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理 论 基 础两 种 观 点 :1.独 立 观2.一 体 观 概 念 、 优 缺 点大 多 数 国 家 、 包 括 我 国 侧 重 于 “ 独 立观 ” P158 三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原 则 和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应 遵 循 的 原 则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与 年 度 报 告 相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与 年 度 报 告 一 样 , 特 别 重 要 性及 时 性 四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确 认 与 计 量 的 基 本 原 则1.中 期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原 则 年 报 ;2.中 期 会 计 计 量 应 当 以 年 初 至 本 中 期 末 为 基 础 ; ( 而 不 应 当 以 本 中 期 为 基 础 )3.中 期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年 报 ,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应 符 合 规 定 。同一 致 P161 其中: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的 概 念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及 其 条 件 : 概 念 : 条 件 : A.法 律 、 法 规 ,会 计 制 度 等 要 求 变 更 ; B.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能 提 供 更 可 靠 、 更 相 关 的 信 息 。P162P163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A.追 溯 调 整 法 : 概 念 B.未 来 适 用 法 : 概 念( 方 法 选 择 : a.国 家 发 布 相 关 处 理 方 法 相 关 的 处 理 方 法 ; b.国 家 未 发 布 追 溯 调 整 法 ; c.在 当 期 期 初 确 定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对 以 前 各 期 累 计 影 响数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未 来 适 用 法 ) .按应 采 用P163P163 五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编 制 要 求 :中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编 制 要求 1.应 是 完 整 报 表 , 而 非 简 明 报 表 ;2.格 式 、 内 容 应 当 与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一 致 ;3.若 当 年 新 实 行 准 则 : 报 表 内 容 、 格 式 有 修 改 , 则 按 修 改 后( 提 供 的 上 年 度 比 较 报 表 也 应 调 整 ) 中 期 比 较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要 求 :中 期 报 告 中 应 提 供 下 列 前 期 报 表 :1.本 中 期 末上 年 度 末2.本 中 期 年 初至 本 中 期 末上 年 度 可 比 期 间3.年 初 至 本 中 期 末上 年 初 至 可 比 本 中 期 末的 资 产 负 债 表的 利 润 表的 现 金 流 量 表注意:若本中期内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则上年度比较报表的项目、金额需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 六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附 注 披 露 的 要 求 和 内 容 : 披 露 要 求 : ( 中 期 报 告 附 注 的 概 念 : ) P1691.应 当 以 年 初 至 本 中 期 末 为 基 础 披 露 ;2.应 当 对 自 上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之 后 发 生 的 重 要 交 易或 者 事 项 进 行 披 露 。 ( “ 重 要 ” 的 含 义 : )例 P169例 P170 P170 披 露 内 容 : 1.中 期 财 务 报 表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上 年 度 相 一 致 的 说 明 ;5.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变 化 及 关 联 交 易 ;前 期 差 错 重 要 的 前 期 差 错 追 溯 调 整 法 ( 概 念 : )不 重 要 的 前 期 差 错 调 整 发 现 当 期 P171( 若 无 变 化 则 不 需 披 露 )( 若 影 响 数 不 能 合 理 确 定 , 应 说 明 原 因 )3.前 期 差 错 的 性 质 及 其 更 正 余 额 ;4.企 业 经 营 的 季 节 性 和 周 期 性 特 征 ;2.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内 容 、 理 由 及 其 影 响 数 ; 6.合 并 范 围 的 变 化 ;7.对 性 质 特 别 或 金 额 异 常 的 报 表 项 目 的 说 明 ;8.证 券 发 行 、 回 购 和 偿 还 情 况 ; 已 实 施 的 已 提 出 、 已 批 准 尚 未 实 施 的收 入利 润11.中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至 中 期 报 告 报 出 日 之 前 的 非 调 整 事 项( “ 调 整 事 项 ” 、 “ 非 调 整 事 项 ” 概 念 : )10.按 规 定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的 :应 披 露 主 要 报 告 形 式 的 分 部9.利 润 分 配 情 况 ( 包 括 : ) P173 12.上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后 发 生 的 或 有 资 产 、 或 有 资产 的 变 化 情 况 ; 企 业 合 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终 止 经 营 13.企 业 结 构 变 化 情 况 ( 包 括 : )14.其 他 重 大 交 易 或 事 项 。注 意 : P 174 第 四 节 关 联 方 披 露一 .概 述 :关 联 方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P174关 联 方 披 露 的 意 义 :1.概 念 : ( 控 制 、 共 同 控 制 、 重 大 影 响 的 含 义 )2.特 征 : 关 联 方 涉 及 两 方 或 多 方 关 联 方 以 各 方 之 间 的 影 响 为 前 提1.有 利 于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的 质 量 ; 2.有 利 于 加 强 税 务 监 督 ;3.有 利 于 加 强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 促 进 证 券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 二 .关 联 方 关 联 的 认 定 :关 联 方 关 系 存 在 的 主 要 形 式 :1.该 企 业 的 母 公 司 : 某 一 企 业 直 接 控 制 一 个 或 多 个 企 业 ; 某 一 企 业 通 过 一 个 或 若 干 个 中 建 企 业 间 接 控 制 一 个或 多 个 企 业 ; 某 一 企 业 直 接 地 和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中 间 企 业 间 接 地控 制 一 个 或 多 个 企 业 。2.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遵 循 “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 的 原 则 )( 被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单 位 信 托 基 金 之 间 ) 3.与 该 企 业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同 一 公 司 下的 企 业 之 间 ) ;4.对 该 企 业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投 资 方 ( 包 括 直 接 间 接 ) ;5.对 该 企 业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的 投 资 方 ;6.该 企 业 的 合 营 企 业 ;7.该 企 业 的 联 营 企 业 ;8.该 企 业 的 重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以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9.该 企 业 或 其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的 家 庭 成 员 ;10.该 企 业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他 企 业 。 不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情 况 :1.与 该 企 业 发 生 日 常 往 来 的 资 金 提 供 者 、 公 用 事 业 部门 、 政 府 部 门 和 机 构 、 客 户 、 供 应 商 、 特 许 商 、 经销 商 、 代 理 商 。2.与 该 企 业 共 同 控 制 合 营 企 业 的 合 营 者3.仅 仅 同 受 国 家 控 制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企 业 。 三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确 认 和 类 型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确 认 : P1811.关 联 方 交 易 的 概 念 :2.要 点 : 通 常 是 在 关 联 方 关 系 已 经 存 在 情 况 下 发 生 ; 主 要 是 资 源 或 义 务 的 转 移 ; 转 移 价 格 是 了 解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关 键 。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类 型 :1.购 买 或 销 售 商 品 ;2.购 买 或 销 售 除 商 品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3.提 受 或 提 供 劳 务 ;4.担 保 ;5.提 供 资 金 ( 贷 款 或 股 权 投 资 )6.租 赁 ;7.代 理 ;8.研 究 与 开 发 项 目 的 转 移9.许 可 协 议 10.代 表 企 业 ,由 企 业 代 表 另 一 方 进 行 债 务 结 算 ;11.关 键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注 意 :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关 联 方 交 易应 以 交 易 是 否 发 生 为 依 据( 而 不 是 以 是 否 收 款 为 前 提 ) 四 .关 联 方 信 息 的 披 露 :存 在 控 制 关 系 的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信 息 的 披 露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均 需 披 露1.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名 称2.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业 务 性 质 、 注 册 地 、 注 册 资 本 及其 变 化 ( 或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3.母 公 司 对 该 企 业 或 该 企 业 对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和表 决 权 比 例 。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信 息 披 露 :1.披 露 要 求 : 应 遵 循 “ 重 要 性 ” 原 则不 是 金 额 大 小 , 而 是 对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影 响 程 度 。 重 要 的 分 别 关 联 方 及 交 易 类 型 披 露 不 重 要 合 并 披 露可应3.披 露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2.披 露 内 容 :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性 质交 易 类 型交 易 要 素 应 披 露 连 续 两 年 的 比 较 数 据 公 平 交 易 却 凿 证 据对 外 提 供 合 并 报 表 不 需 披 露 已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且需 第 四 章 租 赁 会 计 第 一 节 概 述一 .租 赁 业 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租 赁 的 概 念 :现 代 租 赁 业 务 的 产 生 : 20世 纪 50年 代二 .租 赁 业 务 的 特 点 ,分 类 :特 点 : 1.租 赁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与 所 有 权 分 离 ; 2.“ 融 资 ” 与 “ 融 物 ” 相 结 合 ; 3.租 赁 资 产 分 期 获 得 补 偿 。P187 租 赁 业 务 的 分 类 : 1.按 租 赁 目 的 : 2.按 租 赁 资 产 投 资 来 源 :1 .) 经 营 租 赁2 .) 融 资 租 赁 概 念 :1 .) 直 接 租 赁2 .) 杠 杆 租 赁3 .) 售 后 租 回4 .) 转 租 赁 P189概 念 : P189 租 赁 业 务 的 一 般 程 序 : ( 以 直 接 租 赁 为 例 ) 1.租 赁 资 产 的 购 入 : 租 赁 业 务 的 准 备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租 赁 资 产 款 项 支 付 2.租 赁 合 同 的 履 行 ; 3.租 赁 资 产 的 处 置 : ( 租 赁 期 满 )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的 处 置 方 法 退 租续 租 留 购 三 .租 赁 会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租 赁 会 计 的 概 念 :租 赁 会 计 的 产 生 、 发 展 : 美 国 : 1949年 1976年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 1982年 我 国 ( 最 新 ) : 2006年 P193 1.出 租 人 :( 账 务 处 理 、 报 表 、 附 注 ) 租 赁 开 始 租 期 内 租 赁 期 满2.承 租 人 :( 账 务 处 理 、 报 表 、 附 注 ) 租 赁 开 始 租 期 内 租 赁 期 满四 .租 赁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内 容 :相 关 定 义 与 述 语 : P193-195 租 赁 、 租 赁 开 始 日 、 租 赁 期 、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 或 有 租 金 、 履 约 成 本 、 担 保 余 值 、 未 担 保 余 值 、 最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租 赁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内 容 :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是 指 在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人 应 支 付 或 可 能 被要 求 支 付 的 款 项 ( 不 包 括 或 有 租 金 和 履 约 成 本 ) , 加 上 由承 租 人 或 与 其 相 关 的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资 产 余 值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 是 指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加 上 独 立 于 承 租 人 和出 租 人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对 资 产 担 保 余 值例 : 某 项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租 赁 期 为 8年 , 每 年 末 支 付 租 金 100万 元 , 承 租人 担 保 的 资 产 余 值 为 50万 元 , 与 承 租 人 有 关 的 A公 司 担 保 余 值 为 20万元 , 与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均 无 关 联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租 赁 资 产 担 保 余值 为 3万 元 , 租 赁 期 间 , 履 约 成 本 共 50万 元 , 或 有 租 金 20万 元 。 1.就 承 租 人 而 言 ,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为 ( ) A.870 B.940 C.850 D.920 2.就 出 租 人 而 言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为 ( ) A.870 B.873 C.943 D.853 第 二 节 经 营 租 赁 业 务 会 计一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1.租 金 相 关 资 产 或 当 期 损 益直 线 法平 均 摊 入( 其 他 方 法 更 系 统 合 理 的 , 按 其 他 方 法 )2.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当 期 损 益计 入( 手 续 费 、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 印 花 税 )3.或 有 租 金 :实 际 发 生 时 当 期 损 益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不 入 账 , 应 付 租 金 不 确 认 为 长 期 负 债 ) 对 出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的 规 定 :1.出 租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包 括 在2.租 金 收 入 当 期 损 益直 线 法( 其 他 方 法 更 系 统 合 理 , 按 其 他 方 法 )4.租 赁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自 用 类 似 资 产同5.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当 期 损 益计 入 在 经 营 租 赁 中 由 于 承 租 人 是 为 了 满 足 经 营 上 的 临 时性 需 要 而 租 入 的 资 产 , 不 涉 及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上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问 题 , 也 没 有 留 购 租 赁 资 产 的特 殊 权 利 。 因 此 ,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承 租 人 租 入 资 产不 需 要 作 为 本 企 业 的 资 产 计 价 入 账 , 应 付 的 租 金不 确 认 为 长 期 负 债 , 租 入 的 资 产 不 需 要 计 提 折 旧 ,承 租 人 仅 需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 租 金 按 直 线 法 在 租 赁期 内 平 均 分 配 。 经 营 租 赁 会 计 的 核 算 原 则 : 对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是 : n 承 租 人 租 入 资 产 不 能 作 为 本 企 业 的 资 产 计 价 入 账 ,也 不 计 提 折 旧 , 仅 需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n 所 付 租 金 一 般 应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均 衡 地 计 入 费 用 与成 本 出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是 :l 经 营 租 赁 用 的 资 产 应 区 别 自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单 独进 行 核 算 。l 租 赁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费 、 修 理 费 应 比 照 自 用 的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修 理 的 会 计 方 法 处 理 。 二 .承 租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1.租 金 : 借 : 管 理 费 用借 : 制 造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注 意 : 免 租 期 : 租 金 在 整 个 租 期 分 摊 。包 括 免 租 期2.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借 : 管 理 费 用 等 贷 : 银 行 存 款 免 租 金 : 扣 除 免 租 后 分 摊 。 4.或 有 租 金 : 借 : 管 理 费 用 等 贷 : 银 行 存 款实 际 发 生 时5.信 息 披 露 :重 大 租 赁 附 注 中 披 露应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连 续 三 年 每年 将 支 付 的 不 可 撤 销 经 营 租赁 最 低 付 款 额以 后 年 度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总额例 4 -1 : P198 经 营 租 赁 承 租 人 支 付 的 租 金 处 理例 : 甲 公 司 与 2012年 1月 1日 采 用 经 营 租 赁 的 方 式 从 乙 公 司 租入 一 机 器 设 备 , 租 期 为 4年 , 设 备 价 值 200万 元 , 预 计 使 用年 限 为 12年 。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 第 一 年 免 交 租 金 , 第 2年 至第 4年 的 租 金 分 别 为 36万 元 、 34万 元 、 26万 元 。 第 2年 至第 4年 的 租 金 于 每 年 年 初 支 付 。 2012年 甲 公 司 应 就 此 项 租赁 确 认 的 租 金 费 用 为 ( ) 万 元 A.0 B.24 C.32 D.50 三 .出 租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1.租 金 收 入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经 营 租 赁 收 益2.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借 : 管 理 费 用 等 贷 : 银 行 存 款3.折 旧 :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累 计 折 旧 5.信 息 披 露 :附 注 中 披 露 各 类 租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例 4 -2 : P200 第 三 节 融 资 租 赁 业 务一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判 断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标 准 , 可 以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1.租 赁 期 满 , 资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 ( 合 约 规 定 或 据 其 他 条 件 判 断 ) 2.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4.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出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现 值其 中 : 资 产 寿 命 尚 可 使 用 寿 命 大 部 分 75%3.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即 使 不 转 让 , 但 租 赁 期 占 资 产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注 意 : 若 租 赁 时 , 资 产 已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了 可 使 用 年 限 的 75%, 不 再 适 用 这 一 判 断 标 准 ) 几 乎 相 当于 租 赁 开始 日 资 产公 允 价 值( 其 中 : 几 乎 相 当 于 90%) 5.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 如 果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其 中 :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应 付 租 金 +购 买 价 款 +担 保 余 值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独 立 于 承 租 方 和 出 租 方 的 第 三 者 担 保 的 余 值 承 租 人 会 计 核 算 规 定 :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中 较 低 者 资 产 入 账作 计 算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时 , 贴 现 率 : A.能 取 得 出 租 人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的 B.租 赁 合 同 规 定 利 率 的 C.既 无 法 取 得 内 含 利 率 又 无 合 同 规 定 利 率差 额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作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长 期 应 付 款 ”作 用 内 含 利 率 作 为 贴 现 率用 合 同 规 定 利 率用 同 期 银 行贷 款 利 率 ( 其 中 :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的 现 值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的 现 值 之 和 等 于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出 租 人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的 折 现 率 ) 未 确 认 融 资 租 赁 费 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实 际 利 率 法自 有 固 定 资 产同 折 旧 政 策 或 有 租 金 实 际 发 生 时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手 续费 、 律 师 费 、 维 修 费 、 保 险 费 等 ) , 应 当 计 入 租 赁 资 产 入 账 价 值折 旧年 限 a.能 合 理 确 定 期 满 取 得 所 有 权 使 用 寿 命b.不 能 合 理 确 定 期 满 取 得 所 有 权 租 赁 期 与 寿 命 较 短 者 ( 一 ) A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的 会 计 处 理 借 : 固 定 资 产 (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的 较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贷 : 长 期 应 付 款 (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B对 于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应 计 入 租 赁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借 : 固 定 资 产 贷 : 银 行 存 款( 二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的 分 摊 以 及 分 期 支 付 款 项 A分 期 支 付 购 买 价 款 借 : 长 期 应 付 款 贷 : 银 行 存 款 B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应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摊 , 承 租 人 应 采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分 摊 借 : 财 务 费 用 在 建 工 程 ( 满 足 资 本 化 条 件 时 ) 贷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二 .承 租 人 对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账 务 处 理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的 分 摊 : ( 实 际 利 率 法 )1.融 资 费 用 分 摊 率 : 以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作 为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 以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 分 摊 率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等 于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折 现 率分 摊 率 租 赁 内 含 利 率合 同 规 定 利 率同 期 贷 款 利 率 2.当 期 分 摊 额 =期 初 应 付 本 金 余 额 分 摊 率 =( 长 期 应 付 款 余 额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余 额 ) 分 摊 率当 期 应 付 本 金 减 少 额 =当 期 租 金 -当 期 融 资 费 分 摊 额账 务 处 理 举 例 : P207 融 资 租 赁 期 满 承 租 人 账 务 处 理 1、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留 购 租 赁 资 产 业 务 借 : 固 定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贷 : 固 定 资 产 融 资 租 入 资 产 2、 续 租 租 赁 资 产 时 租 赁 业 务 仍 处 在 租 赁 状 态 不 做 账 务 处理 3、 未 续 租 时 , 承 租 人 应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应 计 入营 业 外 支 出 。 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贷 : 银 行 存 款 二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科 目 设 置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银 行 存 款 固 定 资 产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财 务 费 用固 定 资 产自 有 固 定 资 产长 期 应 付 款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 租 入初始直接费付款 摊 销 期 满 三 .出 租 人 会 计 核 算 :出 租 人 会 计 核 算 规 定 : 租 赁 开 始 日 : A.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初 始 费 用 之 和 B.同 时 记 录 “ 未 担 保 余 值 ” C.“A+B”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差 额 : “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A+B”的 现 值 作 “应 收 融 资租 赁 款 ”租 赁 期 内 各个 会 计 期 间实 际 利 率 法分 配 初 始 费 用 发 生 时 资 本 化 (入 “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 ) 分 摊 :按 各 期 租 赁 收 入 与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的 比 例 分 摊 , 冲 减 租 期 内 融 资 收 入 。 每 年 末 : 对 “ 未 担 保 余 值 ” 进 行 复 核 : 若 未 担 保 余 值 增 加 : 不 调 整 若 未 担 保 余 值 减 少 : 或 有 租 金 当 期 损 益实 际 发 生 时入( 需 重 新 计 算 内 含 利 率 ) A.将 “ 租 赁 投 资 净 额 的 减 少 ” “当 期 损 益 ”入B.以 后 按 修 正 后 的 投 资 净 额和 内 含 利 率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已 确 认 的 损 失 的 未 担 保 余 值 得 以 恢 复 : 应 在 原 已 确 认 的 损 失 金 额 内 转 回 , 并 重 新 计 算 内 含 利 率 。 以 后 按 修 正 以 后 的 投 资 净 额 、 内 含 利 率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 ( 租 赁 投 资 净 额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与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之 间 的 差 额 ) ( 一 ) A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的 会 计 处 理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 租 赁 资 产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加 上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作 为 租 入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 未 担 保 余 值 营 业 外 支 出 (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小 于 账 面 价 值 ) 贷 :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 租 赁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营 业 外 收 入 (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大 于 账 面 价 值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B对 于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应 计 入 租 赁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借 : 固 定 资 产 贷 : 银 行 存 款( 二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的 分 配 以 及 分 期 收 到 款 项 A分 期 支 付 购 买 价 款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B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应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摊 , 承 租 人 应 采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分 摊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二 .出 租 人 对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账 务 处 理 : 科 目 设 置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未 担 保 余 值 减 值 准 备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租 赁 收入 银 行 存 款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长 期 应 收 款 未 担 保 余 值 银 行 存 款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购 入 资 产 同 时 分 配 收 租 金分摊直接费用 出 租初 始 直 接 费 用 期 满 承 租 人 行 使 购 买 权 计 提 减 值 准 备已 提 减 值 恢 复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的 分 配 : ( 实 际 利 率 法 )当 期 分 配 额 =期 初 租 赁 投 资 净 额 租 赁 内 含 利 率即 :当 期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其 中 :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现 值等 于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值 折 现 率 ) 当 期 租 赁 投 资 净 额 的 减 少 额 =租 金 -当 期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例 : P2 1 7 -2 1 8 账 务 处 理 举 例 : P216 四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在 财 务 报 告 上 的 列 示 与 披 露 :资 产 负 债 表 :承 租 人出 租 人 流 动 负 债 : 一 年 之 内 支 付 的 租 金长 期 负 债 : 长 期 应 付 款非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应 收 租 赁 款( 减 去 未 确 认 融 资费 后 的 净 额 )( 减 去 未 实 现融 资 收 益 ) 报 表 附 注 :1.承 租 人 : 各 类 租 入 资 产 的 期 初 、 期 末 原 价 ,累 计 折 旧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连 续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每 年 将 支 付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以 及 以 后 年 度 总 额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的 余 额 、 分 摊 方 法 .2.出 租 人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连 续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每 年 将 收 到 的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 以 及 以 后 将 收 到 的 总 额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总 额 、 分 配 方 法 。 第 四 节 售 后 租 回 业 务 会 计一 .概 念 : “ 售 后 租 回 ” 概 念 :二 .准 则 规 定 :1.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应 当 将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或 经 营 租 赁 ;2.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的 :售 价之 差 予 以 递 延 , 并 按 折 旧 进 度 进 行 应 当账 面 价 值 分 摊 折 旧 费 用 的 调 整 .作 为P223 三 .售 后 租 回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 ( 承 租 人 )出 租 人 : 会 计 处 理 与 普 通 相 同融 资 租 赁经 营 租 赁承 租 人 : 既 :资 产 出 售 者又 :承 租 者售 后 租 回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银 行 存 款 固 定 资 产 清 理制 造 费 用管 理 费 用 递 延 收 益 未 实 现 售 后 租 回 损 益 分 摊( 调 整 折 旧 费 ) 出 售 收 款( 若 为 出 售 损 失 : 借 “ 递 延 收 益 ” ) 例 4 -5 P225 3.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的 :售 价之 差 予 以 递 延 , 并 在 租 期 内 按 照 与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相应 当账 面 价 值 一 致 的 方 法 分 摊 租 金 费 用 的 调 整 .作 为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之 差 当 期 损 益应 当账 面 价 值 计 入4.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应 当 披 露 各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以 及 售 后 租 回 合 同 中 的 重 要 条 款 。 售 后 租 回 经 营 租 赁 业 务 :1.没 有 证 据 表 明 以 公 允 价 成 交 : 账 户 同 上 , 只 是 分 摊 调 整 的 是 租 金 费 用 。2.有 证 据 表 明 以 公 允 价 成 交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例 4-5固 定 资 产 清 理 营 业 外 收 入 银 行 存 款出 售 价 款 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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