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上传人:d****1 文档编号:220429413 上传时间:2023-06-3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1.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山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山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 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 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掌握、总量控制、 合理设置和注重实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 省级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开 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省级 以下表彰项目),是指以省直各部门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第四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批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设立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 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 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协调小 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 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 常工作。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日常工作由各部门干部人事部 门负责。第六条 对申请设立、调整、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 行“项目一年一审、总量只减不增”动态化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按规定免予登 记的社会团体开展的面向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 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按规定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 用本实施细则。第十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 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 本实施 细则。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积 极作用。第十二条 每年度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由主办(承 办)部门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 室。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举办部门(包括主办、承 办、协办部门)、设立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 表彰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 领导和经费来源等。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原则上可申请一项综合性评比达标 表彰项目(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下项目),综合部门(指省委各部 委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工作的 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超过两项。第十四条因临时性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需进行一次性 表彰的,可单独申请。第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岀 申请。第四章审批第十六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具有积极作用。(二)坚持从严掌握,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过 多过滥。(三)表彰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 和奖项设置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四)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 评选表彰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五)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一至两年开展一次。第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 行:(-)省直各部门将拟设立、调整或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 项目申请材料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研究并提岀初审意见,及时 提交省协调小组。(三)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或审批。 其中,对拟设的省级项目,在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对拟设的省级以下项目, 以省协调小组名义在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 按规定不予公示)无异议后,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批结果批复申报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涉密项目等可按规定不予公布)。(五)省协调小组将省级以下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情 况按规定及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的表彰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 展活动的3个月前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协调小组 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再按规定要求进行。具体为:(一)省级表彰活动,由承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再由省 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二)省级以下表彰活动,由主办部门制定方案,并与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部署和实施表彰。第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推荐。主办部门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按管理权限, 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 理等部门的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 务、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 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一般不评 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部 门表彰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 超过评选总数的20%。第二十一条 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 机关不再重复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主办(承办)部门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各单位 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 情况和简要事迹等。第二十三条对表彰活动的获奖对象,均要坚持以精神奖励 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部级以上获奖对象的奖励,要按 照国家现行政策办理。省级以下获奖对象的奖励,遵照国家现行 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对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 目,可提交书面退岀申请,按原审核审批程序、权限备案后, 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可提 岀撤销意见。属省级以下表彰项目的,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 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属省级表彰项目的,按归口分别经省委、 省政府同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经批准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岀或撤销后,如再次申 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 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 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省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 体规定。第三十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省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 规定。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 控制。第三十一条 中央驻晋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中央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2 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贯彻落实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晋办发201124号) 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