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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s Edition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庹国柱版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第一章一、风险的组成要素1. 风险因素2. 风险事故3. 风险损失二、名词辨析1.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可以测算的影响范围小的绝对损失。2.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不可测算的影响较广的相对损失。3. 静态风险:不受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影响的风险,可测算,影响小。4. 动态风险:由于经济或社会结构变动而带来的,无规律,影响广。三、风险管理的方法1.风险控制法:(1)避免风险(2)控制损失。2.风险财务处理方法:( 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 风险识别2. 风险衡量3. 风险控制4.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五、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叫做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风险是纯粹风险2.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 风险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4. 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5. 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1M s Edition第二章一、保险的构成要素1. 必须以特定风险为对象2. 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 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4. 合理的保险分担金二、保险的职能1. 保障功能(经济补偿)2. 资金融通的功能(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3. 社会管理功能(防灾防损)三、保险的作用1. 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2. 安定人民生活3. 促进防灾防损工作4. 积聚建设资金5. 促进技术进步6. 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第三章一、概述1. 最早的商业保险是海上保险。2. 海上保险源于航海中的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 ) 和海上借贷。3. 真正的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和英国。4.1693年,埃德蒙哈雷(A. Hally)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寿险保费的计算提供了科学的依据。5.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6. 我国第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是 1875 年成立的上海保险招商局。二、保险产生的条件1.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2. 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前提2M s Edition3. 专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我国保险实践中, 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和第一次修改有什么不同?为何修改?1. 两次修改时间:2002 年,对保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2009 年,对保险法再次进行修改, 2009 年 10 月新保险法开始实施。2002 年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指导思想:( 1)履行入世承诺;( 2)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3)强化保险监管;( 4)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5)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2. 第二次修改的原因: 第一次修改主要集中于业法部分, 对于合同法部分几乎没有修改。 且当中的 “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被认为与入世承诺不符,在08 年保险法修订草案中被取消。3. 第二次修改的不同: 2009 年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无论是合同法部分还是业法部分都有很大的变化,并且对条文的位置和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2009 年保险法修订的突出亮点:( 1)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时间等作了限制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等问题( 2)调整了一些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加以严格限制。提高了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简化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手续。增加了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3)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明确了兼营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加了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3M s Edition( 4)加强保险监管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违反条款和费率管理的规定的处罚。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第四章一、保险的分类1. 按保险标的分:( 1)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2. 按保险性质分:( 1)商业保险,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保险。(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3.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 1)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原则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国家法律及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4.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 1)原保险和再保险(见第十章)( 2)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对同一保险标的物的同一风险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3)重复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分别订立若干份保险合同,以致该保险标的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了其可保价值的一种保险。( 4)复合保险是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即为复合保险。5. 按投保方式分:4M s Edition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6. 按承保风险分: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一切险第五章一、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特别说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某个单一合同而言,全部保险合同不具有射幸性。(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的。( 3)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又叫格式合同, 指未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而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在已有合同的基础上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成立的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含义:财产保险合同 ,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 区别:(1)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强调补偿性, 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 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 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人也可以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2) 保险期限不同除了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 年以内)合同,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都在 1 年以上,计算保费时要考虑利率因素。5M s Edition(3) 保单的性质不同人寿保单除了保障性以外,还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这是由人寿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特点决定的。因此,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享有以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财产保单则只有保障性。(4) 投保和保险金的获取方式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允许重复保险,保险金的赔偿一般不超过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允许重复保险,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从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5) 代位求偿权的使用范围不同代位求偿指财产保险中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 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应当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 被保险人既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还可以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第六章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的性质:1.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3.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6M s Edition(保险利益的存在,消除了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若没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比自己所交保费高得多的保险赔款,他们甚至会铤而走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或危害他人生命,引发道德风险。)3. 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因此,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 债权人的保险利益3.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在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财产继承、转让、企业破产清算等,保险利益都会发生转移。(转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或者虽然保险标的仍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 如标的物被售出等, 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灭失之日起失效。(消灭)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1. 本人的保险利益2. 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 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4. 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总之,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要求。- 在人身保险中,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存在)7M s Edition-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保险利益不得转让。 (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消灭)五、其它保险利益1.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关系中, 义务人的信用涉及到权利人的利益, 信誉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少, 信誉不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多, 因此,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六、最大诚信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2. 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七、近因原则1.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2. 判断方法:( 1)顺序法( 2)倒推法八、补偿原则1. 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 补偿方式:( 1)现金赔付( 2)恢复原状( 3)更换( 4)重置3. ( 1)代位原则 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委付( 2)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顺序责任制4. 代位追偿和委付取得要件(保险法学习者需要重点理解)九、可保利益中, “人身”与“财产”的区别?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8M s Edition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区别表现在:(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该问题。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求与支付保费的能力。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保险利益的种类不同( 5)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合同成立时归属于投保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第七章一、火灾某企业的厂房在保险期内因火灾而造成部分损失,直接损失为55 万元,残值5 万元,保险价值为 100 万元。 1. 保险合同中载明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为80 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2. 保险金额为120 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是多少?1)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80 100) 55 5= 39 万元2)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55-5 ) = 50 万元二、意外事故(一) 某企业在一次暴雨中内发生财产实际损失30 万元,已知该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 万元,企业出险时财产账面余额为50 万元,该企业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额为9M s Edition多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保险金额/ 出险时重置价值(账面余额)30( 40/50 ) = 24万元(二) 某企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为80 万元,保险价值为100 万元,发生事故后财产实际损失为 80 万元,支出施救费用50 万元。问:1. 保险人对于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是多少?2. 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多少?1 )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为:80( 80 100) = 64万元2 )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为:50 ( 80 100) = 40 万元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额计算赔偿金额 = 损失额( 1- 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一) 某日, 小张驾驶机动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车祸致小张损失万元,致对方车主小李损失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小张负有主要事故责任。车祸双方车主小张和小李曾分别向公司和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请问: 双方保险公司各自的“三责险”赔付额是多少?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 保险公司应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免赔率为 1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免赔率为 5%。2. 公司的三责险赔付额:损失额( 1- 免赔率) 事故责任比例();3. 公司的三责险赔付额:损失额( 1- 免赔率) 事故责任比例()(二) 2002 年 12 月,在 AB 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 5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 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 元。交10M s Edition管部门裁定,在事故中,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的 30%。甲乙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 万元和 10 万元。对这个案件,AB两公司各自如何理赔呢?1. A 公司的赔款计算甲车的车损部分 =甲车车损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元 70% =3500 元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乙车车损 +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 70% =6300 元A 保险公司负责甲车车损和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款总额:= (甲车自负车损 +甲车应赔乙车损失)( 1- 免赔率)= ( 3500+6300)( 1-15%) =8330 元2. B 公司的赔款计算乙车的车损部分= 乙车车损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 30% =1200 元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甲车车损 +甲车车上货损)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 元 +10 000 元) 30% =4500 元B 保险公司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总额:= (乙车自负车损 +乙车应赔甲车损失)( 1- 免赔率)= ( 1200+4500)( 1-5%) =5415 元(三) 2012 年 10 月 20 日,东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2013 年 4 月 5 日,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在运输途中,与东华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顺风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东华公司负次要责任。事故中东华公司车辆损失10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6000 元。 顺风公司车辆损失8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4000 元。遗憾的是,顺风公司大货车的保险期限已过,东华公司只得要求顺风公司赔偿,但顺风公司不予配合。于是,东华公司转请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应进行怎样的赔偿?1. 东华公司的损失赔偿:11M s Edition1)车辆损失险: (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东华公司)1000030%=3000元2)第三者责任险: (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东华公司)1000070%+6000 70%=11200元合计: 3000+11200=14200 元2. 顺风公司的损失赔偿:1)车辆损失险: (保险公司赔偿顺风公司)8000 70%=5600元2)第三者责任险: (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顺风公司)8000 30%+4000 30%=3600元合计: 5600+3600=9200四、财产保险综合案例(一) 王某拥有60 万元的家庭财产,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30 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1) 财产损失 20 万元时 ,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 家庭财产损失 40 万元时 , 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20 30/60=10 万元。即使损失20 万元只能获得保险公司10 万元的赔偿。2.40 30/60=20 万元。即使损失40 万元只能获得保险公司 20 万元的赔偿。(二)某企业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是2007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08 年 11 月 11 日 ,结果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三时此企业发生了火灾, 造成损失 100 万 . 火灾之后企业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企业的损失?答:不用赔偿企业的损失,2008 年 11 月 11 日二十四时即2008 年 11 月 12 日零时保险责任终止, 2008 年 11 月 12 日 3 时就不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不必赔偿。第八章一、责任保险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类保险。2. 特征:( 1)法律是基础( 2)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3)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12M s Edition( 4)承包方式特殊( 5)赔偿处理的决定方式特殊3. 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因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依契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契约责任。4. 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 ( 1)责任事故的发生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 2)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一)名词解释1.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即以被保险人(权利人)的信用放款及信用售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 保证保险, 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特点(区别)1. 信用保险只有双方当事人,而保证保险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信用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 ;保险人(信用保证人,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投保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权利人) ;保险人(信用保证人)2.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都是信用,但二者保证的对象不同: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而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3. 保证保险中, 保险人除严格进行审查外, 通常还要采取某些保全措施, 如反担保或签订 “偿还协议书”;但信用保险中,保险人难以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追偿。4. 保证保险实际上只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险费实质是手续费。 信用保险是真正的保险, 符合保险的特点与原则。第九章一、人身保险的特点(即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1. 人身保险, 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愿望和缴纳保费的能力, 由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保险金额。2. 财产保险一般要求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不允许超额投保。(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1.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有无可保利益;而且保险利益只是13M s Edition订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2. 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 如果保险金融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条件, 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三)保险金的给付不同1.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除外),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无论被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大小。因此,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损失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同时,人身保险也没有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问题。2.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下的分摊原则。(四)保险期限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有些险种长达几十年甚至一生, 保险期间分为缴费期、 领取期两个阶段,保险期限长导致合同条款中具有了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如保单的中止、复效等。(五)保单的性质不同寿险保单由于其长期性的业务性质, 使其不仅具有财产保单的保障性, 而且还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生存保险(储蓄保险)类似于银行储蓄,都是将款项积累至某个年期后提取;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险种使投保人既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还可以享有保险人运用保险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某些事项的固定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的规定。(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 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注:该条款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失效后的复效,但仍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P264)。(二)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退还多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14M s Edition(三)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 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 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2. 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视作趸缴保险费)。3. 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四)宽限期条款是指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 个月,有的为 2 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交费, 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五)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久失效。(六)受益人条款该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七)自杀条款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十章一、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 当保险标的发生该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为分散转移风险和责任,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15M s Edition原保险再保险保险标的财产、人身及相关利益原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转移风险的层次第一次分散和转移第二次分散和转移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业务性质独立业务独立业务,双方当事人共命运保险合同性质补偿性合同或给付性合同补偿性合同第十一章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 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二、社会保险的作用1.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 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3. 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4. 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社会保险的特征1. 强制性2. 互助共济性3. 基本保障性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 目的不同2. 实施方式不同3. 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4. 保障水平不同5. 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6.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16M s Edition7. 管理体制不同(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1. 在保险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2. 在实施范围上二者相互补充3. 商业保险还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办理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五、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专管部门通过法定或契约的筹集方式, 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和政府资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后备基金。按照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的补偿或给付 ,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1. 国家拨款2. 企业或个人缴纳3. 社会捐赠4. 投资盈利 , 即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所获得的收益(二)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1. 社会性原则2. 风险分散原则3. 收益性原则六、社会保险种类1. 社会养老保险2. 社会医疗保险3. 失业保险4. 生育保险5. 工伤保险6. 企业补充保险七、社会保险组织制度1. 互助组织形式2. 私人组织形式3. 共同组织形式4. 国家组织形式17M s Edition大多数国家都采用3 和 4 的组织形式, 由国家设立专管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由国家委托民政部门或劳动组织进行组织管理; 由国家委托国有或私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组织管理。第十二章一、大数法则对保险的意义1. 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大数法则是指面临同一风险事故的单位(标的)数量越多,风险的实际损失偏离估算损失的程度越小, 即同质风险单位结合数量逐渐增多时, 发生风险损失波动的幅度会逐渐减少而趋向于稳定。2. 大数法则对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是保险产品定价的数理依据只有掌握大量的保险风险单位的经验数据,才能比较准确地估计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或被保险人群的死亡概率(生存概率、疾病发生概率、意外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合理厘定保险费率。(2)是保险稳定经营的数理依据当被保险的保险单位足够大时, 保险风险才能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分散, 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即随着被保险的保险单位的数量增加, 保险公司赔款总额的预测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的赔款总额的偏差越小,保险公司的财务负担小。二、保险费率厘订的主要原则(一)保证补偿原则保险人按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应付赔款支出、保险金给付以及各种经营费用。 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会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 最终使被保险人因得不到保障而利益受损。(二)公平合理原则指保险费率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及各投保人之间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公平合理,既强调贯彻补偿原则,又强调保险费率不能过高,否则损害投保人利益;各投保人之间的公平合理,体现为分摊金必须合理,即相同的风险单位采取相同的保险费率,不同的风险单位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三)相对稳定原则保险费率的厘订,要考虑到保险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如果保险费率经常波动,会诱发投保人18M s Edition的投机心里, 也会使投保人难以确定保费预算,增加对保险公司的反感,导致业务量的减少,还会给保险公司本身的财务核算带来困难。(四)促进防灾防损原则产品定价要能促进被保险方防灾防损,减少危险事故。 比如通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来惩罚或奖励被保险方增强防灾防损意识,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从而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三、保险费构成保险费就是购买保险服务产品的价格。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一般称为毛保费,它可以分解为纯保费和附加费两部分。1. 纯保费:是保险人用来建立保险基金,将来用于赔付的那部分保费,也称为净保费;2. 附加费: 主要用于保险人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税金、利润等。第十三章一、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一)保险标的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 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原因有:1. 保险基金更雄厚,发挥经济补偿作用2. 大数法则才能发挥作用,风险概率的预测才准确3. 保费收入增加,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效益(二)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分为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情况:1. 事先选择,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是指在承保前考虑是否要接受投保风险。2. 事后选择, 是在承保后若发现保险标的有较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作出的重新选择。(三)风险分散原则1. 承保前风险分散( 1)控制高额保险( 2)规定免赔额 ( 率 )( 3)实行比例承保( 4)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19M s Edition2. 承保后风险分散( 1)共同保险( 2)再保险其它章节了解一下即可。此资料主要用于经济系本科生保险学及相关课程期末复习,也可以用于保险从业人员知识补充概要,祝成绩优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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