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 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第二条奖励原则(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 给奖励、报酬。(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 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 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 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 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 放。第三条奖酬标准(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500元,外观设 计每项500元。(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 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 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 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1%,实施实用新型按0.5%,实施外观专利 按 0.5%。(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 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 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2%提取 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 照税后收益的0.5%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 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 费参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 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 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 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 人支付报酬。(六)由于职工的发明或设计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 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给予该职工一次性奖金作为奖励。发明专利每 项1000元,实用新型每项300元,外观设计每项300元。第四条奖励支付(一)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 日起1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二)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报酬,按每个年度计算,企 业于下个年度1月1日之前办理支付。(三)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报酬,企业自取得相关费用 或赔偿后3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五条附则(一)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 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 人协商解决。(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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