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隔离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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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现代妇科医院赵伯元 主要内容t 医 院 消 毒 监 督 的 法 律 依 据t 医 院 消 毒 监 督 内 容t 医 院 消 毒 技 术t 医 院 消 毒 质 量 监 测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卫 生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管 理 制 度 、 操 作 规 范 , 防 止 传 染 病的 医 源 性 感 染 和 医 院 感 染 。 第 二 十 二 条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医 疗 机 构 的 实验 室 和 从 事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的 单 位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 建 立 严 格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对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样 本 按 照 规 定 的 措 施 实 行 严 格 监 督管 理 , 严 防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实 验 室 感 染 和 病 原 微 生物 的 扩 散 。 第 六 十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通报 批 评 ,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 流 行 或 者 其 他 严重 后 果 的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的 处 分 , 并 可 以 依 法 吊 销 有关 责 任 人 员 的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本 单 位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工 作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任 务 和 责 任 区 域 内 的 传 染 病 预 防 工 作 的 ; (四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本 单 位 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场所 、 物 品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实 施 消 毒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 (五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医 疗 器 械 进 行 消 毒 , 或 者 对 按 照 规定 一 次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具 未 予 销 毁 , 再 次 使 用 的 ; l 第 七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传 染 病 传 播 、流 行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已 取 得 许 可证 的 , 原 发 证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暂 扣 或 者 吊销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l ( 一 )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供 应 的 饮 用 水 不 符 合 国 家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 ( 二 )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卫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 ( 三 ) 用 于 传 染 病 防 治 的 消 毒 产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卫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规 范 的 ; ( 四 ) 出 售 、 运 输 疫 区 中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或者 可 能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物 品 , 未 进 行 消毒 处 理 的 ; ( 五 ) 生 物 制 品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的 血 液 制 品 不 符 合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 第 二 十 二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第 二 十 五 条 医 师 应 当 使 用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使 用 的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 。第 三 十 七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或 者责 令 暂 停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执 业 活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其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使 用 未 经 批 准 使 用 的 药 品 、 消 毒 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 的 ;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感 染 控 制 第 四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立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的 机构 或 者 人 员 承 担 实 验 室 感 染 控 制 工 作 , 定 期 检 查 实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和 样本 保 存 与 使 用 、 安 全 操 作 、 实 验 室 排 放 的 废 水 和 废气 以 及 其 他 废 物 处 置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 负 责 实 验 室 感 染 控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应 当具 有 与 该 实 验 室 中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有 关 的 传 染 病 防 治知 识 , 并 定 期 调 查 、 了 解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健 康 状况 。 第 十 五 条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必 须 按 照 国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执行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防 止 医 院 内 感 染 和 医源 性 感 染 。 第 六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情 节 较 严 重 的 ,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对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四 ) 对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污 水 、 污 物 、 粪 便不 按 规 定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 七 )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消 毒 药 械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 1985年 第 6次 国 际 消 毒 学 术 会 议 在 北 京 召开 , 是 我 国 消 毒 事 业 发 展 的 一 个 里 程 碑 。1987年 卫 生 部 成 立 了 消 毒 专 家 委 员 会 , 组织 起 草 了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并 颁 布 试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及 其 实 施 办法 发 布 实 施 后 , 1992年 卫 生 部 以 第 22号 部 长 令 正式 发 布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确 立 了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作 为 配 套 法 规 的 地 位 。 2002年 3月 卫 生 部 以 27号 部 长 令 发 布 了 新 修 改 的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2002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 第 四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消 毒管 理 组 织 , 制 定 消 毒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国 家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和 规 定 , 定 期 开 展 消 毒 与灭 菌 效 果 检 测 工 作 。 第 五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接 受 消 毒 技 术 培 训 、 掌 握 消 毒 知 识 , 并 按规 定 严 格 执 行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第 六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使 用 的 进 入 人 体 组织 或 无 菌 器 官 的 医 疗 用 品 必 须 达 到 灭 菌 要 求 。各 种 注 射 、 穿 刺 、 采 血 器 具 应 当 一 人 一 用 一 灭菌 。 凡 接 触 皮 肤 、 粘 膜 的 器 械 和 用 品 必 须 达 到消 毒 要 求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用 后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第 七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购 进 消 毒 产 品 必 须建 立 并 执 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第 八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环 境 、 物 品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和 规 定 。 排 放 废 弃 的污 水 、 污 物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无 害 化处 理 。 运 送 传 染 病 病 人 及 其 污 染 物 品 的 车 辆 、工 具 必 须 随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第 九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生 感 染 性 疾 病 暴发 、 流 行 时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并 采 取 有 效 消 毒 措 施 。 第 四 十 五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违 反 本办 法 第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条 规 定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5000元 以 下 罚 款 ; 造成 感 染 性 疾 病 暴 发 的 , 可 以 处 5000元 以上 20000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五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无菌 消 毒 、 隔 离 制 度 , 采 取 科 学 有 效 的 措施 处 理 污 水 和 废 弃 物 , 预 防 和 减 少 医 院感 染 。 & 卫 生 部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卫 生 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卫 生 部 内 镜 清 洁 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G B15982-1995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卫 生 部 医 院 消 毒 供 应 室 验 收 标 准 ;&G B15981-1995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的 评 价 方 法与 标 准 。 正 组 织 制 定 与 修 订 工 作 手 卫 生 标 准 空 气 净 化 标 准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消 毒 供 应 室 验 收 标 准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方 法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 ( 一 ) 相 关 组 织 及 人 员 的 落 实 情 况( 二 ) 是 否 建 立 本 院 消 毒 工 作 制 度 和 各 项 消 毒 工 作 程 序( 三 ) 是 否 对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消 毒 知 识 和 消 毒 技 术 培训 。 是 否 对 各 科 室 、 各 部 门 兼 职 消 毒 员 进 行 专 业 培 训t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 四 ) 传 染 病 专 科 门 诊 : ( 传 染 科 、 肝 炎 、 肠 道 、 发 热 门 诊 ) 选 址 、 设 计 合 理 ( 与 普 通 门 诊 分 开 ) 诊 室 、 人 员 、 器 械 固 定 挂 号 收 费 、 候 诊 、 取 药 、 采 血 、 化 验 、 注 射 等 是 否与 普 通 门 诊 分 开 有 无 肠 道 门 诊 专 用 厕 所 , 有 无 诊 室 内 空 气 消 毒 设 备 , 有 无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施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 五 ) 供 应 室 消 毒 管 理 : 是 否 布 局 合 理 清 洁 物 品 与 污 染 物 品 , 消 毒 与 未 消 毒 物 品 是 否 分 开 放置 , 有 无 明 显 标 记 , 收 发 是 否 二 个 窗 口 , 清 洁 区 、 无 菌 区 有 无 空 气 消 毒 设 备 消 毒 供 应 室 人 员 , 岗 前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消 毒 灭 菌 监 测 ; 高 压 锅 监 测 、 B-D试 验 、 环 氧 乙 烷 监测 、 热 源 监 测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 六 ) 重 点 科 室 消 毒 隔 离 规 范 ( 治 疗 室 、 产 房 、 母 婴 同 室 、 手 术室 、 ICU、 血 透 室 、 供 应 室 、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门 诊 、 检 验 科 等 )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有 无 消 毒 、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施 医 护 人 员 是 否 衣 帽 整 洁 ,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无 菌 技 术 操 作规 程 情 况 , 使 用 中 的 皮 肤 消 毒 液 ( 碘 酒 、 酒 精 等 ) 是 否 密 闭 , 更换 频 次 , 容 器 更 换 频 次 , 容 器 灭 菌 , 感 染 性 敷 料 是 否 密 闭 放 置 并 消 毒 处 理 。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使 用 的 进 入 人 体 组 织 或 无 菌 器 官 的 医疗 用 品 必 须 达 到 灭 菌 要 求 。 各 种 注 射 、 穿 刺 、 采 血 器具 应 当 一 人 一 用 一 灭 菌 。 凡 接 触 皮 肤 、 粘 膜 的 器 械 和用 品 必 须 达 到 消 毒 要 求 。( 八 ) 购 进 消 毒 产 品 必 须 建 立 并 执 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应 当 索 取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消 毒 剂 、 消 毒 器 械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复 印 件有 效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应 当 加 盖 原 件 持 有 者 的 印 章 医院消毒监督内容( 九 ) 按 要 求 开 展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 环 境 、 物 品 应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和 规 定 。( 十 ) 排 放 废 弃 的 污 水 、 污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运 送 传染 病 病 人 及 其 污 染 物 品 的 车 辆 、 工 具 必 须 随 时 进 行 消毒 处 理 。( 十 一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生 感 染 性 疾 病 暴 发 、 流 行 时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并 采 取 有 效 消 毒 措施 。 医院消毒存在主要问题t 医 院 消 毒 的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t 医 护 人 员 整 体 消 毒 隔 离 知 识 比 较 欠 缺t 消 毒 方 法 不 合 适t 消 毒 剂 应 用 不 合 理t 不 重 视 对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的 检 测 t 重 点 科 室 消 毒 不 规 范t 消 毒 产 品 索 证 不 全 。 L 13家 单 位 未 建 立 消 毒 管 理 组 织 , 有 17家 单 位 消 毒 管 理 制度 未 建 立 或 不 健 全 , 部 分 医 院 未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体 的 、 切 实 可 行 的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有 4家 没 有 配 备 专 ( 兼 ) 职消 毒 管 理 人 员 。L 有 的 医 院 领 导 很 少 过 问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 感 染 管 理 委员 会 形 同 虚 设 , 感 染 管 理 科 的 设 立 只 为 应 对 各 种 检 查 ; 只 看到 投 入 , 看 不 到 产 出 ;L 消 毒 成 本 比 预 想 的 高 ;L 执 行 严 格 的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很 麻 烦 .必 须 加 强 宣 传 、 教 育 , 提 高 执 行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的 自 觉 性 。 l 有 30家 单 位 相 关 消 毒 知 识 培 训 材 料 , 医 务 人 员 未 接 受 消毒 新 技 术 培 训 , 没 有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l 医 务 人 员 消 毒 新 知 识 严 重 缺 乏 , 医 务 人 员 消 毒 隔 离 观 念淡 漠 。l 有 关 知 识 老 化 , 所 用 的 消 毒 方 法 不 正 确 或 不 规 范 , 有 的仍 使 用 早 已 经 禁 止 不 用 的 消 毒 方 法 和 消 毒 器 械 等 。 各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卫 生 部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试行 ) 、 医 院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及 内 镜 清 洗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等 法 规 、 规 章 的 要 求 , 重 视 对 医 务 人 员消 毒 隔 离 知 识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 传 统 消 毒 方 法 、 手 段 的 滞 后 , 有 些 已 成 为 发 生院 感 的 隐 患 :采 用 高 压 蒸 气 灭 菌 方 法 处 理 凡 士 林 油 纱 布 ( 应 采用 干 热 灭 菌 160 , 2小 时 )用 低 中 效 消 毒 剂 处 理 高 危 物 品 (酒 精 、 碘 伏 擦 拭 口腔 科 的 手 机 与 车 针 )用 化 学 消 毒 剂 浸 泡 灭 菌 手 术 器 械 等湿 式 保 存 法 保 存 无 菌 器 械普 通 铝 饭 盒 盛 放 洞 巾 、 玻 璃 注 射 器 进 行 灭 菌明 显 湿 包 直 接 使 用 使 用 种 类 选 择 不 当 用 氯 制 剂 消 毒 口 腔 、 眼 结 膜 等 , 高 浓 度 戊 二 醛 消 毒 皮 肤使 用 浓 度 不 合 适 普 遍 浓 度 过 低 ;更 换 不 及 时 皮 肤 消 毒 液 用 完 才 换 , 不 根 据 检 测结 果 更 换 , 没 有 形 成 制 度配 制 方 法 不 合 理 不 使 用 量 筒 定 量 , 随 意 性 大 ;现 配 现 用 不 落 实 , 配 制 后 存 放 时 间 长消 毒 时 间 达 不 到 要 求 进 货 时 把 关 不 严 等 医 院 常 常 因 忽 视 对 消 毒 效 果 的 检 测 , 或 检测 方 法 不 正 确 , 导 致 未 达 到 预 期 消 毒 目 的 :自 测 达 不 到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的 项目 与 频 次消 毒 剂 无 有 效 成 份 含 量 和 残 留 菌 的 检 测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柜 的 监 测 不 规 范 J检 验 科 普 遍 存 在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时 不 着 工 作 帽 、 口罩 , 工 作 衣 不 干 净J治 疗 室 清 洁 区 污 染 区 不 分 , 有 的 重 点 科 室 没 有 洗手 或 消 毒 设 施J治 疗 室 、 处 置 室 未 进 行 相 对 的 洁 污 分 区 , 物 品 存放 时 消 毒 物 品 和 一 般 物 品 混 放 ;J手 术 室 术 前 洗 手 不 按 照 卫 生 部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擅 自 减 少 洗 手 环 节 。 消 毒 产 品 索 证 验 收 登 记 不 规 范 : 多 数 医 院 无 索 证 验 收 制 度 , 无 进 货 登 记 , 大多 数 医 院 对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索 证 登 记 逐 渐 规 范 ,但 对 消 毒 剂 、 消 毒 器 械 ( 紫 外 线 灯 、 空 气 消 毒机 、 测 试 卡 、 测 试 胶 带 等 ) 和 卫 生 用 品 ( 妇 产科 使 用 的 尿 裤 、 尿 布 等 ) 的 采 购 “ 索 证 ” 意 识仍 然 不 强 l 有 关 消 毒 基 础 知 识l 医 院 内 常 用 的 化 学 消 毒 剂l 医 院 消 毒 与 灭 菌 原 则l 手 术 器 械 和 用 品 的 灭 菌l 内 镜 的 消 毒 与 灭 菌l 空 气 消 毒l 口 腔 科 消 毒l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l 地 面 的 清 洁 与 消 毒l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用 后 处 理 我 国 经 过 十 余 年 的 探 索 , 总 结 了 三 条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的 有效 对 策 : 提 高 医 护 人 员 的 医 德 , 包 括 对 病 人 的 极 端 负 责 精 神 和 提高 有 关 医 院 感 染 的 知 识 水 平 , 以 便 认 真 贯 彻 预 防 医 院 感 染 的各 项 措 施 。 保 证 医 院 消 毒 灭 菌 质 量 , 以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 合 理 使 用 抗 生 素 , 以 减 少 医 院 环 境 中 耐 药 菌 株 的 产 生 和减 少 病 人 正 常 菌 群 的 破 坏 , 保 护 病 人 的 防 御 机 制 。 其 中 抓 好 医 院 消 毒 灭 菌 工 作 被 认 为 是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染 最 为 重 要 、 有 效 的 措 施 。 消 毒 在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中 的 作 用 消 毒 是 切 断 感 染 性 疾 病 传 播 途 径 的 重 要 措 施 ,在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中 , 消 毒 与 灭 菌 起 到 阻 断 感染 途 径 的 作 用 , 预 防 免 疫 低 下 病 人 受 外 源 性感 染 ,如 层 流 通 风 技 术 。 在 控 制 外 源 性 感 染 方面 , 医 疗 器 械 的 消 毒 灭 菌 , 医 院 环 境 的 消 毒等 从 传 染 病 的 观 点 来 看 :医 院 也 是 疫 源 地 , 它 具 备 存 在 传 染 源 和 曾 经 存 在 过 传 染 源 的场 所 的 特 点 , 因 此 , 医 院 应 做 好 随 时 消 毒和 终 末 消 毒 。 医 院 又 具 有 没 有 明 确 传 染 源 存 在 的 特 征 ,因 此 ,也 应 做 好 预 防 性 消 毒 。 做 好 医 院 清洁 、 消 毒 和 隔 离 必 将 减 少 医 院 感 染 。 灭 菌 ( sterilization) : 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一 切微 生 物 的 处 理 。 在 试 验 中 ,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以 将试 验 菌 芽 胞 或 自 然 微 生 物 全 部 杀 灭 者 为 合 格 。消 毒 ( disinfection) : 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微 生 物 , 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 在 试 验 中 , 以 将对 试 验 菌 杀 灭 率 99.90%或 自 然 菌 杀 灭 率 90.00%者 , 说 明 符 合 消 毒 使 用 要 求 ; 在 现 场 试 验 中 消 毒 处理 后 残 留 菌 数 也 应 达 到 相 应 国 家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疫 源 地 消 毒 (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focus)随 时 消 毒 ( concurrent disinfection)终 末 消 毒 ( terminal disinfection)预 防 性 消 毒 ( preventive disinfection)抑 菌 ( bacteriostasis) : 不 能 杀 灭 细 菌 ,只 能 抑 制 细 菌 生 长 与 繁 殖 , 一 旦 作 用 因 素 消除 ,生 长 繁 殖 即 可 恢 复 。 灭 菌 法 : 热 力 、 EO、 戊 二 醛 、 过 氧 乙 酸 高 效 消 毒 法 : 紫 外 线 、 氯 制 剂 、 臭 氧 中 效 消 毒 法 : 碘 、 醇 、 酚 类 消 毒 剂低 效 消 毒 法 : 单 链 季 胺 盐 、 双 胍 类 凡 是 高 度 危 险 性 的 物 品 , 必 须 选 用 灭 菌 方 法 。凡 是 中 度 危 险 性 的 物 品 , 一 般 情 况 下 达 到 消毒 即 可 , 可 选 用 高 、 中 效 消 毒 法凡 是 低 度 危 险 性 的 物 品 , 一 般 用 低 效 消 毒 法或 只 作 一 般 的 清 洁 处 理 即 可 , 仅 在 特 殊 情 况下 , 如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后 , 必 须 针 对 污染 微 生 物 的 性 质 选 用 有 效 的 消 毒 方 法 。 灭 菌 : 常 用 浸 泡 法 , 2 浓 度 作 用 10小 时 , 用无 菌 水 冲 净 , 无 菌 擦 干 后 使 用 。浸 泡 消 毒 : 2%戊 二 醛 ( 加 盖 ) , 细 菌 繁 殖 体10分 钟 ; 肝 炎 病 毒 30分 钟 ; 灭 菌 水 冲 净 擦 干 。擦 拭 消 毒 : 2%浓 度 擦 拭 污 染 表 面 , 细 菌 繁 殖体 污 染 作 用 10分 钟 ; 肝 炎 病 毒 污 染 作 用 30分钟 。碳 钢 器 械 要 防 锈 ; 注 意 溶 液 pH 值 ; 注 意 戊 二醛 的 副 作 用 。 浸 泡 法 : 对 细 菌 繁 殖 体 污 染 物 品 用 含 有 效 氯250-500mg/L溶 液 浸 泡 10min以 上 , 对 肝 炎 病毒 、 结 核 杆 菌 和 细 菌 芽 孢 污 染 物 品 , 用 含 有效 氯 2000mg/L 作 用 30min以 上 。喷 洒 法 : 对 一 般 污 染 的 物 体 表 面 用 含 有 效 氯1000mg/L溶 液 均 匀 喷 洒 ( 墙 面 200ml/m2;水 泥 地 面 350 ml/m2; 土 质 地 面 1000 ml/m2) ,作 用 30min; 对 肝 炎 病 毒 、 结 核 杆 菌 污 染 表面 , 用 含 有 效 氯 2000mg/L溶 液 喷 洒 作 用60min以 上 。 有 效 含 量 为 16-20 , 很 不 稳 定 , 现 配 现 用 ,如 含 量 低 于 12 则 禁 止 使 用 。浸 泡 法 : 对 细 菌 繁 殖 体 污 染 物 品 用 0.1%浸 泡15min; 对 肝 炎 病 毒 、 结 核 杆 菌 污 染 物 品 用0.5%浸 泡 30min; 对 细 菌 芽 孢 污 染 物 品 的 消毒 用 1%浸 泡 5min, 灭 菌 时 浸 泡 30min。擦 拭 法 、 喷 洒 法 使 用 浓 度 和 时 间 参 照 浸 泡 法 。 一 般 含 有 效 碘 0.2 0.5 , 主 要 用 于 皮 肤 、 粘 膜等 的 消 毒 。浸 泡 法 : 对 细 菌 繁 殖 体 污 染 物 品 用 250-500mg/L溶液 浸 泡 30min。擦 拭 法 : 卫 生 洗 手 用 含 有 效 碘 500mg/L溶 液 浸 泡2min; 外 科 洗 手 用 含 有 效 碘 3000-5000mg/L溶 液 擦拭 3min。 对 手 术 部 位 及 注 射 部 位 的 皮 肤 消 毒 , 用 含有 效 碘 3000-5000mg/L溶 液 局 部 擦 拭 2遍 , 作 用 2min;对 口 腔 粘 膜 及 创 口 粘 膜 消 毒 , 用 含 有 效 碘 500mg/L溶 液 擦 拭 3-5min。冲 洗 法 : 对 阴 道 粘 膜 及 伤 口 创 面 的 消 毒 , 用 含 有 效碘 250mg/L溶 液 冲 洗 3-5min。 无 刺 激 , 无 腐 蚀 , 但 受 有 机 物 影 响 大 , 用 于 外 科洗 手 消 毒 、 手 术 部 位 皮 肤 、 粘 膜 消 毒 等 。浸 泡 法 : 将 双 手 浸 泡 于 装 有 5000 mg/L洗 必 泰 乙 醇( 70%) 溶 液 或 5000 mg/L洗 必 泰 水 溶 液 的 容 器 中 , 卫生 洗 手 浸 泡 1-2分 钟 ; 外 科 洗 手 3分 钟 。擦 拭 法 : 手 术 部 位 及 注 射 部 位 的 皮 肤 消 毒 , 用 5000 mg/L洗 必 泰 乙 醇 ( 70%) 溶 液 局 部 擦 拭 2遍 , 作 用 2分钟 ; 对 伤 口 创 面 消 毒 , 用 5000 mg/L洗 必 泰 水 溶 液 擦 拭创 面 2-3遍 , 作 用 2分 钟 。 外 科 洗 手 可 用 相 同 浓 度 和 作用 时 间 。冲 洗 法 : 对 阴 道 、 膀 胱 或 伤 口 粘 膜 创 面 的 消 毒 , 用500-1000 mg/L洗 必 泰 水 溶 液 冲 洗 , 至 冲 洗 液 变 清 为 止 。 日 本 引 进 技 术 , 电 解 水 。 氧 化 还 原 电位 ( ORP) 大 于 1050mV, pH 3, 含有 少 量 的 次 氯 酸 盐 ; 杀 灭 芽 胞 速 度 快 ,15-30min可 达 100%, 但 受 有 机 物 影 响大 , 处 理 物 品 前 必 须 彻 底 冲 洗 干 净 ; 无色 , 无 刺 激 性 气 味 , 对 人 体 皮 肤 无 刺 激 ,无 毒 副 作 用 ; 随 着 空 气 及 有 机 物 接 触 ,可 逐 渐 还 原 成 普 通 水 。 l 医 务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消 毒 灭 菌 原 则 , 进 入 人 体 组 织或 无 菌 器 官 的 医 疗 用 品 必 须 灭 菌 ; 接 触 皮 肤 粘 膜 的 器具 和 用 品 必 须 消 毒 。l 用 过 的 医 疗 器 材 和 物 品 ,应 先 去 污 染 ,彻 底 清 洗 干 净 ,再 消 毒 或 灭 菌 ; 其 中 感 染 症 病 人 用 过 的 医 疗 器 材 和物 品 , 应 先 消 毒 , 彻 底 清 洗 干 净 , 再 消 毒 或 灭 菌 。l 所 有 医 疗 器 械 在 检 修 前 应 先 经 消 毒 或 灭 菌 处 理 。 l 根 据 物 品 的 性 能 选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方 法 进 行 消 毒 灭 菌 。 耐 热 、 耐湿 物 品 灭 菌 首 选 物 理 灭 菌 法 ;l 手 术 器 具 及 物 品 、 各 种 穿 刺 针 、 注 射 器 等 首 选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油 、 粉 、 膏 等 首 选 干 热 灭 菌 。l 不 耐 热 物 品 如 各 种 导 管 、 精 密 仪 器 、 人 工 移 植 物 等 可 选 用 化学 灭 菌 法 , 如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 2%的 戊 二 醛 浸 泡 灭 菌 等 。 消 毒 首 选 物 理 方 法 , 不 能 用 物 理 方 法 消 毒 的 方 选 化 学 方 法 。 l 化 学 灭 菌 或 消 毒 , 可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选 择 灭 菌 、高 效 、 中 效 、 低 效 消 毒 剂 。 使 用 化 学 消 毒 剂 必 须 了解 消 毒 剂 的 性 能 、 作 用 、 使 用 方 法 、 影 响 灭 菌 或 消毒 效 果 的 因 素 等 , 配 制 时 注 意 有 效 浓 度 , 并 按 规 定定 期 监 测 。l 更 换 灭 菌 剂 时 , 必 须 对 用 于 浸 泡 灭 菌 物 品 的 容 器进 行 灭 菌 处 理 。 l 甲 醛 气 体 灭 菌 参 照 医 院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自 然 挥 发熏 蒸 法 的 甲 醛 熏 箱 不 能 用 于 消 毒 和 灭 菌 , 也 不 可 用 于 无菌 物 品 的 保 存 。 甲 醛 不 宜 用 于 空 气 的 消 毒 。l 连 续 使 用 的 氧 气 湿 化 瓶 、 雾 化 器 、 呼 吸 机 的 管 道 、早 产 儿 暖 箱 的 湿 化 器 等 器 材 , 必 须 每 日 消 毒 , 用 毕 终 末消 毒 , 干 燥 保 存 。 湿 化 液 应 用 灭 菌 水 。 手 术 器 械 包 : 首 选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有 条 件 可 用 环 氧 乙 烷 气 体灭 菌 ( 专 用 消 毒 柜 , 55-60 , RH 60-80%, 800mg/L, 6h) ;临 时 应 急 可 用 快 速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器 灭 菌 。 锐 利 手 术 器 械 ( 手 术 刀 、 剪 、 锯 , 眼 科 、 耳 鼻 喉 科 的 精 密 锐利 手 术 器 械 ) 的 灭 菌 : 首 选 快 速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也 可 采 用 预真 空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戊 二 醛 灭 菌 (2%、 10h)、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 不 耐 热 手 术 用 品 ( 人 造 器 官 、 导 管 、 内 镜 ) 的 灭 菌 : 采 用 环氧 乙 烷 灭 菌 和 戊 二 醛 灭 菌 。 手 术 敷 料 的 灭 菌 : 首 选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 也 可 采 用 环 氧 乙 烷 灭菌 ; 油 纱 布 采 用 干 热 灭 菌 ( 厚 度 不 超 过 1.3cm, 160 , 2h) 。 新 规 范 要 求 除 支 气 管 镜 等 检 查 的 病 人 术 前 进 行 必要 的 筛 查 , 明 确 为 结 核 杆 菌 、 其 他 分 枝 杆 菌 特 殊 感 染者 , 需 要 延 长 消 毒 时 间 外 , 一 般 患 者 不 做 筛 查 , 但 必须 加 大 消 毒 , 保 证 消 毒 质 量 。 使 用 后 的 内 镜 必 须 先 用人 工 操 作 进 行 水 洗 、 酶 洗 ( 无 论 是 软 式 内 镜 或 硬 式 内镜 均 需 加 酶 清 洗 ) 内 镜 附 件 如 活 检 钳 、 细 胞 刷 等 还 需在 超 声 波 清 洗 器 内 清 洗 5-10分 钟 。 硬 式 内 镜 的 管 腔 清洗 应 当 使 用 高 压 水 枪 彻 底 冲 洗 , 可 拆 卸 的 部 分 必 须 拆开 清 洗 , 并 用 超 声 波 清 洗 器 清 洗 5-10分 钟 。 需 灭 菌 的 内 镜 及 附 件 : 腹 腔 镜 、 关 节 镜 、脑 室 镜 、 膀 胱 镜 等 进 入 人 体 无 菌 部 位 或 经 外 科切 口 进 入 人 体 的 内 窥 镜 , 以 及 进 入 破 损 粘 膜 的内 镜 附 件 ( 如 活 检 钳 细 胞 刷 、 切 开 刀 、 导 丝 、碎 石 器 、 网 篮 、 造 影 导 管 、 异 物 钳 等 ) 。 灭 菌 方 法 :C压 力 蒸 汽 : 134 , 3 4分 钟 ; 121 , 30分 钟 。C环 氧 乙 烷 : 54 2 RH 60 80 , 800mg/L, 6小 时 。C2%碱 性 戊 二 醛 : 浸 泡 10小 时 需 消 毒 的 内 镜 及 附 件 : 凡 进 入 人 体 消 化 道 、呼 吸 道 等 与 粘 膜 接 触 的 内 镜 , 喉 镜 、 气 管 镜 、 支气 管 镜 、 胃 镜 、 肠 镜 、 乙 状 结 肠 镜 、 直 肠 镜 等 消 毒 方 法 : 2%碱 性 戊 二 醛 C 胃 镜 、 肠 镜 、 十 二 指 肠 镜 浸 泡 不 少 于 10分 钟 ;C 支 气 管 镜 浸 泡 不 少 于 20分 钟 ;C 结 核 杆 菌 、 其 他 分 枝 杆 菌 等 特 殊 感 染 患 者 使 用 后 的 内 镜浸 泡 不 少 于 45分 钟 。C 当 日 不 再 继 续 使 用 的 胃 镜 、 肠 镜 、 十 二 指 肠 镜 、 支 气 管镜 等 需 要 消 毒 的 内 镜 采 用 2%碱 性 戊 二 醛 消 毒 时 , 应 当 延长 消 毒 时 间 至 30分 钟 。C 每 日 诊 疗 工 作 开 始 前 , 对 当 日 拟 使 用 的 消 毒 类 内 镜 进 行再 次 消 毒 。 2%碱 性 戊 二 醛 浸 泡 , 消 毒 时 间 不 少 于 20分 钟 , C非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口 圈 : 500mg/L的 含 氯 消毒 剂 或 2000 mg/L的 过 氧 乙 酸 浸 泡 消 毒 30分 钟 。C注 水 瓶 内 的 用 水 : 应 为 无 菌 水 , 每 天 更 换 。 C吸 引 瓶 、 吸 引 管 : 清 洗 后 , 500mg/L的 含 氯 消 毒剂 或 者 2000 mg/L的 过 氧 乙 酸 浸 泡 消 毒 30分 钟 ,C清 洗 槽 、 酶 洗 槽 、 冲 洗 槽 : 充 分 刷 洗 后 ,5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或 者 2000 mg/L过 氧 乙 酸擦 拭 。C消 毒 槽 : 在 更 换 消 毒 剂 时 必 须 彻 底 刷 洗 。 层 流 通 风 处 理 ;循 环 风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器 、 静 电 吸 附 式空 气 消 毒 器 ;臭 氧 消 毒 ;紫 外 线 消 毒 ;过 氧 乙 酸 熏 蒸 、 过 氧 化 氢 喷 雾 ; 不 宜 用甲 醛 熏 蒸 消 毒 空 气 。 对 每 位 病 人 操 作 前 后 必 须 洗 手 操 作 时 必 须戴 口 罩 帽 子 , 必 要 时 配 戴 防 护 镜数 量 少 、 使 用 频 繁 器 械 , 如 手 机 、 扩 大 针 、棉 花 针 的 灭 菌 : 采 用 卡 式 快 速 压 力 蒸 汽 灭 菌器 。浸 泡 灭 菌 应 采 用 2%戊 二 醛 作 用 10h。 不 能 用器 械 保 存 液 ( 0.1%新 洁 尔 灭 ) 浸 泡 无 菌 器 械 。浸 泡 灭 菌 的 容 器 达 到 灭 菌 。空 气 、 诊 疗 操 作 台 消 毒 。 ( 八 )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是 切 断 接 触 传 播 的 重 要 措施 , 手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原 则 :( 一 ) 洗 手 设 施w 流 动 水 洗 手 。w 采 用 非 手 触 式 开 关 , 如 脚 踏 式 、 感 应 式 或 肘 式开 关 。w 提 供 干 手 设 施 , 如 擦 手 小 方 巾 、 一 次 性 纸 巾 等 。w 配 备 洗 手 液 和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 洗 手 指 征 接 触 传 染 病 病 人 和 疑 似 病 人 前 后 ; 接 触 血 液 、 体 液 和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后 处 理 清 洁 或 无 菌 物 物 品 前 ; 进 行 无 菌 操 作 前 后 。 进 入 和 离 开 隔 离 病 房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 在 同 一 病 人 身 上 , 从 污 染 操 作 转 为 清 洁 操 作 之 间 ; 戴 手 套 之 前 , 摘 手 套 之 后 在 洗 手 后 彻 底 烘 干 是 重 要 的 , 因 为 :l 湿 手 会 沾 微 生 物l 湿 手 可 能 扩 散 传 染 性 微 生 物l 湿 手 可 能 孳 生 传 染 性 微 生 物l 有 助 于 防 止 皮 肤 损 伤 l 取 3-5ml清 洗 剂 于 手 心 , 两 手 心 对 搓 。l 双 手 指 交 叉 ,手 心 对 手 背 彼 此 对 搓 。l 双 手 指 交 叉 , 手 心 对 手 心 彼 此 对 搓 。l 双 手 互 握 互 搓 指 背 手 背 。l 双 手 拇 指 彼 此 在 掌 心 搓 揉 。l 双 手 指 尖 互 在 掌 心 搓 揉 。 记 住 :洗 手 至 少 15 20秒 确 保 正 确 洗 到 了 每 一 部 分 彻 底 烘 干 你 的 手 l 手 消 毒 指 征 : 接 触 病 人 的 血 液 、 体 液 、 分 泌 物 、 排 泄 物 或其 他 可 能 污 染 的 物 品 后 。 脱 去 个 人 防 护 物 品 及 手 套 后 。 离 开 传 染 性 疾 病 病 区 、 病 房 前 。 无 条 件 进 行 手 清 洗 时 , 可 使 用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消 毒 后 , 仍 需 尽 快 进 行 手 的 清 洗 。l 手 消 毒 方 法 : 75%的 乙 醇 或 70%的 异 丙 醇 或 醇 的 复 合 制 剂 3-5ml , 按 洗 手 方 法 搓 揉 1-2分 钟 。 0.5%碘 伏 消 毒 液 搓 揉 1-2分 钟 新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中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废 除 了 外 科 洗 手 消 毒 的 泡 手 法 , 推 荐 使 用 涂 抹 法 消 毒 。 消 毒 刷 洗 手 臂 法 : 在 用 肥 皂 流 动 水 洗 手 的 基 础 上 , 取 无菌 小 刷 蘸 取 洗 手 液 涂 擦 手 、 臂 , 从 指 尖 到 肘 上 10cm, 两 手交 替 刷 , 包 括 指 甲 沟 、 指 尖 ( 间 ) 、 腕 部 等 处 , 按 顺 序 进行 无 遗 漏 的 刷 约 2min, 丢 弃 小 刷 , 以 无 菌 水 冲 洗 干 净 后 ,另 取 无 菌 刷 蘸 取 洗 手 液 刷 手 、 臂 2min, 无 菌 水 冲 净 后 待 干 ,或 取 无 菌 擦 手 巾 擦 干 。 先 刷 洗 后 消 毒 手 臂 法 : 首 先 取 无 菌 刷 蘸 肥 皂 液 , 按 以 下 顺 序无 遗 漏 地 刷 洗 手 臂 三 遍 , 共 约 10min; 先 刷 指 尖 、 然 后 刷 手 、腕 、 前 臂 、 肘 部 、 上 臂 下 1 2段 , 每 遍 3min, 特 别 要 刷 净 甲 沟 、指 间 、 腕 部 。 刷 洗 时 , 双 手 稍 抬 高 。 每 遍 刷 完 用 流 水 冲 净 。 冲洗 时 , 水 由 手 、 上 臂 至 肘 部 淋 下 , 手 不 能 放 在 最 低 位 , 以 免 臂部 的 水 返 流 到 手 。 刷 洗 完 后 , 用 无 菌 小 毛 巾 由 手 向 肘 部 擦 干 。手 、 臂 不 可 触 碰 他 物 , 如 误 触 他 物 , 必 须 重 新 刷 洗 。 消 毒 手 、 臂 : 双 手 和 前 臂 刷 洗 完 毕 , 用 无 菌 水 冲洗 干 净 , 待 自 然 干 或 无 菌 擦 手 巾 擦 干 后 , 将 胍 类 ( 氯己 定 等 ) 醇 类 ( 异 丙 醇 或 乙 醇 等 ) 消 毒 液 3ml 5ml涂 擦 于 手 和 前 臂 , 过 1min左 右 即 干 , 然 后 戴 上 灭 菌 手套 。 l地 面 应 湿 式 清 扫 ( 用 清 水 或 清 洁 剂 拖 地 每 日 1-2次 ) ;l当 有 血 迹 、 粪 便 、 体 液 等 污 染 时 , 应 及 时 以 含 氯 消 毒 剂 拖洗 , ( 二 溴 海 因 200-500mg/L, 30分 钟 ; 芽 孢 或 结 核 杆 菌 用1000-2000mg/L30分 钟 ) 。l化 验 室 污 染 区 的 各 种 表 面 消 毒 , 桌 椅 等 每 天 工 作 前 湿 沫 1次 , 地 面 湿 拖 一 次 , 下 班 前 用 250-500mg/L有 效 氯 擦 一 次 ,地 面 用 500-1000mg/L消 毒 液 拖 擦 , 若 明 显 污 染 , 如 具 传 染性 的 标 本 或 培 养 物 外 溢 、 溅 泼 或 器 皿 打 破 、 洒 落 于 表 面 应立 即 用 1000-2000mg/L的 有 效 氯 溶 液 洒 于 污 染 的 表 面 , 并 用消 毒 液 浸 过 污 染 的 表 面 , 保 持 30-60分 钟 , 再 擦 , 拖 把 用 后浸 于 上 述 消 毒 液 中 1小 时 , 若 已 知 是 肝 炎 或 结 核 杆 菌 污 染 应用 2000mg/L有 效 氯 擦 拭 消 毒 30分 钟 。 ) l使 用 过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注 射 器 、 输 液 器 和 输 血 器 等 物 品 必 须 就地 进 行 消 毒 毁 形 , 并 由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单 位 定 点 回收 , 集 中 处 理 , 严 禁 出 售 给 其 他 非 指 定 单 位 或 随 意 丢 弃 。l一 次 性 使 用 输 血 器 ( 袋 ) 、 采 血 后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注 射 器 可 放入 专 用 收 集 袋 直 接 焚 烧 ; 不 能 采 用 焚 烧 方 法 的 , 必 须 先 用 含有 效 氯 2000mg/L的 消 毒 液 浸 泡 60min( 针 筒 要 打 开 ) 后 , 方 可毁 形 处 理 。l一 次 性 使 用 输 液 器 使 用 后 先 剪 下 针 头 部 分 , 用 含 有 效 氯 或 有效 溴 1000mg/L的 消 毒 液 浸 泡 60min以 上 , 放 入 专 用 的 收 集 袋 即可 。 l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建 议 使 用 毁 形 器 进 行 毁 形 , 然后 用 含 有 效 氯 1000mg/L的 消 毒 液 浸 泡 60min以 上 , 即可 回 收 ; 没 有 接 触 人 体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注 射 器 毁 形 后 即可 回 收 。l 明 确 没 有 污 染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 如 输 液 袋( 瓶 ) 、 配 制 药 物 的 针 筒 等 , 使 用 后 不 需 浸 泡 消 毒 ,只 要 毁 形 后 即 可 回 收 。l 医 院 必 须 建 立 定 点 回 收 制 度 , 设 专 人 负 责 定 点 回 收 工作 。 每 个 科 室 使 用 后 加 强 管 理 , 严 防 人 为 流 失 。 凡 参与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处 理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培 训 合 格 并 加 强个 人 防 护 。 基 本 情 况 : 1998年 4月 1日 5月 27日 手 术 292例 病 人 ,自 4月 22日 7月 14日 发 生 切 口 感 染 166例 , 罹 患率 56.85%。 切 口 感 染 潜 伏 期 长 , 术 后 2030天发 生 ; 切 口 部 位 开 始 出 现 小 结 节 , 继 而 化 脓 成窦 道 , 有 线 头 箝 出 ; 清 创 换 药 后 创 面 清 洁 但 不愈 合 、 或 愈 合 后 又 复 发 ; 有 并 发 淋 巴 结 炎 倾 向 。 20份 切 口 感 染 分 泌 物 标 本 培 养 出 龟 分 枝 杆菌 ( 脓 肿 亚 型 ) 。医 院 多 份 水 样 、 手 术 室 环 境 与 无 菌 物 品 的细 菌 学 检 查 合 格 。使 用 中 和 未 启 用 的 戊 二 醛 杀 菌 试 验 中 , 半小 时 不 能 杀 灭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 1小 时 不 能 杀灭 培 养 出 的 龟 分 枝 杆 菌 。测 定 使 用 中 戊 二 醛 的 浓 度 为 0.005%。 结 论 : 医 院 原 购 买 20%戊 二 醛 由 制 剂 室 配 制 成 2%, 后 医 院 买 了1%的 产 品 没 有 通 知 制 剂 室 , 制 剂 室 仍 把 1%的 当 成 20%稀 释使 用 , 且 长 达 半 年 之 久 未 能 发 现 。 造 成 手 术 物 品 灭 菌 失 败 ,导 致 分 枝 杆 菌 切 口 感 染 暴 发 。 深 圳 市 惠 泽 公 司 JL强 化 戊 二醛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不 标 有 效 浓 度 , 也 是 引 发 严 重 医 院 感 染 暴 发事 件 的 重 要 因 素 。 后 果 : 由 于 一 时 找 不 到 原 因 , 医 院 也 未 停 诊 , 病 例 累 加 , 社 会 反响 很 大 ;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香 港 和 美 国 均 派 专 家 进 行 协 助 治 疗 。2000年 法 院 受 理 了 被 感 染 者 的 宗 起 诉 , 向 妇 儿 医 院 和 惠泽 公 司 共 计 索 赔 万 元 。 基 本 情 况 : 1993年 9月 19日 10月 18日 的 224名 新 生 儿 中 , 先 后 44名 新 生 儿 发 病 , 罹 患 率18.3%。 新 生 儿 病 情 严 重 , 气 急 、 紫 绀 、 心 肌炎 、 肝 肿 大 , 抗 菌 治 疗 无 效 , 死 亡 13人 。调 查 : 从 12例 新 生 儿 血 标 本 中 检 出 柯 萨 奇 3型 和 5型 病 毒 IgM抗 体 , 第 1、 2例 死 亡 新 生 儿母 亲 血 中 也 测 到 同 类 抗 体 。 医 护 人 员 血 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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