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新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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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LOGO2013年 10月职 业 卫 生 郑 煤 集 团 公 司 后 勤 管 理 部 前 言v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v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2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2011年 12月 31日 施 行 )v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安 监 总 调 2010121号 ) 煤 矿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 ( 2010年 9月 1日 施 行 )v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号 令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2012年 6月 1日 施 行 )v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8号 令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 2012年 6月 1日 施 行 )v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9号 令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2012年 6月 1日 施 行 )v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1号 令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监 督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2012年 6月 1日 施 行 )v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考 核 评 级 办 法 和 煤 矿 安 全 质 量标 准 化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分 方 法 ( 煤 安 监 行 管 【 2013】 1号 2013年 5月 1日 施 行 ) 前 言v职 业 卫 生 名 词 解 释 :v 作 业 场 所 : 是 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活 动 的 所 有 地 点 ,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场 所 。v 职 业 危 害 : 是 指 从 业 人 员 在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中 , 由 于 接 触 粉 尘 、 毒 物 等 有 害 因 素 而 对身 体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各 种 损 害 。v 职 业 禁 忌 : 是 指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特 定 职 业 或 者 接 触 特 定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时 , 比 一 般 职 业人 群 更 易 于 遭 受 职 业 危 害 损 伤 和 罹 患 职 业 病 ,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原 有 自 身 疾 病 病 情 加 重, 或 者 在 从 事 作 业 过 程 中 诱 发 可 能 导 致 对 他 人 生 命 健 康 构 成 危 险 的 疾 病 的 个 人 特 殊生 理 或 者 病 理 状 态 。v 总 尘 , 是 总 粉 尘 的 简 称 , 指 可 进 入 整 个 呼 吸 道 ( 鼻 、 咽 和 喉 、 胸 腔 支 气 管 、 细 支 气管 和 肺 泡 ) 的 粉 尘 。 v 呼 尘 , 是 呼 吸 性 粉 尘 的 简 称 , 按 呼 吸 性 粉 尘 标 准 测 定 方 法 所 采 集 的 可 进 入 肺 泡 的 粉尘 粒 子 , 其 空 气 动 力 学 直 径 均 在 7.07m以 下 ,v 噪 声 , 是 指 生 产 性 噪 声 , 即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一 切 声 音 。 又 分 为 稳 态 噪 声 、 非 稳态 噪 声 和 脉 冲 噪 声 。 前 言v职 业 卫 生 名 词 解 释 :v 高 温 作 业 , 指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工 作 地 点 的 平 均 湿 球 黑 球 温 度 ( WBGT) 指 数 等 于 或 者 大 于 25 的 作 业 。 WBGT指 数 是 综 合 评 价 人 体 接 触作 业 环 境 热 符 合 的 一 个 基 本 参 量 , 单 位 为 。v 化 学 毒 物 , 是 指 一 定 条 件 下 较 低 剂 量 能 引 起 机 体 功 能 性 或 器 质 性损 伤 的 化 学 物 质 。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常 见 化 学 毒 物 有 一 氧 化 碳 、 硫 化氢 、 二 氧 化 碳 和 氮 氧 化 合 物 等 。v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v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作 全 面 负 责 。 前 期 管 理现 场 管 理 健 康 监 护诊 断 鉴 定 职 业 卫 生目 录 工 会 监 督 前 期 管 理v前 期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建 立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 完 善 制 度 , 配 备 人 员 ,落 实 经 费 ;v 要 点 : 、 管 理 机 构 要 明 确 管 理 科 室 , 牵 头 单 位 ( 安 监 、 劳 动 、 后 勤 等 ) , 领 导小 组 的 文 件 反 映 一 个 单 位 对 该 项 工 作 的 重 视 程 度 , 要 配 备 精 干 人 员 专 (兼 ) 职 , 要有 责 任 心 和 能 力 , 才 能 做 好 工 作 。 、 在 主 管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变 化 时 领 导 小 组 文 件也 要 及 时 调 整 。 、 14项 制 度 :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 ( 121号 文 件 )v( 2) 制 定 工 作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并 落 实 ; 要 点 : 在 14项 制 度 中 第 项 制 度 “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职 业 病 防 治 操 作 规 程 : 前 期 管 理v前 期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v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的 内 容 : 、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 标 准的 清 单 及 有 关 文 本 ;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针 、 目 标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职 业 病 防治 工 作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结 ; 、 职 业 卫 生 专 (兼 ) 职 管 理 组 织 、 职 能 及 人 员 分 工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案 、 程 序 、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其 他 内 容 文 件 ;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管 理 档 案 。 建 议 :可 以 保 存 影 像 资 料 。v( 4) 定 期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v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以 煤 矿 为 单 位 , 每 年 申 报 一 次 , 煤 矿 企 业 应 于 每 年 3月 31日 前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申 报 工 作 。 采 取 电 子 报 表 和 纸 质 文 本 两 种 方 式 。 应 加 盖 公 章 由 煤 矿 企 业 主 要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一 并 上 报 辖 区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v 如 煤 矿 企 业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变 化 , 应 按 照 规 定 向 原 申 报 机 关 变 更 :v 、 进 行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技 术 改 造 或 者 技 术 引 进 的 , 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之 前 期 管 理v 前 期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 4) 定 期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 日 起 30日 内 进 行 申 报 ; 、 因 技 术 、 工 艺 或 者 材 料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原 申 报 的 职 业 危 害因 素 及 其 相 关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在 技 术 、 工 艺 或 者 材 料 变 化 之 日 起 15日 内 进 行申 报 ; 3、 煤 矿 企 业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 在 发 生 变 化 之日 起 15日 内 进 行 申 报 。 申 报 表 基 本 情 况 中 有 一 项 “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 一 栏 。 要 与 财 务 报 表 相一 致 。 要 注 意 各 种 报 表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 每 年 初 的 报 表 。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经 费 主 要 包 括v 1.职 业 安 全 健 康 预 防 活 动 ;v 2.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 审 核 ,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防 护 设 施 、 控 制 效 果评 价 等 ; v 3.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正 常 监 护 和 应 急 监 护 ;v 4.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有 害 因 素 监 测 、 控 制 ;v 5.职 业 病 人 安 置 ;v 6.重 大 职 业 安 全 危 害 应 急 处 置 ;v 7.监 管 机 构 、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和 相 关 技 术 发 展 费 ;v 8.其 它 用 于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费 用 。 前 期 管 理v前 期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5) 主 要 负 责 人 、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培 训符 合 相 关 规 定 ;v 除 了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 主 要 负 责 人 、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主 要 负 责 人由 省 煤 监 局 组 织 , 今 后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要 加 强 , 并 逐 步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v( 6) 依 法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履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告知 义 务 ;v 合 同 书 要 采 用 统 一 文 本 , 由 劳 动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书 要 由 本 人 签 名 , 必 要 时 按 指 印 。v( ) 依 法 足 额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v 工 伤 保 险 和 井 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并 参 加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等 , 保 存 发 票 复 印 件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 加 强 职业 危 害 源 头 控 制 ;v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1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自 2012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v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v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检 测 评 价 种 类 有 4个 :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 对 可 能 产 生 职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 编 制 预 评 价 报 告 ; 2、 职 业 病 危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 建 设 项 目 试 运 行 期 间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的 情况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 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 加 强 职业 危 害 源 头 控 制 ;v 3、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 47号 令 , 每 3年 至 少 进 行 1次 , 4、 职 业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 1年 1次 。 均 有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服务 机 构 承 担 。v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是 指 消 除 或 者 降 低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的 浓 度 或 者 强 度 , 预 防 和 减 少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损害 或 者 影 响 ,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设 备 、 设 施 、 装 置 、 构 ( 建 ) 筑物 等 的 总 称 。v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时 , 其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依 法 经 验 收 合 格 , 取 得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验 收 批 复 文 件 后 ,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 加 强 职业 危 害 源 头 控 制 ;v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v ( 一 )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v ( 二 )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危害 程 度 的 分 析 和 评 价 ;v ( 三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类 型 分 析 ;v ( 四 )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v ( 五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v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资 料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2) 采 取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 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浓 度 或 强 度 符 合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要求 ;v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粉 尘 接 触 浓 度 管 理 限 值 判 定 标 准v 粉 尘 种 类 游 离 SiO2含 量( %) 呼 吸 性 粉 尘 浓 度( / m3) 煤 尘 5 5.05 10 2.5岩 尘 10 30 1.0 30 50 0.5 50 0.2水 泥 尘 10 1.5 粉 尘 控 制 环 节加 强 个 体 防 护减 少 粉 尘 产 生降 低 环 境 粉 尘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 做 好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v 测 尘 点 数 量 测 尘 人 员数 量 测 尘 仪 器数 量 20 1人 2台20 40 2人 4台40 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露 天 煤 矿 和地 面 工 厂 2人 4台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 做 好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v 监 测 种 类 监 测 地 点 监 测 周 期工 班 个 体 呼 吸 性 粉 尘 采 、 掘 ( 剥 ) 工 作 面 3个 月 1次其 他 地 点 6个 月 1次定 点 呼 吸 性 粉 尘 1个 月 1次粉 尘 分 散 度 6个 月 1次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6个 月 1次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 做 好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vv 要 加 强 对 粉 尘 、 噪 声 等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超 标 点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 尤其 是 评 价 报 告 中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要 有 一 整 套 的 程 序 , 从 整 改 措 施 、责 任 人 、 完 成 时 间 到 整 改 后 的 效 果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最 后 上 报 监察 分 局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4) 定 期 开 展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 并 做 好 检 测评 价 结 果 公 布 和 上 报 工 作 ;v 按 照 规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每 年 一 次 , 由 安 监 局 备 案 的 职 业 卫 生 服务 机 构 承 担 , 职 业 危 害 检 测 评 价 报 告 , 评 价 结 果 应 如 实 公 布 , 告 知 劳 动 者 ,并 向 辖 区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上 报 , 根 据 评 价 报 告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上 报 煤 监 局 。v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 、 煤 矿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包 括 地 理 位 置 、 厂 区 布 局 、 工 种分 布 及 人 数 等 。 2、 实 测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3、 井 上 下 设 备 分 布 图 。 4、 主副 井 广 场 、 风 井 广 场 平 面 图 。 5、 地 面 、 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 。 6、 矿 井 初 步 设 计 说 明 书 。 检 测 评 价 注 意 事 项 : 当 天 需 了 解 各 生 产 区 队 人 员 、 工 种 等 基本 情 况 , 制 定 检 测 方 案 , 确 定 监 测 点 。 因 此 , 需 安 检 、 通 风 、 劳 动 、 档 案管 理 等 人 员 参 加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5)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设 备 运 转 正 常 , 并 做 好 维 护 、检 修 工 作 , 保 留 记 录 ;v( 6)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和 发 放 符 合 要 求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并 督 促 检 查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v 各 单 位 均 制 定 有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及 发 放 办 法 ,v 配 备 标 准 : AQ 1051 2008v 煤 矿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标 准 。v 关 键 是 要 督 促 劳 动 者 自 觉 佩 戴 , 说 明 平 时 培 训 情 况 。v要 认 真 学 习 121号 文 :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7) 设 置 公 告 栏 、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v GBZ158 2003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v 要 求 应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 后 果 、 预 防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等内 容 。 现 场 管 理v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8)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定 期演 练 ;v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规 格 要 高 。v 应 包 含 抢 险 救 援 、 医 疗 救 护 、 对 外 协 调 、 治 安 保 卫 组 、 物 资 供 应等 , 必 须 要 主 要 领 导 才 能 真 正 起 到 作 用 。v 并 做 好 演 练 记 录 。v( 9)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 不 应 擅 自 拆 除 或 停止 使 用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人 员 上 岗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和 应 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建 立 职 业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内 容 并 妥 善 保 存 ;v 用 人 单 位 应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每 人 1份 。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v (1)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史 、 既 往 史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接 触 史 ;v (2)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结 果 ;v (3)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情 况 ;v (4)职 业 病 诊 疗 等 有 关 健 康 资 料 。 v 用 人 单 位 应 妥 善 保 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查 阅、 复 印 本 人 的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健 康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人 员 上 岗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和 应 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建 立 职 业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内 容 并 妥 善 保 存 ;v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目 标 :要 求 上 岗 前 、 离 岗 时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率 100%, 定 期 职业 健 康 监 护 率 100%, 在 体 检 周 期 内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率 达 95%以 上 , 新发 尘 肺 病 病 例 年 均 增 长 控 制 在 5%以 内 。 职 业 病 患 者 治 疗 率 达 到 100%。v 应 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建 议 在 应 急 演 练 中 可 以 尝 试 。v 职 工 个 人 健 康 档 案 建 立 的 目 的 是 要 实 现 检 索 功 能 , 即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找 到 个 人 档 案 , 因 此 , 专 人 负 责 档 案 , 可 以 创 造 性 地 建 立 个 人 档 案 。v 1、 按 汉 语 拼 音 的 顺 序 编 目 2、 按 体 检 顺 序 编 目 3、 按 工 作 单 位 编 目 4、 身 份 证 号 码v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不 同 于 一 般 检 查 。 需 要 有 资 质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收 集 : 就 是 接 收 具 有 保 存 和 利 用 价 值 的 职 业 卫 生 资 料 。 整 理 : 对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进 行 科 学 分 类 、 系 统 排 列 和 基 本 编 目 的 工 作 。 保 管 : 就 是 保 护 、 维 护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 为 最 大 限 度 地 延 长 档 案 的 寿 命 提供 条 件 。 统 计 : 通 过 数 字 来 了 解 和 反 映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以 及 档 案 的收 集 、 整 理 等 基 本 状 况 。 健 康 监 护 的 定 义 : 是 以 预 防 为 目 的 ,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接 触 史 , 通 过 定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医 学 健 康 检 查 和 健 康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 连 续 性 地 监 测 劳 动 者的 健 康 状 况 , 分 析 劳 动 者 健 康 变 化 与 所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关 系 , 并 及 时 地 将 健 康 检 查 和 资 料 分 析 结 果 报 告 给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本 人 , 以 便 及时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1) 整 理 归 档 就 是 按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 对 收 集 的 资料 系 统 地 整 理 , 以 便 利 用 。 通 常 将 收 集 到 的 职 业 卫 生 资 料 分 为 文字 性 资 料 、 技 术 性 资 料 。 文 字 性 资 料 :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监督 文 书 , 工 作 计 划 , 总 结 等 。 技 术 性 资 料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现 场 检测 评 价 ,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资 料 , 职 业 病 诊 断 、 鉴 定 资 料 等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 煤 尘 : 2年 1次 ; 岩 尘 : 1年 1次 ; 噪 声 : 1年1次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种 类 目 标 疾 病v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禁 忌 症v 在 岗 期 间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职 业 禁 忌 症v 离 岗 时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v 离 岗 后 医 学 随 访 检 查 职 业 病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2) 不 安 排 未 经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具 有 职 业 病危 害 的 作 业 ;v 经 过 这 几 年 的 培 训 , 媒 体 的 报 道 ,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维 权 意识 逐 步 提 高 , 对 于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者 来 说 。v 首 先 保 护 工 人 , 同 时 又 保 护 了 企 业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不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v 职 业 禁 忌 症 : 是 指 人 们 患 有 的 某 些 疾 病 或 解 剖 生 理 缺 陷 ,当 接 触 某 种 职 业 有 害 因 素后 ,可 使 病 情 加 重 或 受 到 某 些 特 定 的 职 业 因 素 作 用 后 ,其 反 应 明 显 早 于 或 严 重 于 普 通健 康 人 群 而 容 易 发 生 职 业 病 ,以 致 使 患 有 这 些 疾 病 或 有 解 剖 生 理 缺 陷 的 人 不 适 合 参加 某 种 有 害 作 业 ,这 些 疾 病 成 解 剖 生 理 缺 陷 就 叫 职 业 禁 忌 症 。 v ( 粉 尘 作 业 的 职 业 禁 忌 症 包 括 有 四 个 方 面 : 活 动 性 结 核 病 ,如 各 型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以及 肠 结 核 、 肾 结 核 、 骨 关 节 结 核 等 ; 慢 性 肺 疾 病 或 严 重 的 慢 性 上 呼 吸 道 和 支 气 管疾 病 ,如 明 显 肺 气 肿 、 肺 化 脓 症 、 肺 寄 生 虫 及 原 虫 病 以 及 萎 缩 性 鼻 炎 、 鼻 腔 肿 瘤 、 支 气 管 嗬 息 、 支 气 管 扩 张 和 严 重 的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等 , 明 显 影 响 肺 功 能 的 胸 膜 、 胸廓 疾 病 ,如 广 泛 严 重 的 胸 膜 肥 厚 、 粘 连 ,脚 膜 炎 ,包 裹 性 胸 膜 积 液 ,严 垂 的 先 天 性 或 后天 性 胸 廓 畸 形 , 严 重 的 心 血 管 系 统 疾 病 ,如 高 血 压 、 动 脉 硬 化 、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等 。 不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4) 发 现 健 康 损 害 时 及 时 调 离 原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置 ;v 对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与 所 从 事 职 业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从 业人 员 , 应 当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 并 妥 善 安 置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5) 未 经 离 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同 ;v( 6) 不 安 排 孕 期 、 哺 乳 期 妇 女 的 作 业 从 事 具 有 职 业 病危 害 的 作 业 ;v( 7) 不 使 用 童 工 。 健 康 监 护v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和 分 布 同 样 具 有 流 行 病 学 的 性 质 , 在 早 期 接 触 职 业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人 群 中 检 出 的 病 人 往 往 是 易 感 个 体 , 如 不 及 时 控 制有 害 因 素 的 接 触 , 必 将 会 造 成 更 多 的 人 发 病 , 因 此 , 只 是 检 出 病人 不 能 达 到 控 制 病 因 和 控 制 疾 病 的 目 的 。 为 了 构 成 完 整 的 监 测 系统 , 达 到 职 业 性 健 康 监 护 的 目 的 , 必 须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接 触 进行 控 制 , 即 健 康 监 护 必 须 包 括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监 测 和 对 职 业 病的 监 测 。v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的 根 本 目 标 不 是 发 现 和 治 疗 职 业 病 损 害 , 而 是 证 实其 损 害 效 应 是 否 已 解 除 , 并 促 进 健 康 。 LOGO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流 程 示 意 图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职 业 人 群 健 康 损 害接 触 监 测 医 学 监 测接 触 阈 限 值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接 触 评 定 健 康 评 定 健 康 监 护 信 息 系 统健 康 监 护 评 价 报 告 诊 断 鉴 定v 诊 断 鉴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 1) 及 时 安 排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断 ;v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单 位 均 能 初 筛 , 疑 似 职 业 病 人 应 由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诊 断 机 构 会 出 一 份 体 检 报 告 , 作 为 体 检 的 依 据 。 诊 断 所 需 资 料 : 、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书 ; 2、 健 康 损 害 证 明 ;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和 既 往 病 史 ;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评 价 资 料 。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病情 发 生 变 化 的 职 业 病 人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 鉴 定 记 录 。v ( 2)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止 劳 动 合 同 , 诊 断 、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费 用 由 煤 矿 承 担 ;v ( 3) 保 障 职 业 病 病 人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待 遇 ; 诊 断 鉴 定v诊 断 鉴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3) 保 障 职 业 病 病 人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待 遇 ;v 职 业 病 病 人 报 工 伤 的 程 序 : 首 先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 由 诊 断 机 构 出 具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 尘 肺 诊 断 分 一 期 尘 肺 、 二 期 尘 肺 、 三 期 尘肺 ) ; 第 二 步 进 行 工 伤 鉴 定 ; 第 三 步 进 行 工 伤 评 级 ( 工 伤评 级 标 准 与 尘 肺 有 关 二 至 七 级 ) 。v( 4)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康 复 和 定 期 检 查 ;v 职 业 病 病 人 每 年 体 检 1次 , 复 查 费 用 仍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诊 断 鉴 定v诊 断 鉴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5) 对 不 适 宜 继 续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 调 离 原岗 位 , 并 妥 善 安 置 ;v 调 离 通 知 书 , 从 工 资 发 放 表 中 检 查 落 实 , 并 有 安 置 记 录 。 诊 断 鉴 定v诊 断 鉴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v( 6) 如 实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所 需 资 料 ; 工 会 监 督v按 规 定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和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v工 会 组 织 依 法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维 护 劳 动 者的 合 法 权 益 。v 要 收 集 监 督 记 录 和 开 展 群 众 性 监 督 活 动 的 记 录 ,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项目 项 目 内 容 基 本 要 求 标 准分 值 评 分 方 法 得分一 、 前期管理(15)分 机 构 设 置 设 置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 管理 者 代 表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工 会 代 表组 成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领 导 机 构 和 职 业 卫 生管 理 机 构 2 查 文 件 。 未 设 置 职 业病 防 治 领 导 、 职 业 卫生 管 理 机 构 的 , 不 得分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扣 1分 制 度 完 善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的 要 求 ,制 定 相 应 的 职 业 卫 生 规 章 制 度 2 查 文 件 、 资 料 。 未 建立 相 应 职 业 卫 生 规 章制 度 的 , 不 得 分 ; 缺 1项 制 度 扣 1分 人 员 配 备 配 备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职 业卫 生 管 理 工 作 1 查 文 件 。 未 配 备 职 业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的 , 不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一 、前期管理 (15)分 经 费 保 证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足 够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经 费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2 查 账 目 。 未 按 照 规 定提 取 足 够 的 职 业 病 防治 经 费 的 , 不 得 分 ;未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的 ,扣 1分 ; 提 取 经 费 不 能满 足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需 要 的 , 扣 1分 工 作 规 划 、 计划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和 实施 方 案 1 查 文 件 、 资 料 。 不 符合 要 求 不 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一 、前期管理( 15分 ) 档 案 建 立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1 查 资 料 。 不 符 合 要 求不 得 分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依 法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2 查 申 报 档 案 资 料 。 未申 报 或 者 未 如 实 申 报的 , 不 得 分 ; 申 报 不及 时 的 , 扣 1分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按 照 规 定 对 煤 矿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责 人 ) 、 管 理 者 代 表 、 管 理 人 员 及 上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卫生 培 训 2 查 培 训 证 明 文 件 、 培训 教 材 、 考 试 试 卷 等 。各 类 管 理 人 员 未 接 受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的 , 不得 分 ; 未 对 劳 动 者 进行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职 业 卫 生 培 训 的 , 不得 分 ; 培 训 内 容 没 有针 对 性 的 , 扣 1分 ; 培训 没 有 相 关 记 录 或 证明 材 料 的 , 扣 1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一 、前期管理 (15)分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在 合 同 中载 明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等 , 不 应 隐 瞒 或 者 欺骗 1 抽 查 10份 劳 动 合 同 。发 现 1人 未 签 订 劳 动 合同 或 合 同 中 未 载 明 职业 病 防 护 相 关 条 款 的 ,不 得 分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为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含 劳 务 派遣 工 )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1 查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证 明资 料 。 未 全 部 参 加 工伤 保 险 的 , 不 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二 、现场管理(38) 分 建 设 项 目 职 业卫 生 “ 三 同 时 ” 符 合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各 项 规 定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4 查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文 件 、 资 料 、 被 委 托机 构 资 质 和 现 场 。 建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施 未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不 得 分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浓 度 ( 强 度 ) 达标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浓 度( 强 度 ) 符 合 GBZ 2.1-2007、 GBZ 2.2-2007、 AQ 4202-2008、 AQ 4203-2008等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8 查 日 常 监 测 记 录 和 检测 评 价 报 告 。 作 业 场所 1个 作 业 点 中 有 1种因 素 不 达 标 , 无 整 改措 施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达标 的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日 常 监 测 配 备 足 够 的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 设 立 专 兼职 人 员 负 责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工 作 6 查 文 件 和 现 场 。 未 设立 专 兼 职 人 员 的 , 不得 分 ; 未 按 照 要 求 配置 设 备 的 , 不 得 分 ;未 开 展 日 常 监 测 的 ,不 得 分 ; 监 测 项 目 不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 缺 1项 扣 1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二 、现场管理( 38)分 定 期 检 测 评 价 按 照 规 定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服 务 机 构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因 素 检 测 评 价 , 并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检测 评 价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并 向 监管 监 察 部 门 报 告 6 查 文 件 、 报 告 。 未 委托 检 测 的 , 不 得 分 ;委 托 无 资 质 检 测 机 构的 , 不 得 分 ; 未 落 实整 改 措 施 的 , 扣 3分 ;未 将 检 测 结 果 存 入 职业 卫 生 档 案 的 , 扣 3分 ;存 档 案 资 料 不 全 的 ,缺 项 扣 分 ; 未 向监 管 监 察 部 门 报 告 的 ,不 得 分 ; 报 告 不 真 实或 不 及 时 的 , 扣 3分 职 业 病 防 护 设施 、 设 备 管 理 配 备 完 善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建 立 职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台 账 ,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的维 护 、 检 修 ,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使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不 应 擅 自 拆 除 或者 停 止 使 用 。 维 护 、 检 修 和 定 期 检 测应 做 好 记 录 6 查 现 场 和 记 录 。 擅 自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的不 得 分 ; 个 岗 位 未配 备 或 配 备 不 正 确 的 ,扣 分 ; 未 建 立 台 账的 , 扣 分 ; 未 进 行维 护 、 检 修 以 及 定 期检 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 的 ,扣 2分 ; 维 护 、 检 修 和定 期 检 测 没 有 记 录 的 ,缺 次 扣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二 、现场管理( 38)分 个 体 防 护 按 照 AQ 1051 2008为 劳 动 者 配 备 和发 放 符 合 要 求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 做 好登 记 记 录 , 并 指 导 和 督 促 劳 动 者 正 确使 用 4 查 文 件 和 现 场 。 未 执行 AQ 1051 2008的 ,不 得 分 ; 执 行 AQ 1051-2008不 全 面 的 ,每 缺 项 扣 1分 ; 个 体防 护 用 品 未 按 标 准 配备 扣 分 ; 未 使 用 个体 防 护 用 品 , 发 现 人 扣 分 ; 无 个 体 防护 用 品 发 放 登 记 记 录的 , 扣 分 公 告 栏 、 警示 标 识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 公 布 有 关 职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职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 对 产 生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在 其醒 目 位 置 按 照 GBZ 158 2003的 要 求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警 示说 明 应 载 明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种 类 、后 果 、 预 防 以 及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等 内 容 2 查 现 场 。 未 在 醒 目 位置 设 置 公 告 栏 公 布 前述 内 容 的 , 不 得 分 ;公 布 不 全 的 , 缺 项扣 分 ; 未 设 置 警 示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的 , 不 得 分 ; 内 容 不全 的 , 缺 项 扣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二 、现场管理( 38)分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和 演 练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案 , 定 期 进 行 演 练 , 并 做 好 记 录 1 查 资 料 。 没 有 预 案 的 ,不 得 分 ; 内 容 不 全 的 ,缺 项 扣 0.5分 ; 未 定期 进 行 预 案 演 练 的 ,不 得 分 ; 没 有 演 练 记录 的 , 扣 0.5分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不应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1 查 现 场 。 不 符 合 要 求不 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三 、健康监护( 25)分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检 查 按 照 GBZ 188 2007的 规 定 组 织 新 录用 人 员 和 转 岗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职 业 健康 检 查 , 不 应 安 排 未 经 上 岗 前 职 业 健康 检 查 和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6 查 记 录 、 报 告 。 未 安排 上 岗 前 检 查 或 者 检查 机 构 无 资 质 的 , 不得 分 ; 安 排 未 经 上 岗前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业 或 者 安 排 有 职 业 禁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禁 忌 的 作 业 的 , 发 现 人 扣 分 在 岗 期 间 职 业健 康 检 查 按 照 GBZ 188 2007的 规 定 定 期 组 织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对 在 职 业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相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 应 当 调 离 原工 作 岗 位 , 并 妥 善 安 置 6 查 记 录 、 报 告 。 未 定期 安 排 在 岗 期 间 检 查或 者 检 查 机 构 无 资 质的 , 不 得 分 ; 对 出 现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未调 离 原 岗 位 妥 善 安 置的 , 发 现 人 扣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三 、健康监 护(25)分 离 岗 时 职 业 健康 检 查 按 照 GBZ 188 2007的 规 定 做 好 准 备调 离 或 脱 离 作 业 及 岗 位 人 员 的 离 岗 时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时 职 业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应 解 除 或 者 终 止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6 查 记 录 、 报 告 。 未 安排 离 岗 时 检 查 或 者 检查 机 构 无 资 质 的 , 不得 分 ; 未 进 行 离 岗 时检 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发 现 人 扣 分应 急 职 业 健 康 检查 对 遭 受 或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2 查 记 录 。 未 对 遭 受 或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危 害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健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的 ,不 得 分 结 果 告 知 按 规 定 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劳 动 者 2 询 问 。 未 将 职 业 健 康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动 者 的 , 不 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三 、健康监 护(25)分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建 立 符 合 要 求 的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妥 善 保 管 , 劳 动 者 离 开 时 应 如 实 、无 偿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复 印 件 并 签 章 2 抽 查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监 护 档 案 。 职 业 健 康监 护 档 案 内 容 不 全 的 ,缺 项 扣 分 ; 未 指定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责 保 存 的 , 扣 1分 ; 离岗 人 员 要 求 提 供 职 业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而 未 提 供 的 , 不 得 分 特 殊 人 群 保 护 不 应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职 业 病 危 害 作业 , 不 应 安 排 孕 期 、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从 事 对 本 人 和 胎 儿 、 婴 儿 有 危 害 的 作业 , 不 应 使 用 童 工 1 查 记 录 和 现 场 。 不 符合 要 求 不 得 分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评 分 表四 、诊断鉴定 (18) 职 业 病 诊 断 安 排 劳 动 者 、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职业 病 诊 断 6 现 场 询 问 5名 职 业 病 危害 严 重 的 重 点 岗 位 的劳 动 者 。 若 有 正 当 理由 提 出 职 业 病 诊 断 而被 无 理 由 拒 绝 的 , 经查 实 , 不 得 分 ; 对 照职 业 卫 生 检 查 结 果 或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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