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基础知识汇总第八章港口及生产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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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节 港 口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一 、 港 口 规 划 与 建 设二 、 港 口 生 产 组 织 管 理 体 系三 、 港 口 生 产 布 局四 、 主 要 生 产 指 标五 、 营 销 体 系 和 运 营 体 系 1、 定 义 :1.1港 口 布 局 规 划 : 指 港 口 的 分 布 规 划 , 包 括 全国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港 口 布局 规 划 。 依 据 : 它 是 根 据 国 家 生 产 力 布 局 , 运输 资 源 的 前 景 , 确 定 港 口 数 量 、 位 置 、 性 质 、功 能 和 发 展 方 向 的 规 划 。1.2港 口 总 体 规 划 : 是 指 一 个 港 口 在 一 定 时 期 的具 体 规 划 , 包 括 港 口 水 域 和 陆 域 范 围 、 港 区 划分 、 吞 吐 量 和 到 港 船 型 、 港 口 的 性 质 和 功 能 、水 域 和 陆 域 使 用 、 港 口 设 施 建 设 岸 线 使 用 、 建设 用 地 配 置 以 及 分 期 建 设 序 列 等 内 容 。一 、 港 口 规 划 与 建 设 1.3港 口 生 产 布 局 规 划 : 是 指 根 据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依 据 港 口 资 源 对 全 港 生 产 组 织 、 平 衡 、 协 调进 行 的 规 划 。2、 关 系2.1港 口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2.2港 口 生 产 布 局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 3、 编 制 依 据 :3.1港 口 布 局 规 划 : 国 家 生 产 力 布 局 、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中 长 期规 划 、 国 内 外 贸 易 增 长 趋 势 、 国 家 综 合 运 网 规 划 、 海 运规 划 和 流 域 规 划 、 大 宗 运 输 矿 产 资 源 储 藏 、 开 采 及 产 销位 置 、 城 市 的 发 展 规 划 及 国 家 对 港 口 建 设 的 政 策 等 。3.2港 口 总 体 规 划 : 全 国 或 区 域 性 港 口 规 划 、 港 口 吞 吐 量 、城 市 规 划 、 综 合 运 输 规 划 、 流 域 规 划 、 航 道 规 划 等 。3.3港 口 生 产 布 局 :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 集 疏 运 规 划 、 作 业 区 分工 规 划 、 港 口 装 卸 设 备 规 划 、 临 港 产 业 区 规 划 、 城 市 发展 规 划 等 。 4、 编 制 原 则 :4.1港 口 布 局 : 控 制 港 口 规 模 合 理 性 、 与 其 他 运 输规 划 相 协 调 、 协 调 与 港 口 城 市 的 关 系 , 发 挥 港口 最 大 作 用 ;4.2港 口 总 体 布 局 : 与 城 市 规 划 相 协 调 、 一 城 一 港 ,合 理 布 局 、 大 中 小 泊 位 结 合 、 深 水 深 用 , 浅 水浅 用 、 节 约 用 地 、 根 据 国 情 、 港 情 、 从 实 际 出发 、 客 货 分 开 、 散 杂 分 开 、 集 疏 运 系 统 畅 通 ,提 高 综 合 通 过 能 力 ;4.3港 口 生 产 布 局 :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 专 业 化 、 深 水化 、 低 碳 化 、 绿 色 环 保 、 高 效 化 、 低 成 本 化 。 5、 编 制 方 法 :5.1港 口 布 局 规 划 : 货 运 量 预 测 确 定 运 输 线路 ( 起 始 港 和 目 的 港 ) 测 算 港 口 数 量 和规 模 确 定 港 口 性 质 ;5.2港 口 总 体 规 划 : 现 状 分 析 评 估 港 口 的 地位 、 功 能 和 作 用 吞 吐 量 分 析 方 案论 证 选 择 最 优 ;5.3港 口 生 产 布 局 规 划 : 吞 吐 量 预 测 评 估 集疏 运 体 系 生 产 工 艺 评 估 运 营 体 系 确定 投 入 产 出 分 析 。 二 、 港 口 生 产 管 理 组 织 体 系1、 管 理 体 制 : 部 市 双 重 领 导 、 集 团 化 管 控 模 式 、 上 市 公 司2、 集 团 管 理 架 构 : 2.1计 财 部 : 以 资 金 为 中 心 , 进 行 科 学 管 理 , 促 进 资 金增 值 。2.2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集 团 薪 资 制 度 体 系 、 社 会 保 险 体系 、 员 工 培 训 体 系 以 及 除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外 员 工 的人 事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维 系 。 2.3企 业 发 展 部 :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开 发 为 中 心 , 制 定集 团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 负 责 集 团 经 营 发 展 、 企业 管 理 等 方 面 重 大 课 题 的 调 研 论 证 工 作 。 2.4生 产 业 务 部 : 负 责 集 团 客 货 运 生 产 组 织 管 理 ;负 责 集 团 货 运 商 务 费 收 价 格 管 理 ; 负 责 集 团 客货 运 输 生 产 、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 负 责 集 团 集 装 箱运 输 规 划 发 展 管 理 ,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指 挥 的 管 理体 制 。 2.5技 术 工 程 部 : 负 责 对 集 团 技 术 设 备 资 产 运 营 进 行指 导 、 监 督 、 服 务 、 宏 观 调 控 管 理 , 包 括 制 度 、规 划 计 划 、 开 发 购 建 、 考 核 评 优 、 资 产 变 动 、 运作 督 察 、 科 技 进 步 、 安 全 等 主 要 管 理 职 责 。 2.6安 全 监 察 部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安 全 生产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方 针 、 政 策 , 制 定 集 团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条 例 、 标 准 、 措 施 及 各 项 规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 四 、 主 要 生 产 指 标1、 港 口 生 产 指 标 的 概 念 : 是 一 组 综 合 反 映港 口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状 态 、 特 征 的 信 息 。 说 明 : 港 口 生 产 等 活 动 的 结 果 就 是 港 口 生 产 经 营目 标 ; 港 口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是 通 过 计 划 和 完 成 指 标体 现 出 来 ; 指 标 通 常 用 绝 对 数 、 相 对 数 、 平 均 数 等 表示 ; 指 标 设 置 应 达 的 基 本 要 求 : 有 具 体 内 容 、可 比 的 、 有 统 一 规 定 。 2、 指 标 分 类2.1从 性 质 可 分 为 数 量 指 标 和 质 量 指 标 数 量 指 标 : 港 口 生 产 力 规 模 及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规模 和 应 达 到 的 数 量 水 平 , 通 常 是 用 绝 对 数 表 示 的 。 质 量 指 标 : 港 口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应 达 到 的 或 已 经达 到 的 效 果 和 工 作 质 量 的 水 平 。 通 常 是 用 相 对 数表 示 的 。 说 明 : 数 量 指 标 是 计 算 质 量 指 标 的 基 础 。 2.2从 作 用 可 分 为 统 计 指 标 、 计 划 指 标 、 考 核 指 标 统 计 指 标 是 企 业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行 全 面 控 制所 设 立 的 基 本 指 标 体 系 , 统 计 指 标 包 括 计 划 指标 和 考 核 指 标 , 它 的 统 计 范 围 最 广 ; 计 划 指 标 是 企 业 生 产 计 划 中 规 定 必 须 达 到 或 完成 的 生 产 目 标 ; 考 核 指 标 是 对 企 业 或 各 部 门 的 生 产 、 经 营 、 管理 工 作 好 坏 进 行 评 比 、 奖 惩 的 衡 量 标 准 。 说 明 : 统 计 指 标 包 括 考 核 指 标 和 计 划 指 标 。 3、 吞 吐 量3.1定 义 : 吞 吐 量 是 港 口 指 标 体 系 中 最 重 要 的 产量 指 标 , 它 分 为 旅 客 吞 吐 量 和 货 物 吞 吐 量 。 旅 客 吞 吐 量 : 指 水 运 乘 船 进 出 港 区 范 围 的 旅客 人 数 , 其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次 ; 货 物 吞 吐 量 : 指 经 水 运 运 进 、 运 出 港 区 范 围并 经 装 卸 的 货 物 数 量 , 包 括 邮 件 及 办 理 托 运手 续 的 行 李 、 包 裹 , 以 及 补 给 船 舶 的 燃 料 、物 料 和 淡 水 。 由 出 口 吞 吐 量 和 进 口 吞 吐 量 两部 分 组 成 。 3.2货 物 吞 吐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 自 本 港 装 船 运 出 港 口 的 货 物 , 计 算 为 出 口 吞 吐 量 ; 由 水 运 运 进 本 港 卸 下 的 货 物 , 计 算 为 进 口 吞 吐 量 ; 由 水 运 运 进 港 口 , 经 卸 下 后 又 装 船 运 出 的 转 口 货 物 ,分 别 按 进 口 和 出 口 各 计 算 一 次 吞 吐 量 ; 货 物 吞 吐 量 必 须 以 该 船 需 要 在 本 港 装 卸 的 货 物 全 部装 妥 并 办 完 交 接 手 续 后 一 次 进 行 统 计 。 3.3不 能 计 算 为 货 物 吞 吐 量 的 情 况 : 由 同 一 船 舶 运 载 进 港 、 未 经 装 卸 又 运 载 出 港 的 货 物( 包 括 原 驳 换 拖 ) ; 自 同 一 船 上 卸 下 随 后 又 装 到 同 一 船 上 的 货 物 , 或 装船 后 未 出 又 卸 回 本 港 的 货 物 ; 本 港 港 区 范 围 内 的 轮 渡 、 短 途 运 输 行 货 物 以 及 运 输船 舶 装 卸 服 务 的 驳 运 量 和 各 码 头 之 间 的 驳 运 量 ; 港 口 进 行 疏 浚 运 至 港 外 抛 弃 的 泥 沙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 在 同 一 市 区 港 与 港 之 间 的 货 物 运 输 ; 路 过 的 竹 、 木 排 , 在 港 进 行 原 排 加 固 、 小 排 该 大 排 ,或 大 排 改 小 排 等 加 工 处 理 ; 渔 船 或 其 他 船 舶 直 接 资 江 、 海 、 湖 泊 中 捞 进 港 口 的水 产 品 及 挖 掘 的 河 泥 。 3.4统 计 范 围 : 吞 吐 量 的 统 计 范 围 包 括 港 区 范 围 内 所有 从 事 运 输 生 产 的 码 头 、 浮 筒 、 锚 地 等 泊 位 。 不论 隶 属 关 系 而 全 部 统 计 的 吞 吐 量 , 叫 全 港 吞 吐 量 ,包 括 港 务 局 码 头 、 货 主 码 头 的 吞 吐 量 。3.5统 计 截 至 时 间 : 一 律 以 统 计 期 末 的 最 后 一 天 18时整 为 截 止 时 间 。 4、 换 算 吨4.1定 义 : 就 是 以 某 一 种 货 种 ( 如 石 油 ) 为 基 数 ,即 以 装 卸 1吨 石 油 为 1个 换 算 吨 , 其 他 货 种 则 依照 其 难 易 程 度 比 例 换 算 为 相 当 于 装 卸 石 油 的 吨数 , 这 个 比 例 就 是 换 算 系 数 。4.2说 明 : 换 算 吨 就 是 各 种 货 种 的 实 际 吨 数 与 换 算系 数 的 乘 积 ;4.3滚 装 车 辆 、 原 木 等 。 5、 装 卸 工 作 量 指 标 与 装 卸 效 率 指 标5.1装 卸 自 然 吨 : 指 进 出 港 区 并 经 装 卸 的 货 物 数量 , 一 吨 货 物 从 进 港 到 出 港 ( 包 括 进 港 后 不再 出 港 , 在 港 内 消 耗 的 物 资 等 ) , 不 论 经 过几 次 操 作 , 均 只 计 算 为 一 个 装 卸 自 然 吨 。5.2操 作 量 : 指 通 过 一 个 完 整 的 操 作 过 程 所 装 卸 、搬 运 的 货 物 数 量 。5.3装 卸 工 时 效 率 : 指 装 卸 工 人 ( 包 括 机 械 司 机及 其 助 手 ) 每 人 每 小 时 所 完 成 的 操 作 量 ( 即完 整 的 操 作 过 程 ) 6、 车 船 在 港 停 留 时 间 指 标6.1船 舶 在 港 停 泊 时 间 : 所 考 核 和 统 计 的 范 围 是 在 港 务局 管 辖 的 码 头 、 浮 筒 、 锚 地 上 进 行 装 卸 货 物 的 运 输船 舶 ( 海 港 在 500载 重 吨 以 上 船 舶 , 河 港 在 100载 重吨 以 上 货 船 ) , 既 不 包 括 路 过 及 来 港 避 风 未 装 卸 货物 的 船 舶 , 也 不 包 括 计 划 批 准 停 航 的 船 舶 、 卸 完 货后 准 备 修 理 的 船 舶 、 在 装 卸 时 间 以 外 洗 刷 锅 炉 及 其它 处 于 非 营 运 状 态 的 船 舶 。 对 外 籍 船 舶 , 则 不 论 其所 停 泊 码 头 的 隶 属 关 系 由 什 么 单 位 进 行 装 卸 , 都 要进 行 考 核 或 统 计 。6.2计 量 单 位 : 船 舶 在 港 停 时 的 为 “ 艘 天 ” 或 “ 艘 时 ” 。 6.3船 舶 在 港 停 时 的 起 讫 时 间 的 计 算 规 定 : 船 舶 进 港 直 接 靠 码 头 时 , 从 靠 好 码 头 起 到 装 卸 货 物完 毕 离 开 码 头 时 止 ; 船 舶 进 港 先 在 锚 地 或 浮 筒 停 泊时 , 从 在 锚 地 、 浮 筒 泊 妥 时 起 至 装 卸 货 物 完 毕 离 开锚 地 、 浮 筒 时 止 。 在 港 停 泊 处 于 非 营 运 状 态 的 船 舶 停 泊 时 间 不 作 统 计 。例 如 重 载 进 港 、 卸 货 完 毕 后 转 入 停 港 封 存 、 修 理 或报 废 拆 除 的 船 舶 , 其 在 港 停 泊 时 间 , 计 至 统 计 的 货卸 完 时 止 ; 在 装 卸 时 间 以 外 进 行 清 洗 锅 炉 及 航 次 检修 的 时 间 , 不 计 为 在 港 停 泊 的 时 间 。 7、 船 舶 在 港 停 留 时 间7.1船 舶 在 港 停 留 时 间 的 组 成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非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自 然 因 素 引 起 的 停 泊 时 间 。7.1.1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 是 船 舶 在 运 输 生 产过 程 中 所 必 需 的 停 泊 时 间 。 这 包 括 :装 卸 作 业 时 间 ;技 术 作 业 时 间 ;移 泊 时 间 ;其 他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 7.1.2非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 指 装 卸 组 织 、 运 输 工 作不 善 , 或 因 货 物 不 能 按 时 集 中 等 运 输 生 产 过 程中 非 必 需 的 停 泊 时 间 。 其 原 因 可 分 为 : 港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非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 船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非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非 生 产 性 停 泊 时 间 。7.1.3自 然 因 素 引 起 的 停 泊 时 间 : 指 因 自 然 因 素 而造 成 的 停 泊 时 间 , 包 括 因 风 、 雨 、 雪 、 雾 而 不能 作 业 , 高 温 季 节 工 人 午 休 , 候 潮 进 出 港 等 造成 的 停 泊 时 间 , 也 包 括 船 舶 到 指 定 地 点 避 风 的停 泊 时 间 及 其 往 返 的 航 行 时 间 。 8、 铁 路 货 车 在 港 停 留 时 间 ( 车 小 时 )8.1货 车 一 次 作 业 平 均 在 港 停 留 时 间8.2日 均 到 港 车 数8.3日 均 装 ( 卸 ) 车 数9、 港 口 生 产 设 备 运 用 指 标9.1泊 位 运 用 指 标9.2库 场 运 用 指 标9.3机 械 运 用 指 标9.4驳 运 指 标 10、 机 械 运 用 指 标10.1机 械 完 好 率10.2机 械 利 用 率11、 劳 动 工 日 指 标11.1日 历 工 日11.2出 勤 率11.3工 时 利 用 率11.4装 卸 工 时 利 用 率 12、 安 全 质 量 指 标12.1安 全 指 标 : 因 工 死 亡 率12.2货 物 质 量 指 标 货 损 率 货 差 率 赔 偿 金 额 率 第 六 节 发 展 现 状 和 趋 势一 、 现 状 越 来 越 重 视 港 口 的 超 前 建 设 和 发 展 ; 越 来 越 重 视 资 本 运 作 ; 越 来 越 重 视 集 装 箱 的 发 展 ; 越 来 越 依 重 各 种 关 系 的 协 调 和 发 展 ; 港 航 关 系 越 来 越 密 切 ; 同 一 区 域 间 竞 争 越 来 越 激 烈 ; 发 展 速 度 越 来 越 快 。 二 、 现 代 港 口 的 发 展 趋 势 大 型 化 趋 势 ; 集 装 箱 化 趋 势 ; 深 水 化 趋 势 ; 专 业 化 分 工 越 来 越 细 ; 港 口 生 产 管 理 的 高 效 、 高 科 技 化 趋 势 ; 现 代 港 口 发 展 的 信 息 化 网 络 化 趋 势 ; 现 代 港 口 向 物 流 服 务 中 心 转 化 的 趋 势 ; 现 代 港 口 重 视 低 碳 、 环 保 的 趋 势 。 第 七 节 世 界 主 要 港 口 小 档 案 概 述 : 我 国 现 有 沿 海 港 口 150余 个 ( 含 长 江 南 京 及以 下 港 口 ) , 2010年 货 物 吞 吐 量 达 33.8亿 吨 , 比2007年 翻 了 一 番 多 。评 述 : 沿 海 港 口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础 设 施 , 有 力 地 支 撑 了 经 济 、 社 会 和 贸 易 发 展 以及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 对 于 国 家 综 合 实 力 的 提升 、 综 合 运 输 网 的 完 善 等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2010年 全 球 港 口 吞 吐 量 统 计 表 单 位 : 百 万 吨 排 名 港 口 国 家 吞 吐 量1 上 海 中 国 5372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4493 鹿 特 丹 荷 兰 3784 宁 波 中 国 3105 广 州 中 国 3036 天 津 中 国 2587 香 港 中 国 2388 青 岛 中 国 224 9 釜 山 韩 国 21810 名 古 屋 日 本 208 一 、 上 海 港 上 海 港 位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前 缘 , 居 我 国18000公 里 大 陆 海 岸 线 的 中 部 、 扼长 江 入 海 口 , 地 处 长 江 东 西 运 输 通道 与 海 上 南 北 运 输 通 道 的 交 汇 点 ,是 我 国 沿 海 的 主 要 枢 纽 港 , 参 与 国际 经 济 大 循 环 的 重 要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经 融 中 心 作 为 世 界 著 名 港 口 , 2010年 上 海 港 货 物 、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均 位居 世 界 第 一 。 二 、 新 加 坡 港 位 于 新 加 坡 岛 南 部 沿 海 ,西 临 马 六甲 海 峡 的 东 南 侧 , 南 临 新 加 坡海 峡 的 北 侧 , 是 亚 太 地 区 最 大的 转 口 港 , 也 是 世 界 最 大 的 集装 箱 港 口 之 一 。 又 称 狮 城 、 星洲 或 星 岛 。 该 港 扼 太 平 洋 及 印度 洋 之 间 的 航 运 要 道 , 战 略 地位 十 分 重 要 。 它 自 13世 纪 开 始使 是 国 际 贸 易 港 口 , 目 前 已 发展 成 为 国 际 著 名 的 转 口 港 。 新加 坡 港 是 全 国 政 治 、 经 济 、 文化 及 交 通 的 中 心 。 本 港 自 然 条 件 优 越 ,水 域 宽 敞 , 很少 风 暴 影 响 , 面 积 达 538平 方 米 ,水 深 适 宜 , 吃 水 在 13m左 右 的 船舶 可 顺 利 进 港 靠 泊 , 港 口 设 备先 进 完 善 , 并 采 用 计 算 机 化 的情 报 系 统 , 同 时 谋 求 用 户 手 续的 简 化 和 方 便 。共 有 250多 条 航 线 来 往 世 界 各 地 ,约 有 80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130多 家船 公 司 的 各 种 船 舶 日 夜 进 出 该港 , 平 均 每 12分 钟 就 有 一 艘 船舶 进 出 , 效 率 极 高 , 相 当 于 一年 之 内 世 界 现 有 货 船 都 在 新 加坡 停 泊 了 一 次 。 新 加 坡 港 三 、 鹿 特 丹 港 鹿 特 丹 港 位 于 莱 茵 河 与 马 斯 河 河 口 ,西 依 北 海 , 东 溯 莱 茵 河 、 多 瑙 河 ,可 通 至 里 海 , 有 “ 欧 洲 门 户 ” 之 称 。港 区 面 积 约 100平 方 公 里 , 码 头 总 长42公 里 , 吃 水 最 深 处 达 22米 , 可 停泊 54.5万 吨 的 特 大 油 轮 。 港 区 基 础设 施 归 鹿 特 丹 市 政 府 所 有 , 日 常 港务 管 理 由 鹿 特 丹 港 务 局 负 责 , 各 类公 司 承 租 港 区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业 务 。二 战 后 , 随 着 欧 洲 经 济 复 兴 和 共 同 市场 的 建 立 , 鹿 特 丹 港 凭 借 优 越 的 地理 位 置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 1961年 , 吞吐 量 首 次 超 过 纽 约 港 ( 1.8亿 吨 ) , 成 为 世 界 第 一 大 港 , 直 到 被 上 海 港超 越 。 鹿 特 丹 港 四 、 纽 约 港 纽 约 港 是 世 界 上 天 然 深 水 港 之 一 , 有两 条 主 要 航 道 。 一 条 是 哈 得 孙 河 口外 南 面 的 恩 布 娄 斯 航 道 , 长 16公 里 ,宽 610米 , 维 护 深 度 13 72米 , 由南 方 或 东 方 进 港 的 船 舶 经 这 条 航 道进 入 纽 约 湾 驶 往 各 个 港 区 。 另 一 条是 长 岛 海 峡 和 东 河 , 由 北 方 进 港 的船 舶 经 过 这 条 航 道 。 纽 约 港 口 的 狭水 道 , 水 深 30多 米 , 东 河 水 道 大 部 分 河 段 水 深 在 18米 以 上 , 最 深 处近 33米 。 港 内 淤 积 量 小 。 纽 约 港 腹地 广 大 , 公 路 网 、 铁 路 网 、 内 河 航道 网 和 航 空 运 输 网 四 通 八 达 。 第 八 节 重 要 相 关 知 识一 、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建 设二 、 油 改 电三 、 港 口 资 本 运 作四 、 海 向 腹 地 和 内 陆 腹 地 建 设五 、 集 装 箱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研 讨 : 大 连 港 三 年 破 千1、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各 大 沿 海 港 口 的 快 速 发 展 ;省 市 政 府 的 高 度 关 注 ;周 边 竞 争 港 口 的 逆 势 和 跨 越 式 崛 起 。2、 理 论 上 的 可 行 性沿 海 “ 破 千 ” 港 口 用 时 分 析 ;高 速 成 长 期 的 分 析 ; 大 陆 主 要 集 装 箱 港 口 吞 吐 量 阶 段 增 长 演 进情 况 分 析 表 序号港口名称5001000万TEU起始年份进入年份用时平均增长(万TEU)1上海港2000(561) 2003(1128)3 1892深圳2001(508)2003(1061)2 276.53广州2006(660) 2008(1100)2 2204宁波-舟山2005(520) 2008(1084)3 1885青岛2004(514) 2009(1025)5 1026天津2006(595) 2010(1009)4 103.5 7厦门2008(503) 8大连2010(526) 相关平均3.17 179.8 3、 观 点 PK 补 贴 政 策 与 600万 人 民 都 是 250; 还 账 与 纳 税 人 ; 官 僚 与 人 才 ; 租 两 条 船 与 脚 踏 实 地 ; 补 贴 政 策 原 则 与 到 底 谁 受 益 ? 完 成 难 度 系 数 大 与 不 可 能 完 成 ; 营 口 港 威 胁 论 与 建 设 航 运 中 心 论 。 本 章 结 束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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