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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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 徽 大 学 经 济 学 院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学 期金 融 信 托 与 租 赁 讲 课 人 : 张 前 程 经 济 学 博 士 , 安 徽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师 电 子 邮 箱 : 、 金 融 信 托 与 租 赁 的 核 心 内 容 、 思 想 ; 、 在 经 济 学 、 金 融 学 的 大 框 架 下 学 习金 融 信 托 与 租 赁 ; 、 联 系 中 国 的 现 实 ; (人 类 社 会 的 发展 ) 、 我 的 思 考 。 2021-4-22 4学习目的与方法 考试与成绩平 时 成 绩 : 30%; 要 求 : 每 2位 同 学 提 供 一 份 3000字 左 右 , 选部 分 同 学 课 堂 演 讲 ; 与 金 融 信 托 与 租 赁 相 关 ,可 以 围 绕 金 融 现 象 展 开 。 期 终 考 试 : 70% 。 主要参考书信托与融资租赁马丽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金融学,Zvi Bodie and Robert C. Merto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 网络资源推荐 学 术 网 站 : 中 国 期 刊 网 , 重 庆 维 普 等 ; 管 理 监 督 机 构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信 托 业 协 会 , 中 国银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等 ; 信 托 公 司 和 租 赁 公 司 :银 监 会 券 商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监 会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国 家 发 改 委 管 理 数 量 巨 大 的 私 募 存 在 监 管 的 空 白 。 信 托 与 租 赁 公 司 网 站 ; 英 文 网 络 资 源 : Wall Street Journal、 The Economist等 。 序言:金融学中的信托与租赁 Finance一 词 在 国 内 有 很 多 种 不 同 译 法 , 如 金 融 、 财务 、 理 财 、 融 资 、 财 政 等 , 以 及 相 应 的 学 科 。 如Finance译 为 金 融 学 , Corporate finance常 常 被 译 为公 司 财 务 学 或 公 司 理 财 学 , Public finance被 译 为 公共 财 政 学 或 直 接 译 为 财 政 学 。 英美等国家Finance三种经济学含义 ( 1) 通 过 出 售 股 票 、 债 券 、 票 据 或 其 他 方 式 , 为 企业 的 新 建 、 重 组 或 扩 张 筹 集 必 要 的 资 金 ; ( 2) 关 于 货 币 信 用 、 银 行 等 活 动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 包括 货 币 、 信 用 、 银 行 、 证 券 、 投 资 、 投 机 、 外 汇 交 易 、承 销 、 交 易 、 信 托 等 内 容 。 ( 3) 最 初 的 含 义 , 政 府 通 过 税 收 和 发 行 国 债 筹 集 资金 并 管 理 使 用 的 行 为 , 现 在 一 般 用 Public finance。 金融学(第二种含义) 金 融 学 是 研 究 如 何 在 不 确 定 的 条 件 下 对 资 源 进 行 跨 时期 配 置 的 理 论 和 学 科 。 陈 志 武 : 金 融 的 逻 辑 金融的功能 1、 金 融 是 资 源 在 时 间 和 空 间 上 的 配 置 2、 管 理 风 险 如 保 险 , 担 保 , 期 货 , 互 换 和 期 权 等 3、 储 备 资 源 和 分 割 股 份 4、 提 供 信 息 5、 解 决 激 励 问 题 6、 清 算 和 支 付 结 算 金融学主要包括三个领域 第 一 , 公 司 财 务 学 ( Corporate finance) 。 这 是 从 企 业的 角 度 来 考 察 金 融 学 , 主 要 研 究 企 业 如 何 通 过 投 资 、 融 资和 营 运 资 金 的 管 理 , 实 现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目 标 。 第 二 , 投 资 学 ( Investment) 。 这 是 从 投 资 者 的 角 度 来 考察 金 融 学 , 主 要 研 究 证 券 及 其 组 合 的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和 评价 。 一 般 来 说 , 投 资 可 以 分 为 实 体 投 资 ( 直 接 投 资 ) 和 证券 投 资 ( 间 接 投 资 ) , 但 实 体 投 资 一 般 归 于 公 司 财 务 学 的研 究 , 投 资 学 更 多 的 是 研 究 证 券 投 资 。 第 三 , 金 融 市 场 和 中 介 学 ( 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 。 这 是 从 第 三 者 -市 场 和 中 介 -的 角 度 来 考 察的 金 融 学 , 主 要 研 究 金 融 市 场 上 的 交 易 , 以 及 各 个 中 介 的业 务 、 管 理 、 监 督 等 。 金融学的组成结构 2021-4-22 14公司财务学 金融中介与市场学 投资学金 融 学 三 个 领 域 各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范 畴 , 但 互 相联 系 、 互 相 交 叉 的 内 容 更 多 , 事 实 上 , 他 们 是 从不 同 的 角 度 来 考 察 金 融 学 。企 业 投 融资 决 策 金 融 市 场金 融 中 介 投 资 者 信托与租赁学在金融学中的位置 从 金 融 组 织 来 看 , 信 托 与 租 赁 学 属 于 金 融 中 介 和 市 场学 范 围 , 是 从 信 托 与 租 赁 的 角 度 来 考 察 整 个 金 融 学 。当 然 ,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来 论 述 同 一 内 容 , 其 阐 述 问 题 的逻 辑 体 系 和 侧 重 点 就 会 有 所 不 同 。 还 有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信 托 可 以 说 是 整 个 金 融 体 系 的 基础 , 信 托 的 基 本 思 想 渗 透 在 整 个 金 融 学 各 个 领 域 。 第一章 信托制度概览 本 章 重 点 : 信 托 的 概 念 与 本 质 信 托 关 系 的 要 素 及 信 托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信 托 机 构 的 特 点 及 其 在 经 济 中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一 、 信 托 的 概 念 所 谓 信 托 ( 英 文 “ Trust” ) , “ 信 ” 即 信 任 、 忠 实可 靠 , “ 托 ” 即 委 托 和 嘱 托 。 “ 信 ” 、 “ 托 ” 两 字 合起 来 就 有 “ 相 信 而 托 付 ” 和 “ 信 任 而 委 托 ” 之 义 。“ 信 ” 是 “ 托 ” 的 前 提 。 只 有 在 了 解 对 方 的 情 况 , 认为 其 诚 实 可 靠 , 又 有 条 件 可 以 托 付 , 才 有 信 托 行 为 产生 的 可 能 , 这 是 信 托 的 般 含 义 。 信 托 是 一 种 以 信 任 为 基 础 、 以 财 产 为 中 心 、 以 委 托 代 理 为 方式 的 、 特 殊 的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信 用 活 动 。 用 16字 概 括 信 托 : 得 人 之 信 , 受 人 之 托 , 代 人 理 财 , 履 人 之嘱 信 托 作 为 一 种 因 信 任 而 托 付 他 人 代 为 行 事 的 行 为 , 包含 三 个 特 定 内 容 : ( 1) 信 托 前 提 : 在 信 托 中 , “ 信 ” 是 基 础 , 是 前 提 ,有 信 才 有 托 , 无 信 则 不 可 能 有 托 。 ( 2) 信 托 关 系 : 信 托 建 立 的 是 一 种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缺 少 任 何 一 方 , 信 托 都 会 失 去 稳 固 存 在 和 顺 利 发 展 的基 础 。 ( 3) 信 托 事 项 : 委 托 方 所 托 之 事 一 定 是 力 所 不 能 及 、而 又 试 图 实 现 的 事 务 。 2.信 托 的 广 泛 使 用 信 托 在 社 会 生 活 与 生 产 中 广 泛 使 用 , 既 包 括 社 会 活 动中 的 人 事 关 系 , 又 包 括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财 务往 来 关 系 。 政 治 信 托 一 般 信 任 之 托 经 济 信 托 三 国 志 中 的 白 帝 城 托 孤 : 刘备 病 危 之 时 , 召 丞 相 诸 葛 亮 、 尚书 令 李 严 托 孤 , 命 二 人 辅 佐 其 子刘 禅 , 其 间 刘 备 与 诸 葛 亮 曾 经 有一 段 对 话 , 据 三 国 志 蜀书 诸 葛 亮 传 记 载 是 这 样 的 :章 武 三 年 ( 223年 ) 春 , 先 主 于永 安 病 笃 , 召 亮 于 成 都 , 属 以 后事 , 谓 亮 曰 : “ 君 才 十 倍 曹 丕 ,必 能 安 国 , 终 定 大 事 。 若 嗣 子 可辅 , 辅 之 ; 如 其 不 才 , 君 可 自 取 。“ 亮 涕 泣 曰 : ” 臣 敢 竭 股 肱 之 力 ,效 忠 贞 之 节 , 继 之 以 死 ! “ 先 主又 为 诏 敕 后 主 曰 : ” 汝 与 丞 相 从事 , 事 之 如 父 。 “ 如 何 破 解 “ 富 不 过 三 代 ” ? 民 营 企 业 家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在 于 他 们 的 生 育 能 力 。 放 眼 海 外 , 声 名 显 赫 的 肯 尼 迪 家 族 、 洛 克 菲 勒 家 族 历 经 百 年而 弥 新 , 家 族 财 富 没 有 因 为 家 族 主 心 骨 的 让 位 、 辞 世 而 分 崩离 析 。 究 其 原 因 , 家 族 的 前 辈 没 有 按 传 统 的 遗 产 继 承 方 式 进行 财 富 转 移 , 而 是 委 托 有 能 力 的 专 业 机 构 或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防 止 家 族 成 员 没 有 能 力 进 行 管 理 或 没 有 能 力 掌 握 庞 大 的 家 族财 产 , 从 而 使 家 族 财 产 得 以 永 续 及 传 承 。 3.信 托 的 实 质 ( 二 ) 信 托 与 其 他 类 似 制 度 的 区 别 1.信 托 与 债 信 托 关 系 中 的 受 益 人 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中 的 债 权 人 在 权利 要 求 上 处 于 类 似 地 位 。 然 而 , 两 者 有 很 大 不 同 : ( 1) 委 托 人 是 基 于 对 受 托 人 的 信 任 , 借 助 受 托 人 的能 力 去 实 现 特 定 的 意 愿 ; 而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系 , 主 要 是 依 据 市 场 融 资 需 求 而 建 立 的 , 债 权 人 未 必对 债 务 人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 ( 2) 受 托 人 用 信 托 资 金 投 资 获 取 的 收 益 , 归 信 托 合同 制 定 的 受 益 人 所 有 ; 而 债 务 人 举 债 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归 债 务 人 所 有 。 ( 3) 在 信 托 关 系 中 , 如 果 受 托 人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管 理 和 运 用 财 产 , 发 生 的 信 托 财 产 损 失 将 由 委 托 人 和受 益 人 承 担 , 受 托 人 不 负 有 承 担 损 失 的 责 任 。 在 债 权债 务 关 系 中 , 债 务 人 对 所 借 债 负 全 责 , 如 果 因 使 用 不当 而 造 成 损 失 ,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财 产 所 应 该 承 担 的 责任 不 会 有 任 何 减 免 。 2.信 托 与 监 护 信 托 与 监 护 同 属 于 信 托 关 系 , 但 二 者 也 有 所 不 同 。 信 托 业 务 有 “ 生 前 签 约 , 生 前 生 效 ” 和 “ 生 前 签 约 ,死 后 生 效 ” 两 大 类 型 , 而 监 护 信 托 属 于 后 者 , 是 一 种特 定 的 信 托 。 二 者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 ( 1) 在 监 护 信 托 中 , 受 益 人 是 那 些 无 行 为 能 力 , 或行 为 能 力 有 所 欠 缺 ,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而 一般 信 托 关 系 中 受 益 人 的 资 格 不 受 限 制 , 只 要 有 享 受 收益 的 权 利 能 力 即 可 。 ( 2) 在 监 护 信 托 中 , 受 托 人 不 但 要 管 理 好 被 监 护 人的 个 人 财 产 , 还 要 对 其 身 心 健 康 负 有 抚 养 和 治 疗 的 责任 ; 而 一 般 信 托 关 系 中 的 受 托 人 只 对 受 益 人 的 财 产 完整 或 增 加 收 益 负 责 。 ( 3) 监 护 人 由 被 监 护 人 的 委 托 人 用 遗 嘱 方 式 或 由 法院 裁 定 来 进 行 安 排 ; 而 一 般 信 托 关 系 中 的 受 托 人 通 常由 委 托 人 进 行 选 择 。 二 、 信 托 制 度 中 的 两 种 委 托 : 狭 义 信 托 与 广 义 信 托 ( 一 ) 狭 义 信 托 是 本 源 意 义 上 的 信 托 , 其 特 点 是 : 1.信 托 财 产 处 置 权 从 委 托 人 手 中 转 交 给 受 托 人 。 2.对 财 产 的 处 置 权 限 相 对 较 大 。 某 种 特 定 信 托 关 系 成立 后 , 受 托 人 将 以 名 义 所 有 者 身 份 为 委 托 人 全 权 理 财 ,责 任 重 大 。 3.从 基 本 关 系 看 , 至 少 有 三 方 当 事 人 , 即 委 托 人 、 受托 人 、 受 益 人 。 4.从 经 营 者 类 型 看 , 受 托 人 常 常 是 以 法 人 身 份 出 现 的各 种 金 融 机 构 , 如 各 种 专 业 性 的 信 托 公 司 、 各 种 银 行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信 托 部 。 在 现 代 财 产 管 理 信 托 制 度 中 , 个 人 受 托 人 较 少 。 ( 二 ) 广 义 信 托 广 义 信 托 是 指 在 狭 义 信 托 的 基 础 上 , 加 上 单 纯 代 理 性 质 的信 托 。 代 理 的 特 点 是 : 1.不 需 要 进 行 财 产 处 置 权 的 转 移 。 受 托 人 以 财 产 所 有 者 代理 人 的 身 份 , 按 代 理 要 求 行 使 一 定 的 理 财 权 利 。 2.对 财 产 处 置 的 权 限 相 对 较 小 。 仅 限 于 在 管 理 、 处 分 财 产手 续 上 的 代 理 , 且 必 须 保 证 财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 不 能 随 意改 变 财 产 的 存 在 形 态 , 承 担 的 责 任 也 相 对 较 小 。 3.从 基 本 关 系 看 , 一 般 只 有 两 当 事 人 , 委 托 人 、 代 理 人 。 4.从 经 营 者 类 型 看 , 除 各 种 金 融 机 构 外 , 受 托 人 还 可 以 是其 他 各 种 非 金 融 机 构 , 如 贸 易 公 司 、 可 办 理 托 运 业 务 的 邮局 , 甚 至 是 个 人 代 理 人 。 ( 三 ) 银 行 信 托 、 金 融 信 托 与 贸 易 信 托 1.银 行 信 托 衍 生 于 对 经 营 者 的 考 察 。 现 代 财 产 管 理 信托 经 营 者 多 是 银 行 及 各 种 金 融 机 构 。 2.金 融 信 托 衍 生 于 对 信 托 财 产 的 考 察 。 现 代 财 产 管 理信 托 中 财 产 的 一 般 形 态 是 货 币 , 因 而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必涉 及 管 理 资 金 问 题 , 而 管 理 资 金 又 必 与 资 金 融 通 相 连 。 3.贸 易 信 托 衍 生 于 对 广 义 信 托 中 代 理 业 务 的 考 察 , 如商 品 的 代 购 代 销 、 生 活 物 资 的 托 购 寄 售 等 。 三 、 信 托 制 度 发 展 基 础 ( 一 ) 私 有 制 及 剩 余 财 产 恩 格 斯 : 家 庭 、 私 有 制 与 国 家 的 起 源 ( 二 ) 法 律 基 础 ( 三 )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四 ) 社 会 习 惯 第二节 设定信托的构成要素 一 、 信 托 行 为 信 托 行 为 是 指 因 设 定 信 托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委 托 行 为 。 信托 行 为 、 信 托 关 系 、 信 托 财 产 等 共 同 构 成 设 定 信 托 的要 素 。 二 、 信 托 财 产 ( 一 ) 信 托 财 产 的 定 义 信 托 财 产 即 信 托 标 的 , 是 指 受 托 人 按 照 信 托 合 同 约 定的 信 托 目 的 受 托 代 为 管 理 、 处 分 的 财 产 。 在 财 产 管 理 、处 分 过 程 中 以 及 管 理 后 所 获 得 的 利 息 、 租 金 、 利 润 等也 属 于 信 托 财 产 范 围 。 二 、 信 托 财 产 类 型 1.以 存 在 形 式 划 分 信 托 财 产 , 分 为 有 形 财 产 和 无 形 财产 。 有 形 财 产 : 动 产 ( 货 币 资 金 、 有 价 证 券 、 机 器 设 备 ) 、不 动 产 ( 土 地 、 房 屋 ) 、 金 钱 债 权 ( 债 权 凭 证 、 存 款凭 证 、 保 险 单 、 抵 押 证 券 ) ; 无 形 财 产 : 发 明 专 利 、 商 标 使 用 权 、 拍 照 使 用 权 、 著作 权 等 。 2.以 对 信 托 财 产 的 占 有 时 间 进 行 划 分 , 分 为 “ 现 在 权 ”信 托 财 产 和 “ 将 来 权 ” 信 托 财 产 。 现 在 权 信 托 财 产 : 现 在 就 掌 握 着 产 权 的 信 托 财 产 ; 将 来 权 信 托 财 产 : 将 来 可 以 掌 握 产 权 的 财 产 。 如 , 经过 遗 嘱 公 证 的 对 某 套 房 产 的 继 承 权 对 受 益 人 而 言 是“ 将 来 权 ” 信 托 财 产 。 ( 三 ) 信 托 财 产 的 特 点 1.独 立 性 指 信 托 财 产 区 别 于 其 他 财 产 , 不 能 混 淆 。 受 托 人 受 托 的 信 托 财 产 要 与 受 托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相 区 别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不 得 归 入 受 托 人 自 己 的 固 有 财产 , 享 受 其 利 益 。 受 托 人 受 托 的 信 托 财 产 要 与 其 他 委 托 人 的 信 托 财 产 相区 别 , 也 应 该 分 别 记 账 、 分 别 管 理 , 不 能 混 淆 。 2.有 限 性 是 指 受 托 人 虽 然 成 为 名 义 上 的 所 有 权 人 , 但 也 只 能 在委 托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管 理 和 处 分 财 产 , 不 能 超 越 权 限 ,否 则 要 承 担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 三 、 信 托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一 ) 信 托 关 系 的 定 义 信 托 关 系 是 指 设 定 信 托 的 当 事 人 ( 委 托 人 与 信 托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特 定 关 系 。 信 托 关 系 建 立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受 托 人 对 财 产 的 管 理 , 使 受 托 人 、 受 益 人 有 益 可 受 ,否 则 信 托 关 系 的 建 立 将 毫 无 意 义 。 信 托 关 系 至 少 要 有 三 方 当 事 人 , 即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受 益 人 。 ( 二 )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是 指 主 动 提 出 信 托 要 求 的 当 事 人 , 可 以 是 法 人或 自 然 人 。 对 于 法 人 委 托 人 在 资 格 上 没 有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 范 围 相对 广 泛 ; 对 于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 则 有 资 格 要 求 , 即 需 要 具 备 法 律上 的 行 为 能 力 , 所 以 在 现 代 信 托 制 度 的 成 熟 环 境 中 ,未 成 年 人 不 能 成 为 信 托 事 项 的 委 托 人 。 ( 三 ) 受 托 人 受 托 人 是 指 被 动 接 受 信 托 要 求 的 当 事 人 , 一 般 为 法 人受 托 人 。 如 各 种 信 托 公 司 或 代 理 信 托 的 法 人 机 构 。 我 国 信 托 法 规 定 : “ 受 托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法 律 法 规 对 受 托 人 的 条 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目 前 , 在 我 国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产 的 信 托 活 动 中 , 受 托 人主 要 是 信 托 公 司 和 各 种 兼 营 信 托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 ( 四 )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是 指 享 受 信 托 利 益 的 当 事 人 。 关 于 受 益 人 有 三 点 需要 把 握 : 1.受 益 人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组 织 ( 如 营 利 性 工商 企 业 或 非 营 利 性 机 构 ) 。 2.受 益 人 可 同 时 是 委 托 人 , 但 不 能 是 受 托 人 , 以 防 止 受 托人 利 用 信 托 财 产 谋 取 私 利 。 3.自 然 人 受 益 人 具 有 “ 既 定 未 定 ” 的 特 点 。 既 定 的 是 受 益人 的 范 围 , 未 定 的 是 具 体 的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不 一 定 是 合 同当 事 人 , 无 须 具 备 行 为 能 力 , 只 要 具 备 权 利 能 力 即 可 ; 受益 人 可 以 是 未 成 年 人 、 婴 儿 , 甚 至 是 尚 未 出 生 的 孩 子 。 四 、 信 托 合 同 ( 一 ) 信 托 合 同 的 特 点 信 托 合 同 是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的 以 一 定 财 产 为 中 心 ,为 实 现 一 定 信 托 目 的 而 设 定 信 托 关 系 的 契 约 。 围 绕 信托 的 一 切 主 要 事 项 , 均 明 确 表 示 于 合 同 之 中 。 信 托 合同 是 确 认 是 否 建 立 信 托 关 系 的 唯 一 依 据 。 ( 二 ) 信 托 合 同 需 列 明 的 内 容 1.明 确 信 托 目 的 。 明 确 信 托 目 的 是 信 托 合 同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信 托 目 的应 不 违 反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也 不 能 够 违 反 民 族 习惯 、 公 共 道 德 。 信 托 合 同 中 还 应 明 确 受 益 人 接 受 此 目的 , 而 受 托 人 可 以 依 据 此 目 的 执 行 信 托 合 同 中 的 信 托要 求 。 2.列 举 信 托 财 产 的 内 容 信 托 财 产 是 设 立 信 托 的 标 的 物 , 是 信 托 关 系 建 立 的 重要 因 素 。 在 信 托 合 同 中 , 对 信 托 财 产 的 品 种 、 数 量 ,或 实 物 财 产 的 完 成 程 度 等 , 应 有 详 尽 明 确 的 说 明 , 不得 含 糊 。 同 时 , 信 托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信 托 财 产 要 立 即转 入 受 托 人 名 义 控 制 下 , 便 于 受 托 人 管 理 、 使 用 和 处分 信 托 财 产 , 完 成 信 托 目 的 。 3.明 确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权 限 ( 1) 委 托 人 权 限 信 托 合 同 以 委 托 人 为 主 体 , 其 地 位 是 对 信 托 财 产 拥 有民 法 上 的 所 有 权 。 因 此 , 委 托 人 提 交 的 信 托 财 产 , 必须 是 拥 有 民 法 上 绝 对 的 控 制 权 和 处 分 权 的 自 有 财 产 ,否 则 , 不 能 依 法 建 立 信 托 关 系 。 只 要 订 立 信 托 合 同 , 委 托 人 就 要 将 信 托 财 产 转 交 给 受托 人 。 此 时 , 受 托 人 对 信 托 财 产 取 得 信 托 法 上 的 财 产所 有 权 , 对 信 托 财 产 具 有 管 理 、 使 用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至 于 收 益 人 , 一 般 没 有 特 殊 的 限 定 , 由 委 托 人 的 意 思指 定 , 取 得 享 受 信 托 财 产 利 益 之 权 利 。 ( 2) 受 托 人 权 限 受 托 人 权 限 是 指 受 托 人 对 信 托 财 产 的 权 限 。 依 据 信 托原 则 , 受 托 人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取 得 财 产 所 有 权 , 并 获 得相 应 的 管 理 和 处 分 财 产 的 权 利 。 但 是 , 受 托 人 在 设 定 的 信 托 关 系 中 所 取 得 的 财 产 管 理和 处 分 权 利 是 有 限 制 的 , 即 受 托 人 的 权 利 不 能 够 毫 无约 束 的 、 如 同 拥 有 民 法 上 绝 对 权 能 一 般 的 随 意 使 用 ,应 仍 受 信 托 合 同 的 规 定 约 束 。 在 设 定 信 托 与 经 营 中 , 信 托 合 同 ( 尤 其 是 营 利 性 信 托合 同 ) 应 明 确 受 托 人 的 报 酬 , 对 于 计 取 报 酬 的 标 准 、方 法 金 额 , 报 酬 的 支 付 时 间 、 方 式 等 都 要 明 确 规 定 。 ( 3) 受 益 人 权 限 受 益 人 在 信 托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是 享 受 信 托 收 益 方 , 并 拥有 相 应 的 权 利 , 如 对 受 托 人 的 监 督 权 。 在 信 托 合 同 中 需 要 说 明 受 益 人 的 权 限 , 即 要 明 确 受 益人 享 受 的 信 托 收 益 , 如 : 受 益 人 可 以 享 受 哪 一 部 分 、何 种 比 例 的 收 益 ; 是 享 受 信 托 财 产 的 收 益 还 是 可 以 最终 获 得 信 托 财 产 的 本 金 , 或 是 二 者 兼 得 ; 当 受 益 人 原有 条 件 改 变 后 , 是 否 可 以 继 续 享 受 信 托 收 益 ; 等 等 。 4.订 定 信 托 存 立 的 期 限 信 托 存 立 的 期 限 是 指 信 托 的 法 律 时 效 是 建 立 信 托 关 系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在 信 托 合 同 中 ,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信 托 关 系 存 立 、 持 续 的具 体 时 间 。 即 使 在 一 些 特 定 目 的 的 信 托 合 同 中 , 如 个人 特 定 目 的 信 托 , 可 以 永 久 持 续 下 去 , 也 不 能 违 反 上述 原 则 , 在 契 约 中 同 样 应 说 明 具 体 年 限 。 决 定 信 托 存 立 期 限 的 长 短 , 主 要 以 完 成 信 托 目 的 的 标准 为 度 。 5.订 明 信 托 撤 销 和 信 托 财 产 移 交 的 方 法 在 信 托 成 立 时 , 委 托 人 有 无 随 时 撤 销 信 托 关 系 , 或 不得 撤 销 、 变 更 信 托 关 系 的 意 愿 , 以 及 信 托 结 束 , 信 托财 产 的 移 交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等 都 应 在 信 托 合 同 中 写 明 。 比 如 , 在 信 托 结 束 时 , 信 托 财 产 可 以 交 还 委 托 人 本 人 ,也 可 交 与 第 三 者 或 受 益 人 , 因 此 必 须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说明 , 以 防 出 错 。 第三节 信托机构的特征、职能与发展 一 、 信 托 机 构 的 特 征 ( 一 ) 定 义 信 托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授 权 并 以 受 托 人 资 格 从 事 信 托业 务 的 法 人 组 织 , 并 泛 称 信 托 业 。 由 于 法 人 在 处 理 信托 业 务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上 要 比 自 然 人 有 更 多 的 可 靠 性 和安 全 性 , 因 此 各 国 一 般 都 把 受 托 人 明 确 为 法 人 机 构 。 ( 二 ) 信 托 机 构 的 特 征 1.与 资 本 市 场 关 系 密 切 信 托 机 构 除 经 营 一 般 信 托 业 外 , 还 从 事 与 资 本 市 场 相 联 系的 各 种 特 定 目 的 的 投 融 资 业 务 。 信 托 机 构 开 展 信 托 业 务 实际 上 包 含 各 个 不 同 性 质 的 过 程 : 第 一 个 过 程 是 信 托 机 构 向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信托 产 品 , 筹 集 信 托 资 金 , 是 典 型 的 信 托 活 动 。 第 二 个 过 程 是 信 托 机 构 在 获 取 受 托 管 理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产后 , 通 过 专 业 化 管 理 把 这 些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产 运 用 于 货 币 市场 、 资 本 市 场 或 其 他 商 品 市 场 、 不 动 产 市 场 , 并 获 取 财 产增 值 , 这 种 过 程 进 行 的 是 财 产 管 理 活 动 或 投 资 活 动 。 可 见 , 信 托 机 构 的 经 营 与 资 本 市 场 关 系 密 切 , 促 进 了 资 本市 场 的 形 成 。 2.经 营 方 式 灵 活 多 样 这 一 特 征 主 要 体 现 在 信 托 机 构 能 够 把 融 资 和 融 物 结 合 、把 间 接 融 资 和 直 接 融 资 结 合 、 把 一 般 的 理 财 活 动 和 资本 市 场 投 资 结 合 。 信 托 机 构 业 务 经 营 面 较 广 , 可 结 合 不 同 方 式 方 法 、 不同 地 区 的 经 济 差 别 、 不 同 经 济 关 系 的 特 点 , 灵 活 地 开展 业 务 , 与 商 业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相 对 单 一的 资 金 运 作 方 式 形 成 明 显 对 比 。 3.服 务 性 突 出 信 托 机 构 作 为 专 业 理 财 机 构 , 是 标 准 的 受 托 人 , 受 托为 委 托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经 营 业 务 , 比 如 , 为 谋 求 事业 的 平 稳 发 展 进 行 财 产 管 理 , 为 谋 求 财 富 增 值 进 行 投资 理 财 , 为 慈 善 目 的 或 其 他 特 定 目 的 进 行 财 产 运 作 。 信 托 机 构 经 营 业 务 的 准 则 是 受 托 为 他 人 利 益 着 想 , 为他 人 谋 利 , 因 而 收 取 的 是 手 续 费 性 质 的 信 托 报 酬 。 这一 点 是 与 商 业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等 机 构 运 作 最 大 的 不 同之 处 , 后 者 是 作 为 社 会 资 金 运 行 中 的 中 间 借 款 人 和 中间 贷 款 人 出 现 , 而 不 是 受 托 人 。 信 托 机 构 集 聚 聚 集 了 一 批 专 业 人 才 , 加 上 先 进 的 技 术手 段 、 多 样 化 的 信 息 渠 道 和 分 类 明 确 的 专 业 管 理 优 势 ,具 备 为 委 托 人 带 来 高 于 社 会 平 均 利 润 率 的 收 益 之 能 力 。 资 金 信 托 , 证 券 投 资 或 事 业 投 资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 财 产 信 托 , 资 本 运 营 、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优 势 ; 管 理 各 种 基 金 , 具 有 较 强 的 基 金 管 理 经 验 。 ( 三 ) 信 托 机 构 的 金 融 中 介 属 性 1.信 托 机 构 是 金 融 机 构 信 托 机 构 的 经 营 活 动 是 将 资 金 通 过 信 托 形 式 集 中 起 来 ,并 作 为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金 融 市 场 活 动 , 是 金 融 市 场 的重 要 参 与 者 。 信 托 机 构 在 发 挥 财 产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过 程 中 , 实 现 了 对资 金 资 源 的 重 新 配 置 。 信 托 机 构 成 为 促 进 社 会 闲 置 资金 从 储 蓄 部 门 向 借 款 企 业 转 移 的 金 融 中 介 之 一 。 2.信 托 机 构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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