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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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第一部分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对象: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对象:受托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二、违法行为: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三、违法行为: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四、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五)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对象:船舶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罚对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执行标准:撤销检验资格三、违法行为: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游艇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部分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二、违法行为: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没收船舶三、违法行为: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吊销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罚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罚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罚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法行为: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游艇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四部分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处罚对象:直接责任人员;聘用单位执行标准:责令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处罚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执行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一)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二)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四)持有、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对象:海员执行标准: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作废四、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船员执行标准:吊销有关证件(指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对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者执行标准: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违法个人、违法单位执行标准: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六、违法行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船员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七、违法行为: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船员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八、违法行为: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对象:船员执行标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九、违法行为: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船长执行标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十、违法行为: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法行为: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对象: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十二、违法行为: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对象:船员培训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十三、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十四、违法行为: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对象: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五、违法行为: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对象:船员服务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十六、违法行为: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对象:船员服务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十七、违法行为: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处罚对象: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人执行标准:责令离岗十八、违法行为: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处罚对象:船员服务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行为: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培训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二、违法行为: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培训机构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四、违法行为: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游艇操作人员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游艇操作人员执行标准: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部分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三、违法行为: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1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2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口岸手续;3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4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5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船员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违法行为: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二)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三)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五)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六)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对象:船舶;船员执行标准: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五、违法行为: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处罚对象:船舶;船员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六、违法行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1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2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3使用明火作业;4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5未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行为: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违反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象:游艇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部分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处罚对象:船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船员执行标准: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三、违法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违反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象:船员执行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五、违法行为: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违反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六、违法行为: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 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十)液货船未经许可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规定显示信号。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处罚对象:船舶执行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部分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所称有关作业或者活动,包括下列作业或者活动:(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所称未经批准,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二)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三)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四)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五)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处罚对象: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如下:(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第二十八条列举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如下:(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处罚对象:执行标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八部分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责任船员执行标准: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违法行为: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责任船员执行标准: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罚对象:责任船员执行标准: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第九部分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处罚对象:直接责任人员;船员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处罚对象:责任船员执行标准: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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