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业务核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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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业务核准、登记、备案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一)主要法规依据1.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 发字 06 号)2.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9 年以来关于核定余融机构短 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 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9号)7. 其他相关法规金融机构申报材料:1. 申请书 (包括机构基本情况 、上年度业务经营和 资产负债状况 、上年度指 标使用情况 、本年度融资需求 和资金用途、偿还来源等)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 1) 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 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 2 )“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堤外总行授权文 件 ,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 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5.针对前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 境内非金融企业申报材料:1. 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上年度指标使用和还 本付息等履约情况 、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 、偿还 来源等)。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 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 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 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 文,除意向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 机构盖章的主姿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 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 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 额 ,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2 除下列情形外,境内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 1 年以 下 (含) 的各种形式 短期外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 标管理 :(1)期限在 90 天以下(含)己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 证和 90 天以下(含) 海外代付 :信用证到期后续做海 外代付的 ,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 90 天的可纳入 豁免范 围 。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 ,纳入豁免范围 的 90 天以下(含)海外代付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 对应关系 。( 2 )境外个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 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非居民存款 。境内同一 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 各分行 ,应对境外同一个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合并进行 计算。(3)按照规定程序以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名义开立的 前期费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余 额。( 4 )境外投资者新设、参股境内金融机构,根据境 内金融监管部门要求为 缴付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提前存 入境内银行的资金,以及受汇率预期 、弥补原境 内机构 财务亏损等不确定因素影响 ,导致原汇入金额超出实际验 资所需的部分 。( 5 )经外汇局核准在“外来外去”业务模式下吸收的 非 居民存款或承担的其他形式对外负债 。(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纳入短期外债余 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3除第2 条规定的情形外 ,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 l 年以上(不含)的己承 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 付 、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境外机构或 个人存款 ,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4. 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 ,由其所在地 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 2 倍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 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 自 己。除“搭桥”外 ,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 ;短 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 。6.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 债资余不得结汇使用。7. 未经批准 ,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其签约、提款和 还本付息的币种应当保持一致。二、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4. 其他相关法规l 申请书。2 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合同为外 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和外方股 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 照 、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以下 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 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 债签约登记后 ,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除另有规定外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 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 “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 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 ,其外方股东 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 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余额 要求。( 4 )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 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 “投注差”。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 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 ,在不增 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余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 ,不重 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 “投注差”。4.外商投资性公司 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 :注 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 ,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 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己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 ;注 册资本不低于丨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 发生额之和不得 超过己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5.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 ,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 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 ,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 产总额 ( A ), 再计算净资产的 1O 倍 ( B ) 然后 将 ( B-A )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 最高限额 。借用外债 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 )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 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 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 2 )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 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 举借外债 :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 的, 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 )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 , 或未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 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 的,不得借用外债 ,外汇 局不 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 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国投资 者比例不低于 25% ,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 业。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 ,外汇局应按照规定 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三、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1987年公布)3.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 政发字 06 号)4.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 28 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 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 知(汇发201260 号)6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 2007 年第 12 号)7.因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8其他相关法规1.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 内 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 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数据 。2.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 ,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 送其自身外债相关数据。(三)审核原则1. 银行可自行在境内 、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存放其外 债资金 ,并可自行办理 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手 续 。银行不得办理与自身外债相关的结汇和购汇 。2. 银行在境外发行债券 ,应根据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登记 ,并自行办理提款 和偿还等手续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一)主要法规依据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 1987年公布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 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5. 其他相关法规1. 申请书。2相关材料 :(1) 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 ,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 境内 、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 ,应提供交易合同、 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 ,应提供己办理实物提款 的证明材料 (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 ,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 5 )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余余额发生变 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 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 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3.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l 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 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 无法向资本项目 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 ,应在 提款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 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 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 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 目信息系统 ,并在非银行债务人留存的境内机构外债变 动反馈登记表上确认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1987 年公布)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4其他相关法规l申请书。2. 相关材料 :(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 ,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 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 ,应提供境外债权人 确认书 、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 的资金来源为己登记外债)。( 3 境内 、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 , 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 4 )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 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 5 )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 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 ,应 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l 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 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王里付 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 信息的情形。2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 , 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 办理备案 。3 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 ,非 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 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章的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并根据 外债变 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4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 目信息系统 。六、外债注销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4 其他相关法规1 申请书。2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3.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的 ,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 l 个月内 ,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 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 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己关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 ,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 销”后将境内机构外 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 。七、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 法 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其他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中资企业借 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 ,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 内贷额度 :1. 申请书。2营业执照。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 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 (三)审核原则l属于国家鼓励行业。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1 5%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八、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 购汇(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 1 23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9号)4. 其他相关法规1. 申请书。2. 证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债权关系 、担保关系的合 同。3. 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 债务人提供的境外担保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因清算、解散或其他 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 的,应当说明原因)。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三)审核原则1. 债权人己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 记。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时无违 规行为。3. 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 ,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 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九、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一)主要法规依据1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 19号)4 其他相关法规1申请书。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 文译本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 支付外债项下担保费 ,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 (验 原件后返还)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 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 ,由境外机构或个人 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非银行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的 , 应经外汇局核准 。2. 确认担保合同与债务有关内 容的一致性 。十、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 (一)主要法规依据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 置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 年第 6 号)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 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 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 改外资2007254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4. 其他相关法规1. 申请书 。2. 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 议。3. 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 款暂挂证明 。4. 针对前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 各项外汇收入 ,应及时、足额调回境内 。2. 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置回收款 、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 的服务费等可用 于等额抵扣外方应付的购买价 款。3. 申请结汇的资金来源 ,汇款人应与资产受让人一 致。十一、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各案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 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6 号)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 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 外资2007254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 9号)4其他相关法规资料1申请书。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 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4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5由境外投资者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还需提供代理 协议 、代理人营业执照 和业务许可文件 。6针对前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1购买或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应 在交易完成后 1 5 个工作日内到资产所在地分局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 让备案登 记手续 。2. 审核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填写是否与国家外汇 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致。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中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 ,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 ,不予 登记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后 ,除原 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 供其他担保 。十二、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 (购汇)汇出核准(一)主要法规依据1. 余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壳 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6号)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 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 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 改外资2007254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 319号)4. 其他相关法规1. 申请书。2 .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3. 处置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 。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三)审核原则1. 申请购汇的资金来源应为不良资产请收款 。2. 审核收益来源与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所登记的是否一致 。3. 汇出收益应不超过 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中相应资产项目的本金及利息等合计总额 。十三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准(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 号)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 号) 及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 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03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 20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 银行 2011年度融 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30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2 年度融 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5 号)1.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 请表。2 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 上年度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 。4. 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 外)。5. 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 如系初次申请 ,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营业执 照复印件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l .单家中资银行和法人制外资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 超过其上年末本外币 合并的一级资本的 50% ,单家外国 银行分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外币 合并营运 资金的 50% ,或外汇净资产数额 。指标上限比例出国家 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银行业务发展等情况确2. 指标应重点支持境内 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需求 , 并综合考虑申请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等 因素 ,认真审核请材料的其实性和完整性 。3应在符合当年指标管理政策取向的基础上,按照“尊 重历史 、同增同减”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 。4. 初次申请指标的银行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 ,具有担保业务 经营资格 。十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准 (一)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银发 1996302 号 及 境内机构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 10 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03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 银行 2011年度融 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 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 银行 2012 年度 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235 号)1申请报告以及 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 请表2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金融机构适用)。4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以前没有此项业 务的机构除外)5. 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 如系初次申请,应提供余融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 适用)、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l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单家机构的指标原则上 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政营运资金的 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外汇局可参考非银行金融机 构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 、当年度业务 发展计划 ,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 等进行相应调整 。2担保人为企业时 ,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 15%,外汇局为 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逐笔核准 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十五、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核准 (一)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1 995年第50号)3.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银发1996302 号)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 发字第 10 号)4. 关于外债 、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资函199977 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审批权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039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1 年度融 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 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 号)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含境内个 人作为共同担保人的 ,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和申请人填 写的申请表 。2 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和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 向书( 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 申请人印章)。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 、被担保人上年 度的会计报表 。4 被担保人在境内的,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如为外商 投资企业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被担保 人在境外的,应当提供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外汇 局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文件或境外投资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 为境内机构 设在境外的二级以上子公司的 ,应当提供境 外一级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被担保人与境外一 级子公司 的股权关联证明文件(如经境内母公司或担保人 盖章的股权关系图)。5. 对外担保履约责任为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 下受让方付款义务的 或者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用于收购境 外注册企业股权的,应当提供国家发改委或其他相关部门 出具的关于该收购项目 的批准文件。对于使用担保项下发债资金的境外项目 ,按照、境外 投资管理规定须回家发展 改革部门批准的 ,应提供国家 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 、登记、备案文件或确认函 。6 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核定 、使用及履约情况 (实 行余额管理的担保人适用)。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金融业务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适 用),总行的书面授权书 担保人为余融机构的 分支机构 适用,股权转让合同(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债券募集说明书(境外发债适用)。(三)审核原则1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 外设立的合资企业 ,其提 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 、外机构 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 被担保人拟收购或者竞标的境外项目应符合国家的 经济战略和产业政策 ,境外收购交易的结构及资金收付环 节应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3 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 外抵押 、质押等 ,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 限制, 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但应到外 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即期逐笔登记 。若发生对外 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运笔核 准。4. 境内机构提供非融资性担保 ,根据具体业务需要, 在清晰描述担保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确定具体 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登记、备 案手续时 ,外汇局或担保人可将担保项下合同中与担保方 付款义务关联 度最高的金额和期限确定为担保项下相关 履约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 ,但担保人 在担保项下的实 际付款义务不受参考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5. 对外担保项下境外债券发行必须有明确的境外项目 投资用途 ,不受理为补充营运资余发债而进行对外担保 的申请 。境外债券发行所对应的境外投资项目 应 按照国 家发改委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国家 或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对于核准权限为省级发改委的 境外投资项目,如按有关规定须向国家 发改委进行登记或 备案的 ,还应同时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登记或备案证明 文件 。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企业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 行债券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6. 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 限制 。7. 经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 ,如有关要素发生实质性变 更的 ,如担保当事人之 发生变化,或担保项下主债务金 额增加等,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核准手续 ,并办理对外担 保(变更)登记手续 。如有关要素为非实质性变更,如担 保项下债务进行展期 、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减少 、展期 时被担保人财务指标发生不利变化等,担保人不需再次履 行核准手续 ,但应当办理对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 。8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一对外担保 时 ,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 、抵押 、质 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 、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 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9. 除国务院另有批准的 ,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事 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十六、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一)主要法规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1995 年第 50 号)3.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 号) 及 境内机构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 汇政发字 1 0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汇发20016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 通知(汇发201039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 号 )1 申请报告(若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 供对外担保 ,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 ,申请报告中应 包含境内个人对外担保的相关内容)。2. 对外担保登记表。3 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债务登记凭证 (原 件验后返还)。4.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 同如为外文的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并加盖申 请人印章)。5 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 ,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 文件 。6. 对外担保合同 (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 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1.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余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担保 须外汇局逐笔审批 。2.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 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 15 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登记 。4. 没有批准文件或没有按期登记应按规定处罚 。5. 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 ,应参照一般企业 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 保逐笔核准 、逐笔登记等相关手 续。十七、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定期登记 (一)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 号)1. 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表。2. 金融机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月度汇总表。3. 针对前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审核原则1.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实行定期登记 。2. 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 初 5 个工作日 内报送上月数据。十八、对外担保履约核准(一)主要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1995 年第 50 号)3.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银 发 1996302 号) 及 境内机构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97汇政发字 10 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 号)5 国家外汇管现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 (汇发201039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 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 号)l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 。2 对外担保登记凭证 、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 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 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3. 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 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 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 ,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 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审核原则1 符合有关担保批件和对外担保登记的内 容。2.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 ,如果主合同有效而对 外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履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二 分之 。主合同无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的,担保人履 约余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三分之一 。3 有法院判决的 ,依照法院判决内容核准 。4 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位对外担保 ,若发生对外 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无需外汇 局核准 。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 ,其履约参照银 行进行管理 ,无需外汇局核准 。5. 境内个人对外担保履约时 ,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 文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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