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隐患排查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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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站 制 培训大纲引 言校 园 安 全 工 作 开 展校 车 安 全 管 理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示 范 学 校 的 创 建12345 开展校园安全工作一、引言校园安全管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必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院 令 第 617号 提 高 校 园 的 安 全 性保 障 学 生 在 校 安 全引 导 学 生 找 出 身 边 的 隐 患培 养 安 全 自 我 保 护 意 识增 强 学 生 处 理 应 急 情 况 力校 园 安 全 问 题 一 直 是 社会 普 遍 关 注 的 问 题校 园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多 发校 园 是 未 成 年 人 大 量 聚集 的 场 所 , 发 生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一、引言1、 严 峻 的 校 园 安 全 形 势 交 通 、 游 泳 、 消 防 、 踩 踏 、 食 物 中 毒 、 校 园 事 故 2017年 3月 24日 , 广 西 桂 平 , 老 师 组 织 学 生 放 学 回 家 过 马路 时 , 一 辆 大 货 车 直 接 冲 进 人 群 , 3死 2伤2017.3.29, 复 旦 大 学 实 验 室 爆 炸 , 伤 1人 一、引言2、 社 会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高 度 重 视“ 一 法 一 规 ” : 教 育 法 ,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三 法 三 规 ” : 未 成 年 保 护 法 预 防 犯 罪 法 道 路 交 通 法 学 校 食 堂 卫 生 规 定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卫 生 规 范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教 育 部公 安 部司 法 部建 设 部交 通 部文 化 部卫 生 部工 商 总 局质 监 总 局出 版 总 署一总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总 则安 全 管 理 职 责校 内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日 常 安 全 管 理安 全 教 育校 园 周 边 安 全 管 理安 全 事 故 处 理奖 励 与 责 任附 则 适 用 对 象 :普 通 中 小 学中 等 职 业 学 校幼 儿 园 ( 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工 读 学 校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 制 定 学 校 安 全工 作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人 身安 全 教 学秩 序财 产安 全一总则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条 例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u宣 传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法 律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u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系 统 的 安 全 知 识 教育 , 提 高 其 安 全 防 护 意 识 , 使 其 掌握 必 要 的 安 全 知 识 和 自 救 自 护 技 能 ;u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防 范措 施 , 切 实 降 低 事 故 发 生 率 ; u依 法 处 理 校 内 发 生 的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主要任务u预 防 为 主u防 治 结 合u加 强 教 育u群 防 群 治方针u谁 主 办 、 谁 负 责u谁 主 管 、 谁 负 责原则一总则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 一 ) 构 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保 障 体 系 , 全 面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事 故责 任 追 究 制 , 保 障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规 范 、 有 序 进 行 ;( 二 ) 健 全 学 校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完 善 事 故 预防 措 施 , 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水 平 ;( 三 ) 建 立 校 园 周 边 整 治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 维 护 校 园 及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 ( 四 ) 加 强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 提 高 师 生 安 全 意 识 和 防 护 能 力 ;( 五 ) 事 故 发 生 后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对 伤 亡 人 员 实 施 救 治 和 责 任 追 究 等 。一总则学 校 安 全 管 理 主 要 内 容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二组织领导 小 组 成 员 :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 年 级 主 任 、 教 学 服务 中 心 、 生 活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组 长 对 全 校 安 全 工作 负 责 ; 副 组 长 负责 及 时 了 解 学 校 安全 工 作 情 况 , 传 达 、落 实 有 关 安 全 工 作的 指 示 精 神 和 要 求 ,定 期 向 上 级 汇 报 安全 工 作 情 况 年 级 主 任 对 本 年 级工 作 负 责 ; 班 主 任对 班 级 安 全 工 作 负责 ; 教 学 服 务 中 心主 任 对 所 负 责 的 功能 场 室 内 的 安 全 工作 负 责 ; 生 活 服 务中 心 主 任 对 住 宿 师生 及 食 堂 安 全 负 责 上 课 期 间 的 安 全 由上 课 老 师 负 责 ; 值日 行 政 对 其 值 日 时间 内 发 生 的 安 全 事件 应 积 极 予 以 配 合救 护 。 全 校 教 职 工 均 有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和 保 护 学 生 安 全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要 在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统 一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部 负 责 指 导 各 责 任 人 具 体 落 实 相 互 配 合 通 力 合 作 齐 抓 共 管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二组织领导 当 地 政府 领 导公 安 交 通消 防卫 生学 校 安全 工 作 平 安 文 明 校 园聘 请 法 制 副校 长 指 导 安全 工 作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三宣传教育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三宣传教育 安 全 教育 工 作文 件精 神 安 全 教育 专 栏知 法守 法心 理 健康 教 育安 全 知识 培 训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落 实 学 校 集 体 外 出 活 动 报 批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检 查 制 度 。落 实 门 卫 保 安 制 度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三 化 ”“ 八 落 实 ” 经 常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制 度 。“ 三 化 ”“ 八 落 实 ” 经 常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学 校 集 体 外 出 活 动 报 批 制 度集 体 外 出 活 动 报 批 记 录 表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安 全 事 故 台 账 伤 亡 事 故 情 况 台 账 事 故 处 理 记 录 表教 育 培 训 记 录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校 园 安 全 宣 传 栏 文 化 建 设 实 施 方 案一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栏 宣 传 内 容二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栏 宣 传 内 容三 季 度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栏 宣 传 内 容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记 录安 全 生 产 月 活 动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工 作 检 查 制 度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春 节 、 两 会 、 五 一 、 国 庆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资 料每 月 学 校 检 查 记 录 情 况 表专 项 整 治 台 账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台 账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门 卫 保 安 制 度外 访 人 员 登 记 表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责 任 制 度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学 校 与 在 校 职 员 签 订 责 任 书学 校 与 校 车 司 机 签 订 责 任 书定 期 进 行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进 行 考 核落 实 奖 惩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制 度每 月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记 录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四规章制度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制 度年 度 投 入 计 划 表年 度 经 费 使 用 台 账附 相 应 的 发 票 收 据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五安全管理 ( 一 ) 高 度 重 视 学 校 周 边 环 境 整 治 。 ( 48-54条 ) 要 借 助 派 出 所 的 力 量 , 及 时 消 除 有 碍 学 校 周 边 秩序 和 学 生 安 全 的 各 类 治 安 隐 患 , 使 学 校 周 围 有 一 个 健 康 、安 全 、 文 明 的 环 境 。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五安全管理 ( 二 ) 行 政 管 理 部 要 加 强 校 舍 的 管 理 与 维 修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学 校 要 定 期 对 校 舍 和 其 它 的 设 施 等 进 行 检 查 ,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校 舍 和 其 它 的 设 施 及 时 维 修 。 另 外 , 要 依 靠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学校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要 督 促 好 学 生 公 寓 办 公 室 加 强 对 学 生 宿 舍 的安 全 管 理 , 要 健 全 、 完 善 住 校 生 管 理 制 度 。 ( 三 ) 教 学 服 务 中 心 要 加 强 学 校 各 种 教 学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艺 术 体 育 中 心 要 加 强 各 种 艺 术 体 育 器 材 的 安 全 管 理 。 要 经 常 组 织各 功 能 场 室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检 查 。 学 校 的 各 种仪 器 设 备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对 可 能 危 及 师 生 人 身 安 全的 设 备 、 设 施 要 经 常 检 查 , 发 现 隐 患 立 即 排 除 。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五安全管理 ( 四 ) 各 学 部 要 加 强 对 师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 充 分 利 用 好 各 种 宣传 工 具 的 教 育 功 能 , 充 分 发 挥 好 “ 交 通 安 全 学 校 ” 、 “ 家 长 学 校 ” 等 机 构 以 及 “ 校 外 法 制 副 校 长 ” 齐 抓 共 管 的 作 用 。 ( 五 ) 要 特 别 做 好 防 火 、 防 溺 工 作 , 要 特 别 重 视 教 育 学 生 掌 握火 灾 和 溺 水 自 救 的 基 本 常 识 和 技 能 。 按 消 防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配 齐 消防 器 材 , 并 定 期 检 查 、 更 新 。 学 校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操 作 规程 和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课 要 有 教 师 现 场 指 导 。 对 易 燃 、易 爆 、 放 射 、 剧 毒 药 品 要 按 照 公 安 、 消 防 、 卫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规定 严 格 管 理 , 要 严 格 危 险 品 购 买 、 保 存 、 使 用 的 审 批 程 序 , 防 止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五安全管理 ( 六 ) 要 特 别 加 强 对 学 生 进 行 交 通 法 规 教 育 , 增 强 学 生 交 通 安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学 校 组 织 集 体 活 动 外 出 不 得 租 用 车 况 不良 和 无 牌 证 交 通 工 具 , 严 禁 乘 坐 无 证 照 人 员 驾 驶 的 车 辆 、 船 只 ,不 得 超 载 。 学 校 成 立 交 通 安 全 监 察 小 组 , 由 教 师 、 学 生 和 学 校 保安 组 成 , 在 学 生 上 学 和 放 学 时 维 护 好 学 校 门 口 和 附 近 主 要 路 口 的交 通 秩 序 。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五安全管理 p 体 育 课 或 体 育 活 动p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应 对 有 关 场 地 、 工 具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 对 学生 提 出 明 确 的 纪 律 要 求 , 避 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p 学 校 组 织 文 艺 演 出 、 报 告 会 等 活 动 , 对 活 动 场 馆 进 行 安 全检 查 , 重 点 是 电 路 和 消 防 器 材 。 要 制 订 好 活 动 安 全 预 案 和消 防 应 急 预 案 , 应 预 先 安 排 好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安 全 通 道 。p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组 名 单 及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要 向 全 校 师 生 公 布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 检 查 、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的 记 录 及 安 全 工 作制 度 、 安 全 设 施 目 录 等 均 应 归 档 。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六事故处理与奖惩 p 取 消 本 年 度 评 先 评 优 以 及 职 称 晋 升 资 格p 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p 对 遇 险 不 救 、 临 危 脱 逃 者 , 给 予 政 纪 处 分p 做 出 贡 献 者 , 要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二、校园安全工作开展小结 高 度 重 视 , 认 真 摆 正 安 全 工 作 位 置完 善 制 度 , 不 断 强 化 学 校 安 全 责 任 管 理 体 系会 议 制 和 值 班 制学 校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报 告 制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总 则( 一 ) 校 车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使 用 许 可 ,用 于 接 送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上下 学 的 7座 以 上 的 载 客 汽 车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学 校 应 当 与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全 管 理 责 任 , 落 实 校 车 运 行 安 全 管 理措 施 ;学 校 应 当 将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报 县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行 政 部 门 备 案学 校 和 校 车服 务 提 供 者( 二 ) 校 车管 理制 度 安 全 管理 人 员安 全维 护安 全教 育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学 校 和 校 车服 务 提 供 者( 二 ) 安 全教 育 安 全 乘 坐 知 识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技 能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演 练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使用 许 可( 三 ) 已 经 投 保 机动 车 承 运 人责 任 保 险 。有 健 全 的 安全 管 理 制 度有 包 括 行 驶线 路 、 开 行时 间 和 停 靠站 点 的 合 理可 行 的 校 车运 行 方 案有 取 得 校 车驾 驶 资 格 的驾 驶 人校 车 安全 国 家标 准机 动 车 检 验 合格 证 明 交 通 管理 部 门注 册 登记申 请 取 得 校 车 使 用 许 可向 县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证 明 其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条 件 的 材 料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使用 许 可( 三 ) 校 车 标 牌 应 当 载 明 本 车的 号 牌 号 码 、 车 辆 的 所有 人 、 驾 驶 人 、 行 驶 线 路 、 开 行 时 间 、 停 靠 站点 以 及 校 车 标 牌 发 牌 单位 、 有 效 期 等 事 项 。 取 得 校 车 标 牌 的 车 辆 应当 配 备 统 一 的 校 车 标 志灯 和 停 车 指 示 标 志 。 校车 未 运 载 学 生 上 道 路 行驶 的 , 不 得 使 用 校 车 标牌 、 校 车 标 志 灯 和 停 车指 示 标 志 。取 得 校 车 标 牌 的 车 辆 达到 报 废 标 准 或 者 不 再 作为 校 车 使 用 的 , 学 校 或者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将 校 车 标 牌 交 回 公 安 机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禁 止 使 用 未 取 得 校 车 标牌 的 车 辆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应 当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校 车 应 当 配 备 逃 生 锤 、 干 粉 灭 火 器 、 急 救 箱 等 安 全 设 备 , 并 放 置 在 便 于 取 用的 位 置 , 确 保 性 能 良 好 、 有 效 适 用 。 校 车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做 好 校 车 的 安 全 维 护 , 建 立 安 全 维 护 档 案 , 保 证 校 车 处 于 良 好 技 术 状 态 。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的 校 车 , 应 当 停 运 维 修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校车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维 修 企 业 维 修 。 承 接 校 车 维 修 业 务 的 企 业 应 当按 照 规 定 的 维 修 技 术 规 范 维 修 校 车 ,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对 所 维 修 的 校 车 实 行 质 量 保 证 期 制 度 ,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对 校 车 的 维 修 质 量 负责 。校 车 使用 许 可( 三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驾 驶 人( 四 ) 校 车 驾驶 人 身 心 健 康 , 无 传 染 性疾 病 , 无 癫 痫 、 精 神病 等 可 能 危 及 行 车 安全 的 疾 病 病 史 , 无 酗酒 、 吸 毒 行 为 记 录 。无 犯 罪 记 录 无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者 醉酒 驾 驶 机 动 车 记 录 ,最 近 1年 内 无 驾 驶 客 运车 辆 超 员 、 超 速 等 严重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无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重 伤的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记 录最 近 连 续 3个 记 分 周 期内 没 有 被 记 满 分 记 录 取 得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驾驶 证 并 具 有 3年 以 上 驾驶 经 历 , 年 龄 在 25周岁 以 上 、 不 超 过 60周岁 向 县 级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政 府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驾 驶 人( 四 ) 机 动 车 驾 驶人 未 取 得 校 车 驾驶 资 格 , 不 得 驾驶 校 车 。禁 止 聘 用 未取 得 校 车 驾 驶 资格 的 机 动 车 驾 驶人 驾 驶 校 车 。校 车 驾 驶 人 应 当 每 年 接 受 公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部 门 的 审 验 。 校 车 驾 驶 人应 当 遵 守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按 照 机 动 车道 路 通 行 规 则 和驾 驶 操 作 规 范 安全 驾 驶 、 文 明 驾驶 。 校 车 行 驶 线 路 应当 尽 量 避 开 急 弯 、陡 坡 、 临 崖 、 临水 的 危 险 路 段 ;确 实 无 法 避 开 的 ,道 路 或 者 交 通 设施 的 管 理 、 养 护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标准 对 上 述 危 险 路段 设 置 安 全 防 护设 施 、 限 速 标 志 、警 告 标 牌 。 校 车 经 过 的 道路 出 现 不 符 合 安全 通 行 条 件 的 状况 或 者 存 在 交 通安 全 隐 患 的 , 当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时 改 善 道 路 安 全通 行 条 件 、 消 除安 全 隐 患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驾 驶 人( 四 )按 照 国 务 院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位 置 放 置 校 车 标牌 , 开 启 校 车 标志 灯 。 校 车 运 载学 生 , 应 当 按 照经 审 核 确 定 的 线路 行 驶 , 遇 有 交通 管 制 、 道 路 施 工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或者 重 大 交 通 事 故等 影 响 道 路 通 行情 形 的 除 外 。 校 车 运 载 学 生 ,可 以 在 公 共 交 通 专用 车 道 以 及 其 他 禁止 社 会 车 辆 通 行 但允 许 公 共 交 通 车 辆通 行 的 路 段 行 驶 。 校 车 上 下 学 生 , 应 当 在 校 车 停 靠 站 点停 靠 ; 未 设 校 车 停 靠 站 点 的 路 段 可 以 在 公共 交 通 站 , 校 车 在 道 路 上 停 车 上 下 学 生 ,应 当 靠 道 路 右 侧 停 靠 , 开 启 危 险 报 警 闪 光灯 , 打 开 停 车 指 示 标 志 。 校 车 在 同 方 向 只有 一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上 停 靠 时 , 后 方 车辆 应 当 停 车 等 待 , 不 得 超 越 。 校 车 在 同 方向 有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上 停 靠 时 ,校 车 停 靠 车 道 后 方 和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上 的 机动 车 应 当 停 车 等 待 , 其 他 机 动 车 道 上 的 机动 车 应 当 减 速 通 过 。 校 车 后 方 停 车 等 待 的机 动 车 不 得 鸣 喇 叭 或 者 使 用 灯 光 催 促 校 车 。道 路 或 者 交 通 设 施 的 管 理 、 养 护 单 位应 当 按 照 标 准 设 置 校 车 停 靠 站 点 预 告 标 识和 校 车 停 靠 站 点 标 牌 , 规 划 校 车 停 靠 站 点标 线 。校 车 载 人 不 得超 过 核 定 的 人 数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超员 。 学 校 和 校 车 服务 提 供 者 不 得 要 求校 车 驾 驶 人 超 员 、超 速 驾 驶 校 车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道 路 上 限 速 标 志 、 标 线 标 明 的 最 高 时 速 低 于 前 款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载 有 学 生 的 校 车 在 急 弯 、 陡 坡 、 窄 路 、 窄 桥 以 及 冰 雪 、 泥 泞 的 道 路 上 行 驶 , 或 者 遇有 雾 、 雨 、 雪 、 沙 尘 、 冰 雹 等 低 能 见 度 气 象 条 件 时 , 最 高 时 速 不 得 超 过 20公 里 。 校 车 通 行 安 全( 五 )80 60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乘 车 安 全( 六 ) 应 当 指 派 照 管 人 员 随 校 车 全 程 照 管 乘 车 学 生 。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学 校 提 供校 车 服 务 的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由 学 校 指 派 随 车 照 管 人 员 。学 校 和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定 期 对 随 车 照 管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组 织 随 车照 管 人 员 学 习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应 急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知 识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乘 车 安 全( 六 ) 随 车 照管 人 员 核 实 学 生 下 车 人 数 , 确认 乘 车 学 生 已 经 全 部 离车 后 本 人 方 可 离 车制 止 学 生 在 校 车 行 驶 过程 中 离 开 座 位 等 危 险 行为 清 点 乘 车 学 生 人 数 , 帮助 、 指 导 学 生 安 全 落 座 、系 好 安 全 带 , 确 认 车 门关 闭 后 示 意 驾 驶 人 启 动校 车 发 现 驾 驶 人 无 校 车 驾 驶资 格 , 饮 酒 、 醉 酒 后 驾驶 , 或 者 身 体 严 重 不 适以 及 校 车 超 员 等 明 显 妨碍 行 车 安 全 情 形 的 , 制止 校 车 开 行 学 生 上 下 车 时 , 在 车 下引 导 、 指 挥 , 维 护 上 下车 秩 序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校 车 的 副 驾 驶 座 位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乘 坐 。 校 车 运 载 学 生 过 程 中 , 禁 止 除 驾 驶 人 、 随 车照 管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乘 坐 。校 车 乘 车 安 全( 六 ) 上 道 路 行 驶 前 , 应 当 对 校 车 的制 动 、 转 向 、 外 部 照 明 、 轮 胎 、 安全 门 、 座 椅 、 安 全 带 等 车 况 是 否 符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 不 得 驾驶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校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 校 车 驾 驶 人 不 得 在 校 车 载 有 学生 时 给 车 辆 加 油 , 不 得 在 校 车 发 动机 引 擎 熄 灭 前 离 开 驾 驶 座 位 发 生 事 故报 警 , 设警 示 标 志 将 学 生 撤 离到 安 全 区 域 联 系 处 理后 续 事 宜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法 律 责 任( 七 )使 用 未 取 得 校 车 标 牌的 车 辆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或 者 使 用 未 取 得 校 车驾 驶 资 格 的 人 员 驾 驶校 车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扣 留 该机 动 车 取 得 道 路 运输 经 营 许 可的 企 业 或 者个 体 经 营 者有 前 款 规 定的 违 法 行 为伪 造 、 变 造 或 者 使 用伪 造 、 变 造 的 校 车 标 牌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收 缴 伪 造 、变 造 的 校 车 标 牌 , 扣留 该 机 动 车 罚 款1万 元 以 上2万 元 以 下违 法 所 得的 予 以 没收 除 依 照 前 款规 定 处 罚 外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交 通 运 输主 管 部 门 吊销 其 经 营 许可 证罚 款2000元 以 上5000元 以 下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法 律 责 任( 七 ) 不 按 照 规 定 为 校 车 配备 安 全 设 备 , 或 者 不按 照 规 定 对 校 车 进 行安 全 维 护 的 , 由 公 安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责令 改 正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未 取 得 校 车 驾驶 资 格 驾 驶 校车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处 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以 并 处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罚 款1000元 以 上3000元 以 下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法 律 责 任( 七 )( 一 ) 驾 驶 校 车 运 载 学 生 , 不 按 照 规 定 放 置 校 车 标牌 、 开 启 校 车 标 志 灯 , 或 者 不 按 照 经 审 核 确 定 的 线路 行 驶 ;( 二 ) 校 车 上 下 学 生 , 不 按 照 规 定 在 校 车 停 靠 站 点停 靠 ;( 三 ) 校 车 未 运 载 学 生 上 道 路 行 驶 , 使 用 校 车 标 牌 、校 车 标 志 灯 和 停 车 指 示 标 志 ;( 四 ) 驾 驶 校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前 , 未 对 校 车 车 况 是 否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 或 者 驾 驶 存 在 安 全 隐患 的 校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 ( 五 ) 在 校 车 载 有 学 生 时 给 车 辆 加 油 , 或 者 在 校 车发 动 机 引 擎 熄 灭 前 离 开 驾 驶 座 位 。校 车 驾 驶 人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道 路 通行 规 定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责令 改 正 , 可 以处 200元 罚 款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法 律 责 任( 七 )校 车 驾 驶 人 违 反 道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规 被 依 法 处 罚 或 者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不 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校 车 驾驶 人 条 件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管 理 部 门 取 消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并 在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上 签 注 。 校 车 载 人 超 过 核 定人 数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扣 留车 辆 至 违 法 状 态 消 除 , 并 依 照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从 重 处 罚 。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法 律 责 任( 七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定 指 派 照 管 人 员随 校 车 全 程 照 管乘 车 学 生 的 , 由公 安 机 关 责 令 改正 罚 款500元 随 车 照 管 人 员未 履 行 本 条 例规 定 的 职 责 的 由 学 校 或 者校 车 服 务 提供 者 责 令 改正 ; 拒 不 改正 的 , 给 予处 分 或 者 予以 解 聘 。取 得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的 学 校 、校 车 服 务 提 供者 违 反 本 条 例规 定 , 情 节 严重 的 吊 销 其 校 车 使用 许 可由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收回 校 车 标 牌 三、校 车 安 全 管 理学 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 除 依 照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导 致 发 生 学 生 伤 亡 事 故 的对 政 府 举 办 的 学 校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对 民 办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责 令 暂 停 招 生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其 办 学 许 可 证 , 并 由 教 育行 政 部 门 责 令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5年 内 不 得 从 事 学 校 管 理 事 务 。法 律 责 任( 七 )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发 生 校 车 安 全 事 故 ,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隐 患 : 即 隐 藏 的 祸 患 。 是指 作 业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的 不安 全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 是 引发 安 全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管 理 隐 患 ( 管 )实 物 隐 患 ( 物 )行 为 隐 患 ( 人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间 接 原 因 直 接 原 因 事 故( 管 理 缺 陷 ) (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 ( 不 良 的 环 境 因 素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以 事 故 原 因 分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管 理 缺 陷 以 伤 害 方 式 分磕 碰跌 倒踩 踏划 伤坠 落物 体 打 击 烫 伤 烧 伤 触 电v校 园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的 内 容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学 生 的 不 安 全 行 为追 逐 打 闹 、 课 桌 间 奔 跑 、 快 速 进 出 教 室 门 口 、 把 文 具 当 兵 器 扔 , 乱动 电 器 、 坐 窗 台 , 踩 桌 椅 ( 磕 碰 、 摔 倒 、 划 伤 眼 睛 和 脸 , 甚 至 触 电 、坠 落 )校 园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电 气 线 路 、 消 防 设 施 缺 失 、 楼 道 扶 手 损 坏 、 楼 道 照 明 不 良 。 。 。 。管 理 缺 陷校 舍 设 计 上 有 缺 陷 ; 教 育 培 训 不 够 或 未 经 培 训 ; 对 现 场 工 作 缺 乏 检查 或 指 导 错 误 ; 没 有 或 不 认 真 实 施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 对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不 力 ;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不 当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完 善 校 园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法 规 、制 度1、 事 故 预 防 校 舍 、 通 道 、 楼 梯、 过 道 、 运 动 场 的 防 护 设 施 , 电 气 安 全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2、 事 故 应 急 管 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完 善 校 园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法 规 、制 度1、 事 故 预 防2、 事 故 应 急 管 理 安 全 意 识 安全 态 度 安 全应 急 能 力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完 善 校 园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法 规 、制 度1、 事 故 预 防2、 事 故 应 急 管 理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岗 位 责 任 制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完 善 校 园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法 规 、制 度1、 事 故 预 防2、 事 故 应 急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物 品 配 备 应 急 演 练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v以 学 生 为 中 心 , 沿 着 学 生 上 学 及 其 在 校 学 习 过 程 中 的 一 系 列 轨 迹 进 行 隐 患 的 排 查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七 大 隐 患 辨 识 板 块 校 外 活 动安 全 隐 患校 舍 安 全 电 气 安全 隐 患 消 防 安 全隐 患 交 通 安全食 品 安 全食 品 安 全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 ) 校 舍 安 全(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 GB50099-2011)p场 地 和 总 平 面p教 学 用 房 及 教 学 辅 助 用 房p行 政 办 公 用 房 和 生 活 服 务 用 房p主 要 教 学 用 房 及 教 学 辅 助 用 房 面 积 指 标 和 净 高 ,安 全 、 同 行 与 疏 散 ,p建 筑 设 备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二 ) 电 气 安 全 隐 患 学 校 电 气 线 路 ; 线 路 不 规 范 不 完 整 ; 有 破 损 和 老 化 现 象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三 )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n灭 火 器 药 物 由 于 放 置 时 间 过 久 已 失 效 ; 没 有 安 全 出口 标 示 标 志 ;n电 气 线 路 乱 拉 乱 接 ;n煤 气 罐 及 管 线 不 规 范 ; n食 堂 环 保 油 的 使 用 不 安 全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 ) 交 通 安 全校 车 : 校 车 的 年 检 合 格 ? 司 机 持 证 上 岗 ?摩 托 车 、 三 轮 车 接 送 ?校 门 位 于 车 流 量 很 大 的 区 域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马 路 上 追 逐 打 闹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五 ) 食 品 安 全 :有 专 门 的 消 毒 室 ? 现 场 清 洁 ? 有 可 能 污 染 食 物 ? 食 物 变 质 ?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隐 患实 验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 按 要 求 存 储 、 取用 吗 ? 有 必 要 的 洗 消 设 施 ?食 堂 的 环 保 油 : 储 存 量 、 使 用 安全 措 施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七 ) 校 外 活 动 安 全 隐 患 意 外 伤 害v2013年 3月 28日 , 西 安 一 小 学 组 织 学 生 参 观 西 安 曲 江 海 洋 馆 海 洋 极 地 公 园 , 发 生 小 学 生 踩 踏 事 件 致 16人 受 伤 。v原 因 : 所 乘 自 动 扶 梯 运 行 当 中 速 度 突 然 减 慢 , 个 别 学 生 不 慎 摔 倒 , 引 发 踩 踏 。溺 水 、 车 祸 、 坠 落 、 踩 踏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隐 患 治 理 五 定 原 则 : 定 人定 时 定 标 准 定 措 施 定 责 任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n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n 对 查 出 的 各 类 安 全 隐 患 , 要 坚 决 停 用 整 改n 一 时 无 法 整 改 的 , 要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 明 确具 体 责 任 人 , 加 强 监 控 管 理 , 限 期 整 改 。 五、示范学校创建n 制 定 示 范 学 校 创 建 方 案n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谢 谢 !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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