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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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队伍管理,提高村医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保障全市农民获得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家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时限 自20*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考核机构 村医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考核委员会名单附后)。各镇乡设立由镇乡卫生所所长任组长、当地医院院长任副组长的村医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医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村医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村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考核对象 (一)已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受聘于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村医; (二)已依法执业注册、未被所在地医院聘用、但由当地卫生所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医。 村医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由本人向辖区镇考核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报送市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医不参加考核: 1.考核时已达到退职年龄,且不予返聘的; 2.旷工累计满30天的; 3.因各种原因中止执业两年或已被除名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5.拒绝参加乡村医生两年一轮技能培训的; 6.正在立案审查或被劳教、判刑的。 四、考核内容 以村医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业务操作能力等方面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村医思想品德和业务技术水平、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三大方面。其中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按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实行百分制评分。 五、考核标准 (一)思想品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改革、开拓创新精神,不参与邪教活动。 2.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私自行医、超范围执业现象。 3.认真履行组织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擅离职守,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4.遵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好,服务区域内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坚持医疗原则,不以医谋私,不徇私舞弊,不乱收费或收费不开票,不私自采购药品,不损害群众利益。 5.作风正派、尊重他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中心工作,扶贫帮困,乐于奉献;自觉维护安定团结,不闹无原则纠纷,工作中不推诿扯皮。 (二)业务水平 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达标,技术操作规范,能独立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业务威信,考核周期内未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差错。 (三)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评分 主要考核村医业务工作量完成率和三个方面的考核(试)成绩。 1.业务工作量完成率。在考核周期内,完成规定的门出诊人次数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村医聘用单位负责计分,聘用单位未明确村医工作量指标的,参照全市上年度每千农业人口平均业务工作量计算。 2.“三基”培训考试成绩:聘用医院应将考核周期内每名村医历次“三基”考试平均成绩报镇卫生所,由卫生所负责计分。计算公式:全市统一培训考试成绩12%+“三基”考试平均分8%=本项得分。若考核年度内全市未组织统一培训考试的,则按单位组织的每个村医“三基”考试平均分20%计分。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民健康工程)考核成绩。由镇卫生所将每名村医在考核周期内该项工作考核平均分30%计算出本项得分。 4.业务工作综合考核成绩。共30分,由聘用医院负责计分。 各镇卫生所汇总上述四项得分,计算出每位村医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的总成绩。 六、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评议、评分结果,对照标准,正确核定合格、不合格等次。 (一)合格。五项思想品德、业务水平评议中无不合格项目,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考评分达8089分的,定为“合格”。 (二)不合格。思想品德中有一项或业务水平不合格,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考评分80分,大部分工作处于全镇末位,或存在明显的违规违纪行为,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原则上定为不合格。 村医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3.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 4.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与动员。在实施考核前,各镇村医考核小组应认真收集、汇总村医违规违纪记录,历次培训考试、各项工作考核记录,考勤、会议及业务培训出席记录等资料,以确保考核的真实性。考核组应深入各村,认真听取村干部和村民对村医的评议意见,搞好满意度调查,为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召开考核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意义、考核程序、标准要求和注意事项。各村医应按照考核要求,结合考核周期内个人德、能、勤、绩的实际状况,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填写乡村医生考核表,进行自我评议。 (二)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召开全体村医会议,所有村医作述职报告,考核小组公布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评分结果,并组织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考核小组掌握。 (三)考核小组评鉴。考核小组根据村医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结果、接受继续教育与工作实绩评分、满意度调查情况等,在充分讨论后,提出评鉴意见,确定被考核村医的初步考核等次,报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四)考核委员会审核。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对考核小组评鉴意见逐一认真审核。根据被考核村医考核周期内德、能、勤、绩四方面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对拒绝履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及拒绝服从卫生行政管理的村医,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将确定考核等次意见填入乡村医生考核表相关栏目中。 (五)公布考核结果与复议。考核委员会在完成审核后,应及时向村医送达书面考核结果,并向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村医应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村医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复议申请者。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村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复议申请、复议结论均应填入乡村医生考核表中。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村医所在镇乡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村医年度考核汇总表、复核意见等材料报市考核委员会。同时,将村医年度考核表整理后交所在镇卫生所存入村医档案中。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村医考核结果是核定村医执业资格、聘用的主要依据。将每次村医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一)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二)考核等次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原注册部门应及时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经劝告,仍拒绝两年一轮村医技能培训或拒绝参加村医考核的,一律由所在镇卫生所报请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考核周期内病(事)假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村医,可参加村医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且考核期内无明显违规违纪行为,可允许其继续执业。因长期病假、重病,已不能正常从事村医工作,且连续中止执业活动满两年的,由聘用医院会同镇卫生所报请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作病退处理。 (六)村医明显违规违纪,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由聘用医院和镇卫生所及时报请市卫生局,暂扣或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七)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医院和镇卫生所及时报请市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已中止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2.累计旷工满30天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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