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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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安 全 五 项 基 本 行 为 准 则专 业 服 务 、 精 细 管 理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食 以 安 为 先 民 以 食 为 天国 以 民 为 本 上 海 欢 乐 购 昆 明 店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已 由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009年 2月 28日 通 过 , 现予 公 布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九十 九 条 规 定 :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食 品 安 全 ,指 食 品 无 毒 、 无 害 ,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 对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在 国 民 目 前 “ 吃 肉 怕 激 素 , 吃 菜 怕 毒 素 , 喝 水 怕 色 素 ” 的 情 况 下 , 我 们 更 应 努 力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切 实 掌 握 食 品 安 全 基 本 知 识 , 提 升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辨 识 能 力 , 避 免 食 品 二 次 污 染 , 这 也 是 提 高 全 社 会的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和 降 低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 保 护 饮 食 健 康 的 重 要 途 径首 先 ! 认 清 食 品 名 称 食 品 名 称必 须 是 食 品 真 实 属 性 的 反 映 ,应 该 使 用 不 让 消 费 者 误 解 、 混淆 的 规 范 名 称 或 常 用 名 称 , 用同 样 大 小 的 字 号 标 示 在 标 签 的醒 目 位 置 。 消 费 者 通 过 食 品 标签 上 标 明 的 食 品 名 称 , 基 本 可以 区 别 食 品 的 内 涵 和 质 量 特 征 。 对 于 相 近 的 食 品 名 称 , 消 费 者 也 应 该 有 正 确 的 理 解 。比 如 , 我 们 常 见 的 花 生 油 与 花 生 调 和 油 , 一 个 是 纯 正 的花 生 油 , 另 一 个 是 用 花 生 油 混 合 其 他 一 种 或 几 种 植 物 油 而成 的 。像 牛 奶 与 牛 奶 饮 料 、 莲 蓉 月 饼 与 莲 蓉 味 月 饼 等 , 虽 然 名 称相 近 或 相 似 , 但 都 属 于 不 同 属 性 的 食 品 。像 以 前 常 见 的 “ 纯 鲜 牛 奶 ” , 现 改 称 “ 纯 牛 奶 ” , 不 能 再宣 称 “ 鲜 牛 奶 ” 。 同 样 , 那 些 用 奶 粉 调 制 的 还 原 奶 , 也 必须 在 邻 近 部 位 标 明 “ 还 原 奶 ” 字 样 , 否 则 就 是 有 意 欺 诈 、误 导 消 费 。 消 费 者 在 选 购 时 , 需 要 仔 细 核 对 食 品 名 称 的 含义 。 不 少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果 汁 ” 和 “ 果 汁 饮 料 ” 时 , 往 往忽 略 它 们 本 是 两 种 不 同 属 性 的 产 品 。 “ 果 汁 ” 中 的 果 汁 含量 自 然 应 该 是 100 , 而 “ 果 汁 饮 料 ” 中 的 果 汁 含 量 只 需大 于 10 , 果 味 饮 料 中 果 汁 含 量 更 是 只 需 大 于 5 即 可 。又 如 “ 甜 牛 奶 ” 的 真 实 属 性 是 “ 牛 奶 ” , 指 的 是 在 牛 奶 中加 糖 的 奶 产 品 ; 而 “ 甜 牛 奶 乳 饮 料 ” 的 真 实 属 性 是 “ 乳 饮 料 ” , 在 牛 奶 中 加 水 、 加 糖 , 水 的 比 例 多 于 奶 , 蛋 白 质 含量 大 于 1 即 可 。目 前 , 市 场 上 不 规 范 的 食 品 名 称 多 采 取 这 样 的 标 注 方 法 ,即 故 意 不 标 注 反 映 食 品 真 实 属 性 的 名 称 或 将 该 名 称 写 得 很小 , 并 放 在 消 费 者 不 易 看 见 的 地 方 。 比 如 , 某 厂 商 生 产 的橙 汁 饮 料 , 在 包 装 设 计 上 , “ 橙 汁 ” 二 字 极 为 醒 目 , “ 饮料 ” 二 字 却 小 得 可 怜 , 消 费 者 如 果 不 仔 细 察 看 , 就 会 误 认为 是 鲜 橙 汁 , 其 实 它 只 是 普 通 的 橙 汁 饮 品 , 两 者 价 格 相 差悬 殊 。 甚 至 有 些 厂 商 竟 然 对 于 这 类 “ 掉 身 价 ” 的 后 缀 字 词根 本 不 做 标 注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时 就 更 难 发 现 其 中 奥 秘 了 。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章 ; 法 律 责 任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或 者 未 取 得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活 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 倍 以 上 二 十倍 以 下 罚 款 。 明 知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 仍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条件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损 害 的 , 应 当 与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处 十 万 元 以 上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 五 倍 以 上 三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并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的 物 质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 ; ( 二 ) 生 产 经 营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三 ) 经 营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其 制 品 ; ( 四 )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的 肉 类 制 品 ; ( 五 ) 生 产 经 营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六 ) 生 产 经 营 添 加 药 品 的 食 品 。 明 知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 仍 为 其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条 件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违 法 使 用 剧 毒 、 高 毒 农 药 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外 ,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第一 款 规 定 给 予 拘 留 。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一 ) 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生 物 毒 素 、 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二 ) 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超 范 围 、 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 ( 四 ) 生 产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五 ) 生 产 经 营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六 ) 生 产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注 册 的 保 健 食 品 、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未 按 注 册 的产 品 配 方 、 生 产 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 ( 七 ) 以 分 装 方 式 生 产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或 者 同 一 企 业 以 同 一 配 方 生 产 不 同 品 牌 的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 八 )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 未 通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九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后 ,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 除 前 款 和 本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生 产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 未 通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或 者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 由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依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并 可以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一 ) 生 产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二 ) 生 产 经 营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者 标 签 、 说 明 书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转 基 因 食 品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标 示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 说 明 书 存 在 瑕 疵 但 不 影 响 食 品安 全 且 不 会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误 导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拒不 改 正 的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一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产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进 行 检 验 ; ( 二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或 者 培 训 、 考 核 食 品 安 全 管 理人 员 ; ( 三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货 时 未 查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并 遵 守 进 货 查验 记 录 、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未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 ; ( 五 ) 餐 具 、 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使 用 前 未 经 洗 净 、 消 毒 或 者 清 洗 消 毒 不 合 格 , 或 者 餐 饮 服 务设 施 、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定 期 维 护 、 清 洗 、 校 验 ; ( 六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安 排 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或 者 患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 ( 七 ) 食 品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销 售 食 品 ; ( 八 )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或 者 未 按 备 案 的 产 品 配 方 、 生 产 工 艺 等 技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 ( 九 ) 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将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产 品 配 方 、 标 签 等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案 ; ( 十 ) 特 殊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运 行 , 或 者 未 定 期 提 交 自 查 报 告 ; ( 十 一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定 期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未 按 规 定 处 理 ; ( 十 二 ) 学 校 、 托 幼 机 构 、 养 老 机 构 、 建 筑 工 地 等 集 中 用 餐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 十 三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按 规 定 制 定 、 实 施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控 制 要 求 。 餐 具 、 饮 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用 水 , 使 用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 或 者 出 厂 的 餐 具 、 饮 具 未 按规 定 检 验 合 格 并 随 附 消 毒 合 格 证 明 ,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在 独 立 包 装 上 标 注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生 产 的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监 督部 门 依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 食 品 摊 贩 等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 依 照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事 故 单 位 在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后 未 进 行 处 置 、 报 告 的 , 由 有 关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隐 匿 、 伪 造 、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没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二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 一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进 口 不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二 )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 未 提 交 所 执 行 的 标 准 并 经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 或 者 进 口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 未 通 过 安全 性 评 估 ; ( 三 ) 未 遵 守 本 法 的 规 定 出 口 食 品 ; ( 四 ) 进 口 商 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召 回 进 口 的 食 品 后 , 仍 拒 不 召 回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进 口 商 未 建 立 并 遵 守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 境 外 出 口 商 或 者 生产 企 业 审 核 制 度 的 ,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食 品 贮 存 、 运 输 和 装 卸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 责令 停 产 停 业 ,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拒 绝 、 阻 挠 、 干 涉 有 关 部 门 、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法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对 举 报 人 以 解 除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打 击 报 复 的 , 应 当 依 照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三 次 因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受 到 责 令 停 产 停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以 外 处 罚 的 ,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被 吊 销 许 可 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 或 者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担 任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因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也 不 得 担 任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聘 用 人 员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 食 品 安 全 五 项 基 本 行 为 准 则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个 人 卫 生随 时 清 洁保 持 分 开温 度 控 制五 项 基 本 行 为 和 “ 四 大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 相 比 有 什 么 不 同 ?1. 食 品 安 全 五 项 行 为 准 则 在 “ 四 大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 的 基 础 上 进 行了 改 进 。2. 更 加 具 体 。 3. 关 注 直 接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点 ( 以 食 品 为 本 , 从 食 品 出 发 ) 。4. 增 加 了 食 品 烹 饪 和 冷 却 的 要 求 。 一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及 时 洗 手洗 手洗 手 是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的 首 要 组 成 部 分 。 正 确 洗 手 是 防 止 致 病 菌 和 传 染 病 传 播 的 重 要 措施 之 一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何 时 需 要 洗 手 ? 在 你 准 备 食 物 之 前 。 在 咳 嗽 、 打 喷 嚏 、 擤 鼻 涕 、 饮 食 以 及 吸 烟 以 后 。 在 使 用 卫 生 间 以 后 。 在 使 用 了 不 洁 净 的 设 备 和 器 械 之 后 , 例 如 没 有 油 污 的 容 器 、 刀 具 等 。 在 接 触 了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之 后 , 例 如 鼻 子 、 耳 朵 、 头 发 , 但 是 洗 干 净 的 手 除 外 。 在 使 用 收 款 机 或 接 触 现 金 后 。 在 接 触 不 卫 生 的 物 体 表 面 后 ( 垃 圾 、 地 面 、 下 水 道 、 电 话 、 化 学 清 洁 品 、 擦 拭脏 的 表 面 等 ) 。 在 戴 上 或 替 换 一 次 性 手 套 前 。 在 处 理 了 生 食 后 , 准 备 处 理 熟 食 前 。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患 病 员 工 不 能 处 理 食 品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患 病 员 工 不 能 处 理 食 品 1. 如 果 你 的 手 或 者 手 腕 出 现 伤 口 、 红 肿 、 出 血 等 情 况 则 不 能 从 事 食 品 相 关 工 作 。除 非 使 用 不 渗 透 的 创 可 贴 覆 盖 伤 口 和 红 肿 的 地 方 , 并 且 要 佩 带 一 次 性 的 手 套 。身 上 的 伤 口 、 红 肿 处 必 须 被 包 扎 , 如 果 没 有 被 包 扎 , 则 不 能 从 事 食 品 相 关 工作 。2. 如 果 你 正 经 历 持 续 的 打 喷 嚏 、 咳 嗽 、 流 鼻 涕 等 症 状 , 则 在 工 作 中 不 能 接 触 暴露 的 食 物 、 清 洁 过 的 设 备 、 器 皿 和 餐 巾 纸 , 或 者 打 开 包 装 的 一 次 性 物 品 等 。3. 如 果 出 现 黄 疸 、 甲 肝 、 痢 疾 、 呕 吐 等 肠 胃 疾 病 , 请 通 知 管 理 层 , 调 换 到 食 品生 产 和 销 售 以 外 的 工 作 。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不 能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即 食 食 品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不 能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即 食 食 品1. 处 理 、 切 配 、 包 装 即 食 食 品 ( 例 如 对 熟 肉 、 凉 菜 、 奶 酪 、 装 饰 面 包 、 修 饰 蛋 糕 、 熟的 面 点 、 寿 司 、 直 接 食 用 的 切 片 水 果 /蔬 菜 、 三 文 鱼 等 ) 需 要 带 一 次 性 手 套 。2. 处 理 原 料 食 品 时 不 需 要 带 手 套 , 例 如 包 饺 子 、 制 作 面 点 、 快 餐 、 制 作 面 包 面 团 的 过程 中 。3. 如 果 只 需 要 一 只 手 接 触 食 品 , 另 一 只 手 不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而 使 用 工 具 , 则 只 需 要 直 接接 触 食 品 的 手 带 一 次 性 手 套 。什 么 是 “ 即 食 食 品 ” ?即 食 食 品 包 括 任 何 不 需 要 再 经 过 烹 饪 而 可 以 直 接 食 用 的 食 品 。 例 如 各 种 熟 食 、 凉 菜 、 面 包 、 蛋 糕等 。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不 能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即 食 食 品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一 次 性 手 套 的 注 意 事 项1. 佩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中 , 如 果 手 套 接 触 了 不 卫 生 的 物 体 表 面 后 ( 例 如 垃 圾 、 地 面 、 下 水 道 、电 话 、 擦 拭 脏 的 表 面 、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后 等 ) 必 须 立 即 丢 弃 。2. 一 次 性 手 套 只 能 用 于 接 触 即 食 食 品 , 不 得 接 触 其 他 物 品 , 并 且 使 用 4小 时 后 应 该 丢 弃 。3. 使 用 中 的 一 次 性 手 套 , 不 得 清 洗 后 再 次 使 用 。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其 他 事 项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其 他 事 项1. 员 工 和 促 销 员 的 工 作 服 必 须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 不 能 有 明 显 的 油 污 痕 迹 。2. 个 人 物 品 应 该 在 食 品 加 工 间 内 和 销 售 区 以 外 的 衣 柜 或 储 物 柜 内 存 放 。3.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员 工 、 促 销 员 需 戴 发 网 帽 。4. 熟 食 和 面 包 、 蛋 糕 生 产 销 售 的 员 工 还 必 须 佩 戴 口 罩 。5.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员 工 都 不 能 佩 戴 戒 指 、 项 链 、 耳 环 、 手 表 、 手 链 , 不 得 涂 指 甲 油 和 香 水 。6. 在 食 品 加 工 区 域 工 作 时 , 严 禁 在 上 衣 或 工 牌 上 戴 徽 章 、 贴 纸 或 笔 , 防 止 掉 入 食 品 。7. 不 留 长 指 甲 , 指 甲 必 须 干 净 且 边 缘 整 齐 , 指 甲 边 缘 长 度 不 超 过 2毫 米 。8. 食 品 加 工 区 必 须 穿 着 能 够 包 裹 脚 趾 、 脚 跟 的 防 滑 鞋 , 不 允 许 在 食 品 加 工 间 穿 高 跟 鞋 。9. 严 禁 在 食 品 加 工 区 饮 食 、 吃 口 香 糖 、 吸 烟 , 这 些 行 为 只 能 在 指 定 的 休 息 区 域 进 行 。 10.如 需 要 离 开 商 场 食 品 加 工 和 销 售 区 域 , 应 脱 去 白 色 工 作 服 和 围 裙 , 防 止 对 其 污 染 。 二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什 么 是 潜 在 危 险 食 品 ? 潜 在 危 险 食 品 是 指 必 须 贮 藏 在 特 定 温 度 下 , 以 尽 量 减 少 有 害 微 生 物 生 长 并 产 生 毒 素的 食 品 。 这 些 食 品 通 常 包 括 水 分 活 度 高 , 并 且 酸 度 接 近 中 性 。 例 如 含 有 豆 腐 、 肉 类 、 乳 制 品 、禽 蛋 、 米 饭 、 切 开 的 水 果 蔬 菜 等 的 食 品 。 这 些 食 品 必 须 存 放 在 5 或 者 6 0 和 以 上 的 温 度 下 , 才 能 很 好 防 止 其 迅 速 腐 败 变 质 。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低 温 保 藏收 货 检 查 潜 在 危 险 食 品 的 温 度 。 拒 收 没 有 达 到 温 度 标 准 的 食 品 需 冷 藏 和 冷 冻 食 品 必 须 优 先 收 货 和 储 存 收 货 后 在 30分 钟 内 放 入 冷 藏 冷 冻 库 内储 藏 冷 藏 食 品 要 在 0-5 内 储 存 冷 冻 食 品 应 该 在 -18 或 以 下 储 藏 鲜 肉 分 割 和 配 菜 在 10 的 加 工 间 内 操 作 保 持 冷 冻 设 备 的 门 随 时 关 闭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低 温 保 藏堆 放 冷 展 柜 内 产 品 高 度 不 能 超 过 装 载 线 , 也 不 应 阻 挡 循 环 冷 风 的 出 入 口 。解 冻 冷 冻 食 品 可 在 0-5 的 冷 藏 库 里 解 冻 , 解 冻 时 间 不 超 过 72小 时 。 冷 冻 食 品 ( 例 如 冻 肉 、 鲜 奶 油 /忌 廉 等 ) 也 可 以 在 流 动 的 冷 水 中 解 冻 。 但是 产 品 温 度 要 保 持 在 5 或 以 下 。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低 温 保 藏检 查 使 用 “ 温 度 登 记 表 ” 定 期 检 查 和 记 录 冷 藏 、 冷 冻 设 备 的 温 度 。 检 查 不 同 食 品 的 中 心 温 度 时 , 需 要 在 每 次 检 测 前 将 温 度 计 清 洗 消 毒 。 发 现 冷 藏 、 冷 冻 设 备 温 度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时 , 请 联 系 工 程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和维 修 。 将 容 易 腐 败 变 质 的 食 品 转 移 到 其 他 正 常 的 设 备 内 。 如 果 停 电 或 者 设 备 停 止 制 冷 , 需 尽 快 采 用 备 用 冷 藏 车 或 设 备 。 保 证 冷 藏食 品 在 10 以 下 不 超 过 4小 时 。 冷 冻 食 品 不 应 该 解 冻 变 软 , 否 则 丢 弃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高 温 保 藏 高 温 保 藏 或 热 展 能 够 防 止 食 品 销 售 过 程 中 有 害 微 生 物 的 生 长 。 需 要 热 保 藏 的 食 品 应 该 保 持 在 60 或 以 上 。 烤 制 、 炸 制 、 卤 制 的 熟 食 、 快 餐 炒 菜 、 边 加 热 边 销 售 的 米 面 食 品 , 这 些 产品 需 要 在 热 展 保 持 安 全 以 及 良 好 的 口 感 。 高 温 下 容 易 失 水 的 熟 食 , 例 如 卤 制 熟 食 、 烧 腊 、 中 式 面 点 等 , 如 果 不 能 保证 60 销 售 , 则 必 须 保 证 4小 时 后 丢 弃 或 者 最 多 重 新 加 热 1次 。正 确 的 保 藏 温 度 三 严 禁 交 叉 污 染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严 禁 交 叉 污 染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什 么 是 交 叉 污 染 ?交 叉 污 染 是 有 害 的 微 生 物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通 过 刀 具 、 砧 板 、 手 、 容 器 、 加 工 设 备 等 介 质 的接 触 从 一 个 食 品 传 播 到 另 一 个 食 品 的 过 程 。 储 藏 中 的 控 制 点 保 持 食 品 远 离 潜 在 的 污 染 源 ( 脏 污 、 化 学 品 、 害 虫 、 图 钉 /砂 石 /碎 屑 等 异 物 ) 。 储 藏 食 品 时 , 把 食 品 覆 盖 、 扎 口 , 或 放 在 加 盖 的 容 器 中 。 即 食 食 品 放 在 原 料 的 上 方 , 最 好 分 开 存 放 在 不 同 的 区 域 。 不 要 把 盛 有 食 品 的 容 器 叠 放 在 一 起 , 不 要 把 干 净 的 容 器 同 脏 的 或 者 用 过 的 器 皿 放 在 一起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储 藏 中 的 控 制 点 盛 放 食 品 的 容 器 应 使 用 货 架 /移 动 货 架 等 设 备 保 持 食 品 的 分 开 存 放 。 不 要 把 盛 有 食 品 的 容 器 直 接 放 在 地 上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储 藏 中 需 要 封 闭 , 不 得 裸 露 存 放 。 食 品 原 料 和 包 装 材 料 的 外 包 装 纸 箱 、 包 装 袋 不 得 进 入 熟 食 切 配 、 寿 司 、 烧 腊 制作 、 裱 花 间 、 面 包 打 包 间 , 必 须 更 换 干 净 的 周 转 箱 或 塑 料 袋 存 放 。用 移 动 货 架 分 开 存 放 不 同 物 品 盛 有 食 品 的 容 器 不 能 直 接 放 在 地 面 上 纸 箱 不 得 进 入 熟 食 切 配 、 寿 司 、 烧腊 制 作 、 裱 花 间 、 面 包 打 包 间严 禁 交 叉 污 染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清 洁 工 具 的 分 类 严 禁 使 用 地 面 和 墙 壁 清 洁 工 具 ( 扫 把 、 地 刷 ) 清 洁 食 品 加 工 台 和 食 品 加 工 设 备 。 清 洁 下 水 道 的 刷 子 只 能 用 于 下 水 道 的 清 洁 。 鲜 食 各 门 清 洁 工 具 采 用 分 色 管 理 , 食 品 接 触 面 使 用 黄 色 抹 布 和 黄 毛 刷 子 进 行 清 洁 ,非 食 品 接 触 面 用 蓝 色 抹 布 和 蓝 毛 刷 子 进 行 清 洁 。 清 洁 食 品 设 备 和 容 器 的 刷 子 和 抹 布 使 用 后 需 要 清 洁 干 净 , 并 挂 在 指 定 的 挂 架 上 , 分类 存 放 。 使 用 水 枪 清 洗 加 工 台 和 地 面 必 须 覆 盖 食 品 , 并 且 防 止 清 洗 液 飞 溅 到 食 品 中 。黄 色 用 于 食 品 接 触 面 , 蓝 色 用 于 非 食 品 接 触 面严 禁 交 叉 污 染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食 品 生 产 中 砧 板 上 只 能 放 置 食 品 和 刀 具 , 不 得 放 置 食 品 周 转 箱 等 其 他 物 品 。 按 照 国 家 的 法 规 , 必 须 将 处 理 生 食 与 切 配 熟 食 的 加 工 台 、 砧 板 、 容 器 等 分 开 , 并 且使 用 不 同 的 加 工 间 , 以 避 免 生 熟 食 品 的 交 叉 污 染 。 无 论 何 时 , 按 照 从 清 洁 到 脏 的 顺 序 开 展 工 作 , 也 就 是 要 先 集 中 处 理 即 食 食 品 , 然 后再 准 备 食 品 原 料 。 如 果 你 必 须 先 处 理 生 食 后 处 理 即 食 食 品 , 那 么 必 须 认 真 洗 手 、 更 换 受 到 污 染 的 一 次性 围 裙 后 再 开 始 处 理 即 食 食 品 。加 工 台 上 只 放 1-2块 砧 板 , 砧 板上 只 能 放 食 品 和刀 具 , 其 他 物 品 放 在 加 工 台 面 上 。 严 禁 交 叉 污 染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散 装 食 品 的 销 售 A类 散 装 食 品 : 可 以 直 接 入 口 和 不 需 清 洗 即 可 加 工 的 散 装 食 品 。 例 如 散 装 冷 热熟 食 、 豆 制 品 、 面 点 、 酱 菜 、 面 包 、 蛋 糕 等 。 B类 散 装 食 品 : 不 可 以 直 接 入 口 , 需 要 清 洗 后 加 工 的 散 装 食 品 。 例 如 腊 肉 、 干粉 条 、 香 辛 料 等 。 销 售 中 无 需 覆 盖 , 但 是 需 要 保 证 运 输 和 储 藏 中 的 卫 生 。糕 点 、 熟 食 等 A类 散 装 食 品 需 要 在 有 防 尘 、 防 蝇 遮 盖的 设 备 中 销 售 , 需 冷 藏 的 食 品 要 有 温 度 控 制 A类 散 装 食 品 有 温 馨 提 示 牌 , 告 知 顾 客 避 免 自 行 挑 取食 品 严 禁 交 叉 污 染 四 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清 洗 的 两 类 方 法正 确 的 清 洗 是 降 低 食 品 接 触 面 、 设 备 、 器 皿 和 食 品 加 工 间 有 害 微 生 物 水平 的 重 要 措 施 。三 清 池 清 洗 可 以 对 较 小 的 设 备 部 件 和 器 具 ( 刀 、 盘 子 、 工 具 等 ) 在 三 清 池 内 进 行 清洗 和 消 毒 。就 地 清 洗 ( 包 括 三 桶 清 洗 、 喷 壶 清 洗 、 喷 枪 清 洗 ) 是 对 于 不 能 移 动 的 设 备 和 物 品 ( 例 如 地 面 、 固 定 的 食 品 加 工 设 备 、 加 工台 、 水 槽 等 ) 在 设 备 原 来 的 位 置 上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清 洗 在 清 洗 前 , 首 先 要 刮 去 将 要 清 洗 的 容 器 和 设 备 上 的 大 量 食 物 残 渣 , 将 食 物 残 渣倒 入 垃 圾 桶 内 , 而 不 要 倒 入 三 清 池 或 下 水 道 , 以 防 下 水 道 的 堵 塞 。 使 用 适 宜 的 清 洗 剂 、 刷 子 、 抹 布 对 所 需 清 洁 的 设 备 和 器 具 进 行 清 洗 。 如 果 擦 洗 不 能 够 完 全 除 去 顽 固 的 污 渍 , 需 要 将 污 渍 用 清 洗 液 浸 泡 一 段 时 间 , 使污 渍 松 软 后 再 做 清 洁 , 直 至 设 备 表 面 的 可 见 污 渍 已 被 洗 去 。注 意 : 清 洗 前 先 去 除 大 的 食 物 残渣 , 防 止 下 水 道 堵 塞 , 节 水 省 力 。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漂 洗 清 洗 后 需 用 清 水 将 设 备 表 面 残 留 的 食 物 残 渣 以 及 清 洗 液 泡 沫 冲 掉 。 彻 底 的 漂 洗 帮 助 去 除 清 洗 液 和 油 污 , 帮 助 后 续 消 毒 操 作 达 到 应 有 的 效 果 。 可 以 在 冲 洗 池 或 冲 洗 桶 、 漂 洗 喷 壶 中 注 满 清 水 来 冲 洗 。 如 果 漂 洗 后 , 设 备 上 仍 有 可 见 的 食 物 残 留 , 则 需 要 重 新 按 照 清 洗 和 漂 洗 过 程 操作 , 将 可 见 的 食 物 残 渣 清 洗 干 净 。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消 毒 消 毒 有 能 够 杀 死 设 备 表 面 残 留 的 有 害 微 生 物 , 使 清 洁 过 的 表 面 达 到 安 全 的 卫 生水 平 。 使 用 浓 度 测 试 纸 检 验 消 毒 剂 浓 度 , 浓 度 应 该 是 200 ppm。 保 持 消 毒 至 少 5分 钟 以 杀 死 微 生 物 。 注 意 喷 洒 消 毒 剂 时 不 要 污 染 周 围 的 食 品 。 消 毒 后 的 设 备 在 清 洁 过 的 专 用 货 架 上 晾 干 , 食 品 容 器 需 要 倒 置 存 放 。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清 洁 工 具 的 配 备 鲜 食 区 域 必 须 使 用 公 司 指 定 的 清 洁 工 具 和 抹 布 , 并 且 数 量 符 合 配 备 标 准 , 满 足 清 洗 需 要 。 鲜 食 清 洁 工 具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需 保 持 完 好 , 出 现 明 显 破 损 后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 以 保 证 清 洁 效 率 。 鲜 食 清 洁 工 具 和 抹 布 , 每 天 关 闭 商 店 前 应 彻 底 清 洗 后 喷 洒 消 毒 液 , 并 且 悬 挂 在 相 应 挂 架 上晾 干 。脏 污 的 消 毒 水 长 时 间 消 毒 浸 泡 清 洁 工 具 破 损 严 重一 清 二 洗 三 消 毒 五 正 确 烹 调 与 冷 却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正 确 烹 调 与 冷 却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烹 饪 食 品食 品 烹 饪 要 确 保 食 品 彻 底 烧 熟 。 食 品 需 要 加 热 到 中 心 温 度 不 低 于 74 。对 于 烤 炉 、 炸 炉 、 蒸 柜 , 需 要 定 期 检 查 这 些 设 备 的 加 热 温 度 是 否 能 够 达 到 所 需 要 求 ,避 免 食 品 在 加 热 过 程 中 受 热 不 均 , 造 成 夹 生 。对 于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 必 须 使 用 公 司 授 权 的 可 校 准 的 探 针 温 度 计 来 检 测 烹 饪 食 品 的 中心 温 度 。不 要 依 赖 于 设 备 上 自 带 的 温 度 计 , 防 止 这 些 自 动 设 备 老 化 或 故 障 而 没 有 将 食 品 彻 底加 热 熟 。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重 新 加 热 对 于 热 展 的 熟 食 不 鼓 励 重 新 加 热 , 在 不 影 响 品 质 的 前 提 下 , 最 多 只能 重 新 加 热 1次 。 重 新 加 热 的 食 品 必 须 达 到 中 心 温 度 74 以 上 , 并 且 至 少 保 持 15秒 。正 确 烹 调 与 冷 却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冷 却 食 品所 有 需 要 冷 却 的 潜 在 危 险 食 品 , 需 要 在 2小 时 内 冷 却 到 不 超 过 21 , 并 且 在 6小 时 冷 却 到 5以 下 。刚 出 炉 的 热 熟 食 , 特 别 是 卤 制 品 、 烤 肉 、 鸡 蛋 饼 等 , 如 果 不 能 保 证 60 以 上 的 温 度 展 示 销售 , 则 必 须 避 免 大 量 堆 放 , 以 防 止 食 物 中 心 部 分 冷 却 缓 慢 , 造 成 食 品 腐 败 变 质 。面 包 和 蛋 糕 类 的 烘 焙 食 品 , 需 要 彻 底 冷 却 , 并 且 在 4小 时 内 包 装 和 贴 标 签 , 否 则 容 易 造 成 最终 产 品 中 水 分 过 高 而 出 现 保 质 期 内 发 霉 。大 量 的 熟 肉 堆 放 , 如果 不 能 保 证 60 或 以上 保 藏 , 或 迅 速 冷 却 ,很 容 易 发 酸 变 质 。 正 确 烹 调 与 冷 却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总 结“ 五 项 基 本 行 为 ” 是 最 基 本 的 食 品 安 全 要求 基 层 员 工 必 须 掌 握 的 知 识 和 行 为 准 则 。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是 每 一 个 员 工 的 责 任 , 食 品 安全 与 我 们 的 行 为 息 息 相 关 ! 期 待 与 您 携 手 共 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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