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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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一)案情介绍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 (现年 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 24岁) 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 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 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 2003年 1月双方向 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 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 ,极力 反对二人结婚。 王俊、李玫认为 :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 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 顾父母的反对,于 2003年 2月各自到本单位 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 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 “ 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 ” 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 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 第 7条规定, “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结婚。 ”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 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 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 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 予他们结婚。 讨论案例: 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吗?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 以内的旁系亲? 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 亲? 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 婚的近血亲? 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 算 (一)案情介绍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 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 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 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 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 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 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 吗? (二)分析意见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 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 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 行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 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 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 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 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 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 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讨论案例: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一)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 1965年 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 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 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 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 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 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 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 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 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 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 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 20多年,但是现在生 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 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 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 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 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 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 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 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 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 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 给付李某的生活费。 讨论案例: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 血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 除?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 死亡而消除?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 和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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