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待遇核准、养老待遇支付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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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退休待遇核准、养老待遇支付 相关规定及业务经办流程 二一年五月 2 退休待遇核准 1、主要政策依据 2、业务经办流程 3 一、退休待遇核准 (一)政策依据 1、基本退休条件 2、常见的几种退休方式 3、与养老金计算有关的基本信息的确 定方法 4、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4 1、基本退休条件 劳动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退休: (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3)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以上。 5 大政发 199855号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虽符合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条件,但在达 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继 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应补 缴其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 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否则,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个人 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6 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 1) 超龄缴费: 企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 休手续的,按大劳险 1997274号文件规定,其超 过退休年龄的缴费不记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缴 费年限 ,仍以达到退休年龄之月为退休时间,审 批的次月支付养老金 。 ( 2) 延长退休年限: 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企业 可延长退休年龄,但最多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5年, 其延长期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缴费年限, 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7 . ( 3)缴费年限不足: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 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大劳发 2007138号) 8 2、常见的几种退休方式 正常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 提前退休(职) 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9 正常退休 四种:企业正常退休、事转企正常退休、 农转城退休、复员干部正常退休 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正常退休 人员的年龄为 :男 60周岁,女工人 50周岁, 女干部 55周岁。 10 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颁布的工种目录 执行(大劳险字 1999100号); ( 2)实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累计满 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年的工人; ( 3) 男满 55周岁、女满 45周岁;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依据: 企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企业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特殊工种 认定的认定依据; 1994年 1月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 折算;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依 据。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不全的,企业应查找有关原始材料,装入本人 原始档案,作为认定的依据。 11 特殊工种退休折算年限 : ( 1)从事特殊(如高空、井下、高温及有害身体健康)工 种工作的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 1993年底以前实际从事井下、高温、高空工种工作的,每 年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每 年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大劳险字 1997274号)。 ( 2)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 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 金时,对 1993年 12月 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 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 5年。 折算增加的年限,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大劳险字 200173号) 12 提前退休(职) 四种:企业提前退休、事转企提前退休、农转城提前、复 员干部提前退休。 1、提前退休: 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 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 ( 1)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以上 (含 15年)的; (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 4)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 理病退。 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3 2、提前退职 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 ( 1)男年未满 50周岁,女年未满 45周岁; (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以上(含 15年) 的; (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 ( 4)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 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 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超 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大劳发 200462号) 1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事转企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一是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大委 办发 2004 5号 )第三条规定: “ 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内的企业军转 干部(含失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 ,可以办理提前退 休手续。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 ; 二是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部贯彻 落实大委办发 20045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 难问题的通知 (大委办发 2004 24号)规定: “ 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加工龄满 30年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 。 15 3、与养老金计算有关的 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 扣减年限 特殊工种年限 折算年限 提前退休年限 16 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1、出生时间: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 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 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 (大劳险字 1999100号) 2、 参加工作时间: 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 17 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3、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 。 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月 -参加工作 的年月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月 参加工作的年月 视同缴费年限 18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间点: 前: 年 -年 /月 -月 2007年 7月 1日(退休时间) 后:(年 -年 /月 -月) +1 19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举例 ( 1)某人 1975年 7月参加工作, 2009年 10月 退 休, 1999年到 2001年两年期间,因领取失业金 两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该人是 93年 1月建立了 个人帐户,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 ( 17年 6月 )。 1992年 12月 1975年 7月 + 1= 17年 6月 17年 5月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月 参加工作的年月 视同缴费年限 20 ( 2) 某人 1975年 7月参加工作, 1994年 12月从部队复员, 2009年 8月退休,该 人 95年 1月开始建立了个人帐户,他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 19年 6月)。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月 参加工作的年月 视同缴费年限 1994年 12月 1975年 7月 + 1= 17年 6月 19年 5月 21 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4、 个人帐户年限: 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对帐单为准 5、 全部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年限 =退休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扣减年限 6、扣减年限: 中断的工令。 7、特殊工种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 22 折算年限计算举例 ( 1)某人从 1975年 1月到 1985年 10月从事高 温(或低温)特殊工种,计 10年 10月,应 该折算( 2年 8月 )年工龄参加过渡 性养老金的计算。 ( 2)某人从 1985年 1月到 1995年 10月从事有 毒有害特殊工种,计 10年 10月,应该折算 ( 4年 6月 )年工龄参加过渡性养老金的计 算。 23 ( 1) 1993年 12月 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 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 的年限最多不超过 5年。 (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工种工作的: 每年按一年三个月计算; 一年增加三个月 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 每年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一年增加六个月 24 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9、提前退休年限: 提前退休年限的计算: 应按算整年不算虚年的原则,即提前 1年是 指满 12个月为 1年(大劳险字 200173), 计算举例: ( 1)某人提前 5年零 5个月办理退休病退,他 的提前退休年限应该是 5年。 ( 2)某职工,男, 1960年 10月出生, 2009年 2月办理因病退职,他的提前退休年限是 11年。 25 4、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关于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大 劳发 2007138号)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26 基础养老金 新办法: (在岗工资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2 全部缴费 年限 1% 老办法: 社平工资 ( 20%+(全部缴费年限 15) 0.6%) 27 个人帐户养老金 新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老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 120 28 过渡性养老金 新办法 =(在岗工资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2 (建 立个人帐户前年限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4% 定额补贴 =计发基数 计发比例 老办法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前年限 +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2%+调剂金 29 基础养老金 新办法: (在岗工资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2 全部缴费 年限 1% 老办法: 社平工资 ( 20%+(全部缴费年限 15) 0.6%) 30 指数 = 缴费工资 当年社平工资(精确到小数 点后 3位) 平均指数 =16个指数( 2009-1993)的算术平均值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指 数 31 32 33 34 个人帐户养老金 新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老办法 =个人帐户储存额 120 35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36 过渡性养老金 新办法 =(在岗工资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2 (建 立个人帐户前年限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4% 定额补贴 =计发基数 计发比例 老办法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前年限 +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1.2%+调剂金 37 五年过渡期 2006年 1月 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至 2010年为五年过渡期,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 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的,实行限额计发; 2011 年后实行新办法。 限额计发: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 61元以下的部分 据实发给,超过 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 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 2006年 1月 1日至 2006年 12月 31日退休的,再发给 10%;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退休的,再发给 30%; 2008年 1月 1 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退休的,再发给 50%;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退休的,再发给 70%; 2010年 1 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退休的,再发给 90%。 2011年 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 38 养老金计算举例( 企业新增退休) 基本情况: 性别:男; 出生时间: 1949年 9月; 参加工作时间: 1969年 3月; 退休时间: 2009年 9月; 个人帐户储存额: 40700.73; 全部缴费年限: 40年 7个月; 个人帐户年限: 16年 9个月; 视同缴费年限: 23年 10个月。 平均指数: 1.554 39 养老金计算举例 老办法: 基础 =2803 ( 20%+( 40年 7/12 15) 0.6%)=990.86; 帐户 =40700.73/120=339.17; 调剂金: 91元; 过渡 =2803 1.554 (23年 10/12) 1.2%+91=1336.78; 合计 =990.86+339.17+1336.78=2666.81 40 养老金计算举例 新办法: 基础 =(2859+2859 1.554) 0.5 40年 7/12月 1%=1481.67; 帐户 =40700.73/139=292.81; 定额补贴: 37.5元; 过渡 = (2859+2859 1.554) 0.5 23年 10/12月 1.4%=1218.20; 合计 = 1481.67 +292.81+ 37.5 + 1218.20 =3030.18 (3030.18-2666.81)-61) 0.7=211.66 最终待遇 =2666.81+211.66+61=2939.47元 41 2011以后将全部按照新办法计算,那么在 5 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可能有 3种情况: 老办法新办法,按老办法办 新办法老办法 61的,按新办法办 新办法老办法 61的,按限额计发 = 老办 法 +61+限额计发部分 42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新增退休(职)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 200511号) ( 1)从转企之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建立个人帐户; ( 2) 2004年 6月 30日前按事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 的个人缴费和 2004年 7月 1日后按事业养老保险办法建 立的个人帐户并入职工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3 ( 3) 2004年 6月 30日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期间 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过渡性 养老金时计算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 4)在五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算的养 老金低于按照事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时,其差额 部分,计发待遇差; ( 5)在五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算的养 老金高于按照事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时,按企业 办法养老金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新增退休(职) 44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 1)离休、事转企前退休人员遗属 转发关 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 200818号) 补助标准 农业户口及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 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45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 2)企业退休人员遗属 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 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 200885号) 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 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46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1937年 7月 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 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基础上增加 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 20元;解放战争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 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 上增加 10元。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 20%。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1998年 1月 1日后死亡 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由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支付 。(大劳险字 1998206号) 47 军队退役人员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 知(辽劳社发 200759号)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且军龄满年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 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企业退休人 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未再就业和无能力参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年的,可按 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8 (二)业务经办流程 1、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 , 携带户 口本 、 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 , 由社区签字盖 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 , 由企业专 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 ( 原件 ) 、 档案 、 养老保 险手册 、 退休人员审批表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 细单; 49 (二)业务经办流程 3、 持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 、 档 案 、 退休人员审批表 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 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 4、 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 退休人员审批表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 , 并办理支付 养老金手续 。 退休人员审批表 装入职工个人 档案 。 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 , 由企业 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 50 (三)其它规定 1、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过程同上外 , 还需填写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 表 ( 一式三份 ) , 并出具 特殊工种认定 通知书 , 由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 公 示无误后 , 再填写 退休人员审批表 到核 准部进行核准录入; 2、 病退和退职人员的核准:以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的 因病 、 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 为依据 , 审核过程要求同上 ; 51 (三)其它规定 3、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核准:以军队转业 干部审批表、 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内或 军龄加工 龄满 30年为准; 4、事转企正常退休的核准及事转企因病提前 退休(职)的核准:审核程序同上,并审核事转企 批文; 5、遗属人员资格认定:审核死亡离退休人员 类别、死亡时间、遗属身份证、户口本、年龄,相 关部门出具的收入来源证明,确定遗属生活救济费 标准及执行年月。 52 二、养老待遇支付 (一)整体业务介绍 (二)新增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业务经办流程 ( 三 ) 其它业务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 ( 四 ) 今年的部分新政策及主要工作 53 (一)整体业务介绍 按支付人群区分 1、离休(企业离休 /建制离休); 2、退休退职(企业退休退职 /建制退休退职); 3、遗属(离休遗属 /建制遗属 /退休遗属); 4、退养精简(安置费支付) 54 按支付项目区分 1、基本养老金(含增资及增资补发); 2、非统筹(代发 /代扣); 3、医疗大额 (代扣 ); 4、取暖补贴; 5、遗属救济费; 6、离休及其遗属的采暖费; 7、丧葬待遇支付; 8、撤保转移支付。 (一)整体业务介绍 55 为确保支付业务的准确,以下业务必须复核: 1、新增退休(职)及遗属养老待遇的复核; 2、增资补发复核; 3、丧葬待遇支付复核; 4、一次性支付复核; 5、撤保转移业务复核。 (一)整体业务介绍 56 (二)新增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业务经办流程 每月 1日 10日,企业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持以下 资料到支付管理部门办理新增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 会化发放手续: 1、 退休人员审批表 (已经退管部门确认移交 社区并缴纳活动经费); 2、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 ;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账户明细单 (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 支付管理部门 对新增退休(职)人员(或遗属)的 基本信息及待遇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制作存折, 建立支付档案,确定发放日期;异地居住的办理养老金 外汇及异地管理手续。 57 (三)其它业务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 1、代发非统筹费用及代扣款 每月 1-10日,与社保经办机构签定代发非统筹、代扣 款协议的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支付管理部门缴纳非统 筹款项(领取代扣款为每月 15-25日): ( 1)代发(代扣)非统筹人员及金额明细(首次办理 时填报); ( 2) 代发非统筹、代扣款调整表 (金额有变化时 填报); ( 3)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支付管理部门审核当月代发非统筹(或代扣款)数据, 与企业缴纳款项(或收据金额)一致的,为企业打印 企业代发非统筹、代扣款缴拨款表 ,并加盖专管员 印章,负责当月非统筹的按时发放(或领取代扣款)。 58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 1) 批量调整:即根据国家 、 省 、 市有关养老 待遇调整文件规定 , 以系统数据为依据 , 通过支 付系统 , 确定应调整人群 、 应调整金额后 , 生成 增资及补发记录 , 与基本养老金一起实行社会化 发放 。 2005年至 2010年连续六年的企业退休 ( 职 ) 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均通过批量调整进行 。 分普 调 ( 建国前老工人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 特殊调整 ( 副高级以上退休科技人员 、 工商业者 、 70周岁等 ) 。 59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 2) 按个人调整待遇:以 审批表 为依据 , 确定其应调整金额后 , 生成增资及补发记 录 , 与基本养老金一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 如军转干 、 副高级以上职称 、 劳模 、 离 休护理费等 。 60 3、离休及其遗属采暖费补贴的支付 每月 10日前,退管中心持以下资料到支付管理 部门办理离休及其遗属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 ( 1)采暖费补贴支付明细表; ( 2)采暖费补贴调整明细表。 支付管理部门读取退管中心提供的视图,与 明细表内容一致时,加盖审核人印章,并与当月 养老金一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61 4、养老金支付台帐的生成及报送 每月 11日起生成当期养老金支付台帐 , 并根据养老金的统支日期在每月 18日 、 22 日向社会化发放机构报送数据 , 社会化发 放机构于每月的 21日 、 28日向离退休人员 ( 供养直系亲属 ) 按时 、 足额发放养老待 遇;我市离退休人员 ( 供养直系亲属 ) 养 老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机构现为三个:大连 市邮政储蓄银行 、 大连市工商银行 、 大连 银行 。 62 4、养老金支付台帐的生成及报送 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 、 出国定居的 , 可向经办机 构申请 , 其基本养老金由经办机构通过邮局发放 。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取款凭证丢失时 , 离退休人员 应及时到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须更改帐号的 , 应将更改后的帐号反馈给经办机构 。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非统筹项目费用 , 仍由 原单位承担和发放 , 也可由原单位委托服务机构 代为发放 。 63 4、养老金支付台帐的生成及报送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 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 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但不补发服刑 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大政办发 200154号) 64 4、养老金支付台帐的生成及报送 从 2008年 10月起养老金支付报盘由原 帐号、金额两项调整为姓名、身份证、帐 号、金额四项内容,同时由原总额发放改 为明细发放。即养老金存折中摘要栏体现 具体的业务类型。 65 5、生存认定(目前由退管中心负责)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两次, 目前已采取的认定方式有社区认定、生存认 定表、公安、医院等几种方式 : ( 1)社区认定(居住市内四区):定期 由社区负责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离退 休职工死亡时通过退管网络上报社保机构; 支付管理部门每月初读取上月认证信息,并 做养老金停发处理; 66 5、生存认定(目前由退管中心负责) ( 2)生存认定表(居住外埠):设专人负责异地 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发放两次认证函,对其中不能返回认证函或返回 认证函二次不合格人员予以暂停发放处理; 出国、出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在每年的 6 月和 12月提供由驻境外大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 3)公安局: 将公安数据中已死亡人员的信息发 送社区再次确认; ( 4)医院:通过医保中心,与医院死亡信息实时 共享,通过数据对比,对已死亡人员的信息发送社区 再次确认。 67 5、生存认定(目前由退管中心负责)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 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日内,向户 籍所在地街道退管站或经办机构报告。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停发其基本 养老金: ( 1)移交社区管理时,查无此人的; ( 2)不能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 ( 3)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 或虽未申报失踪但查无下落的 。 上述人员经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 停发之月起恢复发放给其基本养老金。 (大劳发 200098号) 68 6、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待遇支付 每月 1-10日,企业、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退管部 门应持以下资料到支付部门办理死亡退休人员丧葬待 遇支付: ( 1)支付部门每月初读取上月退管中心生存认定 信息,将已认定为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 作停发处理; ( 2)每月 15-30日,支付部门计算并支付丧葬费, 对有遗属的以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为依据发 放一次性救济费。 69 6、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待遇支付 丧葬待遇包括: 丧葬补助费: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全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离休及建制退休人员 除外); 个人帐户余额: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可 以继承,继承金额为: 虚帐户继承金额为退休人员死亡后虚帐户余 额乘以退休时虚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虚帐户存 储额的比例;实帐户余额全部继承。 70 6、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待遇支付 离休及建制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 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 本离(退)休费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 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 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 20个月 71 (四) 今年的部分新政策及主要工作 一、 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 大 人社发 201014号 ) 二、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大政发 201010号) 三、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民办发 201020号) 四、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 遇计算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 200990号) 72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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