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劳动仲裁员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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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人管理考核措施的告知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12- 内劳社办字42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人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人案件解决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人管理考核措施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十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人管理考核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人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人案件解决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兼职仲裁人的聘任 第二条 兼职仲裁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步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正直诚信,注重效率; (二)通晓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程序;(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四)热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业;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体现能力; (六)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兼职仲裁人每届聘期两年 第三章 兼职仲裁人的考核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人的考核采用平常考核和年度百分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平常考核重要涉及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人的一案一评和当事人对兼职仲裁人的评价两个方面。案件审结后,由案件当事人如实填写仲裁人评议表,客观地对仲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体现予以评价。 仲裁委员会每年根据仲裁人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体现,对仲裁人进行年度百分考核,重要涉及:(一)办案能力(50分);(二)工作体现(20分);(三)综合素质(15分); (四)政治思想(15分)。 第五条 兼职仲裁人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状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重要内容涉及:全年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状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增进劳动争议解决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状况,并填写兼职仲裁人年度工作总结表(见附表一),于次年一月三十前报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端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活动的; (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对仲裁裁决成果刊登意见的; (四)违背调解仲裁法致使案件审理超审限满个月,或者超审限的案件满2件的; (五)违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简称办案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仲裁活动变更或迟延的,或迟延时间合计满30天的; (六)委托仲裁庭以外人员制作裁决文书的;(七)其她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有办案能力: (一)不熟悉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案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及其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不具有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她专业知识、经验的;(三)缺少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体现能力差,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四)缺少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五)不能按仲裁委员会规定制作仲裁文书或提供制作仲裁文书书面意见的。 第八条 仲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续聘: (一)有本措施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不参与兼职仲裁人业务学习,缺少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三)年度考核未满0分的;(四)不具有本措施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不适宜作仲裁人的其她情形。第四章 兼职仲裁人的奖惩 第九条 兼职仲裁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仲裁委员会予以表扬或奖励:(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成绩明显的; (二)履行仲裁法律制度,成效明显的;(三)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效果明显的; (四)在仲裁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奉献明显的;(五)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 第十条 兼职仲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一年之内开庭迟到三次以上的; (二)一年之内无合法理由不参与合议、调查三次以上的;(三)因工作失职导致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对仲裁工作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合法理由未按规定参与仲裁人培训的; (五)违背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仲裁委员会导致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文献形式在仲裁人、兼职仲裁人范畴内发布. 第十一条 兼职仲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雇: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的;(二)一年内无合法理由缺席开庭2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无合法理由迟延审理案件2次以上的;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歹意迟延办案时间、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持有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等有违仲裁人公正立场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因个人因素在认定事实、合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有重大失误,或因其她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导致不良影响的; (七)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八)律师身份的兼职仲裁人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次以上的; (九)聘期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十)年度考核未达到60分或两年聘期内累积未达到12分的; (十一)在聘任期间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治安惩罚或刑事惩罚的; (十二)违背本措施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人的。 解雇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解雇,仲裁委员会对被解雇的兼职仲裁人,予以书面告知并阐明理由。 被解雇或不予续聘的仲裁人,在原聘任期内解决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继续审理该案,但本人不乐意继续审理的除外。第五章 兼职仲裁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建立兼职仲裁人诚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兼职仲裁人诚信档案内容涉及:(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人聘任审批表; (二)兼职仲裁人资历证明材料; (三)兼职仲裁人办案状况;(四)兼职仲裁人培训状况; (五)兼职仲裁人年度总结表和兼职仲裁人年度考核表;(六)兼职仲裁人奖惩状况;(七)兼职仲裁人参与仲裁委员会活动状况。 第六章 兼职仲裁人公示与备案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解雇兼职仲裁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区)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人进行聘任、奖惩、解雇的,应当由盟(市)仲裁委员会统一上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盟(市)仲裁委员会统一填写兼职仲裁人登记备案表,并于每年年终前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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