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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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对公司所得税法的解读对公司所得税法的解读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胡明远【摘要】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旧税制的变化、新税法的重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对公司所得税法作了全面解读。【核心词】公司所得税法;解读公司所得税法于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月1日起施行。由于波及作为重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多种类型的公司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重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公司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以便关注公司所得税的人士理解和运用该法。一、公司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在公司所得税法通过此前,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随着着社会构造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节而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种阶段,辨别公司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公司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所得税法、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年9月发布了国营公司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公司调节税征收措施、1985年月发布了集体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198年6月发布了私营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外国公司、国营公司、集体公司和私营公司开征公司所得税。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公司所得税制度变化了辨别所有制的模式,改以辨别内外资公司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公司所得税和内资公司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月制定了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3年月3日制定了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994年1月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公司所得税制度。这种内外有别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导致了内外资公司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公司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公司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公司平均实际税负为1%左右,内资公司高出外资公司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导致公司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导致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状况较多。三是公司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国内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公司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公司所得税的呼声高涨。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但是,由于波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5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规定延长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体现了对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限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毕竟统一内外资公司所得税是大势,月,国务院将公司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公司所得税法。二、公司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公司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统一合用公司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措施和原则;统一税收优惠政策2、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增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例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公司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顿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等。 、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从立法层面充足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例如第二十八条对小型微利公司和高新技术公司低税率的规定。其她各项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无不体现税收的调空引导作用。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国际上税制发展的最新经验。例如第二条“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概念。5、理顺分派关系原则,充足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再分派手段的作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承当水平拟定税负。6、有助于征收管理原则,例如第五十条有关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三、公司所得税法的内容概要公司所得税法共8章,60条:第1章“总则”共4条,重要规定了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条,重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收入、不征税收入,容许和不得公司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情形、优惠措施等作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公司实行源泉扣缴的范畴、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人义务、扣缴措施等作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节”共条,强化反避税手段,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原则、预商定价安排、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第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公司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第章“附则”共4条,对过渡性优惠安排、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行条例以及本法实行日期等作了规定。四、新税制的重要变化(一)有关纳税人的变化1、原内资公司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和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规定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同步明确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将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划分原则采用“登记注册地原则”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相结合的措施。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居民公司其就境内外所得纳税;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就境内所得或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二)有关税率的变化、现行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所得税税率理论税率均为3%;对某些特殊区域或领域的外商投资公司实行24%(重要是沿海经济开放区)、1%(经济特区及经济开放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公司)的优惠税率;设在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实行“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对特定区域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公司实行“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内资微利公司分别实行27(应纳税所得额在3-1万元之间,含0万元)、1(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如下,含3万元)的二档照顾税率等;内外资实际税率不同,区域差别也较大。、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统一内外资公司税率为25;非居民公司在境内未设机构、场合或虽设机构场合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时,合用税率2%;小型微利公司减按20%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减按1%征收;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3、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国际上的比较全世界5个实行公司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国内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最高的科威特为55%,日本为39.5%,美国为39.3,德国为38.9%,加拿大为361, 印度为35%, 法国为344%,澳大利亚为0%,泰国30%,英国30%,越南28%,韩国25%,巴西25%,中国台湾25,俄罗斯24%,新加坡2%,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三)公司所得税法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的规定由于税法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应纳税额的计算又相称繁杂,新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公式,具体的计算还要等年内将出台的实行条例和措施规定。同步,由于公司所得税的实行与会计准则关系密切,会计准则也将作比对修改。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征税的所得)容许弥补的此前年度亏损扣除项目涉及: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她支出)(统一了内外资公司的工资扣除,现行税法内资公司“按计税工资原则扣除”,外资公司则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为3%);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第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第十三条);转让资产的净值(第十六条)等。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1、公司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原则。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予以优惠(第二十五条)。区域优惠则体现和谐发展观,从特区优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征的“共同富裕”。2、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如下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收入;非居民公司从居民公司获得的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获利组织的收入。3、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如下所得可以免征减征公司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本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公司在境内未设机构、场合或虽设机构场合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决定减征免征(第二十九条)。4、税率优惠:小型微利公司减按2税率;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减按1%税率。(第二十八条)5、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如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第三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顿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顿的其她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因技术进步因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措施。、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对综合运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获得的收入可以减计。9、税额抵免:境外税收抵免,抵免不超过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公司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四条)。10、专项优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活动导致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六条)。(五)公司所得税法强化了反避税条款1、规范“转让定价”税制,避免关联交易避税。关联公司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或有其她利益关联关系。公司所得税法针对关联交易避税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成本分摊和所得调节;规定了预商定价安排及关联公司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措施;规定了关联业务调查措施及关联方合力义务。2、避免避税地避税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合理分派的原则,以对付将利润不合理地转移至实际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3、反资本弱化措施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原则,具体原则有待于实行条例的出台。此规定是为了避免通过弱化资本、做大债务成本从而规避所得税的行为。4、一般反避税条款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还对无法穷尽的避税安排作了一般性的反避税安排。对那些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措施调节。、补征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则以加收利息的方式提高避税的违法成本。上述特别纳税调节条款强化料反避税手段,有助于防备和制止避税行为,避免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六)公司所得税法在征收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公司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也有其特殊规定。重要是:1、纳税地点:居民公司为公司登记注册地,注册在境外的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公司为机构场合所在地,未设机构场合或所得与机构场合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2、纳税方式:现行规定为:内资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公司实行公司总机构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七)过渡性安排公司所得税法为缓和对本来享有法定优惠的公司和地区的影响,在附则部分规定了过渡性措施。1、在外资公司方面:对公司所得税法发布前已批准设立的外资公司,在税率的合用方面,规定了5年过渡期,逐渐提高至25%的统一税率水平;在定期减免税方面,规定享有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有优惠的,优惠期限从公司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算。公司所得税法通过(3月16日)之后、实行(1月日)之前注册的公司,月1日之前按现行税法执行,月1日起一律按公司所得税法执行,没有过渡期。2、在区域优惠方面: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特定区域内新设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可以享有过渡性优惠。五、公司所得税法对内、外资公司、特定区域的影响1、对外资的影响公司所得税法的通过,表面上看对外资公司的税负有较大影响,但是通过过渡期安排,加上产业优惠安排,对外资公司的实际影响其实并不太大。国内开放至今,吸引外资的因素已经多元化,外资对软环境因素的注重已经超过税收优惠政策,而国内软环境日益改善和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过吸引外资的宏观政策导向已经向“有选择的吸引外资”转变。因此,公司所得税法不会对国内吸引外资导致不利影响;而有关产业优惠和调节后的区域优惠政策,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更符合国内宏观产业政策。2、对内资公司的影响公司所得税法的通过对内资公司而言无疑是极大利好,一方面是税负的直接减少;另方面有助于公平竞争,很大限度上提高了内资公司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3、对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影响公司所得税法的通过,将促使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转型,由直接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转为以其经济特色、政府服务特色、产业集群优势、人才储藏优势等等软环境吸引投资。【参照文献】金人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草案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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