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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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与重点 : 掌握四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重点掌握保险利益的确定、最大诚信的要 求以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深刻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其认 定;懂得如何完成损失补偿额的分摊。 2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3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一、合同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3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5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3)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5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6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与其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 利益。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7 3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 2)各类专业人员; ( 3)制造商和销售商等。 4信用 /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8 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利益主义原则: 2同意主义原则: 3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用 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9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选择及确定缔约条件的 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10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1 保险人告知 明确列示 ; 明确说明 ; 我国采用明确说明 2 投保人告知 无限告知 ; 询问回答告知 ; 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 11 保证 1 保证的种类 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12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弃权的要件: 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 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默示的意思表示的几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仍收受补 交的保险费。 二是,事故发生后,可以拒绝赔款的,但仍要求对方提供损失证明的 三是,明知投保人的证明有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接受的 四是,投保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 五是, 对于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是否构成弃 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一般来说,除非保险人有作为意思表示的 义务,保险人的沉默不发生弃权的效力。如投保人违反交纳保险费的 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的通知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险人的沉默不应视为逾期交纳保险费抗辩权的 抛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13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 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弃权和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一定的时间规定,保险人 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 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 险人已经放弃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14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 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 律后果 ( 2)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 律后果 2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保证,不论其是否过失,也 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 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 的因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 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 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6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由单一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2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3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4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 第三节 近因原则 17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 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 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 ( 2)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 补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 1)保险保障关系的实现 (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营利 18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条件 (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计量。 3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2保险人赔偿的金额限制 (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9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补偿限制的例外 1.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 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偿额可能 超过实际损失 。 2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 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20 3人身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 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4. 施救费用的赔偿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21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1代位及代位原则 代为: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利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权。 代位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 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追偿: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 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至支付保险赔偿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 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代位取得 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22 推定全损: 2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取得重复赔偿。 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23 3 代位追偿原则 1)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一种权利代位。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 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 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损失;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所致; 保险人的先行赔偿。 3)被保险人转移追偿权有一定的限度: 24 4)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和权益转让书 6)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7)保险人可以自动放弃代位追偿权: 8)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 9)人寿保险不适合代位追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 4 委付:委付的概念 1)委付的成立条件: 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不得负有条件; 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委付的效力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 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点与权利代位不同。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6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 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处理损失补 偿的基本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 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 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27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 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 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按出单顺序进行赔偿,首先由第一个出单 的保险人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当第一个保险人不足以补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时,第二个保险人对不足的部分在其赔偿限额内接着 赔偿,依次类推。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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