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读及实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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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8 1 媒体解读 东方早报 解读新保险法 “带病投保出了事可获赔” 第一财经日报 呵护投保人,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新浪财经 新保险法实践两月,投保人终“翻身” 天府早报 新保险法 破解投保容易理赔难 千山晚报 新保险法 替咱想的实在 2/38 2 保险环境评价 1、养老、医疗保险产品占主导; 2、保险产品,想说“爱你”不容易; 3、保险销售基本为一对一模式; 4、保险业存在三块短板; 5、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五大看点; 6、保险消费维权:雾里看花 ; 7、保险消费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工程; 8、中国保险业,山雨欲来风满楼; 9、用“信誉”,铸造保险品牌; 10、开启保险“服务”新时代。 3/38 3 保险环境调查 序位 选项 前三位 1 理赔困难 47 6 2 夸大好处误导 43 0 3 手续繁杂 39 3 其次 4 保险产品讲解不够 27 0 5 价格太高 24 6 6 信誉不好 15 1 7 业务员素质差 12 8 8 险种不丰富 7 7 9 续收费不及时 6 2 4/38 4 新 保险法 解读及实施影响 一、 保险法 修订背景及意义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保险业法修订内容概况 四、总结 5/38 5 一、 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是我国第一 部保险基本法, 1995年颁布, 2002年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时至今日,保险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对 保险法 进行一次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越 来越高。 2008年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 的计划。 2009年 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 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6/38 6 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修订过程: 04年下半年启动; 05年底报送审稿; 08年 8月 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 08年 8月,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初次审议;公开征求意见。 08年 12月,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09年 2月 28日,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 正式公布,自 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38 7 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二)修订基本原则: 系统修改,维持原立法体例和基本结构 完善立法技术,弥补制度空白;借鉴成熟 立法,总结实践经验 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解决现实问题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38 8 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三)修订意义: “保护供需双方权益,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 重塑保险消费者信心 ; 加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 9/38 9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 (第 12条、 31条、 48条) 保险利益的主体,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 益主体;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 不同法律效果;(案例) 增加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10/38 10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 13条) 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 是合同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 明和载体;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美国、台湾等做法。 11/38 11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 16条第一、二款) 询问告知义务的明确; 告知义务范围的统一和明确。 12/38 12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 16条第三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明确规定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限; 设立不可争议规则,规定 2年的可抗辩期; 国外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13/38 13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 16条第三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我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探讨: “关键在预防,措施需前置” 1、加强业务员销售品质管理; 2、根据不同品质业务员,核保要求不同; 3、建立黑名单制度; 4、充分利用保险法关于个人代理人的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电话回访,进行“录音”; 6、编写外勤核保手册; 7、投保人声明,及营销员见证签字; 8、再次强调绝对禁止代签名。 14/38 14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 16条第六款) 禁止反言规则的借鉴; 影响及应对建议。 15/38 15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第 17条) 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 明确适用范围为格式条款内容; 细化说明义务,增强可操作性:提请注意, 并口头或者书面进行明确说明; 修改的积极意义与缺憾; 影响及应对建议。 16/38 16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五)无效保险条款的认定 (第 19条) 新增条文。源于合同法第 40条。参考台湾保 险法第 54 1条。 特定条款无效的认定: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义 务;排除依法享有的权利;加重责任。 积极意义与合理适用。 影响及应对建议。 17/38 17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六)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第 21条) 细化违反通知义务的要件和后果,本意在 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对保险公司的救济权利进行限制; 之前保监会相关批复。 18/38 18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七)保险理赔时效明确要求 (第 22、 23、 24、 25条) 对保险人理赔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 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护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索赔权利的实现。 资料补充要求的限制;核定期限;拒赔期 限及说明理由。 19/38 19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八)索赔时效性质 (第 26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效明确为诉讼时效; 积极意义与逻辑疑问; 观点的分歧: 请求权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区别) 20/38 20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九)疑义条款的解释 (第 30条) 原法规定的立法缺陷;结合合同法规定, 完善立法技术; 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解释方法; 延续原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影响及应对。 21/38 21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投保人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的人员的范 围 (第 31、 39条) 增加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益人指定范 围的限定; 本意在解决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问题, 并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 39条第 2款的理解。 22/38 22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一)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同意方式 的变更 (第 34条) 由原来的“未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 并认可 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变更为“ 未 经被保险人 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 ; 影响: 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提高保单促 成率; 对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 利用新法规定,维护公司权益。 23/38 23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二)保单中止 (第 36条) 增加了投保人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 的催告义务; 保险人可以基于风险考量进行选择。 24/38 24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三)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 37条) 统一表述为“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删去“两年内退保、两年后退保处理方式 的差异”。 25/38 25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四)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 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 38条) “ 人身 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 求投保人支付”,修改为“ 人寿 保险的保 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影响及应对: 令保险费收取环节更灵活。 尽快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创 新。 26/38 26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的处 理原则 (第 42条) 明确依照 继承法 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不能判定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与继承法有关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27/38 27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十六) 投保人、受益人违法致害被保险人 的后果 (第 43条) 对原保险法 65条进行修改调整,区分了投 保人和受益人行为的不同后果,“谁违法 ,谁丧失权利”。 28/38 28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一)放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不再特别规定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适用公司法承认有限责任公司; (第 94条) 对相互制形式的保险组织在附则做 了授权性规定。(第 183条) 29/38 29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二)严格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管理人 员资格条件 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 员资格条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 68、 81、 82条) 30/38 30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三)扩张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科学界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为保 险业的创新和综合经营留有余地。 删除禁止性规定,补充规定保险公 司可以经营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 有关的其他业务。(第 95条) 31/38 31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四)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将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 卖有价证券;增加规定可以投资于不动 产。 删除现行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 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 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第 106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2/38 32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五)完善业务监管规则 尊重入世承诺,删除再保险的有关限 制性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以及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 108、 109、 111、 112条) 保险产品事后监管:保险条款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修 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禁 止申报新的保险产品。(第 137条) 33/38 33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六)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增加行政撤销的情形;(第 150条) 根据 企业破产法 ,对保险公司 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 (第 90、 91条) 34/38 34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七)完善保险中介管理 保险公估机构:曾经规定,最终删除;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地位的明确; 删除原“代理手续费”提法,统一为“佣 金”;(第 117条) 个人代理人管理制度:删除要取得经营许 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为制度改革 留下空间。(第 122条) 35/38 35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八)明确监管原则,强化监管手段 根据监管实践和“三定方案”,明确监管 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第 134条) 增加监管手段和措施(第 139 155条) 36/38 36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九)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部分) 增加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37/38 37 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十)加强保险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的的性质和地位;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加入。 (第 182条) 38/38 38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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