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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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原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畴和使用条件,规范其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号)及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海府XX号),编制本原则。12【合用范畴】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合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顿房,如下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合用本原则。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她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损坏的,由负责人承当维修责任,不合用本原则。2.基本规定.1【质量保修执行原则】本原则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建设部令第8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641)的有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原则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浮现本原则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23【紧急状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状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1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查时被责令停梯整治的;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涉及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状况,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有大面积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导致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浮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2.4【鉴定】建筑构造、电梯和对修缮范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工程项目范畴3.1防水工程,涉及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3.2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涉及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3.室外工程,涉及社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4给排水工程,涉及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3.电梯工程,涉及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所有件等。36电气工程,涉及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37智能建筑工程,涉及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4工程维修条件防水工程4.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防水浮现如下状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的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41.【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41.4【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4.2装饰装修工程42【质量保修期限】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其她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门窗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浮现下列状况时,应进行维修:门窗、窗纱浮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通过修补的,应重做。3墙面0以上面积通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住宅内墙粉饰。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浮现下列状况时,应进行维修: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住宅外墙粉饰。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4.3室外工程43.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4.3.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社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应进行翻修。4.建筑给排水工程44.1【质量保修期限】除采用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立在主体构造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构造设计使用年限相似。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浮现下列状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1管道。明敷设管道局部浮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道漏水。水箱、水池。水箱局部变形、漏水;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原则。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压力表损坏。4.5电梯工程5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4.5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浮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限速系统。7控制柜。选层系统。操纵盘与显示系统。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6电气工程.6.1【质量保修期限】除电线、电缆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4.6.【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浮现下列状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电缆损坏。4 接箱内元器件损坏。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他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7智能建筑工程.7.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4.7.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智能建筑工程设备设施损坏、老化严重,达到使用寿命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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