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完全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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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常识宪 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多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涉及: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限度的对比关系。(二)宪法的特性1宪法是国家的主线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主线、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献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7的王位继承法最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构成部分。(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体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3)法国1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布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出名原则,后根据该文献,制定出179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大纲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14年宪法是国内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99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国内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3.国内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伙和爱国统一战线;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国内经济制度的基本。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城乡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多种形式的合伙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引和协助集体经济的发展。3非公有制经济是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涉及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公司等。4国内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式并存的分派制度。(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内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涉及:(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本上选派代表,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四)选举制度1.选举的保障(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她有关选举的法律文献规定了国内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措施以及对破坏选举办为的制裁,使国内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选举的民主程序(1)选举组织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派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队,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4)投票选举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她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五)国家构造形式1.国家构造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一般地方或自治地方构成主权国家的构造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构造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国内的国家构造形式是单一制。3.国内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4.特别行政区是国内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解决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如下事项进行管理: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重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公民、国籍、人民、公民权、人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国籍是一种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种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原则。3.人民是与敌人相相应的政治概念公民中除了涉及人民外,还涉及人民的敌人。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所有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所有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公民所体现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体现的往往是群体概念。4.人权与公民权人权是指作为一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四、国家机构(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农村和都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性质、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两者共同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2.人民法院组织体系(1)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档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涉及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送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3.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1)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涉及军事检察院、铁路运送检察院等;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涉及:备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 法一、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原则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祈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重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原则所做的辨别: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权利。祈求权是特定人(祈求权人)对于特定她人(义务人)可以祈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也许性。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达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祈求权的权利。三、民事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性:(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性:(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她人不得限制和取消。(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性公司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步发生,同步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队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四、债权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1.回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达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达。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回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补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回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回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祈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所有不能,债务人不必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补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补偿之责,对其她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3.不合适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涉及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合适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补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合适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补偿责任。.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补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承当迟延利息和其她损害的补偿。五、合同的签订(一)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她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要约须具有如下条件: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达;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达;要约须具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要约的效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相对人则于要约发生效力时,获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二)承诺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批准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的意思表达。承诺须具有如下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六、知识产权1.合伙作品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伙创作的作品是合伙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伙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伙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伙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伙作品,合伙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合法理由不得制止她方行使。.编辑作品的归属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步,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构成并借助合适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照相等作者享有签名权,著作权的其她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职务作品的归属公民为完毕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毕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似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毕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批准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似的方式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理由不得回绝。5.委托作品的归属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她人支付一笔商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她人的意志和具体规定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合同中末明确商定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七、财产继承权(一)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遗嘱不得取消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存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她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体现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二)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重要区别有四:(1)性质不同。转继承事实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持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但是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替代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3)继承人范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她法定继承人。(4)合用范畴不同。代位继承仅合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合用于法定继承,还可合用于遗嘱继承。刑 法一、刑法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从刑法发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发布之后通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状况:一是宣布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替代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本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拟定的行为与否合用的问题。如果合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有关刑法溯及力问题,国内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1.合法防卫合法防卫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涉及犯罪行为,也涉及一般违法行为,其主线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的确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5)合法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惩罚。此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国内刑法规定可以采用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用的。(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用的。(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状况下采用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她措施排除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3.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构造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限度为原则,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行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行犯罪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限度和人身危险性限度也各不相似,因此,每个人应当承当的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不同。国内刑法将共同犯罪人辨别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对单位判惩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涉及判处可以合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措施;刑法分则和其她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三、刑罚1.刑罚裁量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种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限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与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与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2.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来,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国内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错犯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惩罚。四、几种常用的犯罪(一)贪污罪贪污罪的基本特性:()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运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但愿最后转移所有权的意图。(二)受贿罪受贿罪的基本特性:()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名誉。(2)客观方面体现为下列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的。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涉及:非法索取她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性:(1)客体特性。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特性。体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背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特性。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她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特性。主观上体现为过错,既有过于自信的过错又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四)走私罪走私罪的重要特性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送工具、货品、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品、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2)客观上体现为违背海关法和其她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规定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她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规定特定目的。(五)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性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她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导致她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她人健康。(2)在客观方面,体现为非法侵害她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状况也许导致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限度的危害成果。伤害的限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她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错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限度的构成过错伤害罪。主观上与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辨别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六)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性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体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她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一般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七)抢劫罪抢劫罪的重要特性如下:()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重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步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2)客观方面体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她措施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八)盗窃罪盗窃罪的重要特性如下:()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涉及有形财物,也涉及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客体特性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觉得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措施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原则,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涉及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国际公约与协定。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涉及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重要有:()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惩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分类1.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这是以其合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畴为原则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以其对象与否特定为原则所作的分类。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的行为,如制定行政规章。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用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种人或组织的权益。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限度为原则所进行的分类。.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这是以与否可以积极作出行政行为为原则所进行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达的当事人的数目为原则所进行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达,不必征得相对方批准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到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与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为原则,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与否以作为方式来体现为原则所进行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体现方式和实行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原则所作的划分。9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原则所作的分类。(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1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行将导致犯罪;不也许实行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之拟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当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祈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均应补偿。2.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种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合适。所谓不合适,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始终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导致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予以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自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限度予以合适补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自身过错则应承当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四、抽象行政行为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2. 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根据不同的原则,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五、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原则,行征征收可以分为如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背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1)根据许可的范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根据许可的限度,分为排她性许可和非排她性许可;(3)根据能否单独使用,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4)根据与否附加履行义务,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根据它的存续时间,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6)根据许可的内容,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三)行政惩罚行政惩罚的执行执行程序是行政惩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行政惩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2)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保存当场惩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惩罚法第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惩罚决定,如果是依法予以二十元如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容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引(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重要体目前:(1)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签订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2)从相对人方面来说,签订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发明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二)行政指引行政指引的重要特性:(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它合用的范畴极其广泛,措施多种多样;(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七、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重要特性:(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环节、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环节。(3)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八、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她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重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合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二)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概述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她人的合法权益而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涉及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与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和行政主体,涉及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合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合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白她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似。但她们具有如下共同特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必须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告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与诉讼或由人民法院告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6.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第二张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涉及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诉讼法。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8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行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行,是继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年行政惩罚法颁布实行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国内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五、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补偿义务机关对导致的损害履行补偿义务。构成行政补偿的,必须同步具有如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必须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并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补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补偿,行政机关补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当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六、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七、年龄与承当刑事责任的关系(1)国内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4周岁如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如下各罪应承当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年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通过;(3)法定最高刑为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通过;(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如果后来觉得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九、合同的一般条款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拟定的。因此,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但一般涉及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肯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合同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她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合同或者仲裁合同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执行。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有关民间借贷(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涉及利率本数)。(2)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简介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达的,不承当保证责任。(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当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祈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合同解决,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解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商定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商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送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送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她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她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商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合用婚姻法有关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懂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局限性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十五、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性: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步具有,才干成为遗产。遗产涉及如下几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送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口和家禽。树木,重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贵重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解决。()法律容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都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运用而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她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涉及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涉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十七、仲裁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一般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合同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状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十八、证据民诉法第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重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十九、管辖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拟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波及合同)。二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朴的民事案件所合用的程序。合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一般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以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步,迅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考点直击1.与平常生活密切有关的基本法律及法规。.注意热点事件所反映的知识及本学科的其她基本知识。更多【公务员考试】学习资料尽在:鲤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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