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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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限度鉴定原则(试行) 总 则11制定根据 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波及人体损伤残疾限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原则。 1.1.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她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本,科学划分残疾级别。1.2合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波及的人体损伤残疾限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限度的鉴定,不合用本原则。 1.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根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波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阐明与既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波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级别,以最高级别定级,两项级别相似者,最多晋升一级。1.3.5 鉴定波及未列入本原则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级别划分根据,比照本原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42 鉴定人有权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过鉴定专业范畴,鉴定人有权回绝鉴定。 1.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残疾级别根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平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限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则 2.1 一级残疾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平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如下)。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 呼吸困难级。 .9 心功能级,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2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2 小肠切除0%以上。 2.1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 二级残疾.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级)。 2.2.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 双眼球缺失。 2.2 双眼盲目5级。 2.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级。 2.1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d-Char综合征。 .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常常有人监护。 2.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 面部瘢痕8%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8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0 双眼视野%(或半径5)。 2.3.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1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17 小肠切除、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截瘫、偏瘫(肌力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重度外伤性癫痫。 2.5 面部瘢痕%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双眼盲目级。 2.4.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 .9 双耳听力损失91dHL。2.1 一侧上颌骨缺损/2以上。 2.4.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5 一侧全肺切除。 2.1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41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19 小肠切除3,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1 肝脏切除23以上。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膀胱全切除。 2.4.2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所有缺失。 2.4.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以上。 2 五级残疾.51 中度智力障碍。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 .5.7 面部瘢痕%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 .59 双眼低视力2级。 2.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或半径20)。 2.2 双耳听力损失81dBH。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级。 2.5 呼吸困难级。 2.5. 肺功能中度损伤。 2.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小肠切除2/3(涉及回盲部)。 .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6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存尿5毫升。 .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3 双侧卵巢切除。 2.5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 双手掌缺失0%以上。 25.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平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引。 .62四肢瘫(肌力级)。 2.6.单肢瘫(肌力2级)。.6.4不完全性失语。6.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变化75%以上,影响容貌。 26.0一眼低视力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1B。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枚以上。 .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6.21肝切除1/2以上。 2.6.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腹壁组织缺损不小于腹壁的/4。 2.6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2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以上。.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7.2三肢瘫(肌力4级)。 2.7.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2.8面部瘢痕形成30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9面部轻度毁容。 2.10唇缺损合计长度不小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7.1双眼低视力1级。 27.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dB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7.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1一肺叶切除。 2.7.2肺功能轻度损伤。2.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25轻度肝功能损害。 .726胰切除1/3以上。 .7小肠(涉及回盲部)切除1/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2.2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替代术或改道术。 27.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0%以上。 2.3双手掌缺失3%以上。 2.7.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或旋转40。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44双足十趾缺失7%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平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变化50以上,影响容貌。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8一眼盲目级,或视野半径。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所有瞳孔。 2.8.10双眼视野6%(或半径0)。 2.8.11双眼偏盲。 .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0%以上。2.13一耳听力损失9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1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2.8.1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8.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19心功能级。2.2器质性心律失常。 .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24小肠切除/3以上,保存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2胰切除1/3如下。2.27脾摘除(成年人)。 2.8.8结肠切除/2以上。 8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2.8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2.8.3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不小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0%以上。 2.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8.4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以上。 2.8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一下肢骨折,遗有6以上短缩畸形。 2.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以上。2.50双侧足弓构造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29.颅盖骨缺损25c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7轻度尿崩症。 2.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m2以上,影响容貌。 2.9.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变化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以上,或上、下唇缺损合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所有瞳孔。 .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mm以上。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91一耳缺失或畸形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以上。 2.20一耳听力损失71L,或双耳听力损失dHL。 2.9.21牙齿脱落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2.9.2器质性声音嘶哑。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根以上肋骨骨折。.呼吸困难级。2.9.2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31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34胆囊切除。.9.5胰修补术。 2.36脾脏部分切除。297小肠切除不不小于13。 2.9.8腹壁缺损10cm2以上。2.3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4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2.44一侧睾丸切除。 2.9.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9.47阴道成形术。 2.9.4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9.4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角度位移11。 2.9.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以上。 9.6上肢骨折,遗有6c以上短缩畸形。.5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0%以上。 2.9.5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以上。 2.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0或旋转20。2.9.60下肢骨折,遗有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0以上。29.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9.5双足十趾缺失2%或功能丧失%以上。.9.66一侧足弓构造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沿智能状态。 2.10.2人格变化。 2.10.3颅骨缺失6c2以上。 .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颅内异物。 2.0.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以上。 2.109面部瘢痕6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变化10cm以上 。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0.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m以上,影响容貌。 2.0.14唇部分缺损显露牙宽度,2牙冠以上。.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0.1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1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2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以上。 20.2一耳听力损失5dBHL。10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以上。 2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10肋以上缺失。 2.12胸导管损伤。 210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1.5食道、胃、肠修补术。 .103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以上。 .1.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0.48双手十指缺失%或功能丧失以上。 2.10.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以上。 2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0.55一侧髌骨切除。 2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10.5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0.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16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10.61双足十趾缺失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 则 31 本原则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畴在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 本原则所说的“以上”、“超过”、“如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1 一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组织球杆的确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她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意识丧失() 平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二级残疾的划分根据(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平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4) 多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根据(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平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多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 社会交往困难。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平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协助。 () 多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畴内的活动。 ()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五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平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协助。()多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社会交往贫乏。A.6 六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平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协助。() 多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减少。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平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多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减少。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根据(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平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多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平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 0十级残疾的划分根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平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损伤检查和鉴定根据B.1 护理依赖分级 B.1.1 生活自理范畴重要涉及下列5项:.进食。 2.大、小便。 3.翻身。.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 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限度分为3级: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 5项之中()、()2项加上()、()、(5) 项之1需要护理者。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B. 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与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B. 颅脑损伤 B31 植物性生存状态的鉴定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体现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映,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顾。 B.3.3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变化 31 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限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托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 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原则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或工作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智商参照值( I值) 极重度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映。 面容明显呆滞。终身需她人照顾 不能 20如下重度 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 不能。虽然通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 生活能力差,平常生活需要她人照顾。 不能 0-3 中度 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边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朴的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肯积极外出参与社会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小时 能生活自理,但尚需她人协助。能做简朴家务劳动 - 轻度 经指引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与社会活动 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映迟钝。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56 轻微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平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 记忆力明显削弱,不能完毕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与每天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8 (边沿智力).3.3.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限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有关。 B.3.3.2 症状体现为: 1意识障碍 遗忘综合征. 痴呆 4. 器质性人格变化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B.3 . .2.3 现实检查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 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原则”评估精神障碍限度: 1. 重度(一级):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项评为2分。2. 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分。R; 轻度(三级): 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分。 列表见表B-2 : 表 B-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估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体现 0分 1分 2分对家人的关怀与责任心 0分 1分 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 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分 3.4 人格变化 B 3.4.1 人格变化: 、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忽然转变为抑郁,或焦急、或以激惹。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袭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边事物缺少应有的关怀,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本能亢进,缺少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少自尊心和羞耻感。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 年龄未满 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变化 B33.5 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变化由于外伤或其他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伤所导致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变化。器质性人格变化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明显而持久的变化为重要临床体现。 B.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变化诊断原则 、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如心境由正常忽然转变为抑郁,或焦急,或易激惹。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袭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袭击冲动控制能力削弱。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边的事物缺少应有的关怀,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4、本能亢进,缺少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少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变化诊断注意事项: 1、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 、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年龄未满岁者不诊断为人格变化。4、确切证据表白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变化。伤残级别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原则。 .4 运动功能障碍B.3.4.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患限度。 为判断肢体瘫患限度,根据临床医学拟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级。但周边神经损伤引起的运动障碍确认及限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成果支持。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毕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3.4.2 非肌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重要指外伤引起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限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她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运动困难,但在她人协助下可以完毕。 3、轻度运动障碍:完毕上述运动虽有某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 外伤性癫痫 B.3. 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根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她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 、脑电图检查(涉及常规苏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持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成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性。 3、神经影像学检查: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构造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原则所波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所有颜面肌肉瘫痪,体现为: 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眼睑不能充足闭合,鼻唇沟变浅。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 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浮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浮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成果支持。 B.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1、重度:每日尿量在1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001-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500毫升之间。 B.6 容貌部分.61 面部的范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涉及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 面部九区的划分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如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环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他部分为周边区。 、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三级区 :即周边区的四个角。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一级区的 1cm 2相称于三级区的 3m 2 。二级区的1cm2相称于三级区的 15cm 。 B.6.3 面部瘢痕面积计算、线条状瘢痕直接根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合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变化)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运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 面 ( 2 ) =0.06(身高)0.1W(体重)-0.15293% B64颜面部毁容分度 #226;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如下项中4项者: ̺ 眉毛缺失。V;双睑外翻或缺失。• 外耳缺失。 â 鼻缺失。&822;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 颈粘连。 #226; 中度:具有如下6项中3项者: •眉毛部分缺失。R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耳廓部分缺失。 â 鼻翼部分缺失。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 #26; 轻度:含中度畸形 6项中2项者。 B.7视器视力损伤 B71 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合适镜片(涉及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畴( 0.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畴(04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畴。表 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原则(WO,173)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最佳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级 .3 0. 低视力 2级 0.0(米指数) 盲目 3级 0.50.(1米指数) 盲目级 .02光感盲目5级 无光感无光感 1、视力检查措施:视力检查按照1533原则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原则,参照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不不小于 100而不小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不不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 表 B-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限度评价参照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比例视力晶体眼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0 0.86 5 .4 03025 0.0 0.1 0.12 0.1100 00 950 8575 65 60 50 40 0 2 50504745 42 3 32 0 25 20 7 7 7 64 56 49 45 73022-B.7. 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她活动。 、野检查规定,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B。 表B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半径) 8 6 4 3 4 48 5664 72 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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