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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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定义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她人名誉,损害她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合法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她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重要体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运用自己良好的名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名誉侵权重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她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涉及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她人人格、毁坏她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她人、使她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她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她人作风不好,并到处张扬、损坏她人名誉,使她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用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1条明令严禁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她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重要表目前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要承当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规定她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2.权利人有权排斥她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规定加害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名誉权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重要涉及如下方面: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措施,损害她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她人 败坏她人名誉。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因此其内容有所狭窄,重要涉及:.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她人人格、毁损她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条后端规定,严禁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她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她人名誉,导致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错地散布有关她人的虚假事实,导致她人名誉减少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错,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她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严禁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她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性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她人,故事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也许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觉得,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算而刊登该文,导致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队、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她一定范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行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精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回绝改正报道,致使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与否构成侵权,应辨别如下两种状况:()积极提供新闻材料,致使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批准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刊登,致使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刊登时得到提供者批准或者默许的,致使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重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法律条款8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严禁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规定补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合用前款规定。1999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侵权认定、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她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行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她人人格,毁坏她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体现形式是将既有的缺陷或其她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她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例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她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涉及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她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她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公司形象不佳等。其特性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行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波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她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根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干表白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与否具有实际歹意为原则,没有实际歹意的行为,虽然的确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涉及故意和过错。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她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成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导致她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例如医院未经患者批准,无意中发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错,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导致她人的社会评价减少,即属于侵犯了她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认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她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导致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承当,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承当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减少,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法律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畴,一般应与侵权所导致的不良影响的范畴相称。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规定补偿的,侵权人应当补偿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限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等状况酌定。 注意问题()侵害名誉权一般以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减少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觉得社会评价减少不构成侵害名誉权。(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也许构成不合法竞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解决。(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她人隐私的话,有也许构成侵害她人隐私权。(5)宣扬她人隐私,导致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与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与否侵害她人名誉权时,应从如下四方面来拟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她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涉及故意和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她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容易认定,但如果仅仅体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觉得,新闻媒体作为国内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限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度规定新闻媒体报道精确无误。由于基于国内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觉得,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她规范性法律文献,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背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规定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此种状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规定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解决。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自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体既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她人对其品德评价减少;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结等。国内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体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始终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与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体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觉得,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拟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如果我方确是没有错,或者对方拒不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究竟:(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三)环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她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调查取证;((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答辩状;(五)按举证期限进行庭前互换证据;(六) 拟定抗辨和诘问的重点和方略;(七)收集案件的有关法律根据和案例;(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九)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她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运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并且权利主体对她人在何种限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与否向她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畴和限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基本定义: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她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严禁她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根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她机构、个人无合法理由干涉的独处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觉得,隐私权是不受她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规定。在中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觉得,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肯公开或让她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觉得,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她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运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觉得,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合用范畴:(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涉及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的秘密(事实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涉及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严禁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她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她人住宅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惩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她措施公然侮辱她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她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解决,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她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擅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惩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售或者非法提供应她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窃取或者以其她措施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前款的规定惩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各该款的规定惩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批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有关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她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她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她人名誉,导致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141盗用、假冒她人姓名、名称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畴中涉及了隐私权根据国内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她人住宅,或以其她方式破坏她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她人,监视她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她人私生活镜头,窥探她人室内状况。4、非法刺探她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容许发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她人信件,偷看她人日记,刺探她人私人文献内容,以及将她们公开。6、调查、刺探她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她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发布。8、将她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发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畴。10、收集公民不肯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状况。11、未经她人许可,擅自公开她人的秘密。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司法解释与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她人,损害她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对未经她人批准,擅自发布她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她人隐私,致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她人名誉权解决。因撰写、刊登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状况解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她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她人人格的内容,使她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她人隐私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她人名誉权。保护措施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她人私生活、公开她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她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她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固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尊重她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国内老式文化中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此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她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她人隐私的若干陋习。尊重她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涉及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某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当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她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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